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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社規章制度

    時間:2024-07-13 08:33:39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薦】合作社規章制度15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合作社規章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薦】合作社規章制度15篇

    合作社規章制度1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資產變股權,農民當股東"、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原則,經過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特訂立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名稱:xx市xx區xx鎮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二條住所:xx市xx區xx鎮

      郵政編碼:

      第二章經濟性質

      第三條經濟性質:股份合作制

      第三章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四條股份經濟合作社設立的宗旨是: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改革現行的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從

      根本上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經營范圍:資產管理、投資和綜合經營

      第四章合作社股本及其它資產

      第六條1、以改革基準日計算,本社實有總資產x萬元,其中:固定資產:x萬元,凈資產:x萬元。

      2、

      第五章股份的設置名稱、比例

      第七條本社設置的股份總數:股。

      其中:集體股股,占x%;個人股股,占x%。

      第八條股份經濟合作社成立后,向每位股東發放股權證書。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股東權利:

      1、有權推選股東代表并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通過股東代表對本社的事務提出意見及建議;

      3、依據所持有的股份獲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種福利待遇;

      4、認購本社新增股本;

      5、合作社終止后,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余資產的個人應得部分;

      6、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股東義務:

      1、依據規定與合作社簽訂有關協議,履行所承擔的義務;

      2、依據所擁有的股份份額承擔本合作社的債務;

      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規章制度;

      4、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股東代表

      第十一條股東代表的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具有較強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議事能力;

      2、年滿18周歲的本集體經濟組織股東,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關心集體,熟悉情況,公道、正派、責任心強,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第十二條股東代表的產生:股東代表由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股東聯戶推選產生。

      第十三條股東代表的權力: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參加股東代表大會并享有每人一票的表決權;

      3、有權監督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參與重大經濟問題決策;

      4、有權對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股東代表的義務:

      1、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遵守合作社的各項規章管理制度;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的各項決議;

      3、關心和愛護合作社的財產,維護合作社權益和利益;

      4、積極參與合作社組織的各項活動;

      5、定期征求、真實反映股東的意見和建議;

      6、及時向股東傳達合作社的有關決議,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八章股東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股東代表大會是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合作社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

      3、選舉和更換監事;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增加、減少凈資產,以及合并、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第十六條股東代表大會做出決議時,采用一人一票方式。

     、俟蓶|代表大會對第十五條第2、3、4、5項做出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股東代表通過;

     、诠蓶|代表大會對第十五條第1、6、7、8、9項做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代表通過。

      第十七條股東代表大會由本合作社董事會召集,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6個月召開一次。遇

      有以下情況時,應召集臨時會議:

      1、30%以上的股東代表要求時;

      2、董事會認為應當召開時。

      第十八條股東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做出書面決議,書面決議應由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股東代表簽字。股東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做出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董事會

      第十九條本合作社設董事會,成員3人或5人,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

      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本合作社董事會對全體股東負責,董事會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同意,方能通過。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召開股東代表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3、批準本合作社的規章制度;

      4、審定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5、審議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本合作社增、減資產方案;

      7、制定本合作社分立、合并、終止方案;

      8、聘任和解聘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及支付辦法;

      9、股東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一條董事長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代表大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3、簽署本合作社股權證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處理有關協議、合同及其他須以法人身份處理的有關事宜;

      4、提名本合作社管理人員人選,交董事會討論、表決;

      5、審查本合作社的各項生產經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并提交董事會討論、確定;

      6、在緊急情況下,對本合作社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行使該權利須符合本合作社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代表大會報告;

      7、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了解和掌握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狀況;

      8、股東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應對所議決的事項做出會議記錄和書面決議,并由參加會議的董事簽字。

      第十章監事會

      第二十五條本合作社設監事會,成員3人,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監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常設監督機構,執行監督職能,向股東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列席董事會會議;

      2、監督董事、經理的工作;

      3、檢查本合作社財務工作情況;

      4、對董事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本合作社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5、要求董事糾正其損害本合作社利益的行為;

      6、監督董事會對股東代表大會所做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召開監事會會議;

      2、列席董事會會議;

      3、代表監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和合作社財務負責人、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兼任本社的監事。

      第十一章財務管理、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法

      第二十九條本合作社按照國家規定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并接受區、鎮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本合作社遵守稅收法規,依法繳納稅款和其它費用。

      第三十一條本合作社在依法繳納稅(費)后的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

      1、沖銷被沒收的財務損失,支付各項應交稅款的滯納金和罰款;

      2、彌補本合作社五年以上年度虧損;

      3、向股東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二條集體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分配:

      1、用于集體福利支出、"以豐補欠"和獎勵對本合作社有突出貢獻的人員;

      2、用于擴大再生產、投資。

      第三十三條個人股紅利依法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稅,并由本合作社代扣、代繳。

      第三十四條本合作社年度虧損時,按國家規定用以后年度利潤彌補,不足部分經股東代表大會批準后可依

      次以公積金、集體共有股金、個人股金進行補償,同時按相同比例在集體股和個人股股本金中減除。

      第十二章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五條本合作社遇有下列情況即行終止:

      1、被依法撤銷;

      2、破產;

      3、不可抗力;

      4、股東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第三十六條本合作社終止時依據有關法規對財產進行清算,成立資產清算小組(清算小組成員由董事會討論決定),并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1、清算所拖欠的工資;

      2、所欠稅款;

      3、所欠貸款和其他債務;

      4、清算工作所需的其它費用。

      第三十七條本合作社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集體股分得的資產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根據需要或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本合作社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股東代表大會批準后報原登記機關批準和備案,涉及變更事項的,同時應向本合作社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本合作社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合作社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年月日

    合作社規章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股東合法權益,增加股東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由出資各方本著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本社的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本社名稱:xx村農業股份合作社

      第四條住所:xx市xx鎮xx村

      第三章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五條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本社宗旨

      第六條經營范圍:機械化種植、規模養殖、農機具修理制造、小型農產品后續加工、發展旅游服務業。

      第四章本社的設立方式

      第七條本社的設立方式:新建

      第五章合作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合作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合作股東大會并享有表決權;

      2、查閱合作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了解本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理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

      4、依照規定獲取股利及轉讓出資;

