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管理制度合集[15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藥店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藥店管理制度1
為了規范藥械質量管理,減少藥械質量事故發生,保證患者用藥安全有效。健全藥品質量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1、藥房設立不合格區,對過期、失效、變質、破損等不合格藥械應集中存放在不合格區內。
2、不合格區應有獨立容器或區域,并有紅色標識。
3、對驗收中發現的假藥、劣藥、無注冊證醫療器械的,應就地封存,并于24小時內報告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處理。
4、對不合格藥械應登記不合格藥械臺帳,并定期進行銷毀報損處理。
5、由于對藥械管理不善,致使不合格藥械仍舊使用,造成危害事故的,應在24小時內報告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6、對造成事故的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并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后果特別嚴重的'負法律責任。
7、發生事故后應認真分析,采取預防改正措施,嚴防事故的再次發生。
8、本制度由驗收員、養護員、保管員、調配人員負責執行。
藥店管理制度2
為提高本院藥學技術和醫療器械管理人員業務素質和法律意識,特制定本制度。
1、藥械技術人員應積極參加市藥監局組織的法規培訓和專業學習,衛生院鼓勵職工學習藥械專業知識。
2、從事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管理的人員,每年不少于16小時的'繼續教育學習,及時掌握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及專業知識。
3、衛生院每年要對從業人員進行業務知識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做待崗處理,直至考核合格為止。
4、衛生院建立培訓教育檔案,對各人的學習培訓情況及考核情況記入檔案管理。
5、從事藥械工作人員要講職業道德,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法律意識,保證藥械質量和患者用藥安全。
6、從事藥械管理人員應敬業愛崗,工作認真負責。
藥店管理制度3
1、規章制度首先是應用于標準化管理
制度可以規范員工的行為,規范企業管理,實現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企業如果建立了全面、完善的規章制度,公司內部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可以得到廣泛調動,企業的各項工作就能夠順利開展,工作效率就會極大提高,企業的總體效益就會不斷得到提高,企業的戰略方針目標就能得到順利實現。
2、完善的規章制度可以得到合作者和社會的廣泛信任,更易贏得商業機會和發展機會。
3、企業規章制度具有法律的補充作用
企業的規章制度不僅是公司規范化、制度化管理的基礎和重要手段,同時也是預防和解決勞動爭議和合作糾紛的重要依據。由于國家法律法規對企業管理的有關事項一般缺乏十分詳盡的規定,事實上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在管理中可以起到類似于法律的效力,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有關爭議案件的依據。因而企業合法完善的規章制度起到了補充法律規定的作用,有利于保護企業的正常運行和發展。
4、規章制度還有一個很重要的.作用
就是政策應對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法律法規的指導和管理,受到現行政策的約束和支持。比如項目基金的申報,在發改委要求的項目基金的申報材料中,有一項就是公司政策及管理制度,必須有著非常完善的企業規章制度才可能申請到國家的項目基金支持。同理,許多項目競標也都需企業提供本公司的規章制度,并將其作為考核企業是否合格的標準之一。
藥店管理制度4
一、藥品進貨應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必須從加盟連鎖 公司或受公司委托的藥品批發企業購貨。
二、嚴禁從非法渠道采購藥品。
三、在接受配送中心統一配送的藥品時,應對藥品質量進行逐批 檢查驗收,按送貨憑證的相關項目對照實物,對品名、規格、批號、 生產企業、數量等進行核對,做到票貨相符。
四、驗收時如發現有貨與單不符,包裝破損,質量異常等問題, 應及時報告公司銷售和質量管理部門, 在接到公司質量管理部門的退 貨通知后,再作退貨處理。
五、驗收進口藥品,應有加蓋紅色印章的《進口藥品注冊證》和 《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藥品應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
六、藥品驗收合格,質管人員應在送貨憑證上簽上“驗收合格” 字樣并簽名或蓋章。
七、藥品購進票據應按順序分月加封面裝訂成冊,保存至超過藥 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兩年。
藥品陳列管理管理制度
一、陳列藥品的貨柜及櫥窗應保持清潔衛生,符合藥品陳列環境 和存放條件,防止人為污染藥品。
二、應配備檢測和調節溫濕度的設施設備,如:溫濕度計,空調 或風扇等。
三、陳列藥品應遵循藥品分類管理的原則,藥品與非藥品,處方 藥與非處方藥,內服藥與外用藥,易串味藥品與一般藥品,中藥材、 中藥飲片與其他藥品應分開存放,并按品種、規格、劑型或用途分類 擺放。類別標簽應放置準確,字跡清晰。
四、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陳列方式。
五、危險品不應陳列,確需要陳列時,只能陳列空包裝。
六、 須設置拆零藥品專柜, 拆零藥品應集中存放于拆零藥品專柜。
七、每月應對藥品陳列的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發現 問題要及時整改。
藥品銷售及處方調配管理制度
一、在銷售藥品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的 制度,向顧客正確介紹藥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禁忌等內容, 給予合理用藥指導,不得采用虛假和夸大的方式誤導顧客。
二、藥品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等方式進行銷售。
三、過期失效、破損、污染、裂片或花斑、泛糖泛油、霉爛變質、 風化潮解、蟲蛀鼠咬等不合格藥品嚴禁上柜銷售。
四、處方藥須憑醫師處方調配或銷售。審方員應對處方內容進行 審核,處方審核完畢審方員應在處方上簽字。處方調配或銷售完畢, 調配或銷售人員應在處方上簽字,并向顧客交代服用方法、用藥禁忌 和注意事項等內容。處方調配程序一般分審方、計價、調配、復核和 給藥。
