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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4-09-17 17:22:49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必備(15篇)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鄲腊,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氣瓶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必備(15篇)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1

      (1)氣瓶的產權單位應建立氣瓶管理檔案,包括:制造單位、氣瓶編號、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氣瓶改裝記錄、充裝使用記錄、定期檢驗證與記錄、氣瓶判廢通知書及管理責任人等。

      (2)氣瓶使用單位必須對氣瓶的入庫與發放實行登記制度,登記內容應包括:氣瓶類別、編號、定檢周期、外觀檢查,入、出庫時間和領用單位,管理責任人等。

      (3)必須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4)外觀無缺陷,無機械性損傷和嚴重腐蝕。

      (5)表面漆色、字樣和色環標記應符合規定。

      (6)瓶帽、瓶閥、易熔合金塞,底腳圈及防振動圈等附件應完好。

      (7)氣瓶應儲存于氣瓶專用庫內,庫房應符合有關規定,庫房門口應有醒目的安全標志。

      (8)庫房應遠離熱源,嚴禁明火,有防止陽光直射庫內的措施;庫內應通風良好,保持干燥,不允許有通往室外的溝道等。

      (9)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10)空、實瓶應分開放置,有明顯的'標記并保持間距1.5m以上。且防傾倒措施可靠。

      (11)盛裝毒性氣體或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以及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庫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護具或消防器材。

      (12)作業現場氣瓶同一地點放置數量不應超過五瓶;若超過五瓶,但不超過20瓶時,應有防火防爆措施;超過20瓶以上時,必須設置二級瓶庫。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2

      1、氣瓶車駕駛員職責

      1)、駕駛員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與行車紀律。

      2)、堅持車輛“三檢查制度”,保證安全設備齊全有效,并做好行車記錄。

      3)、因司機違章受到交通管理部門處理,致使執照吊扣、車輛停運或車輛損壞者,公司將按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

      4)、愛護車輛及裝備,及時檢查、保養車輛,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5)、車用滅火器由司機負責管理,安全員負責月檢。

      6)、隨身攜帶駕駛證,不準駕駛與準駕車種不符的車輛,不準駕駛機件失靈、違章乘載的車輛,不準搭乘無關人員,嚴禁將車輛交給非駕駛員駕駛。

      7).駕駛車輛時要精力集中,嚴禁疲勞駕車、酒后駕車。

      8).不超速行駛,不強行超車,不闖單、禁行線。

      9).行經人行橫道、汽車站、繁華街道時,要減速慢行或停車避讓。

      10).安全禮讓禮賓車隊,嚴禁穿插禮賓車隊。

      11).停放車輛要遵守規定,嚴禁亂停、亂放;停車時要關閉電路,拉緊駐車制動,鎖好車門,確保安全。

      12).出車時,如隨車托運物品或文件,駕駛員必須對托運物品進行檢查,如屬違禁品,駕駛員有權拒絕,收車后應及時向委托人答復。

      13).對車輛必備證件司機須在到期一個月前報車輛相關管理部門辦理檢審手續。

      14).駕駛員必須配備移動電話,不論節假日、休息日,都要二十四小時開機,做到呼之必應、隨叫隨到。

      15).服從上級的.臨時調度。

      2、車輛的維修保養與檢查制度

      1).自行清洗車輛,確保車輛內外整潔,車內不得零亂堆置雜物等。

      2).檢查潤滑油、燃油儲量,不足時添注。

      3).檢查電瓶液位高度和冷卻水存量,不足時添注。

      4).檢查有無漏油、漏電、漏水、漏氣現象。

      5).隨時檢查輪胎表面有無傷痕,氣壓是否符合要求。

      6).檢查儀表、燈光、雨刷器、喇叭工作是否正常。

      7).檢查發動機底盤有無異響。

      8).檢查制動、轉向機件有無松動。

      9).發現車輛操作異常應立即檢查維修,以免擴大損壞范圍。

      10).隨時防范車輛及備件失竊或損壞。

      11).隨時注意里程數,按規定里程數更換機油、齒輪油。

      12)所有車輛隨車均附有車輛保養手冊,應熟記詳記,保持最佳車況。

      13).對于按車輛尾號年檢的車輛應及時安排年檢。

      14).檢查核對養路費、保險費等相關手續是否到期,如到期立即續辦。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3

      一、總則:

      為了加強氧乙炔氣瓶安全管理,保證安全使用,保證人身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本部門氧乙炔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二、儲存和使用:

      1、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氧乙炔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2)、倉庫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它熱源;倉庫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之射;

      (3)、空瓶與實瓶兩者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氧乙炔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滅火器材;

      (4)、氣瓶放置整齊,并配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宜超過五層。

      2、氣瓶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2)、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

      (3)、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裝易引起聚合反應和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并應避開放射性射源;

      (4)、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傾倒措施;

      (5)、夏季應防止曝曬;

      (6)、嚴禁敲擊、碰撞;

      (7)、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8)、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9)、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應小于0.05MPa ;

      (10)、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氣瓶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11)、使用氣瓶的工作人員應熟悉氣瓶一般安全知識。

      三、確保氣瓶安全五條紀律:

      1、禁止用氧氣瓶或其它壓縮氣瓶對輪胎充氣,吹掃容器管道系統,缺氧的工作現場通風以及作為各種容器打壓的氣源;

      2、禁止用氧氣瓶充裝氫氣或其它氣體;

      3、禁止用扳手及手錘等敲打旋轉瓶閥,防止閥門損壞氣瓶沖出;

      4、涉及到易燃易爆場所或有危險作業現場,在操作使用氣瓶時,必須事先完善可靠的安全措施,經主管領導批準方可進行。

      四、氣瓶管理工作的檢查與考核:

      1、本車間氣瓶管理工作的檢查與考核,由車間負責;

      2、發生下列情況按照《太原第一熱電廠安全生產獎懲規定》進行考核:

      (1)、由于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造成氣瓶爆炸、著火、設備損壞或人身事故;

      (2)、由于對氣瓶管理不善,維護不當致使發生氣瓶爆炸、著火、設備損壞或人身事故;

      (3)、發生一般習慣性違章造成嚴重人身未遂事故或造成嚴重設備損壞未遂事故;

      (4)、外包工程施工單位,在承包設備檢修或更改工程使用氣瓶發生不安全情況時,由生技部或承包方在工程費用結算中按有關規定根據安監部罰款通知書進行扣罰;

      3、根據本制度,凡是現場使用乙炔氣瓶時應裝設止回閥,如不使用止回閥每次罰款300元;

      本管理制度如有與上級有關規定不符的條款,以上級規定為準。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4

      1.氧氣存放的地方,嚴禁煙火,禁止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入內或混放。須有專人負責管理,做好安全防火防爆工作,備有滅火器材。

      2.氧氣瓶的管理、搬運人員須經過專門培訓并持有上崗合格證。運輸氧氣的車輛須持有危險品運輸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制度。氧氣瓶搬運謹防撞擊,使用人員須注重安全,不準吸煙。氧氣瓶閥門和管道開關須勤查、關閉好,不允許有漏氣現象。非工作人員不準動用。

