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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少平:論資本市場立法

    時間:2022-08-05 14:20:49 證券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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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少平:論資本市場立法



      相對完整的監管法規體系,是任何資本市場必備的要素之一。從1999年開始,我國對資本市場的立法已做了相應的調整,如海關法、外匯法等,但隨著2001年我國加入世貿組織,還有一些立法內容與世貿組織規則不相一致,按照國際貿易秩序的規則,我國勢必要根據世貿組織規則制定或修定相關法律,使之符合這類規則的要求。就這個問題,記者近日采訪了全國人大財經委經濟法室主任朱少平。針對我國資本市場的有關立法,朱少平談了自己的意見。

      關于外匯立法。外匯立法是關于一個國家的本國貨幣與國際可兌換貨幣之間關系及外匯在本國使用管理方面的立法。我國早在80年代初就制定了外匯管理方面的試行法規,1996年根據我國擴大對外開放的要求,國務院對條例作了必要修改后又正式發布,隨后正式宣布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的可兌換。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也確定要根據外匯管理法規的實施情況和我國外匯管理的需要制定外匯法。后因考慮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外匯管理的新形勢,有關部門建議,在加入世貿組織時為應急需先修改外匯管理條例,待實施一段時間后再出臺外匯法。目前條例的修改工作正在積極進行,法律草案的修改完善也將重新啟動。這方面立法主要是對經常項下的外匯管理與經營進行規范,并要根據加入世貿組織后資本項下的外匯兌換問題作出安排,對人民幣完全可兌換前的資本項下外匯管
    理問題進行必要的規范。由于資本項下的外匯兌換問題直接影響到外資資本進入我國的資本市場,因此外匯立法對于資本市場的法律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關于公司法修改。公司法的修改早在兩年前就已開始,由于其內容牽涉的范圍較廣而至今尚未完成。由于該法出臺于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初期,本身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同時隨著近8年時間的實施也暴露出一些新的問題,迫切需要對其進行修改。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對該法第229條的內容作了一次小的修改,就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資本比例及高新技術企業股票發行上市等問題作了規定,解決了這類企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本次修改將針對該法實施以來存在的所有有關問題作出修改。其內容涉及資本市場的似應包括發行上市的條件、有關程序、投資限制、以及與二板市設立有關的內容。

      由于人們比較關心二板市場的開放問題,有人猜測二板市場沒有開是因為公司法尚未修改之故。這種猜測雖有合理成份,但也不夠準確。對此,全面人大常委會成思危副委員長多次在有關會議上作過說明,即在1999年公司法修改中已授權國務院就高新技術企業的股票發行上市問題制定管理辦法,也就是說,如果國務院制定法規,就高新技術企業股票的發行上市作出規定,即可根據這種規定和市場情況開設相應的交易市場,在這方面已沒有法律障礙。但我們目前所說的二板市場除包括高新技術企業外,還包括高成長性企業,而這部分內容超出了上述公司法修改的范圍,如果對這類企業實行一些特殊做法就可能與原公司法規定的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件相沖突。因此,從這方面來說,二板市場的設立還存在一定的法律上的問題,對于這一點公司法的修改也將予以考慮。另外,國有獨資公司這塊與
    公司法的一般規定是有區別的,應該拿出去,拿出去以后怎么辦?這也是需要考慮的。

      關于證券法的修改。證券法是我國證券市場的一部基本性法律,于1999年7月1日正式實施。由于證券法的出臺時機正處于亞洲金融危機時期,一方面法律的某些內容過于原則,不利于操作,對于有些比較敏感的內容如股指期貨、柜臺交易等也未作規定。同時,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也暴露出一些新的問題,如民事賠償問題、證券監管機構的某些強制執法權限問題和國有股減持問題等。但考慮到該法實施的時間不長,有些問題屬于法規配套問題,加之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證券市場的情況還有待進一步觀察,為此,立法機關打算目前暫不修改證券法,待繼續實施一段時間后再考慮這個問題。對此,成思危副委員長在證券法執法檢查報告中也作了必要的說明,并要求有關監管和司法部門,在法律修改前根據該法的實施需要抓緊制定一些配套辦法,保證證券法的有效實施。

      關于期貨交易法。期貨是一種貨物憑證,由于它是在與現貨交易分離的基礎上形成的一種交易方式和品種,因而具有某種證券性質。期貨交易法是規范期貨交易的法律。廣義上說,亦屬于資本市場的立法。根據八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全國人大有關機構已組織起草出本法初稿。由于我國期貨市場處于試點期間,加之有關方面認識分歧較大,這一草案也未安排審議。1999年,國務院根據我國期貨市場整頓和發展的需要,制定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對于整頓規范期貨市場的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期貨市場的變化和將來股指期貨的推出,我們有必要在總結期貨交易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再次啟動期貨交易法的起草,使其盡早出臺,從而促進期貨交易的發展,使其更好地服務于我國經濟建設,特別是工農業生產。

      關于風險投資立法。風險投資是20世紀中期發展起來的一種新的投資方式。它是按投資對象對資金投入的不同需要將投資項目分為不同階段,并進行分階段投資,在項目建設達到一定階段時,通過適當的方式,將風險資本分階段退出的投資方式。我國的風險投資開始于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未開始大發展,目前已有200多家這類投資企業,控制約200億的風險資本。根據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確定要制定風險投資法。由于該法涉及風險投資的各個方面,目前尚在進一步研究論證之中,具體起草及相關工作還有待時日。

      為了促進風險投資業的發展,進行風險投資立法除研究論證適時著手風險投資法的起草外,一是要通過修改公司法,取消公司對外投資的比例限制和對風險投資者資本退出的時間限制;二是修改合伙企業法,增加有限合伙的內容,以利于大量不愿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者參與有限合伙性的風險投資;三是抓緊出臺投資基金法,為風險投資提供新的組織形式。

      關于其他有關立法。由于我國實行多層次的立法體制,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以外,國務院和地方人大也具有部分立法權。這類機構依據法定職權,也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其中也有相當部分涉及資本市場。根據加入世貿組織的需要,這些法規也需要進行必要的清理和修改,并根據市場變化,在一些新的法律出臺前,根據職權制定一些必要的行政或地方性法規。這些修改廢除和新制定的法規中也應包括資本市場方面的內容。例如前面提到的外匯管理條例、期貨管理條例的修改等。目前這方面的工作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中。 

    作者:朱少平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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