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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品牌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司品牌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公司品牌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金融秩序穩定,規范金融機構管理,保障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依法獨立履行對各類金融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審批職責,并負責對金融機構的監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單位、任何部門不得擅自審批或干預審批。
對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金融機構或經營金融業務的,各金融機構一律不得為其提供開戶、信貸、結算及現金等服務。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下列在境內依法定程序設立、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合作銀行、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及郵政儲蓄網點;
(二)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
(三)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
(四)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期貨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第四條
金融業務是指存款、貸款、結算、保險、信托、金融租賃、票據貼現、融資擔保、外匯買賣、金融期貨、有價證券代理發行和交易,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金融業務。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冠有本規定第三條所列金融機構專用名稱,非金融機構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稱或與其近似的名稱。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實行許可證制度。對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頒發《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者,一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
第二章金融機構設立的原則和條件
第七條
設立金融機構應依據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民經濟發展需要;
(二)符合金融業發展的政策和方向;
(三)符合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證券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
(四)符合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公平競爭的原則;
(五)符合經濟核算原則。
第八條
申請設立金融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最低限額以上的人民幣貨幣資本金或營運資金。經營外匯業務的,另應具有符合規定的外幣資本金或營運資金。具體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二)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副主任(以下簡稱主要負責人)必須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資格。同時其從業人員中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從事過金融業務工作或屬于大中專院校金融專業畢業生。
(三)具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條件的營業場所和完備的防盜、報警、通訊、消防等設施。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金融機構審批的權限和程序
第九條
名稱中未冠“中國”、“中華”字樣的全國性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第十條
設立下列金融機構,應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審核同意后,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
(一)非全國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銀行、金融性公司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二)銀行的分行;
(三)保險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的分公司;
(四)本規定第三條中未列入的試辦性金融機構;
(五)區域性金融機構省區設立的分支機構。
第十一條
在行政區內設立下列金融機構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負責審批,但批準其籌建前,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在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同認可。
(一)銀行的分行設立支行和辦事處;
(二)保險公司的分公司設立支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設立辦事處。
第十二條
設立城市信用合作社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行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下達的指標內負責審核、批準,同時抄報總行備案。
第十三條
設立本規定第九、十、十一、十二條所列之外的金融機構,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或其授權的下級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審核、批準。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批準設立金融機構的批件中應同時明確負責對該金融機構的日常監管機關。
第十五條
設立金融機構應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六條
申請籌建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籌建可行性報告;
(三)籌建方案;
(四)籌建人員名單及其簡歷;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籌建申請的答復期為3個月,逾期未獲批準的,申請人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
第十八條