五、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 處方審方員應當拒絕調配或銷售。如顧客確需,須經原處方醫師更改 或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或銷售。
六、銷售處方藥應收集處方并分月或季裝訂成冊,顧客不愿留存 處方,應按要求作好處方藥銷售記錄。收集留存的處方和處方藥銷售 記錄保存不得少于兩年。
七、藥品銷售應按規定出具銷售憑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確保醫療保險基金合理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定點零售藥店,是指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確定,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銷售服務的藥品零售企業(含連鎖門店)。
第三條?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擇優選定和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定點零售藥店的政策制定、規劃設置、資格確定和監督檢查等工作?h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定點資格的初審和監督管理等工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準入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
(三)嚴格執行藥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四)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24小時提供服務的能力;
(五)營業時間內至少有一名藥師在崗.營業人員需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合格;
(六)嚴格執行醫療保險法規政策,有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設備。
第六條?下列零售藥店不得申請定點零售藥店資格:
(一)固經營假劣藥品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行政處罰的;
(二)停業整頓的;
(三)未取得定點資格擅自從事醫療保險業務被查處的;
(四)曾經被取消定點資格的。
第七條?申請定點零售藥店資格應當填寫《東營市醫療保險
定點零售藥店申請書》,并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三)房屋產權所有證或者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復印件;
(四)工作人員名冊、勞動合同和執業證書等;
(五)與醫療保險相適應的管理制度、管理人員及管理設備清單:
(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證明;
(七)符合定點標準的其他證明。
第八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零售藥店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愛理的決定。初審通過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組織現場考察結合相關情綜合確定初選結果,并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復核.統一下發預選通知。
第九條?取得預選資格的零售藥店.應當按要求參加醫療保險政策培訓和考試.做好醫療保險信息系統聯網工作.經驗收合格后.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審核確定.取得定點資格.并與相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有效期為三年的服務協議.開展醫?療保險服務。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社會公布定點零售藥店名單。
由于自身原因取得定點資格六個月內未開展醫療保險服務的.視為自動終止定點資格;未經批準的,不得使用醫療保險信息網絡系統資源。
第三章?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
第十條?定點零售藥店資格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重新審查,符合條件的,換發新證;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定點資格,收回證書。逾期未申請的.視為自動終止定點資格。
第十一條?定點資格證書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出借。
第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單位性質、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等事項時,應當在其《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變更;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定點資格。逾期未申請的.視為自動終止定點資格。
第十三條?定點零售店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要位置懸掛醫保定點標識、投訴舉報咨詢電話及社會保障卡使用操作程序.確保參保人員及時了解醫保業務規程。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成立醫療保險管理辦公室,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工作.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制定本藥店有關醫療保險的規章制度、操作規范和工作流程;
(二)審查本藥店與醫療保險有關的服務行為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三)對相關人員進行醫療保險業爭知識和政策培訓,(四)核實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卡等有關證件;
(五)按要求及時、準確地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參參保人員的有關票據;
(六)接受參保人員政策咨詢;
