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匯總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1
為了杜絕在施工現場及周邊30米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特制定本制度。
1、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全面管理,現場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直接管理的`制度
2、現場顯眼處,應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告知,如發現隱患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報告。
3、確保經營場所周邊安全暢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應及時清理。
4、每天徹底檢查經營場所有無火種、火源,以及用電(電源)是否關閉。
5、定時對消防器材進行安全檢查,禁止擺放過期的消防器材充數,保證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清理現場及居民樓30米范圍內的易燃物可燃物,灑水。
7、發現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每起罰款500元。
8、定時檢查經營場所內用電線路,避免因線路老化、摩擦造成漏電、短路引發火災事故。
9、施工現場要實施24小時值班制,做到禁煙、禁酒,禁使用熱得快、電暖氣等電器。
10、定時組織銷售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培訓,適時組織應急疏散演練。
11、制定禁放煙花爆竹管理方案。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2
一、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責,保證本單位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安全部門或所在鄉鎮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相關知識。自覺接受安全監督部門和鄉鎮監督檢查。
三、倉儲、零售部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貼上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妥善存放消防器材,定期檢查更換。
四、煙花爆竹經營公司必須購買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全部門防偽標簽的煙花爆竹儲存量不得超過縣安全部門認定數量的煙花爆竹采購銷售臺帳。
五、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能誤導消費者,也不能銷售符合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六、倉庫、門市禁明火、私人接線,倉庫、柜臺內禁煙。
七、倉庫、零售店不能留客人住宿,不能用未經安全培訓的人頂級營業。
八、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發生事故,及時進行危險自救,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縣安監局匯報。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3
1、搬運煙花爆竹時,只準單件搬運,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滾、倒置和劇烈振動,不準使用鐵撬等鐵質工具。
2、門市和庫房內不得有熱源和任何明火,不準帶火柴、打火機、武器進入煙花爆竹庫房,不準穿化纖服、有釘鞋、硬底鞋進入庫房。
3、煙花爆竹產品必須分級、分類、專柜、專倉存放。
4、保持門店、庫房通風、防潮、降溫。
5、堆垛要整齊、穩固,垛距內墻不少于0.45m,垛高不超過2米,地面要布設墊物保持干爽,防鼠蟲咬壞產品。
6、要有專柜、不堆和易燃、易爆物品共存一處。嚴禁出售非法私炮、超藥量炮,禁止出售劣質不合格產品,防止事故發生。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4
一、經營煙花爆竹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把安全經營放在最重要、最突出的位置,決不能有絲毫的麻痹大意。
二、店內嚴禁使用火爐和電取暖設備,嚴禁煙火入內,店內要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三、各經營戶必須從供銷社所屬的具有批發經營資格的煙花爆竹公司購進煙花爆竹,其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許可核定的最大儲存量。
四、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產品和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產品。
五、不得向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產品。
六、不得私制懸掛含有“批發”字樣、“廠家直銷”等內容的宣傳條幅。不得非法采用拱形門、占道牌(板)等妨礙鎮容的宣傳形式。
七、零售點售貨間必須將《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懸掛在售貨間醒目位置,便于監督、檢查和管理。經營負責人與證照必須相符。
八、零售點售貨間內不得違規超量存放煙花爆竹,貨架擺放高度不得超過2米。
九、不得走街竄巷、流動零售煙花爆竹。不得一證設多店、一店設多家。
本制度必須張貼在店內醒目位置。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5
一、安全經營目標管理與獎懲制度
煙花爆竹安全經營是企業的生命線,為激勵全系統員工搞好安全經營,確保安全經營,特制定本制度:
1、在消防安全中有下列成績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1)熱愛消防安全工作,積極參與各項活動,成績優異。
。2)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與“三違”現象作斗爭成績突出。
。3)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積極,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
。4)對安全經營和消防科研技術革新成績優異。
2、由于違章和失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人進行處理。
3、凡企業員工無違規、違章、違紀,工作負責,技術撥尖的員工除大小會議表揚外,可實行掛牌懸獎,受獎者企業張榜表揚,也可進行適當的經濟獎勵。
4、勞動態度不端正、不服從領導、不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管理制度,經常違規違紀,屢教不改者,實行必要的經濟處罰。
。1)對違反勞動紀律者,除按勞動合同違約和請銷假制度處理外,并按所造成后果的情節,處罰金;
。2)對違反安全經營操作規程,造成損失者,輕者處罰金,重者酌情賠償損失;
。3)對不負責任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者,除賠償損失,開除出公司外,觸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5、對不愛護經營工作用具和經營設施,有意損壞者,除嚴厲批評教育外,要給予適當的賠償處分。
6、年終未發生死亡事故的.,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各部門一定的經濟獎勵,對重點崗位人員要加倍獎勵并通報表揚,大力營造安全經營的氛圍。
7、一旦發生死亡事故,實行一票否決,取消企業年終的評優資格,扣除全年安全責任獎,對肇事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開除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發生各類事故,安全保衛科和事故責任者根據事故大小取消季、年獎勵,對肇事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開除。