      3.嚴格執行上級的有夫規定,定期對氧氣進行試壓檢驗和報廢更新,標志明顯,臺賬齊全,并做好每年的`年檢工作。

      4.氧氣瓶、氧氣管道設施必須有專人維修和管理,如有破損、失靈和漏氣等情況應及日檢修。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并做好巡查記錄。如有不安全因素,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確保正常的醫療供氧。

      5.氧氣管道和集中供氧及設備維修、運輸以及吸氧部位的檢查、維修等由設備維修管理科負責。各病區領用的氧氣瓶應各負其責,使用完畢及時關閉閥門,嚴禁吸煙和明火,確保使用安全。

      6.非醫療部門使用氧氣瓶,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設備維修管理科核查,確需使用報送主管院長批準后方可使用,并嚴格執行醫院的有關規定和操作規程。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5

      一、總則:

      1、為了加強氣瓶安全管理,保證安全使用,保證人身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我廠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為1.0~30mpa(表壓)、公稱容積為0.4~1000l,盛裝永久氣體或液壓氣體的氣瓶。

      3、本制度不適用于盛裝溶解氣體,吸附氣體的氣瓶,滅火用的氣瓶,非金屬材料制成的氣瓶,以及運輸工具上和機器設備上附屬的瓶式壓力容器。

      氣瓶盛裝的氣體,按其臨界溫度分為三類:

      (1)、永久氣體(臨界溫度小于-10℃的):氧氣、氮氣、空氣、氬氣、一氧化碳、煤氣;

      (2)、高壓液化氣體(臨界溫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六氟化硫、二氧化碳;

      (3)、低壓液化氣體(臨界溫度大于70℃的):二氧化碳、氯氣、氨氣。

      4、氣瓶的壓力系列如下表規定。氣瓶的水壓試驗壓力,應為公稱工作壓力的1.5倍。

      壓力(mpa)類別高壓低壓

      公稱工作壓力30201512.585321.61

      水壓試驗壓力453022.518.8127.54.532.41.55、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對于盛裝永久氣體的氣瓶系指在基準溫度時(一般為20℃),所盛裝氣體的限定充裝壓力,對于盛裝液化氣體的氣瓶,系指溫度為60℃時瓶內氣體的壓力限定值。

      盛裝高壓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不小于8mpa。

      盛裝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的選用應適當提高。

      7、氣瓶外表的顏色、字樣和色環,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7144《氣瓶顏色標記》的規定。

      8、氣瓶應專用,不得改裝其他氣體。

      9、氣瓶的產權單位供應公司應建立氣瓶檔案,氣瓶檔案包括:合格證、產品證明書、氣瓶裝氣記錄、氣瓶打壓試驗記錄等。氣瓶的檔案應保存到氣瓶報廢為止。

      供應公司應向太原市勞動局報告本單位擁有氣瓶種類和數量。

      二、氣瓶安全管理職責分工:

      1、供應公司負責氧氣瓶的外委技術檢驗和充裝前安全檢查。乙炔氣瓶應符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的有關規定。

      2、供應公司負責全廠氣瓶管理工作,以及到氣瓶檢驗部門對氣瓶技術檢驗和充裝前安全檢查。

      3、使用氣瓶單位負責氣瓶管理工作,建立使用登記臺帳,定期對氣瓶進行檢查;并保證氣瓶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要求。

      4、化學車間、醫院等化驗部門,使用專用氣瓶必須制定氣瓶管理制度。

      5、物業公司對家屬區使用煤氣、液化石油氣等氣瓶要制定管理制度。

      6、安監部質檢金相組負責,對未到檢驗期氣瓶又發現鋼瓶外殼有問題,進行金相探傷檢查鑒定工作。

      三、氣瓶充裝和定期檢驗

      1、制氧站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頒發《氣瓶安全鑒定規程》規定,結合本站情況要有保證充裝安全的管理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

      2、有熟悉氣瓶充裝安全技術的管理人員和經過專業培訓的操作人員。

      3、充裝前應有專人對氣瓶進行檢查,不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規定的氣瓶不準充裝。

      4、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先進行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1)、鋼印標記、顏色標記不符合規定及無法判定瓶內氣體的;

      (2)、改裝不符合規定的或用戶自行改 裝的;

      (3)、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

      (4)、瓶內無剩余壓力的;

      (5)、超過檢驗期限的;

      (6)、經外觀檢查,存在明顯損傷,需進一步進行檢查的;

      (7)、氧化或強氧化性氣體氣瓶粘有油脂的;

      (8)、易燃氣體氣瓶的首次充裝,事先未經置換和抽真空的。

      5、各種氣瓶必須定期進行技術檢驗:

      (1)、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兩年檢驗一次;

      (2)、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3)、液化石油氣瓶,使用未超過二十年的,每五年檢驗一次;超過二十年的,每二年檢驗一次;

      (4)、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四、運輸、儲存和使用:

      1、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加強對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的安全管理:

      (1)、有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

      (2)、根據本制度和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4)、定期對氣瓶的運輸(含裝卸及駕駛)、儲存和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2、運輸和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必須配戴好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2)、運輸工具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記;

      (3)、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鏈繩,應使用吊欄起吊;

      (4)、瓶內氣體互相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箱)運輸;

      (5)、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車廂高度,且不超過五層;立放時,車廂高度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城市的繁華區應避免白天運輸;

      (7)、嚴禁煙火。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運輸工具上應具備有滅火器材;

      (8)、運輸氣瓶的車不得隨意?,司機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9)、裝有液化石油氣的氣瓶,不應長途運輸。

      3、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2)、倉庫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它熱源;倉庫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之射;

      (3)、盛裝易引起聚合反應和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射源;

      (4)、空瓶與實瓶兩者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互相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5)、氣瓶放置整齊,并配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宜超過五層。

      4、氣瓶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2)、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

      (3)、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裝易引起聚合反應和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并應避開放射性射源;

      (4)、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傾倒措施;

      (5)、夏季應防止曝曬;

      (6)、嚴禁敲擊、碰撞;

      (7)、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

      (8)、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9)、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小于0.05mpa;液 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流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11)、液化石油氣瓶用戶,不得將氣瓶內液化石油氣向其它氣瓶倒裝;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12)、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氣瓶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13)、使用氣瓶的工作人員應熟悉氣瓶一般安全知識。

      五、確保氣瓶安全五條紀律:

      1、禁止用氧氣瓶或其它壓縮氣瓶對輪胎充氣,吹掃容器管道系統,缺氧的工作現場通風以及作為各種容器打壓的氣源;

      2、長期不用有毒易然液化氣瓶不得隨意存放或處理,要交供應公司進行技術處理;

      3、禁止用氧氣瓶充裝氫氣或其它氣體;

      4、禁止用扳手及手錘等敲打旋轉瓶閥,防止閥門損壞氣瓶沖出;

      5、涉及到易燃易爆場所或有危險作業現場,在操作使用氣瓶時,必須事先完善可靠的安全措施,經主管領導批準方可進行。

      六、氣瓶管理工作的檢查與考核:

      1、本廠氣瓶管理工作的檢查與考核,由供應公司負責;

      2、發生下列情況按照《熱電廠安全生產獎懲規定》進行考核:

      (1)、由于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造成氣瓶爆炸、著火、設備損壞或人身事故;