籌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籌建,籌建期限為6個月;I建期滿未達到開業標準者,原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如遇特殊情況,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I建期內不得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籌建就緒,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開業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或有關單位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或營運資金入帳原始憑證復印件,投資者的背景資料、資產負債表和會計報表;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名單及履歷,從事過金融業務工作的人員占從業人員的比例;
(四)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五)章程,內容包括機構名稱、營業地址、機構性質、經營宗旨、注冊資本金或營運資金數額、業務范圍、組織形式、經營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項;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收到申請開業文件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批準其申請,未予批準的,在書面通知中注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開業的金融機構,應持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并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人民銀行的批準文件領取《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經營外匯業務的另按規定申領《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辦妥以上手續始得營業。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自領取許可證之日起90日內必須開業。逾期未開業者,原批準文件自動失效,由中國人民銀行收回許可證。但遇不可抗力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延期營業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在指定的報紙上向社會公告。公告費用由被公告的金融機構支付。
第四章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是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定證明文件,除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頒發、扣繳或吊銷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放、收繳或扣押。
第二十五條
《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和《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設計和印制。
第二十六條
《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和《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組成,并注明金融機構的名稱、編號、企業性質及形式、注冊資本金或營運資金數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頒發日期及有效期限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將《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正本放置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并妥善存放、保管許可證副本,以備查驗。許可證禁止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復印。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領取或更換許可證的金融機構,按規定收取一定費用。
第二十九條
《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每3年更換一次。如許可證丟失或嚴重破損,應于發現之日起15日內在全國性報紙上聲明作廢,并持書面檢查和已刊發的登報聲明向中國人民銀行重新申領。
第五章資本金或營運資金管理
第三十條
金融機構的貨幣資本金必須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入帳到位。
第三十一條
金融機構的股東資格、股東數量和股本結構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金融機構的資本金或營運資金來源應是投資者有權支配的自有資金,不得以借入資金、債權作為資本金。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設立的分支機構一律不得具有法人地位,分支機構應具有規定數額的營運資金,其營運資金由總行(總公司)從資本金或公積金中撥付,累計撥付總額不得超過總行(總公司)資本金的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四條
金融機構的資本金或營運資金必須真實、充足。
第六章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審查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實行資格審查制度。
第三十六條
金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或變更,應事先按金融機構審批權限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任職資格審查。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任職資格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會或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得辦理任免手續。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的審核方式包括:
(一)審核履歷及有關材料;
(二)考察談話;
(三)了解有關情況。
第三十八條
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條件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制定。
第七章金融機構的變更
第三十九條
金融機構的下列變更事項,應事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變更手續。
(一)增減注冊資本金或營運資金數額,調整股權結構及股本方式,轉讓股權;
(二)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更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
(五)更改名稱;