      5、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認購本本社新增股本;

      7、本社終止后,依法分得本社的剩余財產;

      8、同等條件下,優先進本社就業。

      第九條合作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1、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繳的全部出資額承擔本社債務;

      3、本社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本社章程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章本社的注冊資金、股份種類、各類股金的總額、每股金額

      第十條注冊資金:100萬元

      第十一條股份的種類:現金

      第十二條各類股金的總額:200萬元

      第十三條每股的.金額:2萬元

      第七章合作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十四條合作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第十五條合作股東承諾:各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本社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本社成立后,向合作股東簽發股權證書。

      第八章收益分配及虧損分擔辦法

      第十七條本社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定期向合作股東公布賬目。

      第十八條本社稅后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公積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按照本社章程規定的比例,提取職工積累基金;

      (五)向合作股東分配股利。

      第十九條本社按照國家規定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按期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

      第二十條本社遵守稅收法規,依法繳納稅款和其他費用。

      第二十一條本社當年沒有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和提取職工積累基金。

      第二十二條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按照股份比例量化為每個股東所有的份額。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和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條公益金、職工積累基金用于本村的集體福利。

      第二十四條股金分紅中相當于儲蓄利息部分,企業按有關規定列入生產經營成本。

      第九章本社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五條合作股東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或者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二)審議批準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三)審議批準本社年度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

      (四)審議批準本社股份調整方案;

      (五)審議批準本社增減注冊資金方案;

      (六)審議批準本社合并、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七)決定修改本社章程;

      (八)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合作股東大會實行一股一票制。合作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合作股東半數以上通過。

      第二十七條本社設理事會,成員為5人,由合作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對合作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本社的發展計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二)確定本社的經營方針和管理機構的設置

      (三)批準本社的規章制度;

      (四)聽取并審查經理的工作報告;

      (五)審查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對本社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分立、合并或者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方案;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和財務主管;

      (八)決定對本社經理、副經理和財務主管的獎懲;

      (九)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八條本社設經理1名,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本社章程和理事會授權負責本社的日常經營管理;

      (二)組織實施合作股東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三)擬定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草案;

      (四)提出本社經營方針和管理機構設置及規章制度草案;

      (五)提出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副經理及財務主管,任免本社其他管理人員;

      (七)決定對本社副經理(不含本社副經理和財務主管)以下的員工的錄用、辭退和獎懲;

      (八)列席理事會會議;

      (九)本社章程或者理事會授權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社設監事會,成員為3,由合作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半數以上成員由職工股東出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監督理事、經理的工作;

      (三)檢查本社經營和財務狀況;

      (四)必要時,建議召開臨時合作股東大會;

      (五)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的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條本社的理事、經理和財務主管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章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理事長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合作股東大會和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合作股東大會決議和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本社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第三十二條遇有下列情況即行終止:

      1、被依法撤銷;

      2、破產;

      3、不可抗力;

      4、合作股東大會決定終止。

      第三十三條本社終止時應按有關法規對財產進行清算,并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1、清算工作所需費用;

      2、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所欠稅款;

      4、所欠貸款和其他債務。

      第三十四條本社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合作股東的股份分配。

      第十二章本社章程修訂程序

      第三十五條本社根據需要或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本社章程,修改后的本社章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合作股東大會批準。

      第十三章合作股東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本社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社登記事項以本社登記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全體合作股東共同訂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一式3份,并報本社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合作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月日

    合作社規章制度3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儲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一、組建程序

      有明確的發起人,并有5人以上(含5人)農民自愿加入,有共同的專業經營項目和具體合作內容的,即可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

      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確定發起人和組織名稱填寫發起人登記表起草發起人倡議書選定組織辦公地點(經營場所)召開發起人會議擬定組織章程向縣(市、區)主管部門申報擬定組織規章制度召開成立大會選舉法定代表人及批準組織章程和管理制度向工商部門正式登記注冊。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業務部門,負責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章程起草、內部管理制度以及爭取合理的政策支持等,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和對外聯絡盡力提供服務與幫助。

      二、登記成立的基本條件

      1.提交發起人(法人)和加入登記表等基本原始材料;

      2.提交明確具體的'合作內容協議書;

      3.提交經成立大會表決通過的組織章程及必要的內部管理制度等材料,有符合規定的組織機構;

      4.提交必要的經營要素證明材料,包括股本金、辦公經營場所、必備的有關設備等證明材料;

      5.有符合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三、規章制度擬定程序

      1.合作組織章程擬定程序:一是以國家農業部頒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為范本,發起人根據本地和本合作社自身特點進行修改,擬定合作組織章程草案,提交成立大會審定。

      二是召開合作組織成立大會,由全體組織成員共同審議合作組織章程草案,必須經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才能形成章程。修改章程要經成員大會作出修改章程的決議,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正式生效。

      2.合作社管理制度擬定程序:根據成立大會通過的《合作社章程》規定,由合作社理事會根據國家有關合作社管理制度范本,結合本社實際,擬訂合作社《生產技術規程》、《產品質量標準》、《市場營銷管理》、《財務管理》、《審計監督》等制度,提交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經參加會議四分之三以上成員表決通過后,形成正式制度并執行。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到會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所形成的決議才可生效。

      四、收益分配程序

      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收支相抵后如有盈余,按國家財經法規、組織章程和財務管理制度規定,可用于成員個人分配的利潤,按以下原則分配:

      1.按成員與組織發生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2.按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組織成員。

      3.按成員為組織提供的勞務量進行分配。

      4.按其他議定的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五、加入或退出程序

      合作社正式成立后,根據《合作社章程》規定,可接受符合條件的組織外成員加入本社,同時接受本社成員退出的申請。為了不影響合作社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加入或退出合作社組織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加入程序:加入人向合作社組織理事會提交書面申請理事會派員調查了解申請人情況調查人員向理事會提供調查報告理事會根據調查結果審定申請人資格理事會審定合格后提交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審議批準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理事會通知申請人辦理加入手續并發放成員證。

    合作社規章制度4

      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本社名稱:種植專業合作。本社住所:,郵政編碼:。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二條本社的業務范圍:種植、儲藏及銷售