(七)完成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十五條?社會保障卡中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是社;鸬慕M成部分,在定點零售藥店的使用范圍為參保人員的醫療消費,包括國藥準字類藥品、中藥飲片.衛生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生產的消毒用品.一次性醫用材料、醫療器械以及推薦給家庭使用的理療產品,衛食健字、國食健字類保健品。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遵守社會保障卡使用規范和操作規程.及時、準確地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傳銷售物品的名稱、單價、數量,規定范圍以外的物品不得刷社會保障卡結算。
第十六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檢查.每年進行一次綜合檢查。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
(一)營業時間內藥師不在崗的;
(二)使用社會保障卡購藥價格高于現金購藥價格的;
(三)未明碼標價售藥的;
(四)取得定點資格后擅自改變申報條件.但未辦理變更手續?的。
(五)套取社會保障卡現金、刷卡結算規定范圍以外物品的;
(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其他違規情形。
第十八條?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取消其定點資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除與其簽訂的服務協議。并依法追究責任:
(一)經營假劣藥品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培予行政處罰的;
(二)為未取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提供醫保刷卡結算業務的;
(三)拒不配合監督檢查-不參加年度審核或者年度審核不合格的;
(四)限期整改不合格或者整改后再次發生違規情形的;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違規情形。
第十九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藥店管理制度5
為了準確調配處方,保證患者用藥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1、藥房調配處方人員應是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2、調配處方時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柜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3、本院藥房只調配本院具有處方資格的醫師開具的處方,不得調配院外處方和沒有處方資格人員開具的`處方。
4、調配和審核處方人員必須在處方上簽字。
5、處方保存一年備查,應建立檔案,按月裝訂,妥善保存。
6、對拆零藥品應集中存放于拆零專柜中,如用裝置瓶裝的拆零藥品,應保存原藥品的包裝、說明書和標簽,并在瓶上注明藥品的品名、規格和有效期等內容。
7、對拆零藥品應建立記錄,經常檢查其外觀質量,發現有變色粘連、過期等情況,應立即撤柜按不合格藥品進行處理。
8、拆零和處方調配所用工具、包裝袋應清潔、衛生,藥袋上應寫明用法、用量、醫療機構名稱等內容。
藥店管理制度6
(1)為保證藥品質量,創造一個有利藥品管理的.、優良的工作環境,同時塑造一支高素質的員工隊伍,依據《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2)營業時間內所有營業員要統一著裝,掛牌上崗,站立服務。
(3)營業員上崗時不濃裝打扮,舉止端莊,精力集中,接待顧客熱情,解答問題耐心。
(4)營業員上崗時講普通話,使用“請、謝謝、您好、對不起、再見”等文明禮貌用語,不準同顧客吵架,頂嘴,不準談笑嘲弄顧客。
(5)店堂內設顧客咨詢臺、顧客意見薄、缺藥登記簿,公布監督電話,接待顧客投訴,并認真處理。
(6)備好顧客用藥開水,清潔衛生水杯。
(7)做到小病當醫生,大病當參謀。正確介紹藥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項,不得虛假夸大和誤導用戶。
(8)出售藥品時,注意觀察顧客神情,如有疑意,應詳細問病賣藥,以免發生意外。
(9)銷售藥品時,不親疏有別,衣貌取人,假公濟私。
(10)如有違上述規定,將在季度考核予以處罰。
藥店管理制度7
1、為加強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規范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保障參保人員用藥安全,根據國家、省、市政府及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頒布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各項配套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2、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并在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認真遵守各項規定,嚴格按照有關要求開展醫保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水平,努力為廣大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3、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工作行為,熟練掌握操作規程,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4、堅持數據備份工作,保證網絡安全通暢。
5、準確做好醫保數據對帳匯總工作,月終按照上傳總額結回費用。
7、認真做好目錄維護工作,及時上傳增、減項目,確保目錄維護工作準確無誤。
8、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銷售管理規定:
。1)在為參保人員提供配藥服務時,應核驗其醫療保險證歷本和社會保障卡,做到證、卡、人一致。
。2)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在提供外配處方藥購買服務時,接收的應是由定點醫療機構執業醫師或助理執業醫師開具并簽名的外配處方,處方經在崗藥師審核并在處方上簽字后,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外配處方不準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處方不準調配、銷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外配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銷售;外配處方應保存2年以上備查。