(六)機構分設、合并;
(七)修改章程;
(八)變更營業地址;
(九)中國人民銀行認定須報經批準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四十條
金融機構變更事項的審批程序與權限,參照本規定第三章的有關規定辦理。營業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變更可由原審批機關授權下一級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一條
金融機構變更申請的答復期為60天,逾期如未獲批準,90天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
第八章金融機構的終止
第四十二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可責令其關閉并繳銷許可證。
(一)嚴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領取《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后90天內未開業;
(三)已喪失本規定第八條要求具備的條件;
(四)已連續停業6個月或累計停業1年;
(五)被其他金融機構收購或兼并;
(六)連續3年虧損額占資本金的百分之十或虧損額已占資本金的百分之十五以上;
(七)年檢不合格整改無效或連續年年檢不合格;
(八)在申請設立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有不正當行為;
(九)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應予關閉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
金融機構申請歇業、破產、解散,應按其設立時的申報程序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第四十四條
金融機構的終止、被收購或兼并,破產、解散或被責令關閉,應在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下依法進行清算后,繳回《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持中國人民銀行通知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報紙上公告。
第九章年檢與日常檢查
第四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隨時對金融機構進行日常檢查,并實行行業年度檢查制度。
對全國性金融機構的總行、總公司的年檢和日常檢查,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組織實施或授權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實施。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負責對轄區內各金融機構的年檢和日常檢查。
第四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依法對金融機構行使檢查職權時,應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頒發的《金融檢查證》。
第四十七條
金融機構年檢及日常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設置或變更事項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
(二)申報材料的各項內容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
(三)資本金或營運資金是否真實、充足;
(四)是否超業務范圍經營;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變更手續是否完備;
(六)是否違章、違法經營;
(七)業務經營狀況是否良好;
(八)營業場所和安全設施是否符合要求;
(九)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八條
金融機構年檢時間為每年的第一季度。金融機構在接到年檢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下列文件和報表:
(一)年檢報告書;
(二)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三)年度決算報告;
(四)《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副本;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四十九條
年檢合格的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在其《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合格印章,并予以公告。
對金融機構年檢及日常檢查的有關資料和結論,由中國人民銀行記入該金融機構檔案。
第十章罰則
第五十條
凡違反本規定者,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法進行查處。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凍結其帳戶,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人民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的;
(二)無《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擅自經營金融業務的;
(三)偽造《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的。
第五十二條
金融機構在設立過程中弄虛作假,有欺詐行為的,除吊銷《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沒收非法所得外,另處以人民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人民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金融機構在籌建期間擅自辦理金融業務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按違法金額處以萬分之五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籌建資格。
第五十四條
拒絕和阻撓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年檢或日常檢查的,處以人民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或停業整頓的處罰,同時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
金融機構在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的資料、文件及報表中弄虛作假的,處以人民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責令撤換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第五十六條
丟失或涂改《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的,處以人民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通報批評或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五十七條
