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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自力救濟性質分析與對策研究

    時間:2023-02-20 22:53:39 環境保護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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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自力救濟性質分析與對策研究

      摘要:現代文明所帶來的環境危機,已嚴重威脅到人類的生存與發展。面臨日漸惡化的生態環境,公眾采取各種方式參與環保事業。針對排污企業的自力救濟在各地不斷涌現。圍堵廠房、破壞機器乃至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事件也屢屢發生。環保自力救濟對社會生活產生了巨大的沖擊。法治國家要求依法行事,公眾參與的熱情固然值得贊賞,但只有在制度框架內實施,才能有效地輔助公權力的不足。實務中發生的自力救濟案例,有助于澄清環境污染侵權與正當防衛理論的若干基本問題。環保自力救濟的出現,有其制度上的根源。諸如環境法制不健全、行政執法不力等等原因。而該抗爭模式的盛行,尤其凸顯出環境領域中公眾參與的渠道不暢,以及人民法院的功能缺位。我國應引入國外的環境公民訴訟制度,以制度的健全與完善,實現自力救濟事件的有效解決。

    環保自力救濟性質分析與對策研究

      關鍵詞:環保,自力救濟

      一、環保自力救濟的性質分析

      實踐中的環保自力救濟事件,大多是由于企業污染環境,而公眾無法或者無法及時獲得公權力的救濟,不得已采取過激行為,以強力制止企業繼續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對此,學界中有人提出“環境自衛權”理論,認為其“實質是正當防衛理論在環境法領域的適用與衍化”。[1]

      正當防衛是侵權法中合理抗辯的理由!爱斒氯说男袨榭陀^上造成他人的損害,但這些行為又具有侵權法上的正當性與合法性,故以此作為抗辯理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盵2]然而實務中的做法卻往往與此相反。關于環保自力救濟的性質,一直存在著較大的爭議。

      為澄清理論中的疑問,本文借鑒民法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方式進行分析!罢埱髾嗷A是指原告得向被告所主張的法律規范!盵3]按照法律思維的邏輯順序,首先需要判斷,環保自力救濟是否侵害了企業的權利,侵害的是何種權利。其次,假定侵權行為成立,該行為是否具有合理抗辯的理由,而阻卻行為的違法性。

     。ㄒ唬  侵犯的企業權利

      實施環保自力救濟,無疑侵犯了企業的權利。圍堵廠房、破壞機器,造成企業的財產損失,首先侵犯了企業的物權[4].需要指出的是,機器設備用于生產經營,造成環境污染,但其物權的保護,并不受到影響。

      企業的營業損失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種是附隨于權利受到侵害而發生,由于毀損機器設備而無法營業造成的損失。這些損失與權利受到侵害具有相當因果關系時,可以請求賠償。另一種是純粹經濟上損失,不是由于權利被侵害而發生的。純粹經濟上損失不具有社會公開性,范圍不確定,原則上不予賠償。[5]

      在造成人身傷害的事件中,企業員工的生命健康權等人格權受到侵害,應當獲得相應的賠償。人格權是指主體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為維護主體的獨立人格所必備的權利。[6]由于人格權具有專屬性,受到侵害時,應當由受害者本人或其近親屬主張私法上的救濟。

      對于企業的財產損失與員工的人身傷害,可否以企業的營業權作為請求損失的依據,存在爭議。

      企業的營業權屬于德國法上的概念,是所謂的框架權。由于其客體難以具體化,欠缺社會典型公開性,尤其是歸屬及排他的功能,“關于侵害行為的要件及其保護范圍的認定,違法性判斷,以及請求權竟合關系仍無定論!盵7]因此,實務中應采否定論。

     。ǘ┎环罢敺佬l

      實施環保自力救濟,侵犯了企業的物權。按照通常見解,侵害他人的權利,即屬不法行為,如果不具備合理抗辯的理由,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侵權責任中的抗辯理由包括:依法執行職務、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受害人同意、自助、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過錯、不可抗力與意外事故。[8]與環保自力救濟相關的主要是正當防衛制度。[9]

