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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5-01-11 11:43:58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范例15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電氣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范例15篇)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1

      1、臨時電氣線路治理制度的規定,主要針對臨時用電,起到用電安全、合理安排電源的治理作用。

      2、臨時線路布線需工程部配電領班現場勘探,確定現場臨時用電布線的可行性。工程部配電領班布線前需做如下工作:

     。1)電源進線及配電箱的'線路走向、位置;

     。2)進展負荷計算,選擇導線截面和電氣的類型、規格;

     。3)繪制電氣平面圖、立面圖和接線系統圖;

     。4)制定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

     。5)組織配電電工布線。

      3、臨時用電布線、線路修理和撤除,必需由工程部電工操作。

      4、工程部有義務對用電人員進展培訓,用電人員也應做到:

     。1)把握安全用電根本學問和所用設備的性質;

     。2)使用設備前必需按規定穿戴和配備好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并檢查電氣裝置和愛護設施是否完好,嚴禁設備在缺陷狀態下運轉;

     。3)停電的設備必需拉閘斷電,鎖好開關箱;

     。4)負責愛護所用設備的負荷線、愛護零線和開關箱,發覺問題,準時報告解決;

     。5)搬遷或移動用電設備;

      必需由工程部電工處理

      5、臨時用電必需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應包括:

     。1)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的全部資料;

     。2)修改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的資料;

     。3)技術交底資料;

     。4)臨時用電工程檢查驗收表;

     。5)電氣設備的調試、檢驗憑單和調試記錄;

     。6)接地電阻測定記錄表;

     。7)定期檢(復)查表;

     。8)電工修理工作記錄。

      6、安全技術檔案應由主管該現場的配電領班或以上級別的工程人員負責建立與治理。其中《電工修理工作記錄》可指定電工代管,并于臨時用電工程完畢后統一歸檔。

      7、臨時用電現場需由電工定期巡檢,對擔心全因素,必需準時處理,并應履行復查驗收手續。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2

      一、井下檢漏繼電器管理細則:

      1、凡井下1140v、660v、380v供電網絡必須設置漏電繼電器。

      2、檢漏繼電器下井前,試驗組應按規定內容進行檢查、檢修及模擬整定調試。

      3、安裝時,應在正常負荷下進行整定調試。

      4、值班人員每天進行一次接地試驗,并填寫記錄。用電話向電管組匯報。

      5、每月上旬按規定方法對檢漏繼電器進行一次遠方人工漏電試驗(在試驗前,必須按規定檢查瓦斯,且在瓦斯不超限時,方可進行試驗),并填寫記錄,報機電礦長、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電科。

      6、運行中的檢漏繼電器不準任意拆除或停用。

      7、若必須停用時、通知調度室,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二、過流保護管理細則:

      l、所有帶有過流保護的電氣設備,下井前必須對過流保護裝置進行試驗。

      2、設備安裝時,必須有供電設計,由使用單位按設計整定,電管組負責監督,檢查。

      3、負荷(設備容量)變化時,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在批準申請時,按需要確定過流保護整定值,由設備管理單位調整保護整定值。

      4、非專職人員,不準隨便調整整定值。

      5、40kw以上電機必須使用電機綜保。嚴禁用銅、鐵、鋁線代替保險絲。

      三、保護接地管理細則:

      1、所有必須接地的電氣設備,其接地極都要和接地網聯接。

      2、井下變壓器禁止中性點接地,禁止由地面中心點接地的變壓器向井下供電。

      3、有值班人員的機電峒室和有專職司機的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每班必須進行一次表面檢查,其它電氣設備和保護接地,由維修人員每周一次的表面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將檢查的問題記入記錄表,并向有關領導匯報。

      4、電管組每季對井下總接網的接地電阻進行一次測定,要采用安全火花型測量儀表(zc-18安全火花型接地搖表),并將測定的數據記入記錄表內。如有不合格的地方,設備使用單位及時處理,直到合理。

      四、煤電鉆綜保、照明信號綜保管理細則:

      1、凡井下使用煤電鉆、照明信號裝置必須使用相應的綜合保護裝置。

      2、煤電鉆、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下井前,機修廠應按規定內容進行檢查、檢修及模擬整定調試。

      3、安裝時,應按規定安裝接地裝置,并進行整定、調試、試驗。

      4、值班人員每班進行一次保護試驗,并填寫記錄。用電話向電管組匯報。

      5、使用單位要認真落實煤電鉆、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使用、維護責任制,機電負責人要經常對煤電鉆、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按排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6、機電科定期對煤電鉆、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使用單位處理、并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7、運行中的煤電鉆綜保、照明信號綜保不準任意拆除或停用綜保單元,否則按違章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皮帶機綜保管理細則:

      1、凡我礦在用皮帶機必須按規定安裝皮帶機綜合保護裝置。

      2、皮帶機綜合保護裝置下井前,試驗組應按規定內容進行檢查、檢修及調試。

      3、安裝時,應按規定安裝、試驗,確保保護裝置可靠使用。

      4、使用單位要認真落實皮帶機綜合保護裝置使用、維護責任制。機電負責人要經常對皮帶機綜合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按排處理。

      6、機電科定期對皮帶機綜合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使用單位處理、并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7、運行中的皮帶機信號綜保不準任意拆除或停用,否則按違章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六、電氣設備接火的規定:

      (1)凡井下660v、380v電氣設備接電,必須認真填寫電氣設備接電申請單,嚴格按照電管組批準方案執。

      (2)新工作面及固定電氣設備安裝,必須按供電網絡設計圖領用電氣設備。

      (3)接電申請單由使用單位提出,交電管組審批備案,辦理接電手續。礦調度室按接電手續安排接電時間。待使用單位電氣設備安裝完畢后,電管組專職人員到現場對電氣設備進行全面檢查,確認供電線路符合設計要求,接線工藝符合標誰,電氣設備無失爆后,再辦理送電手續。并由礦調度室據此安排檢查工作面瓦斯不超限時,方能通知供電單位送電。

      (4)各供用電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機電科下發的供電系統圖接線。對違犯單位處以500元以上罰款,對操作人員處以30元罰款,且必須停產整改。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3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電氣作業的安全要求、電氣作業的管理和安全檢查內容等。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各部門的電氣作業,控股子公司和外來施工單位應參照執行。

      2術語及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

      電氣作業electric operation

      指電氣安裝、調試、維修保養、操作和運行管理等作業。

      2.2

      電氣作業人員electrical workers

      指直接從事電氣作業的電工,以及從事實際操作的電氣工程技術人員或電氣管理人員。

      2.3

      有限空間confined spaces

      指僅有1~2個人孔,即進出口受到限制的密閉、狹窄、通風不良的分隔間,或深度大于1.2m封閉或敞口的只允許單人進出的通風不良空間。

      2.4

      手提燈handlamp

      一種帶有一個手柄和一根軟纜或軟線的可移式燈具。

      2.5

     、㈩惞ぞ遚lassⅱtool

      指這樣一類工具:它防電擊保護不僅依靠基本絕緣,而且依靠提供的附加的安全措施,例如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沒有保護接地也不依賴安裝條件。

      2.6

     、n惞ぞ遚lass ⅲ tool

      指這樣一類工具:它的防電擊保護依靠安全特低電壓供電,工具內不產生高于安全特低電壓的電壓。

      3電氣作業的安全要求

      3.1對電氣作業人員的規定

      3.1.1電氣作業人員應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無癲癇病、精神病、心臟病、色盲等妨礙電氣作業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3.1.2電氣作業人員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1.3電氣作業人員應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操作證并按規定期限參加復審。連續中斷電氣作業六個月以上者,應重新進行培訓、考核、取證。

      3.1.4在變/配電站內從事電氣作業的人員應進行上崗前的體檢,以后按規定定期檢查。發現患有禁忌癥及生理缺陷者應予以調離。

      3.2電氣作業的一般安全要求

      3.2.1從事電氣作業人員應根據作業要求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3.2.2在有監護要求的場所進行作業時,電氣作業人員應不少于兩人,應指定專人進行監護。

      3.2.3嚴禁在雨雪天氣進行露天帶電的電氣作業。

      3.2.4嚴禁手上潮濕時進行送電和拉閘作業。

      3.2.5電氣作業人員嚴禁在作業過程中佩戴金屬飾品。

      3.2.6工作前應檢查確認工具、測量儀器和絕緣用具是否靈敏可靠。

      3.2.7電氣設備檢修和線路施工,應嚴格按送電規定的程序進行。

      3.2.8電氣設備未經驗電,一律視為有電,不應用手觸及。

      3.2.9工作臨時中斷后或每班工作前,應重新檢查安全措施,驗明無電后方可繼續工作。

      3.2.10不應帶負荷進行拉閘操作。凡校驗及修理電氣設備時應切斷電源,取下熔斷器并斷開閘刀,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告牌,停電警告牌應嚴格執行“誰掛誰取”的原則。

      3.2.11不應帶電作業。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停電時,在有經驗的電工監護下,劃出危險區域,采取嚴格的安全隔離措施后方可操作。

      3.2.12用電產品因停電而停止動作或故障等情況導致開關跳閘后,應仔細檢查有關線路和設備,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合上開關,不應強行送電。

      3.2.13調換熔斷器,一般應切斷電源,若需要帶電操作時,須切斷負載,戴好絕緣手套。進行熔斷器調換作業的,應先切斷用電負載,作業人員戴好絕緣手套后方可進行調換作業,必要時使用絕緣夾鉗,站在絕緣墊上。熔斷器的容量應與設備和線路容量相適應,不應使用超容量的熔斷器和其他導體代替熔斷絲(熔斷器)。

      3.2.14電氣設備正常情況下不帶電的金屬外殼應可靠接地(接零),接地(接零)線的接設應符合相關標準。在同一低壓電網中不允許將部分的設備金屬外殼采用保護接地,而另一部分電氣設備采用保護接零。

