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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保守主義與自由主義的主要分歧
作為西方主流的政治哲學,自由主義在發展過程中不時遇到一些理論上的爭論和挑戰。挑戰者有的來自長期與之對立的激進的左派批判理論,有的來自極端保守的思想派別,有的則屬于廣義的自由主義者內部的爭論(如社群主義)。其與保守主義的關系相當復雜,因為有時候自由主義者也被當作是一種保守派(這是與激進派相對而言的),但仍然可以大致地把兩者作出原則性的區分。本文即通過論述保守主義的主要理論特征來考察這一政治思想與自由主義的主要分歧。
保守主義的理論特征
早在法國革命時期,即發生了圍繞自由主義的思想爭論。源于英國的霍布斯和洛克、由法國啟蒙思想家推向高潮的自由主義,與保守主義和激進主義發生了重要的思想分歧。而英國保守主義思想家柏克(Edmund Burke)既屬于反對革命的保守派,也是一位具有輝格黨背景的自由主義者(精確地說是一位保守傾向嚴重的自由主義者),他的《法國革命沉思錄》(1790)是保守主義思想的代表作。法國的梅斯特爾(Joseph de Maistre)則在此后不久出版的《法國的反思》(1797)等著作中從保守主義的理論出發對自由主義進行了抨擊。此后批評自由主義的保守主義理論家,包括法國的杜克海姆、德國的馬克思·韋伯、卡爾·施米特和移居美國的斯特勞斯,無不從維護社會共同價值觀、傳統或超驗價值觀的角度批評自由主義,這與左派激進主義從集體價值觀抨擊自由主義的個人主義有所區別。
從氣質上說,自由主義者內部的一些人也被認為屬于保守的陣營,除了柏克以外,凡主張自由至上主義的思想家都曾被批評為保守派。從此意義上說,休謨、亞當·斯密等蘇格蘭啟蒙運動的理論家、密爾等古典自由主義大師、奧克肖特、哈耶克、弗里德曼、諾齊克等當代自由至上論者,都被指認為保守派。但這是與曾經相當興盛的左派激進理論和國家社會主義理論相對比背景下的保守傾向,其提倡者主要強調個人權利、自由和精英政治,把平等和大眾民主放于其次(但并不否定其重要性和終極價值)?墒,當斯大林主義的計劃經濟一敗涂地之后,到20世紀末,上述自由主義者的保守色彩大為降低,一般被認為屬于比較正規的自由主義傳統。而像羅爾斯、德沃金這樣的當代自由主義者則更強調人的平等權利,把平等的自由放在首位,因而屬于中間偏于激進的自由主義者。這里所說的當代保守派則是指基本否認自由主義理論前提,對于自由、平等和民主的價值觀發出挑戰的那些理論家。這主要是指柏克、韋伯、施米特等在價值觀上強調集體的文化傳統,公開對民主憲政體制提出質疑、反對個人主義基本價值觀的理論家。
政治上的保守主義一般不信任先驗推理、平等和革命,而比較相信經驗和逐步檢驗或驗證的改良手段。這種思想的根源可追溯到柏拉圖,后經亞里士多德所繼承和發展。近代以來的保守派并不敵視自由市場,而是強調市場必須由維持它所必需的道德、制度和權威來補償或制約。人是天生的政治動物,并且不可避免地從他們所屬的社會來獲得認同。人的自我意識是從家庭關系、從人對自己在公共世界所體現的角色更廣泛的體認來實現的。黑格爾是繼亞里士多德之后對個人與公共領域的關系作出系統闡述的理論家,他認為家庭和市民社會中公共領域需要國家的權威來維持,因而推崇一種國家主義的政治理論。另一方面,他也區分了家庭、市民社會與國家,這是針對近代以來以集體的名義將三者混淆的傾向。因此,從總體上說,黑格爾仍然是一位現代系統的保守理論家。
保守主義經常遭受批評之處是其妥協傾向,即使在現狀已經不能維持時,仍然頑固地維護現狀。而保守主義者自我辯解說,他們強調人的不完美,強調整體革命的巨大風險,因而比其論敵更注重現實;而且在事實上,由保守的政治結構所維持的社會在道德和物質上比國家社會主義或自由主義的社會更為穩定。所以他們堅持家庭與社會傳統價值觀的延續性,譴責激烈的變革所帶來的巨大社會陣痛和風險,習慣、經驗和傳統是他們反復談論的內容。
