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中國當前基層財政體制改革中的政府級次問題探究
對中國當前基層財政體制改革中的政府級次問題探究所謂基層政府,在中國現行體制下指市(地區)、縣(市轄區)、鄉(鎮)三級政府;鶎迂斦w制通常被稱為省以下財政體制,一般包括省對市(地、州)財政體制、市(地、州)對縣財政體制、縣對鄉鎮財政體制三個層面。①
當前與政府級次調整有關的改革措施,主要是弱化鄉級財政的“鄉財縣管”改革和擴大縣級政府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強縣擴權”改革試點。這兩項改革將為構建中央、。ㄖ陛犑校、市縣三級政府體制奠定基礎。我們認為,減少政府財政級次的總體改革方向值得肯定,但不應該是自上而下、統一的建構性改革方案,應當鼓勵和允許多種模式的地方財政體制并存發展,在提倡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同時,賦予地方根據自身情況選擇財政分權模式的權力。
一、大政府與小政府:新公共管理理論的啟示
政府財政級次改革面臨的基本理論問題,實際上是要回答究竟多大規模的政府是最優的。合并政府單位,減少政府級次固然能夠減少政府機構的數量,節約行政成本,但評價地方政府規模的基本標準應當是,某種規模是否有利于更好地滿足地方轄區居民的公共需求偏好。
目前中國主流的政府財政級次改革理論,是將中國目前的五級政府框架與聯邦制國家的三級政府框架相比較,主張把政府級次縮減為三級加兩個半級,即中央、省、縣三級政府加地、鄉兩級派出機構,市與縣財政同級;在簡化政府級次的前提下按照“一級政府、一級職能、一級財權、一級稅基、一級預算、一級產權、一級舉債權”構造完整的多極財政(賈康、白景明,2003)。從具體政策主張來看,這一改革思路以中國目前政府級次過多,行政成本高昂,無法實現完善的分稅體制為出發點,具有很強的針對性。但是,如果按照滿足地方轄區居民公共需求偏好的標準和新公共管理理論的有關結論來分析,這一思路有許多基本問題需要進一步深入探討:
首先,聯邦制國家三級政府框架的憲政基礎是地方自治,在地方自治的情況下,基層政府單位的組建規則及其與其他政府單位的關系,和基于自上而下的行政隸屬關系構建起來的中國基層政府有本質的區別。以地方自治原則組建的地方政府,無論規模大小都不存在相互之間的隸屬關系,更沒有行政級別的差異。
其次,發達國家也并不是都是三級政府架構,如法國就是中央-大區-省-市鎮四級。而所謂的地方政府也并不僅有一個層次,如美國地方政府中縣、市、鎮之問就存在著錯綜復雜的法律關系。
其中在有些州,鎮在法律上和區域上從屬于縣,但縣是州政府的分支機構,沒有地方自治權,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地方政府。而在另外一些州,鎮在法律上從屬于市,但市政府和區域內的鎮政府都是通過選舉產生的地方政府,兩者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在公共服務供給方面是協商、合作關系。
因此,在借鑒國際經驗時,不能僅僅看到表面上的三級政府架構,更要看到三級政府架構背后多樣化的地方政府組織和分工模式。
第三,按照新公共管理理論,在供應與生產分離的情況下,評價政府最優規模的標準是政府作為基本供應單位對轄區內居民偏好的回應性和供應效率。主流的改革理論并沒有回答為什么現階段中國的鄉鎮政府不能作為基本供應單位存在,也沒有回答鄉鎮政府和地級政府變為派出機構后,是否可以作為供應單位繼續存在,如果允許它們作為供應單位存在,它們除了組織機構上不同于完整的政府單位之外,它們還應有怎樣的供應職能?
