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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刑罰執行中社區矯正制度及完善/徐亞洲法律論文網
試論刑罰執行中社區矯正制度及完善
江蘇省高淳監獄 江蘇南京 211300 徐亞洲
【內容摘要】:社區矯正制度作為一種新的刑罰執行制度,其由產生、發展到在我國的試行、適用經歷了一個漫長、曲折的過程。社區矯正在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性質和執行情況有所不同,而在我國它作為一個刑罰執行方式的概念。為了落實和完善我國的非監禁刑刑罰,社區矯正在我國是勢在必行并且我國完全可以作為它實行的載體,但是我們不能忽視社區矯正在具體的選擇適用、刑罰執行時期存在的誤區和不足,所以我們在不斷試行的同時應亟需加以改革和完善。
【關鍵詞】: 社區矯正、罪犯、刑罰、執行、
一.社區矯正制度的歷史演進
(一)社區矯正制度的含義
社區矯正是一種不使罪犯與社會隔離并利用社區資源教育改造罪犯方式的總稱,它是指將特定對象的罪犯放入社區,讓其提供一定的勞動服務并促使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是一種屬于包含監督和控制的刑罰執行方法。在我國進行的社區矯正的試點中,社區矯正作為一種與監禁刑相對而言的刑罰執行方式,積極利用各種社會資源,整合社會各方面力量,對罪行較輕、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不大的罪犯或者經過監管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再危害社會的罪犯,在社區中進行有針對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當今世界各國刑罰制度發展的趨勢。
在國外,社區矯正還被稱為“社區矯治”、“社區服務”、“公共利益勞動”、“社會服務令”、“強制工作”等。
(二)社區矯正制度在國外的歷史演進
世界刑罰史是以肉刑和生命刑為主導轉向以監禁刑主導然后發展到從監禁刑向非監禁刑過度的歷史。由于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以來刑罰指導思想中出現了基本幫助罪犯復歸社會的指導思想;同時,由于犯罪率的增高,監獄人滿為患,監獄需要的費用越來越多,迫使各國從注重監內關押轉向尋求更多的監獄外的非監禁的處罰措施來矯正罪犯。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逐步采用非監禁刑,其在刑事制裁體系中的地位逐漸加重。社區矯正即為非監禁刑的一種,也就作為一種新生事物應運而生了。
實際上社區矯正公認是英國最早發展起來的,英國是全世界第一個建立和推廣社區處罰措施的國家。該國在1972年的《刑事司法法》中規定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實行社區服務。下面就是發展情況,在1977-1995年間,英國因犯可起訴罪而被判處社區服務的犯罪人的數目:1977年10.2千人,1983年31.4千人,1991年29.5千人,1995年30.5千人。⑴
社區刑罰在逐漸上升,比重在不斷增加,在1975-1995 年間英格蘭和威爾士成年犯罪人(21歲以上)因犯可起訴罪被判處社區服務的情況:1975年,成年男性1人、成年女性0;1980年,成年男性1人,成年女性2人;1985年,成年男性7人、成年女性3人;1990年,成年男性7人、成年女性4人;1995年,成年男性11人、成年女性7人。⑵ 隨后,在1976年歐洲理事會部長會議根據《歐洲犯罪問題委員會報告》通過了(76)10號決議,要求成員國積極通過社區服務來改造罪犯。聯合國第六、七屆預防犯罪與罪犯待遇大會,對于社區服務在世界范圍的擴大起著重要的意義和推動作用。在1990年12月24日的聯合國大會上通過的《聯合國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東京規則)的第三部分就涉及社區服務令⑶。在1998年7月28日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的第44次全體會議上通過的《開展國際合作,以求減少監獄人滿為患和促進替代性刑罰》中也涉及社區服務,并所載的附件一《卡多馬社區服務宣言》和附錄《卡多馬社區服務宣言行動計劃》中詳細介紹了社區服務的具體實施方案⑷。以上這些都是社區矯正發展的標志和助推器,順應時代潮流,順應刑事制裁和人類發展的趨勢,是刑罰人道和刑罰社會化的具體體現。