      正當防衛在各國的法律制度中,均屬于合理抗辯的理由!兜聡穹ǖ洹227條規定,“因正當防衛所為之行為,不以違法論!贝箨懛ㄏ抵械钠渌麌乙灿蓄愃埔幎。英美法系通過判例確認,正當防衛是侵權行為的一般抗辯理由。我國《民法通則》128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的實施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首先,須對于現時不法之侵害。其次,須為防衛自己或他人的權利。第三,須防衛不超過必要的限度。過當防衛,應付相當賠償責任!盵10]

      環保自力救濟侵犯了企業的財產權利,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就在于其是否滿足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ㄈ┉h保自力救濟性質分析

      正當防衛是一種基于原權利而產生的救濟權!氨救嘶蛩说娜松頇嗪拓敭a權是原權,當這些權利受到侵犯時就產生了正當防衛權,從這個意義上說,正當防衛是一種救濟權!盵11]

      因此,分析正當防衛的構成,應當從防衛權的原權利入手。

      對于公眾而言,人身權與財產權作為正當防衛的原權利應無疑問。而環境權可否成為獨立的民事權利,受到正當防衛制度的保護,卻有商榷的必要。

      1,環境權

      關于環境權的概念,我國學者的表述基本上是一致的,認為環境權為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適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環境以及合理利用環境資源的基本權利。然而關于環境權的性質卻眾說紛紜。大多數學者認為環境權是一項新型的基本人權,其核心為生存權。[12]

      傳統的環境權理論自20世紀六、七十年代在美國崛起以來,曾在西方國家風行一時,但多數國家拒絕通過憲法規定環境權,法院也大都拒絕通過解釋憲法承認憲法地位的環境權,學術界也逐步喪失對環境權理論的興趣。[13] 20世紀80年代通過的多數國際環境法律文件和人權文件都承認國際環境權,90 年代通過的國際環境文件一般都沒有提到環境權。[14]

      環境權作為一種新的一般性權利還處于形成過程中的第一階段,即在政治、社會、道德方面逐漸為國民熟知,并深入到人們法律意識中去的階段。[15]對于環境權所揭示的環境問題,應給予高度重視,把實現環境權的理念作為社會發展的最終目標。然而環境權主體的廣泛性與內涵的不確定性,削弱了其成為民事權利的可能。因此,盡管深受環保浪潮的影響,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典,均沒有規定獨立的環境權。從各國的司法實踐來看,也鮮有依據環境權裁判的案例。

      日本學者原田尚彥指出:……每個人都享有在良好的自然環境中享受舒適生活的環境權,但如果給予環境權至高的力量,就會有產業停廢的危險!循h境權看作是排除一切利益衡量的絕對的至高無上的價值來約束法院是不對的。推進環境保護的目的應當是在與其他法益實現相互協調之下達到的。[16]可供參考。

      2,環境污染侵權

      而公眾的人身權與財產權是否受到侵犯,需要分析企業的行為,是否構成環境污染侵權。

      環境污染侵權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同傳統的民事侵權類型相比,在主體、客體乃至內容方面,均具有自身的特點。[17]基于上述原因,環境污染侵權理論經歷了“過失客觀化”、“違法即過失”到過錯推定,乃至最終無過錯責任的確立。[18]其構成要件具體包括(1)污染環境的行為;(2)損害;(3)污染環境的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19]成立環境污染侵權時,污染行為還需不具備法定的免責條件。

      至此,判斷環保自力救濟是否滿足正當防衛的要件,關鍵在于對企業行為性質的認識。由于環境污染侵權的復雜性與特殊性,環境領域中的正當防衛制度充滿了爭議。

      3,環保自力救濟可否構成正當防衛?

     。1)企業排污行為的性質

      與一般的侵權行為不同,污染環境的行為本身具有價值雙重性。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企業的排污行為往往是伴隨著合法的生產活動而產生的。為實現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的協調平衡,國家一方面允許污染企業存在,另一方面又要求排污限制在公眾可以“忍受的限度”內。因此,在存在環境污染的情形下,需要運用利益衡量的手段,做出有利于企業或者受害者的不同判斷,進而實施不同的法律調節。[20]

      利益衡量是指造成損失與所獲利益之間的法益衡量!胺ㄒ嬷饬坑筛叩降蛥^分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位階。而同一位階之法益,就財產法益而言,依然要做財產價值高低的衡量!盵21]

