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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屋管理規章制度

    時間:2024-12-10 07:39:48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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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屋管理規章制度范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出租屋管理規章制度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出租屋管理規章制度范文

    出租屋管理規章制度范文1

      一、門衛人員24小時堅守崗位,保持高度警惕,認真履行職責,并認真做好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二、按時按需開關大門,嚴格控制車輛、人員在小區出入。

      三、認真做好來客來訪登記和外來車輛的進出登記,對外出的車輛注意檢查,防止居民車輛被盜。

      四、收發報刊、函件等應當面點清,并做好登記,要做到及時準確,不積壓、不私拆。

      五、加強夜間人員、車輛出入控制,夏季晚10:30,冬季晚8:30要鎖好大門。

      六、搞好門前“四旁三包”,保持環境整潔衛。

    出租屋管理規章制度范文2

      一、住戶不許自行拆改住房和室內設備,不許隨意在墻壁、地面 上開門挖洞。

      二、宿舍區公共活動場所內,住戶不得任意蓋小房、消防通道、 地下管道和院內整體布局不受影響。

     三、樓內供水、供電、供暖設備,嚴禁隨意拆動、改裝。

      四、戶用電度表及電線設備,因住戶自行增加設備而超負荷燒壞 電器設備由用戶照價賠償。

      五、堅決查處竊電行為,發現竊電者,除按電業局規定罰款外, 并通報本人所在單位。

      六、戶用煤氣表的修理、更換、電表測試等費用由住戶自理。

      七、戶內碰鎖、電視接收端盒、引線、燈泡、燈管、 燈具、風扇、玻璃等非房屋設備一律自費解決。

      八、因使用不當造成門窗損壞由住戶自費修理。

    出租屋管理規章制度范文3

      為了加強學校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學校、教師、學生三方權益,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學生的'身心健康,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教師對住房擁有使用權,出租住房屬于個人行使使用權行為,與學校無關。但因出租房在校內,房屋出租行為事關校園秩序與學生安全,所以學校必須加強管理。

      2、教師出租房實行戶主負責制,學校政教處要對承租學生進行跟蹤管理。學校主管處室要對入住學校公用房屋的臨時工進行備案。

      3、教師出租房內每天晚上必須有管理人員入住。在學校主管處室安全檢查中,如果有兩個晚上沒有管理人員入住,該房所有承租學生必須返回學生寢室居住,戶主必須無條件退還租金。

      4、任何教師不得在學校進行任何商品買賣行為,諸如賣飯菜、手機等。如發現有買賣行為,經查屬實,根據經營狀況,毎發現一次,最低罰款500元。

      5、教師出租房戶主對承租學生要經常進行紀律安全管理與教育。晚寢后要清點學生數,發現問題要及時告知家長與班主任,三方協同解決。

      6、教師出租房不準男女生混雜租住,如有違反此規定,該房所有學生退回寢室居住,該戶主無條件退還租金。

      7、承租學生不準在出租房內私拉亂接電源,使用明火、大功率電器等,以防發生安全事故。如有違反,立即退回學生寢室居住。

      8、承租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學校作息時間,下自習20分鐘以后不得外出,11點必須熄燈就寢。不得在晚寢時間相互串門聊天。任何承租學生如果連續兩次違反規定,必須無條件退回學生寢室居住。

    出租屋管理規章制度范文4

      為了維護小區交通秩序,保障車輛、行人安全,制定本制度;

      1、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小區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放車輛,外來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駛入。

      2、小區內車輛行駛停放要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注意前后左右車輛安全,在規定位置停放。

      3、非業主車輛不得在小區內停放過夜,若臨時滯留必須停放在指定位置。

      4、非機動車輛必須按規定的位置停放,嚴禁在消防通道及樓宇內等隨意停放。

      5、凡不遵守小區內車輛停放規定及管理人員的'指揮,發生一切事故,后果自負。

      6、本小區車輛出入小區要出示出入證,外部車輛出入小區時,由值班人員履行登記手續,并服從本小區管理人員指揮。

      7、車輛進入小區,司機必須減速慢行,禁止鳴喇叭,注意往來車輛及行人安全。

      8、停放好車輛后,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必須隨身帶走。

      9、進入本小區車輛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劇毒及各種腐蝕性物品在本小區停留。

      10、不準在本小區任何場地試車、修車、練車。

      11、不準碾壓綠化帶,不準損壞路牌和各類標識,不準損壞路面及小區內一切設施。

      12、不準在人行道上、車行道、消防通道停放車輛(非機動車必須服從管理人員指定的停放位置)。

      13、出租車接送小區住戶,上下客后必須馬上駛離,不得在小區內招攬客人。出租車司機屬來訪客人,必須正常辦理探訪手續。

      14、車輛帶貨駛離小區,必須有相應的證明,屬貴重、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須由住戶登記簽字放可放行。

      15、除執行任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外,其它車輛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16、本小區車位首先滿足在本小區長期居住的業主停放車輛,非本小區業主的車輛,不管與其小區業主任何關系不予提供車位。