      第三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X萬元人民幣。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額X萬元人民幣;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四章成員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X名。其中,農民成員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自愿申請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準年度業務報告;

      (四)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五)審議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六)決定本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七)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八)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九)聽取理事長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須提前十五曰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二)監事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

      (七)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

      第十九條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二十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6名監事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1人。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二十五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六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七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八條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二十九條本社當年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本社決定解散后十五曰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九章公告事項與發布方式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認真核實并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四條本社清算完畢后,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

      第十章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執行。

      設立人簽名(蓋章):

    合作社規章制度5

      一、發展的合作社存在的不足

      1.人才匱乏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需要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各類人才,但一些專業合作社管理人員整體素質和能力偏低,客觀上影響了合作社的發展。

      2.內部運作機制不夠規范,隨意性較大

      大部分合作社管理水平不夠高,民主意識差,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雖健全,但沒有真正發揮作用。同時,財務管理等內部制度也不夠健全,利益關系不緊密,大部分合作社對成員不進行利潤二次分配,缺乏合作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致使可持續發展能力差。

      3.扶持力度不夠

      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政策措施不夠完善,落實起來較難;合作社缺少有效抵押物、實力弱,從銀行貸款難、自身積累難、引進資金難,政府投入不足,扶持面窄,效果不明顯。

      4.群眾認識不夠到位,組織化有待加強

      農民專業合作社已進入依法發展新階段,但群眾對專業合作社認識還不足,部分群眾對一些政策法規理解不夠。小農思想束縛,仍有部分群眾認為“合”字難寫,難以建立良好的合作;有的群眾甚至擔心參加合作社,要繳納各項稅費得不償失。個別群眾創辦合作社目的不純,偏離創社宗旨,只想套取公共財政補助資金,合作社成立后并沒有按合作社的章程進行運作,更沒有組織成員開展真正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合而不作,成為“空殼合作社”。

      5.科技支持乏力,產品競爭力弱

      多數專業合作社所生產的產品科技含量低,品質不高,外向型市場競爭力弱。農產品精深加工少、附加值低?萍纪度氩粔,大多數專業合作社僅停留在養殖、種植、栽培等生產環節,而對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和產品的精深加工技術等投入很少。品牌意識較差,缺乏出色的帶頭人。

      黨的十重要提出各級政府要大力支持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切實增加農民收入。

      二、征對目前的形勢及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就如何發展專業合作社做淺薄之談

      1.強化宣傳培訓,致力規范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

      建立合作社帶頭人人才庫和培訓基地。通過各種渠道和形式,對專業合作社負責人、財務人員、專業大戶、龍頭企業代表、農戶代表進行階梯式培訓。幫助其及時了解現代農業發展趨勢,了解專業合作社相關的政策法規、合作方式、財務管理、信貸與投資等知識,引導培養和發展一批熟悉農村政策,善于經營管理,樂于奉獻的專業合作社帶頭人。按照“類型多樣化、服務系列化、經營實體化”的要求,在各級農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積極發揮林業、科技、供銷等部門的作用,實行多元化培育。在合作內容上采取多方式,可以是勞動合作、資本合作,也可以是勞動與資本等多個要素的合作,可以圍繞第一產業來辦,也可以圍繞農產品加工、銷售、休閑等二、三產業來辦;在合作機制上采取多形式,可以是股份合作制,也可以是合伙制或其他形式合作;在合作渠道上采取多方位,可以提供技術、農資、信息、產品收購等一項或多項服務,也可以提前、產中、產后一體化服務;在牽頭部門上采取多元化,可以由農村專業大戶、經營能人牽頭興辦,可以依托龍頭企業或批發市場興辦,還可以由農技部門、供銷部門等牽頭興辦,也可以由農村基層組織牽頭興辦。

      2.強化政策扶持,致力助推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壯大

      一是要加強組織領導。政府有關部門要在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下,切實加強對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扶持、協調、服務,落實部門責任,強化先行先試意識,創新工作機制,幫助解決具體問題。二是加大扶持力度。隨著專業合作社的迅速增長,應加大金融信貸方面的協調力度,并增加財政資金扶持,特別是側重于對具有示范性、規范化、骨干型專業合作社實施以獎代補,特別側重對專業合作社教育和培訓經費的安排。為有效防止“空頭社”的產生,對內控制度未發生作用、未實行按交易額返還和按股金分紅分配制度、未實行合作社會計制度,合而不作的'“空殼社”不予扶持。三是要加強指導服務。農業部門應切實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指導,落實好各項扶持和優惠政策,幫助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社創辦、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形成統一協調,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3.強化規范管理,致力提高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水平

      一是規范合作社的章程和制度。要求各合作社按照農業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結合自身實際制定規范的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合作社崗位職責、生產管理、收購營銷、財務會計、檔案管理等運作制度。二是規范財務管理。加強合作社財務管理,獨立建帳,規范會計核算,定期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和會計報表,定期向社員公布財務狀況,接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計和監督。三是規范專業合作社運行制度。加強合作社負責人、經紀人教育培訓,加強內部運作規范,按照章程建立并嚴格執行議事、經營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收益分配、公開、獎懲等制度。四是探索專業合作社新形式。鼓勵農民通過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參加專業合作社,或鼓勵專業合作社通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實現增資擴股,以壯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規模。

      4.強化科技支撐,致力增強農民合作社發展活力

      幫助合作社對接科研院所,不斷引進新品種、新技術,拓展新市場。引導和扶持發展潛力好的合作社拉長精深加工、品牌創建、銷售等經營鏈條,推動其從初級農產品銷售向深加工發展,在延伸合作領域的基礎拓展專業合作社的服務功能,使其更有生命力。進一步擴大合作社對優勢產業和基地農戶的覆蓋面。以市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會為依托,建立合作社信息化管理和電子商務平臺。積極探索明臺農民合作組織交流合作方式和模式,推進明臺農業交流合作。

    合作社規章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社經濟活動,保護社員的合法權益,增加社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為從事養豬(養雞、養鴨等)生產、銷售和服務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由李村、汪山、新葉、檀村各村養殖專業戶和李照良、李孝良、胡建紅、小唐志良、大唐志良、李田忠、葉樹生、李愉兵、汪志東等農民合作組織及農民個人發起,召開成立大會成立。