      在具體的案例中,法院往往會出于政策考慮,基于不同的價值判斷,對企業排污行為做出不同的裁判。

     。2)環境公益的保護

      由于環境權作為獨立的民事權利尚不成熟,因排污行為而遭受損害的環境公益,并不屬于私法上的權利范疇!皺嗬母拍羁梢詳U張解釋,但不應包括公益!盵22]維護環境公益的任務,主要還在于國家。正如學者所指出的,“現代環境問題的解決,主要是以行政手段為主,配置以懲罰為特點的刑事法律與以補償、修復為特征的民事法律來協調!盵23]因此,環保自力救濟的實施,必須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否則,人人皆以維護公益的法律化身自居,自力救濟盛行,必然導致法律秩序的崩潰。

     。3)環境領域中的正當防衛

      環保自力救濟是否具備法律上的正當性,需要結合污染侵權與正當防衛理論,具體分析。

      正當防衛是針對不法侵害而實施的,需要有不法侵害的事實存在。而企業的排污行為并非傳統的民事侵權類型,純粹無價值而是非分明。由于社會資源具有有限性,在具體案件中,國家只能在資源使用的沖突中做出選擇,讓當事人在某種條件下,享有資源使用上的優勢;蛘咴试S企業制造污染,或者允許公眾安寧居住。利益的衡量往往具有不確定性。因此,企業的排污行為并不必然構成不法侵害。

      在企業行為符合污染侵權的構成要件,對公眾財產與人身造成侵犯的情形之下,可否實施正當防衛,仍存疑問。

      正當防衛是針對非法的、非進行正當防衛而不能排除的不法侵害而進行的。[24]而環境污染卻具有持續性、潛在性及不明確性的特點。往往利用環境為中介,然后作用于人身及財物,需要經過較復雜的物理、化學和生物反應過程。環境污染通常不是一次性行為,而是不斷排污、長期積累而漸進形成的。單一原因造成污染的情形固然存在,更多的則是由多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

      根據環境污染的上述特性,認定環保自力救濟滿足正當防衛的緊迫性要件,尚欠說服力。至于因環境執法不力,造成污染長期存在的現象,需要通過加強環境行政執法,以及司法機關的積極介入加以解決。制度的缺陷,應當通過法治建設來逐步完善,并不當然賦予公眾實施過激行為的權利。

      不容否認,現實生活中存在急性的、突發性環境事故,如有毒有害物質的泄露等。對此應當允許實施正當防衛。然而突發性環境事故造成的污染,盡管可能損失巨大,但并不屬于通常意義上的環境污染侵權,不具典型性。實踐中的環保自力救濟,大多是針對累積復合型環境污染而實施的,鮮有該類型的相關報道。

      由于環境問題的不可逆轉性與難以恢復性,對具有現實危險性的污染行為,可否實施預防性防衛,更是值得商榷。

      一般認為,正當防衛應在正確的時間實施,是對于“現時違法的攻擊”[25].實施正當防衛應當在不法行為已經開始且尚未結束的時間內進行。防衛人不得進行“事先防衛”與“事后防衛”。環境污染侵權的判斷是多種利益衡量的結果。污染行為的性質,本身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何謂具有危險性的污染行為,難以認定。如果允許對此自衛,恐怕會為個人的妄為提供借口。

      即使污染行為的危險性可以確定,當事人也可以選擇物權請求權等私法模式,維護自身利益。而環境公法領域中的預防性制度,從另一角度也可解決上述問題。需要指出的是,環境問題的解決,是多種手段綜合運用的結果,不應當把視線僅僅局限于正當防衛制度之中。

      目的合法性和正義性是正當防衛的必備條件之一,防衛必須以保護本人或他人為目的。目的不同于意圖或動機,一般是通過客觀后果來判斷的。對環保自力救濟的實施者而言,參與環境公益的熱情固然值得贊賞,但如果把環境保護視為自家私事,試圖凌駕于法律之上,而采取諸如封鎖企業、破壞設備乃至人身傷害等過激行為,顯然與依法治國的要求不相符合。維護社會秩序與公益,主要還是國家的職能。個人應當在法制框架內參與環境公益事業,方能實現環境保護的最終目的。