      (2)、由于對氣瓶管理不善,維護不當致使發生氣瓶爆炸、著火、設備損壞或人身事故;

      (3)、發生一般習慣性違章造成嚴重人身未遂事故或造成嚴重設備損壞未遂事故;

      (4)、外包工程施工單位,在承包設備檢修或更改工程使用氣瓶發生不安全情況時,由生技部或承包方在工程費用結算中按有關規定根據安監部罰款通知書進行扣罰;

      3、根據本制度,凡是現場使用乙炔氣瓶時應裝設止回閥,如不使用止回閥每次罰款300元;

      本管理制度如有與上級有關規定不符的條款,以上級規定為準。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6

      一、總則:

      為了加強氧乙炔氣瓶安全管理,保證安全使用,保證人身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本部門氧乙炔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二、儲存和使用:

      1、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氧乙炔氣瓶倉庫應符合《建造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2)、倉庫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它熱源;倉庫應通風、干燥,避開陽光之射;

      (3)、空瓶與實瓶兩者應分開放置,并有顯然標志,氧乙炔氣瓶

      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滅火器材;

      (4)、氣瓶放置整齊,并配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當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宜超過五層。

      2、氣瓶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色彩標記;

      (2)、氣瓶使用前應舉行安全情況檢查,對盛裝氣體舉行確認;

      (3)、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逼近熱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裝易引起聚合反應和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并應避免發射性射源;

      (4)、氣瓶立放時應實行防傾倒措施;

      (5)、夏季應防止曝曬;

      (6)、嚴禁敲擊、碰撞;

      (7)、嚴禁在氣瓶上舉行電焊引弧;

      (8)、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9)、瓶內氣體不得用完,必需留有剩余壓力,應小于0.05MPa ;

      (10)、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氣瓶舉行挖補、焊接維修;

      (11)、使用氣瓶的工作人員應認識氣瓶普通安全學問。

      三、確保氣瓶安全五條紀律:

      1、禁止用氧氣瓶或其它壓縮氣瓶對輪胎充氣,吹掃容器管道系統,缺氧的工作現場通風以及作為各種容器打壓的氣源;

      2、禁止用氧氣瓶充裝氫氣或其它氣體;

      3、禁止用扳手及手錘等敲打旋轉瓶閥,防止閥門損壞氣瓶沖出;

      4、涉及到易燃易爆場所或有危急作業現場,在操作使用氣瓶時,必需事先完美牢靠的'安全措施,經主管領導批準方可舉行。

      四、氣瓶管理工作的檢查與考核:

      1、本車間氣瓶管理工作的檢查與考核,由車間負責;

      2、發生下列狀況根據《太原第一熱電廠安全生產獎懲規定》舉行考核:

      (1)、因為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造成氣瓶爆炸、著火、設備損壞或人身事故;

      (2)、因為對氣瓶管理不善,維護不當致使發憤怒瓶爆炸、著火、設備損壞或人身事故;

      (3)、發生普通習慣性違章造成嚴峻人身未遂事故或造成嚴峻設備損壞未遂事故;

      (4)、外包工程施工單位,在承包設備檢修或更改工程使用氣瓶發生擔心全狀況時,由生技部或承包方在工程費用結算中按有關規定按照安監部罰款通知書舉行扣罰;

      3、按照本制度,凡是現場使用乙炔氣瓶時應裝設止回閥,如不使用止回閥每次罰款300元;

      本管理制度如有與上級有關規定不符的條款,以上級規定為準。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燃氣車輛的安全管理,防止車用氣瓶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監總局令第46號)、《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9-20xx)、等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蘇州市車用氣瓶及其附屬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以及對車用燃氣充裝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車用氣瓶的安全監管主要包括設計、制造、安裝、登記、充裝、檢驗、使用、報廢等環節。

      第四條對車用氣瓶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督、協調有關部門落實車用氣瓶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車用氣瓶的安裝、檢驗、登記、充裝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燃氣營運客車、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行政許可并實施行業監管;

      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燃氣汽車加氣站進行備案、核準立項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全市燃氣汽車加氣站實施經營許可,并對車用燃氣的經營、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協調處理車用燃氣方面的事故;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對汽車加氣站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應在車輛檢驗時對車用氣瓶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第二章安裝

      第五條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應當是國家《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批準的機動車制造單位或其授權的具有汽車維修資質的單位。

      對非法安裝的車用氣瓶,使用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使用登記,各燃氣充裝單位不得為其進行氣體充裝,車輛安檢機構不得為其進行車輛檢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車輛營運等相關業務和手續。各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查處非法安裝行為。

      第六條安裝單位應當對其氣瓶安裝的安全性能負責。實施安裝所選用的車用氣瓶及其安全附件,必須是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不得安裝超期未檢或者報廢氣瓶,不得將非車用氣瓶作為車用氣瓶安裝使用。

      第七條首次安裝使用的車用氣瓶,如出廠日期超過一個檢驗周期,應定期檢驗合格后安裝。

      第八條車用氣瓶更換時,應當確保氣瓶合格。安裝、更換已經使用的車用氣瓶,氣瓶必須重新檢驗合格,其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合格要求與定期檢驗相同。

      第九條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氣瓶產生表面損傷,并負責對車用氣瓶抽真空或者進行惰性氣體(如氮氣)置換。安裝過程要認真進行自檢,出具安裝自檢報告和安裝合格證明。

      第十條車用氣瓶安裝結束后,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應當向車輛的用戶移交氣瓶出廠的相關資料和文件、安裝自檢報告、安裝合格證明、車用氣瓶安全使用操作說明書等資料。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一條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者))、新購燃氣汽車用戶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攜帶車用氣瓶出廠資料、安裝單位資質證明、安裝自檢報告、安裝合格證明等資料,到使用單位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其授權的車用氣瓶檢驗機構(以下簡稱使用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領取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

      《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必須隨車攜帶。嚴禁偽造、涂改、轉借《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

      第十二條使用登記機關辦理氣瓶使用登記證前,應對相關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對車用氣瓶、固定氣瓶的支架和螺栓、膠墊、瓶閥第一道接口進行外觀檢查。

      第十三條車輛過戶或者更換車用氣瓶后,應當重新辦理車用氣瓶使用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使用單位(者)應當對在用氣瓶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保養,定期自行檢查。應當在定期檢驗有效期滿前1個月向氣瓶定期檢驗機構送檢氣瓶。

      第十五條使用單位(者)應當學習了解和氣瓶安全有關的知識,并且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按照車用氣瓶安全使用操作說明書正確使用車用氣瓶;

      (二)不得使用已經報廢或者超期未檢等不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車用氣瓶;

      (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換氣瓶和處理車用氣瓶內的殘氣殘液;

      (四)不得對車用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車用氣瓶的鋼印或者顏色標志;

      (五)車輛發生危及氣瓶安全的交通事故后,車用氣瓶必須經過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六)應當在具有合法資質的加氣站充裝車用氣瓶,并自覺配合充裝人員檢查車用氣瓶和相關證件。

      使用登記機關應當將上述內容告知車用氣瓶使用單位(者),使用單位(者)在領取使用登記證前,應當進行書面簽字承諾,承諾書一式兩份,分別由使用登記機關和使用單位(者)保存。使用單位(者)應當對違反承諾規定造成的后果負責。

