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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監獄民警再社會化/孫竽法律論文網
論監獄民警再社會化
作者:孫竽 宋立軍
一、前言
長期以來,我們對監獄工作社會化進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特別是2003年《司法部關于進一步推進監獄工作法制化科學化社會化建設意見》出臺后,監獄工作社會化問題已經成為監獄理論工作者和廣大監獄民警的自覺行動。但是人們往往把監獄工作社會化理解為社會幫教、行刑社會化和罪犯再社會化三位一體(1),而很少對監獄民警的再社會化問題進行思索。本文試圖對此進行初步探索和分析。
二、監獄民警再社會化概念界定
人一生下來,就面臨著社會化的問題。人的社會化是相對于孤立的自然性個體而言的。社會化是個體與社會意識、社會生活不斷調適,使個體從“有機生物人”發展成為“社會人”的過程。社會化是一個雙向的活動,一方面由于個體對社會環境的依賴,必須接受社會教化;另一方面,作為獨立的個體,他又必定會對完整的社會意識和社會存在進行積極的并帶有特殊色彩的思考和再現。(2)
而人的再社會化問題,是我國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軌和由傳統的封閉社會向現代的開放社會轉型時期,最值得我們重視和反思的問題之一。簡單地講,再社會化就是指“個體從一種模式社會化方式向另一種模式社會化方式的轉變”過程。(3)在過去,監獄民警受多種因素影響,似乎只需經歷小社會化(監獄化)就足夠了,而今天,監獄民警為了跟上嶄新的時代步伐,就不能不進行再社會化。
綜上所述,我們不妨將監獄民警再社會化界定為:監獄民警再社會化是指通過拓寬民警與社會之間的聯系,促使民警深刻而全面地認識他人,認識自身,認識世界,自覺接受新的適合于個體社會角色的社會知識和文化模式,努力使自己成為有個性的善于改造監獄文化的社會人,并將獨特的監獄文化外化為社會文化的過程。
三、監獄民警再社會化問題提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一,監獄民警再社會化問題的提出有其現實根據。
過去,因為受計劃經濟體制制約,“幾乎所有人都有自己歸屬的單位。單位內部的關系是他們主要的和長期的社會關系,在單位內部所承擔的角色就是他們最主要的社會角色。單位的性質、規模和特點也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他們的社會身份和地位。單位實際構成了他們社會化進程的全部空間!保4)每個民警從走上監獄工作崗位那天起,就決定了他自身的社會化過程幾乎就是一元的“監獄化”過程,民警被深深地刻上“監獄化”烙印。如今,這種狀況正在被逐步打破。
首先,監獄器物態的開放和制度的開放從無到有,決定監獄民警必須進行再社會化。公眾對監獄不再象過去那樣陌生,他們了解監獄信息的途徑和手段也日益多了起來。因而,就連罪犯夫妻同居權這類敏感的話題也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這在二十年前恐怕是不可能的,F在,全國監獄都在不同程度實施或考慮后勤服務社會化的問題。農村監獄民警的住房逐步向城市化過渡,民警的生活與社會有了越來越廣泛的聯系。物質的形態的突破,必然帶來精神層面的突破。受社會文化的多元化的影響,監獄民警一定要走出“大門”,個人思維方式和能力發展也不允許再局限于狹窄的范圍和相對孤立的地點。
其次,監獄職能發生變化,要求監獄民警必須進行再社會化。監獄曾一度是專政機關,是對“敵人”實行專政的工具。而現時期,監獄是國家刑罰執行機關。這不僅是簡單的表述方式上的變化,更反映出了監獄機關在整個社會結構體系中的地位!皩U敝饕獜娬{階級斗爭思想,階級之間界限分明,監獄具有絕對的不容置疑的權威地位!靶塘P執行”則是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強調的是法治,是法律社會化的具體表現。而法律的社會化,要求司法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甚至在某些領域里與公民的地位是平等的。在這種狀況下,監獄民警必然要在思想意識和行為模式上徹底摒棄陳舊的不符時宜的框架,融入到社會主流文化中去。