      環保自力救濟是針對排污企業進行的。企業作為組織體,是由人與包括機器設備在內的財產要素構成的。實施污染是員工與設備共同作用的結果。如果說針對機器設備時,企業的財產損失能夠計算。那么在針對工作中的員工時,其人格利益的價值卻難以估算。員工與自力救濟實施者雙方之間的利益應該如何平衡,理論上尚無定論。對員工實施怎樣的措施才足以阻止其工作,實踐中也難以判斷。這也造成了自力救濟實施限度的不可確定性。

      事實上,就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而言,防衛的方式應當是足以抵抗現實存在的、正在發生的侵害行為。而防衛強度則是,防衛所使用的力量強度須與侵害強度相適應。

      環保自力救濟的限度,涉及到利益衡量的問題,即所保護的利益與破壞的利益的大小得失比較。為較小的合法利益而采取損失巨大的防衛方式,法律是不認可的。利益衡量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需要參酌客觀情勢,衡量不同價值,理論上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因而造成實務中對自力救濟“度”的把握,難以控制,不具有現實可操作性。

      而一般認為,圍堵廠房、破壞機器乃至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事故,與環境污染的漸進性與潛在性特征相比,在方式、強度上顯然不相適應。比較而言,公眾如果采取談判協商、提出環保議案、求助于政府以及司法救濟的模式,應當說是更為恰當的選擇。

      基于上述理由,本文認為,環保自力救濟原則上并不構成正當防衛,由于其實施者侵犯了企業的物權與員工的人格權

    ,具有不法性,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環保自力救濟對策研究

     。ㄒ唬┻M一步的思考

      從表面上看,環保自力救濟是企業與公眾之間,就環境污染問題而發生的沖突。由于不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實施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單純從案件審理的角度來講,這種觀點無可厚非。實踐中,各地政府也因此采取了強硬立場,甚至利用拘留、逮捕等刑事手段,處理此類糾紛。結果卻激化了矛盾,造成了更大的財產、人身損失。嚴格地遵循法律規范要求,社會效果卻并不盡如人意。

      透過環保自力救濟現象,可以觀察到公眾關注環境公益、積極參與環保事業的熱情。令人遺憾的是,這種積極參與的精神,卻沒有被納入到現行的制度框架內。結果導致了公眾參與和法律秩序之間的劇烈沖突。而公眾參與的熱情如果能被正確引導,不但會減少自力救濟事件的出現,而且會進一步促進環境公益的實現。因為公眾參與制度,集中體現了現代社會民主與法治的要求,是環境法制建設的重要保證。

      因此,通過制度設計以適應公眾對環保的關切,對環保自力救濟采取疏導的方式,應當比就事論事、解決糾紛的方式,更能反映出社會發展的需要,從而有利于環境問題的最終解決。

      至于具體案件的審理,還是應當嚴格依法辦事。這樣做,可能會造成情與法的沖突,個案公正與實質正義的背離。但從長遠看,樹立環保事業在法制框架內實施的理念,更能維護法律的統一與尊嚴。這也許是法治完善過程中所必須的代價。

     。ǘ┉h保自力救濟的制度誘因

      1,制度缺陷

      通過環保自力救濟現象,反映出現階段我國環境領域內的諸多問題:

      在環境法制建設方面,盡管經過了多年努力,我國的環境法律體系已初步形成,但仍存在著許多不足,制約著環境法治事業的發展!靶枰猿掷m發展論重構我國環境法”。[26]在環境執法領域,有法可依、執法體制、監督機制以及觀念轉變等新老問題,[27]依然客觀存在。  而環保自力救濟事件的出現,尤其暴露出現實生活中,公民參與環保事業的辛酸與無奈。

      2,公眾參與

      公眾參與,是指通過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事業,保障公眾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依法監督的權利,集中體現了環境保護的民主原則!董h境與發展宣言》、《21 世紀議程》等一系列國際文件均規定了公眾參與制度。一般來講,公眾參與的發展程度,取決于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由此決定的民主與法治建設。

      我國環境立法中對公眾參與制度有一些規定。[28]但整體上來看,仍顯不足。從《憲法》的規定來看,[29]過分強調了國家對環境保護的作用,而對公民參與環境保護的權利未做規定。相關法律中的條款也過于原則、抽象,不具操作性。而且參與往往局限于環境受到損害后的參與,形式單一。