如今,社區矯正這種刑罰執行方式已在世界各國被廣泛使用,是對犯人的開放式的執行刑罰方式與封閉式監獄相比是人類文明的一大進步。
(三)社區矯正制度在我國的歷史演進
在20世紀50年代中期起,我國相繼建立了各類少年矯正制度,其中有政府管理的少年管教所、工讀學校,也有屬于社區性的、群眾性的幫教制度,這應該是我國社區矯正的雛形。在1989年8月30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加強對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監督考察工作的通知》(【1989】高檢會(監)字第7號)中規定“罪犯所在單位、基層組織可以作為具體負責監督考察的執行機關”,“要依靠群眾對監外罪犯逐個建立監督考察小組,切實落實監督考察措施”。還有在1995年2月21日頒布的《公安機關對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罪犯的監督管理規定》第八條中規定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而在2002年10月香港藝人謝庭鋒因觸犯刑律被判做240小時社會服務而免于入獄的消息,才讓中國民眾第一次接觸到“社區矯正”這個新鮮詞。在今年3月“兩會”上,人大代表把引進社區矯正方式作為推進中國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提上議程。于是在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其中規定社區矯正適用于被判處管制的,被宣告緩刑的,被暫予監外執行的,被裁定假釋的,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5種罪犯。
實際上在中國,社區矯正不是刑種概念,是刑罰執行方式的一個概念。我國法律明文規定了以社區矯正為主要執行方式的刑罰或刑罰執行方式,其中可以用社區矯正方式執行的刑罰種類主要包括管制和剝奪政治權利(必須在社會上服刑的罪犯);使用“社區矯正”的刑罰執行方式包括緩刑、監外執行和假釋,F在提出社區矯正是為了更加科學、有效的執行相關法律規定。社區矯正有利于探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刑罰執行制度,有利于充分體現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社區矯正會以更強大的生命力展現在全國人民面前。
二.建立社區矯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建立社區矯正制度是犯罪人更好的改造和回歸社會的需要
1. 社區矯正可以祛除在監獄中執行刑罰的弊端,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質量,符合刑罰教育功能
(1)社區矯正可以防止罪犯的交叉感染。執行監禁刑的罪犯在監獄里會相互影響,他們不一定在改造上“揚長避短”,有可能在犯罪技術上“揚長避短”,所以歷史上有人稱“監獄是犯罪的學校 ”,而把罪犯放在社區來服刑就可以解決這一方面的問題。
(2)社區矯正可以削弱罪犯在監獄服刑所產生的孤獨感,增強罪犯的社會責任感。社區矯正可以使罪犯與自己信任的親屬、朋友經常性的溝通和交流,可以建立平等的人際關系,這樣不與社會隔離,可以使罪犯感到社會的溫暖。罪犯在社區中服刑,他既是
服刑改造,又為社會勞動,既受執行機關的管理,又受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監督和管理,這有利于增強罪犯的社會責任感,促進其改過自新、重新做人。
(3)社區矯正有利于保護罪犯的合法權益,維護基本人權。社區矯正可以使監禁刑的罪犯再監獄內被無形剝奪的一些權利(并不是法官所判的)得到維護,如結婚權、離婚權、繼承權、辯護權等或者部分剝奪或者全部剝奪。雖然現在也傳來某些罪犯可以在監獄內結婚的消息,這是對監獄改革的有效探索,但畢竟是極少數。如果罪犯在社區中服刑,有些權利不要刻意追求就可以得以保障(繼承權),許多權利有了得以保障的平臺(離婚權),這可以有效的穩住罪犯的心,維護罪犯家庭的穩定,從而達到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這體現了社區矯正的社會效益。
