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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時間:2023-02-24 17:01:31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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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東莞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單位和聘用人員的權益,有利于我市機關事業單位招聘專業技術人員,促進各項工作的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我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用人單位是聘用人員的管理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聘用人員,是指服務于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列入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擔任行政職務,不行使行政權力,從事技術性或輔助性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聘用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遵紀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崗位所需的資格條件。
           第五條聘用人員所從事工作不能涉及國家秘密。
           第六條聘用人員分為五類,第一類是指具有正高級職稱的人員,第二類是指具有副高級職稱的人員和取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第三類是指具有中級職稱的人員和取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第四類是指具有助理級職稱的人員和取得學士學位的本科生,第五類是指一般業務及勤雜人員。
           第七條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實行職責、能力與效能相一致和精簡的原則。
           第八條人員招聘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擬定使用聘用人員計劃。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擬定使用聘用人員計劃,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數、經費開支形式、聘用人員類別、崗位以及本單位人員編制使用情況等。用人單位應于每年9月向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申報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員計劃。
           (二)審定使用聘用人員計劃。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市人事局和市財政局按照解決單位缺編和確因工作需要的原則,審核各單位的使用聘用人員計劃,于每年12月底前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審定。
           (三)招聘聘用人員。聘用人員的招聘由用人單位負責,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類人員的聘用須經由市人事局、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后才能簽訂勞動合同。同等條件下,現職編外人員優先考慮聘用。
           (四)辦理聘用手續。由用人單位與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明確聘用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薪酬待遇、合同變更、解除、違約責任等,而且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并由市勞動部門鑒證。勞動合同期為1年,期滿后可根據市編委核定本單位下一年度使用聘用人員計劃情況進行續聘,每次續聘期限為1年。臨時性工作,可按課題、項目或工作需要簽訂短期合同。聘用人員辦理聘用手續后,應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雙方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申請仲裁或訴訟。
           第九條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或聘用人員應當提前30天通知對方。
           第十條聘用期間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對聘用人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是否續聘的依據。
           第十一條市財政局根據市編委核定各單位的聘用人員數、聘用人員的類別撥給經費,標準分別是:第一類人員每人每年9.5萬元、第二類人員每人每年5.5萬元、第三類人員每人每年4.5萬元、第四類人員每人每年3萬元、第五類人員每人每年2萬元。上述經費標準包括聘用人員的薪酬、繳納社會保險費及公用經費的開支。聘用人員經費由市財政局按上述標準每月撥給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調整各類聘用人員的經費供給標準,合理確定聘用人員的薪酬。除特殊情況外,上調的幅度原則上不能超過市財政經費供給標準的20%。超出財政供給部分,由用人單位從公用經費中調劑解決。
           今后,根據用人單位的實際需要和勞動力市場用工薪酬變化等情況,對各類聘用人員的供給標準作適當調整。
           第十二條聘用人員的薪酬。用人單位按月發放聘用人員薪酬,薪酬標準由用人單位確定,但應遵循以下原則:用人單位發放給每個聘用人員全年的薪酬(含獎金和補貼)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總金額原則上不低于財政核撥該類人員經費標準的80%。
           第十三條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類人員具有的專業技術職稱必須符合與所在崗位從事的工作性質,才能享受相關薪酬標準。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聘用人員辦理各項職工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聘用人員按比例支付。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為聘用人員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個人所得稅及有關稅費。
           第十六條各用人單位每年1月20日前要將本單位上一年度實際使用聘用人員的數量、類別、薪酬發放、社會保險購買情況報市財政局。
           第十七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各鎮(區)參照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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