法國革命時期著名的保守主義者斯梅特爾集中攻擊作為自由主義思想基礎的個人主義,認為個人主義的最大弊端在于削弱了社會穩定和秩序賴以建立的基礎,因為一個穩定而健全的社會的基礎恰恰是權威、宗教和社群。他批評自由主義訴諸個人理性,強調個人的獨立思考和懷疑主義,從而削弱了作為社會穩定基礎的宗教信仰和價值觀。他還認為社會契約論是根本不能成立的,因為社會不是由人、而是由神創造的,因為人及其理性是非常脆弱的,所以對社會秩序的任何抨擊都是一種褻瀆,而且社會只能由執政者、社會的恐懼及紐帶來整合。這是一種反對革命的意識形態,被此后的保守派所繼承。
保守主義者自然不贊成平等主義,他們經常強調人們在智力、體力和其他方面的差別,因而主張區別對待,甚至等級制或變相等級制也是正常的或合理的。因此,保守主義者不相信人們在政治權利甚至法律上的完全平等,認為這些只是幻想。具有保守傾向的人,有的堅守個人良心和選擇的自由,有的則堅持家長主義或福利主義,即由國家像家長一樣代替人們作出抉擇。但這兩種結論是相當不同的,因為前者是放任自由主義的原則,后者則是全能國家的理論。前者堅持一種起點的平等和自由競爭的原則,后者則是包辦代替式的強權統治。自由主義者(特別是古典自由主義者)與保守派在前一點上有所重合,在后一點上存在嚴重分歧。自由主義者在經濟和社會領域強調個人選擇的自由,但卻不贊成人們間在人格和道義尊重權利上的不平等,要求每個人都得到平等的道德對待。而保守主義者則一般不堅持這條道義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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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保守主義者并不主張所有形式的等級制和不平等,因為相當一些保守主義者并不堅持極權主義的等級制,這就把他們與希特勒式的國家社會主義和極權主義區別了開來。盡管韋伯、施米特等人對民主憲政提出諸多批評甚至疑問,但公道地說,他們并不是極權主義理論家,而主要與激進的自由主義者存在原則的區別。他們主張的是一種維持傳統價值觀的、漸進的、合理的、可嘗試的改良,而不是激烈的變革和急劇地人為地全面平等。在可容忍的惡與未知的、不可嘗試和檢驗的善之間,他們一般選擇前者。'p>
保守主義的主要論敵有二:自由主義和國家社會主義。這三者的分歧也許主要是經驗的而不是理論的或形而上學的。保守主義批評(納粹式的)國家社會主義的主要理由是,從事實層面看,擁有大量自治機構和非計劃經濟的社會與所有擁有中央計劃經濟和龐大官僚機器的社會相比,運作起來要優越得多。與古典自由主義相比,保守主義者強調,過多的選擇和多樣化的社會往往是支離破碎的,因而需要建立一種具有傳統意識和敬重普遍認同的權威的整合的社會。當然,今天的自由主義者和保守派之間的分歧則要復雜得多,因為新自由主義者也看到了古典自由主義的某些弱點,強調公共機制(如道德、經濟上有限的、必要的政府干預和立憲民主制)在維系社會整合方面的重要作用,而保守派的某些否認平等和民主憲政的觀點則顯得不合時宜。論文當代保守主義與自由主義的主要分歧來自WWW.66WEN.COM免費論文網=wP`7nH[8uy?\x '*U $i-"}W 8 tAWp C法學論文z#Ya$AN9i1mw:1o"{svF?KT*
韋伯與施米特的保守主義
