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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時間:2024-06-11 10:05:12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匯總(15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匯總(15篇)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

      為確定生產秩序正常運作,車間管理需要,特制定本條例如下:

      1、按廠部規定的時間上下班。遲到、早退超過15分鐘者,一次罰款20元。

      2、在上班時間嚴禁有離崗、閑聊、看報紙、手機的行為,違者一次罰款20元。

      3、愛惜公物,有破壞公司財產或盜竊行為者,不論-公物或他人財產,一經發現立即無薪開除,并依照盜竊之物價款兩倍賠償或視情節輕重送公安機關處理。

      4、全體員工要有互尊互愛的精神,嚴禁打架斗毆,如有發生,先動手者,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并承擔醫藥費用,情節嚴重者,開除出廠。

      5、家庭有特殊情況,預先請假,未經允假而離崗的一次性罰款30元。

      6、員工在生產過程中要注意節約用料,不得隨意亂扔物料、工具。不開無人機、不點無人燈、氣瓶及時關閉,如有違反,一次性罰款30元。如有造成設備損壞的,全額賠償。

      7、所有員工做好車間的.清理、清掃工作,必須保證車間的整潔,如發現車間地面骯臟、有煙頭雜物、工作臺面凌亂,處以20元罰款。

      以上條例請各位員工認真執行,車間主任監督,如有違反嚴肅處理,并追究車間主任責任。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2

      一、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二、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認真執行。

      三、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等。

      四、自覺接受各級質監部門對本單位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督檢查。

      五、在用、新增或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及時到所在地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檢驗機構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后方可使用。

      六、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質檢總局統一設計、監制。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由設區質監安全監察部門組織考核、發證。

      七、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質監安全監察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八、每年對在用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安全定期檢驗。做好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定期自行檢查,如有異常,應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使用。

      九、廠內機動車輛司機應持有效證件上崗作業。

      1、組織貫徹執行上級部門關于廠內機動車輛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

      2、全面負責本單位廠內機動車輛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本單位廠內機動車輛管理體系,制定規章制度并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4、制定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計劃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5、經常深入現場,查看廠內機動車輛使用狀況。

      6、組織廠內機動車輛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組織做好廠內機動車輛使用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廠內機動車輛技術檔案。

      8、抓好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技術素質。

      1、認真執行廠內機動車輛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

      2、精心操作,防止超速、超長、超高、超載運行,如實填寫運行記錄。

      3、經常檢查安全附件的靈活性和可靠性。

      4、按時定點,定線巡回檢查。

      5、認真做好廠內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證車輛在檢驗有效期內,同時保證車輛完好。

      6、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位、脫崗,不做與崗位無關的事情。

      7、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廠內機動車輛操作證才能上崗。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3

      為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單位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

      1、本單位從業人員必須每年按時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2、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本單位依法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管理制度,對從業人員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組織每日人員晨檢,及時將“五病”人員調離。

      4、從業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掌握本崗位要求,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嚴格規范操作。工作時,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頭發梳理整齊置于帽后。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嘗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隨處亂放。

      5、工作人員不得留過長頭發、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環等飾物。不得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場所或就餐場所內吸煙、吃東西、隨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廁及存在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行為。

      6、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并建立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等有關信息記錄歸檔,并明細每人培訓記錄,以備查驗。

      7、從業人員必須接受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食品經營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

      我單位負責人認真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管理措施,制定本單位食品經營場所衛生設施改善的規劃。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

      1、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經歷,并持有國家或行業規定的相關資質證明。

      2、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食品安全管理知識的培訓,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

      3、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認真制訂培訓計劃,定期組織有關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含新參加和臨時人員)開展食品安全知識、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及職業道德培訓,使每名員工均能掌握崗位食品安全知識及要求。

      4、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本單位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總結、推廣經驗,批評和獎勵,制止違法行為。執行食品安全標準,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監測。

      三、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

      我單位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本單位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相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制訂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檢查計劃,采用全面檢查、抽查與自查形式相結合,實行層層監管,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2、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天在操作加工時段至少進行一次食品安全檢查,檢查各崗位是否有違反制度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告知改進,并做好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備查。

      3、各崗位負責人、主管人員每天開展崗位或部門自查,指導、督促、檢查員工進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規范。

      4、食品安全管理組織及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周1-2次對各餐飲部位進行全面現場檢查,同時檢查各部門的自查記錄,對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并提出限期改進意見,做好檢查記錄。

      四、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

      我單位建立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對經營過程中各關鍵環節(食品原料采購、運輸、驗收、貯存、加工過程、銷售等)進行全程控制,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加工制作、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并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確保食品安全。

      1、采購:建立食品采購管理制度。包括供貨商的選擇和評價、采購流程、食品驗收標準等內容。設立食品采購質量控制部門,對供應商的合法資質、生產能力、加工條件、衛生狀況、質量管理水平、信用資質等進行評價,并建立合格供貨商檔案。

      2、運輸:建立食品運輸管理制度。明確送貨人員在食品運輸過程中對于車輛衛生、食品衛生的質量安全職責。食品運輸應采用符合衛生標準的.運輸工具,應保持清潔和定期消毒。車廂內無不良氣味、異味。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3、驗收及貯存:建立食品驗收、貯存管理、發放登記管理制度。做好食品出入庫登記,做到先進先出,易壞先用。腐敗變質、發霉生蟲等異常食品和無有效票證的食品不得驗收入庫。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4、食品加工制作環節: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應位置進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并有明顯標識。在制作加工過程中檢查待加工食品及食品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使用。用于烹飪的調味料盛放器皿應保持清潔,使用后隨即加蓋,不得與地面或污垢接觸。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應按要求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飲具。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飲具,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不符合標準的餐飲具。

      5、成品供應:發現或被顧客告知所提供食品確有感官性狀異;蚩梢勺冑|時,餐廳服務人員應立即撤換該食品,并同時告知有關備餐人員,備餐人員要立即檢查被撤換的食品和同類食品,做出相應處理,確保供餐安全。銷售直接入口食品要使用專用工具傳遞食品,專用工具應消毒后使用,定位存放。

      五、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

      1、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各項衛生管理制度的落實,每天在營業后檢查一次衛生,檢查各崗是否有違反制度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指導改正,并做好衛生檢查記錄備查。

      2、建立加工操作設備及工具清潔制度,各崗位相關人員按規定開展清潔工作,使場所及其內部各項設施隨時保持清潔。用于食品加工的設備及工具使用后應洗凈,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還應進行消毒,清洗消毒時應注意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

      3、建立經營場所及設施維修保養制度,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消毒、保潔、保溫、冷藏、冷凍等設備與設施,校驗計量器具,及時清理清洗,必要時消毒,并按規定進行檢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

      4、用化學消毒的設備及工具消毒后要徹底清洗。已清洗和消毒過的設備和工具,應在保潔設施內定位存放,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5、食品用具、容器、包裝材料應符合有關衛生標準,無毒無害,便于洗刷、消毒、保潔。

      6、食品用具每天班前、班后要清洗、消毒一次,運行過程要有序、保持清潔、無污垢、見本色。食品用具要有專人保管、不混用不亂用。食品用具清洗、消毒應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對不符合衛生標準要求的用具及時更換。

      7、冷藏、冷凍工具應每天保潔一次,每周洗刷、消毒一次,專人負責、專人管理。

      8、運輸車輛應保持清潔,每次運輸食品前進行清洗消毒,在運輸裝卸過程中也應注意保持清潔,運輸后進行清洗,防止食品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污染。

      六、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

      1、建立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關產品(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工用具、設備、洗滌劑、洗滌劑等)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

      2、采購時應到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批發市場采購,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