。3)非處方藥可以由參保人員直接在定點零售藥店根據病情進行選購調配。 ①非處方藥調配應當遵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有關規定,嚴格掌握配藥量,;對有
限制使用范圍的非處方藥,應按基本醫療保險限制使用范圍的有關規定調配、銷售;②參保人員選購非處方藥時,藥師應提供用藥指導或提出尋求醫師治療的建議。在調配非處方藥前,應在參保人員就醫證歷本上作詳細配藥記錄,記錄內容有購藥日期、藥品名稱、規格、數量及金額,并加蓋包括藥店名稱、藥師姓名的專用章,同時還應提醒參保人員使用非處方藥的'注意事項,仔細閱讀藥品使用說明書后按說明書使用。
。4)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外配處方一般不能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超過3日用量;患有惡性腫瘤;系統性紅斑狼瘡;血友;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分裂癥;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療;列入診療項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異治療和高血壓病伴有心、腦、腎、眼并發癥之一者;糖尿病伴感染、心、腎、眼及神經系統并發癥之一者;腦血管意外恢復期(出院后一年內);冠心;肺結核;慢性肝炎等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老年病,處方量可放寬至一個月。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咕幬锾幏接昧繎袷匦l生部和我省有關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管理規定。
藥店管理制度8
1、門診西藥房負責門診處方調配發藥,為醫護和病人帶給藥物咨詢服務,檢查并協助門診科室做好搶救藥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
2、收方后應對處方資料,包括病員姓名、年齡、住址、藥品名稱、劑量、劑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詳加審查后方能調配。遇有缺藥、藥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配伍禁忌等問題時,應與開方醫師聯系更正。
3、配方時,應細心、迅速、準確、遵守調配技術常規和藥劑科規定的操作規程,不得估計取藥,禁止用手直接接觸藥品。
4、嚴格遵守核對制度。調劑室有二人以上工作時,處方配好后應經另一人核對發出,處方調配人及核對人均須在處方上簽名;若只有一人配方應自行核對,交班時由他人對處方復審后補簽名。
5、發藥時應將藥袋上的資料填寫清楚,發出整瓶、整盒的藥品要貼上用法標簽,并向病人交待用法和注意事項。急診處方隨到隨配。
6、門診西藥房負責人定期組織檢查藥品質量,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防止發出過期、失效、霉變藥品。凡是有效期在一年以內的'藥品要在警示牌上登記。
7、往儲藥瓶補充藥品時,務必細心核對,不一樣片型、顏色不可混放,藥瓶儲藥不得超過九成滿。
8、內含麻醉、醫療用毒性藥品、貴重藥品的處方調配,按相應管理辦法執行。
9、調劑室的衡器、量具要按照計量規定,定期檢查,做好記錄。
10、定期檢查門診科室儲備藥品的質量、使用和管理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11、工作人員要衣帽整齊、佩戴胸卡,持續室內衛生,物品擺放有序,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
12、其他人員非公事不得進入藥房。
藥店管理制度9
一、藥品治理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和相關的學問;
二、藥物要有專人保管;
三、藥房必需保持清潔衛生;
四、藥物器械要分類放置;
五、藥物防止潮濕、日曬及污染;
六、藥品庫更應防火、防盜;
七、簡單引起化學反響的藥品制止放在一起;
八、劇毒的藥物應有專柜并且加鎖;
九、要保證藥品的包裝完好與清潔;
十、破損藥物制止亂扔,必需在月末以實物形式上報;
十一、藥品出庫時要嚴格履行出庫程序;
十二、藥物在使用上要保持先用生產日期遠的之原則,以防止失效;
十三、常用的藥物要有肯定的庫存,但存量不要過大;
十四、藥管人員必需每周小點庫一次,每月大清點一次;
十五、常用或近期頻繁使用的藥物必需在保證可使用10天,以免延誤疾病的預防和治療;
十六、過期藥物制止出庫使用,應準時上報統一處理;
十七、藥品入庫時要嚴格審查生產日期及批號,不合格的`藥品決不入庫;
十八、生物制品(如疫苗)必需按其要求存放;
十九、藥品嚴禁外借或轉贈他人;
二十、醫療垃圾制止亂扔,收集在一起集中銷毀;
二十一、可重復使用的醫療器械應在清洗、消毒、擦干前方可入庫保管;
二十二、藥房內制止堆放其他雜物;
二十三、藥房內制止住人;
二十四、藥房應防四害;
二十五、留意藥房的溫度及濕度;
二十六、與藥品治理無關的人員未經允許制止出入藥房;
二十七、藥房治理人員如有更換必需做好交接工作。
藥店管理制度10
一、門店藥品進貨應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必須從加盟連鎖公司或受公司委托的藥品批發企業購貨。
二、門店嚴禁從非法渠道采購藥品。
三、門店在接受配送中心統一配送的藥品時,應對藥品質量進行逐批檢查驗收,按送貨憑證的相關項目對照實物,對品名、規格、批號、生產企業、數量等進行核對,做到票貨相符。
四、驗收時如發現有貨與單不符,包裝破損,質量異常等問題,應及時報告公司銷售和質量管理部門,在接到公司質量管理部門的退貨通知后,再作退貨處理。
五、驗收進口藥品,應有加蓋連鎖公司紅色印章的.《進口藥品注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藥品應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
六、藥品驗收合格,質管人員應在送貨憑證上簽上“驗收合格”字樣并簽名或蓋章。
七、藥品購進票據應按順序分月加封面裝訂成冊,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兩年。
八、門店陳列藥品的貨柜及櫥窗應保持清潔衛生,符合藥品陳列環境和存放條件,防止人為污染藥品。
九、門店應配備檢測和調節溫濕度的設施設備,如:溫濕度計,空調或風扇等。
十、陳列藥品應遵循藥品分類管理的原則,藥品與非藥品,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內服藥與外用藥,易串味藥品與一般藥品,中藥材、中藥飲片與其他藥品應分開存放,并按品種、規格、劑型或用途分類擺放。類別標簽應放置準確,字跡清晰。
十一、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陳列方式。
十一、危險品不應陳列,確需要陳列時,只能陳列空包裝。
六、門店須設置拆零藥品專柜,拆零藥品應集中存放于拆零藥品專柜。
