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管理制度(通用29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動火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動火管理制度 1
加油站動火管理制度是確保加油站安全運營的重要規范,它涵蓋了動火作業的審批流程、安全措施、應急處理及責任分工等方面,旨在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人員和財產的安全。
內容概述:
1、動火作業審批:明確動火作業的申請、審批程序,包括動火等級分類、審批權限和審批時限。
2、安全防護措施:規定動火前的安全檢查、動火過程中的`監護人制度、滅火設備的配置及使用方法。
3、應急預案:制定火災應急預案,包括火警報警、疏散路線、初期滅火及外部救援的聯絡機制。
4、培訓與教育:定期對員工進行動火安全知識培訓,提高其應急反應能力。
5、責任追究:明確各級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在動火安全管理中的職責,建立違規行為的處罰機制。
動火管理制度 2
動火作業制度是企業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針對涉及明火、熱源、電弧等可能引發火災的作業活動,旨在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人員安全和生產設施的'完好。
內容概述:
1、動火作業的審批流程:明確動火作業前的申請、審批、現場勘查等步驟。
2、安全措施:規定動火作業的安全距離、防護設備、消防設施的配置和使用。
3、作業人員資質:規定作業人員需具備的專業技能和安全培訓。
4、現場監護:強調動火期間必須有專人監護,隨時應對突發情況。
5、應急預案:制定火災應急響應計劃,確?焖儆行獙。
6、作業時間:設定動火作業的時間限制,避免在高風險時段進行。
7、作業后清理:規定作業結束后現場的清理和檢查工作。
動火管理制度 3
臨時動火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能夠:
1. 預防火災事故:通過嚴格的審批和監控,減少因動火作業引發的火災可能性。
2. 保障員工安全:確保員工在動火作業時的生命安全,降低工傷風險。
3. 維護企業財產:防止因動火作業導致的`設備損壞和財產損失。
4. 符合法規要求:滿足國家和地方對于動火作業的法規標準,避免法律風險。
動火管理制度 4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產區域動火作業分類、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等。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各單位所有生產區域的動火作業。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在標準發布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016-20xx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hg 23012-1999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4-1999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動火作業
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3.2易燃易爆場所
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20xx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4、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特級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4.1特級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4.2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4.3二級動火作業
除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4.4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三級動火作業管理。
4.5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五·一、國慶節)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5.1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
5.1.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的規定。
5.1.2廠區管網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級動火作業管理。
5.1.3凡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5.1.4凡在處于gb50016-20xx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5.1.5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5.1.6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0%。
5.1.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的天氣,禁止露天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1.9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5.1.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5.1.11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5.1.12在鐵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危險化學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5.1.13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水塔、水洗塔等內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5.1.14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5.2特級動火作業
特級動火作業在符合5.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5.2.1在下列情況下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5.2.1.1生產不穩定。
5.2.1.2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
5.2.2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和預案,進行危害辯識和風險評價,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被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廠安全防火主管部門人員、主管廠長或專工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公司消防隊人員到現場監護。
5.2.3動火作業前,生產單位要通知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2.4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使系統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壓。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壓力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2.5 動火作業現場通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6.1 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6.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提出。
6.3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動火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6.4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主管廠長或專工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6.5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6.6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2%。