      本社名稱:xx市畜禽養殖專業合作社,由社員出資并注冊資本總額50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xx市x鎮李村村,郵政編碼: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社員、謀求全體社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社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本社全部財產歸全體社員所有。

      第四條本社經營項目:養豬、養雞、養鴨的生產銷售和生產技術的研究、利用及品種的引進、選育、示范及推廣。

      第五條本社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及社員的需要,開展以下服務:

     。ㄒ唬┙y一建設標準化示范基地,開發、引進、試驗和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新設備、新成果;

     。ǘ┙y一制定并組織社員實施產品生產質量標準,組織開展社員生產經營中的技術指導、咨詢、培訓和交流等活動,向社員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信息等資料;

     。ㄈ┙y一組織采購、供應社員需要的品種、生產所用的器具等養殖業投入品;

     。ㄋ模┙y一申報、認證、認定無公害產品和著名商標、知名商號及地方品牌等,提升產業和品牌;

     。ㄎ澹┙y一承擔國家、集體或個人委托的科研項目和有關業務;

     。┙y一組織銷售或各社員另行銷售產品;

     。ㄆ撸┙y一開展社員需要的法律、保險等服務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業。

      第六條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本社對社員的出資、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本社積累等方式取得的或形成的資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全部資產對本社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條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社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社員所有的份額。

      本社為每個社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社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社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社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社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八條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二章社員

      第九條本社社員分為個人和團體社員。凡從事與本社生產經營項目直接相關的農民個人、企業、事業單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者,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可以成為本社社員。申請入社的非農民身份社員不得超過社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條本社社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社員一人一票制。社員入社資金額為200元(最高額度為20xx0元),享有選舉和表決權。入社社員(企業事業單位人)入社資金額超過5000元的增加1票選舉和表決權票數確定。

      第十一條本社社員的權利:

     。ㄒ唬﹨⒓由鐔T大會,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ǘ┫碛欣帽旧缣峁┑姆⻊蘸蜕a經營設施權利;

     。ㄈ┫碛斜旧绻餐晒氖芤婧陀喾峙涞臋嗬;

     。ㄋ模┯袡鄬Ρ旧绲墓ぷ魈岢鲑|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ㄎ澹┯袡嘟ㄗh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型松缱杂蓹;

     。ㄆ撸┯袡嗑芙^不合法的負擔。

      第十二條本社社員的義務:

     。ㄒ唬┳袷乇旧缯鲁毯透黜椧幷轮贫,執行社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ǘ┌凑照鲁桃幎ㄏ虮旧缋U納入社資金;

     。ㄈ┚S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社員共有財產;

     。ㄋ模┎粡氖屡c本社相競爭或損害本社社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第十三條社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社員資格:

     。ㄒ唬┲鲃右笸松绲;

     。ǘB殖戶破產;

     。ㄈ┍槐旧绯。

      第十四條社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前三個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退社社員的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

      第十五條社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社員大會(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ㄒ唬┎蛔袷乇旧缯鲁毯蛢炔抗芾碇贫,不執行社員(代表)會議和理事會決議,不履行社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ǘ┙o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ㄈ┻`法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

      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徸h、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ǘ┻x舉和罷免理事長及其他理事會成員和監事長及其他監事會成員;

     。ㄈ⿲徸h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ㄋ模┞犎±硎麻L或者理事會關于社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第十七條本社每年召開一次社員(代表)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八條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稚鐔T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ǘ┖炇鸨旧缟鐔T出資證明;

     。ㄈ┙M織實施社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ㄋ模┐肀旧绾炗喓贤。

      第十九條本社設理事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執行理事一人和理事六人共九名成員組成,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M織召開社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ǘ┲朴啽旧绨l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社員(代表)大會審議;

     。ㄈ┙M織開展社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ㄋ模┕芾肀旧绲馁Y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ㄎ澹┙邮、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Q定社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ㄆ撸Q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條本社設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執行監事一人、監事三人共5名成員組成,代表全體社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社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和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O督理事會對社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ǘ┍O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ㄈ┍O督理事會社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ㄋ模┫蛏鐔T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ㄎ澹┫蚶硎麻L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嶙h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10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第二十三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直旧绲纳a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ǘ⿺M訂經營管理制度;

     。ㄈ┨嵴埰溉位蛘呓馄肛攧諘嬋藛T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本社理事長和其他理事會社員可以兼任經理。

      第二十四條本社現任理事會成員、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本社理事會社員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终、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ǘ┻`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社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ㄈ⿵氖聯p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ㄋ模┘嫒螛I務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監事)會成員、經理。

      理事會成員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二十七條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財務實行定期公開制度,年度財務報告在次年的三月底前公開。

      本社會計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二十八條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后,于社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社員查閱并接受社員的質詢。

      第二十九條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ㄒ唬┥鐔T入社資金;

     。ǘ﹪液陀嘘P部門的扶持補助資金;

     。ㄈ┧司栀浛;

     。ㄋ模┢渌Y金。

      第三十條本社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ㄒ唬┍旧缛粘^k公費;

     。ǘ┌l展本社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ㄈ┛蒲、咨詢、培訓、推廣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ㄋ模┥鐔T對本社有一定貢獻給予獎勵的支出。

      第三十一條本社初次資本金總額為伍拾萬元,全部由入社社員募集,即由社員交納的入社資金構成。本社社員認繳入社資金額,須在認資后15天內向本社繳清。

      第三十二條本社向社員頒發社員證書,并載明社員的出資額。社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三十三條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使用。本社在解散、破產清算時,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社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三十四條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社員(代表)大會的決定,本社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五條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自合并決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組織或單位承繼。

      第三十六條經社員大會討論決定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社員本社(代表)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ㄒ唬┍旧缛藬瞪儆10戶;

     。ǘ┥鐔T(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ㄈ┮婪ū坏蹁N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第三十八條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社員(代表)大會推舉五名社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社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社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九條清算方案須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社需要向社員公告的事項,采取在公示欄中張貼書面公告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張貼公告或報刊登載公告方式發布。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實施。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社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負責修訂,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合作社規章制度7

      xx合作社是在團縣委、鎮黨委政府和鎮團委領導下,負責合作社團支部共青團工作和團員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帶動周邊團員青年發家致富,指導團員開展工作,發展經濟,負責合作社團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和作風建設。為更好地明確職責,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崗位責任制。