9、實行年終目標考核,上級考核下級,并進行考核備案。
10、發生事故后,要采取“三不放過”的原則,吸取經驗教訓,保證不再發生同類型的事故。
二、安全檢查制度
1、企業應經常組織企業員工學習有關安全經營法規和安全經營規章制度。
2、倉庫必須時時檢查、天天檢查,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嚴格定員、定量儲存。
3、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作好詳細記錄,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消除事故隱患并責任到人,落實安全檢查責任制度。
三、安全經營監督保證制度
為了保證安全經營,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訂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希全系統干部員工遵照執行。
1、認真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政策以及上級有關會議精神,堅持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治理隱患、防范事故,尊重科學、關愛生命”的方針。
2、全系統從事煙花爆竹的干部職工必須認真學習和鉆研業務技術,了解和掌握煙花爆竹藥物的理化性能和基本知識,精通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
3、各從事煙花爆竹的人員應強化安全意識,堅守工作崗位,盡職盡責,善于發現新動向、研究新問題,把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中。
4、各企業實行層層負責制,一級抓一級,一抓到底。一旦發現不安全的因素和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現象應立即處理和整改。否則,要追究責任,直至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
5、各企業要實行安全獎懲制度,并視其情節輕重加以處罰款。同時,一月一評比,季度進行總結,半年召開一次總結表彰大會,對安全意識強,一貫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違章操作的先進安全經營人員可給予一定的獎勵。
四、安全經營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1、技術管理是各企業重要的管理環節,所采取安全經營技術措施實行審批制度,未經批準的技術措施不得變更。
2、未經批準,任何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儲存場所。
3、產品進出庫必須憑據驗收,嚴禁存放、銷售“三無”產品。
4、庫存產品做到不受潮、不霉爛變質,溫濕度符合要求,無鼠咬,不短少。
5、成品箱件必須堆放整齊,四棱有角,通道暢通,做到各類產品分型號堆碼,標簽齊全,一目了然。
6、不準外來人員進庫玩耍,不準攜帶火源、火種和穿化纖衣服、硬底鞋進入庫房。
7、成品堆碼高度不超過2。5米,堆碼墻距不少于0。45米,堆垛與堆垛之間距離不少于0。7米,堆垛與主通道之間應留有2米以上的運輸通道,地面應做軟化和防潮處理。
8、注意保持成品的清潔衛生,做到無藥塵、雜物。
五、安全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倉庫內的消防池、消防沙應隨時檢查。滅火器、防洪溝、水溝、避雷器、防爆墻及防靜電設施,隨時保持完好狀態,做到有效防雷、防洪、防爆。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6
1、煙花爆竹裝卸環節危險性大,搬動人員必須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識,安全員現場監督,保管員當場驗收。
2、進庫人員不得穿帶釘子的鞋和硬底鞋,工作中不得使用鐵質工具,進庫前先行消除靜電。
3、只許單件搬運,輕搬輕放,不準碰撞、拖拉、磨擦、翻滾和劇烈振動。
4、碼垛作業要整齊,穩妥、牢固、堆垛離外墻0.35米,堆垛間距0.7米,高度不超過2.5米
5、作業人員要嚴肅認真,小心謹慎,不準嘻笑打鬧,精力分散。
6、安全員要清點現場人員,看好撤離通道,一旦發生危險,指揮現場人員迅速撤離。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7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內;
(二)文物保護單位圍墻外側和歷史建筑保護點50米以內;
(三)車站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場所及其周圍100米以內;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托兒所、中小學校及其周圍50米以內;
(七)山林、公園等重點防火區;
(八)酒店、賓館、娛樂場所及其周圍100米以內;
(九)集貿市場等人口密集場所及其周圍50米以內;
(十)其他可能引發火災、爆炸、人身傷亡等事故的場所
二、以下區域除禁止燃放區外為限制燃放區:
(一)市區千帆西路、千帆東路、寧康東路、學子路、環城東路、隔河東路、清河北路、環城西路、城西路、西新路、匯豐路、寧康西路所形成的閉合區域;
(二)柳市鎮、北白象鎮、虹橋鎮建成區。
三、限制燃放區可以在下列時間燃放煙花爆竹:
(一)春節(農歷除夕至正月初六);
(二)立春;
(三)元宵節。
重大慶典活動和其他節日期間,經公安機關許可,可以在指定時間和地點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四、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的樓頂、陽臺、樓道、走廊、窗戶等地方燃放;
(二)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公共綠化地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罰款、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
(三)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廣大市民要樹立安全、文明燃放煙花爆竹的意識,自覺遵守煙花爆竹燃放有關規定,并對違法燃放行為予以舉報。
市公安局:110
市市政園林局:12319、61887717
樂成街道辦事處:62886321
城東街道辦事處:61887069
城南街道辦事處:61886976
柳市鎮政府:61721234
北白象鎮政府:62991132
虹橋鎮政府::6235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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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
1、產有創造發明,發現隱患及時,避免了事故發生者,給予一次性獎金壹佰元。
2、工作積極主動,敢于制止違章現象,對安全生產有貢獻或主動揭發私自偷拿廠內財產的給予一次性獎金壹佰元。
3、發現違章違紀現象,及時報告者,給予罰款比例的'提成獎。
處懲
擾亂秩序、不按制度、妨礙安全生產,侵犯人身權利;損壞公共財物和他人財產,情節輕微,尚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刑事處分,依照本辦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是:違犯安全保衛管理行為,在廠職工和廠外人在廠區內違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都依照本辦法處理。
違犯安全保衛管理處罰分為下列三種:
1、口頭警告
2、檢討或公開檢討
3、罰款五十元以上,壹佰元以下,加重罰款不超過貳佰元。態度惡劣或當年連續違章二次以上的,必須按當年違章的次數加倍罰款。罰款在裁決后,須下達罰通知單,當事人接到簽字罰款口頭通知后,三天內到廠部保衛部門簽字,凡未按規定時間簽好字的,每月在工資內扣除五十元,交廠部財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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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理安全職責