美國有87000多個地方政府,即使不包括特別目的區的地方政府,也有38900多個,平均每個州要管理大約。779個地方政府。而法國有36000個市鎮,平均每個省要管理360個左右的市鎮。
2003年,中國有鄉級政府44067個,縣級政府2861個,地級政府333個,省級政府34個,②按13億人口計算,每個鄉鎮政府管轄約3萬居民,每個縣級政府則要管轄約45萬人。從國際比較來看,鄉鎮政府作為最基層的政府仍有存在的必要。
第四,主流改革思路更多的是從政府的行政成本角度,而不是地方公共品供應的角度討論財政級次改革的問題。從公共品供應的角度看,政府并不是惟一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組織,農村地區的村民自治組織、城市的社區同樣是重要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應單位,非政府和準政府的供應單位在地方公共品的供應中同樣發揮著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把基層財政體制改革放到這一背景下分析,中國基層財政體制改革將有更多的模式,如鄉鎮政府并不一定要作為縣政府的派出機構,也可以作為多個村民自治組織的協調單位存在。
最后,主流的改革思路基本上是建構理性的,也就是說仍然希望構建一個自上而下,相對整齊劃一,“最優”的政府財政體制模式。而我們認為,對于中國這樣一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千差萬別的大國而言,尊重地方的首創精神,允許多種不同模式的財政體制存在可能是更合理的。也就是說,發表中國財政體制改革的應當是演進理性,而不是建構理性。
綜上所述,減少政府財政級次的總體改革方向值得肯定,但不應該是自上而下、統一的建構性改革方案,應當鼓勵和允許多種模式的地方財政體制并存發展,在提倡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同時,賦予地方根據自身情況選擇財政分權模式的權力。
尊重地方的創造精神和選擇權,為多樣化的地方公共品供應單位,及多種省以下政府間財政關系模式創建一個能夠生存和嘗試的空間是非常重要的。按照經濟社會發展特征,城市、小城鎮、農村地區可以適用不同的基層財政體制模式。經濟相對發達的鎮政府應當有權力作為基本供應單位繼續存在;而那些中心城市周邊的縣級政府也可以取消變為地級市的派出單位。從長期來看,地方的分權和自治應當成為政府財政級次改革主要的推動力量。
二、“鄉財縣管”改革
近年來,農業稅的取消和鄉鎮政府職能和財政供養人員的上劃,以及稅務、工商、技術監督管理機構已經按照經濟區域而非行政區劃設置,維持原有的鄉級財政體制的配套環境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賈康、白景明,2003)!班l財縣管”正是在這種背景下采取的針對鄉鎮,尤其是以農業為主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的改革措施。該項改革首先在農村稅費改革的試點省份安徽試行,農業稅取消后開始在全國許多省份陸續推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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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安徽省財政廳介紹,選擇這一改革模式的原因是:(1)安徽大部分鄉鎮經濟規模小,年財政收入平均在500萬元左右,財政自求平衡和自我發展的能力較弱。特別是中小學教師工資上劃、鄉鎮衛生院改為縣級供給后,縣級財政承擔了鄉鎮財政原有支出責任的大部分,鄉鎮政府職能進一步弱化,沿襲多年的鄉鎮財政管理方式急需變革。(2)許多鄉鎮財政支出不規范,支出需求無限制膨脹,形成以支促收,導致鄉鎮想點子、變名目向農民亂收費,進而可能回到過去亂攤派、亂收費的老路上去。