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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單薄、模糊

    時間:2022-08-05 14:59:08 證券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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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單薄、模糊

      對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單薄、模糊

    對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單薄、模糊

      從一些國家和地區證券交易所創建以來的歷史和演講過程來看,證券交易所有兩種組織形式,一種是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如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證券交易所等。另一種是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如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法國巴黎證券交易所等。各國采用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居多。我國《證券法》雖未明確規定證券交易所采用何種形式,但第98條第2 款講:“證券交易所的積累歸會員所有,其權益由會員共同享有,在其存續期間,不得將其積累分配給會員”;第111條和第113條有“會員費”和“會員管理規章”的提法?梢哉J為,我國《證券法》規定的證券交易所體制是會員制。在以往的實踐中,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也都是采用會員制組織形式的。

      所謂會員制,即交易所是由作為會員身份的券商共同聯合組建的。券商出資或繳納費用維持交易所的正常運轉,同時券商在所內擁有席位,可以進行自營證券買賣或受委托代理客戶買賣證券。任何一個想進入交易所獲得席位的人都必須按交易所規定的章程進入,并負擔交易所的費用。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的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總經理和監察委員會。而我國《證券法》中對會員大會和監察委員會只字未提,對理事會也只提了一兩句,即“證券交易所設理事會”、“風險基金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并且,證券交易所的總經理也不像國際上會員制證券交易所通行的做法那樣由理事會聘任,而是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任免”!蹲C券法》既講“證券交易所是提供證券集中競價交易場所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又沒有規定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而是用了“負責人”這一稱謂,且負責人到底是誰,是總經理還是董事長也沒說清楚!蹲C券法》也沒有提到“董事長”這一職務。這樣,就使得證券交易所既不是公司制,也與會員制大相徑庭。這種立法結果反映出立法機關的矛盾心理和現實中體制上的不順。一方面,立法機關想把證券交易所定性為會員制法人;另一方面,在實踐中,上海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總經理實質上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所以,《證券法》規定的證券交易所體制是將就現實的結果,也明確表明了政府對證券市場的干預,這樣規定既有利也有弊。有利的一面在于證券市場發展初期,由政府組織證券交易所能夠減少其運作過程的不規范和違法行為的發生,并且法律規定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交易所進行干預的權限,也就明確了它的責任,不再對有些問題躲躲閃閃,使有關責任一目了然。不利的一面是交易所內部的模糊體制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亂,如誰是交易所的“負責人”,“負責人”由誰定,負什么責,誰有權制訂和修訂證券交易所的章程和會員管理規章,交易所的一線監管權如何行使等等。而且,會員制交易所要求會員出資、會員管理,按現在《證券法》的規定則是會員出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管理和決定證券交易所的重大事項。

      實際上,在制定《證券法》的過程中,到1998年10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審議的證券法草案中,關于證券交易所一章還是明確規定交易所實行會員制,其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總經理和監察委員會;會員大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權力機構,決定交易所的一切重大事項,包括選舉和更換理事會、監察委員會委員;理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總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監察委員會是交易所內部監督機構。在審議證券法草案的最后階段,有的委員對這種規定的可操作性還提出質疑,認為規定交易所的體制為會員制,在實踐中又不能按會員制的原則做,還不如不做明確的規定。到《證券法》出臺的最后關頭,有關部門才對“證券交易所”一章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形成現在的條文。

      金武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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