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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民法的發展歷程
【內容提要】我國的民法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逐步發展和完善起來的。新中國成立后最先頒布了土地改革法和婚姻法;在國民經濟恢復期和社會主義改造時期都有相應的民事立法;改革開放后,我國民事立法有了很大發展,使民事立法系統化了。新的民法典正在加緊起草過程中。【摘 要 題】立法研究
【關 鍵 詞】民法/建構/發展/完善
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民事立法在廢除了國民黨法律的基礎上,根據我國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在不同時期的情況,經歷了一個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
一、新中國建立后最先頒布的兩部大法
為解決新民主主義革命的遺留問題,廢除封建制度,需要制定法律來鞏固勝利成果。為解放農村生產力、徹底消滅封建土地所有制,實行耕者有其田的目標,黨和政府在總結各個革命根據地土地改革經驗的基礎上,于1950年6月28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其立法主旨在于“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辟道路!蓖瑫r規定“保護工商業,不得侵犯”,“保護富農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土地及其財產,不得侵犯”等等。該法頒布后,在廣大解放區進行了轟轟烈烈的土地改革,到1952年冬,除部分少數民族地區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消滅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之后,政務院于1950年10月又通過了《新區農村債務糾紛處理辦法》,該規定廢除了解放前農民及其他勞動人民欠地主的一切債務。
為破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5月1日公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國開始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這部婚姻法是黨領導中國廣大勞動人民長期反封建斗爭,特別是五四運動以來的反封建斗爭經驗的成果之一,它為以后婚姻法的發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礎。
二、國民經濟恢復時期對工商業與房屋的民事立法
國民經濟恢復時期,我黨為徹底清除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經濟關系,迅速恢復國民經濟,頒布了大量的民事法律和法規。為了加強國營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保護國民財產,1951年政務院和有關部門先后通過了《企業中公股公產清理辦法》、《關于國營企業清理資產核定資金的決定》及《國營企業資金核定暫行辦法》等,確立了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領導地位,為改變企業經營管理上的供給制作風,為企業中推行經濟核算制創造了有利的條件。與此同時,為鼓勵私人資本投資生產事業,保障投資人的合法利益,政務院于1950年12月和1951年3月通過了《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共32條)、《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施行辦法》(共105條)等,把黨和國家對私人資本主義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法律化,肯定了各類私營企業,如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兩合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確了它們的設立、解散、清算的程序和責任,保護了它們的合法經營活動和利益。
城市房屋是關系到人民居住、業主產權以至社會安定的大問題。為此,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在1950至1951年間先后發布了以私有房屋為主的租賃暫行條例、規則或辦法,明確了依法保護私人房產的所有權及其合法經營、允許私人房屋出租,主客雙方自由協商訂立公平合理的租約,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這些法規的施行對于調整私房的產權與租賃關系,消除錯誤觀念,維護社會穩定以及為人民法院處理各類有關糾紛和案件,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為保證經濟計劃的執行,貫徹經濟核算制,促進正常的商品交換,加速財產流轉,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于1950年10月3日頒布了《機關國營企業合作社簽訂合同契約暫行辦法》,貿易部同日頒布了《關于認真訂立與嚴格執行合同的決定》。這些法規確立了我國的合同制度,對合同的訂立、擔保、履行等內容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并且首次在我國法律文件中使用了“法人”和“法人代表”的概念。此外,政務院和政務院各部委還制定了其他法律法規等。
三、社會主義改造時期的有關民事立法
我國在社會主義改造中,創造性地開辟了一條適合我國特點的社會主義改造的道路,國家頒布了大量的民事法規,促進了社會主義改造事業的發展。1953年12月中共中央通過了《關于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1956年3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了《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接著于1956年6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又通過了《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對于個體手工業的改造,黨和國家采取了與對個體農業改造的類似方法。1956年2月國務院通過的《關于目前私營工商業和手工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中若干事項的決定》和同年7月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工商業、手工業、私營運輸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中若干問題的指示》等較重要的立法文件,其中含有大量民事法規。
在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中,創造了由低級形式的委托收購與代銷到中級形式的加工訂貨、統購包銷,再到高級形式的公私合營、全行業公私合營的國家資本主義等一系列過渡形式。為了推動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鞏固所取得的成果,國家發布了一系列的法規。如集中在1953年上海、武漢、廣州等大中城市發布的《加工訂貨管理暫行辦法》,把私營企業的生產基本上納入國家計劃之中。如1954年9月國務院公布了《公私合營工業企業暫行條例》,對合營企業公私雙方的股份、經營管理、盈余分配、領導機構等事項作了明確規定,鼓勵和指導資本主義工業變為國家資本主義工業,逐步實現對資產階級的和平贖買,完成社會主義改造。1956年2月8日國務院又通過了《關于私營企業實行公私合營的時候對財產清理估價的幾項主要問題的規定》和《關于在公私合營企業中推行定息辦法的規定》,體現了我黨對資本主義工商業利用、限制和改造政策的發展和最后完成。
四、改革開放后民事立法的發展