2.社區矯正可以使刑罰對罪犯進行“因材施教”,體現對犯罪的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的結合
社區矯正的出現使不需要、不適宜監禁或繼續監禁的罪犯有了更有利的執行場所,而使需要監禁的罪犯在監獄內能夠充分的利用刑罰資源。社區矯正和監禁刑的并行使特殊的罪犯得到了自己需要的教育和改造,這樣能更有針對性的實現罪犯的教育改造,體現了刑罰的特殊預防。監獄對廣大群眾來說就是高強、電網,罪犯在監獄內服刑的具體情況一切都是陌生的,最多也只是從電視、電影等媒體中知道一些表面現象。然而社區矯正使社會上的群眾能夠清楚的看到罪犯服刑的全過程或具體經過,這對群眾特別是對潛在犯罪人來說就是一座警鐘,體現了刑罰的一般預防。
3.社區矯正是行刑社會化的發展,有利于罪犯的再社會。
行刑社會化是指盡可能對罪犯適用社會化的刑罰,對于必須監禁的罪犯也要盡可能多的讓其接觸社會,而社區矯正就解決了行刑社會化而去尋找過度性處置、半社會性處置方式的困難。社區矯正可以使不需要、不適宜監禁的罪犯在社會上服刑,而使監禁的罪犯或不需要繼續監禁的罪犯得以施展行刑社會化的平臺。社區矯正可以使罪犯盡可能多的接觸社會,使罪犯適應社會的飛速發展,有利于罪犯重新回歸社會。
(二)建立社區矯正制度是解決監獄擁擠,節省國家資源的需要
據統計,至2002年底,我國監獄押犯總數已高達154萬余人,超過我國實際關押能力28萬人,超押率為22.22%。另外,通過對山東、江蘇、浙江、河北、河南和寧夏6個。ㄗ灾螀^)的24個監獄進行調查,罪犯人均居住面積占5平方米以上的僅占13.1%⑸。而《犯人生活衛生管理辦法》中規定,對在押犯應保證其人均生活設施面積在5平方米以上。所以我國監獄人滿為患,并且以較快的速度增長,而過度的增長使監獄爆滿,監獄的物質、文化等方面的要求都得不到滿足,罪犯的心理受到不利影響,從而影響罪犯的改造質量。
從1982年到2002年監獄在押犯人從62萬增加到151萬,增長率為150%,而同期人口增長比率為20%,國家對監獄系統的財政撥款從1992年14億元增加到2001年的108億元⑹。而社區矯正可以大大減少監獄人口,緩解監獄壓力,提高罪犯改造質量,另外監獄人口的減少使財政的壓力也得到了緩解,從而節省國家資源,這是符合刑罰經濟思想的。國外有資料證實社區矯正是最經濟的刑罰方法,加拿大聯邦矯正系統1992-1993年度的統計,可以看出社區矯正的費用大大低于執行監禁刑的費用。下面是犯罪人每人每年費用:婦女矯正機構為91753加元,最高警戒監獄為70236加元,中等警戒監獄為42155加元,最低警戒監獄為36227加元,平均值為47760加元,社區矯正中心為28269加元。⑺ (平均值為每名犯罪人的平均費用僅僅包括與矯正機構的運行有關的費用,而不包括與假釋有關的費用、矯正工作人員的訓練費用、矯正管理機構的費用和加拿大矯正公司運行費用。社區矯正中心主要關押執行日間假釋的罪犯,它是按照最低警戒度監獄的標準設計、建造和管理的。)
(三)建立社區矯正制度是完善我國刑罰執行體系,使我國非監禁刑執行落于實處的需要
我國的刑罰種類比較齊全,配置較合理,但是在執行方面有不足之處。為了順應國際刑罰趨勢,我國不斷的加強非監禁刑的實行。但許多刑種或執行方法,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幾乎流于形式或形同虛設。然而社區矯正就可以對這方面的問題進行彌補和救助。
我國的非監禁刑種主要有管制和剝奪政治權利,非監禁刑執行方法主要有緩刑、假釋和監外執行。下面有它們的執行情況,管制適用率1999年為1.23%,2000年為1.21%,2001年為1.26%,2002年為1.45%,2003年為1.58%;緩刑適用率1999年為14.86%,2000年為15.85%,2001年為14.71%,2002年為16.98%,2003年為18.47%,并且有些法院幾乎不使用緩刑這種刑罰方法;假釋適用率1996年為2.58%,1997年為2.90%,1998年為2.06%,1999年為2.11%,2000年為1.63%;監外執行適用率為2001年1.13%;;⑻剝奪政治權利(在社會上執行的)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統計,1997年該省共對29919人判處刑罰,但沒有獨立使用剝奪政治權利的,1998年共判處犯罪分子33114人,獨立使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僅為1人,1999年判處犯罪分子38503人,也沒有獨立使用剝奪政治權利的⑼。
