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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機構在我國上市公司并購中的作用

    時間:2023-02-20 10:19:29 證券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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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機構在我國上市公司并購中的作用

    中介機構在我國上市公司并購中的作用 
    2003-08-05 09:41    
        內容提要:當前國際范圍的大規模的企業并購方興未艾,而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加入WTO,我國也將迎來一個上市公司并購的浪潮。由于我國體制和法律的制約,我國上市公司并購長期以來不夠規范,中介機構的作用亟待加強。本文將在介紹國外并購中中介機構作用的基礎上,對我國當前企業并購中中介機構的作用及發展趨勢進行一定的探討。

      上市公司并購是一個系統而復雜的工作。國外比較規范的企業并購,一般要經歷準備階段、談判階段和整合階段三個過程,在三個過程中又具體包括聘請并購顧問、購買一定股份、向目標企業董事會出價、向反托拉斯的權利機構進行咨詢、進行通告、準備及發送收購要約及收購后的整合與總結等程序。即使在我國企業并購的程序尚不完善的情況下,一個完整的企業并購也要經歷如下一些程序:確定兼并主體、著手立項、資產評估、形成成交價和產權交接等。在這一系列復雜過程中,涉及到信息收集、資產評估、融資和法律確認等方方面面的工作,專業性極強,作為兼并主體的企業,一般不可能同時具備上述各項能力。因此,只有依靠相關的中介機構,并購才能順利、成功完成。此外,并購過程中兼并公司和目標公司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這種情況的存在,給并購后兼并企業進行成功整合帶來了很大的不確定性,這給企業并購帶來了不可忽視的信息不對稱成本。為了減少這種信息不對稱成本,中介機構也不可或缺。

      中介機構是在企業并購過程中為并購雙方提供融資、咨詢、信息等服務并收取一定費用的第三方當事人。從國內外的通常做法來看,中介機構主要包括商業銀行、投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兼并事務所等非金融機構。

      在國外并購案例中,中介機構作用巨大。金融機構協助找尋目標企業,還可以協助進行交易并對并購交易提供融資;非金融機構可以協助兼并公司對目標企業進行評估和定價以及準備財務資料和其他說明書,同時對并購活動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但是在我國的并購案例中,由于體制及法律的原因,上市公司控股權更迭以協議收購為主,中介機構的作用很少能夠充分發揮,導致很多上市公司并購后難以成功整合。比如,2000年8月,“名流”以每股0.67元竟價購得“幸福實業”6000萬股,成為第一大股東以借殼上市。意外的是,該殼中的所有值錢的家當都已被掏空。更不可思議的是,人主后不久,“名流”就接到了來自中國農業銀行潛江支行的公函,稱“幸福實業”的2.5億元資產已被其原控股大股東“幸福集團”抵押。貸款期限到2002年12月16日,在此期間,如果“幸福實業”進行資產置換或重組時涉及到這些資產,必須經銀行同意。這一并購案例表明,如果有中介機構充分參與,比如由會計師事務所對“幸福實業”進行負責任的詳細的審計并由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合理的資產評估,則很容易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

      一、國外中介機構在上市公司控股權更迭中的作用

      根據主體的不同,我們把中介機構分為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其中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非金融機構主要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兼并事務所。

      (一)金融中介在上市公司控股權更迭中的作用

      商業銀行是經營貨幣商品的特殊企業。在兼并市場上,它不但可以作為中介機構為企業間的兼并提供各種服務,也可以自身作為兼并的主體直接兼并其他企業或者作為兼并伙伴同企業聯手共同兼并其他企業。商業銀行兼并同普通工商企業兼并基本相同,要服從于利益動機,不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內容。我們這里主要研究商業銀行僅僅作為中介機構在上市公司控股權更迭中所起的作用。商業銀行作為全社會信貸、結算和現金出納的中心,可以為企業提供信息咨詢并協助企業完成兼并;作為資金循環的樞紐,商業銀行具有其他機構所沒有的信息優勢,對企業的經營情況了如指掌。因此,商業銀行能夠利用自己聯系面廣,信息靈通的優勢,為企業兼并提供咨詢意見或牽線搭橋。銀行可以在兼并過程中協助企業完成資產評估、清理債務、調度兼并資產等工作,并協助企業落實目標企業的債權債務。在兼并基本完成后,銀行還可以對企業產權轉讓收益的運用進行監督,提高其使用效率。其次,作為信貸機構,商業銀行可以對企業并購提供融資服務。這主要體現在商業銀行可以協助企業進行杠桿收購,使小企業并購大企業成為可能。

