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籍管理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鄲腊,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學籍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學籍管理制度1
一、入學
1、新生入學,采取開學時以通告形式將開學通告張貼到街上及學校附近的各村各組,使新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接到入學通知后,在規定時間內攜帶戶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后,入班學生都無條件地要定案,定案后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準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籍號。學生學籍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學籍號。
3、新生入學后,接任的班主任老師要填寫好新生基本情況表和該班學生花名冊,上交學校教務處。
4、學生的學籍卡內容由學校教務處組織相關人員負責填寫,所有欄目要填齊。學籍卡中的填寫要實事求是,要如實反映學生真實情況。學籍卡由教導處保管,學生畢業后,學校應把學籍卡歸檔備查。
二、轉學
1、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后發給轉學證明書,再憑接收學校的“接收證明”,然后由教導處辦理轉學手續,連同本人學籍簿一并轉出。
2、轉入學生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過教導處考核通過,憑原所在學校的轉學證明方可辦理插班手續,由教導處統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級。
三、休學、復學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傳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十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醫療單位的'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區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梢暺鋵W力程度和個人志愿安排到合適的年級學習。
注意:期中考試后不再辦理休學證明。
四、留級: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學籍管理制度2
一、入學
1、新生入學,采取入學通知書制,并將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其監護人的手里,接到入學通知書后,應在規定時光內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后,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準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號。學生學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學籍號。
3、新生入學后,學校要填寫新生花名冊,上報區教育局教育科審理。
二、轉學與借讀
1、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后,按規定辦理有關轉學手續。
2、個別學生確有特殊狀況要求借讀的,須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借讀學校申請,取得同意后,經區教育行政監管部門審核,條例條件并辦理有關手續,方準予借讀。學校建立學籍時,務必注明是借讀,并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和戶口所在地。
3、借讀生中途借讀的,借讀生的學籍由原校保留,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按照有關管理規定考核評定;借讀生離校時,借讀學校須出具借度證明將學習成績、在校表現、借度年限等狀況轉給原學校登記入冊;畢業時由原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屬從始起年級開始借讀的,學籍和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管理與考核,畢業時由借讀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
4、畢業年級原則上不辦理轉學、借讀手續;小學借讀生畢業后,須回戶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學、復學
1、有下列狀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群眾生活者;
(3)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六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貼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縣或縣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區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梢暺鋵W力程度和個人志愿安排到適宜的年級學習。
四、流失
凡未經批準中途無故不到校達15天以上或休學期已滿又不具備繼續休學理由且未到學校復學達15天者,視為流失,各校應嚴格執行我區的《關于嚴格控制中小學學生流失的十項規定》應建立健全防輟控流機制,和控流制度堅持月報制度,設立學籍跟蹤調查表,準確記錄每個學生的學籍變動狀況,杜絕中間環節學生流失。
如有學生流失,班主任應及時向校長報告,并進行家訪,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并應立即向上級教育部門報告。針對學生輟學的原因,區學校聯合當地政府依法負責對其父母或監護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強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復學。
五、留級與跳級
1、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2、個別學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績優秀,確有條件跳級學習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班主任、任課教師研究提出,經學校同意,報區教育局審批,允許跳級。跳級生一般在學年度開始時到新的班級學習。
六、畢業
對受完國家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經考察到達小學畢業程度的,由學校發給經區統一印制的義務教育證書,并由學校加蓋“畢業”字樣章,對貼合初中畢業標準條件的,由學校發給經成都市教育局驗印的統一印制的義務教育完成證收,并加蓋“市會考合格”章和“成都市新都區教育局初等學籍專用”字樣鋼印。
1、各對在校生,由學校領導、科任教師、班主任根據教育主管部門頒的課程標準、教學資料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方面進行全面考核。文化課考試一般在期中、期末進行,由學校同意組織,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研部門不得組織一命題的期中和期末考試。
2、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突出的貢獻,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優異成績,學?砂床灰粯訝顩r給予表揚獎勵,并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3、對學生的獎勵,由班主任或者有關教師提出,屬于發給獎狀的由教導主任審核、批準;屬于“三好學生”、“優秀學生”稱號的,需經校務會議或全體教師會議審查透過,由校長予以公布。
