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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時間:2023-11-02 17:50:17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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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搞好安全生產的必須和禁令》等法規和條例。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2、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3、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4、進行危險作業,必須辦理作業票如:“動火許可證”、“帶電作業票”、

      “高處作業證”、“罐內作業證”、“起重作業證”等等。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皠踊鹱鳂I”、“高處作業”、“起重作業”、“罐內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1)“罐內作業”:凡進入塔、釜、壇罐、爐膛、鍋內、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作業,均稱為罐內作業。進行罐內作業,必須辦理“罐內作業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有關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才能執行!肮迌茸鳂I”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幾種:

      1.安全隔離。

      2.清洗和轉換。

      3.通風。

      4.加強監測和罐外監護。

      5.防護用具和照明。

      6.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業”:“起重作業必須辦理”“起重作業證”。必須遵守《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時,在確認起重環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況下,應嚴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則: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斜牽斜掛不準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吊物上有人不準吊;地下埋設物不準吊;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3)“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案咛幾鳂I”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倩加芯癫、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谟鲇辛壱陨蠌婏L、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圩鳂I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墁F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莘乐构ぞ、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弈_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須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行超過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首先要檢查梯子主桿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情況。

      (4)“動火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5)“帶電作業”:一般不允許“帶電作業”,特殊情況時,必須辦理“帶電作業票”,并在安全防護及救援措施完備的情況下,在安全管理人員、電氣專業人員的指導、監護下,才準專業操作人員作業。

      5、劇毒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由經過嚴格專業培訓的專職化驗員進行操作,并執行“劇毒危險化學品付出儲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6、其他危險作業必須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2

      一、總則

      1.1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二、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2.1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2.1.1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高處作業;

      2.1.2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審批

      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高處作業需向生產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高處作業由生產部審批,特殊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后,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四、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1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執行。

      4.2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3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4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4.5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

      4.6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4.8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9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4.10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4.11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4.12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4.13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14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后,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五、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5.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5.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5.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5.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5.5生產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5.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六、附則

      6.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6.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3

      1.1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內的一切高處作業。

      1.2高處作業的定義:

      化工企業內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兩米以上(含兩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雖然在兩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溝和風雪襲擊、機械震動、設備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熔融物或有轉動機械及其他易傷人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1.2.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1.2.1.1.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1.2.1.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1.2.1.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1.2.1.4.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1.2.2特殊高處作業。

      1.2.2.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1.2.2.2.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1.2.2.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1.2.2.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1.2.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1.2.2.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1.2.2.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1.2.2.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1.2.3在化工企業內下列情況為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1.2.3.1.凡是框架結構化工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1.2.3.2.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1.2.3.3.在高大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1.2.3.4.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1.3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必須做到:

      1.3.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化工部頒發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節及當地勞動部門制定的有關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1.3.2.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以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1.3.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酒后人員不許登高作業。

      1.3.4.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總(或總工程師)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1.3.5.凡高處作業于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并設置安全網。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

      1.3.6.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在高處擲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干凈,防止落下傷人,上下大型零件時,須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1.3.7.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m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線路。(低壓)

      1.3.8.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對吊籠拉繩進行檢查,吊籠所承受的負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數,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并要有專人監護。

      1.3.9.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1.3.10.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并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并有專人監護。

      1.3.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1.3.12.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1.3.13.在化工危險物品生產的界區內或附近有放空管線工作時(即化工危險部位),要與操作者建立聯系信號,設置突然發生異,F象所帶來危害的防護用品,以便突然停車、發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質,便于自然防護及迅速撤離現場。安全第一,重在預防新人,學習了!

    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4

      1、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區域內的交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2、職責

      本制度的實施由安全、保衛部門負責。

      3、斷路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3.1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3.2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現場,在斷路路口設置交通檔桿、斷路標識,并為來往的車輛提示繞行線路。

      3.3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檢查確認無誤后,即可開始作業。

      3.4斷路后,施工單位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應懸掛紅燈。

      3.5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應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和路口設置的欄桿、斷路標識、圍欄、警告牌、紅燈等。

      3.6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得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轉移作業部位應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3.7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3.8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作業時,斷路申請應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4、《斷路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4.1《斷路安全作業證》由申請斷路作業單位指定專人辦理。

      4.2《斷路安全作業證》由保衛處審批。

      4.3斷路申請單位從保衛部門領取《斷路安全作業證》后,認真填寫各項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4.4施工單位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填寫本單位應填寫內容后交回申請單位。由申請單位送保衛部門審批。

      4.5《斷路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申請單位、施工單位、保衛部門各執一份。

      5、檢查考核

      本制度由保衛部門組織實施,安全管理部檢查。如發現違反上述管理制度情況時,安全管理部有權根據情節嚴肅處理。

      2斷路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定義及范圍

      第一條廠區斷路作業:廠區(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第二條廠區斷路作業包括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由企業組織實施的。

      第三條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斷路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章斷路作業安全要求。

      第四條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施工現場。

      第五條施工單位領導和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斷路作業。

      第六條開始斷路作業時,施工單位應負責在路口設置交通檔桿、斷路標識。

      第七條斷路作業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應懸掛警示紅燈。

      第八條在斷路施工作業時,施工單位應設置安全巡檢員,保證在應急情況下公路的隨時暢通。

      第九條在斷路施工作業期間,施工單位不得隨意亂堆施工材料。

      第十條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應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和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圍欄、警告牌、警示紅燈,經申請斷路單位檢查核實后,恢復交通。