      第四章充裝

      第十六條車用燃氣充裝單位須經相關部門竣工驗收,并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以及《燃氣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業務。

      第十七條充裝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作業,并對車用氣瓶的充裝質量和安全負責。

      第十八條車用氣瓶充裝前,充裝人員應對車用氣瓶進行嚴格檢查,杜絕錯裝、超裝,杜絕充裝無證或者超期未檢氣瓶。嚴禁充裝下列氣瓶:

      (一)未經使用登記或者與使用登記證不一致的;

      (二)超過檢驗期限的;

      (三)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

      (四)新瓶或者定期檢驗后的氣瓶首次充裝,未經置換或者抽真空處理的;

      (五)對氣瓶及其燃氣系統安全性有懷疑的;

      (六)使用期限超過設計壽命的;

      (七)燃氣汽車司乘人員尚未離開車輛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況的。

      第十九條車用燃氣充裝單位應加強對安全管理人員和充裝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教育,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第五章檢驗

      第二十條使用單位(者)應當在車用氣瓶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向有資質的車用氣瓶檢驗單位申請定期檢驗,逾期未經定期檢驗或定期檢驗不合格的車用氣瓶不得繼續使用。

      出租車、公交車、教練車壓縮天然氣氣瓶的首次檢驗周期為兩年,之后每一年進行一次;其他車輛的首次檢驗周期為三年,之后每兩年進行一次。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每五年檢驗一次,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第二十一條車用氣瓶的定期檢驗由取得相應核準資質的氣瓶檢驗單位依照相關技術規范進行。檢驗合格的氣瓶由檢驗單位出具車用氣瓶定期檢驗報告,檢驗機構應對其檢驗結果負責。

      第二十二條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由氣瓶檢驗單位對車用氣瓶、瓶閥及其附件即時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車用氣瓶附件如需要更換,應到車用氣瓶定檢單位進行更換并做泄露性試驗,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庫存或停用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車用氣瓶,啟用前應進行定期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啟用。

      第二十三條車用氣瓶檢驗機構應當將檢驗不合格的報廢氣瓶予以破壞性處理,禁止將未做破壞處理的報廢車用氣瓶交付他人或者再次作為車用氣瓶使用。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按規定對燃氣汽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車輛安檢機構在進行燃氣汽車定期檢驗時,應當查驗《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和《車用氣瓶定期檢驗報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定期檢驗。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車用氣瓶安裝單位、充裝單位、使用單位和檢驗單位應建立信息化系統。對車用氣瓶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密切配合,加強監督檢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對車用氣瓶安全進行動態監管。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年月日施行。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8

      一、總則:

      1、為了加強氣瓶安全管理,保證安全使用,保證人身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我廠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為1.0~30mpa(表壓)、公稱容積為0.4~1000l,盛裝永遠氣體或液壓氣體的氣瓶。

      3、本制度不適用于盛裝溶解氣體,吸附氣體的氣瓶,滅火用的氣瓶,非金屬材料制成的氣瓶,以及運送工具上和機器設備上附屬的瓶式壓力容器。

      氣瓶盛裝的氣體,按其臨界溫度分為三類:

      (1)、永遠氣體(臨界溫度小于-10℃的):氧氣、氮氣、空氣、氬氣、一氧化碳、煤氣;

      (2)、高壓液化氣體(臨界溫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六氟化硫、二氧化碳;

      (3)、低壓液化氣體(臨界溫度大于70℃的):二氧化碳、氯氣、氨氣。

      4、氣瓶的壓力系列如下表規定。氣瓶的水壓實驗壓力,應為公稱工作壓力的1.5倍。

      壓力(mpa)類別高壓低壓

      公稱工作壓力30202312.585321.61

      水壓實驗壓力453022.518.8127.54.532.41.55、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對于盛裝永遠氣體的氣瓶系指在基準溫度時(普通為20℃),所盛裝氣體的限定充裝壓力,對于盛裝液化氣體的氣瓶,系指溫度為60℃時瓶內氣體的壓力限定值。

      盛裝高壓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不小于8mpa。

      盛裝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的選用應適當提高。

      7、氣瓶外表的色彩、字樣和色環,必需符合國家標準gb7144《氣瓶色彩標記》的規定。

      8、氣瓶應專用,不得改裝其他氣體。

      9、氣瓶的產權單位供給公司應建立氣瓶檔案,氣瓶檔案包括:合格證、產品證實書、氣瓶裝氣記錄、氣瓶打壓實驗記錄等。氣瓶的檔案應保存到氣瓶報廢為止。

      供給公司應向太原市勞動局報告本單位擁有氣瓶種類和數量。

      二、氣瓶安全管理職責分工:

      1、供給公司負責氧氣瓶的外委技術檢驗和充裝前安全檢查。乙炔氣瓶應符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的有關規定。

      2、供給公司負責全廠氣瓶管理工作,以及到氣瓶檢驗部門對氣瓶技術檢驗和充裝前安全檢查。

      3、使用氣瓶單位負責氣瓶管理工作,建立使用記下臺帳,定期對氣瓶舉行檢查;并保證氣瓶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要求。

      4、化學車間、醫院等化驗部門,使用專用氣瓶必需制定氣瓶管理制度。

      5、物業公司對家屬區使用煤氣、液化石油氣等氣瓶要制定管理制度。

      6、安監部質檢金相組負責,對未到檢驗期氣瓶又發覺鋼瓶外殼有問題,舉行金相探傷檢查鑒定工作。

      三、氣瓶充裝和定期檢驗

      1、制氧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頒發《氣瓶安全鑒定規程》規定,結合本站狀況要有保證充裝安全的管理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

      2、有認識氣瓶充裝安全技術的管理人員和經過專業培訓的操作人員。

      3、充裝前應有專人對氣瓶舉行檢查,不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規定的氣瓶不準充裝。

      4、屬于下列狀況之一的,應先舉行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1)、鋼印標記、色彩標記不符合規定及無法判定瓶內氣體的;

      (2)、改裝不符合規定的或用戶自行改裝的;

      (3)、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

      (4)、瓶內無剩余壓力的;

      (5)、超過檢驗期限的;

      (6)、經外觀檢查,存在顯然損傷,需進一步舉行檢查的;

      (7)、氧化或強氧化性氣體氣瓶粘有油脂的;

      (8)、易燃氣體氣瓶的首次充裝,事先未經置換和抽真空的。

      5、各種氣瓶必需定期舉行技術檢驗:

      (1)、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兩年檢驗一次;

      (2)、盛裝普通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3)、液化石油氣瓶,使用未超過二十年的,每五年檢驗一次;超過二十年的,每二年檢驗一次;

      (4)、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覺有嚴峻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牢靠性有疑惑時應提前舉行檢驗。

      四、運送、儲存和使用:

      1、運送、儲存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加強對運送、儲存和使用氣瓶的安全管理:

      (1)、有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

      (2)、按照本制度和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4)、定期對氣瓶的運送(含裝卸及駕駛)、儲存和使用人員舉行安全技術教導。

      2、運送和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必需配戴好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2)、運送工具上應有顯然的安全標記;

      (3)、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鏈繩,應使用吊欄起吊;

