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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外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模式分析

    時間:2023-02-22 02:54:37 農學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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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外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模式分析

    摘要:本文對各國的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類型進行對比分析,把國外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模式分為四種類型:合同制、農業合作社、農工商綜合體和聯營體。對該四種類型的概念、特點及其適應條件進行了分析和論述。

    由于在不同的資源條件、生產要素結構和政治經濟社會環境下發展農業,各國的農業產業化經營各有特點。經過認真的分析對比,把國外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模式分為四種類型:合同制、農業合作社、農工商綜合體和聯營體。

    一、合同制

    (一)合同制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制是指私人公司通過與農場主簽訂合同,在明確雙方嚴格的經濟責任的基礎上,以直接的業務往來向農場主提供服務的一種經營方式。其特點是:

    1.農業生產與私人工商企業是獨立的經營主體。由于雙方均保持經濟上、法律上的獨立性,所以都能夠發揮自己的經營靈活性。

    2.農業生產的合同銷售從本質上講屬于期貨交易,不用現貨交易。因為簽訂合同與交貨不同時發生,農場主在農業生產前簽訂生產合同,根據合同決定種植或養殖什么品種,多大面積或數量。

    3.合同的內容非常規范、標準。在期貨市場發達的國家,這種合同已經規范化,形成了格式合同,合同中明確規定商品的品種、數量、種植或養殖要求、價格、交貨時間、地點、交易方式等。農場主依合同生產出的農產品直接由簽合同的加工商或批發市場等收購。

    4.合同制適應面廣泛。農場主與農業合作社之間、與私人公司之間、與各種行業管理委員會之間都可以采取合同方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產品的銷路或收購。

    (二)合同制的適應條件

    由于合同制的靈活性、獨立性等多種優點,該種農業產業化的經營方式適應面很廣泛。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可以采用。它的適應條件如下:

    1.依法簽約、履約。由于合同制是一種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農產品供應、生產、加工、銷售等合同應受《合同法》的調整。雙方當事人根據所簽訂的合同依法享受權利承擔義務。這樣可以保持一種穩定的經濟關系,避免因市場價格的變動而損害一方的利益。

    2.農業生產者和農產品收購商都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兩者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合同的特征之一,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民事法律地位平等。這就意味著農業生產者具有獨立的生產經營自主權,能自主決定他所占有或擁有的土地種什么、怎么種?疾閲飧鲊r業的基本經營制度可以發現,無論農場面積非常大還是地塊狹小,實現了農業現代化的國家都以農戶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為前提,即以農戶的私有制或私人占有制為前提。有的國家農場由私人所有,有的國家農場所有權歸國家但實行永佃田。只有保持農場的家庭獨立經營制,才能保證土地的自由流轉和農場主的獨立的法律地位和權利。

    3.政府職能部門不以行政命令干涉農業生產者的經營權。這是保證合同制實施的重要因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職能應是調控市場經濟的運行,不能以行政命令直接干涉市場經濟主體的經營活動。否則政府職能部門應承擔致使合同違約的法律責任。

    二、農業合作社

    (一)農業合作社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特點

    就農業合作社與農業生產者的聯結機制來講,其特點有:

    1.從內部行為規則上遵循國際公認的合作社原則。

    國際合作社聯盟章程規定農業合作社的組織原則是合作社賴以建立、運作的準繩和基本規范,也是保障合作社性質,維系各類合作社共性的根本依據。各國農業合作社內部的一切活動按國際合作社聯盟規定的合作社原則進行,合作社原則包括自愿與開放的社員資格、民主控制、社員的經濟參與、自治和獨立、教育、培訓和信息、合作社之間的合作、關心社區發展等。

    2.農業合作社與農業生產者的聯結機制的兩重性。

    第一,從業務上看,兩者的聯結靠合同。參加合作社的每個農場主與合作社訂立農業生產和銷售合同,合同規定各種條件和雙方應承擔的義務,結算和支付方式等。

    第二,農業合作社與農業生產者是具有緊密聯系的利益共同體。由于農業合作社是農業生產者自愿結成的經濟組織,其分配原則是有償服務,盈利返還。內部實行年終盈余分配制,年終利潤按10%—15%留作儲備金或公積金后,其余利潤按比例返還給社員。

    這樣,社員不僅可以得到初級農產品的利潤,還可以得到農產品加工、銷售后那一部分增值利潤的一大部分。即通過農業合作社的經營,農業生產者可以得到比單純的合同制更多的利潤。