      第十一條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嚴禁擅自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第十二條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十四條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

      第十三條斷路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三章《斷路安全作業證》管理

      第十五條《斷路安全作業證》由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指定專人辦理。

      第十六條《斷路安全作業證》由安委會負責審批。由廠辦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同施工單位一起逐項填寫后由施工單位填寫施工作業的安全措施。作業證一式兩份,由施工單位保存一份,廠辦留存一份。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解釋權屬廠辦。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3斷路安全作業管理規章制度

      為規范在道路上進行的各種施工管理,確保作業區安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全公司各區域內斷路作業及外來施工斷路作業的管理。

      一、公司安保部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相關部門是本制度的協助部門,對自己所管轄區內的斷路作業安全負責;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斷路作業過程負責。

      二、作業區域是指為了保障道路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欄、錐形交通路標等圍起來的區域。

      三、斷路作業:指在公司各區域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庫、站間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四、《斷路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1、進行斷路作業應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以下簡稱《作業許可證》,方可作業。

      2、《作業許可證》由斷路申請單位負責辦理。

      3、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作業現場。

      4、《作業許可證》申請斷路作業單位指定專人辦理。安保部負責審批《作業許可證》。

      5、在《作業許可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作業許可證》。

      五、《斷路作業許可證》管理

      1、《作業許可證》由斷路申請單位指定專人至少提前一天辦理。

      2、斷路申請單位在安保部領取《作業許可證》后,逐項填寫其應填內容后交斷路作業單位。

      3、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許可證》后,填寫《作業許可證》中斷路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內容,填寫后將《作業許可證》交斷路申請單位。

      4、斷路申請單位從斷路作業單位收到《作業許可證》后,交公司安保部審批。

      5、辦理好的《作業許可證》第一聯交斷路作業單位,第二聯由斷路申請單位留存,第三聯留審批部門備案。

      6、《作業許可證》應至少保留一年。

      六、斷路作業的安全要求

      1、作業組織

      1.1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許可證》并向斷路申請單位確認無誤后,即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按《作業許可證》的內容組織進行斷路作業。

      1.2斷路申請單位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設置相應的標志與設施,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1.3斷路作業應按《作業許可證》的內容進行。

      1.4用于道路作業的工作、材料應放置在作業區域內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

      1.5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許可證》。

      1.6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應重新辦理《作業許可證》。

      2、作業交通警示

      2.1斷路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域相關道路上設置作業標志、限速標志、距離輔助標志等交通警示標志,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2.2斷路作業單位應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錐形交通路標、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2.3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小時,夜間不超過1小時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完善的安全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標志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標志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置標示牌。

      2.4夜間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在作業區周圍的錐形交通標處,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2.5道路警示燈應為紅色。

      2.6警示燈應防爆并采用安全電壓。

      2.7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高度應符合GA182《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的規定,離地面1.5m,不低于1.0m。

      2.8道路作業警示燈遇雨、雪、霧天時應開啟,在其他氣候條件下應自傍晚前開啟,并能發出至少150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3、應急救援

      3.1斷路申請單位應根據作業內容會同組單位編制相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并配備有關器材。

      3.2動土挖掘的路面宜做好臨時應急措施,保證消防車的通行。

      4、恢復正常交通

      斷路作業結束,應迅速清理現場,盡快恢復正常交通。

    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5

      第一條

      起重機械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橋、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如吊籃)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機、礦山井下提升設備、載人起重設備。

      第二條

      新購置的起重機械,其生產廠家應豎家政府主管部門頒發具有資質的專業制造廠,具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

      第三條

      設計、制造、改制、維修、安裝、拆除起重機械(包括臨時、小型起重機械)時,需取得國家政府授權的部門頒發的許可證。

      第四條

      起重作業應按工件重量劃分為三個等級,型:100t以上;中型:40t至100t;小型:40t以下。

      第五條安全管理

      1、使用單位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起重機械進行日檢、月檢和年檢。對在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起重設備,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

      2、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持有國家政府規定的、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可從事指揮和操作。

      3、在進行型起重作業前,直屬企業安全部門應對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進行審查。

      第六條起重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1、安全監督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格確認;

      2、對起重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3、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4、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

      5、核實天氣情況。

      第七條作業中安全措施

      1、起重指揮應嚴格執行吊裝方案,發現問題應及時與方案編制人協商解決。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先將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應擅自離開崗位;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2、起重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十不吊”原則,即:

      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

      指揮信號不明確;

      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動;

      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

      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

      工作場地陰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

      重物梭角處與捆綁鋼絲繩之間未加墊;

      歪拉斜吊重物;

      易燃易爆物品。

      3、司索人員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根據重物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應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載不應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應超過安全負荷;起升吊物,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

      禁止隨吊物起吊或在吊鉤、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況進入懸吊物下方時,應事先與指揮人員和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聯系,并設置支撐裝置,不應停留在起重機運行軌道上;

      吊掛重物時,起吊繩、鏈所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吊運零散的物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

      不應綁掛、起吊不明重量、與其它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地面和其它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人員與吊物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放置吊物就位時,應用拉繩或撐竿、鉤子輔助就位。

      第八條起重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1、將吊鉤和起重臂放到規定的穩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將總電源開關切斷;

      2、對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有效錨定;

      3、將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6、重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安全 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對重危險源的管理 ,預防重、特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重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

      第二條 本辦法引用標準《危險化學品重危險源辨識》和國家安監總局《關于開展重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 的指導意見》。