7、《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7.1《動火安全作業證》
《動火安全作業證》為兩聯,特級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分別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紅杠加以區分!秳踊鸢踩鳂I證》的格式見附表。
7.2《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安全要求。
7.2.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7.4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7.2.2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7.2.3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7.2.4《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7.2.5《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人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存查。
7.3《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7.3.1特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為8小時(含中途停歇時間)。
7.3.2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為24小時(含中途停歇時間)。
7.3.3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為72小時(含中途停歇時間)。
7.3.4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7.4《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
7.4.1特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復檢簽字后,報主管廠長或專工終審批準。
7.4.2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
7.4.3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8、職責要求
8.1動火項目負責人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8.2動火人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現場監護。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30min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8.3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以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
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8.4動火部門負責人
被動火單位車間主任、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8.5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應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8.6安全員
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安全員必須到現場。
8.7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
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7.2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動火管理制度 5
內容概述:
動火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動火審批:所有動火作業前必須獲得授權,審批流程應明確責任人,評估風險并制定相應安全措施。
2、安全距離:設定動火作業的安全距離,確保作業點周圍無易燃易爆物品,并采取隔離措施。
3、滅火設備:現場必須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如滅火器、消防水帶等,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
4、監護人員:動火作業期間需有專人監護,隨時監測火源,防止失控。
5、應急預案:制定并演練應急預案,以便在火災發生時迅速響應。
6、培訓教育:定期對員工進行動火安全知識培訓,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和應急能力。
7、記錄與審計:記錄每次動火作業的過程,定期審計制度執行情況,持續改進。
動火管理制度 6
1.目的
通過對廠內防火防爆區域的嚴格劃分和動火管理,杜絕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內各部門。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各部門、班組。為本制度的執行體。
4.內容與要求
4.1防火防爆區域劃分標準及區域劃分
4.1.1甲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4.1.1.1.閃點<28℃的液體;
4.1.1.2爆炸下限<10%的氣體;
4.1.1.3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1.1.4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4.1.1.5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4.1.1.6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4.1.1.7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等于或超過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4.1.2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4.1.2.1閃點≥28℃至閃點60℃的液體;
4.1.2.2爆炸下限≥10%的氣體;
4.1.2.3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
4.1.2.4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
4.1.2.5助燃氣體;
4.1.2.6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60℃的液體霧滴。
4.1.3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4.1.3.1閃點≥60℃的液體;
4.1.3.2可燃固體。
4.2公司動火管理范圍
4.2.1在動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
4.2.2動火項目
4.2.2.1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
4.2.2.2噴燈、火爐、液化器爐、電爐等;
4.2.2.3.烘烤、熬瀝青、炒沙等;
4.2.2.4.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4.2.2.5生產裝置和缸罐區使用電動砂輪、風鎬等。
4.3動火作業區的劃分
4.3.1固定動火區:經審批確定后無須辦理動火手續的區域為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安環部門簽字,分管經理批準并備案。
4.3.2臨時動火區:新建、擴建、改建等各類施工場所,在有限的時間、范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區域為臨時動火區,臨時動火區由施工單位報公司安全環保部批準辦理動火證,非經批準的施工項目不得在該區域內進行作業。
4.4三級動火的范圍
4.4.1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4.4.2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
4.4.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4.4.4凡一個單位或一個工序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級為二級動火管理。
4.4.5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的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4.4.6廠區管架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4.5生產裝置防火防爆要求