早在施米特之前,德國理論家馬克斯·韋伯(MAX WEBER)已經論述了政治哲學中的某些保守主義觀點。韋伯認為官僚統治是理性合法統治的最純粹的形式,認為圍繞一組特定的權能組織起來的具有工具合理性的等級制度有助于進行高效率的統治。他的政治分析的主題是政治概念,這種政治按照馬基雅弗利的方式理解是一種不受規范約束的爭奪權力的政治。他強調,對于德國來說,國家理性是\"最終的價值標準\",即使在經濟政策上也是如此。韋伯把政治看作是以其他方式進行的戰爭的延續,他在著作中系統地、反復地強調馬基雅弗利的政治觀點,這也就是轉移到政治領域的決策主義,認為嚴格意義上的政治決定是選擇的結果。韋伯在法律和權利問題上也采取了決策主義的立場,同時反復論證關于權威的三種合法性的來源,即傳統型、超凡魅力型和法理型。這最后一種法理型權威是法制國特有的權威類型,按照普遍的、正式的規范來行使權威,這種規范是設計來保證在其實施過程中具有最大程度的預見性。這種法理型的權威意味著政府是由高度專業化分工的官員進行管理的。
從定義上說,現代民主的統治形式與官僚政治是對立的。因此,韋伯只能把合法性的民主形式作為超凡魅力型權威的一個方面。他指出,在現代社會所固有的合理化的情況下,人們對超凡魅力型領袖的接受就改變了性質。人們不再依據這種魅力型的合法性的強度來接受一位領袖,因為接受本身成了合法性的一個基礎,即\"民主的合法性\":\"依靠個人魅力而具有了合法性的領袖轉而變成了借重其追隨者的領袖,因為這些追隨者在形式上可以隨心所欲地選舉某人并使其掌權,甚至也可以罷免他……首腦現在成了人們自由選舉產生的領袖。\"[1] 民主的合法性成了超凡魅力型領袖的一種副產品。傳統的領袖與其追隨者之間的關系仍然得到了維持,即便在合法性的超凡魅力型中發生了反威權主義的轉變。韋伯在《經濟與社會》一書中,沒有對候選人之間自由競爭的選舉與鼓掌表決這種同意形式進行明確的區分,可見他對現代民主的政治形式不甚了解,甚至也沒有什么興趣。所以在他的合法性分類中,根本沒有包括作為公民政治角色制度化形式的民主這種傳統意義上的、資產階級意義上的民主的合法性。他有關法律的發展階段理論也只是總結了最初以宗教教義為基礎到自然法傳統和現代實證主義的轉變,他認為,法律實證主義\"至少在目前是在不可阻擋地向前發展。舊的自然法概念的消失已經打碎了因法律的內在品質而給法律賦予一種形而上學的尊嚴的一切可能性。\"[2] 而韋伯所看重的恰恰是那種\"權威者命令\"的實證主義法律觀。在他看來,法律的合法性基礎是一種對規范的規則模式\"合乎法律的\"、根據這些規則有權發布命令的那些人的權利的確信。一切權威乃至法律的基礎都是信念。歸根到底,在韋伯眼里,最佳的選擇是領袖民主制,即一種通過公民投票選出的具有超凡魅力的領袖。這種精英主義的意識深深地影響了韋伯的政治觀,也是他政治保守主義的表現。
卡爾·施米特(CARL SCHMITT)則是魏瑪共和國的自由民主憲法的保守的批評者。希特勒上臺以后,他便與納粹為伍。盡管他并不是納粹所寵愛的理論家,而且在戰前即改變了自己的立場,但他從未能夠與納粹的惡名擺脫干系,就如同海德格爾一直為了在納粹猖獗時期擔任近一年大學校長而必須付出政治名聲上的代價一樣。施米特本人戰后曾被關押在紐倫堡,但沒有被正式受審,只是此后被禁止擔任教職。他的學術名聲主要在于他對自由主義的批評,諸如自由主義未能解決政治的性質問題。他對德國公法、法哲學和政治哲學,并對歐洲右翼的政治思想發生了一定的影響。他的著作仍然受自由主義者和反自由主義者所重視,主要是他對自由國家及其法律秩序的中立性所提出的挑戰。但他的基本結論與其說是深刻的,不如說是夸張的,經常被保守派和激進派利用來抨擊自由民主制度的主流,將之與極權主義制度和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混為一談。他至多是當代自由民主主義思想的一個參照,而從未能夠成為西方主流政治和法律哲學的一部分。近年中文世界的一些學者對施米特思想不厭其煩的吹捧顯然與其實際的學術地位并不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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