對年檢不合格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予以下列處罰:
(一)限期改正;
(二)緩辦年檢登記,并要求其進行整頓;
(三)建議更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四)責令其停業整頓,并予以公告。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
第五十八條
凡違反本規定中其他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予以下列處罰: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限期糾正;
(四)沒收非法所得;
(五)處以人民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六)勒令停辦部分業務;
(七)停業整頓;
(八)責令撤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九)指派人員接管;
(十)凍結帳戶;
(十一)責令其關閉并吊銷《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銀行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和起訴,處罰決定生效。對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復議期間和人民法院審理期間,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原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修改時亦同。
第六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第六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凡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關于設置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暫行規定
二、關于銀行機構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的審查辦法
附一關于設置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暫行規定
一、設置全國性或區域性銀行應具備的主要條件:
1、設備全國性銀行,應具有2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實收貨幣資本金;設置區域性銀行,應具有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實收貨幣資本金;
2、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股東企業,必須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向金融機構資本投資的暫行規定要求;
3、銀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資格;
4、新設銀行的一般工作人員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從事過金融專業工作;
5、具有完備的機構章程;
6、具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條件的營業場所,具有防盜、報警、通訊、消防等方面完備的設施;
7、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二、設置銀行分支機構應具備的主要條件:
1、申請設置分支機構的銀行,必須是已經設立一年以上,經營業績良好,無違反金融監管法規行為的銀行;
2、申請設置分支機構的銀行,在擬設分支機構地區已經發生的貸款業務應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
3、擬設置的分行,應由其總行撥給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的營運資金;
4、擬設置的支行應由其總行撥給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營運資金;
5、設置分支機構的銀行撥給其各分支行營運資金的總和,不得超過其總行資金總額的百分之六十;
6、申請設置分支機構的銀行,其資產負債比例,應達到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各項管理指標;
7、各類銀行一律不得設置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分支行;
三、審批權限及登記機關
1、設立名稱中冠有“中國”、“中華”字樣的全國性銀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核,報國務院批準;未冠有“中國”、“中華”字樣的全國性銀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2、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銀行,各類銀行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初次設立分支機構(含辦事處);各類銀行設置分行(含分行)以上的分支機構;各類銀行分行跨省區設立分支機構,須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城市分行審核同意后,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并辦理登記手續。
3、各類銀行設置分行以下的分支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分行批準并辦理登記手續,但在籌建之前應向中國人銀行總行備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在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同認可。
四、城市合作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分行審核同意后,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五、銀行申請設立代表處必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
附二關于銀行機構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的審查辦法
一、為加強對銀行機構主要負責人資格審查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指銀行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依法定程序設立,經營金融業務的各類銀行機構(不含合資和外資金融機構。)
三、銀行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一)學歷與資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金融專業研究生畢業,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經濟、法學專業同等學歷者,須從事金融工作7年以上;
2、金融專業大學本、?飘厴I,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經濟、法學專業同等學歷者,須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
