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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準發行階段其它中介機構具有的責任
●所有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和有關人員在未取得相關證券從業資格前,不得從事相關業務。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負有提供虛假、誤導性內容或重大遺漏的法律文件的法律責任。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須承擔因重大疏漏、嚴重誤導、弄虛作假及其它違反職業道德和證券市場有關法規的行為的責任。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專業人員在從事證券相關業務時出現未勤勉盡責或重大過失、欺詐舞弊以及違反證券法規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注冊會計師是現代社會的經濟警察。在股票、債券發行和上市的過程中,注冊會計師必須對股票、債券發行人發行前三年的業績、財務狀況、盈利預測等進行審計,在公司上市后對其年報審計。其目的是為投資者、債權人、社會公眾、政府主管機關提供一個真實可靠的財務數據。因此,注冊會計師應該把好審計關,出具具有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審計報告。
為了保證注冊會計師的業務質量,我國對證券相關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施行許可管理制度,取得執業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從事證券相關的業務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證券法規,做到獨立、客觀、公正,嚴格執行財政部、中國會計師協會制定發布的《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及相關規定,嚴格遵守其工作程序和職業道德守則。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頒發的《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8號---錯誤與舞弊》第六條規定:“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保證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是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充分考慮審計風險,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以合理確信能夠發現可能導致會計報表嚴重失實的錯誤與舞弊!
第九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在編制和實施審計計劃時,應當充分關注可能存在的導致會計報表嚴重失實的錯誤與舞弊。錯誤主要包括:(1)原始記錄和會計數據的計算、抄寫錯誤;(2)對事實的疏忽和誤解;(3)對會計政策的誤用。舞弊主要包括:(1)偽造、變造記錄或憑證;(2)侵占資產;(3)隱瞞或刪除交易或事項;(4)記錄虛假的交易或事項;(5)蓄意使用不當的會計政策!
第二十二條規定:“如果審計范圍受到被審計單位的限制,注冊會計師無法就可能存在的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錯誤或舞弊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應當發表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
第二十三條規定:“如果審計范圍受到被審計單位以外的其他條件限制,注冊會計師無法就可能存在的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錯誤或舞弊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應當考慮其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承擔責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可以對弄虛作假、欺詐舞弊或重大過失等行為,并造成了嚴重后果的責任人進行的處罰。1998年底出臺的《證券法》對社會中介的刑事責任做了規定。該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痹摲ǖ诙倭愣䲢l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97年,我國新修訂的《刑法》針對中介機構作假的情況增加了兩個新的罪名--“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過失罪”,以加大對中介機構的懲處力度!缎谭ā返诙俣艞l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務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務,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嚴重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以上各種規定,都是關于禁止虛假陳述行為的法律責任。虛假陳述是證券市場主體及其所屬人員,對證券活動的事實、性質、前景等事項作出不實、誤導、遺漏的陳述致使投資者不明真相而產生投資損失的違法或犯罪行為。虛假陳述違反的是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有關市場主體公開信息,有利于公眾和政府行使監督權,也有利于社會公眾了解公司的實際情況,作出投資決策。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第一款規定的就是“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注冊會計師構成該種犯罪的犯罪構成(即構成犯罪的主觀和客觀要件)是:(1)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而且情節嚴重。如果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就不構成違法,更談不上犯罪了,但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如果情節不夠嚴重,也同樣不構成犯罪。(2)犯罪主體是承擔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即注冊會計師;其他有上述行為的并不構成該犯罪(3)犯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的心理狀態,如果是過失,則不構成該犯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第三款規定的就是“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過失罪”,注冊會計師構成該種犯罪的犯罪構成是:(1)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嚴重失實,造成嚴重后果。上述的三個“嚴重”是客觀方面的必要內容,如果注冊會計師出具的證明文件,不是因為“嚴重不負責任”,或出具的證明文件不是“嚴重失實”,或者嚴重失實的證明文件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就不構成犯罪。(2)犯罪主體是承擔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即注冊會計師;其他有上述行為的并不構成該犯罪(3)犯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即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狀態,如果是故意,則不構成該犯罪。
行政責任主要對有過錯行為的中介機構給以罰款和宣布為證券市場禁入者以及停止執業等處罰。1993年4月國務院發布的《股票發行和交易管理暫行條理》第十八條規定:“為發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對其出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痹摋l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對其出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痹摋l例第七十三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
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具的文件有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撤消其從事證券業務許可。對前款所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會計師、專業評估人員和律師,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消其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吨腥A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該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我國還有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即認定某人為證券市場禁入者。中國證監會于1997年3月3日發布《證券市場禁入者暫行規定》,其中“證券市場禁入”指“因進行證券欺詐活動或者其他嚴重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有關規定的行為,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市場禁入者,在一定時期內或者永久性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不得從事證券業務的制度!
該暫行規定對第二條所列“人員”規定:“(四)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注冊會計師以及資產評估人員”。該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有下列行為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外,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認定其為市場禁入者:(1)出具的專業文件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2)利用內幕信息為機構、個人或者他人謀取利益的;(3)個人累計3次受到中國證監會警告以上行政處罰的;(4)其他嚴重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痹摃盒幸幎ǖ诰艞l規定:“被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人員,自中國證監會宣布決定之日起,3至10年不得從事任何證券業務和擔任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情節嚴重的,永久不得從事任何證券業務!
民事責任主要是中介機構因其過錯行為給社會公眾造成損失而承擔的賠償責任。過去,我國法律法規對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規定較多,而對中介機構的民事責任規定的很少,這樣眾多投資者的損失無法補償。如今證券法和相關法規的出臺,為投資者挽回經濟損失提供了保障。證監會也鼓勵廣大投資者對公司董事和包括注冊會計師在內的中介機構進行起訴。
我國《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必須按照執業規則規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對其所出具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作為中介機構的會計師事務所,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必須至少具備下列幾個條件:
一、主觀上必須有過錯,即有故意或過失,在此,故意指明知而弄虛作假,欺騙公眾;過失指未勤勉盡職等;
二、客觀上造成了投資者的投資損失;三、過錯行為和投資者的投資損失有因果關系,即投資者的投資損失是由過錯行為造成的。
關于賠償金額的確定,在西方國家通常有三種方法:(1)實際價值計算法。根據這一方法,損失補償金額是根據受害者在股票交易時所付出或獲得的價格與當時股票實際價值之差決定。(2)差價計算法。根據這種方法,損失補償的金額等于股票交易時的價格與違法犯罪行為暴露或獲知后一段合理時間內股票價格的差價。(3)實際誘因計算法。根據這種方法,違法、違規及犯罪者僅對違法、違規、犯罪行為所造成的那部分股票價格波動負賠償責任,對其他部分引起的股票價格波動不負賠償責任。
(中銀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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