1.經理是企業的安全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2.重視職工的勞動條件和企業的安全、工業衛生狀況,重視女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3.批準、發布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
4.經常深入現場了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xxx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方法,審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xxx和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按企業職工總數的xxx%的比例,配備、充實安全專業人員,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穩定安全專業隊伍。
6.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審核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7.xxx全公司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8.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9.經理不在時,由代理者負責。
10.經理在副經理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二、安全員職責
1.安全員在業務上受安全技術部門領導,并在經理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2.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并檢查執行情況;參與擬訂、修訂安全技術規程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協助經理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并督促實施。
4.制定安全活動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5.對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協助經理搞好職工安全思想、安全技術教育和考核工作。
6.參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設計和設備改造以變動方案的xxx工作。
7.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報請領導處理。
8.負責安全裝置、防護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9.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參與事故調查和分析。
三、工人安全職責
1.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不違章作業,并勸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2.精心操作,做好各項記錄,交接班必須交接安全生產情況,交班要為接班創造安全生產的良好條件。
3.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苗頭,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發生事故,要果斷正確處理,及時如實地向上級報告,嚴格保護現場,做好詳細記錄。
4.作業前認真做好安全檢查工作,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
5.加強設備維護,保持作業現場整潔,搞好文明生產。
6.上崗必須按規定著裝。妥善保管、正確使用各種防護用品和消防器材。
7.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
8.有權拒絕違章作業的指令。
四、專職安全員崗位職責
1、在公司經理的領導下,負責本企業安全檢查、安全防患、安全生產指導工作。
2、負責本企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方案及安全技術長遠規劃的執行和實施。
3、每天必須按時對生產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在檢查中,了現各種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必須立即制止,并及時做好各項安全檢查記錄。
4、發現隱患應及時整改,并落實有效措施;發現重大隱患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報告,同時做好隱患的查處及整改記錄。
5、發生事故應及時報告,并按“三不放過”原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并及時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和做好事故記錄。
6、每天對全公司的安全情況進行登記,對違紀、違章、大小事故隱患、大小安全事故登記在案,并向上級主管領導匯報。
7、深入庫房,監督并協助各保管員搞好本庫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8、在經理的領導下,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定期xxx全公司職工進行消防演練和應急救援演練。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10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公安機關是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
市和區、縣應當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組成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舉報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人員予以獎勵。
第六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和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燃放煙花爆竹事項依法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居民、村民和業主應當遵守公約。
第七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本市對銷售、運輸煙花爆竹依法實行許可制度。
第八條在本市銷售煙花爆竹應當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未經許可,不得銷售并儲存。銷售儲存場所的設置應當符合規定的安全條件。
第九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運輸煙花爆竹,應當取得公安機關的運輸許可,未經許可,不得運輸。
承運單位運輸煙花爆竹應當攜帶許可證件,按照核準載明的品種、數量、路線、有效期限等規定運輸。
第十條市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國家標準,確定可以在本市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規格和品種,并予以公布。
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禁止銷售、儲存、攜帶、燃放。
第十一條禁止在下列地點及其周邊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ㄒ唬┪奈锉Wo單位;
。ǘ┸囌、機場等交通樞紐;
。ㄈ┯蜌夤、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ㄋ模┹、變電設施;
。ㄎ澹┽t療機構、幼兒園、敬老院;
。┥搅、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ㄆ撸┲匾娛略O施;