3、高中、中專畢業,從事金融工作12年以上;
4、從事其他經濟工作20年以上,經過金融專業培訓一年以上。
(二)無因經營、管理不善而致使金融機構虧損、破產記錄和不適宜從事金融工作的其他不良行為;
(三)銀行機構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必須與黨政機關脫鉤,銀行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企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
(四)離退休人員不得擔任銀行機構法定代表人;
(五)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四、擬任的銀行機構主要負責人,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任職資格審查,同意后方可任命。
(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直接審批的銀行機構,其主要負責人的擬任人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進行任職資格審查。
(二)各地按審批權限需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的銀行機構,其主要負責人擬任人選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進行審核后,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進行任職資格審查。
(三)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審批的銀行機構,其主要負責人擬任人選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審核后,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進行任職資格審查。
五、非獨立法人的銀行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擬任人選的資格審查,參照本辦法執行。
六、銀行機構變更主要負責人,須按審查權限經中國人民銀行進行業務資格審查同意后,由其董事會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批文辦理任免手續,并憑此更換《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進行業務資格審查或審查時有異議的,其行政主管部門和董事會不得辦理任免手續,中國人民銀行不得為其更換《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七、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注:本辦法所指主要負責人為銀行機構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
公司品牌管理制度2
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使本公司成品的繳庫、保管、發運、銷貨退回及滯存品處理等事務流程有所遵循,特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范圍
有關成品倉儲管理作業包括庫位規劃、收發貨作業及倉儲管理等事務,依本準則的規定辦理。
庫位規劃
第三條庫位規劃與配置
。ㄒ唬﹤}庫應依成品出入庫情況、包裝、方式等規劃所需庫位及其面積,以使庫位空間有效利用。
。ǘ⿴煳慌渲迷瓌t應依下列規定:
1、配合倉庫內設備(例如手推車、消防設施、通風設備、電源等)及所使用的儲運工具規劃運輸通道。
2、依銷售類別、產品類別分區存放,同類產品中計劃產品與訂制產品應分區存放,以利管理。
3、收發頻繁的成品應配置于進出便捷的庫位。
4、將各項成品依品名、規格、劃定庫位,標明于"庫位配置圖"上,并隨時顯示庫存動態。
第四條成品堆放
配貨中心應會同商品部的質量管理人員,依成品包裝形態及質量要求設定成品堆放方式及堆積層數,以避免成品受擠壓而影響質量。
第五條庫位標示
。ㄒ唬⿴煳痪幪栆老铝性瓌t辦理,并于適當位置作明顯標示:
1、層次類別,依A、B、C順序由下而上逐層編訂,沒有時填"0"。
2、庫位流水編號。
3、通道類別,依A、B、C順序編訂。
4、倉庫類別,依A、B、C順序編訂。
。ǘ┯媱澁a品應于每一庫位設置標示牌,標示其品名規格及單位包裝量。
。ㄈ⿴旃芤缼煳慌渲们闆r繪制"庫位標示圖"懸掛于倉庫明顯處。
第六條庫位管理
。ㄒ唬﹤}庫管理人員應掌握各庫位,各產品規格的進出動態,并依先進先出原則指定收貨及發貨單位。
。ǘ┯媱澁a品每種規格原則上應配置兩個以上小庫位,以備輪流交替使用,以達先進先出的要求。
收貨管理
第七條成品繳庫方式
。ㄒ唬┤霂觳块T開立"入庫單",使用方法及流程前面已經講述過。
第八條收貨注意事項
物料管理科應就繳庫內容與成品繳庫單的內容確實核對,如發現入庫產品款號、品名、規格、產品數量、包裝或嘜頭等不符時,應即時通知入庫部門更正。
發貨管理
第九條發貨注意事項
。ㄒ唬┡湄浿行慕拥"訂貨單"時,經辦人員應依產品規格及訂貨通知單編號順序列檔,內容不明確應即時反映業務部門確認。
。ǘ┮蚩蛻魳I務需要,收貨人非訂購客戶或收貨地點非其營業所在地的,依下列規定辦理:
1、經銷商的訂貨、交貨地點非其營業所在地,其"訂貨單"應經業務部主管核簽方可辦理發運。
2、收貨人非訂購客戶應有訂購客戶出具的收貨指定通知始可辦理發運。
。ㄈ┡湄浿行慕荧@"訂(貨)單"才能發貨,但有指定交運日期的,依其指定日期發運。
。ㄋ模┯喼破罚ㄓ媱澠罚┰诳蛻粜枰掌谇叭霂旎"訂貨單"注明"不得提前發運"的,配貨中心若因庫位問題需提前交運時,應先聯絡業務人員轉知客戶同意,且收到業務部門的出貨通知后始得提前交運,若系緊急出貨時,應由業務部主管通知配貨中心主管先予發運,再補辦出貨通知手續。
。ㄎ澹┪唇涋k理入庫手續的成品不得發運,若需緊急交運時需于發運同時辦理入庫手續。
。┯喼破钒l運前,配貨中心如接到業務部門的暫緩出貨通知時,應立即暫緩發運,等收到業務部門的出貨通知后再辦理發運。緊急時由業務部門主管先以電話通知配貨中心主管,但事后仍應立即補辦手續。
。ㄆ撸"成品發運單"填立后,須于"訂貨通知單"上填注日期、"成品發運單"編號及數量等以了解發運情況,若已發運畢結案則依流水號順序整理歸檔。
第十條承運車輛調派與控制
。ㄒ唬┡湄浿行膽付ㄈ藛T負責承運車輛與發貨人員的調派。
。ǘ┡湄浿行膽诿咳障挛4點以前備妥第二天應發運的"成品發運單",并通知公司總務科調派車輛。
。ㄈ┤绯羞\車輛可能于營業時間外抵達客戶交貨地址者,成品發運前,配貨中心應將預定抵達時間通知業務部門轉告客戶準備收貨。
第十一條客戶自運
。ㄒ唬┛蛻粢笞赃\時,配貨中心應先聯絡業務部門確認。
退貨品管理
第十二條運輸的'聯絡
配貨中心接到業務部門送達的"成品退貨單"應先審查有無注明依據及處理說明,若沒有應將"成品退貨單"退回業務部讓補充,若有則依"成品退貨單"上的客戶名稱及承運地址聯絡承運商運回。
第十三條退貨品的驗收
。ㄒ唬┩素浧愤\回公司后,配貨中心應會同有關人員確認退回的成品異常原因是否正確,若確屬事實,應將實退數量填注于"成品退貨單"上,并經點收人員、質量管理人員簽章后,依據前面介紹的退貨單使用流程辦理退貨。
。ǘ┡湄浿行氖盏缴袩o"成品退貨單"的退貨品時,應立即聯絡業務部門主管確認無誤后暫予保管,等收到"成品退貨單"后再依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退貨的更正
。ㄒ唬┤敉嘶爻善放c"退貨單"記載的退貨品不符時,配貨中心應暫予保管(不入庫),同時于"成品退貨單"填注實收情況后,報交業務部門。
。ǘI務部門查驗退貨品確屬無誤時,應依實退情況更正"退貨單"送配貨中心辦理銷案。
第十五條盤點
。ㄒ唬⿴齑娉善窇鞫ㄆ诨虿欢ㄆ诘谋P點,盤點時由會計部門將盤點項目依規格類別填具"成品盤點表"會同配貨中心盤點,并按實際盤點數量填入數量欄內。
。ǘ⿲嵤╇娔X化后,"成品盤點表"由電腦制表。
。ㄈ⿻嫴块T將"成品盤點表"的盤點數量與帳面數量核對若有差異,即填具"盤點異常報告單",并計算其盤點盈虧數及金額,送配貨中心查明原因,再送銷售部主管研判,擬具改善措施呈總經理核決。