      一、團委書記職責

      1、全面負責團支部工作,主持召開全體支部會和團支部擴大會,傳達黨的指示和上級團委決議,研究確定團支部的工作任務。

      2、負責合作社共青團工作的計劃、檢查、總結工作。經常向黨委反映情況,匯報并請示工作,及時向團組織布置工作,交流情況。

      3、經常幫助指導各小組開展工作,組織好團干部的政治理論學習,不斷提高團干部的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

      4、開展調查研究,熟悉團情,掌握團員的工作和思想動態,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5、集中力量抓好每階段的中心工作,解決團員青年經濟發展中遇到的困難。

      6、抓好團支部的思想建設和組織建設,當好“班長”,加強團支部內部的團結,增強領導班子的向心力、凝聚力、戰斗力;關心團支部人員的工作、生活,充分調動內部人員的積極性。

      二、團委副書記職責

      1、按照團支部的工作職責,協助團支部書記處理日常工作。

      2、了解各下屬支部組織建設情況,注意考察、選拔團干部,對團的活動、組織生活安排、團組織的加強、調整、充實等提出計劃和建設。

      3、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負責各種活動的組織協調,組織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活躍合作社生活,給青年發展經濟出謀劃策。

      4、配合合作社做好宣傳工作。

      5、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及時掌握團員思想動態,解決新問題,探索新規律。

      6、抓好分管的工作。

      7、完成合作社領導和書記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宜。

      三、組織委員職責

      1、負責團支部的組織工作,圍繞合作社中心工作對團的組織生活安排并提出計劃。

      2、負責協調團支部的機構設置、班子配備、干部隊伍建設。

      3、研究制訂落實團內生活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好團組織的工作考評,管理兼職團干部。

      4、做好團籍管理和團員納新工作,做好團員民主評議、推優入黨工作。

      5、負責團費的收繳工作,年終作出團費收支報告。

      6、具體辦理優秀團干部、優秀團員的評選表彰工作。

      7、完成正、副書記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宣傳委員職責

      1、圍繞黨委的中心工作,宣傳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和上級團組織的有關決議精神,抓好經常性的宣傳報道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參與研究團組織和合作社的發展戰略,探索新時期團的工作思路,配合合作社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3、負責了解團員青年的思想動態,特別是團員青年在合作社重要政策出臺前后的思想動態,及時上報突發事件信息。

      4、負責辦好團支部的工作簡報等。

      5、做好先進典型的宣傳工作和團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6、完成正、副書記交辦的其他任務。

    合作社規章制度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第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蓡T以農民為主體;

     。ǘ┮苑⻊粘蓡T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ㄈ┤肷缱栽、退社自由;

     。ㄋ模┏蓡T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ㄎ澹┯嘀饕凑粘蓡T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國家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

      第八條國家通過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產業政策引導等措施,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力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服務。

      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有關組織,依照本法規定,依據各自職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和服務。

      第二章 設立和登記

      第十條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形迕陨戏媳痉ǖ谑臈l、第十五條規定的成員;

     。ǘ┯蟹媳痉ㄒ幎ǖ恼鲁;

     。ㄈ┯蟹媳痉ㄒ幎ǖ慕M織機構;

     。ㄋ模┯蟹戏、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ㄎ澹┯蟹险鲁桃幎ǖ某蓡T出資。

      第十一條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召開由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設立時自愿成為該社成員的人為設立人。

      設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ㄟ^本社章程,章程應當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ǘ┻x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ㄈ⿲徸h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Q和住所;

     。ǘI務范圍;

     。ㄈ┏蓡T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ㄋ模┏蓡T的權利和義務;

     。ㄎ澹┙M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蓡T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ㄆ撸┴攧展芾砗陀喾峙、虧損處理;

     。ò耍┱鲁绦薷某绦;

     。ň牛┙馍⑹掠珊颓逅戕k法;

     。ㄊ┕媸马椉胺绞;

     。ㄊ唬┬枰幎ǖ钠渌马。

      第十三條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ㄒ唬┑怯浬暾垥;

     。ǘ┤w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ㄈ┤w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ㄋ模┓ǘù砣、理事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

     。ㄎ澹┏鲑Y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褂米C明;

     。ㄆ撸┓、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向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辦理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章 成 員

      第十四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并報登記機關。

      第十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⒓映蓡T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ǘ├帽旧缣峁┑姆⻊蘸蜕a經營設施;

     。ㄈ┌凑照鲁桃幎ɑ蛘叱蓡T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ㄋ模┎殚啽旧绲恼鲁、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ㄎ澹┱鲁桃幎ǖ钠渌麢嗬。

      第十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決權行使的范圍。

      第十八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ㄒ唬﹫绦谐蓡T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ǘ┌凑照鲁桃幎ㄏ虮旧绯鲑Y;

     。ㄈ┌凑照鲁桃幎ㄅc本社進行交易;

     。ㄋ模┌凑照鲁桃幎ǔ袚潛p;

     。ㄎ澹┱鲁桃幎ǖ钠渌x務。

      第十九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二十條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與本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成員資格終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其返還。

      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薷恼鲁;

     。ǘ┻x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ㄈQ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ㄋ模┡鷾誓甓葮I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ㄎ澹⿲喜、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Q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ㄆ撸┞犎±硎麻L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ò耍┱鲁桃幎ǖ钠渌殭。

      第二十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章程對表決權數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的召集由章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ㄒ唬┌俜种陨系某蓡T提議;

     。ǘ﹫绦斜O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ㄈ┱鲁桃幎ǖ钠渌樾。

      第二十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規定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按照章程規定可以行使成員大會的部分或者全部職權。

      第二十六條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理事長一名,可以設理事會。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理事、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可以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理事會的決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員。

      經理按照章程規定和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負責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终、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ǘ┻`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ㄈ┙邮芩伺c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ㄋ模⿵氖聯p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第三十一條執行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者財務會計人員。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財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十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組織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于成員大會召開的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

      第三十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成員的交易、與利用其提供的服務的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