4.5.1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爆炸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等符合有關要求。
4.5.2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等裝置。
4.5.3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裝置等設施。
4.5.4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呼吸閥阻火器。
4.5.5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的靜電接地設施應安全可靠。
4.5.6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可能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向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4.5.7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應在避雷裝置的保護范圍之內;放空管應有良好的接地。
4.6動火作業責任劃分
4.6.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動火安全注意事項。
4.6.2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人應嚴格按動火規定進行作業,勞保用品穿戴齊全,動火作業時,動火證應隨身攜帶,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作業。
4.6.3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方法的人員擔當;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6.4動火作業點班長(值班長、組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銜接工作,并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認可,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4.6.5動火審批部門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審批程序是否完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4.6.6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4.7動火分析
4.7.1動火分析應由質監部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4.7.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由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7.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4.7.4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公司主管領導或工程師簽字同意,采取其他處理措施。
4.7.5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4.8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4.8.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8.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2%。
4.9動火審批權限
4.9.1特殊動火:由動火地點部門主管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并逐條落實后初審簽字,經電廠安全環保部復檢簽字后,報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4.9.2一級動火:由動火地點負責區域的部門主管領導落實安全措施并初審簽字后,經電廠安全環保部復檢簽字后終審批準。
4.9.3二級動火:由動火地點部門主管領導會同施工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可靠逐條落實后,報安全環保部簽發動火證,批準動火。
4.9.4公司各級領導和安全監督人員有權隨時對動火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發現違*火規定或動火危險時,可收回動火證停止動火,對于嚴重違*火規定的施工班組或個人將嚴肅處理。
4.10動火的安全管理規定
4.10.1凡在生產、貯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源并加盲板,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入孔通風換氣。
4.10.2在正常生產裝置上,凡能拆下來到安全地帶去動火,必須拆下轉移到安全地帶動火;節假日凡不影響正常運行的動火,一律禁止。
4.10.3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自到現場檢查,并監督落實安全措施,方可簽發動火證,一張動火證只限一處使用,如動火區域變更,應重新申請辦證。
4.10.4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應逐項審查各項措施落實情況,如果不符合動火要求,動火人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人在作業過程中,應隨身攜帶動火證,否則一經查處,將責令停止作業并進行培訓學習,經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崗作業。
4.10.5凡甲、乙類防爆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
4.10.6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10.7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10.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10.9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證有效期均為24小時,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120小時。
4.10.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4.10.11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8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4.10.12停車或大修時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方能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降級為二級動火管理。
4.10.13所有動火作業必須按照動火程序進行,任何人不得違反。
動火管理制度 7
酒店動火管理制度是保障酒店消防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明確動火審批流程
2、設定動火區域和時間限制
3、規范動火作業操作規程
4、建立動火監護制度
5、制定應急處理預案
6、定期進行消防培訓和演練
7、加強日常消防安全檢查
內容概述:
1、動火審批:任何動火作業前必須經過相關部門審批,確保安全措施到位。
2、區域劃分:根據酒店設施和風險等級,設定禁止動火、限制動火和允許動火的區域。
3、操作規程:詳細規定動火設備的使用、維護和存放要求,以及動火過程中的`安全操作步驟。
4、監護制度:動火作業時需有專人監護,隨時監控火源,防止意外發生。
5、應急預案:制定針對動火事故的快速響應機制,確保能迅速控制火勢。
6、培訓演練: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消防知識培訓和動火應急演練,提高員工應對能力。
7、檢查監督:通過日常巡查和專項檢查,確保動火管理制度的有效執行。
動火管理制度 8
一、總則
1.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行業標準》sy/t5858-XX《石油工業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1.2工業動火實行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制度。申請報告書應詳細說明動火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交叉作業防范措施。
1.3動火作業申請報告書只在簽發的一個場所、一個作業班次有效。一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如在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應在交接班時重新確認,進行技術分析交底,并由接班人員簽字認可方持續有效。二級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二、管理辦法