      投資銀行業務既包括一級市場上的承銷業務,也包括二級市場上的經紀業務,涉及到公司并購、項目融資、投資咨詢和資金管理等諸方面的內容。公司并購是投資銀行的一項重要業務,其收入在投資銀行總收人中所占比重也逐年提高。在企業并購中,投資銀行可以利用自身掌握的大量產權交易的信息和并購技巧及經驗協助交易雙方策劃、安排有關事項。作為財務顧問,投資銀行會協助買方尋找目標公司,提出收購建議,編制并購公告并提出令人信服的收購計劃,參與并購合同的談判,確定并購條件;此外,可以向意欲抵御敵意收購的賣方提出反兼并措施。同時,投資銀行還可以作為買方的融資顧問負責其資金的籌措,這主要體現在可以協助購買方設計和組織發行“垃圾債券”以完成杠桿收購?傊,投資銀行參與企業并購,可以提高并購的效率,加速并購的過程,減小并購中的資源浪費。

      (二)非金融中介機構在上市公司控股權更迭中的作用

      會計師事務所是主要提供審計業務的中介機構,在企業并購中常常和投資銀行一起參與顧問事務。會計師事務所所接辦的業務同投資銀行以及顧問公司多有雷同,但其工作重點在于收購審計和稅務專案。在企業購并中,會計師事務所要對目標公司的營業績效、資產狀況、財務分析等進行審查,以確定其可信性。目標公司的情況是決定買賣雙方收購條件的一個關鍵因素,一旦審計結果與事前情報有出入,就可以在談判中修正收購的金額。稅務專案是有關買方企業處理稅務的事宜,在美國,由于資產的會計處理和企業稅金直接相關,會計師事務所是特別重要的。

      公司并購是一項實務性較強的業務。在并購的全過程中,由于涉及到股東、債權人和相關利益者等方方面面的利益關系,稍有不慎就可能招致訴訟。因此,律師事務所在企業并購中具有重要作用。除了參與訴訟外,律師還要參與一些更有知識性、參謀性的工作。其作用貫穿于企業并購的始終。在并購前,律師協助買方公司完成準備工作;在談判階段律師協助買賣雙方順利進行談判;在完成收購階段,律師要協調股東、主要債權人與金融機構間的關系并協助雙方企業對協議文本進行審核,確保兼并的全程以及所簽定的兼并合同的合法性。

      兼并事務所具有強大的經濟、法律和人才優勢,可以為企業兼并提供兼并咨詢、資產評估、選擇兼并對象、協助談判和代理等服務。在企業并購的資產評估和合法性審查方面,兼并事務所也兼具了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的職責。

      在西方發達國家兼并活動愈演愈烈的今天,兼并事務所推動了兼并的全面市場化,形成質量好、效益高、合法性強的兼并行為。

      二、當前我國中介結構在企業并購中所起的作

    中介機構在我國上市公司并購中的作用

    用及發展趨勢分析

      從西方國家上市公司控股權更迭的案例看,中介機構特別是投資銀行參與是企業并購的一大特征。但在我國,由于體制和法律因素的制約,中介機構在企業并購中所起的作用尚沒有充分發揮。一方面,在企業并購中中介機構的參與度不高;另一方面,中介機構為企業并購所提供的服務尚不夠完善。從金融中介的角度看,我國的金融體系偏于傳統的信貸業務,側重于發展商業銀行,缺乏足夠的產權交易媒體,而產權交易媒體的建立是實現產權轉讓、資產流動和資產重組的必要條件。缺乏必要的產權交易媒體,將不利于交易成本的降低和資產流動性的增強;從非金融中介機構的角度看,我國的服務意識比較淡薄,工作的專業化程度有待提高,職業道德素養也急需加強。