      第三十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從當年盈余中提取公積金。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章程規定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第三十六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ㄒ唬┰摮蓡T的出資額;

     。ǘ┝炕癁樵摮蓡T的公積金份額;

     。ㄈ┰摮蓡T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三十七條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成員,具體分配辦法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經成員大會決議確定:

     。ㄒ唬┌闯蓡T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ǘ┌辞绊椧幎ǚ颠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第三十八條設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由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成員大會報告。

      成員大會也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應當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并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ㄒ唬┱鲁桃幎ǖ慕馍⑹掠沙霈F;

     。ǘ┏蓡T大會決議解散;

     。ㄈ┮蚝喜⒒蛘叻至⑿枰馍;

     。ㄋ模┮婪ū坏蹁N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二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十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不能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農民專業合作社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以及分配剩余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

      清算組發現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六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及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條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條件的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

      第五十條中央和地方財政應當分別安排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對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生產國家與社會急需的重要農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優先扶持。

      第五十一條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具體支持政策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務。

      第五十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

      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非法干預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生產經營活動,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攤派,強迫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接受有償服務,造成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向登記機關提供虛假登記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報告等材料中,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本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合作社規章制度9

      近年來,莆田市以貫徹落實《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為契機,依法做好指導、扶持和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與發展的各項工作,支持農民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采取依法促動、政策拉動、服務推動、大戶帶動和部門聯動等措施,大力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

      1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現狀

      截至20xx年8月底,莆田市共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237家,其中種植業82家,占總數的34.60%;畜牧業15家,占總數的6.33%;漁業127家,占總數的53.59%;服務業12家,占總數的5.06%;其他1家,占總數的0.42%。業務范圍主要涉及蔬菜、茶葉、畜禽、農機、花卉、食用菌、水產等農產品的生產、加工、運輸、儲藏、銷售等行業。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圍繞當地主導產業、特色產業,統一為成員提供產前、產中、產后各相關環節的服務,提高了農民進入市場的競爭力,增加了成員收入,保護了成員利益。目前全市合作社有成員2.02萬人,其中農民成員1.9萬人,占全市農戶總數的2.85%,帶動農戶數3.45萬戶,為農民組織銷售農產品4.81億元,成員因參加專業合作社而年增收1 100元。

      2存在的問題

      2.1重視不夠,發展速度較慢

      部分地方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認識不夠,引導、扶持、激勵措施不多,影響發展速度。農民專業合作社培育和發展過程中還存在盲目性,仍處于自發狀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還在摸索階段,尚處于發展的初期。

      2.2發展不平衡,合作規模偏小

      經濟實力不強,服務功能較弱,大多數只停留在信息服務、技術咨詢及初級產品包裝、銷售層面上,產業鏈沒能真正形成,對農產品深加工、精加工不夠,提高農產品附加值的不多。合作社規模小,帶動輻射能力不強,沒有形成規模經濟優勢。

      2.3資金不足,發展受到制約

      注冊資金比較少,操作不規范,難以形成較強的經濟實力和帶動力。資金不足成為發展壯大的制約瓶頸,一方面合作社的發展得不到金融有力支持;另一方面信用社貸款利率過高,影響了合作社融資的積極性。

      2.4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夠完善

      健全的專業合作社管理制度,是推進其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但從目前情況看,專業合作社的管理制度不完善,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不重視章程的制定,章程的內容不規范、模棱兩可;即使按示范章程制定,但也沒有完全按照章程管理。

      3對策

      3.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農業產業化發展、農民增收等方面已經顯示出積極的推動作用[1]。對此,建議政府把培育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農村工作重點,列入政府考核目標,把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三農”工作的重要內容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業務部門要經常抓,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良好局面,促進其健康發展。

      3.2依法設立,規范發展

      在尊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意愿的前提下,引導未經工商部門登記的專業合作組織依法進行登記;積極幫助其做好章程的制定、內部各項規章制度的完善、登記申請文件的準備等有關事項的輔導和指導工作,特別要引導和扶持農村專業大戶、經營能人、龍頭企業和其他組織載體牽頭創辦專業合作社;通過吸收成員入股、完善合作機制等,將一批合作程度較低的專業協會轉型改造成為專業合作社,做到發展一批,改造一批,提升一批,力爭在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較快的地方、在具有比較優勢的產業和產品上實現新的突破[2]。

      3.3完善政策,加大扶持

      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政策需落實到位,加大扶持力度[3]。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條款規定,一是加大財政資金扶持。政府應對合作社增強農業生產能力、興辦服務設施的項目給予支持,以增強合作社市場競爭能力和對社員服務的'能力。二是加強信貸方面的支持。金融部門應對制度健全、經營業績良好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予以一定的信貸支持和利率優惠,幫助解決合作社資金不足的困境。三是實行政策優惠。對合作社在稅費征收、土地使用、用電、用水、運輸等方面實行傾斜政策。

      3.4完善制度,健全機制

      加強完善、規范合作社內部管理,要做到“六個一”:即有一個規范的章程,包括組織的宗旨和原則、名稱和住所、成員資格、加入和退出的條件、成員權利和義務、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等[4];有一個良好的運行機制,包括建立健全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織;有一套嚴謹的管理

      制度,包括組織活動制度、民主管理制度、信息服務制度、資金積累制度、民主監督制度等;有一個合理的利益分配方法,包括建立健全價格機制、收益分配機制、積累發展機制和成員利益保障機制等;有一個抵抗風險機制,專業合作社在產、購、運、銷和加工經營中應提取一定比例的風險儲備基金,或開展參加農業保險等,用來彌補在生產、加工和經營中的虧損,以保護專業合作社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有一個健全的社會監督與內部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機制,使合作社機制更加靈活,制度更加規范,服務能力不斷增強,帶動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作用更加突出。

    合作社規章制度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是由從事____生產、加工、經營和服務的農戶、組織為主體,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則發起成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二條 本社定名為 ____,總股本____。本社住所設在____縣(市)____鄉(鎮)____村。

      第三條 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合,為社員提供生產和生活服務,維護社員利益,促進社員增產增收,提高社員生活質量和水平。

      第四條 本社主要開展下列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一)為社員提供市場信息,采購生產、生活資料;

      (二)引進新品種、新技術,組織技術輔導和培訓;