七、處分
1、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2、對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學習紀律、毆打同學、聚眾半歐、嚴重損失公物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教師應深入了解狀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忙他們改正錯誤。
學籍管理制度3
為了確保學校的安全,學校在對師生的安全教育常抓不懈的前提下,為把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做到有安全事故逐級上報,防止事故的擴大,為此特建立了安全信息上報制度。
一、班級矛盾應做到“矛盾不上交”,班主任能解決的矛盾力求自己解決。
二、班內學生安全事故,班主任負責立即送往醫院治療,并立即報告政教處或值班領導和值日教師,同時告訴家長,政教處視情況輕重上報學校主要領導。
三、校內發生重大事故,如學生意外傷害事件、學生欺凌或霸凌事件、校內交通安全事件等,學校必須及時上報教育體育局備案,必要時與鐘樓派出所聯系。
四、教職工發生事故,一般由學校主要領導負責解決,重大事故必須上報教育體育局。
五、學生所有事故政教處必須有書面調查材料,上報學校安全辦公室或主管領導。
六、充分發揮學校各部門的作用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廣泛搜集治安保衛情報信息,及時報告政教處、安全辦公室或校長室。情報信息要及時、準確,不瞞報、不漏報、不錯報。
七、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對信息要整理、登記,即使搜集整理,認真分析情報信息的.內容,提高信息上報的質量,逐級上報治安情報信息。
八、學校設專人負責安全信息的上報,上報信息要完整,要具備何時、何地、何事、何因、何果的“五何要素” 。
九、學校向全校師生公布了處室的座機號和領導的手機號,及保衛組、門衛電話等,并保證24小時內信息隨時都能傳輸。
十、掌握火警(119)、匪警(110)、急救(120)電話號碼,以便出現情況,每個人都可在最短時間內報警、報告。
注:
1、飲食衛生安全信息報送員:XX。
2、消防安全信息報送員:XX。
3、其他校園安全信息報送員:XX。
4、學校安全檔案管理員:XX。
學籍管理制度4
1、幼兒園建立幼兒學籍檔案,學籍管理由辦公室、保健室負責管理。
2、幼兒學籍管理包括報名登記表、新生家長需知、幼兒健康狀況調查表、來園考勤表、幼兒體檢卡,退學、轉學等內容。
3、新來園幼兒報名時應填寫報名登記表,報名登記表應包括幼兒姓名,出身年月,籍貫,身體狀況,父母親情況,家庭住址,聯系電話等內容。報名登記表由家長填寫。
4、幼兒園對錄取幼兒,建立新生入學注冊制度,新生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入學注冊。
5、幼兒園建立幼兒來園登記制度。建立幼兒名冊,由班主任負責記錄幼兒來園、缺席等情況。幼兒連續3天未來園,班主任應與家長進行聯系,進行家訪,了解情況,并做好情況記錄。
6、在學期內,幼兒家長要求退學或轉學的,由園長室簽字同意,辦公室和保健室辦好退學或轉學手續、并記錄。辦理伙食費,管理費的`退收工作。
學籍管理制度5
根據省教育廳和市教育局有關學籍管理的規定,為使我校學籍管理更加規范、公開、公正,便于班主任老師操作,特此制定本規定。
一、關于休學
1、任何老師不得主動向家長建議學生休學,不得為學生休學弄虛作假,此項將作為班主任考核內容之一。
2、確需休學的學生,由家長和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并到教務處領取“休學申請表”,家長填寫有關內容、班主任簽署意見后,將“休學申請表”及病歷、醫院出具的.病情證明、發票等材料送交教務處,教務處受理后由德育處考察簽字,分管校長審核批準后,報市教育局。
3、每個年級休學的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該年級人數的1.5%,超過的名額需報請校長室批準。
4、畢業年級須在三月底前辦理休學手續,逾期不可辦理。
二、關于復學
1、休學的學生需憑本人復學申請、醫院證明和休學證明,且休學滿一年以
2、方可申請復學,由教務處受理,填寫“復學申請表”,報請分管校長審核、校長批準,再由教務處開出插班通知書。
3、原則上休學學生不可以提前復學。
4、班主任需憑教務處的插班通知書方能接受復學學生,任何老師不得違規私自接受、安排復學學生。
三、關于轉學、借讀
凡需轉學、借讀的學生提出申請后,首先由教務處受理,填寫轉學、借讀申請表格,然后由分管校長審核后報請校長批準簽字,辦理有關繳費手續,再由教務處開出插班通知書,班主任需憑教務處的插班通知書方能接受轉學、借讀的學生,任何班主任不得拒收,任何老師也不得違規私自接受、安排轉學、借讀的學生。
四、關于插班通知書
插班通知書一式二聯,一聯作為存根,一聯給學生本人交班主任收存。
學籍管理制度6
中學學籍管理制度是對學生在校期間的學習、行為及個人信息進行規范化管理的重要制度。它旨在確保教育公平,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為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提供有序的環境。
內容概述:
中學學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學生入學與注冊:規定新生入學的'條件、程序,以及學籍注冊的流程和所需材料。
2. 成績管理:設定成績的記錄、公布、審核和存檔方式,確保成績公正透明。
3.轉學與退學:明確轉學的申請條件、審批流程,以及退學的處理辦法。
4.行為規范:制定學生行為準則,包括考勤、紀律、獎懲等方面,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習慣。
5.個人信息保護:保護學生的隱私,規定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管原則。
6.學籍異動:涵蓋休學、復學、留級等特殊情況的處理規定。
7.畢業與升學:規定畢業標準,以及升學考試、推薦和選拔的程序。
學籍管理制度7
小學學籍管理制度是學校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確保學生個人信息的準確性和教育過程的有序進行。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學籍登記與管理:記錄學生的入學、轉學、退學等變動情況。
2. 成績管理:對學生的`學習成績進行記錄、統計和分析。
3. 行為規范:規定學生的行為準則,維護校園秩序。
4. 健康檔案:跟蹤學生的健康狀況,及時處理健康問題。
5. 家校溝通:建立家長與學校間的溝通渠道,共同參與學生教育。
內容概述:
1. 學籍信息:包括學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入學日期、班級分配等。
2. 教育進程:記錄課程進度、考試成績、出勤情況等。
3. 行為評估:對學生日常行為的評價和獎懲記錄。
4. 安全保障: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的安全,處理突發事件。
5. 家庭聯系:定期向家長報告學生在校表現,處理家校糾紛。
學籍管理制度8
1、根據《義務教育法》規定,學區適齡兒童持戶口本報名,必須入學。
2、根據幼兒的學前教育情況、身體情況、家庭狀況等均衡分班,并注意保持班集體的穩定。所教年級的班主任全員參與分班,采用抽簽定班的'辦法,保持分班的公平性。班及順序抽簽而定。班級幼兒花名冊一式兩份,一份班主任自流,一份上交教務處。
3、班主任的運用一般采用跟班制,大循環的辦法。
4、轉入的幼兒先到教務處辦理轉入手續,然后拿轉入通知單到教導處編班,幼兒拿編班通知單入班,班主任根據入班通知單接收幼兒,及時填寫出點名冊、出席板,并把編班通知單上交教務處,教務處作完整的轉入登記。各個班級每天要及時填寫出席板,班級人數一定要與出席板相符。
5、轉出的幼兒先到教務處辦理轉出手續,沒有轉入學校證明的不能辦理轉出手續。轉出手續辦好后,教務處通知教導處記錄,教導處通知班主任允許幼兒轉出,發給幼兒學籍。班主任沒接到教導處的通知,不能讓幼兒帶走學籍。轉出手續不健全或沒有轉出手續而“轉走”的,按流失生處理。
學籍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推進本市中小學校實施素質教育工作,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促進學生整體素質的提高,形成科學、完善的學業評價和管理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全日制公辦、民辦普通中學及經市政府登記同意開設的以接受本市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工子女為主的學校。