      3、嚴格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4、按照產品品種、進貨時間先后次序有序整理、保存采購記錄及相關資料,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5、采購食品時應進行感觀檢查,不得采購腐敗變質、摻雜摻假、霉變生蟲、污染不潔、有毒有害、有異味、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或原料,以及外觀不潔、破損、包裝標簽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來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產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6、采購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標明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以及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七、食品貯存管理制度

      1、貯存場所、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設置紗窗、防鼠網、擋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蟲、防蠅、防蟑螂設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用品。食品存放隔墻、離地距離均應在10厘米以上。除冷庫外的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防潮設施。

      2、建立入、出庫食品登記制度。按入庫時間先后分類存放,先進先出。各類食品要按品種分開存放。冷藏、冷凍的溫度應分別符合冷藏和冷凍的溫度范圍要求。

      3、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分開設置。同一庫房內貯存不同性質食品和物品的應區分存放區域,不同區域應有明顯的標識。

      4、主食、副食分區存放。各類食品按類別、品種分類、分架存放,距離墻壁、地面均在10厘米以上,并定期檢查,使用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變質和過期食品應及時清除。

      5、冷藏、冷凍柜(庫)應有明顯區分標識,設可正確指示溫度的溫度計,定期除霜(不得超過1厘米)、清潔和保養,保證設施正常運轉,符合相應的溫度范圍要求。

      6、冷藏、冷凍貯存應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嚴格分開,植物性食品、動物性食品和水產品分類擺放。不得將食品堆積、擠壓存放。

      7、散裝食品應盛裝于容器內,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八、廢棄物處置制度

      我單位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單位負責人負責實時監測單位餐廚廢棄物的處置管理,并對處置行為負責。本單位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餐廚廢棄物分類放置,分別處理,做到日產日清;禁止亂堆餐廚廢棄物,食品原料粗加工產生的垃圾(菜葉、根須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處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蓋子,運往垃圾站,由環衛工人轉運處置;禁止將操作間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餐廚廢棄物實行密閉化運輸,運輸設備和容器具有廢棄物標識,整潔完好,運輸中不得泄漏、散落;不得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不得榨取地溝油;禁止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或個人處理。

      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臺賬,安排專人負責餐廚廢棄物的處置、收運、臺賬管理工作。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定期向監督部門及環保部門報告并接受監督檢查。

      九、不合格食品處置制度

      我單位定期對所經營食品的保質期限、感官性狀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及時封存處理。對保質期不足一個月的食品,每周檢查一次;對保質期不足一周的食品,每日檢查一次。

      設立不合格食品存放專區,對不合格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類存放,及時將不合格食品及有關部門公告的不合格食品封存,放入專區以待處理。

      設立不合格食品處置登記臺帳,對不合格食品的封存日期、食品名稱、規格、處置原因、處理情況等如實記錄,對過期食品不得更改生產日期、保質期。食品原料不合格的及時與供貨商或者生產者履行交接手續,由供貨商或者生產者在處置登記臺帳中填寫有關內容并簽字。半成品、成品不合格的按照餐廚廢棄物進行處置。

      十、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我單位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1、成立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領導小組,單位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全面負責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如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立即啟動應急處理工作預案。

      2、確保在第一時間將病人送往醫院進行搶救,保證病人的生命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把對病人的傷害控制在最小范圍。病人的排泄物(嘔吐物、大便)要留樣,以便有關部門采樣檢驗,為確定食物中毒提供依據。

      3、保護現場,保留樣品。立即停止銷售和食用可疑食物;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廚房操作間。

      4、必須在第一時間(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之內)向所在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局報告。

      5、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進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食品原料采購索證相關資料、庫房保管情況和出入庫記錄,協助查清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的來源、數量、加工數量、剩余量等情況,一旦食物中毒食品確定,還應協助做好食品的朔源、查封、召回等處理工作。

      6、事后應根據衛生監督部門的指導對場所物品進行消毒處理。

      7、事故責任追究,對導致事故起因的相關責任人;瞞報,謊報和不及時上報的行為,進行嚴肅追究。

      保健食品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的,索要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和供貨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索要食品生產許可和經營許可證明文件復印件;索要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含技術要求、產品說明書等)復印件和企業產品質量標準復印件;索要保健食品出廠檢驗合格報告復印件。進口保健食品還應當索取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復印件。

      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和公示管理

      1、使用食品添加劑目的在于保持和改進食品營養質量,不得破壞和降低食品的營養價值。不得用于掩蓋食品的缺陷(變質、腐。┗虼种茷E造欺騙消費者。

      2、食品必須添加是食品用途的添加劑,添加劑產品說明書的內容必須真實,禁止使用非食用添加劑。

      3、采購食品添加劑時應認明包裝標簽上的“食品添加劑”字樣,必須索證索票并登記臺賬,并索取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4、使用食品添加劑必須嚴格按《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和產品說明書規定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圍,不得擅自加大使用量和使用范圍。食品添加劑的使用采用精確的計量工具稱量,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劑必須有使用記錄。

      5、食品添加劑的存放應有固定的場所(櫥柜),標識“食品添加劑”字樣,盛裝容器上標明食品添加劑名稱,不得與非食用產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6、嚴格執行食品添加劑采購、驗收、使用登記制度。食品添加劑由專人采購、專人保管、專人利用、專人登記、專柜保存,并做好入庫與出庫記錄。

      7、嚴格執行食品添加劑公示制度,將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名稱、使用范圍、劑量等公示在醒目位置或菜單上。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4

      一、節假日安排專人值班。

      二、重點部門要隨時關鎖好門窗(會議室、電腦室、庫房)等確保安全。

      三、值班人員要了解消防栓的位置,會使用消防栓,滅火器。

      四、使用電器、機械設備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五、靜園后及節假日,門衛及值班人員要對全園進行巡視,做好交接班記錄。

      六、嚴格執行幼兒接送制度,開大門后、門衛、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防止幼兒擅自離開。

      七、安全防護小組負責全園安全保衛工作,定期召開會議,每逢假日前對全園教職工進行安全教育。

      八、實行領導帶班,行政24小時值班制度,負責對全園各部門安全防護工作進行巡視,檢查并記錄,發現隱患及時解決。

      九、工作人員下班時要關好門窗、水龍頭、電燈、電燈、電扇、錄音機、洗衣機、電視機、煤氣等,檢查完畢將門窗鎖好,下班后值班人員要對全園進行一次巡視,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十、園內出現安全事故后要追究責任,根據情節輕重,責任大小給予不同處罰。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廣州市叉車的安全監察工作,保障叉車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叉車的制造、銷售、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檢驗、使用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叉車使用是指工廠、碼頭、倉庫等特定區域(以下簡稱特定區域)內使用的叉車,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叉車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叉車的安全監察工作,區、縣級市質監行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叉車實施安全監察。

      第二章叉車制造、改造、維修和銷售

      第四條制造叉車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未取得制造許可證的,不得制造叉車。叉車制造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進行制造活動。

      第五條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叉車、部件或者試制叉車新產品、新部件,必須進行型式試驗。

      第六條從事叉車改造、維修的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并自覺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銷售叉車時,銷售者應當附有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型式試驗報告、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及使用維修說明等文件。

      第八條境外企業銷售境外制造的叉車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及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并明確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代理商。代理商應當持相關資料到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并對擬在中國銷售的叉車作型式試驗,型式試驗合格的進口叉車才能在中國進行銷售,代理商對產品安全和質量全面負責。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非法制造、非法改裝、非法拼裝的叉車。

      第三章叉車使用

      第十條叉車使用單位是指具有叉車管理權利和和管理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限于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經營戶,以下合稱‘單位’),包括叉車登記單位、合同安全管理專業公司、出租單位、承租單位、終端用戶單位等。

      第十一條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在叉車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持下列資料,到所在區、縣級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核發使用登記證,領取叉車牌照:

      (一)《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一式2份);

      (二)登記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出廠合格證明與使用維修說明書;

      (四)有效期內檢驗合格報告書;

      (五)操作人員證書和安全管理人員證書(或有效的安全管理合同);

      (六)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承諾書。

      第十二條叉車登記內容變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到辦理注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應變更、轉移手續。

      第十三條叉車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的,登記單位應當及時報廢,并向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叉車使用登記證、牌照丟失或者損毀,叉車登記單位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原登記部門提交身份證明、遺失申明和申請材料。原登記部門經與登記檔案核實后,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內補發。

      第十五條叉車登記單位應當逐臺建立叉車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和資料;

      (二)叉車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叉車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叉車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叉車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十六條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對叉車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

      日常維修保養應當由有相應特種設備作業資格的人員進行;無特種設備作業資格人員的叉車使用單位,應當委托有取得相應特種設備作業資格人員的單位進行日常維修保養。

      第十七條叉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叉車因使用地點變化需要通過道路轉移的,應使用專用車輛進行運輸。

      第十八條叉車作業人員(包括操作、維修保養等人員,下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工作。叉車作業人員作業時,應當隨身攜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第十九條終端用戶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叉車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叉車發生事故后,終端用戶單位和現場人員應當采取緊急救援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從事叉車租賃業務的單位,應按要求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用于出租的叉車必須辦理使用登記并在檢驗有效期內。

      第二十一條叉車的承租單位應對承租的叉車使用安全負責,禁止承租下列叉車:

      (一)沒有在登記部門進行使用登記的;

      (二)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經定期檢驗(含首檢)或者檢驗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條對于缺少安全管理資源的單位,鼓勵將叉車日常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通過合同形式委托給叉車維修保養專業公司管理,由被委托的專業公司承擔合同范圍內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章檢驗檢測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在用叉車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叉車登記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定期檢驗的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叉車,不得繼續使用,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收回其牌照。

      第二十四條檢驗機構在接到檢驗申請后,應當按檢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等要求及時安排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檢驗機構在進行叉車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叉車登記單位和終端用戶單位,并立即書面向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叉車制造、銷售、登記、管理、終端用戶、改造、維修、租賃等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會同工商、安監等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二手叉車交易市場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所稱的叉車,是指具有各種叉具,能夠對貨物進行升降和移動及裝卸作業的搬運車輛,包括內燃平衡重式叉車、蓄電池平衡重式叉車、內燃側面叉車、插腿式叉車、前移式叉車、三向堆垛叉車、托盤堆垛車、防暴叉車等。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6

      1.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為規范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單位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所有餐飲工作人員(包括廚師、服務員、洗碗工、采購員、庫管員、管理員、餐廳領班等)均應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參加或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餐飲從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接受臨時檢查。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并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五、食品安全管理員要及時對在本單位餐飲從業人員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組織從業人員每年定期到指定查體機構進行健康檢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員和部門經理要隨時掌握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并對其健康證明進行定期檢查。

      七、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應隨身佩帶(攜帶)或交主管部門統一保存,以備檢查。

      2.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制度

      為規范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培訓,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包括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餐飲服務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制定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組織各部門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參加各種上崗前及在職培訓。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訓應針對每個食品加工操作崗位分別進行,內容應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各崗位加工操作規程等。

      四、培訓方式以集中講授與自學相結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試合格后再上崗。

      五、建立餐飲服務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3.從業人員個人衛生管理制度

      為規范從業人員個人衛生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個人衛生,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工作帽,頭發不得外露,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佩帶飾物。專間操作人員還應戴口罩。

      二、從業人員操作前手部應洗凈,操作時應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時,手部還應進行消毒。

      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員在有下列情形時應洗手:

      1、處理食物前;

      2、上廁所后;

      3、處理生食物后;

      4、處理弄污的設備或飲食用具后;

      5、咳嗽、打噴嚏或擤鼻子后;

      6、處理動物或廢物后;

      7、觸摸耳朵、鼻子、頭發、口腔或身體其他部位后;

      8、從事任何可能會污染雙手的活動(如處理貨項、執行清潔任務)后。

      四、非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員,在有下列情形時應洗手:

      1、開始工作前;

      2、上廁所后;

      3、處理弄污的設備或飲食用具后;

      4、咳嗽、打噴嚏或擤鼻子后;

      5、處理動物或廢物后;

      6、從事任何(其他)可能會污染雙手的活動后。

      五、專間操作人員進入專間時應再次更換專間內專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雙手嚴格進行清洗消毒,操作中應適時地消毒雙手。不得穿戴專間工作衣帽從事與專間內操作無關的工作。

      六、個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帶入食品處理區。

      七、不得在食品處理區內吸煙、飲食或從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為。

      八、進入食品處理區的非加工操作人員,應符合現場操作人員衛生要求。

      4.從業人員工作服管理制度

      為規范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工作服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所有從業人員上班時間必須統一著單位配發的工作服。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工作服式樣。

      二、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淺色布料制作,專間工作服宜從顏色或式樣上予以區分。

      三、工作服應定期更換,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的工作服應每天更換。

      四、從業人員上廁所前應在食品處理區內脫去工作服。

      五、待清洗的工作服應遠離食品處理區。

      六、每名從業人員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

      5.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管理制度

      為規范食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采購記錄行為,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經培訓合格的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采購記錄。專(兼)職人員應當掌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知識、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基本知識以及食品感官鑒別常識。

      二、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到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批發市場采購,并應當索取、留存有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購物憑證應當包括供貨方名稱、產品名稱、產品數量、送貨或購買日期等內容。長期定點采購的,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安全內容的采購供應合同。

      三、從生產加工單位或生產基地直接采購時,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加蓋有供貨方公章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四、從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批量或長期采購時,應當查驗并留存加蓋有公章的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等復印件;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五、從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少量或臨時采購時,應當確認其是否有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六、從農貿市場采購的,應當索取并留存市場管理部門或經營戶出具的加蓋公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從個體工商戶采購的,應當查驗并留存供應者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或復印件、購物憑證和每筆供應清單。

      七、從食品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和農貿市場采購畜禽肉類的,應當查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原件;從屠宰企業直接采購的,應當索取并留存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原件。

      八、采購乳制品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九、批量采購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應當索取口岸進口食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與所購食品、食品添加劑相同批次的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復印件。

      十、采購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飲具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業蓋章(或簽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蓋章的批次出廠檢驗報告(或復印件)。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采購入庫前,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查驗所購產品外包裝、包裝標識是否符合規定,與購物憑證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購記錄。采購記錄應當如實記錄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單位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

      十二、按產品類別或供應商、進貨時間順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關證照、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和進貨記錄,不得涂改、偽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7

      為了加強幼兒園安全工作,防范和減少在體育比賽、文藝匯演、春游等集會及大型集體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提升幼兒園對集體活動事故的應急處理能力,確保師生身體健康及活動安全順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集會和大型活動安全制度是幼兒園在教育教學活動中舉行全園性的集會以及組織師生參加園內外大型活動時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幼兒園舉行全園性的集會應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則,做到有序和有組織地集會,嚴禁一味地強調集會速度,避免幼兒在集會過程中發生擠壓和沖撞。

      三、幼兒園舉行的各種園內常規性教育教學活動,實行申報制度,活動請示連同安全預案提前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四、經批準舉行的各種校外活動需乘坐的交通工具應具有法定營運資質,必須同法定營運單位簽訂運輸合同和安全責任書。