如何規范鄉鎮財政支出管理,成為鄉鎮財政面臨的主要問題。(3)鄉鎮財政困難。2004年上半年,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在全省范圍內組織開展縣鄉財政情況調查,查明截至2003年底,安徽省鄉鎮負債總規模達132億元,鄉(鎮)均負債753萬人民幣。③日趨沉重的債務負擔已嚴重影響了基層政權的運轉和農村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鄉鎮財政之所以陷入困境,根本原因是人太多、債太重,只有把這兩個“口子”扎住,鄉鎮財政困難才有望得到緩解,即通常所說的“先剎車、后消腫”。
“鄉財縣管”是否意味著取消了鄉級財政?對此,安徽省明確了“三權”不變的改革原則,即鄉鎮預算管理權不變、鄉鎮資金所有權不變、財務審批權不變。這不僅繞開了“一級政府一級財政”的敏感話題,也消除了由此引發的改革阻力。因此這一改革也被稱為“鄉財縣管鄉用”。
目前全國各地推行的“鄉財縣管”改革的具體措施有所差異,但其基本內容大體相同,具體措施包括:預算共編、賬戶統設、集中收付、采購統辦、票據統管等。將鄉鎮財政的預算編制、資金管理、撥付、使用各環節置于縣級財政監督之下,有利于加強對鄉鎮政府財政收支的管理。
改革的配套措施主要是:清理鄉鎮財政供養人員,嚴格控制財政供養人數增長;明確鄉鎮財政支出的基本順序,按“保工資、保運轉、保重點”的原則,優先保證工資正常發放;全面清理鄉鎮銀行賬戶和票據,摸清鄉鎮收入家底,核實清理鄉鎮各項債權債務。在此基礎上嚴禁新增負債,并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努力消化現有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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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對“鄉財縣管”改革動因及措施的分析可以看出,“鄉財縣管”改革將鄉鎮政府的“一級財政”弱化為“半級財政”,盡管名義上保留了鄉政府對本級資金韻所有權和使用權,但通過一系列財務統一管理措施,實際上大部分財權已上劃到縣,真正留給鄉政府的“活錢”并不多。這種財政管理權限的上劃,從短期來看,與農業稅取消及鄉級財政支出責任的減少相適應,同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實現對鄉級政府行為的制約,堵住了鄉級政府亂收費、亂支出、亂借債的口子。在這個意義上,“鄉財縣管”改革可以看作是通過弱化鄉級財政,加強對鄉級政府的監督,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有效舉措。
但是應當看到,“鄉財縣管”改革僅僅是縣鄉兩級財政管理權限的改革,縣鄉兩級的總財力并沒有增加,通過加強對鄉級財政支出的管理,能夠相對減少行政成本和資金浪費,但如果沒有轉移支付等配套措施,“鄉財縣管”并不能從根本上緩解縣鄉財政的困難。而鄉級政府財權的削弱和上劃,盡管有利于加強對鄉級政府行為的監督,但同時也使鄉級政府基本喪失了為轄區內居民自主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能力!l財縣管“后出現的主要問題:一是鄉鎮政權運轉更加困難;二是加劇了鄉鎮公共服務供給缺位;三是鄉鎮資金管理成本加大,資金使用費時費力。
。ㄈ班l財縣管”改革與農村地區公共品的供應
“鄉財縣管”改革目前在全國許多省份已陸續推開,但是,如果把“鄉財縣管”改革作為政府財政級次改革的一部分,還有許多重要的理論和實踐問題需要進一步深入研究。
首先,“鄉財縣管”改革的直接動因是農業稅取消和鄉鎮政府職能及財政供養人員的上劃。但這主要是以農業為主的鄉鎮面臨的問題。對于那些具有一定的工商業基礎,農業比重較低,自有財力相對充沛、經濟較發達的鎮財政是否也要縣管?