      第三條 重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臨時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貯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第四條 各工程公司 (項目 部)、承包 單位 、各職能部室要認真履行職責,分工合作 ,積極配合,加強重危險源的安全監督檢查和管理,消除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第二章 重危險源管理規定

      第五條 必須根據國家標準定期對本單位的危險源進行危險(安全)評價 ,即工程公司(項目部)所有構筑物、承建的施工 現場、鍋爐、壓力容器(管道)、庫區(庫)、貯罐區(貯罐)、危險化學品使用、儲運等危險性作業的工業設施和作業以及其他具有危險性、可能發生或曾經發生過重事故的生產場所予以危險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

      第六條 重危險源的風險評價和安全評價由公司組織有關專業 技術人員或聘請安全評價中介機構進行。根據評價結果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 與應急救援預案,降低危險性,保障重危險源安全運行。

      第七條 公司對有重危險源的施工現場,必須開工前進行一次風險分析 評估;劇毒品作業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根據重危險源的危險特性、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嚴重性與后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評價,并將評價報告 按管理權限上報有關部門。

      第八條 重危險源進行辨識和評價后,將根據安全評價結果和國家有關標準對危險源劃分等級,確定不同的管理權限和責任 ,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與控制措施。

      第九條 重危險源實行分級監控。按照“集團公司-銅城建設公司-各分公司”三級分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監控管理。

      第十條 建立危險源登記臺帳制度,及時掌握重危險源數量與等級變化 以及運行控制、安全管理與維護、人員培訓 、安全責任落實等情況 ,有效控制引發事故的危險因素,消除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現象。

      第十一條 重危險源所在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必須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器材與工具,并組織應急救援演練,檢驗應急響應的有效性和時效性,并根據演練效果及時修改補充,

      第十二條 重危險源所在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必須制定書面的、科學清楚的崗位 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保證其適用有效。

      第十三條 實行重危險源動態管理,生產工藝條件、設備、材料 、生產過程等因素發生變化后必須重新進行風險分析與安全評價,重新進行危險源分級登記,修訂相關技術資料 、文件與控制措施。

      第十四條 建立和實施 重危險源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建立安全培訓檔案,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第十五條 重危險源所在區域必須設置安全標識。

      第十六條 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有重危險的設施或工程項目時,必須嚴格執行 “三同時”制度,在投運前進行安全評價,對具有重危險的設施或設備應制定保障安全運行的控制措施和操作規程。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十七條 要重視重危險源的管理、監控和隱患治理工作,掌握公司重危險源分布及其動態變化情況,公司及所屬各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和有關部門領導 對所轄區域內的重危險源負有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和完善應急救援組織和應急救援預案,制定相應的治理計劃 和長遠規劃 。

      第十八條 各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和在安排與之有關的工作時,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嚴禁違章指揮、冒險作業。

      第十九條 對重危險源負有實施監督管理的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標準,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分管工作。

     。ㄒ唬┌踩芾聿恳阎匚kU源的管理、監控、治理工作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督檢查,根據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制定本單位重危險源監控實施方案 和應急救援預案,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對重點監控部位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和不定期巡查,掌握動態變化情況,并嚴格記錄備查,對相關單位、部門的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協調;

     。ǘ╉椖恐鞴懿块T在新建、改建、擴建有重危險的設施和項目時,要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應優先考慮對重危險源的改進;

     。ㄈ┯媱、質量部門負責重危險源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技術管理,為重危險源安全管理提供技術服務,制訂本單位重危險源技術操作規程;

     。ㄋ模┍Pl部門負責重危險源部位的消防、保衛工作,參與安全評價工作;

      第二十條 重危險源崗位人員必須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熟練掌握重危險源控制措施及應急救援預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發現隱患及時匯報 ,嚴禁違章作業。

      第二十一條 當重危險源發現新問題及時處理,不能自行解決的要及時上報,確保安全運行。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由于崗位人員不負責任、玩忽職守、忽視安全、違本辦法造成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 所在單位經濟 處罰;給予責任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由于單位領導或有關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忽視安全、玩忽職守或者瀆職,造成管理混亂,發生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所在單位經濟處罰;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7、重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一、目的

      為了加強對重危險源的安全管理,以保證 其安全經濟運行,預防事故發生,保護公司財產和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連市重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定義

      重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貯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單元指一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一個工廠的且邊緣距離小于500米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

      三、分級

      本公司的重危險源按危險程度為區級重危險源,按可能發生事故的最嚴重后果和危害程度為四級重危險源:R<50m(R為傷亡半徑)。事故影響范圍超過本公司能對區內其它單位造成危害。

      四、適用范圍(危險源種類)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生產裝置中的各類壓力容器和貯罐;各類壓力管道;各種氣瓶及產品庫區。

      五、內容

      1、各類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安裝、使用、檢驗修理等必須遵守《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2、指定專人(王)管理使用《連開發區重危險源動態監控管理信息系統》充分發揮其在重危險源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并能按開發區安監部門的要求,正確、熟練使用管理信息系統。

      3、使用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公司的重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同時每年4月底前,將《重危險源申報登記表》報送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局備案。對公司的所有重危險源必須按開發區安監局的要求如實進行網上申報。

      4、當重危險源在生產過程、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或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應通過管理信息系統對重危險源的信息進行動態更新,同時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新核定該重危險源的危險程度。

      5、每兩年對本公司的重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將安全評估報告報送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評估要由國家認可的有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或由國家認可的專業技術人員主持評估。安全評估報告要數據準確,內容完整,對策措施具體可行,結論客觀公正。

