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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主要證券市場的監管體制
英國
20世紀80年代,英國政府為了順應證券市場的發展特點,在1986年10月27日出臺了《金融服務法》,有關投資銀行業務方面其主要內容有:(1)廢除單一資格制度,將過去嚴格分開的證券經紀商與批發商合二為一;(2)取消最低傭金制度;(3)實現證券交易系統的電子化;(4)允許非交易所會員公司100%地收購會員公司的股份,組成新的證券交易商,并且敞開了封閉200多年的交易所大門,允許銀行、金融機構和外國證券公司直接入市交易。
英國《金融服務法》法案的出臺被稱為“大爆炸”(Big Bang),有效地改變了英國證券市場的結構,促進了市場的全面競爭,使英國證券市場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英國金融市場上再度出現了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全面融合的局面。英格蘭銀行允許銀行成為沒有業務界限、無所不包的金融集團(financial conglomerates),英國的一些大銀行以銀行子公司的形式進入了證券業。大銀行還兼并了保險公司和房地產交易機構。正如1989年英國清算銀行證券和投資咨詢委員會的一份報告中指出的那樣,金融機構間的業務界限已經打破,銀行將債權轉化為股權;證券商行增加了其債權投資份額;住房協會進一步拓展了銀行和投資業務;而保險公司則進入了投資管理業務。
《金融服務法》從根本上改變了英國證券市場的監管體系,使其證券投資監管工作進入了一個新時代。在該法案的基礎上成立了證券投資委員會(SIB),國務大臣授權SIB對從事各種金融服務的企業和從事證券活動的自我規范組織進行監管,而且監管具有法律效力,從而一改傳統的自律規范模式,建立了自律管理與立法監管相結合模式。
然而,英國金融監管體制是一個典型的“多元化”體制,金融的立法體系也相當復雜。在不同的法律規定下設置不同的監管機構,分別對不同的業務種類進行監管。不僅如此,對于證券與投資業務還實行雙重監管,證券投資委員會(SIB)下設3個自律性管理組織,分別對“證券業務”、“投資咨詢與信托業務”和“個人投資業務”進行管理。這樣,英國實際上有9個金融監管機構。
隨著各種金融業務日益相互滲透,業務之間的界線變得越來越模糊,原來由不同機構分別監管不同業務的監管體制也就變得越來越不合理,不但監管效率低下,而且給金融機構帶來了許多不必要的負擔。例如,1986年英國完成金融“大爆炸”改革后,允許銀行兼并證券公司,形成經營多種金融業務的金融集團。但是在現有的監管體制下,多元化金融集團必須重復地向不同的監管機構提交相同的報告,給金融機構造成了不必要的負擔。
為了適應金融全球化和歐元誕生的挑戰,英國政府在1997年提出了改革金融監管體制的方案,把銀行監管責任人英格蘭銀行轉移到證券投資委員會,將其監管權力剝離出去,并于1997年10月28日成立了金融服務監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縮寫為FSA)。英國FSA主要負責對銀行、住房信貸機構、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和住房信貸機構及金融市場、清算和結算體系的監管。英格蘭銀行除執行貨幣政策,發展和改善金融基礎設施外,仍負責國內貨幣領域的穩定,并在FSA的高層領導中有代表權。英國財政部則全面負責金融監管組織構架的確定和金融監管的立法。
1998年6月,英國通過了新的《英格蘭銀行法》,從而使英格蘭銀行監管銀行業的職能正式移交給英國FSA的立法程序得以完成!队⒏裉m銀行法》明確了央行確保金融、貨幣體系穩定、獨立決定基本利率的職能,英格蘭銀行放棄了其微觀監管的職能,只保留了宏觀經濟的調控職能。
1998年7月,英國政府頒布了《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確立了具體監管規范以及FSA的職責權限。根據這項法案,FSA負責全英各種銀行、投資基金管理機構、清算機構、保險公司、住房信貸合作社、證券與期貨交易機構等的審批注冊、規范、監管和處罰。這樣,英國傳統上以自律性管理為主的金融監管體制將逐步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單一的巨大金融監管機構。FSA監管的對象不只是原來的金融機構,還包括從事投資業務的企業、信用機構、保險市場、交易所及決策機構等等。