      (一)我國商業銀行當前所起的作用及發展的趨勢分析

      囿于體制及觀念的因素,長期以來我國商業銀行存在重信貸、輕服務的現象,其業務主要集中在傳統的存、貸、匯業務上,很少利用自身強大的信息優勢為企業并購提供咨詢顧問業務。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中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這從法律的角度限制了商業銀行協助企業進行杠桿收購在我國的運用,商業銀行為企業并購提供融資的作用不明顯。

      2002年我國順利加入了WTO,這給我國帶來了新的機遇與挑戰。作為商業銀行,在企業并購中所起的作用有待加強,這也正是其發展的趨勢。

      首先,商業銀行應當轉變經營觀念,變重信貸,輕服務為兩手都要硬,以增強自身的國際競爭力,拓展收入來源。充分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為企業并購提供諸如財務顧問、投資顧問、戰略重組和代理中間業務等服務,在上市公司控股權更迭中所起的作用逐漸與國際接軌。

      其次,目前西方國家商業銀行普遍采取混業經營模式,在經營傳統業務的同時兼營證券業務,以應對來自方方面面的挑戰。我國目前也逐漸認同了這一趨勢。同時,我國的資本市場尚不夠完善,股票發行機制存在缺陷,企業并購行為也還存在不理性的現象。因此,利用貨幣市場為企業并購提供融資將是大勢所趨,杠桿收購將逐漸成為我國上市公司并購的一種重要方式。不過從目前來看,由于存在法律因素的制約,在運用中需要商業銀行進行一定的創新。

      (二)我國投資銀行當前所起的作用及發展的趨勢分析

      從國際范圍來看,投資銀行業務包括傳統型、創新型和引申型三類。傳統型業務主要包括證券發行和代理買賣等業務,創新型業務主要指投資銀行所參與的企業并購、資產重組等業務,引申型業務主要包括基金管理、風險管理和直接投資等業務。

      時至今日,我國僅具備投資銀行的初級形態。以傳統的業務特征來衡量,我國始建于1980年代的各專業性證券公司就是我國的投資銀行。我國投資銀行當前所涉及的業務領域,主要集中在一級市場的承銷業務,而二級市場的并購業務則涉及甚少且很不成熟。

      長期以來,在我國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存在著沒有明確定位的問題,在我國的金融體系中投資銀行僅只起到補充的作用。這使得投資銀行缺乏發展的動力,也影響了其業務范圍的擴大。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銀行分業制模式也阻礙了投資銀行在企業并購中融資作用的發揮,雖然我國政府事實上默認了在企業并購中投資銀行對并購企業的短期融資,同時允許證券公司進人銀行間的同業拆借市場,為證券公司自身拓展融資渠道提供了有利的條件,但畢竟沒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定。從法律的層面看,我國有關投資銀行的法律不健全,各種相關條文散見于各種法規之中。這都影響了我國投資銀行業的發展,進而影響了投資銀行在我國企業并購中作用的發揮。

      同時,我國的體制弊端及投資銀行本身的缺陷也嚴重影響了在企業并購中投資銀行作用的發揮。在我國,現代企業制度尚未真正確立,所有者缺位的問題相當嚴重,國家控股上市公司在公司并購時往往存在產權障礙,交易的定價并不完全由市場因素確定,而是方方面面的利益主體博弈的結果。在這樣的體制背景下,投資銀行難以發揮其作用。我國的資本市場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初具了一定規模,但是同國外較完善的資本市場相比,仍然存在規模小、融資渠道不暢等問題。此外,投資銀行自身存在的弊病,也阻礙了其在企業并購中作用的發揮。首先,我國的投資銀行自身資本金規模較小,難以承受企業并購中可能出現的巨大風險;其次,同樣由于我國投資銀行資金規模小,并且通過證券發行來募集資金又受到諸多限制,為企業并購安排融資的能力有限;再次,作為顧問,投資銀行本身需要配備一定量的律師、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等來參與企業并購事務,但目前我國投資銀行還相當缺乏此類高級專門人才。