十二、每月應對藥品陳列的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要及時整改。
藥店管理制度11
一、藥劑科應建立由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藥品質量及工作質量考評小組。負責對全院藥品的質量管理及藥劑人員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評定。
二、考評小組負責定期到藥庫及各調劑室檢查藥品質量。藥品入庫驗收合格率(驗收合格藥品)應達到100%;中西藥房藥品包裝完整,入庫登記項目(品名、廠家、注冊商標、批準文號、生產日期、有效期等)齊備;有效期藥品及管理藥品應達到100%;庫房、調劑室重要飲片應無蟲蛀、霉爛、變質現象,炮制質量合格;發現問題應立即停用,辦理退庫、保損手續。藥庫、藥房的中西藥品報損率應符合規定要求。認真做好檢查記錄。
三、考評小組負責定期到各調劑室檢查麻醉用品的管理使用情況,要求使用合理規范,帳物相符率100%;并定期檢查病房各科室搶救柜中儲備藥品質量、麻醉用品使用及管理隋況,發現問題及時與臨床溝通解決。
四、考評小組負責對各調劑室工作質量進行考核。西成藥調劑室主要查看調配處方及發藥是否按操作規程進行;中藥調劑室抽查調配處方質量,每劑稱量誤差不超過±5%;審方、調劑、復核、發藥是否簽字,是否向病人交待用法、注意事項;有無竄斗、錯斗等現象等;認真做好檢查記錄。
五、考評小組應將每次考查向藥劑科匯報備案。
藥店管理制度12
為了防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無菌醫療器械,保證使用安全,特根據《一次性無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1、對一次性注射器、輸液器等無菌醫療器械在使用前應檢查包裝,如有漏氣的不準使用。
2、使用過的一次性無菌醫療器械(包括配藥后的'一次性無菌注射器)應隨手毀行,不準不加毀行放置注射臺上或其他地方。
3、要求對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的每個零部件均進行毀行,使每個零部件不在具有使用功能。
4、對毀行后的一次性無菌醫療器械應放入消毒桶中,消毒桶要裝有適量消毒液,并做到專用。
5、每天早上上班時,首先應將毀行消毒后的無菌醫療器械回收整理存放于專門的容器中,妥善保存,防止流失。
6、定期將使用處理后的一次性無菌醫療器械廢品進行登記銷毀?梢陨盥、焚燒處理,也可以由衛生部門批準的回收公司(溫州中南公司)集中回收處理。
7、銷毀處理要有詳細的記錄,妥善保存1年備查。
8、指定專人負責一次性無菌醫療器械使用后銷毀、消毒工作,對本制度負責。
藥店管理制度13
化學藥品通常都具有易燃性,易爆性和腐蝕性。為管好實驗室化學藥品,預防化學藥品有可能帶來的安全事故發生,我校特制定化學藥品管理制度如下:
一、化學藥品統一放入實驗室內,根據其特長分類存放。
二、化學藥品由實驗室管理員專人負責管理,其他教師如有需要,可由實驗室管理員專人發放并教會其注意事項,作好登記。
三、實驗室內嚴禁煙火,要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
四、定期對危險化學藥品的包裝、標簽、狀態進行認真檢查。
五、使用危險化學藥品進行實驗前,必須向學生提出遵守安全操作的要求。實驗中和實驗后危險化學藥品的廢液、廢渣要及時收集,妥善處理。
藥店管理制度14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促進法》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條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保精細化管理,促進醫療機構供給側改革,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醫療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負責制定醫療機構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評估、協商談判、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并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醫保協議管理、等。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
第二章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鹗罩、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醫療服務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以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的醫療機構,以及經軍隊部門批準有為民服務資質的軍隊醫療機構可申請醫保定點:
。ㄒ唬、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漆t院、康復醫院;
。ǘ⿲?萍膊》乐卧海ㄋ、站)、婦幼保健院;
。ㄋ模┆毩⒃O置的急救中心;
。ㄎ澹┌矊幆熥o中心、血液透析中心、院;
。B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
互聯網醫院可依托其實體醫療機構申請簽訂補充協議,其提供的醫療服務所產符合醫保支付范圍的相關費用,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其所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按規定進行結算。
第六條申請醫保定點的醫療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ㄒ唬┱竭\營至少3個月;
。┓戏煞ㄒ幒褪〖壖耙陨厢t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醫療機構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保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
。ㄒ唬┒c醫療機構申請表;
。ǘ┽t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照復印件;
。ㄈ┡c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制度文本;
。ㄋ模┡c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ㄎ澹┘{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
。┦〖夅t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醫療機構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醫療機構補充。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不超過3個月,醫療機構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ㄒ唬┖瞬獒t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