      3.2.15電氣作業工作結束時,應整理材料,清點工具,清理場地,文明生產。

      3.2.16凡地面破土、挖掘、打樁等涉及地下電纜管線時應向動力主管部門申請,并經技術論證,批準后方可施工。

      3.2.17切斷電源應先斷開負荷開關,然后斷開隔離開關;合上電源時,先合隔離開關,再合負荷開關。

      3.2.18任何電線接頭以及電氣線路拆除后均不應將線頭外露,應及時用包布絕緣。

      3.2.19電氣設備附近禁止堆放雜物和易燃易爆物品,周圍保證暢通,檢修方便;電氣箱內應保持清潔,不應存放雜物。

      3.3各電壓值安全使用要求

      3.3.1 220v/380v配電和使用要求

      3.3.1.1 220v/380v供電箱、柜應固定安裝,不應臥放或到處拖拉。

      3.3.1.2供電箱、柜、用電設備、照明燈具不帶電的金屬部分應與供電系統的零線有可靠的連接;供電線路應采用橡套軟線,電纜芯線數應根據負荷及其控制電氣的相數和線數確定:三相四線時,應選用五芯電纜;三相三線時,應選用四芯電纜;當三相用電設備中配置有單相用電器具時,應選用五芯電纜;單相二線時,應選用三芯電纜。

      3.3.1.3電纜中應包含全部工作芯線和用作保護零線或保護線的芯線。需要三相四線制配電的電纜線路應采用五芯電纜。五芯電纜應包含淡藍、綠/黃二種顏色絕緣芯線。淡藍色芯線應用作零線,綠/黃雙色芯線應用作接地線,嚴禁混用。電纜(線)中的綠/黃雙色線在任何情況下只能用作保護接地線。

      3.3.1.4嚴禁使用220v移動燈具和手提燈。

      3.3.1.5嚴禁使用裸燈頭及不封閉的碘鎢燈作照明。

      3.3.1.6 220v手持電動工具應具有塑料絕緣外殼,使用220v隔離電源供電或采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不大于15ma,動作時間采用不大于0.1s的漏電保護器保護。手持電動工具中的塑料外殼ⅱ類工具(手持電動工具的分類見gb3883.1-20xx)和一般場所手持式電動工具中的ⅲ類工具可不連接接地線。使用金屬外殼ⅱ類手持式電動工具時,其金屬外殼應可靠接地(零),其開關箱和控制箱應設置在作業場所外面。

      3.3.1.7 220v/380v分配電箱及電纜應有明顯的標志。

      3.3.1.8非安全電壓的電源線使用時,應進行架空并應有警示標志。

      3.3.1.9對于客戶提供的超過380v電壓的設備,應遵照設備使用說明書進行使用。

      3.3.2 110v配電和使用要求

      3.3.2.1 110v電源應由220v/380v供電系統經隔離變壓器獲得或由獨立的發電機供電。110v供電系統應裝設接地故障的監察報警設備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便及時發現和排除單相接地的故障。

      3.3.2.2 110v隔離變壓器的電源應由專用開關供電。110v隔離變壓器的次級應裝設總開關,110v的配線應裝有分路開關和分支開關。各級短路保護應相互配合,防止越級保護動作。

      3.3.2.3 110v照明布線可采用塑料絕緣線或橡套軟線懸空架設,并加強管理。

      3.3.2.4禁止使用110v移動燈具和手提燈。

      3.3.2.5 110v照明燈具可采用防雨膠木安全燈頭,每一分路裝接燈頭數一般應不大于25只,每一分路的最大負荷應不大于30a。

      3.3.2.6 110v手持電動工具等用電應嚴禁從照明線路上接出,應用橡套軟線從分支開關后面引出。

      3.3.2.7雙層底、軸隧及潮濕危險場所禁止使用110v照明線路。

      3.3.3 36v配電和使用要求

      3.3.3.1 36v供電設備應配備專用接線箱并采取防止人體接觸帶電體的保護措施。

      3.3.3.2 36v電壓除采用單獨電源供電外,如用220v/380v變壓供電則應經隔離變壓器供給。電源總開關、各分路及分支開關箱應有短路保護裝置,并能防止保護裝置越級跳閘。

      3.3.3.3 36v手持電動工具等用電禁止從照明線路上接出,應用橡套軟線從分支開關箱后面引出。

      3.3.3.4嚴禁利用電焊機焊接回路線接裝照明燈。

      3.4生產區域配電使用要求

      3.4.1向船臺、船塢、港池、碼頭、平臺供電應采用三相五線制,供電線路的終端應重復接地。重復接地可利用構造物基礎鋼筋或焊接地網。對于目前采用三相三線制或三相四線制的.企業,應逐步向三相五線制過渡。

      3.4.2供電箱、柜應完好整潔,門蓋齊全無變形,戶外供電箱、柜應有防雨、防汛、防腐蝕措施,箱柜內電氣元件應固定牢靠,線路連接應無松動、無發熱、無燒損,進出電線、電纜應排列整齊,電纜端頭固定良好。

      3.4.3配電開關數量應能滿足生產需要,一路配電開關只能連接一路配電出線,開關操作位置前應標明所控制設備名稱、供電電壓、供電容量等電氣參數。漏電保護開關每月和接電前應試跳一下,確保動作可靠。

      3.4.4配電開關應具有“雙重隔離,一個明顯斷開點”的要求!半p重隔離,一個明顯斷開點”的組合形式有:

      a)熔斷器式刀開關;

      b)刀開關加熔斷器;

      c)自動開關加熔斷器;

      d)刀開關加自動開關。

      注:自動開關和熔斷器應能起短路保護作用,其動作值應和供電容量相匹配。

      3.4.5在易燃易爆場所安裝所有電氣線路以及相應設備設施應符合gb 3836.1中的有關規定,如存在不防爆的線路應在作業前拆除。

      3.4.6戶內、戶外線路,特別是潮濕、高溫、有易燃易爆和有腐蝕性物品的車間、倉庫等場所的電氣裝置應符合gb/t 9089.2-20xx、aq 3009-20xx、cb 3438-1992中的有關要求。

      3.5變電站安全要求

      3.5.1變電站應嚴格遵照當地供電部門的要求。

      3.5.2變電站應做好防雨雪、防汛、防火、防小動物的四防工作,門、窗、排風扇洞口等處應裝設金屬網。

      3.5.3變電站應有醒目的安全標志,其安全消防通道應保持暢通無阻,嚴格出入制度。

      3.5.4變電站應備有合格的絕緣棒、絕緣毯、絕緣靴、絕緣手套等用具并應按規定定期檢測,在實物上貼有檢驗合格的標志。變電站還應備有消防器材、急救箱、手提應急照明燈等用具,應按規定定期檢查。

      3.6動力照明箱柜安全使用要求

      3.6.1配電裝置不帶電的金屬部分應與接地裝置具有可靠的連接。

      3.6.2熔斷器的熔體額定電流或自動開關過電流脫扣器的整定電流,應盡量接近但小于被保護線路的負荷計算電流,同時應保證在出現正常的短時間過負荷時,保護裝置不致動作而誤使被保護線路斷開。

      3.6.3箱柜應有防雨的措施。箱柜內的電氣元器件應固定牢靠,線路連接可靠,無松動、發熱和燒損痕跡。有可能觸及的外露帶電體應采取屏護隔離措施。

      3.6.4開關元器件應標明所控制的設備名稱、電氣參數以及熔體電流值,并與所控制的設備相對應。

      3.6.5要害部位的動力、照明箱柜等設施,應具備應急照明的功能。

      3.6.6作業結束后應先停止設備(如電焊機等)運轉,再切斷電源。

      3.7移動電氣設備和工具

      3.7.1電焊機

      3.7.1.1應嚴格按照電焊機使用說明書使用。

      3.7.1.2電焊機應有良好的絕緣和可靠的保護接地或保護接零裝置。對于固定工位的電焊機,其裸露的帶電部分應有安全防護罩。電焊機的冷態絕緣電阻不低于以下規定值:輸入回路(包括與之相連的控制回路)對焊接回路(包括與保護性導體相連的所有控制回路或輔助回路)對所有回路之間為2.5mω。

      3.7.1.3電焊機的一次電源線應采用雙層絕緣的多芯橡皮線或橡皮電纜,應裝設單獨的開關和短路保護。電源線長度不宜超過5m,中間不應有接頭。

      3.7.1.4焊接電纜線的外接應完整,絕緣良好。焊接電纜線需要接長時,應使用接頭連接器牢固連接,接頭不應超過兩個,連接處的絕緣應良好。嚴禁用焊鉗作為連接部件使用。電焊機的接地線應用焊接電纜進行接地連接。

      3.7.1.5電焊鉗應符合安全要求,鉗口、手柄應完整無損,絕緣應良好。焊鉗經濕熱處理后的絕緣電阻應不低于1mω。

      3.7.1.6電焊機應進行可靠的工作接地。

      3.7.2手持式電動工具

      3.7.2.1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應按gb 3787的規定執行。

      3.7.2.2在潮濕場所或金屬構架等導電性能良好的場所,以及在造、修的船舶上,應使用ⅱ類或ⅲ類手持式電動工具。在鍋爐、金屬容器、管道等狹窄場所內,應使用ⅲ類手持式電動工具。

      3.7.3手提燈

      3.7.3.1在特別潮濕的土、磚、混凝土地面以及金屬地面等場所使用的移動式照明燈具電壓應符合gb/t 3805中有關規定,其安裝高度距地面不大于2.4m時,額定電壓不應超過36v。

      3.7.3.2船舶艙室內使用的手提燈,其額定電壓不應超過36v。

      3.7.3.3手提燈為防止意外損壞。燈泡要用防護格柵、半透明罩或類似裝置保護。該裝置應與手提燈燈體牢固固定,燈泡的金屬部分不應外露。

      3.7.3.4行燈的變壓器不應放在金屬容器內、易燃易爆場所或特別潮濕的地方。其引線、插頭、開關、熔斷器、外殼等應完好無損,并應定期檢查。

      3.7.4其他

      對于其他移動電氣設備,應滿足gb 3883的規定。

      3.8接地(零)系統

      3.8.1保護接地(零)