      (4)、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箱)運送;

      (5)、氣瓶裝在車上,應妥當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車廂高度,且不超過五層;立放時,車廂高度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運送應有遮陽設施,避開曝曬;城市的繁華區應避開白天運送;

      (7)、嚴禁煙火。運送可燃氣體氣瓶時,運送工具上應具備有滅火器材;

      (8)、運送氣瓶的車不得任意停泊,司機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9)、裝有液化石油氣的氣瓶,不應長途運送。

      3、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造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2)、倉庫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它熱源;倉庫應通風、干燥,避開陽光之射;

      (3)、盛裝易引起聚合反應和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需規定儲存期限,并應避免發射性射源;

      (4)、空瓶與實瓶兩者應分開放置,并有顯然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5)、氣瓶放置整齊,并配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當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宜超過五層。

      4、氣瓶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色彩標記;

      (2)、氣瓶使用前應舉行安全情況檢查,對盛裝氣體舉行確認;

      (3)、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逼近熱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裝易引起聚合反應和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并應避免發射性射源;

      (4)、氣瓶立放時應實行防傾倒措施;

      (5)、夏季應防止曝曬;

      (6)、嚴禁敲擊、碰撞;

      (7)、嚴禁在氣瓶上舉行電焊引;

      (8)、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9)、瓶內氣體不得用完,必需留有剩余壓力,永遠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需配置防止倒流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11)、液化石油氣瓶用戶,不得將氣瓶內液化石油氣向其它氣瓶倒裝;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12)、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氣瓶舉行挖補、焊接維修;

      (13)、使用氣瓶的工作人員應認識氣瓶普通安全學問。

      五、確保氣瓶安全五條紀律:

      1、禁止用氧氣瓶或其它壓縮氣瓶對輪胎充氣,吹掃容器管道系統,缺氧的工作現場通風以及作為各種容器打壓的氣源;

      2、長久不用有毒易然液化氣瓶不得任意存放或處理,要交供給公司舉行技術處理;

      3、禁止用氧氣瓶充裝氫氣或其它氣體;

      4、禁止用扳手及手錘等敲打旋轉瓶閥,防止閥門損壞氣瓶沖出;

      5、涉及到易燃易爆場所或有危急作業現場,在操作使用氣瓶時,必需事先完美牢靠的安全措施,經主管領導批準方可舉行。

      六、氣瓶管理工作的檢查與考核:

      1、本廠氣瓶管理工作的檢查與考核,由供給公司負責;

      2、發生下列狀況根據《熱電廠安全生產獎懲規定》舉行考核:

      (1)、因為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造成氣瓶爆炸、著火、設備損壞或人身事故;

      (2)、因為對氣瓶管理不善,維護不當致使發憤怒瓶爆炸、著火、設備損壞或人身事故;

      (3)、發生普通習慣性違章造成嚴峻人身未遂事故或造成嚴峻設備損壞未遂事故;

      (4)、外包工程施工單位,在承包設備檢修或更改工程使用氣瓶發生擔心全狀況時,由生技部或承包方在工程費用結算中按有關規定按照安監部罰款通知書舉行扣罰;

      3、按照本制度,凡是現場使用乙炔氣瓶時應裝設止回閥,如不使用止回閥每次罰款300元;

      本管理制度如有與上級有關規定不符的條款,以上級規定為準。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9

      1、禁止一切問題鋼瓶(氧、氮、氬、二氧化碳等)進入廠內,包括報廢鋼瓶、低壓鋼瓶。

      2、國家標準gb13004-1999《鋼質無縫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中規定:對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氣瓶按報廢處理,登記后不予檢驗!镀恳帯返71條規定:不能安全使用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判廢。

      3、久源公司嚴禁充裝的氣瓶:(1)原始標記模糊不清,瓶體顏色不符合規定的;(2)瓶內介質不能確定的;(3)超檢驗期限的';(4)外觀存在明顯損傷和缺陷的;(5)氧氣瓶沾有油脂的;(6)自行刷漆并改變原始充裝介質的;(7)自行改變原始標志的;(8)不具有“氣瓶制造許可證”單位生產的氣瓶。

      4、運輸氣體、氣瓶知識:(1)瓶內氣體相互接觸可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易化學反應的物品禁止與氣瓶同車(廂)運輸;(2)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

      5、儲存氣體、氣瓶知識:(1)儲存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關規定;(2)嚴禁明火和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3)氣體種類分室存放,逐只戴好防震圈,并規定存放期限。

      6、使用氣體、氣瓶知識:(1)采用合格氣體、氣瓶;(2)氧焊、割時,手套、工具禁止沾有油脂作業;(3)氧氣與乙炔氣瓶在使用時的安全距離為>10米;(4)野外作業時,防止氣體氣瓶曝曬;(5)嚴禁敲擊和碰撞;(6)嚴禁在氣瓶瓶體上電焊引弧;(7)嚴禁用溫度>40℃熱源對氣瓶加熱;(8)嚴禁對氣瓶瓶體進行挖補、焊接;(9)氣體、氣瓶使用后,必須留余壓0.05mpa;

      (10)請必須持專業操作證方能使用,嚴禁無證上崗操作。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10

      1、目的和范圍

      為了確保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管理,保證乙炔氣瓶的安全使用,保護職工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根據《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本辦法適用于溶解乙炔氣瓶儲存、使用和運輸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2、職責

      2.1安全環保部負責溶解乙炔氣瓶的安全監督管理。

      2.2各單位負責做好溶解乙炔氣瓶的儲存、使用和運輸等日常管理工作。

      3、管理程序

      3.1一般規定

      3.1.1每只乙炔瓶必須設置符合GB8337《氣瓶用易熔合金塞》規定的易熔合金塞。公稱容積大于10L的乙炔瓶應不少于2只,公稱容積小于等于10L的乙炔瓶應不少于1只。

      3.1.2乙炔瓶的公稱容積大于等于10L時,應配有固定式瓶帽和兩只防震圈;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應裝配底座。

      3.1.3乙炔瓶的鋼印必須準確、清晰和排列整齊。

      3.1.4乙炔瓶外表面為白色。并在“制造鋼印標記”一側的瓶體上環向橫寫“乙炔”,軸向豎寫“不可近火”。其瓶色、字色、字樣及排列,應符合GB7144《氣瓶顏色標記》的規定。

      3.1.5乙炔瓶出廠時應配齊附件。所配附件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3.2附件管理

      3.2.1乙炔瓶附件包包括瓶閥、易熔合金塞、瓶帽、防震圈和檢驗標記環。附件的設計、制造,應符合本規程和相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3.2.2凡與乙炔接觸的附件、嚴禁選用含銅量大于70%的銅合金,以及銀、鋅、鎘及其合金材料。

      3.2.3瓶閥與鋼瓶閥座連接的螺紋,必須與鋼瓶閥座內螺紋匹配,并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規定。

      3.2.4易熔合金塞應滿足下列要求;

      1.易熔合金塞的動作溫度為100℃±5℃。

      2.易熔合金塞塞體應采用含銅量不大于70%的銅合金制造。

      3.2.5瓶帽應滿足下列要求:

      1.應是固定式的,亦即不拆卸瓶帽就能方便地對乙炔瓶進行充裝溶劑、乙炔和使用等操作;