。ǘ┖瞬獒t師、、藥學及醫技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信息和醫師第一注冊地信息;
。ㄎ澹┖瞬榕c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合格的,應將其納入擬簽訂協議醫療機構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醫療機構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協議約定。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ㄒ唬┮葬t療美容、輔助生殖、照護、種植牙等非基本醫療服務為主要執業范圍的;
。ǘ┗踞t療服務未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醫藥價格政策的;
。ㄈ┪匆婪男行姓幜P責任的;
。ㄋ模┮耘撟骷俚炔徽斒侄紊暾埗c,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ㄎ澹┮蜻`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ò耍┓ǘㄈ、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ň牛┓煞ㄒ幰幎ǖ钠渌挥枋芾淼那樾。
第三章定點醫療機構運行管理。
第條定點醫療機構具有依法依規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后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保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合理診療、合理收費,嚴格執行醫保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等目錄,優先配備使用醫保目錄藥品,控制患者自費比例,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點醫療機構不得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提供醫保結算。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醫療機構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醫療機構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分解住院、掛床住院,不得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不得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確保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費用符合規定的支付范圍;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醫藥服務的,應當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
第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措施,嚴格掌握出入院指征。按照協議執行醫?傤~預算指標,執行按項目、按病種、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按床日、按人頭等支付方式。不得以醫保支付政策為由拒收患者。
第條定點醫療機構按有關規定執行集中政策,優先使用集中采購中選的藥品和耗材。醫保支付的藥品、耗材應當按規定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采購,并真實記錄“進、銷、存”等情況。
第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醫藥價格政策。
第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和。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條定點醫療機構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樣式的定點醫療機構標識。
第二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應按要求及時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報送醫療保障基金結算清單等信息,包括疾病診斷及手術操作,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費用結算明細,醫師、護士等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要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報送藥品、耗材的`采購價格和數量。
定點醫療機構應向醫療保障部門。
報告。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及協議管理所需信息,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優化醫保結算,為參保人員提供便捷的醫療服務,按規定進行醫保費用直接結算,提供費用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為符合規定的參保人員提供轉診轉院服務。參保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在定點醫療機構購藥或憑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第二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醫療機構重新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并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數據。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醫療機構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醫療機構獲得醫保費用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屬地管理,經辦機構對屬地定點醫療機構為本地和異地參保人員提供的醫療服務承擔管理服務職責。