      3.8.1.1電力裝置的下列金屬部分,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接地或接零:

      a)電機、變壓器、電器、攜帶式及移動式用電器具等的底座和外殼;

      b)電力設備傳動裝置;

      c)互感器的二次繞組;

      d)配電屏與控制屏的框架;

      e)房內外配電裝置的金屬架構和鋼筋混凝土架構以及靠近帶電部分的金屬圍欄和門;

      f)交、直流電力電纜接線盒、終端盒的外殼和電纜的外皮,穿線的鋼管等;

      g)裝有避雷線的電力線路桿塔;

      h)安裝在配電線路桿塔上的開關設備、電容器等電力設備;

      i)控制電纜的鎧皮。

      3.8.1.2低壓電力設備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不超過4ω。使用同一接地裝置的并列運行的發電機、變壓器等電力設備,當其總容量不超過100千伏安時,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0ω。

      3.8.1.3為防止觸電危險,在低壓電力網中,嚴禁利用大地作零線。

      3.8.1.4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電力中,采用接零保護時,零線宜在電源處接地,但移動式電源設備除外。架空線路的干線和分支線的終端以及沿線每1km處,零線應重復接地。

      3.8.1.5電纜和架空線在引入車間或大型建筑物處,零線應重復接地(但距接地點不超過50m者除外),若屋內配電屏、控制屏有接地裝置時,也可將零線直接連到接地裝置上。

      3.8.1.6低壓線路零線每一重復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在電力設備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允許達到10ω的電力網中,每一重復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超過30ω,但重復接地不應少于三處。零線的重復接地,應充分利用自然接地體。

      3.8.1.7直流電力網中零線重復接地應采用人工接地體,并不得與地下金屬管道等有金屬連接,如無絕緣隔離裝置,相互間的距離不宜小于1m。

      3.8.2防雷裝置

      3.8.2.1各種避雷裝置在每年雨季前應檢測一次,對不符合要求或損壞的避雷裝置及時修復。

      3.8.2.2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3.8.2.3防雷裝置所屬責任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4電氣作業安全制度

      4.1工作票制度

      4.1.1工作票簽發人應由熟悉情況的生產負責人或電氣技術人員擔任。工作票簽發人應對工作人員的安全負責,在工作票上認真填寫檢修項目、計劃工作時間等有關內容,并在工作票中注明應切斷電源范圍、應裝設接地線及其他所有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4.1.2工作許可人(值班員)應按工作票停電,并落實有關安全措施。工作許可人應向工作負責人交代并一起檢查停電范圍和安全措施,指明帶電部分,說明有關安全問題、移交工作現場,在雙方簽名后方可作業。作業時,工作負責人應始終留在現場,隨時提醒工作人員注意安全。

      4.1.3在檢修中,工作人員應明確任務范圍、帶電部位,認真落實安全措施,服從工作負責人的指揮。

      4.1.4工作完畢后,工作負責人應清點人數,帶領撤出現場,將工作票交給工作許可人,并交待檢修過程和檢修結果,經雙方簽名確認檢修結束。

      4.1.5在下列情況作業,應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

      a)在高壓設備上作業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

      b)在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作業,需將高壓設備停電或采取安全措施的;

      c)帶電作業;

      d)在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作業;

      e)在高壓設備無需停電的二次回路上作業等。

      4.2臨時線路架設申請制度

      4.2.1臨時線路的裝設,應先辦申請手續,經同意后由專業電工安裝,不應私自安裝或先裝后審批。

      4.2.2臨時線路安裝應確定使用期限,一般不應超過15d,如確因生產需要延長使用期,應辦理續用手續。使用期限結束,臨時線路必須及時拆除。臨時線要架空,過軌道等應使用護套。

      4.2.3臨時線接裝的開關、電動機、設備等金屬外殼應妥善接地及接零保護。保證使用期間線路完整無損,絕緣良好;懸空架設或沿墻敷設,嚴禁使用金屬線綁扎。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條所有電路安裝、電器操作、運行維護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專業培訓,體檢合格,考試合格后,持有電工證、入網證才能上崗。

      第二條電工要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工作應認真負責,具有專業的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知識。

      第二條建立健全電氣方面的技術檔案資料,如高壓分布圖,低壓分布圖,全廠架空線和電纜設置圖,接地網絡,避雷裝置圖,以及電器設備的技術狀況登記等資料。

      第三條一切電器設備必須接地可靠,使用手提移動電動器(如電鉆、電槍等),要戴絕緣手套或配備電器保護裝置手提移動電動器具,保護裝置由設備處每季檢查一次,并做好檢查記錄。

      第四條變電所、各控制室等應符合用電安全規定,非工作人員不準隨便進入。

      第五條操作電器裝置應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任意開動電源裝置,嚴禁在電源裝置上放置物件。

      第六條自己經常接觸和使用的配電箱、配電板、按鈕開關、插座以及導線等,必須保持完好、安全,不得有破損或將帶電部分裸露出來。

      第七條操作電氣裝置應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隨意開動電源裝置,嚴禁在電源裝置上放置物件。

      第八條電氣操作人員要保證電器設備的整潔、完好,防止受朝,禁止用腳踢開關或用濕手板開關,更不能用金屬物觸及帶電的電器。

      第九條打掃衛生、擦拭設備時,嚴禁用水沖洗或用濕布擦拭電氣設施,以防發生短路和觸電事故。

      第十條電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打火、異味、高熱、怪聲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關閉電源,并及時找電工檢查、修理,確認能安全運行時,才能繼續使用。

      第十一條接觸電源必須有可靠的絕緣措施,并按規定嚴格進行檢查,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有高電壓的場所、電線裸露的地方,應設立醒目的危險警示標志,并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電擊事故發生。室外的電氣設施,必須定期清理周圍的雜草樹林,防止引發事故。

      第十二條電氣發生事故,應立即切斷電源,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報告設備動力科、安全環?频认嚓P科室,以便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

      第十三條一般禁止使用臨時線。必須使用時,應經相關安全和技術部門批準。臨時線路應按有關安全規定安裝好,不得隨便亂拉亂拽,還應在規定時間內拆除。

      第十四條工作時兩人工作,互為監護人,不得一人單獨工作。學會緊急就護法,特別觸電急救,人工呼吸,擠壓心臟心肺復蘇法。

      第十五條高壓倒閘操作要填寫倒閘操作票,低壓停送電需中控通知后填寫書面記錄,通知人,時間,停送電部位。

      第十六條任何人發現有違反本規定的情況,應立即制止,經糾正后才能恢復作業。各類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5

      1、存放電氣安全用具的場所,應有明顯的'標志并“對號入座”做到存取方便,存放場所要干凈,通風良好,無任何雜物堆放。

      2、絕緣手套、絕緣靴等橡膠制品的用具,不可與油類的油脂相接觸,存放環境不可過冷或過熱。也不可與銳器和鐵絲等放在一起。

      3、絕緣手套、絕緣靴要與其他安全用具放開,整齊擺放;使用中防止受潮或損傷。

      4、絕緣棒應放在架子上,驗電筆使用后應放在皮匣內,并放于干燥處。

      5、對絕緣手套、絕緣靴等不許有外傷、裂紋、氣泡或毛刺等。發現有問題應及時更換。如果絕緣手套遭受表面損傷或已經受潮,應及時進行處理或干燥,并在試驗合格后放可繼續使用。

      6、任何情況下,安全用具均不可以作他用,對安全用具應定期進行試驗,各試驗項目項目應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

      7、所使用的安全用具應進行分類和統一編號,并做好臺帳,定期進行檢查和試驗。

      8、安全用具的定期試驗由公司安環辦統一負責安排進行外檢、試驗,專業認真做好驗收,安環辦對試驗結果報告進行存檔保存。

      9、安全用具使用前應做好外觀檢查,使用完后應擦拭干凈,放回原來的編號位置。

      10、檢測不合格的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6

      1 總 則

      1.0.1 為保證起重機電氣裝置的施工安裝質量,促進施工安裝技術的進步,確保設備安全運行,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額定電壓0.5kV以下新安裝的各式起重機、電動葫蘆的電氣裝置和3kV及以下滑接線安裝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1.0.3 起重機電氣裝置的安裝,應按已批準的設計及產品技術文件進行施工。

      1.0.4 起重機電氣設備的運輸、保管,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當產品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產品的要求。

      1.0.5 采用的設備及器材,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并應有合格證件。設備應有銘牌。

      1.0.6 設備及器材到達現場后,應作下列驗收檢查:

      1.0.6.1 包裝完整,密封件密封應良好。

      1.0.6.2 開箱檢查清點,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附件、備件應齊全。

      1.0.6.3 產品的技術文件應齊全。

      1.0.6.4 外觀檢查應無損壞、變形、銹蝕。

      1.0.7 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本規范和現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及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1.0.8 與起重機電氣裝置安裝有關的建筑工程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0.8.1 與起重機電氣裝置安裝有關的建筑物、構筑物的建筑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范圍中的有關規定。當設備及設計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其要求。

      1.0.8.2 設備安裝前,建筑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

      (1)起重機上部的頂棚不應滲水;

      (2)混凝土梁上預留的滑接線支架安裝孔和懸吊式軟電纜終端拉緊裝置的預埋件、預留孔位置應正確,孔洞無堵塞,預埋件應牢固;

      (3)安裝滑接線的混凝土梁,應完成粉刷工作。

      1.0.9 起重機電氣裝置的構架、鋼管、滑接線支架等非帶電金屬部分,均應涂防腐漆或鍍鋅。

      1.0.10 設備安裝用的緊固件,除地腳螺栓外,應采用鍍鋅制品。

      1.0.11 起重機非帶電金屬部分的接地,應符合下列要求:

