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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保證金的法律風險

    時間:2022-08-05 12:43:42 經濟法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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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保證金的法律風險

      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保證金的法律風險
      
      宋曉鋒
      
      一、案情簡介:
      
      201*年2月,小李受聘到北京某汽車運輸公司任貨車司機一職,月工資為3500元,勞動合同期限為二年,試用期兩個月。在試用期內,該公司并沒有給小李發放工資,該公司稱,要把小李在試用期的工資暫時扣押,待勞動合同期滿后在發給小李,小李認為這樣不合理,并向本律師咨詢
      
      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第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www.annahuzar.com)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法律風險
      
      在實踐中,有些企業以防偷、防跑、防犯規等等為由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 “保證金”等,如果沒有押金,就扣下試用期期間的工資做抵押。其實,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的,一旦勞動者向勞動部門投訴,企業是得不償失。新《勞動合同法》對此做了明確規定,并規定了用人單位違法的處罰措施。 因此,新法實施后,企業在招工時收取押金、扣押證件的,不僅面臨行政處罰,還將面臨民事賠償。
      
      本案中,小李可與單位進行溝通協商,要求用人單位及時支付暫扣的工資;協商不成,小李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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