      6、每兩年對本公司的'生產、儲存裝置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將安全評價報告報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安全評價報告電子版要通過互聯網傳至管理信息系統。安全評價要由國家認可的有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

      7、公司的行政管理部必須保證重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8、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必須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9、根據重危險源生產工藝要求和技術性能,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維護和監控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和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并嚴格執行 。

      10、每季度對全公司員工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使其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11、在重危險源的現場必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加強重危險源的監控和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12、重危險源運行時,操作人員應認真執行有關安全運行的規章制度 ,做好運行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得擅離職守,不得做與本崗位無關的事。

      13、操作人員必須每4小時對所有危險源進行一次檢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上報。重危險源有嚴重缺陷,難以保證安全運行時,操作人員應及時向公司負責人報告,公司負責人應及時妥善處理,否則,操作人員或負責安全的技術人員有權越級上報。

      14、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重危險源,必須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和整改責任人,立即整改,并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

      15、各類壓力容器包含氣瓶及其安全附件嚴格按國家標準定期校驗檢查。(壓力容器由班uu負責,安全附件由葛uu;孫x負責,氣瓶及其安全附件由唐ii負責。)同時做好檢測、檢驗記錄工作。

      16、按安監局要求定期為所有在用壓力管道進行在線檢驗及全面檢驗。由楊xx負責。

      17、成立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組建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維護好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

      18、制定詳盡的重危險源事故應急救援 預案,落實應急救援預案的各項措施。每兩年進行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評價、總結、完善預案。

    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6

      一、總則

      1.1動土作業是指生產區內部地面、埋地電纜及地下管道區域范圍內,以及公司范圍內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開挖、掘井、鉆孔、打樁等各種動土作業。

      1.2動土作業涉及到用火、臨時用電、進入有限空間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證。

      二、作業管理

      2.1動土前,本公司負責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以及施工的安全措施的現場交底,并負責貫徹落實。

      2.2動土前,施工單位必須與本廠取得聯系,應根據工作任務、交底情況和施工要求,查清動土地點的地下情況,制定施工方案并落實安全措施,由生產部和動土地點所屬國土資源單位聯合簽發《動土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2.3動土中,施工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動土許可證》上規定的'安全措施和審批人員提出的補充要求,不準擅自撤消或改變安全措施。

      2.4動土中,若發現有事先未預料到的地下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別的物品時,必須立即停止動土,并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

      2.5在臨近電纜、電線的位置動土時,應小心謹慎、輕輕挖掘,嚴禁使用鐵鍬和抓斗等強行深挖。

      2.6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時,應該視挖掘強度作好防止滑坡和塌方等情況的必要安全措施。

      2.7動土中被暴露的電纜、管線等,應及時妥善保護,遷移電纜和懸吊電纜火線時,必須停電,經驗電后方可進行。

      2.8挖掘土方應該由上而下逐層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方法,且應作好排水措施,防止塌方和滑坡情況發生。

      2.9動土完畢,現場的溝、坑等應及時填平,否則,應該設置圍欄、蓋板和警示標志,夜間應設置紅燈指示。

      2.10《動土許可證》審批后,應交動土執行人隨身攜帶,對違章指揮、審批手續不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動土作業,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2.11在雨期和解凍期在土方工程內作業時,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松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采取可靠措施檢查無問題后方可繼續施工。

      三、附則

      3.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7

      一、作業安全管理目標:

      杜絕安全傷亡事故發生。

      二、作業準備:

      (一)危害告知:施工作業之前,進行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讓作業人員熟知崗位風險。

      (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項目組工程技術人員針對分項工程作業特點向施工班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讓施工作業人員掌握控制措施和方法,防止事故發生。

      (三)作業培訓和作業票證培訓:施工作業前,對持證的作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對相關作業的票證使用進行培訓。

      (四)現場標準化和安全管理要求:

      1、施工項目部在工程現場入口處設置體現公司形象的標志及“五牌一圖。

      2、施工人員必須穿戴勞動防護用品,登高作業必須系安全帶。

      3、進入現場的施工機械、材料和設備必須按施工總圖管理的要求進行布局,放齊,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4、施工現場的溝、坑槽設圍欄、蓋板,現場的孔洞、建筑物、臨邊、高空作業區、吊裝作業區、射線作業區等應設置醒目的安全標志。所有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不得隨意挪動或拆除。

      5、施工人員必須嚴格按照HSE,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作業,嚴禁違章作業。

      三、分項作業安全規定

      (一)一般風險作業:

      挖掘作業(地面挖掘深度不超過0.5m),登高作業(兩米以下)等要穿戴相應的勞保防護用品,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必要時有監護人員,并做好警示標志。

      (二)、較大風險作業:

      1、無損檢測

      (1)探傷工作前應申請放射許可。

      (2)做好放射線的安全防護工作,劃出安全防護區域,設置安全線,掛上安全防護警戒標志,夜間應設紅燈以示危險,并有專人看管。

      (3)工作許可的復印件應貼在現場進口的告示欄中,以告知其他人員。

      2、有限空間作業

      (1)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開展工作前安全分析,辨識危害因素,制定安全工作方案。

      (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將相關的作業許可證、安全工作方案、應急預案、連續檢測記錄等文件存放現場。

      (3)不得在無監護人的情況下作業,作業監護人員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工作無關的事情。