第三條(主要內容)
本校中學學制、入學、轉學;考核與評價、休學、復學、退學;畢業、結業、肄業;獎勵、處分和學籍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學制
第四條
本市普通高中學制為3年,即高一年級、高二年級和高三年級。
第三章入學與注冊
第五條(入學與注冊)
學校最遲應在新學年開學前15天,向新生發出入學通知。新生須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注冊者,應向學校請假并申請辦理延期手續。逾期1個月不辦理入學手續的,除不可抗拒的正當理由外,高中學生視作自動放棄學籍資格。
新生入學注冊后,學校應按有關規定為每一位在籍學生編制學籍號。
在籍學生每學期應按規定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辦理請假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兩周不注冊者,高中學生作曠課處理。
學校應主動關心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要指導學生家長按有關幫困助學規定,申請屬地政府給予的資助,辦理注冊入學手續。
第六條(班級學額)
本市高中年級班級學額不得超過60人。
第四章轉學
第七條(適用對象)
全家遷居(本市遷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遷回本市;本區縣遷往外區縣、或外區縣遷回本區縣)生。
本市戶籍在外省市就讀的高中學生申請回本市就讀,學校在有學額的前提下,經測試后,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落實,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本市范圍內高中學生一般不轉學。
學生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轉學。
第八條(申請時限)
申請轉學手續應在新學期開學前一周內辦理,最遲不得超過開學第一周。若因特殊情況(須提供相關證明)中途轉學,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認,方可辦理中途轉學。
第九條(申請材料)
申請轉學須提供學生的戶籍證明、原校開具的轉學申請表、學生成長記錄冊、健康卡、中學生檔案和學籍卡復印件等材料。
第十條(申請手續)
學生或監護人應先向原就讀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并由原就讀學校開具“轉學申請表”,到所屬教育行政部門辦理手續。轉學申請經轉入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核準并安排落實后,再到原校開具“轉學證明”,辦理轉出、轉入手續。
第十一條(學校責任)
接收學校不得拒收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因班級學額原因無法接納的,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協調安排。學生聯系轉學未落實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轉學證明,對未申請轉學的學生不得迫使其轉學。
本市學生轉學,接收學校應將其編入原就讀年級。外省市轉入的學生,學?砂雌鋵嶋H文化程度編入相應年級就讀。
第五章考核與評價
第十二條(考核評價要求)
學生應參加學校課程計劃所規定的`課程和社會實踐等各項教育教學活動的考核,考核情況記入學生成長記錄冊。
評價要體現對學生的全面素質進行發展性評價的導向和要求,要有利于切實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促進學生整體素質提高和身心健康發展。
第十三條(考核評價內容)
考核評價內容應包括學生的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社會實踐表現,基礎型課程、拓展型課程、研究型課程學習及擔任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情況。
第十四條(考核評價方法)
考核評價要關注、發現學生成長過程中變化、進步,重視對學生的日常評價,全面、準確、科學的評價學生。評價結果不張榜、不排名次。
學業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不同年級學生根據學科要求進行形式靈活多樣的考查。
中學階段學生的期中學業考核,學?筛鶕拘嶋H,確定需考試或考查的學科。期末評價具有階段總結性評價功能,每個學科都要進行,考試或考查科目按《課程標準》規定執行。
學期總評按日常評價、期中評價和期末評價綜合評定。
學年總評按兩個學期考核評價綜合評定。
學生學年總評不及格學科在4門及以下的,應準予補考。補考時間應事先書面通知學生本人及家長。
學生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評價每學期進行一次,采用學生自評、互評和教師、家長、社會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五條(記錄方式)
學業評價結果根據《課程標準》規定和《江陽市一中學生成長手冊》中的具體要求進行記錄,日常評價、期中評價和期末評價的記錄方式要一致,便于學期、學年總評。
第六章畢業結業肄業
第十六條(畢業)
1、高中學生修業期滿,各科總評及格且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綜合評價合格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2、實施學分制年級的學生修滿規定學分,且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綜合評價合格的,即可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5、應屆高中畢業生名單由學校所屬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統一頒發高中畢業證書,并報市教育行政職能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結業)
小學、初中、高中學生修業期滿,不符合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十八條(肄業,證書遺失)
高中學生學完三分之二以上課程中途退學或休學期滿未復學的,發給肄業證書。
畢業證書遺失,可向原證書頒發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經核實后可為其出具學歷證明。
第七章休學復學
第十九條(休學適用對象)
1、學生因傷病無法繼續學習或連續病假3個月以上的;
2、學生因出國探親或自費留學等原因需暫時中斷學習的。
第二十條(休學申請)
由學生和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出國護照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核準后發給休學證明。
第二十一條(休學時限)
因傷病休學的,一般不超過2年。
第二十二條(復學手續)
學生休學期滿復學或提前復學的,由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因傷病休學的須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經學校批準,即可復學。
學生休學期滿復學,或經核準提前復學的,學?筛鶕鋵嶋H學業程度,編入相應年級學習。
第二十三條(休學延期手續)
學生因病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須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由其監護人向學校申請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經學校批準后可繼續休學。
第八章退學
第二十四條(適用對象)
1、學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癥或患慢性疾病長期休學,不能堅持正常學習(須附市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