      五、大型集會活動要事先對行車路線、交通工具、場地、設施、設備、消防、疏散通道等進行詳細勘察,認真排查各種安全隱患,制定應急預案,確保人身安全。

      六、園外大型集體活動在外就餐需同供餐單位簽訂食品衛生安全責任書。

      七、嚴禁組織幼兒參加各種商業性活動。

      八、各班主任為本班活動期間第一安全責任人,活動期間班主任不得離開本班幼兒,隨時掌握本班級學生情況,遇到特殊情況及時做好本班級幼兒的疏散和控制,并向有關領導報告。

      九、園長為活動的總負責人,總負責人要及時做好整個活動的'調度和控制,穩定好全體師生的秩序。

      發生事故,各口負責人及時各就各位,負責安全出口的疏散工作,避免發生擁擠踩踏事故。

      十、脫離現場后,各班主任迅速組織好本班學生,整理好隊伍、清點好人數,不允許幼兒擅自離開隊伍。

      對沒有到場的,要做好登記,并及時上報現場負責領導。

      十一、凡大型活動應安排醫務人員到場,以便緊急救護,并要求班主任跟班維持活動的秩序。

      十二、出現突發事件的處理辦法

      (1)安排人員負責有序疏散人群。

     。2)要用學到的安全知識進行自救。

     。3)及時送到急救中心或打120。

     。4)及時向領導報告事件情況以及向上級報告。

     。5)幼兒園事故發生時,迅速了解、收集和匯總事故有關情況,及時向應急現場指揮部提供各種相關信息和資料。

     。6)發生事故,要組織人力及時搶救受困和受傷師生,確保師生生命安全,及時將事故上報主管領導。

     。7)視情況報110、120請求援助。

      并拉好警戒線保護好事故現場。

     。8)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ㄒ唬┌脖O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ǘ┕矙C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ㄈ┵|檢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ㄋ模┉h保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ㄎ澹┙煌ú块T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l生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ㄆ撸┕ど绦姓块T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ò耍┼]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M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ǘ┌l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ㄈ⿲Σ环戏、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ㄋ模┙洷静块T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ㄎ澹┌l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1]

      第二章 生產、儲存安全

      第十一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務院工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監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安監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監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信部門、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瘜W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保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告。環保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第十八條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ㄒ唬┚幼^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ǘ⿲W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ㄈ╋嬘盟、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ㄋ模┸囌、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ㄎ澹┗巨r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B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恿、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ㄆ撸┸娛陆麉^、軍事管理區;

     。ò耍┓、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二十七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工信部門、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安監部門應當會同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1]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三十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信c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ǘ┯邪踩芾頇C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ㄈ┯蟹蠂乙幎ǖ奈kU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ㄋ模┮婪ㄟM行了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關于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第二十二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1]

      第四章 經營安全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蟹蠂覙藴、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ǘ⿵臉I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ㄈ┯薪∪陌踩芾硪幷轮贫;

     。ㄋ模┯袑B毎踩芾砣藛T;

     。ㄎ澹┯蟹蠂乙幎ǖ奈kU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或者縣級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和縣級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于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八條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

      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I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ǘ⿺M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ㄈ┵徺I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ㄋ模┙涋k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四十二條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并在轉讓后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1]

      第五章 運輸安全

      第四十三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部門制定。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裝箱作業應當在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并符合積載、隔離的規范和要求;裝箱作業完畢后,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簽署裝箱證明書。

      第四十五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于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四十六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第四十七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

      第四十八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并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五十條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M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ǘ┻\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ㄈ┏羞\人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車輛取得營運證以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取得上崗資格的證明文件;

     。ㄋ模┍緱l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監部門、環保部門、衛生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二條

      通過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關于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海事機構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確定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

      擬交付船舶運輸的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不明確的,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委托相關技術機構進行評估,明確相關安全運輸條件并經海事機構確認后,方可交付船舶運輸。

      第五十四條

      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范圍,由國務院交通部門會同國務院環保部門、工信部門、安監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規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交通部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對通過內河運輸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實行分類管理,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方式、包裝規范和安全防護措施等分別作出規定并監督實施。

      第五十六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由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承運。

      第五十七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使用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運輸船舶。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針對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副本應當隨船攜帶。

      第五十八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的材質、型式、強度以及包裝方法應當符合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包裝規范的要求。國務院交通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有限制性規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運輸數量。

      第五十九條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距離。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經交通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條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機構。海事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港口部門。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在內河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等事項報告港口部門。港口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海事機構。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通過過船建筑物的,應當提前向交通部門申報,并接受交通部門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應當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需要引航的,應當申請引航。

      第六十二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定。內河航道發展規劃應當與依法經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相協調。

      第六十三條

      托運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添加,并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第六十四條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危險化學品。

      對涉嫌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交通部門、郵政部門可以依法開拆查驗。

      第六十五條

      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鐵路、航空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1]

      第六章 危險化學品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诸惡蜆撕炐畔;

     。ǘ┪锢、化學性質;

     。ㄈ┲饕猛;

     。ㄋ模┪kU特性;

     。ㄎ澹﹥Υ、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

     。┏霈F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對同一企業生產、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復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監部門制定。

      第六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應當定期向工信、環保、公安、衛生、交通、鐵路、質檢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應當會同工信、環保、公安、衛生、交通、鐵路、質檢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備案。

      第七十一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當地安監部門和環保、公安、衛生部門報告;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部門報告。

      第七十二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保、公安、衛生、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ㄒ唬┝⒓唇M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ǘ┭杆倏刂莆:υ,測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

     。ㄈ┽槍κ鹿蕦θ梭w、動植物、土壤、水源、大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ㄋ模⿲ξkU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措施。

      第七十三條

      有關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七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部門統一發布有關信息。[1]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安監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違反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七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ㄒ唬┥a、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ǘ┻M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ㄈ┪kU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ㄋ模┪kU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ㄎ澹┪kU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kU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ㄆ撸┪kU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ò耍┥a、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ň牛┪kU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

     。ㄊ﹥Υ嫖kU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

     。ㄊ唬┪kU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志的;

     。ㄊ┪kU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銷售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由質檢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將未經檢驗合格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χ貜褪褂玫奈kU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ǘ┪锤鶕渖a、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ㄈ┪匆勒毡緱l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ㄋ模┪磳⑽kU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ㄎ澹┪kU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kU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ㄆ撸┪磳ξkU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a、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記錄生產、儲存、使用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的;

     。ǘ┥a、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ㄈ﹥Υ鎰《净瘜W品的單位未將劇毒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的;

     。ㄋ模┪kU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或者保存銷售記錄和相關材料的時間少于1年的;

     。ㄎ澹﹦《净瘜W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的;

     。┦褂脛《净瘜W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未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的。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監部門或者港口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監部門或者港口部門備案的,分別由安監部門或者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告的,由環保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二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八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ㄒ唬┫虿痪哂斜緱l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ǘ┎话凑談《净瘜W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ㄈ┫騻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個人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的單位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向個人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kU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ǘ┻\輸危險化學品,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

     。ㄈ┦褂梦匆婪ㄈ〉梦kU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ㄋ模┩ㄟ^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違反國務院交通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的限制性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ㄎ澹┯糜谖kU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或者未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或者未經交通部門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羞\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志的;

     。ㄆ撸┻\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形匆婪ㄈ〉梦kU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ǘ┩ㄟ^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ㄈ┩ㄟ^內河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ㄋ模┰谕羞\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危險化學品的,依照《郵政法》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ǘ┦褂冒踩夹g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ㄈ┻\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ㄋ模┪慈〉脛《净瘜W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ㄒ唬┪kU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或者懸掛或者噴涂的警示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ǘ┩ㄟ^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ㄈ┻\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ㄋ模﹦《净瘜W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九十條

      對發生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由公安機關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上道路行駛。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kU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ǘ┯糜谖kU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的管理單位未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第九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ㄒ唬┩ㄟ^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水路運輸企業未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ǘ┩ㄟ^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

     。ㄈ┐拜d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未將有關事項事先報告海事機構并經其同意的;

     。ㄋ模┹d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未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