FSA基本職責是:1.與央行合作,維持各方對金融業和市場的信心,促進金融市場的清廉、有序、公正和透明;2.在承認客戶對其金融決策負有責任的同時,通過確保金融企業具有競爭力、財政良好和公平交易,以及平等對待投資者、存款者和投保者,來增進客戶對企業經營信譽的信心,保護用戶的利益;3.增進公眾對金融產品的利益及風險的了解,確保用戶能夠得到有關服務、產品和風險方面的清晰和適用的信息;4.監視、調查和預防金融犯罪:5.通過有效、經濟和適當的途徑實觀監管目的,促進金融業的革新,重視國際接軌。FSA的日常開支靠被監管機構交納的會員費來維持,以保證它能夠為了金融服務用戶和提供者的利益而獨立行使監管職能,并在實施有效監管和避免濫用職權之間尋求適當的平衡。其最高執委會的成員由英政府財政大臣和央行行長聯合任命。為保證其獨立性、高效性和公正性,最高執委會成員中多數屬非專職性質,由來自各金融機構的高層專業管理人士擔任。
FSA從事的監管業務包括:(1)對金融機構的營業、資本標準等進行規定;(2)對銀行、保險、投資等相關業務的經營資格進行認定,對承擔相關業務的各種職務資格進行認定;(3)對金融集團設置相應的監督部門;(4)對監管對象具有調查權限和介入權限(吊銷資格或限制業務等),對市場操縱、內部交易等違規行為具有刑事追究權,并且具有執行民事懲罰權(執行罰款、沒收利潤、賠償等),還有權禁止不合格人員在金融業的雇用;(5)對消費者和業內的教育指導,從事普及和提高金融知識的活動,幫助金融機構和個人提高金融業務的活動能力。
關于FSA與相關機構職能的分擔問題,FSA、財政部和中央銀行于1997年10月交換了三者之間的備忘錄。首先,財政部的職能在于制定金融制度的整體構架。原則上不干預FSA和中央銀行的具體事務,但是掌握對FSA理事長和理事的任免權,FSA有義務向財政部說明其業務情況。另外,當FSA制定的規則產生限制市場競爭效果時,財政部在接到公正交易委員會委員長的報告后。有權責令FSA變更規則。值得注意的是,對于《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沒有涉及的事項,財政部有權進行“委任立法”,即能夠不通過議會而對金融行政進行指令性控制。其次,中央銀行把對銀行的監管轉交給FSA之后,其職能主要在于維護金融系統的整體信用秩序,除此之外,當發生銀行破產而可能導致金融危機時,中央銀行還充當“最后的買者”,以維持整個金融秩序。由于中央銀行不再具體監管銀行機構,
在銀行監管方面與FSA建立信息共享系統。
金融機構監管體制一元化改制之后,相應的配套機構將逐步設立,具體有“金融服務與市場裁判所”、“金融服務民政專員機構”、“金融服務與市場賠償機構”等。
金融服務與市場裁判所的職能在于裁判企業和個人對FSA的申訴,當被監管的企業或個人對FSA的監管產生不服時可向該裁判所提出申
訴。由于一元化改制后,FSA的權限將可能出現過度膨脹,因此,出于對企業和個人應有權利的保護,金融服務與市場裁判所完全獨立于FSA。
金融服務民政專員機構則在于解決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糾紛,當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發生糾紛而無法在兩者之間解決時,金融服務民政機構出面為消費者提供廉價快速的糾紛解決。
金融服務與市場賠償機構合并了原有的5個賠償機構,專門處理金融機構破產后的賠償問題。賠償資金來自金融業內賠償準備金,賠償的條件及上限根據FSA的規定執行。該機構是在FSA的管轄下運行的。
英國金融監管一元化改革使金融服務用戶的利益得到更可靠的保護,使英金融體制與各主要工業國家更好地接軌,為英國今后加入單一貨幣、保證倫敦作為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地位和競爭力創造必要的條件。通過改革,將形成一個由財政部、央行和FSA三方合作規范、監管并確保金融穩定的機制。英國金融監管制度的改革促進了英國金融集團的健康發展。
日本
20世紀90年代以來,日本經濟經歷了泡沫經濟破滅和亞洲金融危機兩次大的沖擊,經濟增長始終處于低增長的困境之中。受泡沫經濟破滅和經濟增長長期低迷的影響,日本金融業,尤其是證券業也陷入了前所未有的經營困境,金融機構大量破產、不良資產持續增加。為擺脫經濟增長低迷狀態和金融業的發展困境,日本對金融體制進行了放松管制、改革金融監管體制、加速金融自由化、改革存款保險制度、重組金融機構等多方面的改革,其中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體制改革的核心內容之一。