      1.0.11.1 裝有接地滑接器時,滑接器與軌道或接地滑接線,應可靠接觸。

      1.0.11.2 司機室與起重機本體用螺栓連接時,應進行電氣跨接;其跨接點不應少于兩處?缃右瞬捎枚喙绍涖~線,其截面面積不得小于16mm2,兩端壓接接線端子應采用鍍鋅螺栓固定;當采用圓鋼或扁鋼進行跨接時,圓鋼直徑不得小于12mm,扁鋼截面的寬度和厚度不得小于40mm×4mm。

      1.0.11.3 起重機的每條軌道,應設兩點接地。在軌道端之間的接頭處,宜作電氣跨接;接地電阻應小于4Ω。

      1.0.12 起重機電氣裝置的施工及驗收,除按本規范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2 滑接線和滑接器

      2.0.1 滑接線的布置,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2.0.1.1 滑接線距離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3.5m;在有汽車通過部分滑接線距離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6m。

      2.0.1.2 滑接線與設備和氧氣管道的距離,不得小于1.5m;與易燃氣體、液體管道的距離,不得小于3m;與一般管道的距離,不得小于1m。

      2.0.1.3 裸露式滑接線應與司機室同側安裝;當工作人員上下有碰觸滑接線危險時,必須設有遮攔保護。

      2.0.2 滑接線的支架及其絕緣子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2.1 支架不得在建筑物伸縮縫和軌道梁結合處安裝。

      2.0.2.2 支架安裝應平正牢固,并應在同一水平面或垂直面上。

      2.0.2.3 絕緣子、絕緣套管不得有機械損傷及缺陷;表面應清潔;絕緣性能應良好;在絕緣子與支架和滑接線的鋼固定件之間,應加設紅鋼紙墊片。

      2.0.2.4 安裝于室外或潮濕場所的滑接線絕緣子、絕緣套管,應采用戶外式。

      2.0.2.5 絕緣子兩端的固定螺栓,宜采用高標號水泥砂漿灌注,并應能承受滑接線的拉力。

      2.0.3 滑接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3.1 接觸面應平正無銹蝕,導電應良好。

      2.0.3.2 額定電壓為0.5kV以下的滑接線,其相鄰導電部分和導電部分對接地部分之間的凈距不得小于30mm;戶內3kV滑接線其相間和對地的凈距不得小于100mm;當不能滿足以上要求時,滑接線應采取絕緣隔離措施。

      2.0.3.3 起重機在終端位置時,滑接器與滑接線末端的距離不應小于200mm;固定裝設的型鋼滑接線,其終端支架與滑接線末端的距離不應大于800mm。

      2.0.3.4 型鋼滑接線所采用的材料,應進行平直處理,其中心偏差不宜大于長度的1/1000,且不得大于10mm。

      2.0.3.5 滑接線安裝后應平直;滑接線之間的距離應一致,其中心線應與起重機軌道的實際中心線保持平行,其偏差應小于10mm;滑接線之間的水平偏差或垂直偏差,應小于10mm。

      2.0.3.6 型鋼滑接線長度超過50m或跨越建筑物伸縮縫時,應裝設伸縮補償裝置。

      2.0.3.7 輔助導線宜沿滑接線敷設,且應與滑接線進行可靠的連接;其連接點之間的間距不應大于12m。

      2.0.3.8 型鋼滑接線在支架上應能伸縮,并宜在中間支架上固定。

      2.0.3.9 型鋼滑接線除接觸面外,表面應涂以紅色的油漆或相色漆。

      2.0.4 滑接線伸縮補償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4.1 伸縮補償裝置應安裝在與建筑物伸縮縫距離最近的支架上。

      2.0.4.2 在伸縮補償裝置處,滑接線應留有10~20mm的間隙,間隙兩側的滑接線端頭應加工圓滑,接觸面應安裝在同一水平面上,其兩端間高差不應大于1mm。

      2.0.4.3 伸縮補償裝置間隙的兩側,均應有滑接線支持點,支持點與間隙之間的距離,不宜大于150mm。

      2.0.4.4 間隙兩側的滑接線,應采用軟導線跨越,跨越線應留有余量,其允許載流量不應小于電源導線的允許載流量。

      2.0.5 滑接線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2.0.5.1 連接后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且無明顯變形。

      2.0.5.2 接頭處的接觸面應平正光滑,其高差不應大于0.5mm,連接后高出部分應修整平正。

      2.0.5.3 型鋼滑接線焊接時,應附連接托板;用螺栓連接時,應加跨接軟線。

      2.0.5.4 軌道滑接線焊接時,焊條和焊縫應符合鋼軌焊接工藝對材料和質量的要求,焊好后接觸表面應平直光滑。

      2.0.5.5 圓鋼滑接線應減少接頭。

      2.0.5.6 導線與滑接線連接時,滑接線接頭處應鍍錫或加焊有電鍍層的接線板。

      2.0.6 分段供電滑接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6.1 分段供電的滑接線,當各分段電源允許并聯運行時,分段間隙應為20mm;不允許并聯運行時,分段間隙應比滑接器與滑接線接觸長度大40mm;3kV滑接線,應符合設計要求。

      2.0.6.2 分段供電不允許并聯運行的滑接線間隙處,應采用硬質絕緣材料的托板連接,托板與滑接線的接觸面,應在同一水平面上。

      2.0.6.3 滑接線分段間隙的`兩側相位應一致。

      2.0.7 3kV滑接線的安裝除應符合本規范第2.0.1~2.0.6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2.0.7.1 高壓絕緣子安裝前應進行耐壓試驗,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的有關規定。

      2.0.7.2 3kV滑接線固定裝置的構件,鑄銅長夾板、短夾板、托板、墊板、輔助連接板及接線板等在安裝前,應按設計圖制作完畢;當所采用的型鋼、雙溝銅線分段組裝時,應按相編號,按縫應嚴密、平直。

      2.0.8 軟電纜的吊索和自由懸吊滑接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8.1 終端固定裝置和拉緊裝置的機械強度,應符合要求,其最大拉力應大于滑接線或吊索的最大拉力。

      2.0.8.2 當滑接線和吊索長度小于或等于25m時,終端拉緊裝置的調節余量不應小于0.1m;當滑接線和吊索長度大于25m時,終端拉緊裝置的調節余量不應小于0.2m。

      2.0.8.3 滑接線或吊索拉緊時的弛度,應根據其材料規格和安裝時的環境溫度選定,滑接線間的弛度偏差,不應大于20mm。

      2.0.8.4 滑接線與終端裝置之間的絕緣應可靠。

      2.0.9 懸吊式軟電纜的安裝,應符號下列要求:

      2.0.9.1 當采用型鋼作軟電纜滑道時,型鋼應安裝平直,滑道應平正光滑,機械強度應符合要求。

      2.0.9.2 懸掛裝置的電纜夾,應與軟電纜可靠固定,電纜夾間的距離,不宜大于5m。

      2.0.9.3 軟電纜安裝后,其懸掛裝置沿滑道移動應靈活、無跳動,不得卡阻。

      2.0.9.4 軟電纜移動段的長度,應比起重機移動距離長15%~20%,并應加裝牽引繩,牽引繩長度應短于軟電纜移動段的長度。

      2.0.9.5 軟電纜移動部分兩端,應分別與起重機、鋼索或型鋼滑道牢固固定。

      2.0.10 卷筒式軟電纜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10.1 起重機移動時,不應擠壓軟電纜。

      2.0.10.2 安裝后軟電纜與卷筒應保持適當拉力,但卷筒不得自由轉動。

      2.0.10.3 卷筒的放纜和收纜速度,應與起重機移動速度一致;利用重砣調節卷筒時,電纜長度和重砣的行程應相適應。

      2.0.10.4 起重機放纜到終端時,卷筒上應保留兩圈以上的電纜。

      2.0.11 安全式滑接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11.1 安全式滑接線的安裝,應按設計規定或根據不同結構型式的要求進行,當滑接線長度大于200m時,應加裝伸縮裝置。

      2.0.11.2 安全式滑接線的連接應平直,支架夾安裝應牢固,各支架夾之間的距離應小于3m。

      2.0.11.3 安全式滑接線支架的安裝,當設計無規定時,宜焊接在軌道下的墊板上;當固定在其他地方時,應做好接地連接,接地電阻應小于4Ω。

      2.0.11.4 安全式滑接線的絕緣護套應完好,不應有裂紋及破損。

      2.0.11.5 滑接器拉簧應完好靈活,耐磨石墨片應與滑接線可靠接觸,滑動時不應跳弧,連接軟電纜應符合載流量的要求。

      2.0.12 滑接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2.0.12.1 滑接器支架的固定應牢靠,絕緣子和絕緣襯墊不得有裂紋、破損等缺陷,導電部分對地的絕緣應良好,相間及對地的距離應符合本規范第2.0.3條的有關規定。

      2.0.12.2 滑接器應沿滑接線全長可靠地接觸,自由無阻地滑動,在任何部位滑接器的中心線(寬面)不應超出滑接線的邊緣。

      2.0.12.3 滑接器與滑接線的接觸部分,不應有尖銳的邊棱;壓緊彈簧的壓力,應符合要求。

      2.0.12.4 槽型滑接器與可調滑桿間,應移動靈活。

      2.0.12.5 自由懸吊滑接線的輪型滑接器,安裝后應高出滑接線中間托架,并不應小于10mm。

      3 配 線

      3.0.1 起重機上的配線,應符號下列要求:

      3.0.1.1 起重機上的配線除弱電系統外,均應采用額定電壓不低于500V的銅芯多股電線或電纜。多股電線截面面積不得小于1.5mm2;多股電纜截面面積不得小于1.0mm2。