      2.有良好的抗沖擊性,能有效地保護瓶閥,且不積存氣液,并容易清除污物;

      3.不得采用灰口鑄鐵制造;

      4.在明顯處標注出重量值。同一單位制造的、同一規格的瓶帽,重量允差不超過5%。

      3.2.6防震圈應能緊密套在瓶體上,不松脫、不滑落。

      3.3檢驗要求

      3.3.1乙炔瓶的定期檢驗,每三年進行一次。庫存或停用周期超過三年的乙炔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3.3.2乙炔瓶使用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提前進行檢驗:

      1.瓶體或附件嚴重腐蝕、損傷或變形;

      2.對瓶內填料、溶劑的質量有懷疑;

      3.乙炔瓶皮重異常;

      4.有回火、燒灼或表面漆色發黑的痕跡;

      5.充裝時瓶壁溫度異常;

      6.檢驗人員認為有必要提前檢驗的。

      3.4儲存、使用和運輸

      3.4.1儲存、使用和運輸乙炔瓶的單位必須加強對運輸、儲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安全管理,并做到:

      1.有專人負責乙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

      2.根據本規程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

      3.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應急處置措施;

      4.定期對乙炔瓶的運輸(含裝卸、押運、駕駛)、儲存和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實際操作培訓。

      3.4.2儲存、使用乙炔瓶的場所和運輸乙炔瓶的車、船,應符合公安和交通部門的規定。汽車運輸乙炔瓶時,還應遵守《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規定。儲存、使用乙炔瓶的場所還應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要求配備消防器材,但不得配置和使用化學泡沫滅火器。乙炔瓶瓶庫的設計和建造,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乙炔站設計規范》的規定。

      3.4.3儲存、使用和運輸乙炔瓶時,應避免烘烤和曝曬,環境溫度一般不超過40℃。不能保證時,應采取遮陽或噴淋措施降溫。

      3.4.4運輸和裝卸乙炔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運輸車、船要有明顯示的危險物品運輸標志;嚴禁無關人員搭乘;必須經過市區時,應按照當地公安機關規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

      2.運輸車、船嚴禁?吭谌丝诔砻軈^、重要機關和有明火的場所;中途?繒r,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3.不應長途運輸裝有乙炔氣的乙炔瓶;

      4.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和倒置;

      5.吊裝乙炔瓶應使用專用夾具、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用鏈繩捆扎;

      6、應戴好瓶帽。立放時,應妥善固定,且廂體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橫放時,乙炔瓶頭部應方向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過廂體高度;

      7.裝卸現場嚴禁煙火,必須配備滅火器。

      3.4.5儲存乙炔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乙炔瓶的現場,乙炔氣的存儲量不得超過30m3(相當5瓶,指公稱容積為40L的乙炔瓶,下同);

      2.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30m3時,應用非燃燒體或難燃燒體隔離出單獨的儲存間,其中一面應為固定墻壁;乙炔氣的儲存量超240m3(相當40瓶)時,應建造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儲瓶倉庫,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否則應以防火墻隔開;

      3.乙炔瓶的儲存倉庫或儲存間,應避免陽光直射,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距離不得小于15m;

      4.乙炔瓶的儲存倉庫儲存間應有良好的通風、降溫等設施、不得有地溝、暗道和底部通風孔,并且嚴禁任何管線穿過;

      5.乙炔瓶的儲存倉庫或儲存間應有專人管理,并設置“乙炔危險”“嚴禁煙火”的標志;

      6.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整齊放置,并有明顯標志;

      7.嚴禁與氧氣瓶、氯氣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儲存;

      8.乙炔瓶儲存時,應保持直立位置,且應有防止傾倒的措施;

      9.乙炔瓶不得儲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

      3.4.6使用乙炔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前,應對鋼印標記、顏色標記及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凡是不符合規定的乙炔瓶不準使用;

      2.乙炔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0m(高空作業時,此距離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離);

      3.乙炔瓶使用時,必須直立,并應采取措施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

      4.乙炔瓶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線源的場所使用;

      5.乙炔瓶嚴禁敲擊、碰撞,嚴禁在瓶體上引弧,嚴禁將乙炔瓶放置在絕緣體上使用;

      6.應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曬或受烘烤,嚴禁用40℃以上的熱水或其他熱源對乙炔瓶進行加熱;

      7.移動作業時,應采用專用小車搬運,如需乙炔瓶和氧氣瓶放在同一小車上搬運,必須用非燃材料隔板隔開;

      8.瓶閥出口處必須配置專用的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減壓器指示的放氣壓力不得超過0.15MPa,放氣流量不得超過0.05m3/h·L。如需較大流量時,應采用多只乙炔瓶匯流供氣;

      9.乙炔瓶使用過程中,開閉乙炔瓶瓶閥的專用扳手,應始終裝在閥上。暫時中斷使用時,必須關閉焊、割工具的閥門和乙炔瓶瓶閥,嚴禁手持點燃的焊、割工具調節減壓器或開、閉乙炔瓶瓶閥;

      10.乙炔瓶使用過程中,發現泄漏要及時處理,嚴禁在泄漏的情況下使用;

      11.乙炔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必須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壓力。

      3.4.7使用乙炔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對瓶閥、易熔合金塞等附件進行修理或更換,嚴禁對在用乙炔瓶瓶體和底座等進行焊接修理。

      3.5監督考核

      安全環保部定期組織對溶解乙炔氣瓶開展專項安全檢查及隱患排查,并根據公司《安全生產考核細則》的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及責任人給予考核。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11

      一、氣體車間在充裝前必須有專人對氣瓶進行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事先進行妥善處理,否則嚴禁充裝氣體:

     。、漆色、字樣和所裝氣體不符合規定,漆色或字樣脫落不易識別氣瓶種類;

     。、安全附件不齊、損壞或不符合規定;

     。、未判明裝進何種氣體或瓶內沒有余壓;

     。、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

     。、超過檢驗期;

     。、瓶體外觀檢查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使用;

     。、氧氣瓶或強氧化劑氣瓶的瓶體或瓶嘴沾有油脂。

      二、氣瓶在充裝壓縮氣體時,充裝終了時的壓力不得超過氣瓶的設計壓力。

      三、氣瓶應盡量專用,若需將氣瓶改裝其他氣體時,必須取得充氣單位的同意。這種氣瓶的設計壓力,不得低于改裝后的氣體規定使用氣瓶的`設計壓力。同時,充氣單位對這種氣瓶在充氣以前,必須進行專門清洗,換裝相應的附件和更改漆色。

      四、運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碰擊;

     。、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汽車裝運氣瓶一般應橫向放置,頭部朝向一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夏季要有遮陽設施,防止曝曬;

     。、車上禁止煙火。運輸可燃、有毒氣體氣瓶時,車上應備有滅火器材或防毒用具。在運輸途中,車上不得帶人;

     。、易燃品、油脂和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或強氧化劑氣瓶同車運輸;

     。、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12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公司氣瓶的安全管理,根據國家《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各項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所規定壓力范圍的氣瓶有:氧氣瓶、乙炔氣瓶、液化氣瓶。