      (4)受限空間內的溫度應控制在不對人員產生危害的安全范圍內。

      (5)受限空間內可能出現墜落或滑跌,應特別注意受限空間中的工作面(包括殘留物、工作物料或設備)和到達工作面的路徑,并制定預防墜落或滑跌的安全措施。

      (6)進入帶有轉動部件的受限空間內作業,其電源線路與開關之間必須有明顯的斷開點并設警示牌,同時在開關上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等內容的警示牌,并設專人監護。

      (7)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燈具應符合防爆要求。在金屬設備內和特別潮濕作業場所作業,其安全燈電壓應為12V且絕緣性能良好。

      (8)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工具、材料要登記,作業結束后應清點,以防遺留在作業現場。

      (9)作業過程中如果安全狀況發生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達到安全作業條件后,方可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3、焊接和切割作業

      (1)施工作業人員要經考試合格并持有上崗證。

      (2)焊接和切割工作前辦理動火許可證。

      (3)使用必須的個人防護用品,如防護眼鏡、面罩、防護服、絕緣鞋等,配備必須的消防器材。

      (4)檢查焊接和切割設備,焊機要接地接零。

      (5)焊接和切割管道之前,確保管道己隔離、通風。

      (6)工作結束后,應拉閘斷電,焊機應單獨分開,焊條應取出放好。

      (7)在風力超過六級和下雨時,禁止露天焊接和切割。

      (8)正確貯存、使用氣瓶,保證氣瓶的安全裝置有效。

      (三)重大風險作業

      1、挖掘作業(地面挖掘深度超過0.5m)

      (1)作業前必須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內容包括:作業現場和過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作業過程中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佩戴和使用;作業項目、任務、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交底。

      (2)挖掘作業實行作業許可,并辦理《挖掘作業許可證》。

      (3)挖掘工作開始前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據分析結果,確定應采取的相關措施。

      (4)在坑、溝槽內作業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不應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升降設備、挖掘設備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

      (5)坡面上操作人員要及時清除松動的土石,坡下棄土及滾石范圍內的道路應設警告標志,作業時禁止通行,操作人員應與施工機械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6)挖掘深度超過1.2m時,應在合適的距離內提供梯子、臺階或坡道等,用于安全進出,并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

      (7)應根據現場土質的`類型,確定斜坡或臺階的坡度允許度(高寬比)。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設計斜坡或臺價,制定施工方案,并以書面形式保存在作業現場。

      (8)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應距坑、溝槽邊沿lm,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5m,坡度不大于45度,不得堵塞窖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9)施工結束后,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做好隱蔽設施資料,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

      2、高處作業(≥2米)

      (1)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同時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2)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時,應準備高處作業內容詳細說明、工作前安全分析結果、墜落保護計劃。

      (3)對作業人員進行高處作業培訓和教育,熟知安全防范措施和操作規程。

      (4)配備符合規定的安全帶、安全帽等防護裝備。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靈便,禁止穿帶釘易滑的鞋。

      (5)使用符合標準規范的吊架、梯子、腳手板、防護圍欄和擋腳板等。作業前,作業人員應仔細檢查作業平臺是否堅固、牢靠。

      (6)高處作業應與架空電線保持安全距離。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7)高處作業禁止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工具應有防掉繩,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應堆放平穩,作業點下方應設安全警戒區,應有明顯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

      (8)禁止在同一墜落面上進行上下立體交叉高處作業,如需進行分層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

      (9)30m以上的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系應配備相應的通訊裝置、設施。

      3、起重吊裝作業

      (1)吊裝作業負責人辦理吊裝作業許可證,并準備好以下相關資料:風險評估結果(工作前安全分析);吊裝作業計劃或關鍵性吊裝作業計劃;起重機外觀檢查結果、鋼絲繩和吊鉤檢查結果;相關安全培訓記錄。

      (2)起重作業應嚴格遵守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起吊任何設備、部件均應選用與設備、部件重量和高度相符的吊車,雷雨天氣及風力達到六級以上不得進行起重吊裝作業。

      (3)大型設備吊裝必須編制專門的吊裝方案,并按照吊裝方案要求進行作業,相關人員必須有操作證,嚴格執行吊裝令。

      (4)所有參加人員應根據現場作業條件選擇安全的位置作業。

      (5)正式吊裝前應進行試吊,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裝。

      (6)吊裝重物時必須有繩牽牢,以防晃動碰傷人和設備。

      (7)吊裝時應動作平穩,就位后應及時找正、找平或臨時性支牢,吊件固定前不得解開吊裝索具。

      (8)吊裝中因故暫停,必須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并加強現場警戒,盡快排除故障,不得使吊件長時間處于懸吊狀況。

      (9)吊裝作業應設警戒線,并掛好安全標志,無關人員嚴禁入內。

      4、交叉作業

      (1)施工項目部必須向交叉作業人員交代項目部關于交叉作業和當次交叉作業的安全事項和作業管理要求,涉及的相關作業需要辦理作業票的要辦理作業票。

      (2)作業時,施工項目部必須派人陪同交叉作業各方人員到作業現場,一同落實好安全措施,直至作業完成。

      (3)必須配備專職安全員,負責和協調作業現場安全管理。

      (4)施工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員要審查和落實相關作業指導書中有關交叉作業的安全措施,并進行安全交底。