再次,監獄民警的人員構成變化,也促使監獄民警必須進行再社會化。清一色的軍轉人員、干部子女、警校畢業生組成了過去監獄民警隊伍。為了監獄事業,獻了自身獻子孫的事跡,曾令人感動過。然而,近親繁殖、素質不高等種種弊端也接踵而至。這種狀況直到實行國家公務員公開考試錄用制度后才有所改變。人員組成結構的變化,給監獄輸入了新鮮的血液,包括監獄領導層都已認識到這其中的變化。從社會院校中招錄的人普遍思想比較活躍,不喜歡安于現狀,不斷對監獄的各種制度和措施提出置疑。這也著實讓一些人擔憂,于是叱之為“不安分守己”,并稱“還是警校中專生適應性強,還是干部子女更愛崗敬業”。但是,隨著公務員制度的深化,總有一天,“不安分”者會成為監獄民警的主體部分,要求沖破監獄舊的管理模式,改變監獄固有文化的要求會越來越強烈。因而,民警的再社會化問題不僅要引起我們思想上的重視,而且要切實行動起來。
最后,罪犯的構成情況變化,也決定了我們民警必須進行再社會化。社會的進步,必然帶來一系列新的犯罪問題。從監獄近幾年收押的罪犯類型看,涉黑涉毒涉槍罪犯增多,職務犯罪級別增高,農民進城務工人員犯罪問題突出等等深層次的社會問題,已經對監獄民警固有的知識結構,固有的思維模式構成了很大挑戰。加之罪犯的法治觀念、人權觀念不斷提高,監獄工作難度越來越大,使許多民警感到自己與社會大環境的距離在拉大,各種困惑也隨之而來。解決這個問題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對民警進行再社會化。
第二,監獄工作“三化”建設決定了監獄民警進行再社會化的緊迫性。
(一)監獄工作社會化,其核心是通過各種社會化的手段,確保罪犯成功再社會化。監獄工作在形式上,“體現為刑罰執行方式的創新,即探索刑罰執行方式的多種實現形式……真正實現罪犯的再社會化,使他們在刑滿釋放后,順利實現重返社會!保5)如果監獄民警還尚未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社會化”的人,那么我們究竟有多大的信心把罪犯的再社會化工作搞好呢?至于社會幫教等手段的實施,更需要民警在信息和知識層次上與“志愿者”之間具有較強的對等和互補性。
(二)監獄工作法制化,其核心是確立民警的法治意識。這種意識不是憑空而得的,監獄民警不廣泛參與社會活動,就無法真正理解法治的精神所在。我們常重看得見摸得著的效果,而很小去考量手段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比如,有的監獄甚至監區對民警也行使“罰款權”。是誰授的權?沒有法律依據。其依據只能是“不罰不足服人”。在這種氛圍下,民警自身的權利尚不能保障,他怎么會想到保障罪犯的權利,還談何法治意識?這在社會上,或
許就會引發行政訴訟,而在監獄內部卻作為經驗得到認可。從法治的角度看,司法行政機關類似的行為,其危害性比個案的犯罪還要大得多。倘若民警的思想不從這種狀態中解脫出來,倘若有關領導還把這種所謂的“經驗”發揚光大,那么監獄民警始終難以擺脫“監獄化”陰影,法治化的道路就會變得更加曲折。從中我們不難看出,只有充分“社會化”了的監獄民警,才能擔當起監獄工作法制化的重任,自覺推動法治進程。
(三)監獄工作科學化,其核心是運用科學的理念和方法,促使監獄工作更加符合基本規律。(6)從當前監獄發展的情況看,科學的理念和方法很難全部自生于監獄,必須引導民警主動向社會各行各業學習。這種學習的過程,其實也是民警自身進行再社會化的過程。學習得越深入,學習得越全面,越能加快監獄工作的科學化進程?茖W化是動態的,不能原地不動地尋求科學化的東西,更不能對曾經科學的東西抱殘守缺。而民警的再社會化過程就是對監獄工作中非科學的作法進行辨析,對現行的落后的制度予以改造。
第三,從有利于促進個人全面自由發展角度看,監獄警察再社會化是非常必要的。
社會發展的目的,不僅在于促進社會全面進步,最終的目的是實現人的全面自由發展。
由于監獄民警長期接受一種準軍事化的管理,作為專政工具而存在。在某些方面,監獄甚至要求民警千人一面,千口一腔,成為封閉的小環境的維護者。在這種狀況下,監獄警察的人格是不健全的,個性是不鮮明的。這嚴重阻礙了民警全面自由發展。