2.1根據火災爆炸危險程度及影響范圍分,廠內動火分為三級:
2.1.1一級動火:在生產運行狀態下或開、停工過程中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進行的動火作業;
2.1.2二級動火:經認真吹掃處理并經化驗分析合格,停工檢修的生產裝置,系統管網。從易燃易爆及有毒裝置、系統上拆除,且運到安全地點,經吹掃處理且化驗合格的容器、管線;倉庫、車庫;
2.1.3三級動火:在生產區域內,除一、二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為三級動火。
2.2動火方案的規定:
2.2.1在進行動火作業前,要對動火項目進行風險識別和環境因素識別,識別項目和內容要全面;
2.2.2在一、二級動火作業前,要制定動火方案。動火方案要詳細、具體、有針對性,其中包括:置換、吹掃方案、盲板表、盲板圖、各項安全措施等。動火方案制定完成后,要組織工藝、設備、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會審,并簽字確認后,報送公司主管生產、技術、安全部門及公司主管領導進行審核、批準;
2.2.3動火方案實施時,公司有關部門、施工單位及審批部門要在動火作業前、按《動火作業檢查表》對動火的各項安全措施進行逐一檢查、確認。以上各項工作完成后,方可辦理《工業動火票》,進行動火作業。
2.3工業動火的審批程序及權限:
2.3.1一級動火前,必須由公司主管領導組織車間、動火作業單位有關技術、設備、安全人員深入現場調查、協商,按動火方案落實措施,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核并填寫用火票后,報安全質量與生產運行部審批;
2.3.2二級動火前,由本公司負責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協商,按方案落實動火措施,填寫用火票后,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核批準;
2.3.3三級動火前,由本廠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現場調查,按方案落實動火措施,由車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
2.4動火人職責:
2.4.1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2.4.2動火人必須持用火票作業;
2.4.3按用火票上規定的任務、地點、時間作業;
2.4.4動火前,應確認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4.5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穿戴勞動防護服裝、防護器具;
2.4.6熟悉應急預案,掌握應急處理方法;
2.4.7執行“四不動火”即無動火票、無動火監護人或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預防措施不落實、與用火票內容不符的動火。
2.5動火監護人職責:
2.5.1動火監護人有責任守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
2.5.2了解動火區域和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2.5.3動火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2.5.4動火監護人必須持用火票;
2.5.5逐項落實防火措施,措施不落實有權停止作業;
2.5.6動火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及時采取措施;
2.5.7動火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2.6動火作業要求: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節假日非生產必須,一律禁止動火,非動火不可的,必須提前通知有關人員。
2.7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2.7.1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檢測氣體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取樣時間與動火時間間隔超過1小時,應對氣體進行再次檢測,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2.7.2需動火施工的設備、設施和與動火直接有關閥門的控制安排專人操作,作業未完工前不得擅離崗位;
2.7.3清除距動火區域周圍5米之內的可燃物質或用阻燃物品隔離;
2.7.4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
2.7.5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可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2.8動火作業氣體測試要求:
2.8.1凡需動火的儲罐、容器、工藝管線等設備應進行內部和周圍環境氣體分析,氣體分析根據實際情況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檢測、氧氣濃度檢測分析;
2.8.2動火施工中,動火點及操作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為0lel%時方可動火。若采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2.8.3分析報告單附在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上。
2.9動火作業進入有限空間要求:
2.9.1進入設備、設施及容器內部動火應進行氣體檢測和復查,測試合格后方可入內;
2.9.2所有可能影響該有限空間的物料來源都應被切斷;
2.9.3有專人監護。
2.10高處動火作業要求:
2.10.1高處動火作業應具有有圍欄和扶手的'固定作業平臺,并經專業人員確認,設立防落物設施,佩戴全身安全帶,使用自動鎖定連接,人造纖維繩;
2.10.2在架管線及腳手架上施工的人員應系安全帶;
2.10.3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大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大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
2.11動火作業動土作業要求:
2.11.1動土作業應完成以下作業危險分析:所有地下管道、電纜、光纜應確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應加以控制,進行必要的支撐以防滑坡;
2.11.2埋地管線動火施工,操作坑大小應根據實際情況(如管徑、埋深等)來確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應方便施工和動火作業有員逃生;
2.11.3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2.12其它要求:
2.12.1動火作業時應將塔、罐、容器、機泵等設備、工藝管線內的易燃、可燃和有毒介質吹掃置換,化驗合格并加盲板與裝置隔絕;
2.12.2進設備內動火,必須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高空作業必須符合高空作業安全要求;
2.12.3遇有6級以上大風(含6級)不準動火,特殊情況必須動火時要進行圍隔并控制火花飛濺;
2.12.4用火票是動火依據,不得涂改,由作業人員本人簽字不得代簽,由相關人員保存一年;
2.12.5動火現場5米以內應無易燃物或用阻燃物隔離、無積水、無障礙物,便于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迅速撤離;
2.12.6四不動火即無用火票不動火、無監護人或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動火作業與動火審批報告內容不符不動火;
2.12.7在輕烴分餾裝置內承擔施工任務的外來單位,必須按動火等級報請安全質量環保部批準后,方可動火;
2.12.8用火票的各項內容必須填寫齊全,缺項或項目填寫不符合要求,該用火票無效。
三、附則
3.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本制度由生產辦負責解釋。
3.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動火管理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格管理公司內部在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動火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適用于本公司生產廠區。
第二章、術語和定義
第三條、動火作業是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第四條、易燃易爆場所包括原料罐區、裝置罐區、油庫、鍋爐房等生產區域及其附屬設施外緣兩側各5米范圍內。
第五條、固定動火區為機動車間三修庫房。
第六條、動火作業分級