2001年日本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有五個重要特征:
一是加強了金融監管的獨立性,將金融監管職能獨立出來成立了金融廳,其主要職能是對民間金融機構進行嚴格檢查和有效監管;根據法律直接參與處理金融機構破產案件;準確把握金融實情和動向,維護信用秩序;以及金融制度的建立和金融行政的計劃和立案等工作。同時金融廳還負責與農林水產省、勞動省等其他省廳協調,共同做好對農協系統金融機構、勞動金庫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檢查和監管;
二是從分業監管走向職能監管,無論是金融廳還是日本銀行,在機構設置方面均按照監管業務的性質而非行業性質對內部監管機構進行重組,成立了以不同監管職能為主的專業監管部門;
三是力求在實現職能監管的基礎上,保留分業監管的優勢,在職能監管部門之下按行業細分課室,以發揮原專業監管人員的技術優勢,實現機構改革的平穩過渡,達到分業監管與職能監管的有機統一;
四是加強了對不同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工作,在職能監管部門內部設立了負責協調監管工作的總務機構,在職能監管部門之外設立了協調各職能監管部門監管工作的總務課或總務局,以增強監管機構內部的信息溝通,提高統一監管水平;同時,通過不同監管機構同一級別監管人員之間頻繁的私人交流與信息溝通,增強了不同監管機構在監管工作中的協調與配合;
五是順應金融自由化的發展趨勢,縮小了行政監管的范圍,增強了市場監管的作用;行政監管只負責金融制度的確立、金融機構經營的合規性與穩健性、金融風險監管等宏觀內容,不再干預金融機構的具體業務,對金融機構運營狀況的監管,主要通過信息披露、增強居民的風險意識和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服務機構進行。
在上述五個特征中,尤以日本金融監督廳的設立,是日本金融監管由過去政府主導下的“事前指導”向重視市場的“事后控制”的一個重要轉變,它采取的主要監管措施有:
1、加強財務分析,及時掌握金融機構經營風險:
2000年3月,金融廳提出進一步加強對銀行經營方面的監督檢查,將金融監管工作由過去的“事后型”變為“預防型”。決定每季度對銀行的經營數據等財務內容進行一次分析,改變過去每一、二年才進行一次的銀行現場檢查。要求銀行每周或每月向金融監督廳提供有關數據,金融監督廳每年與銀行行長等經營決策層面談24次,以隨時了解銀行的經營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財務分析的內容主要是指對銀行利率或股價的變化、資金周轉、信用等各種風險等方面的分析。如一家銀行在利率變動風險較大時期,比其他銀行超量持有債券,金融監管部門就要及時了解其原因及采取的措施等,如果銀行沒有采取任何措施,且監管部門判斷其有可能陷入經營危機時,金融廳將根據《銀行法》第26條的規定令其改正。此外,如果一家銀行對某一行業融資金額過大或發現其半年平均資產風險增加一倍時,金融監督廳也將要求銀行扭轉這一局面。
2、實行同步檢查,加大金融集團監管力度:
2000年5月,金融廳提出將對國內大銀行及證券公司等金融集團采取同步現場檢查的方法,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稽核力度,即除對金融機構主體進行現場檢查外,還將對其關聯公司和海外網點等同時進行現場檢查。金融廳認為,隨著大型金融集團的相繼成立,日本金融業聯合重組的格局已基本形成。大型金融集團建立之后,如果繼續采取以往只對金融機構主體進行稽核的方法,則不能真正把握金融機構的資產以及風險管理體制等方面的經營實態。尤其是對跨行業經營的金融機構,更要采取多元化手段,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督檢查。
金融監管部門進駐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的范圍除金融機構主體外,還將增加其下屬證券子公司和海外分支機構等。對于即將成立的大型金融集團的監管,目前日本正在研究制定對金融持股公司屬下的銀行、證券、保險公司等同時進行檢查的有關實施辦法。檢查項目主要有集團的風險管理情況、各項法律規定的執行情況以及資產和國內外業務關系等。