2、學生在學習期間因意外傷害性事故導致嚴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須有市二級甲等以上醫療單位證明)。
3、學生出國定居(須憑學生本人護照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
4、年滿16周歲,并已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繼續學習確有困難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
5、經司法部門判刑或送勞動管教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
第三十一條(退學手續)
學生及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退學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并報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自動退學)
高中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8周或累計曠課10周及以上,經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者;或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家長聯系仍未復學或不按期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經學校報請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可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發給學歷證明,證明上要注明“自動退學”字樣。
第九章獎勵處分
第三十三條(獎勵對象和形式)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德、智、體、美、勞等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鍛煉身體及參加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獎勵可采取當眾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狀(章)、授予榮譽稱號等形式。
第三十四條(獎勵程序)
凡授予市級以上“優秀學生”、“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等稱號者,均需學生民主評議推選,校務會議或行政擴大會議討論通過,并在學校和社區張榜公示。
對學生的獎勵,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三十五條(處分類別)
處分一般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
高中學生在校期間被司法部門判刑、勞動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間,有嚴重違法犯罪行為,可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三十六(處分程序)
學校對犯錯誤的學生應加強教育,促其認錯悔改;必須處分的,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處分適當。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要與學生家長進行溝通,處分結論要同學生本人及家長見面。
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須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擴大會議討論通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處分,除上述手續外,還須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認。
第三十七條(教育幫助)
學校要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幫助教育。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在1學期后,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1年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撤銷其處分。撤銷處分的權限和決定處分的權限相同。
已撤銷的處分不進入學生檔案。留校察看處分未撤銷者,不予畢業。
第十章學籍管理
第三十八條(學校學籍管理工作)
學校要建立健全各項學籍管理制度,確定專門機構和人員具體實施學籍管理工作,及時將學生各學段德、智、體諸方面的情況(包括入學注冊、學科學習評價,拓展型探究型學習成果,社會實踐鑒定,社會工作表現,紅領巾爭章活動,獎懲記錄,體質健康狀況和學籍變更等)完整、正確的分類歸檔,并要落實信息安全措施。
學校應允許學生查閱本人的學籍檔案,保障學生對自己學籍信息的知情權。
第三十九條(學生社保學籍卡)
新生入學后,學校應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學生信息采集,指導學生填寫學籍卡。
第四十條(學生成長記錄冊)
《學生成長手守》是學生升學、轉學的依據之一,學校要有專人負責指導實施,具體記載工作由班主任牽頭管理,每學期分若干次組織有關教師、班級同學對有關的欄目作出評價并記載,定期發給學生、家長交流,每學年結束,發還學生保管。
學籍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加強初中學籍的規范化管理,根據20xx年9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初中學校。
第三條初中學籍管理在市教委的指導下,實行市、區、校三級管理。學校在所屬區縣教育局的指導下組織實施。
第二章入學
第四條初中實行免試入學,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第五條凡被初中錄取的新生必須在規定時間憑錄取通知書到校辦理注冊入學手續。在規定日期內到錄取學校辦理注冊入學手續后,即取得天津市初中學生學籍。
第六條因故不能按期注冊的,需由其父母或其它監護人于規定時間內向學校提出申請(延緩入學時間一般在15日以內),并提交相關證明,經學校批準后方可延期。
第七條初中實行全市統一的學籍管理,學校應在新學年開學后兩周內按規定為七年級新生編制花名冊,報區縣教育局審查,區縣教育局在規定時間內為新生編排學籍號,報市教委備案。
第八條學籍號由九位數字組成。即“級號”兩位,“區號”兩位,“校號”兩位,“學生號”三位。學籍號編排后,不得隨意更改或重復使用。
第九條新學期開學后兩周內,學校將在校生學籍變更情況報區縣教育局審核備案。區縣教育局在規定時間內到市教委辦理學籍變更手續。
第十條招收外籍學生或港、澳、臺學生的學校在開學15日1
內,將學生名單報送市教委國際交流處備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數民族學生的學校在開學15日內,將學生名單送市教委語言文字與民族教育處備案。
第三章轉學
第十一條初中學生在學期間不得隨意轉學。因特殊情況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報區縣教育局審查合格后,報市教委備案。本區范圍內原則上不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二條本市范圍內的初中學生辦理轉學的時間為:每學期開學前、后一周。七年級第一學期、九年級第二學期原則上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三條本市范圍內初中學生辦理轉學的程序為:由原學籍校填寫市教委統一印制的“轉學登記表”,經轉入、轉出雙方學校同意,雙方區縣教育局(教委)審查批準,由轉入區縣教育局(教委)報市教委備案。任何學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轉學手續的學生。
第十四條本市轉往外省市的初中學生,需持轉學證明,由原學籍校填寫市教委統一印制的“轉學登記表”,經轉出校、轉出區、縣教育局同意,報市教委備案。
第十五條外省市轉入本市的初中學生,需持本市正式戶口和轉學證明,到戶口所在區縣教育局(教委)登記,區縣教育局按就近入學的原則負責安排學生入學就讀。