我們在調查中注意到,與“鄉財縣管”改革相反,全國十一個部委批準的小城鎮綜合改革試點中,經濟較為發達的試點鎮擁有更大的財政自主權,如我們調查過的西安市臨潼區的新豐街道辦事處④。按照國家統計局農村社會經濟調查總隊發布的數據,2003年我國1000個綜合發展水平較高的小城鎮的財政收入,占全國小城鎮收入總數的50%左右,鎮均1.55億元,是全國小城鎮平均水平的10倍多。對于這些經濟較發達的小城鎮,是否也有必要進行“鄉財縣管”改革?另外,推進“小城鎮”建設是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勞動力轉移的重要政策!班l財縣管”改革,以及弱化鄉鎮政府的改革方向,與推動“小城鎮”建設之間的矛盾如何協調?實際上,2002年12月26日國務院轉發的《關于完善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意見》中,第五部分就明確提出了“根據鄉經濟狀況合理確定鄉財政管理體制”的建議(財政部,2002)。
其次,“鄉財縣管”改革的方向是否就是最終取消鄉鎮級次政府。鄉鎮一級財政現有職能的弱化,是否意味著鄉鎮政府作為農村地區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應單位沒有存在的必要。
如果僅僅從農業稅取消后鄉政府喪失了自有財力的角度來看,沒有收入并不意味著沒有職能;而現階段職能的上劃也并不意味著鄉級政府在作為供應單位存在的村民自治組織和縣級政府之間,就沒有生存的空間;縣政府是否有能力直接在眾多的行政村之間進行協調和提供公共服務;這些問題都有待深入研究。
進一步講,政府財政級次改革的目標和評價標準應當是什么?財政級次減少后財政供養人員的縮減和行政成本的降低對中國目前的財政運行而言固然是非常重要的,但基層財政體制改革的根本目標和評價標準應當是提高各級政府對轄區內居民偏好的回應性和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應效率。按照新公共管理理論,區分供應與生產后,作為供應單位存在的基層政府管轄范圍并不是越大越好,相反,轄區范圍較小,居民公共需求同質化程度較高的基層政府更有利于實現其職能。
第三,即使是對于那些經濟發展落后的農村地區而言,基層財政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否就是徹底剝奪基層政府的經濟發展職能,僅僅維持“吃飯”和最低標準的公共服務。農業作為弱勢產業、農民作為分散的小生產者,誰來負責將他們組織起來應對市場風險和發展現代化集約經營?取消了鄉鎮政府,中國廣大農村地區基本的組織架構也就根本改變了,單純依靠市場的力量能否自發地實現經濟發展?(潘維,2003)
第四,政府并不是惟一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組織,農村自治組織也是農村地區重要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應單位。即使政府級次改革的最終目標是取消鄉鎮政府建制,也并不能排除在現有鄉鎮管轄區域內需要存在介于村和縣之間的鄉鎮層次的供應單位。鄉鎮層次的供應單位無論作為縣政府的派出機構,還是作為相鄰幾個行政村的協調單位,在農村地區公共產品和服務供應中仍然可以發揮重要職能。
在這個意義上,“鄉財縣管”改革僅僅是現階段農業占主導地位的地區在轉移支付等配套改革不到位的情況下應對農業稅取消和財政支出責任調整的一種嘗試,鄉級政府在整個農村地區公共產品和服務供應中的地位和作用仍然需要進一步研究和探索。
第五,僅就近期而言,如果說“鄉財縣管”改革能夠實現對鄉級政府的有效監督,減少行政成本,但這種監督及行政成本的降低不應以農村地區公共品供給的進一步短缺為代價。而且,“鄉財縣管”改革的基本路徑仍然是基于自上而下行政隸屬關系的行政性改革,對鄉鎮政府更為有效的監督,是自下而上的轄區內居民的監督。⑤
最后,從農村地區公共品供應的角度來分析,要解決縣鄉財政的困境,增加農村地區公共品的供應數量、提高供應效率,需要從兩個方面人手:一方面,通過以公共服務均等化為目標的轉移支付制度的完善,增加縣鄉兩級的財力,這是解決農村地區公共品供應短缺問題的資金基礎;另一方面,需要加強對縣鄉兩級財政運行的監督和管理。這種監督和管理既可以來自于上級政府,也可以來自于轄區內居民,相對而言,后者比前者更有利于基層財政體制改革長遠目標的實現。因此,在這個意義上,“鄉財縣管”改革僅僅是緩解縣鄉財政困境的短期措施。