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和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管理流程,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醫療機構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醫療機構醫保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醫療機構申報費用的審核、結算、撥付、稽核等責任及風險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三十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療費用。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醫療機構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醫療機構申報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一條有條件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可以按國家規定向定點醫療機構預付一部分醫保資金,緩解其資金運行壓力。在突發等緊急情況時,可以按國家規定預撥專項資金。
第三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違規申報費用,經審查核實的,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政策咨詢。除急診和搶救外,參保人員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醫療機構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己私Y果與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協議續簽等掛鉤?冃Э己宿k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對于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周期內未超過總額控制指標的醫療費用,經辦機構應根據協議按時足額撥付。對定點醫療機構因參保人員就醫數量大幅增加等形成的合理超支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八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違反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協議約定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ㄒ唬┘s談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ǘ⿻和;虿挥钃芨顿M用;
。ㄈ┎挥柚Ц痘蜃坊匾阎Ц兜尼t保費用;
。ㄋ模┮蠖c醫療機構按照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ㄎ澹┲兄瓜嚓P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療服務;
。┲兄够蚪獬t保協議。
第三十九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的,可視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醫療機構的動態管理。
第四十條定點醫療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賬戶、診療科目、機構規模、機構性質、等級和類別等重大信息變更時,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四十一條續簽應由定點醫療機構于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保協議續簽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到期后自動終止。
對于績效考核結果好的定點醫療機構可以采取固定醫保協議和醫保協議相結合的方式,固定醫保協議相對不變,年度醫保協議每年根據具體情況調整,簡化簽約手續。
第四十二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醫療機構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醫療機構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ǘ┪窗匆幎ㄏ蚪涋k機構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ㄈ└鶕t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ㄋ模┓煞ㄒ幒鸵幷乱幎ǖ膽斨兄沟钠渌樾。
第四十三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續,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醫療機構名單:
。ǘ┮耘撟骷俚炔徽斒侄紊暾埲〉枚c的;
。ㄈ┙涐t療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查實有欺詐騙保行為的;
。ㄋ模榉嵌c醫療機構或處于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醫療機構提供醫保費用結算的;
。┍话l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重大信息變更的;
。ㄆ撸┒c醫療機構停業或歇業后未按規定向經辦機構報告的;
。ň牛┍坏蹁N、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的;
。ㄊ唬┪匆婪男嗅t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ㄊ┒c醫療機構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辦機構同意的;
。ㄊ└鶕t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醫保協議的;
。ㄊ模┓煞ㄒ幒鸵幷乱幎ǖ膽斀獬钠渌樾。
第四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請求中止、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醫保協議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公立醫療機構不得主動提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地市級及以上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醫療機構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的部分人員或科室有違反協議管理要求的,可對該人員或科室中止或終止醫保結算。