      17、本小區車位在滿足本小區業主停放的情況下,有多余車輛可以安排臨時車輛停放,停放費按本物業規定收取。

    出租屋管理規章制度范文5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的私有房屋、公有直管房屋的房屋租賃和為從事生產、經營的房屋租賃以及實施房屋租賃管理的活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公有自管住宅用房的房屋租賃,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四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自愿、公平、互利、信用的原則,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產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房屋租賃實行管理。區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在市房產管理部門委托范圍內對房屋租賃實行管理。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物價、工商、公安和稅務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房產管理部門做好房屋租賃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依法取得所有權或者國家授權經營、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七條 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出租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征得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四)房屋所有權及其該房屋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權屬有爭議的;

      (五)不符合房屋安全標準的;

      (六)已抵押房屋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七)有關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房屋租賃:

      (一)房屋所有權人以提供房屋作為經營場所與他人合作經營但不參與管理、不承擔經營風險而收取費用的;

      (二)私有房屋所有權人與該房屋使用人不一致并收取費用的;

      (三)公有房屋由其單位職工、職工家屬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以承包費、管理費、利潤或者按照營業額比例提成等形式向使用人收取費用的;

      (四)出租柜臺的。

      第九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者單位名稱及地址;

      (二)房屋地點、裝修及設施狀況和租賃面積;

      (三)租賃期限;

      (四)租賃用途;

      (五)租賃價格及支付方式;

      (六)修繕責任;

      (七)轉租約定;

      (八)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提交下列證明文件向房產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部門辦理登記備案:

      (一)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

      (三)當事人的身份資格等合法證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件。

      第十一條 下列房屋出租,出租人辦理登記備案,除提交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必須提交相應證明文件:

      (一)共有房屋出租,應當提交其他共有人授權出租的書面證明;

      (二)委托代管的房屋出租,應當提交委托人授權出租的.書面證明;

      (二)委托代管的房屋出租,應當提交委托人授權出租的書面證明;

      (三)被設定抵押權的房屋出租,應當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

      (四)房屋出租給暫住人口居住,應當提交出租人與公安派出所簽訂的治安責任書。

      第十二條 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根據租賃合同中轉租約定或者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可以將其承租的房屋轉租給他人,但公有住宅用房的承租人不得將其承租的房屋轉租給他人。

      第十三條 房屋轉租,當事人辦理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轉租合同;

      (二)轉租當事人的身份資格等合法證件;

      (三)原租賃合同。

      轉租合同應當具備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條款。房屋租賃合同中沒有轉租約定的,轉租人在辦理轉租登記備案時,除提交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必須提交原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

      第十四條 房產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或者轉租登記備案,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對房屋是否符合租賃或者轉租條件進行審查并作出書面答復。對符合租賃或者轉租條件的,發給《房屋租賃證》。

      第十五條 《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

      其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賃證》作為公安機關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或者轉租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條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一方當事人違反前款規定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使另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房屋租賃或者轉租合同的變更,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向房產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部門辦理登記備案:

      (一)原租賃或者轉租合同;

      (二)原房屋租賃證;

      (三)經雙方同意的變更合同的書面報告。

      房產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對符合變更條件的,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或者轉租期滿,合同隨即終止。

      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房屋的,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告知出租人;出租人不再繼續出租房屋的,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告知承租人。

      出租人繼續將房屋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并按照本條例規定重新簽訂書面租賃合同,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 當事人辦理租賃合同或者轉租合同終止、解除登記備案時,應當提交租賃合同或者轉租合同和《房屋租賃證》,并由房產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部門予以注銷登記,收回《房屋租賃證》。

      第二十條 公有房屋出租供居住的,租金按照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私有房屋出租供居住的,租金由當事人協商議定。租金標準實行最高限價。最高限價由市、縣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會同房產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租金由當事人參照市場指導價協商議定。市場指導價由市、縣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會同房產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條 公民出租房屋,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租房屋,在租賃期限內因破產、合并、分立或者終止等發生產權轉移的,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有權依照原租賃合同繼續承租,如不再繼續承租的,應當提前1個月告知出租人。

      第二十二條 房屋租賃期限內,以出租的房屋依法設定抵押權的,其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將抵押情況書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三條 房屋租賃期限內,出租人的房屋依法轉讓后,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轉讓已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權出讓人應當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轉租、轉讓、轉借或者調換房屋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用途的;

      (三)人為損壞房屋及其設施不維修的;

      (四)拖欠房屋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五)利用承租的房屋傳播黃色或者反動音像、制造假冒偽劣產品或者進行賭博、銷贓、賣淫等違法活動的。

      第二十五條 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商得承租人同意提前收回房屋的;

      (二)不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期限提供房屋的;

      (三)房屋自然損壞不及時修復的,但租賃合同約定由承租人修繕的除外;