在經濟越來越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的發展潮流中,國際金融機構的集團化發展趨勢以及金融機構的跨行業經營,已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課題。日本金融機構利用海外網點等轉移不良資產的現象時有發生,此方法的實施,旨在對金融機構制定決算對策時起到牽制的作用。1999年,日本金融監督廳在對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集團等外資金融機構進行檢查時就曾采用了這一做法,并對該集團的五個在日分公司進行了處罰。
3、嚴格規章制度,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督:
隨著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一些并非從事金融業務的企業集團正逐步向銀行和保險業務領域滲透,成立金融子公司或以參與收買金融機構的方法經營銀行和保險業務。為此,日本金融廳又提出了“防止金融機構企業化”的措施,并決定從2001年4月份正式實行。
所謂“金融機構企業化”是指已經陷入經營危機的企業集團,將自己屬下的銀行和保險公司作為籌資機構,進行超量融資。如銀行對自己的總公司惟命是從,向集團內的企業貸款;或保險公司根據總公司的旨意購買某些資產運用商品等,很可能會影響這些金融子公司的正常經營,進而影響到存款人和保險人的利益。金融廳認為金融機構企業化已經成為明治時期以來眾多金融機構倒閉的重要原因,1999年倒閉的幾家第二地方銀行也多是因為如此。一般來說,金融自由化后進入企業集團的金融機構越多,這種金融機構企業化的危險也就越高。
該方案主要有兩點:一是要對收買金融機構的企業進行限制;
二是要對金融機構加入企業集團后與總公司的業務交易進行限制等。如禁止金融子公司對其總公司的融資項目給予減免利息等方面的優惠,并強調必須加強對大額授信方面的限制。日本目前對金融機構大額投信的規定是對特定客戶或其子公司的投融資,要求控制在金融機構自有資本的40%以內。對于非銀行企業經營的金融機構,要求其包括對總公司出資比率不足50%的關聯公司在內,對集團的整個投融資應控制在自有資本的40%以內,防止其搞迂回性的間接貸款等,并將對總公司和各種關聯公司的范圍實行嚴格的限制和劃分。
關于對收買銀行的企業進行限制的問題,日本金融廳規定收買金融機構的企業,必須公布其收買資金的籌資名單,以防那些經營不好的企業或個人,通過關系企業收購銀行或保險公司來騙取巨額資金。金融廳認為,從搞活金融角度考慮,應積極促進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與金融競爭。但從穩定金融秩序考慮,必須盡快出臺一些相應的措施和規定,加大監查力度。自去年以來,日本金融廳已開始采用新的檢查標準,對金融機構的資產評定進一步嚴格化。除大型金融機構以外,從下半年開始已經對信用工會等金融機構進行了檢查,并對伊藤洋華堂和索尼公司等非金融機構設立的銀行進行了稽核。
美國
1999年11月12日,總統克林頓在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上簽字,使其成為生效的法律。這部法律打破了自30年代以來美國銀行、證券和保險業之間的法律壁壘,允許金融領域混業經營。按照新法律的規定,不但一家“金融持股公司”的子公司和分支機構可以分別從事一切種類的金融活動,而且商業銀行也可以做某些證券業務和保險單銷售業務,投資銀行可以成立持股公司以擴大業務范圍,國民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可以互相兼并等等。據認為,這將減少美國人為金融服務所支付的總費用,并增強美國金融業在國際范圍內的競爭力。但是,所有這些好處,都必須建立在金融安全和全面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基礎之上,也就是說,建立在有效的金融監管基礎之上。
《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的立法觀念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1、美國任何一個地方,無論是中心城市還是偏僻鄉村,都需要信貸服務;2、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金融業內競爭的加強,有利于消費者以最合理的價格獲得更廣泛的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3、在加強金融業競爭的同時,必須維護和加強原有的工商業和銀行業相互分離的美國模式,并堵塞原有的法律漏洞———工商業公司可以控制參加聯邦存款保險的儲貸協會;4、將保護消費者隱私的重要性提高到空前重要的地位;5、為實現法律理性化,將現有法律制度之間不銜接的空缺加以彌補,比將法律規范管理的范圍擴大更為重要;6、支持美國公司在國際上的競爭,在美國的外國機構不應獲得比美國公司更優惠的待遇。