第四十六條醫療機構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醫療機構的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醫療服務行為、購買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八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
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四十九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中止和解除醫保協議等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定點醫療機構是指自愿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于規范醫療服務行為以及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五十二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并定期修訂醫保協議范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并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醫保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醫保協議范本及經辦規程。醫保協議內容應與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征求相關定點醫療機構意見。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藥店管理制度15
(一)總則
為了確保公司安全生產標準化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按照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的要求進行評審,保證體系持續有效的正常運行。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對威寧西南水泥責任有限公司開展安全標準化的持續改進控制。
(三)細則
1.職責
1.1總經理負責營造一個激勵員工安全標準化管理持續改進的良好環境,提供改進資源。
1.2生產技術處負責安全標準化管理持續改進的歸口管理和總體策劃。
1.3各有關部門負責完成安全標準化管理持續改措施計劃中的相關項目。
1.4公司全體員工提供安全標準化管理持續改進信息和改進建議。
2.工作程序
2.1建立公司安全標準化管理持續改進的思想體系
2.1.1總經理承諾堅持不懈地開展安全標準化管理改進活動,使員工認識到:公司的生存與發展依存于安全。通過持續改進,努力使各項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不斷完善。
2.1.2總經理應貫徹安全標準化管理持續改進的理念,營造一個良好的安全標準化管理持續改進的氛圍和環境,倡導、鼓勵和支持員工積極參與安全標準化管理持續改進活動,并為安全標準化管理持續改進活動的實施提供必要的資源、培訓和技術支持。使員工自覺遵循安全標準化管理持續改進的'原則,積極參與安全標準化管理體系、現場安全作業特性、改進工藝技術、改善作業環境、降低能耗及污染物等各方面的持續改進活動。
2.1.3公司各部門在制定安全標準化管理持續改進措施應堅持以下原則:
1)安全技術措施等級順序:
a.直接安全技術措施;
b.間接安全技術措施;
c.指示性安全技術措施:
d.若間接指示性安全技術措施仍然不能避免事故危害發生,則應采用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教育、培訓和個體防護等措施來預防、減弱系統的危險、危害程度。
2)根據安全技術措施等級順序的要求應遵循的具體原則:
a.消除;
b.預防;
c.減弱:
d.隔離;
e.連鎖;
f.警告。
3)安全對策措施應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和經濟合理性。
3.持續改進關注重點
3.1公司確定以《水泥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實施指南》為標準做好持續改進過程。
3.2公司推行行持續改進時應重點關注下列方面發生變化時:
3.2.1工藝技術發生變化時;
3.2.2設備設施發生變化時;
3.2.3法律、法規和標準發生變化時;
3.2.4人員發生變化時;
3.2.5管理機構發生變化時;
3.2.6管理職責發生變化時。
3.3持續改進項目實施的步驟
公司以《水泥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實施指南》為參考指南,規定持續改進項目實施的步驟。這些步驟包括:
3.3.1改進的原因:識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選擇改進的區域,并記錄改進的原因;
3.3.2目前的狀識:收集數據進行分析,選擇特定的問題并確立改進的目標;
3.3.3尋找問題的主要原因:通過運用適宜的統計技術識別并確定產生問題的根本原因;
3.3.4確定可能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措施:制定措施計劃,明確責任者和實施進度;
3.3.5實施計劃:在部門領導的帶領下,實施制定的措施計劃;
3.3.6評價效果:針對已完成的改進措施,對其有效性和效率進行評價;
3.3.7成果標準化:將改進措施良好的成果規范化,防止問題及其根本原因的再次發生;
3.3.8進一步改進:尋找遺留的問題,開始新的pdca循環。
3.4對持續改進過程的控制
3.4.1生產技術處應維護實施計劃的嚴肅性。當需要修改計劃時,應討論并認可修改方案。對突破性項目計劃的修改,應報請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對漸進性項目計劃的修改,應到設備保全處及辦公室備案。
3.4.2改進項目實施結束后,應由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對所有改進項目的效果進行評價。
3.4.4對改進項目的效果評價應形成書面的評價報告,經評價認為需做進一步改進的方面應將其定為新一輪的改進項目。
3.4.5有效的改進結果應納入文件,并通過培訓使員工掌握新的要求、方法和操作。
(四)附則
1.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2.本制度歸生產技術處負責解釋并歸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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