從數據可以看出,中國在非監禁刑執行方面是微乎其微的,而國際刑罰卻截然相反。據我國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統計的數字,2000年就緩刑和假釋兩項,適用社區矯正的比率,加拿大為79.76%,澳大利亞為77.48%,美國為70.25%,韓國為45.90%,俄羅斯為44.48%。在瑞典,1998年刑罰執行系統有罪犯19400余人,其中近16000人在社會執行⑽,非監禁刑適用率達到82.47%。這與我國形成了鮮明的對比,所以在 中國社區矯正勢在必行,并且要有迅猛擴大和發展的勢頭。
非監禁刑執行數量微乎其微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國刑罰執行制度的不合理,執行機關不協調,各顧各的。比如管制刑、緩刑等,由公安機關作為主要執行機關,但是公安機關的職責不斷擴大與警力不足,公、檢、法、司等部門溝通不暢,使社區矯正未試行之前的社會刑罰的理念革新、管理大打折扣,使它們存在漏洞,出現“真空”現象。而社區矯正是由公、檢、法、司、社區工作人員和社會志愿者等共同執行,這就能使非監禁刑落于實處。
(四)建立社區矯正制度是建設更好的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罪犯方法及有效預防未成年犯罪的需要
實施社區矯正制度更有利于對未成年罪犯的矯正。在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罪犯的方法上增加了社會實踐這一課或直接在社會上服刑,把單純的說教拓展為多種方式綜合運用,使他們增強了自我教育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因為未成年的心理素質和理性認識能力較差,但可塑性較強,更容易受到周圍環境的影響。所以讓未成年罪犯在社區中服刑,從事公共事業,讓其在健康的社會環境里開展正常的人際交往,接受積極的教育感化,對其心理的成長無疑是積極的,有利于他們樹立自尊、自重的心態,讓他們徹底悔過自新,回歸社會。社區矯正是吸收社會各種力量來參與預防未成年犯罪的活動,形成政法機關、
社會機構、家庭、受害人多位一體,齊抓共管的合力,強化特殊預防功能。實施社區矯正讓未成年罪犯在社區中接受教育,可以使其他未成年看到未成年罪犯服刑的具體情況,這活生生的現實就是一條警戒線,強化了一般預防的功能。
(五)建立社區矯正制度是發展受害人、社區、刑事司法系統與罪犯之間的建設性關系的需要,適用恢復性司法的需要
1.社區矯正為罪犯彌補受害人的損失提供經濟來源、精神安慰。
罪犯可以利用社區服務或社區服務以外的時間勞動獲得報酬,從而實現對受害人的經濟賠償。即使無力賠償罪犯也可以在社區中形成一定的公共基金,可以用于國家賠償,緩解國家一定的財政壓力。
如果適用監禁刑,受害人就看不到罪犯服刑的具體情況,因為監獄是不開放的;但是罪犯在社區中服刑,受害人不僅可以看見服刑具體情況還可以監督罪犯的服刑。這體現了社區矯正給予受害人的精神安慰和補償。
2.社區矯正可以給社區提供額外的人力資源,可以減輕社區公眾的復仇欲望。
社區可以通過社區矯正獲得額外的人力資源,補充社區人力資源的不足。罪犯在社區中的公益勞動,可以改善社區的社會環境、生活環境、自然環境。
人們通常把罪犯看成是違反社區標準或規范的人,因此他們認為罪犯應該對社區進行補償。所以罪犯在社區中完全履行規則要求完成社區勞動時,人們就容易接受他們而重新回歸社區。這樣社區公眾就會因為罪犯的符合要求的社區勞動而減輕對罪犯的復仇欲望,這符合刑罰的安撫功能。
3.社區矯正可以為刑事司法系統節省資源,改變刑事司法系統的自身形象。
社區矯正的行刑成本嚴重低于監禁刑行刑成本,并且社區矯正在刑事審判時較普通刑事案件省去了好多環節,節省了刑事司法系統在刑事執行時所耗的費用。
社區矯正的執行活動有助于改變受害人、罪犯、社區公眾對刑事司法系統的態度和觀念。而罪犯在實施犯罪的時候,往往也使社區遭受侵害,但是以往的刑事司法活動并不關注這一點。社區矯正會使社區以不同的途徑直接或間接的受益,從而使刑事司法系統會獲得更多的支持和配合。
4.社區矯正使罪犯本人免受監禁之苦,有助于罪犯培養良好習慣。