三、“強縣擴權”改革與“省直管縣”體制
為了加快縣域經濟的發展,緩解縣鄉財政困境,近年來,除一直實行“省直管縣”體制的浙江外,河北、江蘇、河南、安徽、廣東、湖北、江西、吉林等省份陸續推行了以“強縣擴權”為主要內容的改革試點。
“強縣擴權”改革是在現行政府架構下對行政管理體制和財政體制進行的調整,其實質是縮小地市級政府對所屬縣的管理權,擴大縣級政府的自主權,減少管理層次,提高行政效率,促進縣域經濟發展。尤其一些地區實行財政體制上的“省直管縣”,減少了收入分享的層次,能夠切實增加縣級財政收入,有效緩解縣鄉財政困難。但在試點過程中,也出現了許多新的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措施,推動“強縣擴權”改革向“省直管縣”體制順利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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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實行的“市管縣”體制,在打破城鄉分割,促進城市化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進入新的階段,“市管縣”體制逐漸暴露出了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1)地市級政府掌握了大量經濟社會管理權,縣級政府自主權過小,不利于縣級政府因地制宜履行職能,阻礙了縣域經濟社會的發展。(2)一些經濟實力較弱的地級市實行市管縣,存在著“小馬拉大車”的現象。
這些地級市不僅不能起到輻射、帶動的作用,還與所屬經濟實力較強的縣之間在經濟發展和體制創新等方面存在許多矛盾,束縛了縣域經濟的發展。(3)管理層次過多造成行政成本高昂,行政效率低下。一些不具備中心城市功能的地區強行升格為市,增設機構、擴大編制造成行政事業費支出過大。據測算,一個中等地級市,每年僅工資支出就要2億左右,再加上后勤、辦公經費等,平均每個市本級的財政支出約要5億,全國共有260多個地級市,匡算下來,每年全國僅地級市本級的財政支出就要在1300億以上。(4)市管縣體制下,縣成了地級市的附屬行政單位,一些經濟相對落后的地級市為了加快城市化發展,往往依靠行政權力,將財權上移,事權下移。如將稅源豐沛的骨干企業的稅收直接劃為市級收入、低價征收所屬縣的土地用于拍賣和項目開發。這是造成縣鄉財政困難、城鄉差距不斷擴大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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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目前各地推行的“強縣擴權”改革的具體措施和改革力度不盡相同,但改革的思路基本一致:一是賦予縣級政府更大的自主權,把一些原本屬于地市級政府的行政審批權力直接下放到縣;二是在財政體制上相應提高縣級財政的分享比例,增加縣級政府收入;三是選擇擴權試點縣時,優先考慮綜合實力較強的縣,兼顧部分中等和貧困縣。具體來講,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強縣擴權”改革中下放的權力,大部分是原來屬于地市級的行政審批和管理權。如2002年8月17日浙江省委辦公廳下發文件,將313項審批權下放給紹興、溫嶺等20個縣(市、區)。
下放的權限主要是兩類:一是除國家法律、法規有明文規定之外,須經市審批或由市管理的,由擴權縣(市)自行審批、管理;二是須經市審核、報省審批的,由擴權縣直接報省審批,報市備案。文件還規定,按國務院有關部委辦文件規定須經市審核、審批的事項,原則上也要放權。
第二,各地“強縣擴權”改革中對財政管理體制的改革力度有所差異。如河北省對辛集市(縣級市)等22個縣(市)進行的“擴權強縣”試點中,試點擴權縣(市)不僅被賦予與設區的地級市相同的經濟和社會管理權限,在財政體制上,試點縣(市)實行與省直接結算的體制。從2005年1月1日起,設區的地級市不再分享原所轄的擴權試點縣(市)收入,擴權縣(市)收入除按現行財政體制上繳中央、省部分外,其余全部歸縣級支配。而河南省的擴權試點改革,對鞏義、項城、永城、固始、鄧州等5個縣或縣級市實行了財政直接結算的體制,對新密市等30個縣(市)只增加了部分稅收權限。