    3.農業合作社是在一定的法律、制度規范下發展壯大起來的,享受國家政策支持和減免稅待遇。

    這包含兩個含義,一是其設立須依法進行,如日本的《農協法》,美國的《合作社法》都規定了設立條件和程序。二是其運營要依法進行,這時的法律依據是民商法、企業法等。各國政府對合作社在銷售領域的經濟活動通過立法給予優先權和照顧。許多國家的農業合作社依靠政府支持不僅掌握了一部分食品工業,并且為此建立了跨行業機構。如法國的“全國甜菜、甘蔗和制糖、烈性酒工業行業集團”負責甜菜生產、海外屬地的甘蔗生產以及糖和烈性酒的生產。這個行業集團在國內國際貿易中都出色地維護了會員的利益。美國政府對合作社也給予了極大的重視和扶持,聯邦和州級有關合作社的法律共達85部。1996年美國聯邦政府用于農業合作社和農村社區發展的總投資多達20億美元。政府對合作社返還給農民的利潤免稅措施也鼓勵了它的發展。

    4.農業合作社的組織構造多樣化,綜合型和專業型合作社相結合。一些生產專業化程度較高、規模較大的國家如美國、加拿大、丹麥等以專業型合作社為主,一些農場規模較小的國家如日本、韓國等既有綜合農協又有專業農協。

    (二)農業合作社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條件

    1.按國際合作社原則規范農業合作社的內部行為是最關鍵的因素。農業合作社內部如何運作是合作社能否維持下去的關鍵。許多合作社都經歷過這一嚴峻考驗。國際合作社的章程和原則是一個半世紀合作社運動的結晶,應成為各國合作社正常運行共同遵守的規則。

    2.政府支持和立法是農業合作社發展的促進和保證條件。歷史經驗表明,當政府采取扶持政策時,合作社的發展很快,當政府采取參與政策時,合作社的發展向全國性、行業性的方向發展,總之,政府的支持是非常重要的促進條件。政府對合作社的立法是合作社發展的保證條件,保證合作社沿著規范的、正確的方向發展。

    3.農業合作社可以利用農工綜合體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采用合同協議的方法與農工綜合體實行橫向聯合;或者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向上游或下游產業擴展;更多的則可以通過合同的方法同別的企業組成一體化的服務體系。合作社這種橫向的、縱向的聯合,既能克服農業生產的盲目性,增加產品銷路,又能減少產、供、銷之間的中間環節,節約開支,提高經濟效益。

    4.銷售合作社、加工合作社和服務合作社作為龍頭,帶動農戶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

    三、農工商綜合體

    (一)農工商綜合體的概念和特征

    農工商綜合體是指把農業生產本身同農用生產資料的生產和供應,或農產品的加工、銷售過程的若干環節,納入到一個統一的經營體內,溶合為一個企業。綜合體實行統一核算,形成完全垂直一體化的綜合經營。這種方式主要是由工商企業滲透到農業中,通過購買或租種土地興辦農場或與從事高度專業化生產的大農場合作實現的。其特征如下:

    1.聯合形式多樣。第一,后向聯合。即大農業鏈條中的產后環節與生產環節實行一體化經營。比較突出的是食品加工企業和商業銷售部門。他們有加工企業,甚至擁有自己的包裝廠、運輸隊、冷庫和銷售網絡。第二,前向聯合。即大農業鏈條中的產前與生產環節實行一體化經營。前向聯合方式以農用品供應部門為主,其中飼料生產企業最為活躍,其好處是為自己的產品提供銷路。肉雞生產最為典型。第三,跨行業企業集團把業務擴展到農業領域的農工綜合體。如20世紀70年代,波音公司等一批大公司相繼建立起大型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及制造業垂直聯合的農工綜合體。

    2.組織形式規范。農工商綜合體內部采取的組織形式有三種:個人獨資經營、合伙經營或股份制。每種組織形式都有法可依。依據的法律是《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和《公司法》,各國都有相應的立法。完全依法規范內部組織管理和操作。農工商綜合體一般為大型專業化企業,如養禽廠、養豬廠、飼料加工廠等等。

    3.農工商綜合體在本身的小系統之外,還與其他經營實體通過合同制進行聯合。復合、交叉的聯合方式進一步拓寬了農業產業化經營的范圍。

    4.農工商綜合體有多種類型。農工商綜合體集服務和生產于一身,表現為單一經濟實體內部相互關聯的經濟過程。

    農工商綜合體具有一些明顯的優勢。如降低成本,加快了產品投入市場的速度。盡管有優勢,但它并未成為各國農業的主要經營方式,因為各國為了保護家庭農場經營,對農工商綜合體的一體化經營實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另外,綜合體通常為大規模經營,需要大量投資,只有財力雄厚的公司才能承擔得起。而有財力的大公司未必都會選擇風險性大的農業投資。所以在許多國家如美國除了農工商綜合體外,大多數涉農公司采取了“公司+農戶”的合同制經營方式,合同制適合美國家庭農場獨立經營的國情,又對雙方都規定了明確的責任和義務,在稅收上享有一定的優惠,因而戰后成為美國農業產業化經營的主導類型。其他如澳大利亞、西歐、加拿大等亦如此。

