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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證券市場大宗交易制度研究
大宗交易是指單筆交易規模遠大于市場平均單筆交易規模的交易。二十世紀以來,證券市場迅速發展,機構投資者的比重上升和實力增強,對大宗交易的需求不斷增強。大宗交易的交易數量和金額較大,由此引發了大宗交易問題。為了解決大宗交易問題,世界上一些證券交易市場在交易方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對大宗交易建立了不同于正常規模交易的制度。這些針對大宗交易的特別規定稱為大宗交易制度。大宗交易制度在降低大宗交易對市場價格的沖擊、提高市場流動性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增強了證券交易市場的國際競爭力。
判別大宗交易的標準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以單筆交易的股數或交易金額作為判別交易是否為大宗交易的依據,另一種是以交易使用的信息披露系統或交易系統作為判別交易是否為大宗交易的依據。從世界各證券交易市場的實踐看,單筆交易的股數或金額是判別大宗交易的主要標準。
對大宗交易的單筆交易最小交易股數或金額的規定方式有三種:一是對大宗交易的單筆交易最小交易股數或金額采用統一規定的方式;二是對大宗交易的單筆交易最小交易股數或金額采用分類規定的方式;三是根據不同股票的大宗交易規模,對大宗交易的單筆交易最小交易股數或金額采用以交易量和買賣價差以內的正常委托量為基礎進行不同規定,并對該規定進行經常性更新的方式。采用哪種規定方式,主要是由各證券市場的交易品種和交易的基本單位決定的。
目前世界各主要證券交易市場對大宗交易采用的交易方式主要有四種:場外協商場內撮合、通過其他交易系統撮合(場外交易)、交易時間外交易(盤后交易)和與正常規模交易相同的場內交易(場內交易)。
大宗交易的交易前信息是否披露,世界上各主要證券交易市場有三種作法:一是對大宗交易的交易前信息不公開披露,即交易協議過程隱形化;二是對大宗交易的交易前信息部分公開披露,即交易協議過程部分隱形化;三是對大宗交易的交易前信息不作特殊規定,采用與正常規模交易相同的信息披露制度,即交易協議過程不隱形化。
對大宗交易的交易后信息,世界上有些證券交易市場建立了延遲交易報告制度,即允許大宗交易在成交后不必象其他正常規模交易一樣馬上公告,只需在成交后規定的時間內對外公告即可。
為了加強對大宗交易的監管,各證券交易市場在為大宗交易提供了一些比正常規模交易更寬松的條件的同時,也作了一些附加的限制,從而在發揮大宗交易制度積極作用的同時,限制其消極影響。
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有兩種方式:在樓上市場和樓下市場進行交易,其中大部分大宗交易是通過樓下市場進行的。納斯達克市場的大宗交易主要通過電子通訊網絡ECNs在場外磋商,大宗交易投資者在場外磋商一致后,將磋商結果回報給ECNs,由ECNs來執行交易并向市場報告。
倫敦證券交易所所有股票的大宗交易都沿用SEAQ和SEAQI系統通過做市商進行交易,而不經過SETS系統,不以電子競價方式進行。其采用的最為有效的大宗交易制度主要包括延遲交易報告制度和大宗交易的低傭金率。
巴黎證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可以在中央交易系統進行,也可以在中央交易系統以外進行。巴黎證券交易所對于在中央交易系統中進行的大宗交易允許其委托"隱形化",對于在中央交易系統外進行的大宗交易詳細規定了交易價格的允許范圍。它還同時規定,大宗交易信息公告也可根據交易規模適當推遲,最晚可延遲到下一個交易日開市時公布。
東京證券交易所、臺灣證券交易所和臺灣證券柜臺買賣中心的大宗交易都采用盤后交易方式進行。所不同的是,東京證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通過特制的盤后交易系統TOSTNET-1進行;而臺灣證券交易所和臺灣證券柜臺買賣中心沒有獨立的盤后交易系統,其大宗交易通過正常規模交易的電子交易系統進行。
在建立大宗交易制度時,證券交易所應主要從交易方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為大宗交易提供較為寬松的條件,同時制定嚴格的大宗交易界定標準,加強對大宗交易的監管。
作者:深交所綜合研究所 王霞 來源:巨潮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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