。ㄒ唬┨厥鈩踊鹱鳂I是指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ǘ┮患墑踊鹱鳂I是指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ㄈ┒墑踊鹱鳂I是指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
。ㄋ模┯龉澣、假日或其他特殊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前應升級管理。
第三章、職責
第七條、動火作業負責人
。ㄒ唬┴撠熮k理《作業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ǘ⿷趧踊鹱鳂I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ㄈ┳鳂I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ㄋ模┺k理好《作業證》后,車間安全員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
第八條、動火人
。ㄒ唬﹨⑴c危害因識別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ǘ┲痦棿_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ㄈ┐_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ㄋ模┌l現不具備安全條件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ㄎ澹╇S身攜帶《作業證》。
第九條、監護人
。ㄒ唬┴撠焺踊瓞F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并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ǘ﹫允貚徫,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ㄈ┌l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ㄋ模┰趧踊鹱鳂I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第十條、動火負責人
。ㄒ唬﹨⑴c危害因識別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ǘ┴撠熒a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ㄈ┰趧踊鹱鳂I中,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第十一條、分析人
。ㄒ唬┓治鋈藢踊鸱治龇椒ê头治鼋Y果負責;
。ǘ└鶕⻊踊瘘c所在車間現場情況,到現場取樣、檢測分析,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ㄈ┎坏糜煤细竦茸謽哟娣治鰯祿。
第十二條、審批人
。ㄒ唬﹦踊鹱鳂I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ǘ⿲彶椤蹲鳂I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ㄈ┑浆F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ㄋ模z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第十三條、二級動火作業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終簽,一級動火作業由安環部終簽,特殊動火作業由生產副總終簽。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動火安全作業證》管理
。ㄒ唬┨厥鈩踊、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作業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
。ǘ蹲鳂I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1、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辦理《作業證》,按《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2、一個動火點實行一張《作業證》管理;
3、《作業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4、《作業證》一式三聯,二級動火由動火車間,動火人、動火點所在崗位各存留一份被查。一級動火和特級動火由安環部、動火車間、動火人各存留一份,《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5、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8 h。
6、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72h,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
7、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8、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ㄈ┌箔h部負責動火作業證的管理。
第十五條、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ㄒ唬┗疽
1、動火作業應辦理《作業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證和高處作業證;
2、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3、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2規定執行;
4、凡處于易燃易爆場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5、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6、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7、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8、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10、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ǘ┨厥鈩踊鹱鳂I的安全要求
1、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
。ㄒ唬┮幎ǖ耐瑫r,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2、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3、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4、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應通知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6、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ㄈ﹦踊鸱治黾昂细駱藴
1、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2、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 m;
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4、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本制度自總經理簽發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安環部所有。
動火管理制度 10
1.在管理公司區域內因施工需動火的工程,原則上應報消防局審批,特殊情況下,在管理公司辦理動火手續,施工單位動火前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且管理公司派人監督其動火完畢后立刻清查現場。
2.在經批準的重點部位動火(變壓器室、配電房、汽車庫、發電機房、樓層等處),動火必須做到七不、一清。
3.動火前七不:
a)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b)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c)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d)凡盛裝國油類等易燃的容器,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有的油質不動火;
e)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未經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動火;
f)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的不動火;
g)未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4.動火后的一清動火人員和現場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然后離開現場。