外省市轉入的學生應是同年級轉入。轉入的學生必須在轉入學校就讀。不得空掛學籍。
第十六條藍印戶口學生轉入本市學校就讀,實行屬地安置,屬地管理,并不得在本市范圍內轉學。
第十七條初中學生休學期間不允許轉學,學生在接受處分期間不予辦理轉學。
第四章借讀
第十八條本市在籍學生不允許在本市其他學校借讀。非本市戶口,在本市有居住條件的外省市戶口的初中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在本市借讀:
。ㄒ唬└改鸽p方因公出國工作半年以上,有派出單位證明信,學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親屬監護的;
。ǘ└改鸽p方工作流動性較大,有工作單位證明,學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親屬監護的;
。ㄈ┯斜臼芯幼〉毓矙C關暫住證明的外省市學生。第十九條申請在本市借讀的普通初中學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改鸽p方工作單位證明、暫住證明或派出所證明;
。ǘ⿲W生學籍所在學校的上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學籍證明;
。ㄈ⿲W籍所在學校同意在外省借讀的證明。
學生家長持上述材料聯系本市初中借讀,經學校同意接收后,將相關材料報區縣教育局審查,審查后再報送市教委備案。
第二十條本市到外省市借讀的學生,經學籍校和外省接收校雙方同意,可向學籍校提出申請,辦理到外省市借讀的手續,學籍由學籍校保留。學生在外地借讀超過一學年,應提前到學籍所在校續辦借讀手續,未經學校批準學生不得擅自外出借讀。
第二十一條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可以申請在本市借讀。具備戶籍證明、暫住證明、住房證明、務工證明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由所在區縣教育局負責安排到公辦學校借讀。
第二十二條批準在本市借讀的學生,允許參加本市初中畢業生學業水平考試和學業水平考查,需要在本市繼續升學的.學生,只能報考招收外省市學生的中職類學校。不能參加普通高中的錄取。
第五章休學、復學
第二十三條在校學生因病每學期累計休假超過八周仍不能3
到校堅持學習者,可以申請休學。須由家長提出書面申請,持區縣教育局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經學校和區縣教育局同意,報市教委審查批準后,方可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四條學生休學期間可申請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在休學期滿前一周內憑區縣教育局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續辦休學手續。連續休學一般不得超過2年。
除學生本人身體原因以外的其它原因一般不準休學。
第二十五條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或休學期間要求提前復學的,應由家長提出書面申請,并持醫療機構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由學校核準報送區縣教育局,經市教委中學處審核批準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學校準予復學的學生,可按其實際程度安排到相應年級學習。第二十六條辦理出國學習的學生應將護照復印件及家長申請交學校備案。已出國的學生兩年之內可以返還。由家長向學校提交恢復學籍的申請,經區縣教育局審定,報市教委備案后可以恢復學籍。
第二十七條初三年級第二學期原則上不再辦理休學、復學手續。
第六章其它學籍變更
第二十八條初中學生在學期間不得中途退學。區縣和學校應扶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完成初中學業。學校要關注學習有困難的學生進步,不得歧視或排擠。
第二十九條學校不得開除初中學生。初中學生因犯罪被少管、勞教、判刑,期滿后16周歲者不再復學,由原校開具學歷證明。不滿16歲且未學滿九年者,由原學籍校安排相應年級學習。
第七章升級和留級
第三十條初中學段之內的升級采取直升的方式,原則上不允許跳級。
第三十一條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區縣和學校要保證每一個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讀滿九年,初中學段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極個別學習確有困難的學生,可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留級。初中畢業年級的學生不準留級。
第八章畢業
第三十二條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考查成績是衡量學生是否達到畢業標準的主要依據。初中畢業合格標準為: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體育學業考試成績的40%,與平時成績的60%合并計算,總分達到300分;其它學科的考查成績均達到合格(含補考);綜合素質評價五個維度均為D級以上(含D級)。
第三十三條學生在初中段學完三分之二以上課程者為肄業,學習期滿未達到畢業標準者為結業。
第三十四條初中畢業證、肄業證、結業證均由區縣、學校頒發。
第九章學籍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條學校須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制度,加強學籍檔案管理,要按照規范要求采集學生的相關信息,為學生建立學籍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
第三十六條新生注冊信息及學生轉學、休學、復學、借讀等學籍信息須于開學后三周內集中報市教委審核備案。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初中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由教育委員會中學處負責解釋。
學籍管理制度11
一、管理權限與職責
第一條各市(區)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含民辦)學籍由市(區)教育局(泰州經濟開發區社會事業局)管理。市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學籍管理與控輟工作,建立學籍的學期會審制度,及時糾正或解決學籍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了解學籍的變化情況和控輟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處報送會審結果和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第三條任何學校(含民辦)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圍,新生入學后,學校應按本規定辦理入籍手續。
第四條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的有關手續,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糾正,引起的后果由學生或監護人負責。
二、新生入學
第五條市、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學生報到名冊辦理新生學籍并建立電子檔案,編制省統一格式的學籍號。小學新生入學年齡為年滿6周歲(當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條義務教育階段新生報到入學后必須及時辦理入籍手續。無故不按時報到的,學校和當地鄉鎮、村要跟蹤調查,依法確保適齡兒童少年到學校就讀為止。
第七條凡沒有納入當地就近入學范圍的民辦(含按民辦機制運作的學校)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須與公辦學校劃片招生同時進行。民辦學校非起始年級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規定條件的轉學學生。
第八條新生入學的辦理