    (二)農工商綜合體的適應條件

    1.農工商綜合體一般是工商資本或金融資本直接投資興辦的工廠式的農業企業。這類企業規模很大,資本集中壟斷程度高,都有自己龐大的銷售集團和網絡系統。例如意大利著名的費魯齊集團公司,除了石油不是自己生產的以外,從農業生產、農用生產物資的供應、農產品加工到銷售全部由本公司完成,經營規模相當大。

    2.農工商綜合體的業務范圍一般是農業機械、養雞、養牛等容易形成工廠化經營的領域。例如養雞行業,從育雛、養殖、屠宰、加工、包裝到銷售全部形成工廠化生產。在美國、日本、韓國、泰國都有養雞業的大型的農工商綜合體。

    四、聯營體

    (一)聯營體的概念和特征

    聯營體又叫混合型公司,是指由工業、商業、金融及農業企業等多種資本以相互控股投資形式混合而成的聯營體。其特征有:

    1.聯營體的組織形式有合作制和股份制。合作制中合作各方提供合作條件,按合作協議完成自己的工作和取得報酬。股份制按公司法的規定設立,各股東按自己的投資比例在公司股東大會中行使權利,分取利潤。股份制是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有效的企業組織形式,其內部治理結構能保證股東的利益得以實現。所以近年來一些公司互相投資,形成了許多股份制企業。例如法國的國有礦化公司所組織的綜合體,其股東包括幾十家工礦企業、商業運輸公司、銀行服務和幾百家合作社等。經營范圍從農產品生產、加工、收購、儲運、銷售、出口,到礦山開發、化肥、農藥、機械制造和科研服務等樣樣均有。在美國、加拿大、比利時、剛果都有它的分公司。這種“內容豐富的聯合體”或聯益公司,比農業合作社更為靈活。與一般合作社不同的是,它可以收購和銷售非社員的產品。

    2.聯營體往往是跨國農業集團,參與農產品國際貿易。在經濟全球化的形勢下,通過跨國公司或本國公司與外國公司聯營等形式,疏通國際農產品市場渠道,已成為一種有效途徑。因為農業公司利用跨國公司業已形成的廣大的國際銷售網絡,可以降低開發市場的成本;跨國公司則可以利用農業公司的農產品優勢,擴展自己的營銷范圍。如可口可樂公司,1990年收買了與食品加工有關的年銷售額達39億美元的華斯食品公司,成功地進軍國際食品市場,成為跨國農業綜合企業。

    3.聯營體還包括政府辦的各種行業管理委員會,一般由政府、農業合作社、相關的企業和農場主共同組成。如法國的各種大宗農牧產品協會、澳大利亞全國羊毛協會。協會根據國際國內市場行情,確定產品的收購價格、質量標準,與農場主簽訂種養合同。建立這類組織的目的,一是政府為了掌握大宗農牧產品穩定市場,二是統一出口價格,保護本國產品在國際上的競爭力。這種行業管理委員會屬于官辦,政府參股投資,但在行為上均是公司性質,政府是最大的股東,吸收其他工商企業或農業合作社作股東。

    (二)聯營體的適應條件

    由于聯營體是市場競爭中較高層次的組織形式,它一般形成對某個或某些行業的較大范圍的壟斷,因此,它的適應條件比較嚴格。

    1.已經有規模比較大的某個行業或企業的發展。只有當某個行業有了較大規模的發展時,才有可能形成行業協會,政府對其投資才有利可圖。只有某個企業達到一定規模并有良好前景時,其他企業資本和金融資本才會對其加大投資,以獲得更高的利潤;蛘吣硞農業生產行業已經在全國形成了規;洜I,有農業合作社網絡。

    2.有多種資本投資。例如,在泰國養雞產業化經營中存在著三類資本,即華僑資本、泰國和日本合資、華僑和日本合資。這三類資本的共同滲入,壟斷了肉雞的生產與進出口業務。正大集團就是由這多種資本形成的東南亞最大的農工商綜合企業集團的聯營體。

    以上四種類型有的國家以一種為主,有的兩種或更多,不能簡單地說哪種更好,因此我們不能照抄照搬,而要視不同情況選擇合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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