與此相反,再社會化則要求對個人個性進行揚棄和超越。(7)也就是說再社會化歡迎并造就具有獨特個性的人。一個人個性越強,經過揚棄和超越的成果越優秀,他對社會的貢獻也就越大,個人全面自由發展得也會越充分。
四、監獄民警再社會化的內容
從人類認識社會化的角度來看,監獄民警再社會化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思想意識的再社會化、實踐活動的再社會化、工作成果的再社會化。
所謂思想意識的再社會化,是指欲使監獄民警從“監獄化”的人變為“社會化”的人,就必須使其具有與世界豐富性相適應的感覺、思維能力、獲得和享受最新的社會文化的能力。這也可以視作世界觀的問題,一個人如何認識這個世界,決定了他的行為模式,決定了他在這個世界上的角色定位。一個思想僵化保守的人,不可能對現有的制度和體系有所創新,有所突破,不可能作出創造性的貢獻。因而,思想上要破除一切條條框框,要善于博采眾長,要以“拿來主義”的態度接受并過濾一切有價值的觀念為我所用。
所謂實踐活動的再社會化,是指實踐活動必須超越狹隘的封閉的地域性局限,將一切實踐活動都納入到社會的視野和更廣闊的空間背景中,體現出執法活動的開放性。這是由法律社會化決定的。法律社會化決定了監獄工作必須以社會發展為基點,向社會各領域、各層次、各方面擴張功能,同時使社會力量廣泛介入監獄工作。(8)在這種形勢下,民警的所有活動都必須拋棄過去那種封閉的行為模式,真正將自己作為社會成員的一部分,將自己的實踐活動作為改造社會活動的一部分。
所謂工作成果的再社會化,是指民警一切工作的終極目的都要圍繞社會需要這個中心。過去我們把“三防”工作作為監獄的中心工作,這其實還只是強調監獄內部的穩定和安全的問題,沒有把社會對監獄的需要作為工作的重點。社會需要監獄能夠把罪犯改造好,使之成為能夠適應社會發展的守法公民。盡管這不是監獄單方面能夠做到的,但畢竟我們應將此做為衡量工作成果的唯一標準,以此為中心開展其他相關工作。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從本位主義的誤區中解脫,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可和大力支持。
五、監獄民警再社會化的階段
從人類社會化的一般規律上講,監獄民警的再社會化可大致分為四個階段:熏染影響期——揚棄整合期——改造外化期——成熟運用期。(9)
在熏染影響期,民警要主動參與社會活動,在廣闊的社會大環境中接受社會文化的熏陶和濡染。首先是認識別人。我們對自己和世界的認識往往是從認識別人開始的,對別人認識得越深刻越全面,就對自己認識得越全面越深刻。由人及事,由近及遠,由局部地區到整個社會,人只有在社會的大舞臺上,才會感覺到自己智力和才能是否超群,感覺到自己在整個社會中處于什么位置,扮演什么角色,從而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社會文化的特點,進而對自己的思想和行為進行必要的調整。這是一個潛移默化的過程。監獄機關以開放和公開的姿態實施監獄工作社會化,為我們廣泛接受社會大環境熏染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條件。
在揚棄整合期,民警根據自己的內在心理結構和主觀判斷,盡量對社會文化中的精華部分進行吸收,并經過變形和轉化,從而形成作為社會人的個人所具有的內在獨特的個性傾向。這種個體的獨立精神,才給大到整個人類社會小到每個人生活的小環境帶來無窮的活力。而監獄民警從整體上看恰恰缺乏這種獨立精神。當然,這種獨立的精神,不再盲目地以自我為中心,而是能夠認識到個體獨特性與社會文化、社會精神的差異所在。
在改造外化期,民警要根據自己的個性特點,按照社會主流文化模式對監獄監獄文化進行必要的改造。這個過程是痛苦矛盾和令人振奮的過程。一方面,民警生活在監獄這個小社會中,必須受制于習慣勢力(中性概念)的約束,想方設法使自己的心理和行為被監獄集體所接受和認同。另一方面個體獨特性又要求民警對司空見慣的東西有所突破,必須將獨特受到社會熏染的個性外化為監獄文化的一部分,進而對其中不科學、非法治的因素進行改造,推進監獄的改革創新。
在成熟運用期,其主要任務是通過參與社會活動,將被民警改造創新過的監獄文化推向社會,融入到社會主流文化中去,并使之成為主流文化的一部分。至此,監獄民警的心理和行為模式,不僅與監獄文化相融合同化,而且與社會文化相融合同化,從而完成了社會塑造個人,個人改造發展社會的社會化過程。