。ò耍┦泻蛥^、縣人民政府根據維護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確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前款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其周邊具體范圍,由有關單位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并負責看護。
第十二條本市五環路以內的地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農歷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時至二十四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五環路以外地區,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劃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國家、本市在慶典活動和其他節日期間,需要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置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的臨時銷售網點。
第十四條本市對銷售煙花爆竹實行專營。專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當采購符合規定的生產企業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采購、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的安全質量標準和本市規定的規格、品種,并符合《中華人民___產品質量法》關于包裝標識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采購、銷售。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應當遵守安全管理規定,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銷售許可證,并按照銷售許可證規定的許可范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五條臨時銷售網點在許可的期限屆滿后,其經營者應當停止銷售,并將未銷售的煙花爆竹及時處理,不得繼續存放。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從具有許可證的銷售網點購買,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地燃放,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孟蛉巳、車輛、建筑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ǘ┎坏迷诮ㄖ飪、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ㄈ┎坏梅恋K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ㄋ模┎坏貌捎闷渌:、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ㄎ澹┎坏么娣懦^一箱或者重量超過30公斤的煙花爆竹。
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收繳其煙花爆竹,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ㄒ唬┻`反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攜帶、燃放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規格和品種的;
。ǘ┻`反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燃放的;
。ㄈ┻`反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燃放的;
。ㄋ模┻`反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燃放、存放煙花爆竹的。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采購、銷售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規定的品種和規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收入,收繳煙花爆竹,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吊銷銷售許可證。
第二十條燃放煙花爆竹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年12月1日起施行。**年10月12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___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第二章生產安全
第八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袭數禺a業結構規劃;
。ǘ┗窘ㄔO項目經過批準;
。ㄈ┻x址符合城鄉規劃,并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ㄋ模⿵S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ㄎ澹┥a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a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ㄆ撸┯薪∪陌踩a責任制;
。ò耍┯邪踩a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ň牛┮婪ㄟM行了安全評價;
。ㄊ┯惺鹿蕬本仍A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ㄊ唬┓、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并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章經營安全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第十七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衅髽I法人條件;
。ǘ┙洜I場所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ㄈ┯蟹蠂覙藴实慕洜I場所和儲存倉庫;
。ㄋ模┯斜9軉T、倉庫守護員;
。ㄎ澹┮婪ㄟM行了安全評價;
。┯惺鹿蕬本仍A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饕撠熑私涍^安全知識教育;
。ǘ⿲嵭袑5昊蛘邔9皲N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ㄈ┙洜I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和引火線。
第四章運輸安全
第二十二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ㄒ唬┏羞\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ǘ{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ㄈ┪kU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ㄋ模┩羞\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ㄎ澹熁ū竦馁忎N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熁ū竦漠a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ㄆ撸┻\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第二十四條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第二十五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
