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發揮公安機關要構建和諧社會中的思考
對發揮公安機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作用的思考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把構建和諧社會作為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重要內容。構建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和諧社會,需要穩定、安寧的社會環境;穩定是和諧的前提,安居樂業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第一要件。公安機關作為維護穩定的專門力量,履行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責義不容辭,保障群眾安居樂業責無旁貸。公安機關只有切實提高維護國家安全、駕馭社會治安局勢、處置突發事件和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等四個能力,才能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安全保障。 切實提高“四個能力”,是黨中央對公安工作的具體要求,是對公安機關所有職能、任務的高度概括,也是確保完成構建和諧社會使命的根本保證。我國正處在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在社會進步、發展的大趨勢下,影響穩定的深層次矛盾和負面因素還大量存在;與新形勢相適應的社會管理機制尚未成熟,社會治安防范體系和基層基礎工作相對薄弱,給公安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公安機關要在這樣一種機遇和挑戰并存的歷史時期,擔當起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重任,就必須切實提高“四個能力”,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凹訌婞h的執政能力建設,是我們當前應對嚴峻挑戰、完成歷史使命的迫切需要”,就公安工作而言,加強隊伍正規化、法制化、現代化建設,提高“四個能力”,是公安機關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須臾不容放松的第一要務。 和諧社會的唯一標準是廣大人民群眾是否滿意,公安機關的執法能力最終要通過社會治安狀況來檢驗。因此,公安機關加強“四個能力”建設,要始終與構建和諧社會的偉大實踐緊密聯系在一起,牢牢把握“執法為民”這條主線,從“健全機制、規范執法、強化素質”三個環節入手,全面提升執法水平和隊伍正規化建設水平。一是要大力加強公安基層基礎工作長效機制建設,逐步建立起統一、高效、靈敏的預警研判、危機處置、安全防范和行政管理、便民服務等的工作機制體系,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治安形勢變化。二是切實加強公安法制建設,規范刑事、行政執法行為,牢固樹立宗旨意識和法治意識,加快實現公安工作由管理型向服務型的轉變,改善執法形象,維護執法權威。三是要全面提高公安民警隊伍的整體素質,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完善執法監督、績效考核、等級化管理等規章制度,堅持經常性的大練兵,建立具有公安特色的教育訓練體系,用高素質的隊伍保障高標準、高質量、高效率工作目標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