1.民事法律法規的頒布。在1978年12月召開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為了進一步調整國民經濟,改革工業管理體制,擴大國營工業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1979年7月國務院發出了《關于按照五個改革管理體制文件組織試點的通知》,這五個文件包括:《關于擴大國營工業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若干規定》、《關于國營工業實行利潤留成的規定》、《關于提高國營工業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改進折舊費使用辦法的暫行規定》、《關于開征國營工業企業固定資產稅的暫行規定》、《關于國營工業企業實行流動資金全額信貸的暫行規定》等五個文件。1984年5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擴大國營企業工業自主權的暫行規定》。特別是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議《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對全民所有制企業提出“真正成為相對獨立的經營實體,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發展的能力,成為具有一定權利和義務的法人”。此外,1979年7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80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農村個體工商業的若干規定》。1984年11月發布了《關于輕工業集體企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等等。
合同制度在1984年調整國民經濟關系中起著重要作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實行的經濟體制改革改變了原來的計劃經濟體制,指令性計劃逐步減少,企業之間的橫向聯系加強,日益要求用經濟合同來確定國家及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之間的關系,合同制度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因此必須健全合同制度的立法。為此,1979年8月國家經濟委員會、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發出了《關于管理經濟合同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指出:實行合同制度以合同形式將企業之間產、供、運、銷的聯系協作和相互承擔的責任規定下來,并嚴肅地予以執行,是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加強經濟核算、維護國家計劃、用經濟辦法管理經濟的一項重要措施。在實現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的建設中,應當積極地加以推行。根據上述通知的精神,為了推廣經濟合同制度,協調工商、農商部門之間的產銷關系和不同商業部門之間的商品交換關系,同年8月工商行政總局頒發了《關于工商、農商企業經營合同基本條例的實行規定》。1981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通過,該法規定了法人之間、法人和個體經營戶、農村承包經營戶、農村社員之間訂立經濟合同的一般規則,以及違反合同的責任等等。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國務院先后又頒發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合同條例》、《加工承攬合同條例》等等。為了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1985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
在婚姻家庭方面,1980年9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該法明確規定了夫妻以及其他成員之間的財產權利。1985年4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該法根據當前的社會特點,確認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財產繼承制度。
2.民事立法的系統化。1985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人員,在民法第四稿的基礎上,起草了民法通則草案,經過反復征求意見,討論修改,于1986年4月提交六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法律,它的頒布實施是新中國民事立法史上的新的里程碑,它的誕生標志著我國民事立法進入了完善化、系統化階段,為我國社會主義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礎。
民法通則頒布后,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的迅速發展,立法機關根據我國1982年憲法及其修正案,結合民法通則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制定頒布和修改了一大批民事單行法、民事特別法及民事法規、條例。如《外資企業法》(1986年4月)、《技術合同法》(1987年6月)、《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1988年4月)、《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88年6月)、《著作權法》(1990年9月)、《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1992年7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10月)、《公司法》(1993年12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7月)、《擔保法》(1995年6月)、《拍賣法》(1996年7月)、《鄉鎮企業法》(1996年10月)、《合伙企業法》(1997年2月)等。并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經濟合同法》、《商標法》、《專利法》等進行了修改和完善。這些有關的民事法律法規,加上最高法院原有的司法解釋,構建了以民法通則為核心的我國民事立法的基本框架。
3.民事立法的進一步發展。黨的十四大報告明確提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進一步明確指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須有完備的法制來規范和保障!薄胺ㄖ平ㄔO的目標是:遵循憲法規定的原則,加快經濟立法,進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關國家機構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紀末初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薄耙愫昧⒎ㄒ巹,抓緊制定關于規范市場主體、維護市場秩序、加強宏觀調控、完善社會保障、促進對外開放等方面的法律!倍h的十五大明確地提出了依法治國戰略。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莊嚴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這種方針的指引下,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將三部合同法變為統一的一部合同法,改變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使法律更加系統和完善。為實施“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方略,鞏固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保護公民婚姻家庭合法權益,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草案》,對1980年婚姻法作了若干重要的補充和修改。同時為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為迎接入世作準備,2001年6月25日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對專利法作了補充規定。另外,民法專家和學者正在起草物權法,相信在不久后將會提交人代會討論,并最終出臺。
五、民法典正在起草
在1954年、1962年、1979年我國共進行過的三次中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的基礎上,最近一次的起草工作也于1998年開始,期望在新世紀,有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法典問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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