      未向港口部門報告并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的,依照《港口法》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三條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分別由相關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其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立即組織實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六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1]

      第八章 附則

     。ㄒ娖渌W絡信息)

      第一百零二條 本條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9

      醫院的安全工作直接關系到醫療質量,醫院的信譽和患者的健康,也關系到員工家庭的幸福、社會的穩定。因此,必須增強廣大員工的安全意識,強化醫院安全教育力度,普及安全防范知識,加大醫院安全管理措施,做到安全工作警鐘長鳴,確保醫患平安。

      1、醫院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院的安全教育、安全防范、安全救扶等工作。院長任組長,相關科室主任、職工參加組成“醫院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2、安全工作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安全工作領導責任制,工作人員崗位制。做到任務落實到部門,責任落實到專人,與崗位職責掛鉤,與考核掛鉤,使各種安全防范措施落實到實處,努力創建安全文明醫院。

      3、科主任是基層安全工作責任人,負責科室員工的.安全教育,各科室要努力建設良好的行風,加強安全隱患的防范,加強安全監管的力度,及時發現問題,消除隱患,及時向醫院領導和員工通報情況。

      4、值班人員要對全院安全管理、安全監控負責,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發現安全事故及時預以補救和解決。

      5、院委會要加大對違紀員工的查處力度和后進員工的教育轉化工作,并加強對各科室安全工作的檢查督促。

      6、藥局處要加強藥品尤其劇毒藥品保管、使用。值班人員就寢前要檢查一遍病房,醫院周圍,防止院外人員進入病房推銷、偷竊、詐騙等,嚴防患者賭博、打架、行竊,發現情況及時報告。發現患者有不正常情緒及時通報主治醫生及醫院領導。

      7、后保部要加強對院內食堂、鍋爐房、用電器等管理,切實做好飲食安全工作,防止食物中毒和腸道傳染病的發生。同時加強對醫院的病房、場地及其他公共設施的定期安全檢查,加強消防器材、電力器材的保管和維修,保證器材處于可正常使用狀態,及時對有安全隱患的部位進行整改,切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8、全院員工要以主人翁精神,及時制止患者不安全文明行為。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當發現患者突發疾病加重和傷害事故時都有責任采取措施及救護患者。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0

      1、天然氣用戶必須遵守安全使用天然氣規定。

      2、管線、閥門、爐具等設施要做到無缺件、無破損、無漏氣,安全可靠,靈活好用。

      3、爐具周圍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廚房內必須有良好的通風條件,確?諝饬魍,用戶用氣時要打開抽油煙機或換氣扇。

      5、用戶停止用氣時必須關閉氣管線主閥門和爐具閥門。

      6、所有爐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符合東營地區燃氣要求,嚴禁使用自制爐具。

      7、外來探親人員用氣時,必須先學會操作,了解用氣常識和注意事項后方可用氣。

      8、如發現室內有天然氣味,應迅速打開門窗進行通風,此時不準點明火和開關電器,要立即查找漏氣部位,及時消除隱患,經檢查確實無天然氣味方可用氣。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1

      1、設立食品衛生宿命檢查監督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商場進行商品衛生檢查和環境衛生檢查;

      2、把好食品選購、進貨關,特別是對油、米、肉、菜等大宗,關鍵的'食品要定點,不準選購霉變、有毒、有害或無證不合格的食品,確保所購食品衛生安全;

      3、規范食品加工操作流程。做到粗細分區、肉菜分開、生疏隔離、洗消嚴格;

      4、對儲存食品應進行冷藏保鮮,無須保鮮的食品應做到離地隔墻,分類堆放整齊,先進先用、用前應檢查有無變質變味;

      5、保證不出售變質或夾生不熟食物,嚴防病毒交叉感染引發食物中毒。

      6、規范食品運輸渠道。做好的食品,經過專用電梯密閉容器運輸。

      7、檢查結果應有記錄,有匯報,查出問題,馬上解決,并追究職責人的職責。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2

      第一章

      一、為加強管理,提高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努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杜絕或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促進公司穩步發展,現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指的安全管理包括行車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交通事故管理、車輛保險管理、勞動安全管理、內部治安管理,安全教育管理以及安全檢查管理。

      三、安全管理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一票否決權,全體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

      四、本規定由公司安技部負責實施。

      第二章安全管理機構

      五、公司安全管理機構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安全領導小組,公司內的重大安全問題必須通過安全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六、公司設立安技部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檢查和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措施,負責安全宣傳教育,確保安全生產順利進行。

      七、公司所屬各部室組織成立的安全領導小組由公司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安全主管任副組長,部室人員為成員。各成員必須在日常工作中服從安技部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章領導責任制

      八、公司經理為本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安全主管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貫徹實施,對安全工作負重要責任。公司各部室主要負責人,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本部室的安全工作負主要責任。

      第四章行車安全管理

      九、駕駛員安全管理實行“嚴格考核,持證上崗,共擔風險,保障安全”的原則。

      十、新招錄用駕駛員規定:

      1、由安技部考核合格,報公司研究后方可錄用。

      2、錄用的駕駛員必須向公司繳納安全保證金,如發生事故或違紀違章按有關規定扣除,無上述情況可退還。

      3、錄用駕駛員必須認真遵守本公司的各項管理規定,與公司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服從管理,維護公司利益。

      十一、公司所屬駕駛員必須服從安全管理,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和安全管理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文明行車,嚴禁“三超”(超速、超載、超疲勞),確保行車安全。

      十二、車輛進出站要嚴格遵守場區(不要)安全管理規定,營運車輛單程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以上),不得超過3小時、24小時內累計行駛不超過8小時。

      十三、嚴禁私自帶學徒或將車輛交給無準駕證或證駕不符合人員駕駛。發現一次給予300-500處罰,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處理。

      十四、駕駛員必須配備及保管好車上的消防器材。嚴禁載客加油,人工直流供油和空檔熄火滑行。

      十五、營運車輛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管理辦法》及公司的控速規定。

      十六、駕駛員必須自覺做好車輛的“三檢”工作,精心愛護,檢測維護,使車輛技術狀況符合要求,避免因機械故障引發事故。同時要保持良好的車容車貌,接受公司車況檢查,對隱患要及時整改,堅決杜絕“帶病”行駛。

      十七、搞好旅客安全乘車知識宣傳,嚴禁“三品”上車,保證關門起步,停穩開門。

      第五章交通事故處理

      十八、事故處理,一律本著“四不放過”原則。駕駛員發生事故后應寫出事故經過,事故檢討交安技部。安技部在安全例會上做出分析、總結,吸取教訓。

      十八、承包車主及當事人負責事故處理,安技部派人協助,如承包車主在事故處理中不予配合,安技部有權處理,所有費用由承包車主負責。

      十九、發生違章引起的扣證扣牌由駕駛員自己處理。將車交給無證人員或證件不符人員駕駛發生交通肇事的,其損失由承包全額車主承擔,公司不墊付事故費用。

      第六章車輛保險

      二十、公司所屬營運機動車輛,必須向保險公司投保,費用由車主承擔,投保險種和保險額不得少以下規定:險種及保險額度明細如下:

      二十一、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必須保護現場并及時施救和報案(報案指向交警、120和保險公司、公司安技部),不得瞞報和謊報,安技部向保險公司辦理事故登記報告和事故索賠。

      二十二、機動車必須按期投保和續保,不得以任何理由掉保、漏保、續保安技部提前15天通知車主,車主必須及時辦理續保手續,否則公司有權停止車輛營運,因承包車主

      原因所造成的損失由承包車主承擔。

      第七章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三、消防安全管理,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二十四、安技部必須加強消防安全教育,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器材,并保證齊全有效。

      二十五、火災事故處理:

      1、發生火災,負責人必須馬上報“119”按照火災事故處理預案進行現場施救。

      2、接到報案,應急管理人員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按照火災事故處理預案進行現場施救,消防部隊趕到后協助消防部隊進行施救、調查處理。

      3、發生火災事故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對負責人和當事人做出罰款和行政處理。

      第八章勞動安全管理

      二十六、公司所屬各部室必須認真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勞動安全法》,根據崗位工種配齊勞動防護用品,嚴禁招收和聘用未成年勞動用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十七、根據各崗位的`不同,公司制訂相應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并嚴格按規程作業。

      二十九、駕駛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業的安全

      生產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證書(道路旅客運輸從業資格證)方可上崗。

      三十、嚴禁“三違”現象發生。安技部要發揮安全監督管理職能,杜絕違章,確保安全生產。

      三十一、工傷事故處理:

      1、發生工傷事故,應在搶救傷員,保護現場,防止事故擴大的同時,立即上報公司安技部和上級有關部門。

      2、發生輕傷以下工傷事故,有安技部負責組織調查,在兩天內寫好事故報告分析交公司經理;發生一般以上事故由經理組織調查,并迅速將事故報有關部門。

      第九章內部治安管理

      三十二、公司所有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紀守法,遵守公司一切管理規定和制度,服從安技部管理,確保內部穩定。

      第十章安全教育

      三十三、公司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從業人員法制及消防知識培訓;重大節假日前后,針對安全生產情況和特點,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

      三十四、公司每月組織召開一次駕駛員安全例會,無故不得缺席(無故缺席者每次罰款50元,并須擇日到公司補習)。

      三十五、新進公司的職工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崗,由公司辦公室通知,安技部培訓建檔。

      第十一章安全檢查

      三十五、公司每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由經理或安全主管組織落實,各部室成員協助做好安全檢查的組織、計劃、協調及檔案整理和總結工作。

      三十六、各崗位負責人對各自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情況要經常性進行檢查并登記備案,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三十七、安技部要經常深入現場查找隱患,發現隱患應制訂整改計劃,指定專人負責落實,按規定時間整改。并由安技部復查,發現沒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相關人員罰款100-300元。

      三十八、對一時難以解決的隱患或重大隱患,應及時上報,同時必須采取可靠的臨時安全措施,以確保安全,否則必須停止生產經營。

      附則

      本規定由安全領導小組負責編制、修改、更新、完善,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xx公司

      xx年xx月xx日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3

      一、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為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供經費和組織保障。

      二、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熟知以下內容:

      1、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職責;

      2、本學;馂奈kU性和防火措施;

      3、依法應承擔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責任。

      三、學校應至少確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識的教師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并選聘消防專業人員擔任學校的兼職消防輔導員。

      四、學校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1、在開學初、放寒(暑)假前、學生軍訓期間,對學生普遍開展專題消防安全教育;

      2、結合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和要求,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3、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體驗;

      4、對寄宿學生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用火用電教育。

      五、學校應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認知特點,保證課時或者采取學科滲透、專題教育、主題班會、國旗下講話、網絡、廣播、校內報刊等方式,每學期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小學階段應重點開展火災危險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標志標識、日常生活防火、火災報警、火場自救逃生常識等方面的教育。初中和高中階段應重點開展消防法律法規、防滅火基本知識和滅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六、學校每學年應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等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對學生進行消防法律法規、防滅火知識、火災自救他救知識和火災案例教育。

      七、學校應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教職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八、學校對每名在崗教職工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消防法律法規;

      2、消防安全職責、制度、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本學校、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4、有關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5、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九、下列人員由學校計劃安排,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1、各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員、操作員;

      4、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員、操作員應當持證上崗。

      十、學校應組織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十一、培訓必須制定培訓計劃,認真組織、精密部署,要做好培訓紀錄。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4

      1目的和范圍

      1.1目的

      通過對本公司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和管理,為預防重大事故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強化各類監控措施落實,確保重大危險源處于可控狀態,預防事故發生,保障公司財產及員工生命安全,

      1.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生產場所和儲存區的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和管理。

      2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xx)、《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40號令)、《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xx)、《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xx)、《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20xx),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3定義

      3.1 危險物質

      一種物質或若干種物質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學、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導致火災、爆炸或中毒的危險。

      3.2危險化學品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會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

      3.3單元

      一個(套)生產裝臵、設計或場所,或同屬一個工廠的且邊緣距離小于500m的幾個(套)生產裝臵、設施或場所。

      3.4臨界量

      對于某種或某類危險物質規定的數量,若單元中的物質數量等于或超過該數量,則該單元為重大危險源。

      3.5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使用或儲存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3.6重大事故

      工業活動中發生的重大火災、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并給現場人員或公眾帶

      來嚴重危害,或對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

      3.7生產場所

      指危險物質的生產、加工及使用等的場所,包括生產、加工及使用等過程中的中間儲罐存放區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轉庫房。

      3.8儲存區

      專門用于儲存危險物質的儲罐或倉庫組成的相對獨立的區域。

      4 職責

      4.1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并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4.2安全巡檢保衛部負責組織生產車間對生產場所及儲存區危險物質最大儲存量進行計算,根據計算結果,按臨界量值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

      4.3安全巡檢保衛部負責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和建檔。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并出具安全評估報告。安全評估工作委托具備安全評價資格的.評價機構進行。

      4.4車間主任直接對所轄重大危險源實施管理并對管理結果負責;安全巡檢保衛部對公司的重大危險源負有監管責任。

      4.5安全巡檢保衛部負責組織各相關單位、專業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并傳達至相關從業人員。

      4.6重大危險源所在車間負責重大危險源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臵方案的演練。

      4.7安全巡檢保衛部負責將重大危險源形成報告,報送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5 工作程序

      5.1 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與評估

      5.1.1根據GB 18218-20xx《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危險物質的界定,本公司的汽油、溶劑油、原油、液化石油氣、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屬于重大危險源辨識的危險物質。

      5.1.2安全巡檢保衛部組織相應的生產車間,對存在危險物質的生產場所和儲存區進行計算單元的劃分,并對各單元進行最大儲存量計算。根據計算結果,按臨界量值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最大儲量超過臨界量的單元為重大危險源。

      5.1.3應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并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安全評估人員應具有相應能力,應安排本單位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技術人員進行。

      5.1.4安全巡檢保衛部每年進行一次重大危險源的辨識。

      5.1.5重大危險源根據其危險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一級為最高級別。

      5.1.6重大危險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按照有關標準的規定采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進行安全評估,確定個人和社會風險值,并由相應機構出具符合規定的評估報告:

     。ㄒ唬嫵梢患壔蛘叨壷卮笪kU源,且毒性氣體實際存在(在線)量與其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規定的臨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ǘ嫵梢患壷卮笪kU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氣體實際存在(在線)量與其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規定的臨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5.1.7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客觀公正、數據準確、內容完整、結論明確、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u估的主要依據;

     。ǘ┲卮笪kU源的基本情況;

     。ㄈ┦鹿拾l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ㄋ模﹤人風險和社會風險值(僅適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

     。ㄎ澹┛赡苁苁鹿视绊懙闹苓厛鏊、人員情況;

     。┲卮笪kU源辨識、分級的符合性分析;

     。ㄆ撸┌踩芾泶胧、安全技術和監控措施;

     。ò耍┦鹿蕬贝胧;

     。ň牛┰u估結論與建議。

      危險化學品單位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估報告的,其安全評價報告中有關重大危險源的內容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要求。

      5.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安全評估及分級:

     。ㄒ唬┲卮笪kU源安全評估已滿三年的;

     。ǘ嫵芍卮笪kU源的裝臵、設施或者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

     。ㄈ┪kU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或者儲存方式及重要設備、設施等發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或者風險程度的;