      對于公眾參與制度,學者們已經提出了許多完善建議。[30]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公眾參與渠道不暢的現象,依然客觀存在。在公眾試圖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做斗爭時,卻無法選擇制度內的措施,不能不說是法制建設的悲哀。采取的過激行為,往往又會危及社會安定與經濟發展,導致結果與初衷背道而馳。

      3,法院的功能缺位

      在大多數環保自力救濟事件中,當事人并未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法院往往是在事件發生后,充當“處罰者”的角色。僅僅以國民的“厭訟”心理進行解釋,顯然是不夠的!皡捲A作為一種社會現象不是一種觀念的產物,而是在一定的制約條件下形成的趨利避害的行為態勢或行為習慣!盵31]環保自力救濟深層次原因,就在于現存法律制度與公眾參與的不相匹配。

      公眾在與污染、破壞環境現象做斗爭之時,未曾考慮、或者無法向法院尋求救濟,顯示出法院在環境問題上的功能缺位,這與我國現行訴訟制度的缺陷密切相關。傳統的訴訟制度恪守“無直接關系即無訴權”原則,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中都要求原告必須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結果阻礙了公眾通過司法途徑維護環境公益的努力。

      司法終局裁判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實現法院在環境問題上的角色轉變,由“缺席者”變為積極的參與者,是當前制度建設中的重中之重。否則,在整個社會對司法救濟失去信心的時候,受到損失的決不僅僅是法官、律師及其他法律工作者。

      因此,針對自力救濟現象所揭示的種種問題,本文引入美國的環境公民訴訟制度,作為加強環境法治建設、保障公眾參與的參考。希望通過制度的回應,推進環境公益事業的有效實現。

     。ㄈ┟绹沫h境公民訴訟制度

      1,概述

      美國的環境法制建設位居世界前列,許多制度值得我國借鑒,環境公民訴訟制度即屬其一。

      美國的環境公民訴訟制度起源于1970年的《清潔空氣法》。此后陸續訂立的各項環保法律中,大多具有環境公民訴訟條款。公民訴訟制度賦予了私人向法院起訴訟的權利,其重要意義在于,提供了公民參與環保事業的制度內管道。

      從性質上來講,環境公民訴訟屬于公益訴訟的范疇。這與公民維護個人利益的污染侵權訴訟不同。公民訴訟的目的在于督促政府或企業采取促進環境公益的做法,不在于追求損害賠償,判決的效力并不僅僅局限于涉訴的當事人。這也與美國的團體訴訟有所區別。團體訴訟盡管人數眾多,也具有公益色彩,但其本質在于追求公民的個人利益,而且判決往往局限于涉訴的當事人。

      如前所述,環保自力救濟的出現,固然是由于企業污染環境的行為所造成的。然而行政機關執法不力,造成公眾無法及時獲得公權力的救濟,是產生自力救濟的另一誘因。依照環境公民訴訟條款,公民可以就企業違反法定環保義務而污染環境的行為,或者主管機關沒有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提起訴訟。這有利于促進環保法令的執行,避免了自力救濟事件的產生。

      2,主要內容

     。1)原告的起訴資格

      環境公民訴訟賦予了民眾借助聯邦法院督促環境行政執法的權利,但并非任何人、任何團體均理所當然的享有起訴資格。

      在美國民事訴訟[32]的司法實踐中,原告的起訴資格經過了“法律權利原則”與“實際損害原則”的轉變。[33]起訴資格呈逐步放寬的趨勢。在《清潔空氣法》的環境公民訴訟條款中,規定了任何人均可以提起訴訟,此外未加其他限制,但在兩年后的《清潔水法》中卻規定了實際損害要件,對原告起訴資格加以限制。其目的或許在于,鼓勵公眾參與環境公益事業,但同時也要限制訴權的濫用,否則會妨礙主管機關的行政執法。

      環境公民訴訟雖然以“公民”為名,但原告的范圍涵蓋了個人、企業以及州政府,“至于美國政府得否提起,判決雖曾持否定見解,但卻未說明確切的理由!盵34]