這四個過程并非孤立存在,也并非單向流動,而是個循環往復、環環相扣的過程。
六、準確把握監獄民警再社會化的參照物
任何工作的開展都不能建立在自我想像中,一定要有所參照。
梁啟超在論人的社會化時,提出從文化發展的視角看,人的社會化,其實質就是人類文化的轉移。因而在當時,他認為應該將學習“西學”作為人的社會化的重要內容,換句話說就是將“西學”作為中國人社會化的參照物。(10)雖然這種提法有其片面性,但是卻告訴我們一個簡單的道理,那就是,社會化一定要以人所處的小環境以外的文化為參照,否則其社會化或再社會化就是自欺欺人或功效甚微。因而,監獄民警的再社會化必須以“社會生活”為參照物。如果說過去,我們對這樣的參照物很難把握,那么今天我們完全可以借助信息的網絡化和全球化便利條件,消減時間和空間的障礙。我們不僅可以通過網絡了解中國大陸監獄的情況
,而且可以了解到港澳臺地區的監獄情況乃至外國監獄情況;不僅可以監獄發展動態,而且能夠學到一切先進的文化。
在選定參照物后,我們還應防止有人借再社會化之機,以種種美麗的借口,將糟粕視為精華,將無聊當成高尚。要時刻謹記民警再社會化不是拋棄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和職業道德,而是不斷增強“三德”觀念。
我們必須時刻感到形勢的緊迫,必須清醒地看到監獄自身文化局限性,尤其不能因為監獄的特殊性而拒絕學習新的理念和經驗,將自己自封于先進的人類文明之外。
七、監獄民警再社會化的途徑
(一)監獄民警社會角色要正確定位。過去,我們總是把監獄、警察、法庭、軍隊作為國家機器來運作,而監獄警察更是專政工具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這種把人工具化的理論,導致了監獄民警社會角色的缺失。因為工具要由別人來操作,不需要更多的主動性和創造性。而極易使民警迷失自我,以致于出現“大公無私”、“公而忘私”等十分絕對化、缺乏客觀性的評價標準。個人的特色被所謂的“集體”力量所淹沒,個人的社會角色定位只能局限在監獄小圈子里。事實上,法治的社會里,作為警察不能把自己的角色定位過分政治化,而應該以職業者的形象活躍在社會活動中。如“110”曾一度作為“匪警”的形象出現,但現在成為便民服務的形象。這是時代選擇的結果,不以個人的意志為轉移。工具化的角色定位不可避免地造就“監獄人”,而一旦有了職業化角色定位,便與社會上其他職業者有了平等的交往基礎,進而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人。
(二)保障民警有足夠的自由支配時間。我們的生命是以時間和空間的方式存在的。因而,民警的再社會化也需要以充分的時間為條件。由于建國以來,中國監獄工作者的工作強度一直比較大,民警的自由時間相對較少,“兩眼一睜忙到熄燈”曾一度是監獄民警生活狀態的生動寫照。這樣的狀態下,使監獄民警幾乎無法參與豐富的社會交往活動。
一個人要認識社會,非要親自廣泛參與社會活動不可。盡管一個人不可能與社會各個領域都直接發生聯系,但是這里面仍然有一個量的問題,過去我們往往對此沒有足夠重視。我們曾經將監獄民警看作機器,可以不知疲勞地轉個不停,并將此作為“奉獻”的代名詞。但隨著監獄物防技防水平的明顯提高,監獄民警具備了從枯燥的重復性勞動中解脫出來,自由支配業余時間的條件。保證民警有充足的休息時間,也成為從優待警的重要內容之一。然而,由于監獄體制改革尚未全面鋪開,監企不分問題仍然困擾著監獄民警。為了完成生產任務,許多監獄民警不得不每天工作10個小時以上,此種狀況并非個別現象。有人在網絡論壇中質疑道:“難道監獄警察不受勞動法的保護嗎?”響應者眾多,大有向有關部門叫板的味道,其言辭中的無奈和郁悶情緒令人擔憂。誠然,保證時間是做好工作的基本條件,但是,物極必反,一旦使民警身心疲憊,忙于應付,其工作效率也是可以想見的。實際上,光保障民警的休息還遠遠不夠,而是要保障民警有更多自由支配的時間。俗話說得好“磨刀不誤砍柴功”,給民警多些自由支配的時間,使他們有機會與社會廣泛接觸,深入地學習新的社會文化,就有可能從根本上解決監獄工作出現的新矛盾和新問題。
為了保證民警學習時間,司法部出臺了民警隊伍建設綱要,在綱要中規定,每名民警三年內的脫產學習時間不少于三個月。此規定實質就是為民警提供了一定的自由學習時間,這為民警再社會化創造了一定的條件。