《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的結構和基本內容:
《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共分7章219條。各章分別是:(1)促進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之間的聯合經營;(2)功能性監管;(3)保險;(4)單一儲貸協會控股公司;(5)隱私;(6)聯邦住宅貸款銀行系統現代化;(7)其他條款!督鹑诜⻊宅F代化法》體系龐大,涉及包括銀行、證券和保險在內的整個金融業活動的具體規范,以及在實體權利和程序方面的具體可操作規范。其要點為:
1、促進銀行、證券和保險之間聯合經營,加強金融機構的競爭:
(1)銀行與證券的聯營《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廢除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第20條和第23條!陡窭埂に沟俑駹柗ā返20條規定:任何聯邦儲備成員銀行不得從事股票、債券的發起、發行、銷售活動,也不得與從事證券發行、銷售的證券公司或類似的機構發生聯營關系,否則,將被聯邦儲備理事會處認罰款,并且,在聯邦儲備理事會提出警告后6個月內仍然未糾正上述行為的銀行,如果是國民銀行將被取消國民銀行資格,如果是州銀行則將被剝奪其在聯邦儲備系統中的所有權利!陡窭埂に沟俑駹柗ā返23條規定,除經聯邦儲備理事會特別認定,任何從事股票、債券和類似證券發起、發行、銷售的人,不得擔任成員銀行的官員、董事或者雇員!陡窭埂に沟俑駹柗ā愤@兩個核心條款的廢除,為銀行、證券公司的聯合經營提供了機構和人事方面的保證。
(2)銀行與保險的聯營《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準許國民銀行及其聯營機構從事財產保險,但同時規定非國民銀行的銀行不得從事此類活動。另外,國民銀行可以提供貨幣監理署書面確認的“授權產品”范圍內的保險。而在90年代,銀行只能通過銀行控股公司以規避法律的方式從事上述的保險活動。
2、強化銀行業與工商業的分離,實現金融體制的現代化:
《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的立法者繼承了將金融服務業與工商業嚴格分離的美國金融法律傳統,對金融業與工商業結合的模式持堅決的批評態度。
(1)單一儲貸協會的現代化法律以專章規定了單一儲貸協會控股公司的活動。單一儲貸協會可以提供更廣泛的銀行產品,但是新法律否定了將工商業和銀行業混合發展的傾向,取消商業機構控制儲貸協會的許可,并且作出不再批設新的儲貸協會,以及不準許商業機構收購原有的儲貸協會的限制。
(2)徹底否定了美國大型商業零售公司試圖控制參加存款保險的銀行的傾向。
(3)改革聯邦住宅貸款銀行系統80年代后期以來,美國的儲貸協會和聯邦住宅貸款銀行系統相繼出現了嚴重的壞賬問題!督鹑诜⻊宅F代化法》規定自該法頒布6個月后,儲貸協會可以成為聯邦住宅貸款銀行系統的成員。該法對原有的《聯邦住宅貸款銀行法》在銀行資格、獲得預付款資格、抵押、資本結構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修改和補充。如在資本結構方面,規定由聯邦住宅金融委員會在1年內提出適用于聯邦住宅貸款銀行的統一的資本標準,而這些標準必須滿足總資本與總資產的最低比率不低于5%的杠桿要求,還規定了股票和留存收益作資本處理時應該采用的乘數、風險資本標準;對暫時不能達到標準的聯邦住宅貸款銀行,還細致規定了實施資本結構計劃的要求和程序、改變資本結構的申請和批準。對自愿退出聯邦住宅貸款銀行體系的成員,規定了退出辦法;對不遵守法律要求的成員銀行,聯邦住宅金融委員會可以強制其退出,并對強制退出的股票處理、債務清算作出了相應規定。
(4)禁止存款產品事務所該法強化了原有的對開辦存款產品事務所的禁止性規定,徹底杜絕了大的銀行控股公司從某些社區只吸收存款不發放貸款的行為。
3、保留并擴展監管機構,加強金融監管:
(1)授權監管部門提出金融業務限制
