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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總承包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時間:2022-08-05 11:12:29 經濟法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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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總承包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總承包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唐湘凌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為,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后,合同履約過程中,總承包人將其承建的部分建設工程非法轉包給第三人,第三人又將其承建的部分建設工程違法分包給實際施工人的,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均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歸于無效,總承包人和第三人對于其欠付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項全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只有發包人在其欠付的工程款項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09年4月16日,華東公司城北花苑項目經理部代表華東公司與房德銀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將華東公司承建的城北花苑11、12號樓土建、水電安裝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給房德銀,工程款由房德銀與華東公司進行結算,雙方之間工程款目前尚未結算完畢。該11、12號樓瓦工清包工先是由孫守專承包施工,房德銀與孫守專簽訂了《城北花苑11、12號樓土建施工承包協議書》,在施工過程中,孫守專因該工程需要墊資等問題退出并結算領取了15000元工程款。后來,該11、12號樓泥瓦工(包括油漆)清包工由杜建友接著施工一直到工程結束。房德銀一直未與杜建友結算,2011年2月24日,杜建友因工程款問題訴至原審法院。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為,華東公司主張其應在欠付房德銀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是否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工程因轉包、違法分包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實際施工人要求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和發包人對工程欠款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被告華東公司將工程轉包給不具備建筑資質的房德銀個人承建以及房德銀將瓦工清包工工程分包給不具備建筑資質的杜建友個人,該轉包及分包合同均系無效合同,因此,被告華東公司應對被告房德銀承擔的支付原告瓦工清包工工程款責任負連帶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十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因轉包、違法分包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實際施工人要求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和發包人對工程欠款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華東公司將工程分包給房德銀個人,房德銀只是江蘇宇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冊二級建造師,三級項目經理,其個人并不具備承包建筑工程的資質。華東公司將工程分包給房德銀違反了法律規定,該合同系無效合同。由于華東公司是城北花苑項目的總承包人,而非工程發包人。根據上述規定,在實際施工人要求其對工程欠款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原審法院判決華東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并無不當。
      
      二、案件來源
      
      新沂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0660號;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徐民終字第2125號。
      
      三、基本案情
      
      2009年4月16日,華東公司城北花苑項目經理部代表華東公司與房德銀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將華東公司承建的城北花苑11、12號樓土建、水電安裝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給房德銀,工程款由房德銀與華東公司進行結算,雙方之間工程款目前尚未結算完畢。房德銀系江蘇宇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注冊二級建造師,三級項目經理。該11、12號樓瓦工清包工先是由孫守專承包施工,房德銀與孫守專簽訂了《城北花苑11、12號樓土建施工承包協議書》,在施工過程中,孫守專因該工程需要墊資等問題退出并結算領取了15000元工程款。后來,該11、12號樓泥瓦工(包括油漆)清包工由杜建友接著施工一直到工程結束。杜建友所雇傭的工人工資除了孫井山施工的外墻粉刷人工費81000元由原告向房德龍借款予以支付外,其它人工費未予支付,房德銀也一直未與杜建友結算。2011年2月24日,杜建友因工程款問題訴至原審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房德銀、華東公司支付其清包工人工費701627.29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期間,新沂市城北花苑11、12號樓泥瓦工(包括油漆)清包工人工費經徐州中瑞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評估為:11號樓造價388169.10元、12號樓造價262511.23元,合計650680.33元。
      
      四、法院審理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房德銀與華東公司簽訂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由被告房德銀與被告華東公司進行結算,被告房德銀也進駐工地進行工程實際管理,對外具有工程承包人的公示效力。因此,被告房德銀應當是城北花苑11、12號樓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原告杜建友應系該工程泥瓦工(包括油漆)清包工分包人。該11、12號樓泥瓦工(包括油漆)清包工人工費經徐州中瑞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評估:11號樓造價388169.10元、12號樓造價262511.23元,合計650680.33元。其中已支付孫守專的15000元工程款應予扣除。本案原告應得的清包工工程款為635680.33元,該款被告房德銀應予支付。原告申請對該工程進行評估費用44500元也應由被告房德銀負擔。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工程因轉包、違法分包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實際施工人要求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和發包人對工程欠款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被告華東公司將工程轉包給不具備建筑資質的房德銀個人承建以及房德銀將瓦工清包工工程分包給不具備建筑資質的杜建友個人,該轉包及分包合同均系無效合同,因此,被告華東公司應對被告房德銀承擔的支付原告瓦工清包工工程款責任負連帶責任。據此判決:(一)、被告房德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杜建友支付新沂市城北花苑11、12號樓瓦工清包工工程款及該工程的評估費用合計680180.33元,被告華東公司負連帶責任。(二)、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經雙方當事人確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華東公司主張其應在欠付房德銀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是否有事實及法律依據。2、房德銀在本案中是否應承擔給付被上訴人工程款的責任。
      
      第一、華東公司主張其應在欠付房德銀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是否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本院認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十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因轉包、違法分包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實際施工人要求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和發包人對工程欠款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華東公司將工程分包給房德銀個人,房德銀只是江蘇宇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冊二級建造師,三級項目經理,其個人并不具備承包建筑工程的資質。華東公司將工程分包給房德銀違反了法律規定,該合同系無效合同。由于華東公司是城北花苑項目的總承包人,而非工程發包人。根據上述規定,在實際施工人要求其對工程欠款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原審法院判決華東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并無不當。
      
      第二、房德銀在本案中是否應承擔給付被上訴人工程款的責任。
      
      本院認為,房德銀主張,被上訴人與案外人張成建、劉彬系合伙關系,并實際進行施工,其本人只是名義上的項目經理,在本案中不應承擔任何責任。但根據已查明的事實,房德銀系以個人名義與華東公司簽訂承包合同,其主張的被上訴人與張成建、劉彬之間的合伙關系存在與否,均不能對房德銀與華東公司之間的分包關系產生影響。由于房德銀個人不具備建設施工資質,其與華東公司之間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被上訴人作為實際施工人有權起訴房德銀與華東公司支付工程款。
      
      關于房德銀主張的工程款已付清的問題,其對此負有舉證責任。但在本案審理期間,房德銀只提供了張成建與劉彬向房德龍借款的借據以及(2011)新民調初字第253號民事調解書,而沒有其向被上訴人支付工程款的任何證據。房德銀主張,被上訴人與劉彬、張成建是合伙關系,其向該兩人支付工程款后就不應再向被上訴人進行支付。對于房德銀主張的合伙關系,其只提交了施工期間的會議記錄作為證據。但僅憑會議記錄,在沒有其他任何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無法認定被上訴人與劉彬、張成建系合伙關系。因此,房德銀關于被上訴人與劉彬、張成建是合伙關系的主張不能成立。由于房德銀未能證明其與被上訴人之間已結算完畢,原審法院判決其向被上訴人支付工程款并無不當。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與本案及類似案例相關的法規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www.annahuzar.com)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二十六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被告參加訴訟。
      
      建設工程因轉包、違法分包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實際施工人要求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和發包人對工程欠款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實際施工人要求發包人給付工程款,發包人以實際施工人要求給付的工程款高于其欠付的工程款進行抗辯的,應當由發包人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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