5.相關記錄
1)《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
2)《消防演習記錄表》
動火管理制度 11
加油站內嚴禁煙火。
上崗人員不準隨攜帶火柴、打火機、香煙等物品。
因設備檢修等情況必須動用明火時,要書面報告公司,獲得批準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用煤氣灶燒水做飯的加油站,要有專人對煤氣灶進行管理。
用鍋爐取暖,一定要按照有關規定安裝,要有專人負責檢查管理。
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變更用火位置和擴大用火范圍。
油站應從嚴控制危險區域內使用明火,電加溫器,電鉆,砂輪,風鎬,鋼鋸等非防爆電器,以及進行其他可能產生火花的用火作業。
加油站根據用火場所、部位的.危險程度,分為一級用火、二級用火、三級用火。在油罐罐體、加油機、油(氣)管道等儲輸油設備上的直接用火,為一級用火。在桶裝附油庫房、裝卸油作業區、加油區、閥組井、管溝等危險場所實施用火作業,為二級用火。在儲油區、作業區和加油站站區內除一級,二級用火范圍以外的用火,為三級用火。
加油站用火作業前,應當根據作業內容確定用火級別,向有關部門提出用火申請,說明用火理由、種類、地點、時間、項目、工作量、施工人員以及防火防護安全措施,填寫《加油站用火作業審批表》。
用火作業應當批報,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加油站內用火。
油站用火作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
用火作業期間,站領導必須親自組織,并指定現場用火安全監督員,屬于一、二級用火的,請求有關專家赴現場指導用火作業;
各類作業人員應當嚴守崗位,各司其職,嚴格按照用火作業方案和操作規程實施和監督用火作業,及時掌握用火安全情況,發現異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發生事故;
收發、測量和加注油料期間,禁止用火;
在輸油管道、油罐等設備上用火時,必須預先切斷油源,并采取騰空、清洗和通風等安全措施,待達到用火條件后方可用火;
爆炸危險場所可燃氣體濃度高于爆炸下限40%時,不得用火;
作業現場必須備足滅火器具;
施工結束,檢查余火,清理用火現場,確認無隱患后方可撤離。
動火管理制度 12
一、對商場內部和商場外部(屋頂、距商場地面二米以上的高空、距商場外墻一米以內的區域)的一切動火、用火作業的審批要謹慎并從嚴控制。
二、特殊情況必須在上述范圍內進行動火、用火作業的,動火、用火作業的單位或個人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申請的主要內容有:動火、用火的時間,具體地點(范圍)、目的、燃燒成份,并提供作業人員的有效特殊工種操作證及復印件。
三、有效特殊工種操作證及復印件申請必須經商場總經理簽字批準,并做好申請、審核及審批手續(含有效特殊工種操作證復印件)備案工作。
四、進場施工前須對動火、用火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動火前須清除作業現場(動火、用火部位周圍三米以內區域)的一切可燃、易燃物品;并制定書面防范措施,須在現場配備足量的水和滅火器材。
五、動火、用火中,須定人定點監護到位(監護人在作業點周圍三到五米范圍內不間斷看護),做好明火隔離及防焊渣濺落的防護,及時糾正并制止違章作業(現場監護人員有絕對權利勒令停工)。
六、動火、用火結束,及時清除現場一切用與動火、用火作業的設備和物資。
七、動火、用火結束后,定點監護人員必須認真進行不少于一個小時的清查、檢查,并作出監護及清查檢查書面記錄存檔備查:檢查作業現場周圍十米以內的`區域和動火現場所在樓層的上一層及所有下一層的相對應部位(區域),特別注意有水、電、暖、風及其它管線穿越水平或豎直的墻而存在的孔洞周圍的區域,確認有無隱患等。
動火管理制度 13
1、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較高的感度,在煙火、摩擦、撞擊、電火花、電流等作用下,極易引起爆炸。為防止外來作業的激發能量,對動火動焊、臨時用電、庫區維修施工等危險作業進行嚴格管制。
2、未經批準,倉庫區域內嚴禁動火、動焊,嚴禁使用臨時電氣線路,嚴禁進行維修、施工作業等有危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的危險作業。
3、倉庫因生產、儲存設施損壞需動火、動焊的,必須辦理動火動焊及危險作業審批表。
4、動火動焊及危險作業審批表由負責作業的單位提出申請,擬定采取防范措施,公司安全員對防范措施進行審查,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并指定現場監護人。
5、動火動焊及危險作業,須經現場監護人檢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進行;工作完畢后,應及時清理作業現場,經檢查確認無危險后,現場監護人員方可離開。
6、火動焊作業必須由專業的電氣焊工操作,需動焊的`建筑物或與電焊網線相聯的建筑物內,嚴禁儲存任何危險品。
7、動火動焊作業5m范圍內不得有可燃易燃物,動火動焊作業時應備好消防水。
8、臨時用電鋪設和拆除應由專業電工操作;用電結束后應及時拆除。
9、對庫房維修、庫區土建施工等作業人員必須進行登記,加強監控,嚴禁帶入火源火種,嚴禁他們接觸民用爆炸物品。
動火管理制度 14
動火動焊管理制度旨在確保企業在進行此類作業時的安全,防止火災和其他潛在危險的發生。該制度涵蓋了動火動焊的審批流程、安全操作規程、應急措施以及責任分配等多個方面。
內容概述:
1、審批流程:明確動火動焊作業前必須經過的審批步驟,包括申請、評估、審批和記錄等環節。
2、安全操作規程:規定動火動焊的'具體操作要求,如作業環境、設備檢查、個人防護裝備的使用等。
3、風險評估:對作業區域進行風險評估,識別可能的火源、易燃物和安全隱患。
4、應急預案:制定詳細的應急預案,包括滅火器材的配置、疏散路線的設定以及緊急情況下的應對措施。
5、培訓與教育:定期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提高其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6、監督與檢查:設立動火動焊作業的監督機制,確保作業過程中遵守安全規定。
7、責任追究:明確各層級管理人員及作業人員的責任,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動火管理制度 15
動火工作管理制度是企業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規范涉及明火作業的行為,確保生產安全,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該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明火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2、動火作業審批流程
3、安全操作規程
4、現場監護與應急措施
5、責任劃分與獎懲機制
內容概述:
1、定義與分類:明確動火工作的范圍,如焊接、切割、烘烤等,同時將動火作業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根據危險程度進行管理。
2、審批流程:規定動火作業前需提交申請,經過相關部門審核,確保作業環境安全,并得到批準后方可進行。
3、操作規程:制定詳細的動火作業安全操作步驟,包括作業前的準備、作業中的注意事項和作業后的'清理。
4、現場監護:要求動火作業必須有專人現場監護,隨時監控作業安全,及時處理異常情況。
5、責任劃分:明確各部門、各級人員在動火工作中的職責,確保責任到人。
6、獎懲機制:設立對遵守制度和防止事故的獎勵,以及對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
動火管理制度 16
電廠動火管理制度是一項至關重要的安全規定,旨在規范和管理在電廠內進行的所有涉及明火或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活動。它涵蓋了動火作業的`審批流程、安全措施、責任分配、應急響應等多個方面,確保電廠運營的安全穩定。
內容概述:
1、動火作業審批:所有動火作業必須提前申請,通過審批后方可執行,審批過程中需評估作業風險,確定安全措施。
2、動火等級劃分:根據作業的危險程度,將動火作業分為不同的等級,如一級、二級和三級動火,對應不同的審批權限和安全要求。
3、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動火現場的隔離、滅火器材的配置、作業人員的防護裝備、氣體檢測等。
4、作業監督:指定專人監督動火作業,確保安全規程的執行,并隨時準備應對突發情況。
5、應急響應計劃:制定詳細的應急預案,一旦發生火災,能迅速啟動,有效控制火勢。
6、培訓與教育:定期對員工進行動火安全知識的培訓,提高其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理能力。
動火管理制度 17
本《區域動火管理制度》旨在規范企業內部涉及火源作業的安全管理,確保生產安全,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制度涵蓋了動火作業的審批流程、安全措施、責任劃分以及違規處理等多個方面。
內容概述:
1、動火作業定義與分類:明確何為動火作業,將其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動火,并規定相應的審批權限。
2、審批流程:詳細列出從申請、審批到執行的步驟,包括作業前的`風險評估、防護措施的制定及審批人員的責任。
3、安全措施:規定動火作業前后的安全檢查、消防設施的配置、作業現場的清理和監護人職責等。