社區矯正使罪犯不必去監獄服刑,可以避免受監禁之苦,從而避免由于在監獄服刑而產生的家庭問題、感情問題等。因為在社區中服刑犯罪人可以清楚的看到自己的犯罪行為給受害人、社會帶來的損失,就有可能感到愧疚,就不得不努力工作,來撫平受害人的創傷。所以犯罪人不僅要辛勤的工作,還要合理安排自己的開支,作好生活預算,勤儉節約,這就有利于培養犯罪人養成良好的生活和行為習慣!矮@得自由是一種夢想,囚犯總是為此而思慮。如果他們看到有一條比逃跑更保險和更可及的陽光大道,他們會立即奔向那里;他們做好事僅僅是為了獲得自由,但他們畢竟是在做好事。不斷重復的運動會變成第二本性,他可能使人養成習慣。⑾”
(六)建立社區矯正制度是建立社會主義特色罪犯改造制度的需要,是刑罰執行發展的必然趨勢
20世紀前后,世界行刑思想逐步從報應刑的思想向教育刑的思想轉變,國際上大量采用非刑罰化、非監禁化的開放式處遇的行刑方法來處置犯人,增加罪犯與社會的接觸,縮短罪犯與正常生活的距離,成為一種行刑理念。社區矯正不是主觀意愿的產物,而是一種客觀發展的產物,是監獄制度發展的一定時期的必然、積極的選擇。而我國在這方面比較保守,行刑政策落后于國際行刑發展趨勢,所以我們要積極開展社區矯正等形式的開放式處遇措施,開展社區矯正是我國刑罰執行的需要。
從嘗試引入社區矯正之初到如今的廣泛試點,中國刑罰制度拉開了從監禁刑到非監禁刑發展的序幕,為探索特色社會主義刑罰制度,積極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邁出了堅實的一步。社區矯正制度充分體現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和人類文明進步的要求,為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
三.社區矯正制度在具體操作中的誤區及完善
(一)社區矯正制度在具體操作中的誤區
對越來越大范圍的試點工作,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室主任韓玉勝表示了他的擔憂:“在立法還沒有啟動的情況下,試點不宜過多。一些地方的做法有些超前,缺乏法律依據,基層社區矯正機關的合法身份得不到確認,缺乏強制力;更重要的是,法院認定犯罪并處以社區矯正執行的判決權沒有法律條文規定,容易滋生腐敗。⑿”筆者認為,在立法和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社區矯正在實行中容易產生以下問題和不足:
1.社區矯正制度在具體操作中有可能出現司法不公與司法腐敗
(1)在選擇適用時期的司法不公與司法腐敗
①社區矯正被法官作為一種折中做法。一方面,法官對于某些罪與非罪的疑難案件進行處理的折中做法,當他處于兩難之中時,選擇社區矯正來作為臺階。另一方面作為平衡各方面關系的折中做法,有些案件被告人背景深厚,有可能被減輕判為社區矯正;而有些受害人背景深厚或受害人不正當要求或迫于民憤的壓力而加重判為社區矯正。這就引起司法不公與司法腐敗。
②社區矯正有可能讓法官法外恤情或被法官作為創收的工具。有些案件,被告人其情可憫,群眾要求輕判,但事實并不符合社區矯正而法官法外恤情選擇社區矯正。另外法官可以進行“辯訴交易”而利用社區矯正創收,用社區矯正換錢。
⑵ 在刑罰執行時期的司法不公與司法腐敗。
①在執行主體與執行對象的回避問題上。社區矯正的執行主體——矯正工作人員與執行對象——社區服刑罪犯之間在回避問題上有可能產生司法不公與司法腐敗,有些矯正工作人員公報私仇,加重或變相加重罪犯的勞動強度;有些矯正工作人員徇私枉法,減輕或變相減輕罪犯的勞動強度。
②在執行期間,基層司法所將成為權利最大的基層單位,更容易滋生腐敗!耙磺杏袡嗔Φ娜藗兌既菀诪E用權利,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⒀”往往罪犯被判社區服刑以后,他們及其親屬就會不擇手段的去縮短其執行時間,或不擇手段的讓其做輕一些的社區勞動,這也有可能導致司法不公與司法腐敗。
2.社區矯正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缺乏專門的工作人員,有可能導致其成為“花架子工程”。
實施社區矯正必將涉及如何實現行刑社會化、經濟化、開放化的問題,更是一個長久的、極富挑戰性的命題。然而在我國大面積試點的同時,立法滯后是一個最大的問題。沒有法律支持社區矯正就無法可依,依法執法和不斷探索之間會產生不同的看法和意見,會產生分歧。沒有必要的法律支持,也會使工作人員無法可依,會出現管理尷尬問題或局面,如:一些試點前就住在社區內的假釋、緩刑犯并不服從新設立的社區矯正,并不愿意參加這份“額外的勞動”。另外因為社區矯正是一項專業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所以沒有專門的、專業的工作人員就很難達到既定的、預想的效果,很難達到真正改造罪犯的目的。