      3.0.1.2 在易受機械損傷、熱輻射或有潤滑油滴落部位,電線或電纜應裝于鋼管、線槽、保護罩內或采取隔熱保護措施。

      3.0.1.3 電線或電纜穿過鋼結構的孔洞處,應將孔洞的毛刺去掉,并應采取保護措施。

      3.0.1.4 起重機上電纜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按電纜引出的先后順序排列整齊,不宜交叉;強電與弱電電纜宜分開敷設,電纜兩端應有標牌;

      (2)固定敷設的電纜應卡固,支持點距離不應大于1m;

      (3)電纜固定敷設時,其彎曲半徑應大于電纜外徑的5倍;電纜移動敷設時,其彎曲半徑應大于電纜外徑的8倍。

      3.0.1.5 起重機上的配線應排列整齊,導線兩端應牢固地壓接相應的接線端子,并應標有明顯的接線編號。

      3.0.2 起重機上電線管、線槽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3.0.2.1 鋼管、線槽應固定牢固。

      3.0.2.2 露天起重機的鋼管敷設,應使管口向下或有其他防水措施。

      3.0.2.3 起重機所有的管口,應加裝護口套。

      3.0.2.4 線槽的安裝,應符合電線或電纜敷設的要求,電線或電纜的進出口處,應采取保護措施。

      4 電氣設備及保護裝置

      4.0.1 起重機電氣設備安裝前,應核對設備尺寸;其設備安裝的部位、方向及管線位置,應符合設計和設備技術條件的要求。

      4.0.2 配電屏、柜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2.1 配電屏、柜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柜及二次回路結線施工及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

      4.0.2.2 配電屏、柜的安裝,不應焊接固定,緊固螺栓應有防松措施。

      4.0.2.3 戶外式起重機配電屏、柜的防雨裝置,應安裝正確、牢固。

      4.0.3 電阻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3.1 電阻器直接疊裝不應超過四箱,當超過四箱時應采用支架固定,并保持適當間距;當超過六箱時應另列一組。

      4.0.3.2 電阻器的蓋板或保護罩,應安裝正確,固定可靠。

      4.0.4 制動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4.1 制動裝置的動作應迅速、準確、可靠。

      4.0.4.2 處于非制動狀態時,閘帶、閘瓦與閘輪的間隙應均勻,且無摩擦。

      4.0.4.3 當起重機的某一機構是由兩組在機械上互不聯系的電動機驅動時,其制動器的動作時間應一致。

      4.0.5 行程限位開關、撞桿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5.1 起重機行程限位開關動作后,應能自動切斷相關電源,并應使起重機各機構在下列位置停止:

      (1)吊鉤、抓斗升到離極限位置不小于100mm處;起重臂升降的極限角度符合產品規定;

      (2)起重機橋架的小車等,離行程末端不得小于200mm處;

      (3)一臺起重機臨近另一臺起重機,相距不得小于400mm處。

      4.0.5.2 撞桿的裝設及其尺寸的確定,應保證行程限位開關可靠動作,撞桿及撞桿支架在起重機工作時不應晃動。撞桿寬度應能滿足機械(橋架及小車)橫向竄動范圍的要求,撞桿的長度應能滿足機械(橋架及小車)最大制動距離的要求。

      4.0.5.3 撞桿在調整定位后,應固定可靠。

      4.0.6 控制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6.1 控制器的安裝位置,應便于操作和維修。

      4.0.6.2 操作手柄或手輪的安裝高度,應便于操作與監視,操作方向宜與機構運行的方向一致,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控制電氣設備的操作件標準運動方向》的規定。

      4.0.7 照明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7.1 起重機主斷路器切斷電源后,照明不應斷電。

      4.0.7.2 燈具配件應齊全,懸掛牢固,運行時燈具應無劇烈擺動。

      4.0.7.3 照明回路應設置專用零線或隔離變壓器,不得利用電線管或起重機本身的接地線作零線。

      4.0.7.4 安全變壓器或隔離變壓器安裝應牢固,絕緣良好。

      4.0.8 當起重機的某一機構是由兩組在機械上互不聯系的電動機驅動時,兩臺電動機應有同步運行和同時斷電的保護裝置。

      4.0.9 起重機防止橋架扭斜的聯鎖保護裝置,應靈敏可靠。

      4.0.10 起重機的音響信號裝置,應清晰可靠。

      4.0.11 起重量限制器的調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4.0.11.1 起重限制器綜合誤差,不應大于8%。

      4.0.11.2 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時,應能發出提示性報警信號。

      4.0.11.3 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110%時,應能自動切斷起升機構電動機的電源,并應發出禁止性報警信號。

      5 工程交接驗收

      5.0.1 起重機進行試運轉前,電氣裝置應具備下列條件:

      5.0.1.1 電氣裝置安裝已全部結束。

      5.0.1.2 電氣回路接線正確,端子固定牢固、接觸良好、標志清楚。

      5.0.1.3 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電阻值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的有關規定。

      5.0.1.4 電源的容量、電壓、頻率及斷路器的型號、規格符合設計和使用設備的要求。

      5.0.1.5 保護接地或接零良好。

      5.0.1.6 電動機、控制器、接觸器、制動器、電壓繼電器和電流繼電器等電氣設備經檢查和調試完畢,校驗合格。

      5.0.1.7 安全保護裝置經模擬試驗和調整完畢,檢驗合格。聲光信號裝置顯示正確、清晰可靠。

      5.0.2 無負荷的試運,應符合下列要求:

      5.0.2.1 操縱機構操作的方向與起重機各機構的運行方向,應符合設計要求。

      5.0.2.2 分別開動各機構的電動機,運轉應正常,并測取空載電流。

      5.0.2.3 各安全保護裝置和制動器的動作,應準確可靠。

      5.0.2.4 配電屏、柜和電動機、控制器等電氣設備,應工作正常。

      5.0.2.5 各運行和起升機構沿全程至少往返三次,應無異,F象。

      5.0.2.6 采用軟電纜供電的機構,其放纜和收纜的速度應與運行機構的速度一致。

      5.0.2.7 兩臺以上電動機傳動的運行機構和起升機構運轉方向正確,起動和停止應同步。

      5.0.3 當進行靜負荷試運時,電氣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5.0.3.1 逐級增加到額定負荷,分別作起吊試驗,電氣裝置均應正常。

      5.0.3.2 當起吊1.25倍的額定負荷距地面高度為100~200mm處,懸空時間不得小于10min,電氣裝置應無異,F象。

      5.0.4 當進行動負荷試運時,電氣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5.0.4.1 按操作規程進行控制,加速度、減速度應符合產品標準和技術文件的規定。

      5.0.4.2 各機構的動負荷試運,應在1.1倍額定載荷下分別進行,在整個試驗過程中,電氣裝置均應工作正常,并應測取各電動機的運行電流。

      5.0.5 在驗收時,應提交下列資料和文件:

      5.0.5.1 竣工圖。

      5.0.5.2 設計變更證明文件、設備及材料代用單。

      5.0.5.3 制造廠提供的產品合格證書、產品說明書、安裝圖紙等技術文件。

      5.0.5.4 安裝技術記錄(包括設備檢查、安裝質量檢查記錄)。

      5.0.5.5 調整試驗記錄(包括設備、線路絕緣電阻、接地電阻測試記錄和試運轉記錄等)。

      5.0.5.6 備品備件交接清單。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7

      1、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用電方案,并向電工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

      2、項目經理部應有專人管理暫設電氣工程,線路、設備安裝后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送電。

      3、安裝、維護暫設電氣設備,必須嚴格執行《建筑市政施工暫設電氣用電管理規定》。

      4、對施工用電設備必須定期進行檢查,各種檢查應記錄健全。

      5、現場使用手持電動工具及移動設備,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6、施工現場和車間的電閘,必須有箱、有門、有鎖,一閘一機,通過道路的`電源線,必須穿管套,埋入土內,鐵電閘箱要接零。

      7、電工必須經過培訓、考核,經有關部門發給合格證才能上崗作業,非電工嚴禁拆改電氣設備。

      8、任何人不得強行指令電工違章作業。

      9、施工用電實行五線制,保證首端有漏電保護器。

      10、分包使用電氣設施必須編寫用電計劃和制定用電管理責任,同時簽訂總分包責任合同,劃分用電責任,遵守總包用電規定。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8

      1.電氣管理工作在機電副礦長和機電副總工程師的領導下由機電科負責。機電科電氣管理組負責電氣的具體管理工作。

      2.電氣管理組負責編制井下供電系統圖,圖紙依據現場的變化及時、準確地更改。

      3.繼電保護整定計算準確,按最遠點兩相短路電流校驗,整定值必須滿足《細則》規定的保護系數,達不到時,必須報機電科技術組審核批準,方可安裝使用。

      4.電氣管理組對井下電氣管理情況不定時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安排整改或進行處罰。

      5.嚴格執行拆搭火審批制度,對無申請隨意拆搭火的'單位罰款50元,對隨便增加負荷造成保護系數達不到要求的,罰款100元,由此而造成事故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6.防爆設備、電器杜絕失爆,井下供電應做到無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和電纜破口,否則每發現一處罰款100元。

      7.嚴禁擅自改變繼電保護定值或短接、甩掉保護不用,否則每處罰款100元。

      8.接地裝置的安裝符合規定和《接地細則》的要求,出現串聯接地每處罰50元。

      9.按規定對接地電網的接地電阻每季測定一次。新安裝的電氣設備各絕緣電阻和接地電阻投入運行以前應進行測定。并做好記錄存檔。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9

      1、 目的

      為了確保人身安全、機電設備正常運行,降低消耗,保證生產用電、修理用電的安全,特制訂車間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2、 依據