1、農村公辦小學新生入學。由鄉(鎮)中心小學,根據當地適齡兒童名單,在7月底前,向適齡兒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發<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按通知時間帶適齡子女到指定學校報到。
2、城市公辦小學新生入學。適齡兒童監護人根據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學校施教范圍,在學校公布的報名時間內到學校報名,報名時需出具監護人及適齡子女在本施教區的戶籍、居住情況(房產證)等有關證明。
3、農村鄉(鎮)公辦初中新生入學。農村鄉(鎮)中心小學每年七月,將全鄉(鎮)小學畢業年級學生名冊、畢業生的電子檔案交鄉(鎮)中心初中,并填寫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學、中心初中、鄉(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據接收的學生名冊在七月底前給所有新生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4、城市公辦初中新生入學。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據戶籍和住房分布情況將本轄區范圍內小學畢業生,按施教區分配給各初中學校,各初中學校根據接收的新生名冊,經核查后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5、民辦學校招收小學、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門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地域范圍招生,新生名單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向新生發放入學通知書。
6、小學、初中新生入學后,學校要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軟件建立學生檔案。城市小學向初中提供畢業生電子檔案的具體方式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7、小學、初中新生無故不按時報到的,應做好跟蹤調查和詳細記錄,報告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確保不讓一個孩子輟學。
8、小學、初中新生入學后須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縣編碼,第7位表示學校類型,第8位表示學校性質,第9-11位表示學校編碼,第12-15位表示學生入學年份,第16-19位為學生在學校中的編碼。
9、適齡兒童、少年,因故未及時上學或在外地上學的,戶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確屬應在本地入學的,應安排學校就讀或準予參加畢業和升學考試。
10、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按規定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家長向暫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憑相關手續(暫住證、務工證、住房協議)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學校就讀,享受當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級的可以建立學籍,非起始年級的按轉學處理。
11、民辦學?缡(區)錄取小學、初中新生的,由學校在新學年9月15日前向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發出來源于該地的學生名單。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收到名單即予備案。
12、學生在小學、初中階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須向學校交驗更改后的戶口簿及復印件,學校更改備案后在規定時間(小學、初中在升學報名前)持復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更改手續。
13、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梢缘狡胀▽W校隨班就讀,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
14、學校招收的小學一年級學生必須入籍,不能作為借讀生處理。
三、轉學
第九條學生家庭戶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區)、鄉(鎮)遷移的,準予轉學。學生單人戶口遷移不視作轉學理由。初中學生在本市(區)、本鄉(鎮)內不轉學。
第十條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安排的轉學學生。轉學一律不得進行入學考試。
第十一條轉學過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待休學期滿后,轉入學校方可準予復學。
第十二條轉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學生或監護人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同時提交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等原件。
流程二:轉入地學校審核同意接收后,開出同意接收轉學證明。并由學籍管理員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
流程三:學生或監護人持同意接收轉學證明與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原件到轉出學校提交書面轉出申請,學校審核后開出轉學證明。
流程四:學生或監護人持轉學證明到教育行政部門蓋章后連同學 生登記表交到轉入學校,由轉入學校為其辦理轉入手續。
說明:
1、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中途轉入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統籌安排,并由學校提供同意轉入證明。
2、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缡∞D學的須經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及時發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登記表>,學校要及時將轉入學生信息輸入計算機。
四、借讀
第十三條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須雙方學校同意。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條起始年級學生必須在錄取學校取得學籍后方可外出借讀,任何學校不得接受沒有學籍的學生借讀。借讀過程一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五條借讀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擬借讀學校提出借讀書面申請。
流程二: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接受借讀證明。
流程三:本人或監護人持同意接受借讀證明交到原就讀學校,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借讀證明。
流程四:本人或監護人將同意借讀證明交到借讀學校,學校憑同意借讀證明安排借讀。
說明:
1、同一地區小學、初中原則上不辦理借讀手續。
2、借讀生的數額不得多于在籍生數的5%,不得影響正常在籍生的學習。
3、學生監護人因公出國工作一年以上、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長期支援邊疆、現役軍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親屬可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
4、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的,須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同意。