第三,各地大多選擇經濟實體較強的縣進行試點,如河北省確定的22個試點縣中有16個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只有6個經濟基礎相對薄弱。河南選擇擴權的35個縣中,包括了所有排名前20位的縣(市),這些縣(市)的經濟生產總值,幾乎占了全省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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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強縣擴權”改革試點過程中也出現了許多值得重視的問題,主要有:
第一,擴權縣與上級(地市)政府的關系需要進一步協調。擴權的主要措施是將地市級政府的權限下放到縣,一些地市級政府為了本級利益,不愿下放權力,在養路費、交通規費的征收中一些地方出現了與擴權縣爭收的情況。由于縣級政府的人事權仍然掌握在地市政府手中,在落實擴權政策時,擴權縣與上級(地市)政府許多矛盾難以協調,容易出現“兩個婆婆”的問題。
第二,垂直管理部門在擴權政策中定位模糊。土地、金融、工商、稅務等垂直管理的部門對當地經濟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但它們各自都有自上而下的一套行政管理體制,擴權政策在這種既成的事實面前顯得無能為力。對于垂直管理部門的權力如何定位,是擴還是不擴、擴到什么程度都缺乏一個明顯的界定。
第三,“強縣擴權”后省級政府的監督管理能力問題。擴權后,大量經濟社會管理事務將由縣政府直接與省聯系,省級政府能否直接管理數量眾多的縣?省級政府的管理半徑增加,如何有效監督縣級政府權力的使用?這些都是當前試點改革和未來實行省直管縣體制需要研究的問題。
。ㄋ模┩菩小笆≈惫芸h”體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在現有的五級政府框架下,“強縣擴權”改革弱化了縣級政府對地市級政府的行政隸屬關系,使縣級政府獲得部分地市級政府的社會經濟管理權限,為“省直管縣”體制奠定了基礎。但是,“省直管縣”體制在全國范圍推行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防止出現“一哄而上”和“一刀切”。
第一,省直管縣體制在浙江的成功,有浙江特殊的地理環境和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作為背景(閻坤,2004)。對于那些管轄區域較大的省份,許多縣政府在地理位置上距離省城較遠,區域之間的情況也有很大差別。而且,這一體制要求省級財政及許多配套措施的支持,其中浙江實行的分稅加增長分成的分稅模式,和財政與地稅合署辦公的組織形式,是省直管縣體制得以有效運行的重要保障。從全國范圍看,目前除浙江外,采用分稅加增長分成這一分稅模式的只有江蘇,而且大多數省份實行地稅部門垂直到省管理的組織形式。這意味著其他省份在實施省直管縣體制時,很可能需要對本省的財稅體制和組織結構進行大的調整。因此各地應當根據自身的情況,慎重研究在本省近期內的可行性。
第二,省直管縣體制對省級財力分配格局和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影響。對中國絕大多數省份而言,由于管轄范圍較大,一個省內部同樣存在著區域發展不均衡問題。在市管縣體制下,縣級財力與所隸屬的地、市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總體財力直接相關。省直管縣體制的實施,在總體上將有利于縣級財力在全省范圍內的相對均衡,但這同時意味著,省級政府要從發達地區集中更多的財力用于對落后地區的省級財政轉移支付。
省內的財力轉移標準應當以省內某種程度的公共服務均等化為目標,而省內的公共服務均等化與全國范圍的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關系是怎樣的?在未來的財政體制調整中,全國范圍的公共服務均等化是否要以一定程度的省內均等化為前提?對于區域內經濟發展水平差距較大的省份來講,如果實施省直管縣體制,一定標準的省內公共服務均等化是否應是省級政府的職責。