      從國外投資銀行的發展實踐看,投資銀行在二級市場上的經紀業務已經成為其收入的主要來源,這也正是我國投資銀行今后的發展方向。當前,限制投資銀行發展二級市場經紀業務的體制因素正在逐步消除,至少已被提上日程。而我國的企業并購活動方興未艾,給投資銀行的發展帶來了巨大的機遇;同時,加入WTO后國外投資銀行紛紛涌入也給我國投資銀行的發展帶來了新的挑戰。因此,對我國的證券公司等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而言,一方面要抓住這個難得的機遇發展自己,同時要迎接來自國外投資銀行的挑戰。為此,我們需要早做準備,一方面通過投資銀行等的并購迅速擴大自身的資金實力并力圖與國際接軌;另一方面,要著手培養一批了解企業并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等高級專門人才,為即將到來的企業并購作好準備。

      (三)我國非金融中介機構當前所起的作用及發展的趨勢分析

      同國外相比,當前我國非金融中介機構在上市公司股權更迭中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一方面,這些中介機構本身不夠完善,規模偏小,為上市公司所能提供的服務種類較少且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有待進一步提高;另一方面,我國特有的體制因素也制約了這些中介機構在上市公司股權更迭中的作用。由于我國企業并購具有政府主導型特征,并且占控股地位的國有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這使得我國上市公司控股權的更迭大多數只能在產權交易市場上以協議的方式轉讓而不是在股票二級市場上通過股票收購等來完成。這種非市場方式下的公司并購,使得非金融中介機構的資產評估、法律咨詢等服務無法充分體現。

      中介機構不能充分參與企業并購,短期來看可能會節省一部分中介費用,但長期來看,由于企業并購中不可避免的信息不對稱的存在,這種無中介的并購會給并購完成后企業進行整合帶來很大風險。較之中介費用,這種信息不對稱的成本要大得多。在我國已有的企業并購案例中,凡是中介機構未充分參與的,鮮有成功的經驗。而中介機構的參與,則大大降低了這種信息不對稱的成本。

      三、當前我國政府在上市公司控股權更迭中的作用及發展趨勢分析

      從國外發生的并購案例來看,政府以經濟管理者的身份在上市公司控股權更迭中發揮作用,主要是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政策、法律,提供必要的政策導向,協調各方面的利益,為重組的各方提供多方面的服務以及對資產重組過程的監督和控制,

    以防止壟斷,保護中、小投資者以及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因為西方國家的企業并購是在市場經濟比較完善的前提下發生的,政府的作用很少被單獨拿來研究。但是在我國,由于市場經濟體制尚在完善中,我國上市公司股權并夠體現出明顯的政府導向。因此,雖然嚴格地說,政府不屬于并購的中介機構,但是不對政府在企業并購中所起的作用進行分析無疑是一種缺憾。

      在我國,企業并購長期以來存在著政府定位不明的問題。一方面,政府作為宏觀經濟的調控管理者,是企業并購政策的制定者和監督者;另一方面,政府又是國家控股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有以并購來彌補企業虧損的動機,這會使得企業并購并不以并購各方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上市公司控股權的更迭可能不是市場力量驅動而是行政力量驅動。政府直接參與企業并購的消極作用主要有以下幾方面:首先,政府同時作為規則的制定者和參加者,政府行為難以控制,難免會出現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行為;其次,以行政手段代替市場要求,不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使上市公司通過控股權更迭達到“帕累托改進”的目的難以實現。

      長期來看,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政府作為經濟管理者的職能將進一步加強,而作為企業購并的直接參與者的職能將進一步弱化,資產重組中企業和政府雙主體運行的格局將最終轉變為企業的單一主體運行的格局。也只有做到這一點,中介機構在我國上市公司控股權更迭中所起的作用才能逐漸與國際接軌,企業的并購才能更加規范。




        作者:姜 巍 蔣榮健 張緒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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