      《質量環境安全管理手冊》

      3、 內容

      3.1 嚴禁指派無證電工管電,生產線上停送電操作由值班電工執行。并且辦理停送電手續,其他任何人不得進行操作。

      3.2 車間全部臨時用電(電焊機、電風扇、照明、切割機、磨光機等)必需由電工安裝接線,不得私拉亂接,特別狀況的接電必需經車間領導同意。

      3.3 設備投料前,盡量削減空機運轉時間。削減耗電(指不檢查設備時)。

      3.4 車間電力室、變壓器室、電器設備上的安全標志牌,除原來放置人員或負責的運行值班人員外,其他任何人員不準移動,也不得隨便亂掛或摘除。

      3.5 車間電力室非工作人員及外來人員不準任憑出入。

      3.6 崗位巡檢人員進入電力室巡檢時,不準分合電柜上的任何開關,也不得隨便移、用電氣設備上的安全標志牌,只允許巡檢記錄規定的設備狀況(電流、電壓表的指示以及各儀表的讀數)。當發覺特別狀況首先要通知電工處理。

      3.7 車間照明由各個崗位負責人開和關,由值班電工修理。

      3.8 電焊機使用時應檢查電纜有無破損及燒壞,不用時應切斷電源。

      3.9 檢修設備時應先辦理停電首先,切斷電源,掛好警示牌,必要時派專人監護。

      3.10 本車間值班電工在配電站操作應嫻熟倒閘操作規程。

      3.11 全部車間人員不準用電爐,碘鎢燈等燒水、取暖。

      3.12 未經批準,外來施工單位用電不準私自從車間接電,假如需要接電,必需經公司批準,辦理相關手續,并裝電表。

      3.13 電工作業時,應正確穿戴勞保用品。不準帶電作業,特別狀況下,須實行安全措施,并有人監護。檢修高壓電氣設備,必需先斷電、放電、驗電,確認已經放電完全了才可進行檢修。

      3.14 使用電鉆、砂輪機等手持電動工具時,必需檢查電纜有無破損,燒蝕以及絕緣狀況。留意如下事項:必需安裝漏電愛護器,同時金屬外殼應進行防護性零或接地;使用單相手持電動工具,其導線、插頭、插座必需符合單相三眼的要求;使用三相手持電動工具,其導線、插頭、插座必需符合三相四線的要求。其中一相用于防護性接零。嚴禁將導線直接插入插座內使用;不能將工件等重物壓在導線上,防止軋斷導線發生觸電。

    3.15 使用電氣設備時,遇緊急狀況的應馬上切斷電源。

      3.16 露天的電氣設備在雨天,必需實行有效的防雨措施。打雷天氣禁止在室外電氣設備上進行操作和修理工作。

      3.17 不準私拉亂接電氣線路,不準將電氣設備電源線直接插入插座內。嚴禁用鋁線、鐵線、一般銅線代替保險絲、保險絲規格應與電器設備的容量匹配,嚴禁隨便換大或調小。

      3.18 在易燃易爆的場所,嚴禁進行帶電作業,以防止電弧引發爆炸。

      3.19 在帶電設備四周嚴禁使用鋼卷尺、皮卷尺和線尺(夾有金屬絲者)進行測量工作。

      3.20 不準靠近或接觸任何有電設備的帶電部分,特別許可的工作,應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

    10kV及以下: 0.70米

    35kV 1.00 米

      3.21 非電工不準拆裝、修理電氣設備, 發覺破損的電線、開關、燈頭及插座應準時與電工聯系修理,不得帶故障運行。

      3.22 移動非固定安裝的電氣設備時,如:電風扇、照明燈、電焊機等,必需先切斷電源再移動。導線要整理好,不在地面上拖來拖去,以免磨損。

      3.23 進入電場工作前要先辦理停電手續并且掛好警示牌,然后對電場進行放電即用接地開關把整流器和電場都打到接地位置,方可打開檢修門進入電場檢修。

      3.24 進入磨機檢修必需使用行燈。使用行燈要有良好的絕緣手柄和金屬護罩。燈泡的金屬燈口不得外露。引線要采納雙芯軟線,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V。在特殊危急的場所,如鍋爐、金屬容器內、潮濕的地溝處等等,其電壓不能超過12V。

      3.25 工作臺上機床使用的'局部照明燈的電壓不得超過36V。

      3.26 不準使用檢修中機器的電氣設備。

      3.27 不準用水沖洗各帶電體,如電機、開關盒、線槽等。

      3.28 發覺有漏電狀況時,立刻停機,將電源關掉后馬上去找電工處理。

      3.29 在搬動落地扇時,必需先關閉電源后才能移動風扇。

      3.30 各線電源開關標識要精確 ,發生事故時能馬上斷開。

      3.31 在使用動力設備前,應仔細檢查開關、馬達和機械設備各部分的安裝是否正確。

      3.32 在更換保險絲時,要按負荷選擇合格保險絲,不得任意加大或以銅絲代替。

      3.33 嚴禁用鐵柄毛刷清掃或用濕布擦拭電器開關。

      3.34 凡電器動力設備發生過熱現象,應馬上停止運轉。

      3.35 禁止在電器設備或線路上灑水,以免漏電。

      3.36 如遇到高壓電線斷落到地面上時,以導線斷點為圓心,四周半徑10M以內,禁止人員進入,以防止跨步電壓觸電。假如有人在10M以內,應用單足跳離危急區,不能奔跑,以免發生跨步電壓觸電。

      3.37 發生電氣火災時,應馬上切斷電源,用黃沙、二氧化碳等滅火器材滅火。切不行用有導電危急的水或泡沫滅火器滅火。救火時應留意人身防護,身體的任何部位及滅火器材不得與電線、電器設備接觸,以防發生危急。

      3.38 打掃衛生、擦拭設備時,嚴禁用水沖洗或用濕布去擦拭,也不要用濕手和金屬物去扳動帶電的電氣開關,以免發生短路和觸電事故。

      3.39 遇有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馬上將有關設備的電源切斷,然后進行救火。對可能帶電的電氣設備以及發電機、電動機等,應使用干式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1211滅火器;對油開關、變壓器(已隔絕電源)可使用干式滅火器、1211滅火器等滅火,不能撲滅 時再用泡沫滅火器滅火,不得已時可用干砂滅火。地面上的絕緣油著火,應用干砂滅火。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10

      1、目的:建立用電安全規定

      2、范圍:適用于公司用電管理

      3、責任者:電力科、用電單位

      4、程序:

      4.1 電氣運行安全

      4.1.1 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經醫生檢查身體,并證實確無妨礙電氣工作的疾病,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有上級部門頒發的電工作業操作證,才能擔任電氣作業和電氣作業監護人工作。

      4.1.2 電氣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

      4.1.3 一切電氣作業人員都必須熟悉觸電急救方法。

      4.1.4 在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必須按《爆炸性環境防爆電氣設備選用標準》執行。

      4.1.5 電氣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4.1.6 當電氣工作人員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險區域進行工作時,監護人員應隨時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聲怪叫,以免引起錯覺而引發事故。

      4.1.7 做好經常性的電氣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消除。

      4.1.8 現場要備有安全用具,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檢查。

      4.1.9 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應定期檢測。

      4.1.10 接地裝置的規定:

      4.1.10.1 接地電流大的接地裝置(500A以上)為5歐姆;接地電流小的接地裝置(500A以下)為10歐姆。

      4.1.10.2 變電室露天部分的單位獨立避雷針為10歐姆。

      4.1.10.3 裝有避雷線線路上的金屬及水泥電桿為10歐姆。

      4.1.10.4 裝在架空線路引至變電所進線上管型避雷器為10歐姆。

      4.1.10.5 保護配電線路變壓器用的避雷器為4歐姆。

      4.1.10.6 易爆場所、庫房及車間避雷針為4歐姆。

      4.1.10.7 保護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歐姆。

      4.1.11 靜電接地:

      4.1.11.1 靜電接地的接地電阻,每處不宜超過10歐姆。

      4.1.11.2 露天放設的管道(液體、氣體等)每隔20--25米應設感應雷接地,每處電阻不宜超過10歐姆。

      4.1.11.3 貯罐的四周應設閉合環型接地,接地電阻不超過10歐姆,罐體的接地點不應少于2處,接地點間距不于大30米。

      4.1.12 防雷接地:

      4.1.12.1 為保護建筑物不受雷擊,應針對雷電的危害,分別對直擊雷、感應雷和架空線引進高電壓等采取防雷措施。

      4.1.12.2 避雷裝置一般可采用避雷針、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線。

      4.1.12.3 為防止感應雷,應把屋內一切導體、金屬管道等可靠接地,減小電阻使感應電荷迅速流入地中。

      4.1.12.4 避雷針應由三部分組成: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

      4.1.12.5 避雷針接地極的多少,應視接地電阻是否滿足要求,每極接地極之間的距離應保持3米,接地極應為帶狀接地。

      4.1.12.6 為避免跨步電壓對人體的危害,接地極應埋在人員很少通過的地方,且距被保護物應大于3米。

      4.1.12.7 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禁止與防雷接地合用。

      4.1.12.8 避雷針的保護范圍,應根據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來決定安裝避雷針的高度和數目。

      4.1.12.9 獨立避雷針,避雷線的接地電阻不宜超過10歐姆。

      4.1.13 當氣候條件惡劣時,應停止戶外電氣作業,不得已而緊急搶修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雷雨天氣需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巡視人員應穿絕緣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裝置。

      4.1.14 變電所必須制訂現場運行規程,值班人員的職責應在其中明確規定。

      4.1.15 高壓設備無論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人移開或超過遮欄進行工作,若必須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員在場,并符合設備不停電的距離。

      4.1.16 運行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證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4.1.17 在高壓設備和大容量低壓總盤上倒閘操作及帶電設備附近工作時,必須由兩人執行,并由技術熟練的人員擔任監護。

      4.1.18 凡電氣設備和線路無電應作有電看,嚴禁以手隨便觸摸。

      4.1.19 未經試驗合格的一切電氣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4.1.20 在墜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時,須辦好登高作業證并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4.1.21 在帶電設備附近動火,火焰距帶電部位10KV及以下為15米、10KV以上為3米。

      4.1.22 架設臨時電氣線路規定:

      4.1.22.1 各部門需要架設臨時電氣線路,必須先填寫"臨時線申請單"。

      4.1.22.2 "臨時線申請單"由部門安全員負責填寫,安裝人和使用保管人一定要本人親自簽字。

      4.1.22.3 "臨時線申請單"由安全部門批準,使用期限為一星期,超過一星期的,要辦理延期手續。

      4.1.22.4 使用期限超過兩個月的固定臨時線,要經過安全部門批準。

      4.1.22.5 使用臨時線路一定要在"臨時線申請單"規定的時間內使用,不得超時。

      4.1.22.6 經審批同意架設的臨時電氣線路,應執行本廠"電器安全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規定。

      4.1.22.7 臨時電氣線路應由持證電工架設安裝,電工憑"臨時線申請單"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架設。

      4.1.22.8 臨時電氣線路安裝完后,要經使用保管人驗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內,由使用保管人負責保管,使用保管人應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請電工解決,他人不得亂動。安裝電工在使用期內每星期至少檢查一次。

      4.1.22.9 電焊機、砂輪機等產生明火的電具接線,應具有相應等級的動火證后,電工方可接線。

      4.1.22.10 經審批同意架設的臨時線路不應架設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與水管、蒸汽管、門窗等應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離,與道路交叉處離地高度不低于6米。架設在戶內離地高度不低于2.5米,戶外不低于3.5米。

      4.1.22.11 臨時電氣線路到期后,由原安裝人拆除,嚴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4.1.23移動電具安全管理規定:

      4.1.23.1 移動電具包括:電風扇、排風扇、手電鉆、手提砂輪機、移動水泵、震搗器、電焊機等,以及其它類似的.單相、三相流動使用的電器用具。

      4.1.23.2 移動電具要求專人負責保管、維修及檢查,檢查內容有:電具本身有無損傷,絕緣電阻是否符合要求,電源引線有無破損、老化、絕緣不良現象,導線規格是否合適,插頭、插座是否齊全,有無破損,相線和保護接地的接法是否統一,金屬外殼或金屬支架接地是否可靠。

      4.1.23.3 移動電具的引線及插頭都必須完整無損。220V和380V電壓的移動電具引線分別使用三芯或四芯絕緣良好的橡套或塑套銅芯軟導線,中間不得有接頭,要保證電具金屬外殼接地。

      4.1.23.4 使用220V或380V電壓的手電鉆等手提式電動工具,必須配用1∶1隔離變壓器或漏電保護開關。

      4.1.23.5 工作行燈的電壓不允許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地方和金屬容器內部等危險場所使用的行燈,應用12V電壓,其電源由雙圈變壓器供給,并將變壓器金屬外殼、鐵芯及二次線圈一端可靠接地。220V電源線長度不超過5米,禁止使用自耦變壓器代替行燈變壓器。

      4.1.23.6 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的移動電具必須采用防爆型。

      4.1.23.7 移動電具電源線必須架設在牢固的物件上,其線穿過道路時高度不低于6米。

      4.1.23.8 搬運移動電具時,一定要先切斷電源。

      4.2電氣檢修安全

      4.2.1 電氣檢修必須按照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簽發人簽發,經工作許可人許可,并辦理許可手續后方可作業。

      4.2.2 一般情況不準帶電作業(無論高壓與低壓),停電后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后,拆下熔斷器,并掛標示牌。工作未結束或未得到許可,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示牌或送電。

      4.2.3 必須帶電檢修時,(限500V以下設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4.2.3.1 必須經電力科負責人批準。

      4.2.3.2利用絕緣物可靠地將鄰近各相分離開,并穿戴好絕緣鞋、手套、帽子,不準穿汗背心及卷起袖子工作。

      4.2.3.3 在主管領導或電氣技術人員直接監護下進行工作。

      4.2.3.4工作點附近各相與地相連的金屬物必須隔開,以免觸到。

      4.2.3.5 應由一定經驗的電工擔任,并遵守有關安全規程,監護人認真監護,但監護與操作人要有一定的距離,最近不得小于2-3米。

      4.2.4 在停電設備和線路上裝設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確認無電后,在工作地段兩端掛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設備和線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線,也要掛接地線。

      4.2.5 停電、測電、驗電的檢修作業,必須由負責人指派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準進行作業。

      4.2.6 對有兩個以上供電電源的線路檢修時,應采取切實可靠的措施,防止誤送電。

      4.2.7 對地下直埋電纜檢修時,應切實避免傷及臨近電纜。五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在桿、塔等多回路線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作業。

      4.2.8 變電室運行及檢修現場規定:

      4.2.8.1 凡參加變電檢修的一切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4.2.8.2 當接受檢修任務時,檢修人員應對工作內容、安全措施、施工要求了解清楚。

      4.2.8.3 在檢修工作進行前,應作好充分準備,查看現場,了解設備情況。

      4.2.8.4 檢修中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程,適當安排好檢修人員,掌握進度,保質保量完成任務。

      4.2.8.5 檢修后應認真做好記錄,負責向運行人員辦理交付驗收工作。

      4.2.8.6 工作結束后,參加檢修人員應清查工具及清理施工現場。

      4.2.8.7 檢修負責人應對設備的檢修質量和施工安全負全面的責任。

      4.2.8.8 檢修人員應對所做工作直接負責。

      4.2.8.9 凡檢修后的設備,不允許帶缺陷情況投入運行。

      4.2.8.10 變電設備的檢修為三種類別:1、大修。2、小修。3、事故檢修。

      4.2.9動力及照明檢修作業規程:

      4.2.9.1 在檢修500V以下線路的各種電動機時,應采取下列措施:

      拉開開關與斷路器將電動機從線路電網中斷開。

      待電動機完全停止后,在配電盤對應的開關操作柄上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示牌。經測驗確證無電后,摘除輔助線路上的保險絲。

      4.2.9.2在靠近6KV及以上設備作業時,須注意下列各項規定:

      4.2.9.2.1帶電體只允許在工作人員的任何一面,如兩面都有帶電體,禁止作業。

      4.2.9.2.2帶電體與工作人員的距離,無論伸手或揮動工具都不可小于0.7米。

      4.2.9.3在轉動的設備旁工作時,應注意下列規定:

      4.2.9.3.1 轉動設備與工作人員距離無論伸手及揮動工具都有不可小于0.7米。4.2.9.3.2禁止任何人觸摸正在轉動的各類設備。但若必須靠近時需采取防護措施。

      4.2.10電氣安全用具有關規定。

      4.2.10.1 絕緣手套每6個月試驗一次。

      4.2.10.2 (1)高壓絕緣手套的試驗電壓為8KV,持續時間為1分鐘。(2)低壓絕緣手套的試驗電壓為25KV,持續時間為1分鐘。

      4.2.10.3 絕緣靴每6個月試驗一次。

      4.2.10.4 絕緣靴定期試驗電壓為15KV,持續時間為10分鐘。

      4.2.10.5 高壓驗電筆每6個月試驗一次。

      6-10KV試驗電壓為40KV;20-35KV試驗電壓為105KV,時間為5分鐘。

      4.2.11行車檢修規定:

      4.2.11.1 檢修行車時,一定要由指定的梯口上車。嚴禁走軌道、鋼梁等,如必須走鋼梁時,須有人作警戒,由被修理行車的司機作監護,并應同時辦理許可證手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2.11.2 攜帶的檢修工具,必須放在工具袋內,大型工具須用繩子作上下傳遞。

      4.2.11.3 傳遞工具物體時,防止碰撞在行車磨電道上。

      4.2.11.4 在行車上工作時,必須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4.2.11.4.1 要用絕緣物把地面鋪好。

      4.2.11.4.2 不準由一臺行車向另一臺行車跨躍(指有兩臺行車的地方)。

      4.2.11.4.3 在行車上打磨整流子、集電環時,要站在絕緣墊上,戴好手套進行。

      4.2.11.4.4 打磨整流子及滑環時,非電工不準帶電作業。

      4.2.11.4.5 試運行時,人站在走臺板上(行車行走時碰觸不到的地方),手必須扶住欄桿,并離開轉動部分。

      4.2.11.4.6 工具使用完畢后,須檢點清楚,放入工具袋內隨人帶走。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11

      在電氣安全方面電工作業人員應熟記并自覺地履行以下各項職責:

     。1) 無證不準上崗操作;如果發現非電工人員從事電氣操作,應及時制止,并報告領導。

     。2) 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法規、規程和制度,不得違章作業。

     。3) 對管轄區電氣設備和線路的安全負責。

     。4) 認真做好巡視、檢查和消除隱患的`工作,并及時、準確地填寫工作記錄和規定的表格。

     。5) 架設臨時線路和進行其他危險作業時,應完備審批手續,否則應拒絕施工。

     。6) 積極宣傳電氣安全知識,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和拒絕違章指揮。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12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安裝臨時電氣線路的申請、敷設和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所屬分公司(項目部),也適用外單位來公司施工的單位。

      2術語臨時電氣線路:因生產、輔助生產、維修的'需要,臨時引接的、使用電壓380v及以下和使用期限不超過三個月的非正式的電氣線路。

      3. 引用文件:《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及民用電氣裝置管理規程》。

      4 架設臨時電氣線路的申請

      4.1在正常情況下,一般不得敷設和使用臨時電氣線路。

      凡因生產、輔助生產或維修急需敷設臨時電氣線路,應填寫“臨時電氣線路敷設審批表(見附表)。

      由申請人填寫,使用單位領導簽字同意,經營部審查核實后,方可架設。

      4.2經營部負責檢查臨時電氣線路的敷設和使用情況,發現不符合手續和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有權令其停止使用或拆除。

      5 臨時電氣線路的敷設和管理

      5.1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由有電工操作合格證的電工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及民用電氣裝置管理規程》的要求敷設。