     。2)訴訟事由

      公民可以基于以下情形

    提起環境公民訴訟:一種情形是針對“任何人”違反法律規定的環保義務、造成污染的行為。這里的“任何人”,包括個人、企業、美國聯邦政府以及各級政府機關。另一種情形則是針對疏于執行法定義務的環保署署長。

      對于污染環境的被告,應以其違反法定污染防治義務為起訴理由。正在違反或是即將違反的情形,均可起訴。對于過去的違法事由可否進行訴訟,卻有較大爭議。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同的判例,[35]至今仍無定論。

      由于環境問題的不可逆轉以及難以恢復性,預防性措施顯得尤為重要。環境公民訴訟的提起與最終裁決,并不一定要求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只要經合理判斷具有侵害社會公益的可能,亦可提起訴訟。[36]這種預防性功能對環境問題的有效解決,具有重要意義。

      針對環保署署長的環境公民訴訟,主要是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為。為與一般的行政訴訟相區別,環境公民訴訟具有諸多限制條件。

      為防止環境公民訴訟不當地干預主管機關的自主裁量,以及減輕法院負擔,公民訴訟只能針對環保署署長的非屬裁量行為或義務。而且往往針對的是政府疏于執法的情形,在行政機關已經開始而且積極訴諸于聯邦或州法院采取民刑事措施時,不得提起公民訴訟。

      此外,環境公民訴訟具有告知義務。一般而言,訴訟提起前應當告知即將成為被告的污染者或者主管機關,經過60天方得正式起訴。

     。3)判決內容

      判決內容往往包括頒布禁制令和罰款兩種。

      所有的公民訴訟條款均授權法院頒布禁制令,要求企業停止污染行為,或者要求主管機關積極執法以貫徹法定要求。

      關于罰款,《清潔空氣法》中沒有做出規定,但其他法律中規定法院可以處以罰款。罰款屬于國庫,而不是判歸原告所有。

     。4)費用負擔

      按照美國一般的訴訟規則,勝訴方原則上不得向敗訴方請求律師費。但環境公民訴訟的目的不在于損害賠償,而在于督促環保機關積極執法,為鼓勵民眾積極參與公益事業,法院有權酌定適當的律師費用于勝訴或大部勝訴的一方。專家鑒定費也屬于法院酌定費用的范疇。

     。ㄋ模⿲嵤┙ㄗh

      作為一項比較成熟的制度,美國的環境公民訴訟值得我國借鑒。

      制度的移植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外國的法治經驗的確可以為我們提供啟示與幫助,但“中國的法治之路必須注重中國的本土資源,注重中國法律文化的傳統與實際!盵37]因此,環境公民訴訟制度的引入,必須立足于我國國情,在對環境法治建設的背景與發展趨勢進行論證的基礎上,完善制度設計。

      1, 可行性分析

      我國的生態環境保護一直強調行政主導,政府在其中起著決定性作用。由于社會生活發生了巨大變化,環境保護由過去的污染防治向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方向過渡,行政主導也日益顯現出其局限性。引入法治原則、公眾參與原則成為環境行政的發展方向。

      法治原則,是指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應依法而為,受法律拘束。必要的自由裁量權固然必不可少,但其實施,是在法律范圍內的裁量。程序合法,符合合理性要求。[38]公眾參與制度,則集中體現了現代社會民主與法治要求,是環境法制建設的重要保證。

      環境公民訴訟制度的確立,有助于加強環境執法領域中的法治建設,同時也為公眾參與,提供了制度內的渠道。符合環境法制建設的發展趨勢。

      由于我國的法院系統長期承擔著繁重的訴訟任務,環境公民訴訟制度是否會大幅度增加法院負擔,而使之不堪重負?這一問題涉及到整個司法資源的管理與分配。從確立依法治國的原則出發,仔細衡量環境保護的社會成本,加強人民法院對環境問題的司法參與,應當說得大于失。

      至于對法官缺乏專業知識的顧慮,可以考慮采取推廣專家法庭、聽證會的方式解決。由于專家介入以及法官綜合素質的整體提高[39],法官不懂行政與環境知識匱乏的問題,會逐步得到解決。