3.社區矯正在建設不完善的基層社區中被盲目的效仿、施行、變相施行或超前施行,而使社區矯正流于形式,給社區矯正的實施和推廣帶來負面影響。
有些基層社區建設根本不
夠施行社區矯正的條件,但是為了“面子”、“趕時髦”也盲目效仿或施行。它們的條件不許可,各方面建設不到位,制度不完善,使社區矯正根本不能落到實處,而導致罪犯刑滿釋放后感覺不到刑罰懲罰性進而重新犯罪,使公眾對社區矯正失去信心。如美國的70年代,公眾認為犯罪已失去控制,而對社區矯正的熱情驟然下降。另外,有些基層社區不考慮實施社區矯正時公眾的想法而強行上馬,使社區公眾不能接受,產生疑慮和歧視或產生對立情緒,則他們就不可能很好的配合相關的工作。社區公眾就會對社區矯正失去信心,給社區矯正的全面實施和推廣帶來困難。
(二)改革和完善社區矯正制度的建議
1.社區矯正的立法完善
(1)修改《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制定《社區矯正法》,讓社區矯正有合法的“戶口”,讓矯正工作人員有法可依。
現在的管制、緩刑、假釋、剝奪政治權利、暫予監外執行的五種刑罰的適用范圍太窄,適用條件太原則、太抽象,缺乏可操作性,適用程序不完備,執行機關權利分工不明確,所以這種局面導致執行難、流于形式,使用數量太少的問題。要修改《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制定《社區矯正法》擴大社區矯正的適用范圍。筆者建議撤銷管制刑、拘役刑和緩刑,設立社區矯正刑并將其作為主刑之一。取消現有的減刑制度,擴大假釋適用率,擴大對輕刑、未成年罪犯,激情犯,偶犯,義憤犯的適用率。具體制定社區矯正使用條件、操作細則,讓法官盡可能讓它們的判決使用社區矯正。
(2)依法建立社區矯正專門機構,配置專門的矯正隊伍,可以明確規范社區矯正機構及矯正工作人員的職責和義務。
在司法部設立社區矯正局,司法廳設立社區矯正局,市司法局下設立社區矯正局,各縣(市)司法局設立社區矯正處,鄉鎮司法所設立社區矯正辦公室。配置專門的具有資格的社區矯正隊伍,在中央司法警官學院設立社區矯正專業主修社會學、心理學、法律學、矯正教育學,罪犯改造學等必備學科,為蒸蒸日上的社區矯正工作供應合格人才。這樣一方面可以使中國非監禁刑真正落于實處;另一方面,給社區矯正一個合法身份,避免無法可依而引起的執法尷尬。
2.社區矯正的操作完善
(1)在制定《社區矯正法》的同時,要制定每種罪犯和判處每種刑罰的罪犯以專門的矯正方案、實施細則
要首先考慮每個社區的特長及可以矯正罪犯的種類,還應考慮罪犯的特長,然后對罪犯和社區具有針對性的“各就各位”,充分利用社區和罪犯各自的長處和優越條件進行矯正,優勢互補。在每個罪犯被判處社區矯正刑之前,要對被告人能否適用這一刑罰方法進行調查,調查包括其犯罪原因、犯罪動機、犯罪目的、個人情況(包括文化程度、身體狀況、年齡、性別、婚否等)、家庭情況(包括成員和睦情況、成員結構、是否完整、經濟情況、經濟來源等)、工作、生活環境及其主觀惡性,悔改心理及受害人意見和社區公眾的意見(有可能或將要在此服刑的社區)做出一個具體的、全面的報告;結合罪犯的改造情況及其他多種因素對罪犯進行再犯預測。法官在裁判時要主要參照這兩份報告,進行社區矯正聽證制度(人員包括同監室罪犯、親屬、被侵害社區公眾、將要服刑社區的公眾、一些專家學者等),然后具有針對性的判處在某一個特定的社區服刑;然后矯正工作人員根據這個報告制定具體的操作方案,具有針對性的罪犯改造方法,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質量。
(2)不斷加強社區建設,制定考量矯正效果的一系列標準
在罪犯服刑的同時要不斷的加強基層社區建設,為罪犯創造一個加快再社會的良好條件。在《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61條規定“囚犯的待遇不應該側重把他們排斥于社會之外,而應該注重他們繼續成為組成社會的成員!雹 制定矯正效果的評估體系,一方面防止矯正工作人員在操作中的徇私舞弊,要形成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工作責任制,充分調動矯正工作人員工作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預防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消極的“行政不作為”,不切實履行職責而放任自流的情況,另外還可以考評罪犯改造狀況,適用減刑、加刑的必要,有利于調動罪犯的改造積極性,以致于罪犯迅速再社會。