      (四)擅自提高房屋租金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租賃或者轉租登記備案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按照本條例規定該房屋可以出租或者轉租的,責令限期補辦登記備案;按照本條例規定房屋不可以出租或者轉租的,責令停止租賃行為;并由房產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出租、轉租房屋用于居住的,沒收出租人或者轉租人違法所得;

      (二)出租、轉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沒收出租人或者轉租人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5%的罰款。

      (三)出租、轉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沒收出租人或者轉租人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5%的罰款。

      依照前款規定,出租人或者轉租人逾期不補辦登記備案的,責令停止租賃行為;逾期未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轉租公有住宅用房的,由房產管理部門沒收轉租人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至2倍的罰款,并終止其房屋使用權,由該房屋所有權人收回房屋。

      第二十八條 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必須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并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于人民政府土地、物價、工商、公安和稅務等行政部門管理職責的,由上述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審查登記手續的,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房產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或者轉租登記備案的收費項目及標準,必須按照省和市財政、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房屋租賃經營中國有土地收益的收繳辦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范圍內進行房屋租賃,實施房屋租賃管理,參照本條例施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出租屋管理規章制度范文6

      為切實加強小區物業管理,維護業主生活秩序,確保小區各種車輛進出停放有序和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一、各種車輛指業主自行購置的機動車、摩托車、自行車和業主臨時帶回的機動車需要停放小區并委托管理的過夜車輛。

      二、物業管理車輛的職責范圍:凡屬小區業主需要長期和臨時停放的各種車輛,只要小區條件允許(停車有泊位),小區物業管理人員均應積極協調,盡量給予安排,最大限度為業主提供方便。

      三、業主要充分理解小區條件受限的客觀實際,支持配合小區車輛的`停放管理工作。

      四、進入小區的各種機動車輛均應按規定的行駛路線限速行駛,不得逆行,不得擠占人行道、綠地,不得在小區內按喇叭等,影響住戶休息;不得在停車場和小區范圍內洗車、修車及清掃車上的雜物,人為制造垃圾影響環境。

      五、停放車輛,要注意行人,小孩玩耍的意外,保持車輛前后左右的距離以防撞碰;自覺在規定的車位整齊停放并確保不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過。

      六、車輛停放后,駕駛員必須鎖好車門,將防盜系統調至警備狀態,車內不得存放貴重物品和危險物品,否則發生問題,后果均由業主自負。

      七、業主的摩托車、自行車統一到指定地點(車棚、位)停放時,應主動到物業公司(看車點)辦理車輛登記手續(包括車名、新舊、戶主等),即時領取停車牌。車輛進出、停放均需出示停車牌,否則發生丟失物業公司不予負責。

      八、確因沒有機動車位時,物業人員應做耐心解釋,勸其自行安排車輛停放。對不聽勸阻者,造成車輛丟失、損壞等問題物業公司概不負責。

      九、物業人員在小區的工作受物業公司領導,受業主的監督,并定期給予打分,對不稱職且給業主造成應由物業人員負責的責任,物業公司有權給予罰款,造成嚴重損失的解除其合同。

      十、凡由物業公司安排在小區內停放的車輛,業主每月應向物業公司交納一定費用,機動車每個車位每天2元,摩托車每月每車6元、自行車每月每車3元。所收費用用以解決服務人員的工資和夜間生活補助。

      十一、各種車輛的服務費每月初由物業公司統一派人收取,并出具正式收據,看車點的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收費。

      十二、各小區的停車位,由所在地的物業公司與業主協商共同劃定,確需規劃車棚的由物業公司擬制計劃、方案,由業主主管部門和__物業總公司審批后修建。

    出租屋管理規章制度范文7

      一、 根據公安部61號令<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八條[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的規定-在我公司實施承租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二、 綜合管理部是出租房屋,場地,的防火安全管理責任部門。房屋出租時應按以上規定-根據承租方的租房,場地,用途-應使出租房屋達到消防安全要求-必要時需經過消防安全驗收。

      三、 綜合管理部應按照61號令的規定-在房屋,場地,出租合同中明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包括滅火器材的.配備、老化線路的更換等,-與承租方簽定安全協議-并進行造冊登記-報送安全保衛部。

      四、 房屋出租合同中必須在明確房屋,場地,用途的同時-規定承租方不得隨意增大設備負荷-不得隨意對線路、房屋結構等變更改造-否則-發生火災事故的責任應有承租方承擔。

      五、 承租方若因需要改變租賃房屋,場地,的用途或增大設備負荷、對線路、房屋結構進行改造時-必須首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且必須保__出租房屋,場地,用途等改變后-仍能達到消防安全

      命運如同手中的掌紋,無論多曲折,終掌握在自己手中

      要求。

      六、 不準將房屋,場地,租給無合法有效__件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承租人。

      七、 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行為或嫌疑的-主管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安全保衛部并積極配合進行查處。

      八、 主管部門負責對出租房屋,場地,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__承租方的安全。

      九、 房屋停止租賃時-應及時到安全保衛部辦理注銷手續-不得冒名頂替出租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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