當然,這還有待于監獄體制改革的到位,特別要解決好監獄民警編制過少、民警專業化水平過低、監企不分等問題。在此之前,監獄領導務必要從舊的思想觀念中解放出來,不能以時間的長短來衡量一個人的工作積極性,而是要以是否善于利用新的知識,對工作是否有所創新有所突破作為衡量標準。
(三)努力培養民警健康的心理素質。有人認為,一個人的健康包括生理、心理、社交三大要素。(11)很顯然,民警的再社會化實踐屬于社交范疇,而社交以健康心理素質為基礎。有了健康的心理,才會有高質量的人生。什么樣的心理才是健康的心理呢?具體而言,就是要有廣泛的活動興趣、融洽的人際關系、健康的自尊情緒、積極的進取精神和穩定的工作熱情。(12)僅就健康的自尊情緒而言,我們發現,在與社會人員交往的過程中,民警普遍有一種自卑的心理,總感到低人一頭。因而也自然難免給人一種怪怪的感覺。梁啟超曾指出:“自尊者,本人道最不可缺之德”。對于個人,只有自尊才有自愛,才能與他人平等相處,其思想才能與社會發展同步。作為一個單位,只有全體人員都是自尊的人,才能把單位建設好?梢,培養民警健康的心理素質是民警再社會化的必備條件之一,也是促進民警再社會化的當務之急。當然,民警的再社會化與造就民警健康的心理是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的。
二OO四年五月
鄭重聲明:
本文為作者辛勤筆耕之結果,系第一作者監所管理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畢業論文的草稿,僅供同仁批評指正或參考,嚴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進行抄襲或剽竊,一經發現,作者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維護本人的知識產權。
作者簡介:
孫 竽——女,1970年生于遼寧省黑山縣,本科學歷,1996年畢業于淮北煤炭師范學院物理教育學專業,同年到江蘇省丁山監獄工作,監所管理專業第二本科即將畢業。
宋立軍——男,1971年生于遼寧省義縣,本科學歷,1995年畢業于淮北煤炭師范學院漢語言文學教育專業,同年到江蘇省丁山監獄工作,現正在蘇州大學攻讀在職法律碩士學位。
聯系地址:江蘇省宜興市丁蜀鎮
江蘇省丁山監獄
郵政編碼:214221
聯系電話:13861524689
E-MAIL: slj405@xinhuanet.com
參考文獻:
(1)參見:想說愛你不容易——監獄工作的社會化評說. 本刊觀察員. 江蘇警視. 2003年第5期. 江蘇省監獄管理局主辦。
(2)社會化與個性發展. 傅永春. 內蒙古師大學報(哲社版). 1995年第3期. 轉引自中國人民大學復印資料(社會學1995年第6期)。
(3)同(2)
(4)市民再社會化:由“單位人”、“新單位人”到“社區人”. 彭穗寧.天府新論. 1997年第6期. 轉引自中國人民大學復印資料(社會學1998年第1期)。
(5)同(1)
(6)論監獄工作法制化科學化社會化. 杜向東. 江蘇警視. 2003年第5期. 江蘇省監獄管理局主辦。
(7)馬克思的人類社會化思想——兼論現代社會發展的實質. 江德興. 江蘇
社會科學. 1996年第3期. 轉引自中國人民大學復印資料(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研究1998年第7期)。
(8)監獄社會化論. 宋行. 中國監獄網
(9)參見:論個體心理——社會心理的互動與心理社會化. 石鳳研. 南開學報(哲社版)2000年第2期. 轉引自中國人民大學復印資料(心理學2000年第5期)。
(10)梁啟超論人的社會化. 周妤. 江海學刊. 1997年第2期. 轉引自中國人民大學復印資料(中國近代史1997年第6期)。
(11)同(10)
(12)參見:略論加強中學青年教師心理健康教育. 劉紅. 貴陽師專學報. 2000年第2期. 轉引自中國人民大學復印資料(中小學管理200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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