      第三條 供應科采購氣瓶時,必須到已辦理充裝注冊的單位或經銷注冊的單位購置。

      第四條 供氣單位供應氣瓶時,必須提供氣瓶的檢驗證明,在氣瓶上粘貼符合國家標準的警示標簽和充裝標簽。

      第五條 搬運和裝卸氣瓶時,必須配戴好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金屬鏈繩。

      第六條 存放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2、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3、氣瓶放置應整齊,配戴好瓶帽,直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同一方向;

      4、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應保證氣瓶瓶體干燥;

      5、乙炔瓶存放時應保持直立,不能橫躺臥放,以防丙酮流出引燃爆炸。

      第七條 氣瓶使用前,應認真進行檢查:

      1、所選用的氣瓶漆色、字樣與所充裝的氣體應符合規定;

      2、氣瓶的安全附件要齊全、完好,瓶閥應有保護裝置(如:氣瓶配戴瓶帽等),氣瓶上應配戴兩個防震圈;

      3、氣瓶的有關技術資料齊全,應符合檢驗期限;

      4、瓶體經外觀檢查無缺陷,能夠保證安全使用。

      第八條 使用氣瓶過程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操作人員應經培訓考核,持有效證件上崗作業;

      2、禁止對氣瓶敲擊、碰撞,閥門凍結時,不得用火烘烤;

      3、開啟氣瓶閥門時應小心緩慢的進行,操作者應站在側面以免氣流傷人;

      4、氣瓶防回火裝置、減壓器、壓力表、安全帽等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有效,皮管應用夾頭緊固,不漏氣,檢驗是否漏氣,要用肥皂水,嚴禁用明火;

      5、氧氣瓶、乙炔瓶及其減壓器等,禁止與油類接觸,操作人員嚴禁穿戴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使用中的乙炔瓶不準倒放;

      6、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曬;

      7、氧氣瓶乙炔瓶存放距離不得小于2米,使用距離不得小于5米,距明火必須大于10米;

      8、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

      9、氣瓶和電焊在同一地點使用時,瓶底應墊絕緣物,以防氣瓶帶電;

      10、在密閉和狹小的空間進行作業時,要保證有良好的通風;

      11、各類氣瓶的減壓器不準互相代用,并確保不漏氣;

      12、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子電焊引弧;

      13、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14、工作完畢,應將氣瓶閥關好,擰上安全罩,檢查操作場地,確認無著火危險后,方準離開。

      第九條 氣瓶發生爆炸,或因氣瓶事故引起著火、中毒事故時,應及時上報公司安環科。

      第十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和外協工隊的氣瓶安全管理。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13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于《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各項有關規定。氣瓶的使用、充裝、運輸和儲存必須符合規定。

      二、我公司符合規程所規定壓力范圍的氣瓶有:氧氣瓶、液氨瓶、液氯瓶、氫氣瓶、乙炔氣瓶(應符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三、氣瓶按規定定期進行技術檢驗。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盛裝腐蝕性介質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氣瓶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有嚴重損傷等,應提前進行檢驗。

      四、使用前,應進行認真檢查:

      1、所選用的氣瓶漆色、字樣與所充裝的氣體應符合規定。

      2、瓶閥材料必須根據氣瓶所裝氣體的性質選用。

      3、氣瓶的安全附件要齊全、完好。瓶閥應有保護裝置如氣瓶配戴瓶帽等。氣瓶上應配戴兩個防震圈。

      4、氣瓶的有關技術資料齊全,應符合檢驗期限。

      5、瓶體經外觀檢查無缺陷,能夠保證安全使用。

      五、使用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1、禁止對氣瓶敲擊、碰撞、火烤。閥門凍結時,不得用火烘烤。

      2、開啟氣瓶閥門時應小心緩慢的進行,操作者應在側面以免氣流傷人。

      3、氧氣瓶、氯氣及其減壓器等,禁止與油類接觸,操作人員嚴禁穿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

      4、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

      5、氣瓶不得靠近熱源?扇夹詺怏w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0米。

      6、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曬。

      7、各類氣瓶的減壓器不準互相代用,并確保不漏氣。

      六、運輸氣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碰擊。

      2、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夏季要有遮陽設施,防止爆曬。

      3、車上禁止煙火,并應備有滅火器材和防毒用具。

      4、易燃品、油脂或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或強氧化劑氣瓶同車運輸。

      5、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七、儲存氣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旋緊瓶帽,放置整齊,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氣瓶臥放應防止滾動,頭部朝向一方。

      2、盛裝有毒氣體的氣瓶,或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體,必須分室儲存,并在附近設有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3、生產使用的氣瓶應分別貯放在室外的專用小房內。

      八、氣瓶發生爆炸,瓶閥飛出,或因氣瓶事故引起著火、中毒事故時,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14

      為加強各類高壓氣瓶、易燃易爆氣瓶的管理,防止儲存、使用中發生以外事故,對原《高壓氣瓶安全管理制度》重新修訂后,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儲存管理

      1、各類有爆炸危險的氣體瓶,液體、液化氣、氧氣、乙炔氣、氫氣、氮氣等氣體瓶應存放在陰涼通風的庫房,氫氣不能和氧氣存放在一起,氧氣不能和乙炔氣、液化氣存放在一起。

      2、庫房電器設施、照明、開關必須采用防爆型,電器線路應穿管固定,庫內不許搭接臨時照明,庫內照明燈不得大于60w。庫內不準使用電爐、電取暖器及明火。

      3、氣瓶與氣瓶庫房應遠離高溫、明火、熔化金屬飛濺物和可燃易燃物10米以外。

      4、各類沖裝好的氣體瓶,運到公司時要盡快搬入庫內儲存。入庫前庫管員要仔細辨認氣瓶外觀有無裂紋、變形、校驗的鋼印日期是否在使用周期內,發現瓶體變形、有裂紋的氣瓶、無校驗鋼印日期和已超出使用日期的氣瓶,拒絕收貨,并將整批氣瓶退回廠家更換,不準強行入庫。

      5、庫房氣瓶、瓶帽、閥、防震圈應完好齊全,采購部要建立氣瓶的分類臺帳,包括(防震圈、瓶帽)等附件。領用部門或個人拒絕領用無防震圈、無瓶帽或閥損壞的氧氣瓶、乙炔瓶及其它應有防震圈的氣瓶。

      6、采購部送到現場的各類氣瓶,必須保證在使用周期內,并有檢驗的鋼印日期。不準將過期或附件不齊全的氣瓶、有裂紋的氣瓶、變形的氣瓶送到生產現場。執法人員或使用部門發現有異常的氣瓶流入現場,重罰發放部門。

      7、用于作業現場的氮氣瓶,同一地點放置數量不應超過20瓶,如超過20瓶的必須設二級瓶庫。氧氣瓶、乙炔氣瓶和其他氣瓶,在同一維修點一次各存放1瓶,臨時存放點和固定存放點一次各存放2瓶。用于生產的氧氣瓶,在固定點一次可存放4瓶。理化計量室、光譜室用氣一次存放1瓶。采購部送往熔鑄車間的氮氣瓶一次只能送20瓶,超過20瓶未設二級庫房,按違章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由送料部門負全部責任。