4、責任劃分:明確動火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包括申請人、審批人、作業人員和監護人等。
5、應急預案:設定火災應急響應程序,包括報警、疏散、滅火和后期處置。
6、違規處理:規定違反動火管理制度的處罰措施,強化制度執行的嚴肅性。
動火管理制度 18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是我們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規范涉及明火、熱源的工作行為,確保生產安全,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
內容概述:
該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動火作業的定義與分類:明確哪些操作屬于動火作業,如焊接、切割、烘烤、打磨等,并根據危險程度將其分為不同的等級。
2、作業審批流程:規定動火作業前必須經過審批,包括申請、評估、審批和記錄等環節。
3、安全措施:詳細列出動火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包括作業現場的清理、消防設施的.準備、監護人的指定等。
4、應急預案:設定在發生火災或其他緊急情況下的應急響應程序,確?焖儆行У剡M行處置。
5、責任追究:明確各級管理人員及作業人員的責任,對違反制度的行為進行追責。
動火管理制度 19
臨時動火管理制度是為了確保企業生產安全,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規范在特定時間和地點進行的焊接、切割、烘烤等可能產生火花、熱源的作業活動。這一制度涵蓋了審批流程、作業人員資質、安全措施、應急響應等多個方面。
內容概述:
1、動火作業申請:明確動火作業的.申請程序,包括作業前的評估、審批和許可證的獲取。
2、作業人員資格:規定作業人員必須具備相關專業技能和安全培訓證書。
3、安全防護:規定動火作業現場的安全防護措施,如滅火器材的配備、作業區域的隔離等。
4、監督管理:設立動火作業的監督機制,包括現場監護人、安全檢查等。
5、應急預案:制定動火作業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應對措施,包括火源控制、人員疏散等。
6、作業記錄與后期評估:要求記錄動火作業過程,事后進行安全評估,以便持續改進。
動火管理制度 20
機房動火管理制度旨在確保機房的安全運行,防止因不當動火作業引發火災事故。該制度涵蓋了動火作業的審批流程、安全措施、應急響應以及責任追究等方面。
內容概述:
1、動火作業審批:規定了申請動火作業的程序,包括申請、審核、批準等環節。
2、安全規程:詳細列出動火作業時必須遵守的`安全規定,如動火設備的檢查、作業區域的清理、消防設施的準備等。
3、現場監督:明確了動火作業現場必須有專人監督,確保安全措施的執行。
4、應急預案:制定了針對動火作業可能引發的火災事故的應急響應方案。
5、責任追究:規定了違反動火管理制度的責任處罰機制。
動火管理制度 21
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是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中的關鍵環節,旨在規范涉及火源作業的行為,確保在進行焊接、切割、烘烤等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時,能夠有效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該制度涵蓋了動火工作的申請、審批、執行、監督和應急處理等多個方面。
內容概述:
1、動火工作申請:明確動火工作的'必要性,詳細描述工作內容、地點、時間,并評估潛在風險。
2、安全措施制定:規定必要的防火措施,如配備消防器材、清理周圍易燃物等。
3、審批流程:設定各級管理層的審批權限,確保動火作業的安全性得到充分審查。
4、工作執行:明確動火作業人員的職責,規定作業前后的安全檢查及操作規程。
5、監督與檢查:設置專職監督員,對動火作業過程進行實時監控,確保安全規程執行到位。
6、應急預案:制定火災應急預案,包括火警報警、疏散路線和滅火方法等。
7、記錄與存檔:保存動火工作票及相關記錄,以便日后復查和事故分析。
動火管理制度 22
為了保證動火施工安全,使動火者明確自己的責任,做好防范工作,避免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訂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經安委會研究決定,望遵照執行。
一、本廠工程部或外來工程承包商在本廠內任何部位動火施工,都必須到本廠安委會申請“動火證”, “動火證”由項目責任人填寫,寫明動火位置、動火原因、動火時間、動火期限、清理隔離措施等,項目負責人簽名后上報安委會,由安委會主任或注冊安全主任批準簽字后,才能動火施工。
二、外來工程承包商申請動火證,必須向安委會提供有關證件(焊工證,上崗證等)備案,嚴禁無證人員動火施工。本廠工程人員在本廠內動火,需由注冊安全主任負責監督執行有關操作人員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注冊安全主任親臨現場與項目責任人、監護人、部門經理商定施工方案、應急措施、監護措施等。由項目責任人、監護人、部門經理、注冊安全主任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并簽名后,報安委會審批。
四、安委會有關人員在批準動火之前,必須檢查有關證件,并對動火現場進行認真的安全檢查,注冊安全主任要確保動火設備本身已吹掃、置換、清洗干凈,進行可靠的隔離;設備內的可燃氣體分析及進罐作業的氧含量分析要結合;檢查周圍環境,有無泄漏點或敞口設備;地溝、地漏、下水井應進行有效的封擋;清除動火點附近的可燃物,環境空間要進行測爆分析;有風天氣要采取防止火花被風吹散的措施;高空作業要防止火花四處飛濺;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注意通風;動火現場要有明顯的標志,并備足適用的消防器材;動火作業完畢應認真檢查現場,滅絕火種。
五、注冊安全主任要現場監督,逐項落實安全措施,監護人不能離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只限一個點。
六、嚴格控制動火期限,過期的動火證不能再用,須重新辦理。
七、動火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動火分析是指對現場周圍環境及動火設備的易燃氣體分析,不宜過早,應在動火前半小時以內進行,動火間斷半小時以上應重新分析。
八、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人員要與監護人協調配合,在動火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停止動火:(1)生產裝置緊急排放;(2)設備管道突然破裂;(3)可燃氣體外泄。待恢復正常后,重新分析合格并得到注冊安全主任同意后方可動火。
九、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應保持5米以上距離,距動火點要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電焊機要放到指定地點,施工用臨時電源要安全可靠,接地線要接在被焊設備上,并應靠近接焊點。
十、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十一、動火人做到三不動火:沒有動火證不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十二、動火結束后,由安委會主任協同注冊安全主任對操作現場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火險隱患后,由注冊安全主任在動火證上簽字,并由安委會收回動火證。
十三、動火施工單位如不執行上述規定,則由安委會勒令停工。
十四、本制度納入《員工獎懲條例》考核。
動火管理制度 23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旨在規范企業內部涉及火源的操作行為,確保生產安全,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該制度主要包括動火作業的審批流程、安全措施、人員資質、應急響應及責任追究等方面。
內容概述:
1、動火作業定義與分類:明確哪些工作屬于動火作業,如焊接、切割、烘烤、熱處理等,并將其分為不同的風險等級。
2、審批流程:詳細規定動火作業前的申請、評估、審批程序,以及審批權限的分配。
3、安全措施:包括動火作業現場的安全防護、消防設備配置、動火區域清理、監護人職責等。
4、人員資質:規定動火作業人員必須具備的.資格證書和培訓記錄。
5、應急響應:制定火災應急預案,包括報警、疏散、滅火和救援等步驟。
6、責任追究:明確違反動火作業管理制度的處罰措施,強調安全生產責任制。
動火管理制度 24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是企業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預防火災和爆炸事故的發生,確保生產安全。它通過規范動火作業的審批、執行和監控流程,降低潛在的風險,保護人員生命安全和財產不受損失。
內容概述:
1、動火作業定義:明確何為動火作業,包括焊接、切割、烘烤、打磨等可能產生火花或高溫的活動。
2、作業審批:規定動火作業前必須獲得相關部門的審批,評估作業風險并制定安全措施。
3、作業準備:強調作業現場的'安全清理,如移除易燃物,設置消防器材,確保消防通道暢通。
4、作業監督:要求指定專人進行現場監督,確保作業人員遵守安全規程。
5、應急預案:制定火災應急預案,以便在突發情況下迅速響應。
6、作業記錄:記錄每次動火作業的詳細情況,便于追蹤和改進。
動火管理制度 25
施工現場動火管理制度是確保工地安全、預防火災事故的重要舉措,它涵蓋了動火作業的審批、操作、監控和應急響應等多個環節。
