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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盈余公積轉增資本的一點看法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提取的盈余公積累積比較多時,可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股本),但必須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準,而且用盈余公積轉增資本(股本)后,留存的盈余公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由于《企業會計制度》中沒有明確說明注冊資本是轉增前的還是轉增后的,因此在實際操作時,就會出現兩種觀點,即一種認為是轉增前的注冊資本,另一種認為是轉增后的注冊資本。
例如:某企業現有注冊資本2 000萬元,法定盈余公積余額1 000萬元,則企業可用于轉增資本的最大限額是多少?
假設可用于轉贈資本的最大限額是X萬元,如果按第一種觀點,因為(1 000-X)÷2 000=25%,所以X=500(萬元);如果按第二種觀點,因為(1 000-X)÷(2 000+X)=25%,所以X=400(萬元)?梢,由于觀點不同,盈余公積轉增資本的數額存在明顯的差別。
筆者認為,此規定中的“注冊資本”指轉增后的注冊資本更為合理。原因是轉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積與轉增后的注冊資本在時點上是一致的,具備可比性。
來源:財務顧問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