      (5)施工項目部組織交叉作業各方商定各自的施工范圍及安全注意事項,施工場地盡量錯開。

      (6)無法錯開的垂直交叉作業,層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離設施。

      (7)交叉作業通道應保持暢通。

      (8)在夜間和光線不足的地方禁止進行交叉作業。

      (9)有危險的出入口處應設圍欄或懸掛警告牌。

      (10)隔離層、孔洞蓋板、欄桿、安全網等,安全防護設施嚴禁任意拆除;必須拆除時,應征得原搭設小組的同意,并采取臨時安全施工措施,作業完畢后立即恢復原狀并經原搭設小組驗收。

      (11)交叉作業時,工具、材料、邊角余料等嚴禁上下投擲,應用工具袋或吊籠等吊運。吊物下方嚴禁站人或逗留。

    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第八條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舉報。

      第二章培訓

      第九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第十條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培訓機構開展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并報有關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備案。

      第十一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三章考核發證

      第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荚囉煽己税l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

      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分別制定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準,并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的考核標準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持學歷證明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提出申請。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收到申請后,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荚嚥患案竦,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四條考核發證機關委托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費標準等信息。

      第十五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六條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并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

      第十七條收到申請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特種作業人員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準及編號。

      第二十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后,予以補發。

      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確認后,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第四章復審

      第二十一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20xx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

      第二十三條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

      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第二十四條申請復審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

      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后,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二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并經查證確實的;

      (三)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經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再辦理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手續。

      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對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及時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特種作業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方便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對于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三)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

      第三十二條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應當每年分別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報告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情況。

      第三十四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轉借、出租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培訓機構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統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13號)同時廢止。

    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9

      第一節、安全作業證

      第1條、安全作業證是職工獨立作業的資格憑證,其發放范圍限于企業直接從事獨立作業的所有作業人員。

      第2條、安全作業證發給經過教育培訓或學徒期滿后,有一定的生產理論知識,具備安全操作技能,(技術復雜的化工崗位工人,必須經所在工段(車間)轉崗學習并經考試合格)能獨立從事某項生產活動的職工。

      第3條、特種作業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外,還必須取得本企業的安全作業證。

      第二節、考核內容和辦法

      第1條、發放安全作業證應考核以下內容:

      1.化工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崗位的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知識、操作技能和事故處理、以及緊急救護能力。

      2.通用工種(包括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

      第2條、安全作業證由車間組織考核填寫成績,經車間主任簽字,報廠安技科核發。

      第三節、使用管理

      第1條、安全作業證是職工上崗作業的證件,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2條、安全作業證應記載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績、安全工作獎罰情況。

      第3條、安全技術部門每月至少對安全作業證抽查一次,車間應隨時檢查。第4條、持證者必須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考試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應收回其安全作業證,取消獨立作業資格,除對其進行教育提高外,還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0

      第一章定義及范圍

      第一條廠區斷路作業:廠區(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第二條廠區斷路作業包括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由企業組織實施的。

      第三條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斷路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章斷路作業安全要求

      第四條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施工現場。

      第五條施工單位領導和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斷路作業。

      第六條開始斷路作業時,施工單位應負責在路口設置交通檔桿、斷路標識。

      第七條斷路作業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應懸掛警示紅燈。

      第八條在斷路施工作業時,施工單位應設置安全巡檢員,保證在應急情況下公路的隨時暢通。

      第九條在斷路施工作業期間,施工單位不得隨意亂堆施工材料。

      第十條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應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和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圍欄、警告牌、警示紅燈,經申請斷路單位檢查核實后,恢復交通。

      第十一條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嚴禁擅自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第十二條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十四條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

      第十三條斷路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三章《斷路安全作業證》管理

      第十五條《斷路安全作業證》由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指定專人辦理!稊嗦钒踩鳂I證》式樣見〈附件十〉。

      第十六條《斷路安全作業證》由廠交安辦、消防隊審批。由廠消防隊負責管理。第十七條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同施工單位一起逐項填寫后由施工單位填寫施工作業的安全措施。作業證一式兩份,由施工單位保存一份,消防隊留存一份。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1

      一、基本要求

      1、現場積極配合業主,遵守業主各項安全管理規定,本規定所稱用火作業,是指施工作業的動火主要包括;

      (1)氣焊、電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磨光機、砂輪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管線、鐵錘擊打物件 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灌區連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用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3、用火作業活動實施前,應按照要求,做好作業任務與危險環境及條件、風險控制措施的觀察識別和確認工作。

      二、分工與職責

      1、班組安全員負責用火作業的專業安全監管。

      2、安全管理員是用火作業的安全監督員,負責監督、檢查用火作業的方案及其措施的落實的情況。

      3、安全部長負責督促指定和審核吹掃、處理方案;組織現場盲板加、拆的檢查確認工作;督促、協調用火及作業環境氣體采樣分析的工作。

      4、項目總工負責制定作業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做好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監護等工作。

      5、用火作業人的職責

      (1)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

      (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的原則即沒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對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用火。

      6、用火監護人的職責

      (1)用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設備狀況,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又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參加業主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用火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監督部門發放《用或監護人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3)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現場負責人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監火時應佩戴明顯的標志,用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確需離開時,由監護人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暫停用火。

      (4)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當用火人不執行“三不用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立即停止用火作業,并向單位報告。

      三、用火作業分級

      1、用火作業特級包括;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在運行的液化氣罐區防火堤內。

      2、一級用火作業包括;可燃氣體、可燃液體和有毒介質的泵房?扇細怏w、燃液體和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

      3、二級用火作業包括;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和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

