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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試行辦法

    時間:2023-02-24 17:35:20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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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試行辦法

    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試行辦法

    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工商行政管理隊伍的管理,提高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戰斗力,完善競爭激勵機制,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是指以公務員年度考核、工商系統目標責任制考評等為依據,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一定數量的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通過離崗培訓、試崗工作、職位調整等辦法,促進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轉變提高的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條  本試行辦法適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內全體公務員和工勤人員。

    第四條  末位調整工作在各級工商局黨委(市直各分局黨組織)的統一領導下進行。末位調整工作要堅持黨管干部、實事求是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末位調整要貫徹立足隊伍建設、強化競爭激勵、重在教育提高的原則,以正面教育為主,促使末位調整人員提高素質、轉變思想、改進作風、愛崗敬業,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始終。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直接定為末位調整對象:

    (一)      違犯國家工商總局和省工商局禁令,尚不夠辭退的;

    (二)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三)      在聘用和雙向選擇中落聘的(有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

    情況者除外);

    (四)      崗位資格考試不合格的;

    (五)      行政執法過錯較嚴重,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認定應負主要責任的;

        (六)被省轄市以上新聞單位曝光,經查證屬實應負主要責任的;被省轄市以上機關暗訪、督察、檢查發現過錯,受到通報批評或責令整改的主要負責人;

    (七)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組織安排的;

    (八)受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的;

    (九)嚴重違反工作紀律,連續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

    歸,尚不夠辭退的;

    (十)有其他問題應當進行末位調整的。

    第六條  末位調整對象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予以確定:

    (一)      目標責任制考評被確定為末位的單位主要負責人;

    (二)      年度民主測評中被評為最后一名的。

    第七條  對被確定為末位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進行以下調整:

    (一)      誡勉談話。由所在單位主要領導進行談話告誡。

    (二)      離崗培訓。自確定末位調整人員的次日起,由縣級

    以上工商局組織實施離崗培訓,培訓期不超過2個月。培訓內容為政治理論、行為規范、法律法規、業務知識、計算機技能等,培訓結束時應組織考試考核。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培訓的,視為自愿辭職。

        (三)試崗工作。對培訓合格者,由縣級以上工商局根據其工作能力、業務水平、崗位適應性等安排試崗3個月。試崗期滿后,由試崗單位對試崗人員進行測評和鑒定,并報有關工商局黨組織審定。試崗合格者可以正常使用。

        對于只作誡勉談話處理的末位人員,誡勉期為3個月。

        第八條  對于培訓不合格、試崗不合格以及不服從組織安排者,可按有關規定予以辭退。

        連續兩次被確定為末位調整者,當年年度考核應評為不稱職等次。

        第九條  被末位調整人員在離崗培訓、試崗工作和誡勉期間只發基本工資,其他一切福利和獎金停發。正式上崗后,工資福利恢復正常,對離崗、試崗和誡勉期間扣發的福利獎金不再補發。

    第十條  對被確定為末位的人員,應視情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選擇以下形式進行人事調整:

    (一)崗位調整。指非領導職務以下的末位人員,從現有崗位調整到其他崗位工作。

    (二)平職調任。指擔任副股長、副所長(副分局長)以上職務的末位人員,調整到其他部門、單位擔任同級職務。

    (三)平職改非。指正、副科級領導職務末位人員,調整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或免去原職、保留原級別。

    (四)降職。指被確定為末位調整的中層干部,其職務下降一級使用。

        (五)免除試用職務。指在試用期間被確定為末位調整的中層干部,應免除其試用職務。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二條  末位調整對象可按中層干部和一般干部分層次進行確定,也可以基層和機關為單位進行確定。

        第十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末位調整工作的領導、監督和檢查。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挾嫌報復、說情庇護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工商局負責解釋,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人事教育、紀檢監察等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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