內容概述:
1、動火作業審批:明確規定哪些區域允許動火,動火前需提交申請,由安全管理部門審批。
2、安全操作規程:詳細列出動火作業的.安全操作步驟和注意事項,包括動火設備的檢查、作業現場的清理等。
3、現場監護:要求動火作業時必須有專人監護,確保作業安全。
4、應急預案:制定動火引發火災的應急預案,包括火源控制、人員疏散、滅火設備的使用等。
5、培訓與教育:定期對施工人員進行動火安全培訓,提高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理能力。
6、檢查與考核:對動火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考核,確保制度的有效實施。
動火管理制度 26
本《區域動火管理制度》旨在規范企業內部涉及火源作業的管理,確保生產安全,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制度涵蓋了動火作業的審批流程、安全措施、責任劃分及應急響應等多個方面。
內容概述:
1、動火作業定義與分類:明確各類動火作業的定義,如明火作業、電焊作業、切割作業等,并對其進行分級管理。
2、動火作業審批:規定動火作業前必須經過審批,包括申請、審核、批準和備案等環節。
3、安全防護措施:詳細列出動火作業的安全要求,包括作業現場清理、消防器材配備、監護人員職責等。
4、責任落實:明確各部門和崗位在動火作業中的'職責,確保責任到人。
5、應急預案:制定火災應急預案,包括報警、疏散、滅火及后期處理等程序。
6、培訓與考核: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動火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7、監督檢查:設立定期和不定期的動火作業安全檢查機制,確保制度執行到位。
動火管理制度 27
三級動火管理制度,旨在規范企業內部涉及火源作業的安全管理,確保生產活動的順利進行,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這一制度通過明確各級動火的審批流程和安全措施,為企業的消防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內容概述:
三級動火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核心內容:
1、確定動火等級:根據火源的危險程度,將動火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分別對應不同的'審批權限和安全要求。
2、審批流程:規定了各級動火作業的申請、審批和監督程序,確保每一項動火作業都經過嚴格的評估和控制。
3、安全防護措施:詳細列出作業前的準備工作,如清理現場、配備滅火器材、設置警戒線等,以降低火災風險。
4、作業人員培訓:要求動火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掌握防火知識和應急處理技能。
5、監督檢查:設立專職或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負責動火作業的日常巡查和監管。
動火管理制度 28
危險區域動火管理制度是針對可能產生火災或爆炸風險的場所,制定的一套規范化的操作流程和安全管理措施。它涵蓋了動火作業的.申請、審批、執行、監督以及應急處理等多個環節,旨在確保企業在進行此類作業時的安全。
內容概述:
1、動火作業定義:明確哪些活動屬于動火作業,如焊接、切割、打磨等。
2、危險區域劃分:依據火災和爆炸的風險程度,將作業區域分為不同的等級。
3、作業前準備:包括風險評估、安全防護設備的配備、消防設施的檢查等。
4、作業審批:設立審批流程,確定審批人,規定審批標準。
5、作業執行:明確作業人員的職責、操作規程及安全守則。
6、現場監督:設定現場監護人,確保作業過程中遵守安全規定。
7、應急預案:制定火災或其他緊急情況下的應對措施。
8、記錄與報告:建立動火作業記錄,定期進行安全審核。
動火管理制度 29
第一條本制度規定防火防爆管理內容和要求。適用于本公司防火防爆工作。
第二條火源管理
1、焊割動火管理規定
(1)嚴格控制在易燃場所的動火,對需檢修的部分應拆至距離危險源30米外進行。如一定要在區內動火,則必須進行全面清理工作。
(2)高處焊割作業,要采取防止火花飛濺措施:遇有五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室外動火。
(3)漂浮有易燃物的地溝、池、坑周圍10米內,不得進行動火。
(4)在帶電設備附近動火,火焰距帶電部位10kv及以下的為1.5米;10kv以上的為3米。
2、摩擦、沖擊及高溫表面
(1)禁止穿帶釘子鞋進入生產崗位、儲罐區等危險場所。
(2)搬運易燃、易爆危險品容器或在危險場所搬運鐵制品時,不得拋、拖和滾動,所有扳手、榔頭等工具應為銅、鋁合金材質。
(3)高溫設備及管道必須保溫,禁止在高溫設備、管道、燈泡表面上烘烤可燃物。
第三條火災危險性分類
1、本公司主要生產裝置的火災危險等級屬甲類的有:儲罐區
2、本公司主要生產裝置的火災危險等級屬乙類的有:質監室、其它崗位。
第四條動火規定
1、儲罐區和包裝廠房內為本公司的禁火區。
2、禁火區內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根據危險程度劃分為三類。
(1)a級動火:指正在運行和易燃易爆生產裝置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2)b級動火:指易燃、易爆崗位或裝置、管道、設備的動火作業。
(3)c級動火:指a級和b級動火外的動火作業。
3、動火證的辦理
(1)動火證由動火區域所在崗位申請、辦理。在動火證上,必須填寫申請部門、申請人、動火地點、動火方式、動火時間、動火負責人、動火人、監火人及安全措施等。
(2)動火證由擔當部門負責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方提出動火申請,經擔當部門初審后,到安全環保部辦理。安全環保部終審批準《動火證》。
(3)動火證的有效期限:
a、特殊動火證的有效期限為8小時;
b、一級動火證的有效期限為24小時;
c、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限為144小時;
(3)動火證一式三份:動火人一份,監火人一份,審批部門留存一份。
4、動火分析要求
(1)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2)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3)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時,其濃度應小于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2%;
5、動火的安全規定
(1)凡可能與可燃、易燃物相通的管道、容器及設備上動火,必須先切斷物料來源,堵盲板(并掛牌示意),必要時拆除一段連接管道,與其它生產裝置有效隔絕,不準用其它方法作隔絕措施。
(2)凡有易燃、易爆物質接觸過的設備(包括停用的、舊設備)管道、部件等,不論在何處動火,均應徹底清除易燃、易爆物質,然后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第五條一般防火規定
1、嚴格遵守化工安全生產禁令,公司內嚴禁吸煙。
2、禁止在公司內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禁止無阻火器車輛進入禁火區,公司內車輛行駛必須嚴格遵守指定的路線。
4、禁止使用易散發可燃氣體的液體清洗設備、用具、地面及衣服。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紡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
5、油棉紗、油紙等易燃物品,必須放于指定的鐵制容器內,并定期及時清理
6、廠區內生產區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辦公室和更衣箱內不準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7、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建建筑或堆放各類物資。
第六條火災、爆炸的搶救原則
1、發生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應積極組織搶救,盡快撲滅火勢,減少事故損失,按時向有關部門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2、化工裝置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為了確保員工的人身安全,應首先切斷電源,搶救受傷人員,同時要注意防止再次發生災害。
以上均按事故緊急處理預案程序立即啟動。
3、采取以下措施,防止災災擴大、蔓延;
(1)迅速切斷通向火災、爆炸設備的各種物料管線。
(2)組織人員迅速轉移火場附近的易燃,可燃物;
(3)切斷排污與下水系統,防止火勢擴展到其它場所;
(4)搶救人員注意自身保護,防止人員中毒。
4、滅火原則
早報警,邊報警邊撲救,先控制,后滅火,先救人,防中毒,防窒息,聽指揮
5、制冷劑著火用水撲滅;
6、電氣著火
(1)斷電滅火,電源切斷后,撲救方法同一般火災。
(2)帶電滅火
a、必須采用不導電的滅火劑,如co2、1211、1301、干粉等。
b、使用小型滅火器材時,要注意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c、如遇帶電導線落于地面,則需穿絕緣靴。
7、一般火災一般火災可用水、砂土、石棉毯及滅火器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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