      4、除特級、一級、二級用火范圍以外的其它各類臨時用火為三級用火。

      5、改擴建等項目的用火,必須有安全技術人員在《用火作業許可證》備注欄目中注明并簽字,五級風以上禁止露天用火作業。確需用火作業時,用火作業升級管理。

      四、《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1、特級、一級、二級、三級用火作業前,應由用火單位安全技術人員、單位負責人、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對該項目是否采用用火方式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凡有其他非動火安全方式首先采用。

      2、針對作業內容、作業對象、作業環境和作業過程的所有危險危害因素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

      3、特級《用火作業許可證》(見附表)的辦理,用火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業主負責人、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后,上報業主主管領導,由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發后方可用火。

      4、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由安全技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安排用火化驗分析;用火所在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后,上報本單位主管領導,由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發后方可用火。

      5、二級、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由安全技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安排用火化驗分析;用火所在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后,上報業主主管領導,由業主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發后方可用火。

      6、用火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對應選項內劃“√”,業主安全技術人員確認簽字;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

      7、施工用火作業涉及到其它管轄區域時,“相關單位意見”一欄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監護人,按用火級別進行審批后,方可用火。

      8、在盛裝或輸送可燃氣體、可燃液體、有毒有害介質或 其他重要的運行設備、容器、管線上進行焊接、鉆孔或堵漏作業時,單位設備管理部門必須對施工方案進行確認,對設備、容器、管線上進行測厚,并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9、作業結束后,用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用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用火所在安全技術員組織對用火現場進行驗收合格后在“完工驗收”一欄簽字。

      10、《用火作業許可證》時效,特級、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五、用火與監護范圍

      1、特級、一級、二級用火;限一處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名監護人。

      2、檢修期間二級、三級用火;限一處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名監護人可同時監護同一區域內,同一作業面直線距離不大于15米以內的用火,最多不準超過3處。

      3、特級、一級、二級、和三級用火時,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不準超過3名用火人。

      六、用火作業安全措施

      1、施工單位、業主、安全監護人,應對用火作業活動進行全程監控、監護。

      2、在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和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符合規定要求的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并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間隔時間超過30分鐘繼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

      3、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用火一侓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特級、一級用火。

      4、各級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督促用火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5、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炇覒M可能縮短采樣分析時間,為用火作業創造條件。

      6、檢修裝置在徹底撤料、吹掃、置換、分析合格后,采取有效隔離措施。

      7、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

      8、用火作業前應清除用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距用火點30米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米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10米內嚴禁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作業。

      9、新建項目需要用火時,施工單位提出用火申請,由用火地點所轄區域領導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并指派用火監護人。

      10、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安全監督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規定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

      11、受限空間進行用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時,不允許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它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

      12、再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它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照明等,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同時必須進行強制通風,監護人佩帶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隨時監測,當儀器報警時立即撤離作業人員。

      13、用火作業相關安全措施

      (1)特級、一級、二級用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洞、井、溝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米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 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2)拆除管線的用火作業,查明內部介質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3)用火作業前,檢查電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用火工具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4)使用氣焊、氣割用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用火點間距不小于10米,不得在烈日下暴曬。

    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2

      一、目的

      對本公司緊急特殊需要的生產任務,不適用于執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危險作業。必須采取特殊審批和保護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二、責任

      1、企業安會、安全科負責監督執行本制度;

      2、有危險作業部門或個人必須履行本制度;

      三、危險作業范圍:

      1、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動火作業;

      3、或有危險的作業;

      4、起吊安裝重型設備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7、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8、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9、其它危險作業。

      四、危險作業審批

      1、凡屬于上述8種范圍,在生產中不常見,又急需解決的危險作業。在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報企業安全科批準,特別危險作業需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開始作業。

      2、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主管副總經理同意方可施工。主管副總經理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但事后必須補辦審批手續。

      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安全科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6、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8、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清理。

      3、危險化學品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蝕、、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監部門會同國務院工信、、環保、衛生、質檢、交通、鐵路、民航、農業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激作。

      (二)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檢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保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痞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樸事生產的企業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4、高溫作業安全規章制度的總結

    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3

      第一章 一 般 規 定

      第一條 高溫作業系指工業企業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散熱量于23w/m3.h或84kj/m3.h的車間;或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計算溫度時,工作場所的氣溫高于室外2℃或2℃以上的作業(含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30℃地區的露天作業,不含礦井下作業)。[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工作地點平均WBGT指數>25℃的作業。]

      第二條 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GBZ 2-20xx《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第三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GBZ1-20xx《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安全、職業衛生和工會等部門應制定計劃,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按時檢修維護,每年在暑季前檢維修一次,并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 技 術 措 施

      第六條 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第七條 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第八條 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應用噴霧降溫。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第九條 高溫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應首先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

      第十條 根據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溫工作場所,應采用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

      第十一條 對于高溫環境中的狹小房室,應有良好的隔熱措施,使室內熱輻射強度小于700W/m2、氣溫不超過28℃。

      第三章 保 健 措 施

      第十二條 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第十三條 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第十四條 對高溫作業者,應按有關制度供給含鹽清涼飲料,并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五條 對熱輻射強度較的高溫作業員工,應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如防護手套、鞋、護腿、圍裙、眼鏡、隔熱服裝、面罩等。

      第四章 組 織 措 施

      第十六條 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根據氣溫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間,盡量避免加班加點。

      第十七條 高溫作業的分級應符合GB 4200《高溫作業分級》的制度,對高溫超標嚴重的崗位,應采取輪換作業等辦法,盡量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