     。ㄋ模┩饨缟a安全環境因素發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和風險程度的;

     。ㄎ澹┌l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傷,或者影響到公共安全的;

     。┯嘘P重大危險源辨識和安全評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生變化的。

      5.2 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5.2.1建立完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其得到執行。

      5.2.2根據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方式)或者相關設備、設施等實際情況,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完善控制措施:

     。ㄒ唬┲卮笪kU源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臵,并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具備緊急停車功能。記錄的電子數據的保存時間不少于30天;

     。ǘ┲卮笪kU源的化工生產裝臵裝備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自動化控制系統;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裝備緊急停車系統;

     。ㄈ⿲χ卮笪kU源中的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重點設施,設置緊急切斷裝臵;毒性氣體的設施,設置泄漏物緊急處臵裝臵。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SIS);

     。ㄋ模┌踩O測監控系統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5.2.3通過定量風險評價確定的重大危險源的個人和社會風險值,不得超過規定的個人和社會可容許風險限值標準。超過個人和社會可容許風險限值標準的,應當采取相應的降低風險措施。

      5.2.4定期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測、檢驗,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有效、可靠運行。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5.2.5重大危險源中關鍵裝臵、重點部位分包的責任人,承包人定期并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難以立即排除的,應當及時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

      5.2.6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和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訓,使其了解重大危險源的危險特性,熟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應急措施。

      5.2.7在重大危險源所在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寫明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臵辦法。

      5.2.8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的事故后果和應急措施等信息,以培訓教育、公告欄等方式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

      5.2.9制定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所在地區涉及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對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配備便攜

      式濃度檢測設備、空氣呼吸器、化學防護服、堵漏器材等應急器材和設備;涉及易燃易爆氣體或者易燃液體蒸氣的重大危險源,配備一定數量的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設備。

      5.2.10重大危險源所屬車間應制定相應的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ㄒ唬┲卮笪kU源專項應急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ǘ┲卮笪kU源現場處臵方案,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并及時修訂完善。

      5.2.11對辨識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及時、逐項進行登記建檔。重大危險源檔案應當包括下列文件、資料:

     。ㄒ唬┍孀R、分級記錄;

     。ǘ┲卮笪kU源基本特征表;

     。ㄈ┥婕暗乃谢瘜W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ㄋ模﹨^域位臵圖、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和主要設備一覽表;

     。ㄎ澹┲卮笪kU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踩O測監控系統、措施說明、檢測、檢驗結果;

     。ㄆ撸┲卮笪kU源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意見、演練計劃和評估報告;

     。ò耍┌踩u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

     。ň牛┲卮笪kU源關鍵裝臵、重點部位的責任人、責任機構名稱;

     。ㄊ┲卮笪kU源場所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情況;

     。ㄊ唬┢渌募、資料。

      5.2.12在完成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后15日內,應當填寫重大危險源備案申請表,連同5.2.11規定的重大危險源檔案材料(第五項規定的文件資料只需提供清單),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重大危險源出現5.1.7規定所列情形之一時,要及時更新檔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新備案。

      5.2.13新建、改建和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完成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安全評估和分級、登記建檔工作,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6相關記錄

      重大危險源辨識、分級與基本特征表

      重大危險源檔案

      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5

    司屬各單位、各項目部: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建設部JGJ59-99等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要求及“企業負責”的原則,公司現將“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制度”、“安全培訓教育制度”、“易燃易爆;饭芾磙k法”、“安全生產違章處罰(試行)辦法”等管理制度予以發布,并從發布之日起施行。各單位、各項目部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本項目部的相關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確保企業的生產,確實做到“生產必須安全,安全促進生產”。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一、檢查依據

      檢查時依據JGJ59-99標準全面進行

      二、組織領導

      公司成立分管生產副總經理為組長,安全保衛部、企業部、群工部、工程管理一部、二部、工會相關成員為組員的安全生產綜合檢查組。

      三、檢查時間、內容

      1、公司每季度末對個二級單位、項目部進行一次安全生產綜合檢查,檢查組全體成員參加,主要是查思想、查紀律、查制度、查領導、查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及建設部JGJ59-99標準執行情況。

      2、各個二級單位每月、項目部每周由生產副經理、項目經理組織安全、設備、材料、行政等相關人員參加,對本單位項目部范圍內各種機械設備的運行,施工用電的管理、安全防護設施的完好、腳手架的搭設、現場文明施工、治安消防、環保衛生、職業健康等情況進行詳細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必須“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認真落實整改并形成資料歸檔。

      3、班組每天開展班前喊話、班中巡視檢查、班后安全小結,同時開展自檢、互檢、交接檢活動,各工序不留事故隱患。

      四、專項、季節檢查

      公司除季度檢查外,根據生產情況或上級要求及季節等不同情況,不定期的進行專項、季節性檢查。

      1、公司對在建工程的基坑支護、高砌坡、腳手架、卸料平臺、塔吊、施工用電等進行不定期的專項檢查。

      2、公司擬在每年夏季重點進行防暑降溫、防汛、防雷電、防火和危險場所、部位的專項檢查。

      五、巡視檢查

      公司安全保衛部分管人員以易發事故環節和部位為重點,在施工生產工程中不定時的巡視和抽查有關和項目部并按公司有關制度履行監管職能。在各種檢查工作中發現的隱患,由組織或檢查人員簽發隱患整改通知書,并按隱患整改通知書所列整改內容,督促整改落實情況并進行復查,完善復查資料備查。

      六、違反本制度按公司“安全生產違章處罰(試行)辦法”第一條

     。5)款及第三條(e)款予以處罰。

      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制度

      一、編制交底

      1、單位工程施工前,在項目經理的主持下,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和方案編制人依據經公司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安全技術措施將編制、執行意圖等要求向項目部主要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2、凡大型工程、群體建筑、異型結構或特殊施工方法等上述編制交底應按分部工程、流水段、施工區段等劃分做分階段交底。

      二、施工交底

      1、項目部有關主要管理人員(施工負責、區段長、主管工長等)在接受編制交底、消化施工方案的基礎上,根據工程(分管)特點及安全技術規程、規范和企業制度向施工員、工長、分包商負責人、班組長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操作)交底。

      2、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員或工長負責向分包商負責人、班組長和作業班組進行具體的安全技術操作交底,施工交底過程應有項目部其他主要管理人員參加。

      三、專項交底

      1、塔機裝、拆、卸料平臺塔拆、外腳手架塔拆、深基礎施工(含高切坡)、人(車)行道防護架塔拆、高壓線分管、網防護、防高處墜落、防坍塌等專項方案由編制人員直接向分管工長和作業班組交底。

      2、方案中安全技術措施不全面或不詳細的操作方法和要求,分管施工員或工長應以文字、圖形等方式做明確詳盡交代。

      四、分包商負責人對所承擔的.工作范圍的安全技術應按工序流程不定期的向作業

      1、班組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承擔班中檢查、整改責任。

      班組交底

      2、生產班組長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交底應在班組安全活動記錄中體現,尤其是本班組作業范圍內的動態要求應在班前完全講話、班中安全檢查、班后安全小結中做到、做細。

      五、其他規定

      1、本制度所列四個交底環節必須由負責人填制“交底記錄單”,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均應簽字并有詳細交底內容,存項目安全管理檔案備查。

      2、本制度所列四個交底環節必須由負責人填制“交底記錄單”,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均應簽字并有詳細交底內容,存項目安全管理檔案備查。

      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建教【1997】83號《建筑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暫行規定》,加強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企業職工必須定期接受安全培訓教育,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制度。

      第三條企業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由企管部牽頭組織,安全保衛部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企業職工每年必須接受一次專門的安全培訓。

     。ㄒ唬┢髽I主管負責人、項目經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30學時。

     。ǘ┢髽I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每年必須接受安全專業技術業務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