。ㄋ模┍P盈虧數量經核決后,由配貨中心開立"調整單",第二聯送會計部門,第一聯配貨中心自存、
第十六條消防設備
倉庫內一律嚴禁煙火,配貨中心應于倉庫明顯處懸掛"嚴禁煙火"標志,并依工業安全衛生管理的規定設置消防設備,由總務科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每日至少檢查一次,如有故障或失效,應立即申請修護補充,并配合廠區消防訓練,以提高應對能力。
第十七條庫房管理應注意事項
。ㄒ唬﹤}庫內應經常維持清潔,并隨時注意通風情況。
。ǘ┮兹计、易爆品或違禁品不得攜入倉庫,配貨中心應隨時注意。
。ㄈ﹤}庫內不得吸煙,若因工程需要燒焊時,應先報備,并有人專責允許后才可。
。ㄋ模┡湄浿行膶λ浌艿某善穾齑婕皞}運設備應負責安全使用之責,如果破損應立即反映主管并立即委托修護。
。ㄎ澹┪唇浥湄浿行闹鞴芎藴视嘘P人員不得進入倉庫,搬運完畢后,亦不得在倉庫逗留。
。┡湄浿行娜藛T于下班離開前,應巡視倉庫及電源、水源是否開閉,以確保倉庫的安全。
第十八條庫房抽查考核制度
。ㄒ唬榱肆私鈧}庫的工作效率以及工作進展,公司將不定期的對倉庫的生產與管理情況進行抽查;
。ǘ┏椴閮热莅▊}庫的貨品陳列、人員考勤、場地衛生等;
。ㄈ┏椴槿藛T的安排由公司指定或派遣;
。ㄋ模┏椴闀r間將不提前通知,每月抽查次數為2—3次。
附則
第十九條實施與修訂
本管理準則呈總經理核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公司品牌管理制度3
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了嚴格執行本公司xx的規定,維護本公司品牌嚴肅性,建立完整統一的企業形象,提高公司的市場信譽和整體競爭力,規范本公司的品牌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品牌的范圍
1.公司字號、CIS系統、商標、產品名稱、名人等公司專有名稱;
2.標識、標準字、標準色等標準形象;
3.產品包裝、電視廣告、展覽會、展臺等展示形象和門店裝飾、墻體車體廣告、燈箱等戶外形象等應用于公司運作中各個環節的形象標識部分。
第三條品牌使用的申請程序
1.使用本公司品牌須提前填寫xx申請表,寫明使用理由和使用單位或個人;
2.填寫完畢后將申請表遞交本部門xx審閱;
3.xx主管審批后,轉呈xx部簽批備案;
4.xx部簽批后,即可使用。但必須接受xx部的監督使用。
第四條品牌的使用范圍和使用標準
一、使用范圍
1.本公司享有品牌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2.本公司授權使用的xx分公司享有品牌使用權;
3.本公司指定使用的xx分公司、xx處、xx店和xx商享有品牌使用權。
4.在xx所轄區域內不準授權其他任何單位使用本公司品牌。
二、使用標準
1.嚴格按照總公司xx手冊的要求使用。
2.品牌的標準形象必須按照規定尺寸和顏色進行制作。
3.各分公司在適當時候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向總部申請制作xx手冊。
第五條品牌管理策略
一、制定科學實施方案
從制定公司商標戰略和策略入手,搞好公司形象策劃,制定科學的實施方案。
二、提高產品質量
本公司生產銷售部門須始終抓住質量這個根本,穩定和不斷提高產品質量。
三、信息管理
1.擴大銷售區域,建立信息網絡;開拓國際市場,并相應地進行商標國際注冊。
2.注意積累各種資料,分類保存。
四、做好廣告宣傳
突出商標的廣告宣傳,把有限的宣傳費用用足、用好。
五、健全管理機構
建立健全包括商標管理在內的工業產權(或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建章立制。
第六條法律責任
1.品牌的授權使用必須簽訂品牌許可合同書,最高使用期限一年,并繳納一定的品牌使用費。協議期滿,應及時重新續簽,否則,視作侵權。
2.本公司所有部門和個人必須按照品牌使用申請程序執行,否則將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3.嚴禁任何人和任何單位私自使用和制作本公司品牌;一旦發現,將給予及時取締,造成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將追究法律責任。
4.嚴禁任何人和任何單位詆毀、損壞本公司品牌,一旦發現,本公司將依法追究責任。
5.嚴禁任何人和任何單位以任何形式模仿或剽竊本公司品牌,一旦發現,本公司將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條附則
本規定經xx核準后實施,增設修訂亦同。
本規定最終解釋權歸xx。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新
第一條為了加強企業名稱管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國境內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及其他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注冊的企業。
第三條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或者駁回企業名稱登記申請,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的使用,保護企業名稱專用權。登記主管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條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對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要求登記主管機關予以糾正。
第六條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確有特殊需要的,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企業可以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一個從屬名稱。
第七條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òㄗ灾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ㄒ唬┍疽幎ǖ谑龡l所列企業;
。ǘv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
。ㄈ┩馍掏顿Y企業。
第八條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相一致,并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
第九條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ㄒ唬┯袚p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ǘ┛赡軐娫斐善垓_或者誤解的;
。ㄈ┩鈬鴩遥ǖ貐^)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ㄋ模┱h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ㄎ澹h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渌、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第十條企業可以選擇字號。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
企業有正當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異地地名作字號,但不得使用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號。私營企業可以使用投資人姓名作字號。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所標明的組織形式必須明確易懂。