5、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學籍所在地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借讀學校;學生返回學籍所在學校時,借讀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原校。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有關成績、評定、獎懲等,由借讀學校記入學生電子檔案。借讀學校在借讀學生離校時要留存學生電子檔案。
6、外省到我市借讀的學生,借入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打印紙質<學生登記表>封好后讓其自帶回學籍所在學校,電子檔案留存。
五、休學和復學
第十六條學生因傷病或不可抗拒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以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畢業學年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八條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者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推遲復學或連續休學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休學期滿,經批準復學后,應回原級就讀。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后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條休學和復學操作流程
學生因傷病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1、市(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2、住院病歷(原件)
3、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
流程二:學校初審后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情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學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公安、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
流程二:學校初審后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說明:
1、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2、休學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開始計算;出國的自批準之日計算。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3、休學期滿,學生或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復學須回原級就讀。
4、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學校報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續辦休學手續。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后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六、留級和跳級
第二十一條根據省學籍管理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實行不留級制度。
第二十二條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可以跳級。小學、初中跳級學生畢業時視為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學生跳級由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七、畢業和修業
第二十三條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和有關考查考核成績合格,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畢業證書,小學畢業證書由學生六年級就讀學校免費發放。初中畢業證書由學籍所在學校免費發放。未畢業者由學校免費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修業證書。學生畢業成績有不及格者,準予補考。補考后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畢業,只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小學修業證書或初中的義務教育證書:
語文、數學、外語有一門不及格者;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體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條畢業證書、修業證書加蓋教育行政部門驗印章并經電子認證后生效。
八、升學
第二十五條小學畢業學生免試升入初中學習。
1、跨市(區)借讀的小學、初中畢業生,一般都應回學籍所在地參加畢業考試、領取文憑、安排升學。
2、民辦學校小學畢業生,可以升入戶籍所在地學區公辦初中,也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或非戶籍所在地的民辦學校初中就讀,不能升入非戶籍所在地學區的公辦初中。民辦學校小學畢業生要升入公辦初中的,需向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進入初中?鐓^縣就讀民辦學校的小學畢業生,要先將學籍轉移到戶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
九、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六條學校依照規定對學生實施獎勵和處分。
1、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學校應根據規定,民主、公開、公正地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干部。
2、學生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范、學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關規定的,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記過以上處分須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勞動教養的學生,服刑、教養期滿超過十六周歲的,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以取消學籍。
3、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進步顯著,確實改正了錯誤,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批準,可以撤銷處分。處分一旦撤銷應在學生電子檔案上加撤銷記錄。
4、學生留校察看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內仍無改正表現的初中學生,經監護人同意可送工讀學校托管。
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的學生,可按規定送工讀學校。
到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學籍留在原校,參照借讀辦理有關手續。
5、累計已經學滿九年義務教育年限并年滿十六周歲的,其本人及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不再繼續上學的,學校審核,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取消學籍。
