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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外國保險公司投資債券的法律監管制度比較分析及對我國保險監管制度的啟示
淺談外國保險公司投資債券的法律監管制度比較分析及對我國保險監管制度的啟示論文關鍵詞:債券投資管理保險公司管理法制監督管理保險法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比較分析外國保險公司投資債券的法律監管制度,并分析當前我國保監會和《保險法》對保險公司投資資本管理比例的規定中存在的問題,為未來保險公司投資債券法律監管制度提出改進建議。
相比歐美發達國家,我國保險公司投資債券監管管理制度制訂起步時間較晚,在組織架構,技能經驗等方面存在著不少問題。在20世紀90年代的國家宏觀調控時期,法律法規對保險業證券的債券投資管理較為嚴格。本文通過對比分析部分發達國家(美國,英國,日本)的保險公司證券投資監管制度,及論述其對中國保險監管法規體制改革的啟示,為未來中國保險公司投資債券法律監管制度提出改進建議,以滿足我國在經濟迅速發展中對維護保險資金運用秩序的要求。
一、外國發達國家保險公司法律監管體系的比較研究
1.美國保險公司法律監管研究體系分析
美國各州具有保險立法權,因此,保險業主要由美國各州負責立法并要求各州級保險監管局進行監察管理。當各州無權對某些領域進行立法監管時,由聯邦政府進行立法管理。與此同時,各州保險監管局還聯合組成了美國全國保險監管協會,提出和制定各種保險管理法律條例以供各州立法機構和聯邦立法機構參考。
2.英國保險公司法律監管研究體系分析
英國保險公司監管體系經歷了較長的改革歷史,形成了較為嚴格的風險資本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這在最大限度上降低了保險公司的風險。與此同時,由于英國成立了保險業行業組織,健全的組織管理制度和企業自身的自律性使得英國保險業在政府沒有進行過多的管理下健康迅速的發展?傊,英國保險法律法規對于保險公司的管理較松,公司依靠行業組織條例和自身的自律性,管理風險資本償付能力,同時,保險公司每年將財務會計報表上交英國工貿部進行審核,英國政府不再進行額外規定限制風險資本償付數額,保險公司自身決定風險投資的比例以及最低資本償付能力數額。
3.日本保險公司法律監管研究體系分析
日本政府對保險公司的監管是通過金融監督廳來完成的,由于日本政府對于保險業的嚴格管理,日本保險法對于投資償付能力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保險公司可進行投資的有價債券主要包括:金錢債券,有價證券,不動產信托等。對于國內有價證券的投資比例限制為30%以內,對于金融廳確定的有價債券和抵押貸款的償債能力要求可以降低到總資產的10%.同時,為配合日本政府對保險業改革,日本《保險業法》于1998年進行了修訂,這進一步加大了日本政府對保險業有價證券投資的監察管理。
二、各國保險公司法律監管研究體系對比分析
1.監管手段不同
各國對保險公司監管主要有三種手段,即行政手段,立法手段,和經濟手段。以行政手段進行監管的主要代表國家是日本,所有保險公司的有價證券投資需要經過日本金融檢察廳的監察批準方可進行,同時,日本金融檢察廳還對資本比率以及資產率進行了詳細規定。以立法監管手段為主的代表國家是美國。美國各州及美國保險業協會對保險公司的各方面有價證券投資進行了詳盡的規定,這包括投資方式,投資內容,投資額度以及比例方面的限制。除此之外,美國各州還對投資產品質量進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和規定。使用經濟手段進行監管的主要代表國家是英國,雖然英國對于保險業投資的法律監管較為寬松,但是在經濟方面制定了詳細完備的成文條例和制度,以此起到監管監督作用。由于英國政府只制定法規約束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而具體的投資品種和投資事項由保險公司自行決定。
2.監管模式不同
多數國家對保險也都采取了較為嚴格的監管模式。除了對投資種類,投資比率進行約束外,還制定了對違法投資的懲罰辦法。如美國各州和行業協會制定了相關法規條例,明確規定超過規定投資比例及投資產品品種的保險公司進行不同程度的整改和懲罰措施。但是,英國對保險業投資監管較為松散,除了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風險資本進行立法管理外,對于具體投資品種和投資事項不做過多約束,而是依靠保險公司自律來達到預期效果。
三、不同國家保險公司法律監管體系對我國保險業立法的啟示
1.制定符合國情的債權監管管理模式
國際風險資金監管模式主要分為三種,即嚴格監管,松散監管,和折衷式監管三種形式。由于我國還處于發展中國家階段,市場經濟和法律法規還處在發展階段,應適時使用嚴格監管模式,當保險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市場經濟達到較為成熟階段,可以適時調整監管模式為松散式監管,比如英國依靠完善的市場經濟發展水平和企業自律進行了較為恰當的松散式監管制度。
2.我國保險業公司對投資產品和品種要進行適時調整
由于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對投資品種和比例有不同的要求,因此保險公司要根據經濟情況對投資比例進行適時調整。比如日本1947年對地方有價證券的投資比例不超過20%,而1998年則對該比例取消了限制。
3.我國應注意結合使用行政,經濟,法律等監管手段對保險公司進行調控管理
保險業金融監管必須結合使用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其中,由于行政手段主要被用來突發事件和管制外資企業競爭,因此過多使用行政手段不利于市場經濟穩定。其次,要加強立法,加強對于違規保險公司處罰力度。我國制定的保險法對于違法期間資金如何處置出現監管真空,而美國保險法則明確規定再取得聽證后,保險人可立即處置違規投資資產。因此,我國可借鑒美國相關規定,處理違法資產,這可以更為有效的管理和提高保險公司風險投資償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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