第十三條下列企業,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或者冠以“國際”字詞:
。ㄒ唬┤珖怨;
。ǘ﹪鴦赵夯蚱涫跈嗟臋C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企業;
。ㄈ﹪鴦赵夯蚱涫跈嗟臋C關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
。ㄋ模﹪夜ど绦姓芾砭忠幎ǖ钠渌髽I。
第十四條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谄髽I名稱中使用“總”字的,必須下設三個以上分支機構;
。ǘ┎荒塥毩⒊袚袷仑熑蔚姆种C構,其企業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并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
。ㄈ┠軌颡毩⒊袚袷仑熑蔚姆种C構,應當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并可以使用其所從屬企業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ㄋ模┠軌颡毩⒊袚袷仑熑蔚姆种C構再設立分支機構的,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得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總機構的名稱。
第十五條聯營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聯營成員的字號,但不得使用聯營成員的企業名稱。聯營企業應當在其企業名稱中標明“聯營”或者“聯合”字詞。
第十六條企業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開業登記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合同、章程批準之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外商投資企業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以及投資者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第十八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
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后,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
第十九條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經核準后,保留期為一年。經批準有籌建期的,企業名稱保留到籌建期終止。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留期屆滿不辦理企業開業登記的,其企業名稱自動失效,企業應當在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
第二十條企業的印章、銀行帳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與下列情況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準:
。ㄒ唬┢髽I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ǘ┢髽I營業執照被吊銷未滿三年的;
。ㄈ┢髽I因本條第(一)、(二)項所列情況以外的原因辦理注銷登記未滿一年的。
第二十二條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無特殊原因在一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第二十三條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一并轉讓。
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一戶企業。企業名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協議,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企業名稱轉讓后,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已轉讓的企業名稱。
第二十四條兩個以上企業向同一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屬于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兩個以上企業向不同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受理在先原則核定。屬于同一天受理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各該登記主管機關報共同的上級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
第二十五條兩個以上的企業因已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爭議時,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注冊在先原則處理。
中國企業的企業名稱與外國(地區)企業的企業名稱在中國境內發生爭議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裁決時,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的原則或者本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登記主管機關區別情節,予以處罰:
。ㄒ唬┦褂梦唇浐藴实怯涀缘钠髽I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
。ǘ┥米愿淖兤髽I名稱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ㄈ┥米赞D讓或者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褂帽A羝趦鹊钠髽I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保留期屆滿不按期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ㄎ澹┻`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對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本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復議后拒不執行復議決定,又不起訴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強制更改企業名稱,扣繳企業營業執照,按照規定程序通知其開戶銀行劃撥罰沒款。
第二十九條外國(地區)企業可以在中國境內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