      第十八條 高溫作業場所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隔絕高溫和輻射熱,室內有良好的通風,休息室內氣溫應低于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27℃。

      第五章 審 批 和 管 理

      第十九條 《公司高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由施工作業基層單位生產技術和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審查合格報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經二級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字蓋章后,由二級單位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字蓋章(蓋單位行政章)。

      第二十條 《公司高溫作業許可證》是高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隨意涂改、代簽,應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條 《公司高溫作業許可證》一式二聯。其中,一聯由進行高溫作業的基層單位保存;一聯留存二級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存檔。

      第二十二條 《公司高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1年。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產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4

      1.高處墜落范圍

      由于并非所有的墜落都是沿垂直方向筆直地下墜,因此就有一個可能墜落范圍的半徑問題。國家標準規定可能墜落范圍半徑R值與墜落垂直距離h值的關系是:

      (1)h=2-5m時,R為2m;(2)h=5-15m時,R為3m;(3)h=15-30m時,R為4m;(4)h>30m時,R為5m。

      2.高處作業分級

      按照不同的墜落高度,可分為四個等級,即:高度h在2-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高度h在5m以上至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高度h在15m以上至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高度h在30m以上時,稱為四級或特級高處作業。

      3.高處墜落主要類型和原因

      (1)主要類型有:

      因被蹬踏物材質強度不夠,突然斷裂;

      高處作業移動位置時,踏空、失穩;

      高處作業時,由于站位不當或操作失誤被移動的物體碰撞墜落等。

      (2)主要原因是:

      作業人員缺乏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

      防高處墜落的安全設施、設備不健全。

      4、預防高處墜落事故的主要措施

      防止發生高處墜落事故,首先要做好作業現場的科學管理,明確崗位職責,熟悉作業方法,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杜絕違章操作,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加強日常的檢查。其次要采取周密的防護措施。

      (1)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用好安全“三寶”。

      1、安全帽。按規定進入危險場所,必須戴好安全帽,并系好帽帶。

      2、安全帶。凡在2米以上懸空作用人員,必須配帶合格的'安全帶,安全帶要高掛低用。沒有系安全帶的條件時,應制定措施,為作業人員設置掛安全帶的安全拉繩,安全欄桿等。

      3、安全網。凡無外架防護作用點,必須設置安全網。另外,必須穿軟底防滑鞋,不能穿拖鞋、硬底鞋和帶釘易滑的靴鞋作業。

      (2)做好“四口”防護!八目凇敝福簶翘菘、電梯井口、預留洞口和出入口(也稱通道口)。對“四口”的防護應設置圍欄、蓋板、防護門、架網和防護棚等。

      (3)做好高處作業現場無防護邊沿的防護。對無防護措施的邊沿要設置1.2米高雙層圍欄或搭設安全立網,既防人員墜落,也防物料墜落傷人。

      (4)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要定期進行體檢。嚴防患有不適于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從事高處作業。

      (5)登高時禁止使用沒有防滑或梯檔缺損的梯子。梯腳和梯頂端應放置牢固或有專人扶梯。

      (6)登高時用的腳手板要符合規定。使用前要檢查是否有斷裂傷痕,擱置必須平行牢靠,兩端要用繩索扎牢。

      (7)注意腳手架是否堅固、結實、平穩。

      (8)在天棚和輕型屋面上操作或行走前,必須在上面搭設跳板或下方滿搭安全網。

      (9)高處作業要做到“四個不踏”。未經檢查的搭建不準踏;玻璃柵天窗不準踏;涼棚石棉瓦屋面不準踏;屋檐口不準踏。

      (10)冬季在寒冷地區從事高處作業時,要防止踏冰滑倒,不準在走道、腳手架上到水。

      (11)在高處作業遇有雷電或陰云密布將有大雷雨時,腳手架上的作業人員必須立即離開。

      (12)登高架設屬于特種作業,從事登高架設的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證后方能從事登高作業。

      (13)使用依賴登高設施如馬凳、人字梯、斜梯等作業時,必須要保證設施的安全性能,并按安全規定使用。

      (14)高處作業過程中,傳遞物件時不能拋擲。

      (15)使用登高設備的單位,要定期檢查設備的維護保養情況,確保其使用安全。

      (16)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紀律。

    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5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高溫作業系指工業企業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熱源,當室外實際溫度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或2℃以上的作業。

      第二條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第三條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第四條直屬企業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安全、職業衛生和工會等部門應制定計劃,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按時檢修維護,每年在暑季前檢修1次,并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技術措施

      第六條高溫作業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第七條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第八條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應用噴霧降溫。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第九條高溫工作場所的防暑降溫,應首先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

      第十條根據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溫工作場所,應采用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

      第十一條對于高溫環境中的狹小房室,應有良好的隔熱措施,使室內熱輻射強度小于700W/m2、氣溫不超過28℃。

      第二章保健措施

      第十二條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第十三條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第十四條對高溫作業者,應按有關規定供給含鹽清涼飲料,并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五條對熱輻射強度較大的高溫作業員工,應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如防護手套、鞋、護腿、圍裙、眼鏡、隔熱服裝、面罩等。

      第三章組織措施

      第十六條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根據氣溫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間,盡量避免加班加點。

      第十七條高溫作業的分級應符合GB4200-84的規定,對高溫超標嚴重的崗位,應采取勤倒班等辦法,盡量縮短1次連續作業時間。

      第十八條高溫作業場所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隔絕高溫和輻射熱,室內有良好的通風,休息室內氣溫應低于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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