      2,制度設計

      我國的《環境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北M管此條款隱含了公眾參與環保事業的原則,但過于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需要在借鑒美國環境公民訴訟制度的基礎上,完善制度設計。

     。1)      立法模式

      環境公民訴訟制度必須有法律上的依據?晒┻x擇的立法模式有兩種:

      一種是在《環境保護法》中制訂公民訴訟條款,以涵蓋所有的問題。其優點在于法律位階高,抽象性強,一次立法即可確立該制度。其缺點在于無法針對不同的環境問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第二種方案則是在單行的環保法規中分別訂立公民訴訟條款。這種模式與第一種方式相比,優缺點呈互補態勢。

      考慮到制度引進的階段性實施問題,以及其他配套工程逐步完善的需要,本文認為第二種方案較為可取。

     。2)      內容修正

      由于國情的差異,以及我國司法實踐的現狀,引進環境公民訴訟制度,需要做必要的調整。

      原告的起訴資格:為便于公眾參與環境公益事業,同時防止濫訴而無謂增加法院負擔,保障行政權獨立行使的需要,對原告的資格應有所限制。原告不需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但具有實際損害要件是較為恰當的選擇。

      由于國民法律素質的參差不齊,培育環保團體是環境法治建設的重要環節。環保團體按照社團登記條例設立,在環境公民訴訟中,無須特別許可程序即可參與訴訟。

      告知條款:美國法律一般規定,環境公民訴訟提起前應當告知即將成為被告的污染者或者主管機關,經過60天方得正式起訴。由于公民訴訟制度目的,主要在于督促環境行政執法,而我國現階段環境執法的不力,是環保自力救濟盛行的重要原因。為此,衡量行政機關獨立行使行政權的權威性,與司法救濟的效率性,告知時間縮短為30天,更能發揮制度的功能。

      舉證責任:環境侵權問題本身具有高科技性,而且公民訴訟是對國家公訴權的一種補充,因此,原告只要具有初始證據即可提起訴訟,隨后舉證責任移轉給被告方。

      費用負擔:環境公民訴訟的目的并非在于損害賠償,而是督促執法,具有很強的公益性質。因此,費用負擔的設計相當重要。

      為鼓勵公民積極投身環保事業,法院可以考慮適當減免原告的訴訟費用。甚至可以判定適當的費用給勝訴或大部勝訴的原告。至于律師費,盡管法院一般不支持勝訴當事人獲得律師費,但在環境公民訴訟制度中,應當允許勝訴的原告向被告主張。

     。3)      法院管轄

      建立環境公民訴訟制度,需要有相應的程序進行支持。由于環境公民訴訟的對象有兩種,有觀點認為,環境公益訴訟可以在行政訴訟中采用,亦可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區分公益訴訟的被告而分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與環境行政公益訴訟。[40]

      環境公民訴訟的管轄究竟歸屬于民事審判庭還是行政審判庭,有待研究。就公民訴訟的性質而言,主要在于借助法院的判決督促主管機關執行法定要求。性質與現行的環境行政執法密切相關。即使被告是污染制造者,訴訟目的也與污染標準的實現有關,而非對污染事件的損害賠償,環境行政主管機關還可在訴訟期間參與,因而具有很強的公法性。因此,環境公民訴訟應由行政審判庭統一受理為妥。

      在公民的財產與人身因環境污染受到損害的時候,往往也涉及到環境公益的損害。受害者可以依據傳統的民事訴訟程序獲得救濟,也可依據環境公民訴訟制度提起訴訟。但這兩種訴訟的性質不同,不可混淆。

      三、結束語

      近些年來,各地所涌現出的環保自力救濟事件,已經嚴重地影響到社會穩定與經濟發展。

      就其性質而言,由于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屬不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然而問題僅僅停留在解決糾紛的層面上,實踐中的效果卻并不理想。

      環保自力救濟的深層次原因,在于現存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尤其體現在公眾參與的渠道不暢,與法院在環境問題上的功能缺位。透過自力救濟事件,可以觀察到公眾對環保事務的關切。因此,通過制度設計引導公眾的參與熱情,是解決環保自力救濟事件的關鍵所在。