      5.2臨時電氣線路只允許在期限內使用,到期后由使用單位負責拆除。

      5.3臨時電氣線路必須保證安全,絕緣程度達到要求標準,使用負荷與線路規格必須匹配,接頭處包扎可靠,無裸露部分。

      5.4采取懸架或沿墻架設時,應用瓷瓶固定。

      導線距地面的高度:室內應≥2.5m;室外應≥3.5m;與道路交叉路口跨越時應≥5m。

      臨時電氣線路與設備、管道、門窗等的安全距離應≥0.3m。

      5.5嚴禁在各種支架、管道、樹木和腳手架上掛設臨時線;嚴禁在高壓線、易燃易爆、易被刺割、腐蝕、碾壓等危險場地架設臨時線路。

      5.6臨時線一般不得拖地敷設,如確屬需要應安裝可靠的套管,防止磨損和破裂。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13

      一、電氣運行

      1、電氣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2、要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和季節特點,做好預防工作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3、現場要備好安全應急用具、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進行檢查試驗。

      4、易燃、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及檢修,必須按《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執行。

      5、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保持完好,且每年定期檢測。

      6、電氣作業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持有電工特種作業資格證的人員進行。

      7、電氣作業人員上崗,應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并正確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氣工具。

      8、變、配電所必須制定運行規程、巡回檢查制度,明確巡回檢查路線,值班人員的職責應在規程制度中明確規定。

      9、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工作許可證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10、高壓設備無論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人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若必須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在場,并符合設備不停電檢修安全距離要求。

      11、雷雨天氣巡視室外設備時,巡視人員必須穿絕緣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裝置。

      12、在高壓設備或大容量低壓總盤上倒閘操作及在帶電設備附近工作時,必須由兩人進行,且由經驗豐富的人員擔任監護。

      13、供電單位與用戶(調度)聯系,進行有關電氣倒閘操作時,值班人員必須復誦,核對無誤后方可操作,并將聯系內容、時間及聯系人姓名記錄在案。

      14、在低壓配電系統中,必須正確選擇、安裝、使用電流動作型漏電保護器,其運行管理從其規定。

      15、變壓器油冷卻系統的油壓。必須大于水冷系統的水壓0.05—0.1兆帕。

      16、除霧、除塵器電源應有自動穩壓、穩流裝置,使最高壓略低于閃絡極限電壓。在短路故障和超載時,應能迅速自動切短高壓并報警。

      17、配電控制柜及高壓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電阻小于4歐姆。

      18、變壓整流油箱及附屬變壓設備,應安裝在專用單獨配電間或金屬網格內,每控制柜分開設置,配電間應設門開關,打開配電間門,高壓自動跳閘,以利安全。

      19、高壓整流油箱。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要吊芯檢查。但應定期進行測試檢查。

      二、電氣檢修

      1、電氣檢修必須執行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并明確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工作許可人、工作班成員責任。工作票必須經簽發人簽發,許可人許可,并辦理許可手續后方可作業。

      2、原則上不準在電氣設備、供電線路上帶電作業(無論高壓或低壓)。停電后,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拆下熔斷器,并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等標示牌,除專責掛牌人外,未經許可,任何人不準隨意拿掉標示牌或送電。工作完畢并經復查無誤后,由工作負責人將檢修情況與運行值班人員做好交接后方可摘牌送電。

      3、帶電檢修安全要求。

     。1)必須帶電作業時應在良好的`天氣進行。如遇雷、雨、雪、霧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帶電作業。在特殊情況下,必須在惡劣天氣條件下作業,應組織有關人員制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經企業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

      (2)500伏以下可按一般帶電工作要求進行。500伏以上必須是受過高壓帶電作業專門訓練經考試合格的人員進行操作。操作時應使用專用的工具和穿戴規定的防護用具,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3)嚴禁利用事故停電間隙進行檢修工作。在同一線路設備上進行不同項目工作時,應分別掛停電牌。

      4、在停電線路或設備上裝接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確認無電后,在工作地段兩側掛接地線,并在可能送電到停電設備和工作地段線路的分支線掛接地線。

      5、停電、放電、驗電和檢修作業,必須由負責人指派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準進行作業。

      6、對外線桿、塔、電纜檢修時,作業前必須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符合規定后方可作業。

     。1)變、配電所出入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以上線路臨近,平行時,應驗明檢修的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接地線后,在停電線路的桿、塔下做好標志,設專人監護,防止誤登桿塔。

     。2)對于有兩個以上供電電源的線路檢修時,必須采取可靠的技術措施,防止誤送電。

     。3)對于地下直埋或隧道電纜檢修時,應切實采取措施,防止傷及臨近電纜。

     。4)五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在桿、塔多回路線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作業。

     。5)在立、撤桿和修正桿及在桿、塔上作業前,必須認真檢查,防止倒桿和滑桿等事故。接地線拆除后應認為線路帶電,嚴禁任何人再登桿、塔,并按工作結束辦理匯報手續。

     。6)在同桿共架的多回路線路中,部分線路停電檢修,安全距離不應小于在帶電線路桿、塔上工作的安全距離,因此,線路不但要有線路名稱,還要有上、下、左、右的稱號。登桿、塔檢修作業時,每根桿、塔都應設專人監護。

      7、檢修變壓器及油開關時禁止使用火爐、噴燈等工具,其他部位使用明火與帶電部分的距離應符合以下要求:10千伏以下不小于1.5米;10千伏以上不小于3米。在化工區域動火作業時,應同時遵守《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8、不準隨意拉設臨時線路。確因需要拉臨時線路的,必須辦理“臨時用電申請手續”。其導線應用橡套絕緣電纜,線路應架空敷設,并采取防機械損傷的保護措施。380伏絕緣良好的橡皮臨時線懸空架設距地面:室內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米。在易燃、易爆場所拉設的臨時線路、開關及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爆規定。其它臨時用電具體規定遵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執行。

      9、檢修場所用電,必須設置電源配電箱,不得任意拆用原來電器設備的電源。如須拆用應經生產車間和電氣車間負責人批準,由電工拆接方可使用。檢修用的臨時配電箱、機電設備及電源開關,應堅固、嚴密,有防雨、水和照明設施,設專人負責,掛警示牌并加鎖。

      10、臨時線路、開關及電氣設備,使用完畢后應立即拆除。

      11、更換熔斷器,要嚴格按照規定選用熔絲,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屬絲代替。

      12、電氣試驗應由兩人進行,并按照帶電作業有關要求采取安全措施。

      13、在有腐蝕、易燃、易爆等場所應采用適當的線纜及采取相應的敷設方式,禁止明敷設。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14

      1、公司內所有生產、倉儲等區域嚴禁煙火,不得任意吸煙動火。

      2、動火必須按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嚴格執應審批制度。

      3、臨時動火應向公司安委會書面申請辦理動火票,方可動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專人管理、監督,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時間24一般不超過小時。

      4、固定動火必須經公司安委會審查同意,報經公司分管領導措施,并配備相應滅火器材。

      5、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離,未做到不得動火作業。

      6、動火作業完畢,必須對現場認真清理,消除余火,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現場。

      7、廠區、庫區、露天堆場周圍米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露天堆場周圍的雜草等易燃、可燃物應經常進行清除。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15

      第二十九條采區和掘進巷道的電氣安裝必須要有設計,作業規程的設計中包括、供電系統圖及設備布置圖。供電系統圖要標出開關型號,電纜截面、長度、保護整定值、最小兩相短路電流值等技術數據,設計應經礦機電副總工程師批準(沒配機電副總工程師由機電部長負責),然后方可安裝。安裝后,使用單位機電負責人必須檢查過流、漏電、接地等各項保護是否與設計和規程要求相符,否則不準投入運行。

      第三十條 井下低壓供電系統必須裝設下列保護裝置:

     、屦侂娋路必須裝設帶漏電閉鎖的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檢漏保護裝置。如果沒有這兩種裝置,必須裝設能自動切斷漏電饋電線路的檢漏保護裝置。檢漏保護裝置應靈敏可靠,嚴禁甩掉不用,每天應有專職電工對低壓檢漏保護裝置的運行情況進行一次試驗,試驗結果要詳細填入“檢漏保護試驗記錄簿”內。發現檢漏保護裝置有故障或網路絕緣降低時,應立即停電處理,修復后方可送電。

     、婷弘娿@必須設有檢漏、短路、過負荷、遠距離起動和停止煤電鉆的綜合保護裝置。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每班使用前應試驗一次,嚴禁保護不靈敏使用;有條件的礦井推廣使用風煤鉆。

     、缇碌蛪弘妱訖C應具備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的保護及遠方控制裝置,40kw及以上啟動頻繁的低壓電動機的控制設備,必須使用真空接觸器。

      (四)采煤工作面電源必須具有瓦斯超限斷電功能,且斷電范圍必須是切斷工作面和上下兩巷所有電源。

      (五)掘進工作面應設雙風機雙電源(一套工作,一套熱備用),并且能夠做到自動切換。電源必須具有風電閉鎖和瓦斯超限閉鎖功能,當且閉鎖必須是掘進巷道和工作面的全部電源。

      第三十一條井下低壓防爆開關的保護,要根據設備和低壓供電系統圖中標定的整定值進行過流整定和裝設合格的熔斷器,有關維護人員應定期核對。

      第三十二條接地保護按《煤礦井下接地保護裝置的安裝、檢查、測定工作細則》中相關條款執行。

      第三十三條井下低壓電纜要懸掛整齊,電纜吊掛應采用合格的電纜鉤,禁止用金屬絲吊掛,間距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嚴禁采用“雞爪子”、“羊尾巴”及其它一些不合格的.接線方式,嚴禁用動力接線嘴接入控制電纜,控制接線嘴接入動力電纜。檢修后的電纜要經過升壓和浸水耐壓試驗。

      第三十四條所有開關把手在切斷電源時都應閉鎖,檢修時并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標牌,只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并送電。

      第三十五條操作井下電氣設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宸菍B毴藛T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娌僮鞲邏弘姎庠O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并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缡殖质诫姎庠O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的絕緣。

     、铏z修井下電氣設備必須打接地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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