注釋:
⑴⑵轉引于吳宗憲等著《非監禁刑研究》[M] 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03年版 第314、273頁。
⑶ 徐景峰主編:《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領域活動與文獻縱覽》 [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266-267頁。
⑷ 吳宗憲等著 《非監禁刑研究》[M] 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03年版第140~143頁。
⑸ 魯加倫 主編:《中國罪犯人權研究》 [M] 北京:法律出版社 第107頁。
⑹ 王鴻諒 《社區矯正:行刑方式的經濟計算》[J] 載于《三聯生活周刊》2003年第38、39期合刊 第52頁。
⑺ 轉引于 吳宗憲等著《非監禁刑研究》 [M] 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03年版 第105-106頁。
⑻ 司法部監獄管理局:監獄工作簡報 [Z] 1996、1997、1998、1999、2000、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Z] 2003年第2、4期,2004年第3期。
⑼ 同⑦,第508頁。
⑽ 田越光 :《瑞典刑罰執行制度》 [J] 載于《犯罪與改造研究》2002年第六期。
⑾ [意]切薩雷·龍勃羅梭著,黃風 譯《犯罪人論》 [M] 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0年版 第352頁。
⑿ 引自:http://news.sina.com.cn/o/2003-08-02/0623489168s.sht
⒀ [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 [M] 上冊,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重印本,第154頁。
⒁ 刑法改革國際編,于南 譯《〈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詳解》 [S] 北京:法律出版社 第244頁。
參考文獻:
[1] 吳宗憲 等著《非監禁刑研究》[M] 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03年版。
[2] 何家弘 主編《當代美國法律》 [M] 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年版。
[3] 美國量刑委員會編,量刑指南北大翻譯組 譯 《美國量刑指南》 [M]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5年版。
[4] 郭建安、鄭霞澤《略論改革和完善我國的社區矯正制度》[J]《法治論叢》2003年第3期。
[5] 王增鐸 等主編 中國監獄學會、加拿大刑法改革與刑事政策國際中心 合著《中加矯正制度比較研究》 [R]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6] 高蕓 《社區矯正的價值論》[J] 載于《犯罪與改造研究》2003年第四期。
[7] 司法部社區矯正制度研究課題組《改革和完善我國社區矯正制度之研究》[J]載于《中國司法》2003年第5期、第6期。
[8]上海市監獄管理局社區矯治工作課題組《探索有中國特色的社區矯治工作》[J]載于《中國監獄學刊》20
04年第1期。
原載于 江蘇監獄網 http://www.jsjy.gov.cn/newsfiles/34/2005-03/51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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