      從根本上講,解決發展中的環境問題,需要建立以可持續發展為指導的環境法治系統。制度的建設與完善,任重而道遠。本文引入美國的環境公民訴訟制度,作為對自力救濟事件的制度回應,并提出實施建議。這種引導公眾參與環保法律實施的措施,必將有利地推動環境公益事業的向前發展,最終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健全與完善。

           參考文獻:

      [1] 錢水苗 《論環境自衛權》 《中國法學》 2001年第3期 73頁。

      [2] 張新寶 《中國侵權行為法(第二版)》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573頁。

      [3] 王澤鑒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8)》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195頁。

      [4] 由于我國現階段存在多種企業形態,該項物權涵蓋了所有權、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經營權和公司的法人財產權等內容。同時為簡化問題起見,假定企業對財產享有物權,而排除財產歸屬于他人的情形。

      [5]參見王澤鑒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7)》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91頁的論述。

      [6] 王利明等 《人格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5頁。

      [7] 參見王澤鑒  《侵權行為法(第一冊)》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178-182頁。

      [8] 王利明《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427頁。

      [9] 本文不考慮自助作為抗辯理由 ,原因在于,環保自力救濟體現出一種反擊的特性,而自助原則上只是對請求權進行暫時保全的措施,最終還需通過司法程序來實現。與自力救濟的性質迥然有異。(關于自助,參見《德國民法通論(上冊)》卡爾,拉倫茨著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370-373頁)。

      [10]參見王澤鑒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8)》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201-202頁。

      [11] 陳新良 《正當防衛論》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36頁。

      [12]周珂 《生態環境法論》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88頁。

      [13] 葉俊榮 《環境政策與法律》 臺灣月旦出版社1993年版14頁。

      [14] 那力 《論公眾在環境事務中獲得信息、參與決策、訴諸司法的權利》 《2001年環境資源法學國際研討會論文集》178頁。

      [15] 呂忠梅 《環境法新視野》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132頁。

      [16] [日 ]原田尚彥 《環境法》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33-34頁。

      [17]詳見周珂 《生態環境法論》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96-97頁。

      [18] 陳泉生 《論環境侵權的歸責原則》 《法制與社會發展》1997年第2期21 –23頁。

      [19]張新寶 《中國侵權行為法(第二版)》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530頁。

      [20] 相關內容參見葉俊榮 《出賣環境權》 《環境政策與法律》 臺灣月旦出版社1993年版。

      [21] 王文宇 《民商法理論與經濟分析》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67-68頁。

      [22]王澤鑒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8)》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203頁。

      [23] 汪學文 《中德環境民事法律責任的比較》 《德國研究》1997年第1期14頁。

      [24]王利明《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430頁。

      [25]《德國民法典》第227條。

      [26]陳泉生 《環境法原理》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127頁。

      [27]具體論述見周珂 《生態環境法論》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143-151頁。

      [28]《環境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薄端廴痉乐畏ā返谖鍡l、《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等也有類似規定

      [29] 如“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六條),“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保ǖ诰艞l)。

      [30]參見呂忠梅《環境法新視野》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266—267頁。

      [31] 蘇力 《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33頁。

      [32] 在英美法系,“民”的基本對應面是刑,“民法”包括國內通常意義上的行政法,行政處罰也屬于“民事”責任范疇。

      [33] 李艷芳 《美國的公民訴訟制度及參考》 《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3年第2期124頁。

      [34]葉俊榮

    《環境政策與法律》 臺灣月旦出版社1993年版238頁。

      [35] 見美國第五巡回上訴法院Hamker v. Diamond Shamrock Chemical Co.  與美國第四巡回上訴法院Chesapeake Bay Foundation, Inc. v. Gwaltney of Smithfield, Ltd. 轉引自葉俊榮《環境政策與法律》239頁。

      [36]張明華 《 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芻議》 《法學論壇》2002年第6期92頁。

      [37]蘇力 《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6頁。

      [38] 胡錦光等 《行政法專題研究》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39頁。

      [39]從國外的司法實踐來看,在美國司法部訴微軟一案中,法官在法庭上直接從WINDOWS系統中卸載IE瀏覽器,足見其專業化水平。而我國司法制度改革中對法官素質的要求,也反映出同樣的趨勢。

      [40]張明華 《 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芻議》 《法學論壇》2002年第6期92頁。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吳國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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