      (三)推行標準化生產和品牌化經營;

      (四)組織社員從事產品的儲藏、加工和銷售;

      (五)提供其它社員所需的服務。

      第五條 本社經工商注冊登記后,依法享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本社自愿加入____合作社聯合社,承認其章程,享受社員社的權利,履行社員社的義務。

      第二章 社 員

      第七條 凡從事____生產、加工、經營和服務的農戶、組織和其他人員自愿申請,承認并遵守本章程,經理事會同意,即可成為本社社員。

      第八條 社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社員退社須提前____個月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股金在年度結算后退還。

      第九條 社員的權利:

      (一)參加社員大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優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并享有本社為社員提供的各項優惠服務;

      (三)參與本社年終盈余分配;

      (四)對本社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第十條 社員的義務:

      (一)按規定交納股金;

      (二)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維護本社利益;

      (三)積極參與本社的各項經營活動,優先與本社開展業務往來和交易,促進本社發展;

      (四)接受本社指導,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開展生產、加工、經營和服務活動并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五)為本社提供產、加、銷信息和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員資格,并按規定退還其股金:

      (一)不履行社員義務;

      (二)經營上有嚴重違法行為;

      (三)不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

      (四)有嚴重違反章程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社實行社員(代表)大會制度,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代表)組成。社員代表由社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任期____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社員(代表)大會定期召開,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須有全體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一)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二)監事會建議時;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員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員代表提出時。

      第十四條 社員(代表)大會有關決議的表決實行1人1票制(或比例票制)。社員(代表)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社員(代表)代理,1名社員(代表)只能代理____名社員(代

      表)。各項決議須有全體社員(代表)半數以上同意,重要事項須有全體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前,理事會需提前____日向社員(代表)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職權:

      (一)制定、修改和通過本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主任、副主任及其成員;

      (三)審議通過理事會、監事會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批準本社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

      (五)審查和決定對本社的盈余分配,對理、監事及社員的獎懲;

      (六)決定有關本社合并、分立、終止等重要事項;

      (七)討論并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社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理事會由主任1名、副主任____名、理事____名組成,每屆任期____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主任為本社法定代表人,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組織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執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提交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

      (三)擬定本社機構設置,提交社員(代表)大會審議批準;

      (四)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五)聘用工作人員,決定其聘期、報酬和獎懲;

      (六)批準接納新社員或原有社員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條件的社員資格;

      (七)負責管理本社資產,努力保證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八)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必須有文字記錄。

      第二十條 監事會是本社的監督機構,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____人、監事____人組成,任期____年。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依法經營,遵守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監督檢查理事會對本社章程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監督檢查理事會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情況;

      (四)向社員(代表)大會提出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受理社員及農民來訪,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建議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監事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財 務

      第二十三條 本社的資金來源:

      (一)社員股金;

      (二)開展經營活動的收入;

      (三)提留風險基金或發展基金;

      (四)銀行貸款;

      (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六)捐贈;

      (七)其他。

      第二十四條 本社年終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公積金,按____提取,用于增加積累、增強發展能力和服務能力或彌補虧損;

      (二)公益金,按____提取,用于社員集體福利事業;

      (三)風險基金或發展基金,按____提取,用于次后年度的彌補虧損;

      (四)按社員與本社的交易數量(額)返利;

      (五)股金分紅;

      (六)其他。

      第二十五條 本社如發生虧損,以公積金、風險基金(或發展基金)、社員股金依次彌補。

      第二十六條 本社財務公開,接受社員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本社資產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平調、侵占和挪用。

      第五章 變更、終止和清算

      第二十八條 本社合并、分立和發生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變化、調整注冊資本金等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社由于合并、分立、解散或破產等原因決定終止時,理事會應制定方案報社員(代表)大會批準,并依法成立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處置。

      第三十條 本社清算期間,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清算小組同意,不得處分本社資產。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

    合作社規章制度11

      專業合作社

      章程修正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本社①于年月日做出的變更決議,對本社章程修正如下:

      一、章程第條原為:

      現將該條修改為:

      二、章程第條原為:

      現將該條修改為:

      三、章程其他條款不變。

      法定代表人簽字:②

      (合作社蓋章)

      年月日

      注:①此處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

     、谡鲁绦拚敢部梢杂扇w成員簽署;如由全體成員簽署,此處應修改為"成員(簽字、蓋章)"。

    合作社規章制度12

      第一條:認真貫徹執行《農業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及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第二條:切實加強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規范合作社的財務行為,保護全體成員的合法權益和合作社資產安全及完整。

      第三條:按照財務會計工作準則,及時編制財務計劃,準確開展財務核算,全面反映財務狀況,完整保存財務資料。

      第四條:嚴格執行財經法紀,堅持勤儉持家、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的原則,積極參與合作社經營管理,為提高本社經濟效益提供服務。會計工作職責

      第五條: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編制和執行預決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定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第六條:對合作社生產成本和相關費用進行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督促本社內設機構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運行效率和經濟效益。

      第七條: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及時開展記賬、復帳和暴報賬工作,做到手續完備、數據準確、賬目清楚、資料齊全。按照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伙計報表。

      第八條:定期檢查分析合作社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理事會或理事長報告情況,并提出合理化建議,及時向理事會和全體成員公開財務收支狀況。出納工作職責

      第九條:認真貫徹落實現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現金出納這種帳據,嚴格審查現金和銀行存款,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條底庫。

      第十條: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備用金限額為1000元,超過部分必須及時存入銀行,嚴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條:建立支票管理制度,健全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理事會長簽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配合會計做好各種賬務處理,配合銀行做好對賬、報賬工作。完成理事會長或財經主管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F金及存款管理

      第十三條: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不準白條抵庫,不準坐支挪用,不準公款私存,庫存現金不準超過規定限額。

      第十四條:建立現金出納崗位職責責任制,實行帳、款分別管理,出納員不登記會記記錄,負責辦理庫存現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條:加強對銀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鑒應分別妥善保管,定期核對賬目。

      第十六條:嚴格開支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開支,不得付款,對不合理的開支,出納員有全拒付。

      第十七條:現金日記賬必須使用國家規定的標準帳頁和正規的票據,按《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立規范的'賬目。資產及物資管理