第三,省直管縣體制對現有以中心城市為核心的市縣經濟聯系的影響。長期實行的市管縣體制,尤其是依附于經濟較為發達的中心城市的縣域經濟,與中心城市之間已經實現了某種程度的分工和協作關系,中心城市也為所屬周邊縣的基礎設施和經濟協作網絡投入了大量的資金。省直管縣的體制是否適用于這種在經濟上已經依附于中心城市的縣是一個需要慎重研究的問題。
第四,工業化和城市化是今后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城市化的發展勢必造成城市范圍的擴張。在市管縣的體制下,隨著城市的發展,許多原來以農業為主的周邊縣逐步成為城市所轄的區,市管縣體制為中心城市的發展提供了較大的發展空間。而實行省直管縣后勢必對中心城市的擴張造成負面影響。因此,省直管縣體制在目前階段可能更適用于中心城市數量較少的省份,而在全國范圍的普遍推行還有待探討。即使在總體上某些省份與浙江的情況類似,有利于推行省直管縣體制,也應當為中心城市的發展預留空間。
第五,“強縣擴權”改革后,擴權試點縣擁有了大量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如何有效監督約束縣級政府行為,防止出現投資沖動和重復建設,是關系到“強縣擴權”改革和未來“省直管縣”體制成敗的關鍵問題!皬娍h擴權”改革應與轉變政府職能、構建公共服務型政府結合起來,避免出現“一分就亂”的局面。
第六,從地方公共品供應與生產效率的角度分析,“強縣擴權”和“省直管縣”改革實施后,省級政府是否有能力取代原來的地市級政府直接協調大量跨縣域公共品的供應和生產?在管轄區域較大的省級單位,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在原地市級轄區范圍內設置省政府的派出機構,即原來的地區行政公署架構,這涉及到這“半級”政府與省和縣的職責劃分問題,尤其是與原中心城市的關系問題,這種體制安排很容易回歸到“市管縣”體制。另一個辦法就是劃小省級單位,縮小管理半徑,徹底取消地市級行政層次,而“分省”改革涉及到整個國家行政區劃的重新調整,需要進行更為深入和慎重的研究。
、僮鳛槭〖墕挝淮嬖诘闹陛犑,管轄范圍較小,(www.annahuzar.com)沒有地市級架構,在某種程度上也可被視為財政意義上的基層政府。另外,在財政體制上相對獨立于所在省的計劃單列市,屬于基層政府,但通常并不受本省確定的省以下財政體制的制約。因此,嚴格意義上的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并不包括計劃單列市。由于我們的研究更關注直接為所在轄區居民提供地方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地方政府。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也是我們的研究對象。
、谫Y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簡冊(2004年版)》。
、蹌㈨樌、張楠等:《中國鄉鎮負債之痛》,中國農村研究網2005—7—18.
、芘R潼區新豐街道辦事處屬于全國十一個部委批準的小城鎮綜合改革試點單位,目前正處于第二輪改革試點階段。在財政管理體制上,這一案例的最大特點是,該辦事處(等同于鄉鎮)設立一級金庫,這與以前所了解的“鄉財縣管、鄉鎮一級不設金庫”的作法截然不同。它實行獨立的財政核算,全年地方財政收入與l臨潼區實行比例分享,上劃區財政10%,90%留歸本級財政使用。
這種體制安排,實質就是一種財政包干體制:本級財政除完成上劃任務外,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究其原因,除了作為小城鎮試點單位,政策上加以支持外,更重要的原因,或者說是能夠實行這種財政包干體制的前提,是在它的轄區內有幾家企業。這些企業,是該街道辦事處的重要財源,足以支持它實行獨立的財政核算。
、萑绻苋蓍_認為,“鄉財縣管”改革的推進與宏觀財政體制、科學理財、依法理財、公共財政、民主財政方面的合理性要求均背道而馳;崔強則進一步提出從依法治國、依法理財和建立科學規范的公共財政管理體制的長遠目標來看,“鄉財縣管”不如鄉財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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