要求授權貨幣監理署、聯邦儲備理事會、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證券與交易委員會等機構在符合法律規范和原則的前提下,通過條例或命令,對金融機構的資本、管理,以及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其子公司和聯營者之間的交易和關系加以限制或要求。在強化監管機構職權的同時,對監管對象也賦予了一定的選擇權,對于監管機構有變化的,法律一般規定經營性金融機構可以對自己的法律地位作出選擇,并依此決定相應的監管部門。例如,該法律修改了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除參加存款保險的銀行的聯營機構和儲貸協會之外的投資銀行控股公司,可以按照自
己的意愿選擇是否接受證券與交易委員會的監管。
(2)加強機構之間的數據共享
具體規定了貨幣監理署、儲蓄機構監督辦公室、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聯邦儲備理事會和聯邦儲備銀行、證券與交易委員會、聯邦貿易委員會、財政部、各州保險監管機構和司法部之間數據共享的具體內容和程序。并要求有關機關在向監管對象取得數據時,應優先從有關監管機構獲得,以避免經營機構重復提供數據,防止重復備案,以減輕經營機構監管負擔。
(3)建立聯邦儲備理事會和財政部長之間的協商制度
規定判斷某一活動是否金融活動或輔助性金融活動及判斷某些機構的活動是否符合法律宗旨時,聯邦儲備理事會與財政部長之間應進行協調,以避免沖突,發揮多重監管的效力。
(4)建立聯邦保險管理機構
美國保險業的立法和管理一直是州當局的管轄范圍,但是有些保險如洪水險要求有全國性的保險管理。另外,保險作為金融業中一個重要部分,聯邦政府一直努力對它實行必要的管理。
《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以專章對保險業經營提出一系列規范;鑒于國民銀行從事有關保險業務,要求保險產品必須明示“保險產品未經存款保險”;該法還使全國保險專員聯合會(NAIC)、全國注冊代理人和代理人協會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聯邦保險監管機構。
4、強調消費者保護:
(1)加強隱私權保護
《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以專章規定保護隱私問題,國會要求每個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機構有尊重客戶隱私的義務。對經營業務和監管中涉及的客戶隱私信息的使用、披露作出了細致的規定。
(2)加強在金融產品方面對消費者的保護
對電子資金劃撥的收費作出明確規定,要求一切電子資金劃撥方面的收費在顧客使用柜員機劃撥資金之前明示;強調婦女接受金融顧問服務中的平等待遇;等等。
5、強調對小企業和農業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放寬對聯邦住宅貸款銀行的授權,準許社區小銀行向其借款以向小企業和農場放貸。該法還要求有關機構對使社區小企業和農場獲得便利的金融服務進行研究,并于規定時間內提出改進性的立法建議。
6、以法律形式作出對有關課題進行研究的明確要求:
對一些現在尚無確切解決方案的重大問題,該法要求財政部長和聯邦儲備理事會進行研究,并在規定期限內向國會提交報告。這些問題有:(1)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從事新金融活動帶來的問題;(2)金融現代化對小企業和農業企業方便獲得貸款方面的影響;(3)大型的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可能出現破產帶來的問題及其防范對策;(4)存款保險在保護金融體系方面的作用,及如何防止和消除存款保險制度形成的投保儲蓄機構“太大而不會倒閉”的窘迫情況;(5)網上銀行和網上貸款對現行法律要求的適應情況。該法要求承擔研究的監管部門在報告中提出可行的立法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建議。
作者:江南信托研發部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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