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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特權”的本質
王貴榮
自從基金引發“深高速事件”之后,股民和媒體一致對其進行譴責,監管層的有關領導對此也非常氣憤,批評了涉及此事的21只基金公司的基金經理;對鵬華、易方達、國泰、銀華、融通、富國、寶盈及嘉實基金管理公司的30多只沒有卷入其中的基金經理表示衷心的敬意。相隔時間不長,有一名基金經理以匿名的方式在有關媒體上發表文章進行申辯,并且還弄出個公式讓大家進行計算,認為如何巨額申購也不會超過凈資產的10%。
筆者認為,現在有很多人并沒有認清基金特權違規的關鍵所在,認為巨額申報是錯誤的,不巨額申報就是正確的,這很容易給人誤導。因為沒有巨量申報者也同樣只交20%的定金,同樣參與信用交易;鹛貦嗟年P鍵不在于申報量的多少,而在于不全額繳款申購,屬于透支申購,其危害要遠遠大于巨量申報。就像那位匿名的基金經理申辯的那樣,因為發行價較低,上市后有近100%的漲幅,必然會吸引大量資金申購而導致中簽率極低,結果所配售的股票不會超過凈資產的10%。如果真是所獲配售量超過凈資產值的10%,那么也會有承銷商自動給調整成不超過10%。筆者認為,不要對申報量多少糾纏不休,關鍵是20%定金的信用申購嚴重侵害其他投資者利益!蹲C券法》中明確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豆痉ā芬幎,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必須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同次發行的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對于基金巨額申購“深高速”,應該認清違規問題的實質,不要因為一些非關鍵性問題而誤導公眾的視線。究竟深高速增發方案“制度的空子”為什么會核準留下來?深高速增發方案規定基金可以交20%的定金申購100%的股票,涉嫌違反《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且涉嫌被《證券法》所禁止的信用交易。如此明顯的違規方案,為什么會予以核準?這些問題是最根本的。如果把基金特權的過錯完全加到基金的頭上,也是不公平的。
金融時報 (2002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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