6、學生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處理期滿,年齡在十六周歲以下者,可持批準處理單位有關證明,向原校提出書面申請回原級就讀,原校應予接收。
十、其他
第二十七條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批準后注銷其學籍。
學籍管理制度12
中小學學籍管理制度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規范學生入學、轉學、退學等學籍變動流程,確保教育公平與教學質量。其主要內容包括:
1. 學籍登記與管理:詳細記錄學生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以及入學、升級、休學、復學、退學等狀態變更。
2. 轉學規定:明確轉學條件、程序及所需材料,保障學生在不同學校間的順利流動。
3. 成績與評價體系:建立公正、客觀的學業成績記錄與評價機制,反映學生的學習表現。
4. 行為規范與紀律處分:制定行為準則,對學生違紀行為進行界定,并設定相應的處罰措施。
5. 家校溝通機制:建立家長與學校的信息交流渠道,確保家長及時了解學生在校情況。
內容概述:
中小學學籍管理制度涵蓋以下幾個關鍵方面:
1. 法規依據:遵照國家及地方的教育法律法規,確保制度的合法性。
2. 學生權益:保護學生的`受教育權,防止任何形式的歧視和不公平待遇。
3. 教師職責:明確教師在學籍管理中的角色,如信息錄入、更新和報告等。
4. 家長參與:鼓勵家長參與學籍管理,共同關注學生的學習和成長。
5. 數據安全:保證學生個人信息的安全,防止泄露或濫用。
6. 異議處理:設立申訴機制,解決學生或家長對學籍管理的質疑和爭議。
學籍管理制度13
學籍管理管理制度是教育機構對在校學生個人信息、學業進程及成績記錄進行規范化管理的制度。它旨在確保教育公平,維護學生權益,保障教學秩序,提高教育質量。
內容概述:
學籍管理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核心方面:
1. 新生入學注冊:規定新生入學的資格審核、報名流程、資料提交等,確保新生信息準確無誤。
2. 學籍檔案管理:涵蓋學生的.個人信息、家庭背景、學業成績、獎懲情況等,需妥善保存并定期更新。
3. 成績與考試管理:明確成績的評定標準、考試安排、補考與重修政策,確保公正公平。
4. 轉學與退學規定:規定學生在何種情況下可以申請轉學或退學,以及相應的手續和程序。
5. 休學與復學政策:明確因健康、個人原因等需要暫時離開學校的情況下的處理方式。
6. 學術誠信:強調學術道德,規定抄襲、作弊等行為的處罰措施。
7. 爭議解決機制:設立申訴渠道,處理學籍管理中可能出現的糾紛。
學籍管理制度14
1、根據《義務教育法》規定,學區適齡兒童持戶口本報名,必須入學。
2、根據學生的學前教育情況、身體情況、家庭狀況等均衡分班,并注意保持班集體的穩定。所教年級的班主任全員參與分班,采用抽簽定班的辦法,保持分班的公平性。班及順序抽簽而定。班級學生花名冊一式兩份,一份班主任自流,一份上交教務處。
3班主任的運用一般采用跟班制,大循環的辦法。
4、轉入的學生先到教務處辦理轉入手續,然后拿轉入通知單到教導處編班,學生拿編班通知單入班,班主任根據入班通知單接收學生,及時填寫出點名冊、出席板,并把編班通知單上交教務處,教務處作完整的`轉入登記。各個班級每天要及時填寫出席板,班級人數一定要與出席板相符。
5、轉出的學生先到教務處辦理轉出手續,沒有轉入學校證明的不能辦理轉出手續。轉出手續辦好后,教務處通知教導處記錄,教導處通知班主任允許學生轉出,發給學生學籍。班主任沒接到教導處的通知,不能讓學生帶走學籍。轉出手續不健全或沒有轉出手續而“轉走”的,按流失生處理。
學籍管理制度15
一、總則: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保障教育法的實施,規范學校的學籍管理,特制定本校學籍管理制度。
二、新生入學:
。ㄒ唬┪倚嵭星锛菊猩,小學教育階段為六年。
。ǘ┮荒昙壭律娜雽W年齡為六周歲。本著就近原則,凡是轄區內適齡兒童,一律免試入學。
。ㄈ﹫竺麜r需帶戶口本、房證、免疫證。
。ㄋ模┬律鷪竺,學校將新生登記表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后發入學通知。
。ㄎ澹┪倚U惺招律臅r間以教育局統一要求為準。
。┬律雽W后,學校要編制學生名冊,填寫《學生登記表》!秾W生登記表》在學生轉學時,隨學生轉出,學校留存復印件;學生轉入時隨學生轉入;學生畢業時,學校留存。
。ㄆ撸⿲W生從入學到畢業使用同一姓名,按省教育局規定不得更改。
。ò耍┬W生入學后,由學校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前8位為區代號;第9—11位為學校代號;第12—15位為年號(入學年級);第16.17位為班級編號,第18.19位為學生編號。從20_年9月起,一年級新生入學,學籍一律使用學生18位身份證號。沒有身份證號的,由學校統一按本區編號要求編排。
三、轉學:
1、轉入:
、、先考試,測驗合格后,我校開出同意接收證明,并到我區文教體局教育科蓋章。
、、將此證明交原就讀學校,同時從原就讀學校開出轉學證明(上有其校印,更要到其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蓋章,也就是要兩章齊全),并從原校取回學生登記表。
、、持原學校開出的轉學證明與學生登記表到我區文教體局注冊登記。
、、將(3)中的兩表交到我校存檔。
我區文教體局辦理轉學時間是:放假(寒假或暑假)前一周至放假后一周。開學前一周至開學后一周。
2、轉出:
、、持接收學校接收證明(有該校校印與上級主管部門印章)到我校辦理轉出手續。
、、我校開出轉出證明,并交還學生登記表(留復印件)。
四、休學復學:
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1個半月仍不能上學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學校審核后統一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休學期滿,學生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復學時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就讀也可到下一級就讀。不能按時復學寫出書面申請,經上級教育部門審查后續辦休學手續。
五、成績考核:
。1)學校每學期進行期中和期末二次檢測,用等級記分制記分。等級為: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2)小學生操行按《江蘇省中小學關于實施〈小學德育綱要〉的實施意見》評定。
。3)學生體育成績按照國家頒發的體育合格標準評定,未達標準的為不合格。學校按規定建立學生健康卡。
。4)學校根據學生的檢測、考查情況填寫《學生素質發展報告書》(學生成績報告單),向監護人報告。
。5)小學生畢業考試由上級主管部門命題,或學校自行命題、上級主管部門審查。
。6)學校實行不留級制度。
六、跳級、畢業、升學:
。1)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區教育局測試后可以跳級。
。2)小學畢業班學生,一律升入初中繼續學習。
。3)民辦學校小學畢業生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升入公辦初中,也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或非戶籍所在地的民辦學校初中就讀。
七、獎勵和處分:
。1)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登記表。
。2)對于違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范的學校應進行耐心教育、正面引導,一般不給處分。特別難教育者也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記過以上須記入學生登記表。
八、管理權限:
。1)學校有一名領導分管學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學生檔案并妥善保存。
。2)學期中間不辦理轉學手續,一律按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在學期初的前兩周至后兩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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