     。ㄈ┢髽I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0學時。

     。ㄋ模┢髽I特種作業人員(包括電工、焊工、架子工爆破工、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施工升降機作業人員等)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每年仍須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五) 企業其他職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髽I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必須接受一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五條企業新進場的工人,必須接受公司、項目(或分公司)、班組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ㄒ唬┕景踩嘤柦逃闹饕獌热菔牵簢液偷胤接嘘P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和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等,培訓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ǘ╉椖堪踩嘤柦逃闹饕獌热荩汗さ匕踩贫、施工現場環境、工程施工的特點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訓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ㄈ┌嘟M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案例剖析、勞動紀律的崗位講評等,培訓教育時間不得少于30學時。

      第六條實行安全培訓教育登記制度。安全保衛部負責建立公司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檔案,各二級單位、項目工程部負責建立所屬員工的安全培訓教育檔案,沒有接受安全培訓教育的員工,不得在施工現場從事作業或者管理活動。

      第七條安全保衛部負責制定職工安全培訓教育規劃和年度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各級人員安全培訓、教育的組織實施

      (一) 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的安全培訓工作有安全保衛部牽頭,組織參加市建委、市管理總站的培訓。

     。ǘ⿲B毎踩芾砣藛T參加公司安全保衛部組織的,每月一次的安全專項指導技術業務培訓。

     。ㄈ┢髽I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訓,由所屬二級單位、項目部負責。

     。ㄋ模┢髽I特殊工種的培訓、復訓工作,由企管部負責實施;每年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由所屬二級單位、項目部具體負責。

     。ㄎ澹┢髽I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由所屬二級單位、項目部進行培訓。

      第九條實行總分包的工程項目,總包單位要負責統一管理分包單位的職工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分包單位要服從總分包單位的統一管理。

      第十條公司內部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根據中川[20xx]10號文件《員工崗位培訓制度》的規定,結合實際的培訓需要,采取外聘教師,所需要培訓教育經費,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支取。

      第十一條本制度所指職工含分包、勞務承包、實習生等性質的用工。違反本制度的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違章處罰(試行)辦法”第一條(六)款予以處罰。

      易燃易爆;返墓芾磙k法

      一、易燃易爆、;锲繁仨毑扇〉姆阑、防盜措施,張貼明顯的禁火標志,嚴格進、出庫制度,分類按間距要求存放(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米,垛與墻距不小于0.5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米)并建

      好臺賬。

      二、各種油類、危險化學爆炸物品必須按專人采購、運輸,專庫存放、儲存,嚴格領用制度等環節,建立詳細的規章制度,確保安全。

      三、生產中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爆炸物品的存放場所、施工場所,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同時嚴禁煙火,作業人員必須持證操作,遠離火源。

      四、電焊房、氧氣房、洗件房等要與其他棚房隔離,乙炔瓶和氧氣瓶要與明火相距在10米以外,乙炔瓶與氧氣瓶的安全距離不小于5米或加設隔離。

      五、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管理,保管人員,必須懂得相關物品的性質、火災、危險程度、預防的各種措施和撲救火災的方法,定期和不定期的參加相關培訓,方能上崗作業。

      六、各單位必須按防火安全要求的規定,配置足夠的消防器材(滅火器、沙袋、消防桶、消防勾等)、組建、培訓好一消隊伍。

      七、本辦法所含易燃易爆及;窞椋浩髽I生產、生活中的各種油類及盛裝體(如氣罐、液化氣(灌)、氧氣(瓶)、油漆類等)及其在使用過程中的管理要求。

      八、各單位、各項目根據具體情況結合實際工作參照本方法和公司《一體化管理體系作業文件(匯編)》第75頁規定制度相應實施細則或制度。

      九、違反本辦法的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違章處罰(試行)辦法》第二條

     。1)款由各級防火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予以處罰。

      安全生產違章處罰(試行)辦法

      一、安全管理

      單位或項目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者,予以500-5000遠處罰:

      1、為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員;

      3、未進行安全責任目標分解;

      4、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未執行分級交底制;

      5、單位或項目部未進行定期安全檢查;

      6、作業人員未進行入場教育登記;

      7、未按規定報告傷亡事故;

      8、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9、媒體曝光,給企業造成社會負面影響。

      以上違章行為為責任人承擔20%,項目部(單位)承擔80%。

      二、文明施工

      單位或項目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者,予以200-20xx遠處罰:

      1、違反公司易燃易爆;饭芾硪幎ǖ;

      2、施工圍擋殘缺、破舊、字跡不齊、漏缺;

      3、施工圍擋殘缺、破舊、字跡不齊、漏缺;

      4、場地未硬化、集水或排水不暢通;

      5、未按方案規定布置臨設;

      6、材料堆碼零亂、無標識;

      7、為劃分辦公區、生活區或建工程兼宿舍;

      8、宿舍臟、亂、差,亂拉亂接電線,私用電器;

      9、未戴安全帽、安全帶、酗酒后上班者;

      10、男女混住、私夾小間;

      11、粉塵、噪音、污水擾民及投訴屬實。

      上列違章行為責任人承擔30%,單位或項目部承擔70%.

      安全技術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處責任人50-200遠罰款;

      a、未按規定配置或正確使用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

      b.塔機無使用、維修、保養記錄;

      c.班組無安全活動記錄或作假記錄;

      d.電工無巡查記錄或作假記錄;

      e.無定期安全檢查記錄或安全值班記錄;

      f.違反安全紀律的其他行為。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500-3000元處罰:

      1、臨邊防護未做或未按規定設置的;

      2、洞口防護未做或未按規定設置的;

      3、腳手架未按規定設置連墻桿或剪力撐;

      4、操作層架板未鋪滿,上下操作層未通道;

      5、電梯井內未按規定設置割斷;

      6、溝、坑、槽、井無通道或爬梯,無防護;

      7、塔機、平臺、腳手架等設備設施無驗收記錄或掛牌;

      8、腳手架內層間無水平防護;

      9、腳手架內層間無水平防護;

      10、三級箱(開關箱)為執行一機一閘或無漏電保護器;

      11、在爬升外架上堆放施工料具或底部封閉不嚴密;

      12、在二級箱內直搭用電設備,且無三級箱的;

      13、爬升外架升降前后無升降記錄(通知);

      14、垂直作業下方無隔離防護措施;

      15、陰暗、潮濕環境或坑、并照明未使用低壓的;

      16、上下拋擲建筑物材料或雜物的;

      17、其他嚴重違反安全技術規定的行為;

      上列違章行為責任人承擔40%,項目(單位)60%。

      四、治安消防

      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者,予以100-1500遠處罰:

      1、單位或項目部如發生盜竊案件(責任人承擔直接損失40%);

      2、公款遺失或被盜(責任人承擔全額賠償);

      3、集眾鬧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影響企業聲譽;

      4、發生斗毆事件(責任人承擔全部醫療等費用);

      5、發生盜竊事件(自盜事件)

      6、損壞消防設施設備;

      7、造成火災的。

      上列違章行為責任人承擔80%,項目部(單位)承擔20%,根據其性質和情況,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五、處罰程序

      1、本辦法由公司安全保衛部、各單位、各項目部安全員執行,執行中的糾紛和裁決由公司生產副總經理終斷。

      2、執行人依據本辦法規定執行處罰應簽發加蓋部門、單位、項目部公章的處罰單,并注明違章受罰的條、款、序號和簽名。

      3、口頭警告、訓誡,開具隱患整改或停工整改決定通知書等,可與本辦法合并執行,但行政處分、治安處罰等不與本辦法合并執行。

      4、口頭警告、訓誡,開具隱患整改或停工整改決定通知書等,可與本辦法合并執行,但行政處分、治安處罰等不與本辦法合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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