      8、瓶帽、防震圈配戴在氣瓶的位置(氣瓶立放)瓶頸以下250毫米處為上圈位置,瓶底面向上250毫米處為下圈位置(見氣瓶防震圈位置示意圖)。出庫氣瓶必須達到以上標準才能發出,否則按違章作業處罰庫管人員。

      9、送到作業現場的氣瓶,簽收人員必須認真確認瓶帽、防震圈是否安裝在規定的位置,如不檢查,視為瓶帽、防震圈安裝合格。在使用中,被執法人員查到瓶帽、防震圈沒有按規定標準安裝,考核送料部門和簽收人員及使用人員。

      二、使用管理

      1、使用部門發現氣瓶無附件(瓶帽、防震圈)或過期氣瓶、變形氣瓶,應立即退回采購部更換,同時將信息通知保衛科和安技部。保衛科和安技部接到信息后,要立即督促采購部與廠家聯系更換。

      2、現場用于生產和維修時的氣瓶,必須放置在專用工裝或工裝車上(氧氣、乙炔氣分開),不允許獨立或倒放在地上使用,固定使用的氣瓶必須設置圍欄,防止倒地。生產現場焊接時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之間的距離應嚴格按規定擺放(3-5米)。

      3、使用部門嚴格遵守高壓氣瓶使用規程,在使用中嚴禁敲擊、碰撞,瓶閥凍結時嚴禁靠近火源。氫氣、氧氣及其它可燃、易燃氣體與明火距離,不得小于20米,不準與乙炔瓶并放。

      4、使用氣瓶時,不得將氣瓶內氣體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壓縮氣體留有0-0.29mpa(2-3kg/cm2)的剩余壓力。

      5、各種氣瓶本體、氣嘴附近,嚴禁粘污各種油脂。更不準將氣瓶放置在盛有油的油盆或油池內,如果粘有油污不得私自處理,應報告本部門領導,部門領導應組織有經驗的工人或技術員,對粘有油污的氣瓶進行處理后才能使用,自己部門不能處理的,應交回采購部處理。

      6、車間、部門使用的各類氣瓶不準存放在有火源的地方或直接靠近有火和熱源,不準在露天爆曬,移動氣瓶不準在地面滾動。搬運、上下氣瓶要輕拿輕放,嚴格禁止直接從車上往地上推。

      7、領用部門人員發現氣瓶瓶帽、防震圈安裝位置未達到規定要求的拒絕領用。如作業人員執意要領,又未將防震圈安裝在規定的位置,按違章作業處罰。

      8、使用時,應先檢查瓶閥,接管螺紋和減壓器,如有漏氣、滑扣、表針不動作、不靈敏等現象不能使用。檢查是否漏氣時,應用肥皂水,禁止用明火。

      9、確因場地限制或工作需要,氣瓶與電焊在同一工作崗位的金屬板上交叉使用時,應在瓶底墊上絕緣物(厚度30-50mm),固定后方可使用,禁止裸瓶放在焊接的金屬板上使用。

      10、使用乙炔瓶時,瓶身立放時必須固定,切勿倒置,臥放。必須配用合格的乙炔專用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瓶溫不得超過30℃-40℃。

      11、瓶閥或減壓器如有凍結現象,只能用熱水或水蒸氣解凍,嚴禁用火焰烘烤或用金屬器具敲打瓶閥,更不能猛擰減壓器的調節螺絲。

      12、安裝減壓器前,要略打開氣瓶閥門,吹出污物、防止灰塵和水份帶入減壓器,氣瓶嘴開啟時不能朝著人體方向。減壓器出口與氣體橡皮管接頭處,必須用退火鐵絲擰緊或用扎頭扎緊。

      13、檢查減壓器調節螺絲釘是否松開,只能在松開狀態,方可開氣瓶閥門,打開瓶閥動作要緩慢,防止氣體損壞減壓器及壓力表,減壓器不得粘有油污。

      14、氣瓶運輸,禁止使用起重設備(電磁吸盤)及其它吊具吊運或叉車直接叉運氣瓶,儲存過程中必須戴有瓶帽和防震圈。

      15、氣瓶使用后應將上次領用的空瓶,按規定及時全數交送到采購部庫房,由采購部庫管員進行查驗、清點。未及時全部歸還空瓶者,庫管員拒絕發放氣瓶。采購部要及時收回生產現場使用完畢的空瓶。

      16、氣瓶歸還時不得有損壞,氣瓶瓶帽、防震圈、不得有丟失和破損。各部門使用后的氣瓶歸還時,如造成瓶帽、防震圈遺失、損壞,按原價賠償(瓶帽20元/個、防震圈10元/個)。

      17、氣瓶送往生產現場時,必須使用專用工裝或專用轉運小車,要在轉運小車上采取防震措施后,再運到生產現場,放在指定位置擺放整齊。專用工裝每次轉運數量為10瓶,專用轉運小車每次轉運數量為2瓶,并將氣瓶固定后再轉運。

      18、其它崗位使用氣瓶需轉運氣瓶時,應有固定的工裝,并按每次的規定數量轉運(每次按需用量運送),不準超量送到作業現場存放。

      19、各使用單位在領用、運輸和存放氣瓶過程中,運輸工具必須具備良好的防震裝置,搬運氣瓶時嚴禁敲擊、碰撞、拋擲、滾滑,同時注意不要將瓶閥對準人身體,氣瓶帽要擰緊。

      20、不同性質的氣瓶不能混裝,裝運氣瓶的車上不準裝有其它物品,特別對石油類物品和易燃物品,要嚴格分開裝運。

      三、考核

      1、違反本管理制度規定,每人每次罰款50-100元,多人共同操作,以此類推。不聽勸阻或態度惡劣者加重處罰。

      2、違反本管理制度,造成后果者,按公司規定另行處理。

      3、本管理制度未盡事宜,參照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處罰。

      四、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二oo一年六月十六日下發的《高壓氣瓶安全管理制度》同時作廢。

      五、本管理制度解釋權屬安全環保部、保衛科。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15

      1)必須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建站;

      2)充裝站應經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在現場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氣體充裝工作;

      3)充裝站的生產裝置、建筑和安全設施必須符合防火、防爆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4)充裝站必須建立確保充裝質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如安全教育、培訓、防火防爆、貯運及設備檢修等制度,并具有與所充裝氣體、氣瓶相關的標準、規范等技術資料;

      5)充裝站應有符合環保、公安、勞動等部門要求的置換或處理瓶內可燃氣體和有害氣體的設施;

      6)充裝站應具有與所充氣體種類、產量相適應的.廠房、場地、充裝設備、安全設施以及化驗、檢測儀器和工具;

      7)根據氣體特性,按照gbl894的具體規定,應在充裝站室內外醒目處設置安全標志;

      8)充裝站應配備工程師技術職稱以上(含工程師)的專職技術負責人;

      9)充裝站應配備有高中以上學歷、經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安全員;

      10)充裝站應配備有初中以上學歷、經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氣體充裝檢查員、產品質量化驗員及氣瓶管理員;

      11)充裝站應配備有初中以上學歷、經專業技術培訓和當地勞動部門考核合格的氣體充裝員,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兩名;

      12)充裝站的氣瓶裝卸、搬運及收發人員應掌握所充氣體及其氣瓶的有關安全知識、法規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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