___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S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ǘ┎坏眠`反運輸許可事項;
。ㄈ┻\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ㄋ模熁ū竦难b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ㄎ澹┭b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
。┻\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ㄆ撸┏霈F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后,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二十七條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五章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ㄒ唬┪奈锉Wo單位;
。ǘ┸囌、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ㄈ┮兹家妆锲飞a、儲存單位;
。ㄋ模┹斪冸娫O施安全保護區內;
。ㄎ澹┽t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搅、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ㄆ撸┛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三十一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二條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___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三條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ㄒ唬┡e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ǘ┤挤艧熁ū竦姆N類、規格、數量;
。ㄈ┤挤抛鳂I方案;
。ㄋ模┤挤抛鳂I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三十五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ㄒ唬┪窗凑瞻踩a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ǘ┥a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ㄈ┕蛡蛭唇浽O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
。ㄋ模┥a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用量限制的;
。ㄎ澹┦褂冒凑諊覙藴室幎ń故褂没蛘呓膳湮榈奈镔|生產煙花爆竹的;
。┪窗凑諊覙藴实囊幎ㄔ跓熁ū癞a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第三十八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
第四十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反運輸許可事項的;(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ㄈ┻\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ㄋ模熁ū竦难b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
。ㄎ澹┭b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ㄆ撸┻\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ò耍┻\達目的地后,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一條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第四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___工作中濫用職權、 ___、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由___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式樣;《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焰火燃放許可證》,由___公安部門規定式樣。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11
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制
1、經營單位法人代表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管理,負責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經營法令、法規和制度,組織實施本單位有關安全管理、文明經營的決議。
2、關心愛護職工,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3、制定或修訂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經營措施和計劃。
4、組織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正確處理安全與經營之間的矛盾問題,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堅決落實整改。
5、制定煙花爆竹應急救援預案,熟悉和掌握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發生意外時的急救措施并定期演練。
二、采購、銷售人員責任制
1、認真學習、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2、精心操作,不違章作業,并勸阻以及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3、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經營過程中異常情況,有權拒絕違章指揮等行為。
4、負責向供貨方索取許可證件,不得從未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產品。
5、清楚購進、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質量及數量,嚴禁采購假、劣質煙花爆竹產品,并建立健全購銷臺帳。
6、不銷售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
7、銷售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專業知識的教育培訓,應向購買者提供所購買產品的危險告知、使用方法、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等。
8、保持經營場所的`整潔衛生,愛護公共設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勞動保護用品等。
煙花爆竹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1、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2、煙花爆竹銷售期間,銷售點應懸掛《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營業執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3、煙花爆竹銷售單位負責人和銷售人員應參加安全培訓,取得安全培訓資格證書;
