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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總則》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學習

    時間:2022-08-24 10:29:20 學習心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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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總則》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學習

      《民法總則》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學習

    《民法總則》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學習

      文 | 唐正洪

      《民法總則》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上法條可圖解為下表

      行為能力欠缺

      無行為能力人的行為——無效(第144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行為——效力待定,有例外(第145條)

      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不一致

      虛假意思表示——無效(第146條)

      重大誤解——可撤銷(第147條)

      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詐及第三人欺詐——可撤銷(第148/149條)

      脅迫及第三人脅迫——可撤銷(第150條)

      顯失公科——可撤銷(151條)

      合同內容危害

      違反效力性禁止性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無效(第153條)

      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無效(第154條)

      學習與理解

      一、總的原則:第143條是斷判斷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總原則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需要具備以下三個方面的條件:

      1.  具有行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實

      3.  不違法不違俗

      二、禁止規則:對不符以上三方面條件的情況分別進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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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行為能力人的行為——無效。第144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行為——效力待定,但有例外(純獲利及相適應行為有效)。第145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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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意思表示不真實。

     。1)虛假意思表示——無效。第146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重大誤解——可撤銷。第147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  意思表示不自由。

     。1)欺詐及第三人欺詐——可撤銷。第148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149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脅迫及第三人脅迫——可撤銷。第150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顯失公平——可撤銷。第151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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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違反效力性禁止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無效。第153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此為立法第一次變相認可“效力性規范”與“管理性規范”相區別理論)

      2.  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無效。第154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上內容可圖解為下表

      行為能力欠缺

      無行為能力人的行為——無效(第144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行為——效力待定,有例外(第145條)

      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不一致

      虛假意思表示——無效(第146條)

      重大誤解——可撤銷(第147條)

      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詐及第三人欺詐——可撤銷(第148/149條)

      脅迫及第三人脅迫——可撤銷(第150條)

      顯失公科——可撤銷(151條)

      合同內容危害

      違反效力性禁止性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無效(第153條)

      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無效(第1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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