      第十八條:固定資產屬全體成員所有,由合作社統一管理使用。按規定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妥善保管,保證固定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折舊制度,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清算,做到帳實相符。固定資產的出租、變賣和報廢,應經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方可執行。

      第二十條:定期清查和核各種應收款項,對外單位和本社成員欠款,應采取措施加以摧收。對壞賬、呆賬的核銷應由理事會、監事會核準,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方可核銷。

      第二十一條:合作社統一收購成員產品、開展其中銷售,必須分戶建立產品物資登記臺賬,詳實記錄品名、數量、等級、價格、金額和收購時間,及時兌付收購資金。

      第二十二條:大型固定資產構建,大量生產資料的采購,應由理事會提出構建和采購計劃,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實行招投標,提高招標競標的透明度。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堅持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原則,保障本合作社全體成員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四條:合作社監事會具體負責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工作,定期對本社財務狀況進行審查,對違反財經法紀行為進行有效監督。

      第二十五條:按照農業部、檢查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工開暫行規定》的程序、內容、形式和方法,及時做好財務公開。會計檔案管理

      第二十六條:凡是本合作社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第二十七條: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并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后,歸檔保存。

      第二十八條: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復制、摘錄會計檔案的,須經理事長批準。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制度由監事會負責監督執行。

    合作社規章制度13

      為了共同的利益,確保大家的身心健康和勞動所得,特規定如下:

      第一,在自愿來工作的`前提下,從來到統一放假為一年,發滿工資,干幾天或幾個月走的發80%工資,并扣除中介費和保險費。按規定每天干十個小時,實際干九個小時,活忙時干十個小時。干滿一年的工人,中介費和保險費由單位負責。

      第二,服從領導,努力工作,不喝酒不打架,不偷東西,團結工友,愛護工具。如有違犯者罰款二百元。違法者由公安部門處理。

      第三,如個人急用錢可預支(不超過工資60%),如家中有事需回家處理,不按規定時間回來的按第一條規定處理。

      第四,年終工作結束后,如數發給個人工資。

    合作社規章制度14

      財務管理制度是基于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客觀存在的財務活動和財務關系而產生的,它是利用價值形式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進行的管理,是企業組織財務活動,處理與各方面財務關系的一項綜合性管理工作。在財務管理過程中,針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資金營運活動、分配活動而制定、遵守的法律、法規、規則、準則、方法等一系列規范約束性條款,統稱為財務管理制度。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性質有別于其他集體所有制企業,也有別于一般的盈利組織,主要體現自我服務的公益性。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某一產品的生產,某一行業的經營或某一服務領域共同組織成的合作經濟組織,完全按照合作制原則結成的經濟利益共同體,以形成共同生產或經營,抵御市場風險,取得規模效益。專業合作社的財務管理主要包括:

     。ㄒ唬┖怂泱w制

      專業合作社遵循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財務管理體制。其最高權力機構為社員(代表)大會,依據社章設立理事會,監事會。各類專業合作社應依據原行業財務制度,結合自身的`特點,制定本社的財務制度。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和會計報表,定期向社員公布財務狀況。

     。ǘ┵Y金來源

      1、社員股金。社員股金是為了取得專業合作社社員身份而繳納的股金,實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社員股金按實現的利潤進行分紅。

      2、提留的風險金和企業發展基金。按現行財務制度的規定提取的一般盈余公積金作為風險金,以及按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提取一定比例的發展基金。

      3、公益金按現行財務制度提取。

      4、盈余積累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積金。

      5、銀行貸款。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業務需要按照銀行貸款的要求向各類商行申請貸款。

      6、供銷合作社投入的資金

      7、其他來源,包括政府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ㄈ┯喾峙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是由理事會提出具體分配方案,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一般應按以下順序分配:

      1、按現行財務制度提取一般盈余公積金。

      2、按現行財務制度提取公益金,用于本社職工的福利設施支出。

      3、對社員股金,政府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供銷合作社的投資等按比例分紅。

      4、按社員提供的產品,服務交易額或交易量實行二次分配;

      5、按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

      6、按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提取企業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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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是保證企業生產經營順利進行,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的有力手段專業合作社具有人員少經營環節多,手續制度多的經營特點,更必須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1、建立人員控制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日常工作人員宜少面而精,人員的數量素質應由理事會確定。廠長(經理),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實物保管員,出納員的任用,解聘應提交理事會確定。特別是財務人員應統一聘用,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確定其在合作社行政管理責任及地位。并定期考核、評審,確定獎懲是否續聘。

      2、強化資金管理制度。企業的資金、商品物質的流通必須制定嚴密交接,運轉手續,經手人、保管人、批準人的簽字必須齊全,各負其責。

      3、建立生產經營成本,費用等開支的審批制度。企業的日常開支,要區分不同性質,不同額度分別審批,屬于日常零星開支由經辦人、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分管廠長(經理)簽字后,廠長(經理)最后審批,屬于大宗開支,非正常開支,需經理事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批準。

      4、建立投資、重大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論證制度。投資重大管理措施的實施關系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企業必須慎重行事,理事會應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認真的研究論證并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確定。

      5、建立財務審計制度,加強審計監督。為了取得廣大社員的信任,財務管理必須高度民主化,透明化,除了實行企業自身的會計報告制度外,理事會還應定期或年終聘請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和咨詢活動,確認企業經濟活動的真實性,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

      6、建立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后,應加強制度的執行力度,規定管理部門專人負責制度的更新與完善,定期了解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搜集反饋意見,確保制度符合實際發展需要。堅持綜合治理、財務適當先行的理念,逐步樹立財務在企業運行中的核心地位。從管理資產提升到管理資本,推行型的財務管理,切實提高資產監督水平。

    合作社規章制度15

      為適應農業共營制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建設的需要,保護成員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本社章程對分配利益做如下規定:

      一、本著社員自愿入社、自愿退社的.原則,每個年末向全體成員公布全年財務收支情況。

      二、社員要遵守本社的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社員共有財產;待社員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員要維護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約守信,不貪小利。

      五、本社現金、各種存款、賬目、支票和印鑒要按規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賬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現金、存款和賬目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六、本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定期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定期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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