4、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制定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5、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制定消防安全防火制度及事故應急預案。
煙花爆竹消防安全防火制度
1、經營場所內禁止明火,如違章吸煙、生活用火以及外來人員攜帶火種,一經發現應立即勸阻。
2、經營場所顯眼處,應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告知,銷售人員各負其責,如發現隱患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報告。
3、確保經營場所周邊安全暢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應及時清理。
4、每天徹底檢查經營場所有無火種、火源,以及用電(電源)是否關閉。
5、定時對消防器材進行安全檢查,禁止擺放過期的消防器材充數,保證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定時檢查經營場所內用電線路,避免因線路老化、摩擦造成漏電、短路引發火災事故。銷售人員嚴禁在銷售點大棚內居住,要實施24小時值守,做到禁煙、禁酒,禁使用熱得快、電暖氣等電器。
7、定時組織銷售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培訓,適時組織應急疏散演練。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12
1、倉庫管理員上班前必須穿戴好勞保用品,嚴禁穿化纖布衣褲、釘鞋、硬底鞋和帶火源火種進入倉庫;
2、熟悉各種產品規格、型號,做到分類存放,堆碼有序,各種標簽標識醒目,規格、型號、數量、生產日期等內容齊全;
3、倉庫應通風干燥,做到防火、防漏、防霉、防鼠、防雷電防潮,經常保持適當的干濕度,防止商品受潮;
4、不準用石頭、磚塊以及其他代用件做貨物的墊托物;商品堆碼應整齊,留有間距,保持通道楊通;
、俣讯饩鄡葔Σ恍∮0.45米;
、诙讯猓ㄘ浖埽┲g留運輸通道,不小于2米;
、鄢上渖唐范讯飧叨炔坏贸^1.5米。
5、商品保管做到一日兩檢,并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煙花爆竹存在質量變質、異味、發熱、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立即進行恰當處理;
6、商品收、發應核對清楚,防止錯收錯發;嚴禁存放未知商品和其他貨物;
7、倉庫內裝卸貨物時嚴禁推、拉、碰撞、亂扔、亂摔、防止事故發生;
8、嚴禁在倉庫內包裝、翻箱等操作;
9、定期清理盤點,做到物資清、帳目清、手續清;
10、保持清潔衛生,無灰塵、無雜物。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13
銷售安全管理制度
本專店為確保煙花爆竹安全銷售管理,營造一個良好的安全管理空間,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本專店專人管理專人銷售,嚴格配備消防器材。
二、專柜隨時上鎖,嚴禁小孩入內。
三、本專店產品嚴格按相關部門規定正規渠道進貨,作好銷售記錄。
四、凡來本店購買煙花爆竹的顧客,一律不準帶火種進入專店,謝謝配合。
五、對顧客耐心講解煙花爆竹燃放說明,燃放時遠離易燃物品,嚴禁在人員聚居地方燃放。
六、凡在本店購買煙花爆竹的顧客,不按照燃放說明燃放并自行更改燃放說明要求的,所造成的'后果自行負責。
存儲安全管理制定
為保證本店煙花爆竹庫房存儲安全,有一個良好的銷售環境和安全空間,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定:
一、庫房嚴禁超儲超量。
二、配備有消防器材-滅火器、防爆燈。
三、嚴格按照相關部門規定從正規渠進貨。
四、庫房門隨時上鎖,保持庫房通風。
五、嚴禁小孩和他人隨便進入庫房。
六、存儲庫房專人管理,專人負責。
七、隨時作好出入庫臺帳記錄。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14
(1)領藥時要按照“少量、多次、勤運走”的原則限量領藥。
(2)裝、筑藥應在單獨工房操作。裝、筑不含高感度煙火藥時,每間工房定員2人;裝、筑高感度煙火藥時,每間工房定員1人,半成品、成品要及時轉運,工作臺應靠近出口窗口;裝、筑藥工具應采用木、銅、鋁制品或不產生火花的材質制品,嚴禁使用鐵質工具,工作臺上等沖擊部位必須墊上接地導電橡膠板。
(3)鉆孔與切割有藥半成品時,應在專用工房內進行,每間工房定員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積不得少于3 .5m2,嚴禁使用不合格工具和長時間使用同一件工具;
(4)貼筒標和封口時,操作間主通道寬度不得少于l .2 m,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3.5m2,半成品停滯量的總藥量,人均不得超過裝筑藥工序限量的`2倍。
(5)手工生產硝酸鹽引火線時,應在單獨工房內進行,每間工房定員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積不得少于3.5m2,每人每次限量領藥1 kg;機器生產硝酸鹽引火線時,每間工房不得超過2臺機組,工房內藥物停滯量不得超過2. 5kg;生產氯酸鹽引火線時,無論手工或機器生產,都限于單獨工房、單機、單人操作,藥物限量0.5 kg。
(6)干燥煙花爆竹時,一般應采用日光、熱風散熱器、蒸氣干燥、紅外線或遠紅外線烘烤,嚴禁采用明火。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15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為確保本單位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專賣店安全無事故,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安全教育管理
1、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等人員按照縣安監部門要求,按期參加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專業知識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2、熟悉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掌握煙花爆竹經營(零售)產品的性能和特點;儲存及燃放知識;把握廢棄殘余物品的`處置方法及應急救援等專業知識。
二、商品進銷管理
1、嚴格按照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貨源從煙花爆竹供應站購進。
2、購進的產品要標明廠名、廠址、出廠日期和燃放說明并附有商品檢驗合格證。
3、不經銷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經磨擦、撞擊、擠壓即可自燃、爆炸以及土火箭、土老鼠、花中帶炮等危險大和裝藥量、尺寸、藥理配比超標不合格、假冒偽劣的煙花爆竹。
三、商品儲存管理
1、做到八防,即防潮、防熱、防凍、防雷、防擊、防火、防盜、防破壞;
2、不得超量儲存,嚴禁存放其它物品,嚴禁在儲存場所吸煙和用火。
3、物品堆垛需有良好的通風條件。
四、安全消防管理
1、建立消防組織和消防安全臺帳,明確安全工作責任。
2、滅火器必須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隨意挪動。相關責任人要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技能,保證戰時會用,同時要定期檢查,按時更換滅火藥劑,確保滅火器有效使用。老化消防器材要及時更新,以防影響搶險使用。
3、經常對電器、電線、火源進行排查,發現隱患,及時排除。定期對消防器材保養,
4、零售網點應配備必要的沙、水,周邊20米范圍內禁止有明火。
5、擬訂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專賣店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不定期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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