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申請,并提交外國(地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外國(地區)企業章程和企業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外國(地區)企業申請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初步審查,通過初審的,予以公告。外國(地區)企業名稱的公告期為六個月,在此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核準登記注冊,企業名稱保留期為五年。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外國(地區)企業名稱后,應當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外國(地區)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后需要變更或者保留期屆滿要求續展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注冊。
第三十條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羌槍芾恚握氈竟娑ㄖ蔥小/P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施行前已經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準予繼續使用,但嚴重不符合本規定的,應予糾正。
第三十二條《企業名稱登記證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國務院批準,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技術保密管理規定一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本單位的技術秘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科委xx___年____月____日發布的《科學技術保密規定》文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單位《技術保密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技術秘密是一種重要的無形資產,保護本單位的技術秘密是每位職工的義務和責任,任何人不得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法手段泄漏、發表、使用、許可、出售、轉讓本單位的技術秘密。
第三條各單位特別是技術業務和科研、人事、組織等部門要把技術保密工作列入工作規劃,計劃及經濟責任制,使技術保密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第二章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單位設立技術保密工作小組,由主管技術的領導任組長,技術管理部門負責人任副組長。知識產權、檔案管理中心為技術保密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各部門必須指定一名技術管理人員兼管本單位的技術保密工作。
第五條技術保密工作小組和技術保密工作者職責
一、技術保密工作小組職責
1、制訂技術保密工作規劃、計劃、各項規章制度及保密協議,同時負責劃定本單位內項目的密級等工作,并組織實施。
2、研究解決技術保密工作中出現的重要問題。
3、對各部門技術保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總結評比,并負責對泄密、失密事件的調查和處理,對重大特大泄密事件上報及協同調查工作。
4、組織職工學習技術保密的法律法規和上級保密規定,提高廣大職工的保密意識。
二、技術保密工作者職責
1、組織本單位職工學習技術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上級保密規定,提高廣大職工的保密意識。
2、貫徹執行本單位技術保密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3、對本單位技術保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總結并及時報告泄密事件。
公司品牌管理制度4
某服裝品牌公司客戶投訴管理辦法
(一)目的
為求迅速處理客戶投訴案件,維護公司信譽,促進質量改善與售后服務,制定本辦法。
(二)范圍
包括客戶投訴表單編號原則,客戶投訴的調查處理、追蹤改善、成品退貨、處理期限、核決權限及處理逾期反應等項目。
(三)適用時機
凡本公司產品遇客戶反應質量異常的申訴(以下簡稱'客戶投訴')時,依本施行辦法的規定辦理。(如未造成損失時業務部或有關單位前往處理時,應填報'異常處理單'反應有關單位改善)。
(四)處理程序
客戶投訴處理流程,如附表1。
(五)客戶投訴分類
客戶投訴處理作業依客戶投訴異常原因的不同區分為:
1.非質量異?蛻敉对V發生原因(指人為因素造成)。
2.質量異?蛻敉对V發生原因。
(六)處理部門
附表1
項
目客戶投訴調查及處理程序成品退回處理客戶投訴改善及追蹤
1.客戶投訴反應2.調 查3.責任歸屬判定4.處理期限管理1.檢 驗2.入庫1.書面改善提出2.改善項目擬定3.改善項目確認4.改善項目執行5.改善項目督促
主辦部門客戶服務科客戶服務科總經理
客戶服務科總經理
客戶服務科配貨中心倉儲單位總經理
客戶服務科銷售部
總經理
客戶服務科有關部門總經理
客戶服務科
(七)處理職責
各部門客戶投訴案件的處理職責:
1.業務部門
(1)詳查客戶投訴產品的訂單編號、款號、數量、交運日期。
(2)了解客戶投訴要求及客戶投訴理由的確認。
(3)協助客戶解決疑難或提供必要的參考資料。
(4)迅速傳達處理結果。
2.市場客戶服務科
(1)客戶投訴案件的調查、提報與責任人員的擬定。
(2)發生原因及處理、改善對策的檢查、執行、督促、防之提報。
(3)客戶投訴質量的檢驗確認。
3.總經理
(1)客戶投訴案件的登記,處理時效管理及逾期反應。
(2)客戶投訴內容的審核、調查、提報。
(3)客戶投訴之后的'聯系。
(4)處理方式的擬定及責任歸屬的判定。
(5)客戶投訴改善案的提出、洽談、執行成果的督促及效果確認。
(6)協助有關部門與客戶接洽客戶投訴的調查及妥善處理。
(7)客戶投訴處理中客戶投訴反應的意見提報有關部門追蹤改善。
4.供貨部門
(1)針對客戶投訴內容詳細調查,并擬定處理對策及執行檢查。
(2)提報貨品供應商。
(八)客戶投訴處理表編號原則
1.客戶投訴處理的編號原則
年度(××)月份(××)流水編號(××)
2.編號周期以年度月份為原則
(九)客戶反應調查及處理
1.市場客戶服務科人員于接到客戶反應產品異常時,應即查明該異常(編號、款號、交運日期、數量、不良數量)、客戶要求,并即填具'客戶抱怨處理表'連同異常樣品簽注意見后送總經理辦理。
2.客戶投訴案件若需現場調查者,市場客戶服務科在填立'客戶抱怨處理單'時為應客戶需求要確保處理時效:市場督導人員應立即反應,總經理委派專人會同商品部門人員共同前往處理,若質量管理部人員無法及時前往時由總經理指派有關人員前往處理,并于處理后向總經理報告。
3.為及時了解客戶反應異常內容及處理情況,市場客戶服務科或有關人員于調查處理后三天內提出報告呈總經理批示。
4.總經理室接到市場客戶服務科的客戶抱怨處理表'后即編列客戶投訴編號并登記于'客戶抱怨案件登記追蹤表'后送商品部追查分析原因及判定責任歸屬部門后,送生產單位分析異常原因并擬定處理對策,并送總經理室批示意見,另依異常狀況送商品部提示意見,再送回總經理室查核后送回市場客戶服務科擬定處理意見,再送總經理室綜合意見后,由總經理審核批準處理。
5.市場客戶服務科收到總經理室送回的客戶抱怨處理表'時,應立即向客戶說明、交涉,并將處理結果填入表中,呈主管核閱后送回總經理室。
6.總經理室接到市場客戶服務科填具交涉結果的客戶抱怨處理表'后,應于一日內就銷售部與商品部的意見加以分析作成綜合意見,依據核決限分送總經理核決。
7.判定發生單位,若屬我方質量問題應另擬定處理方式,改善方法是否需列入追蹤(人為疏忽免列案追蹤)作明確的判定,并依'客戶投訴損失金額核算基準'及'客戶投訴罰扣判定基準'擬定責任部門損失金額,個人懲處種類呈主管批示后,依罰扣標準辦理,若涉及行政處分則依'客戶投訴行政處理原則'辦理。
8. '客戶抱怨處理表'會決后的結論,若客戶未能接受時業務部門應再填一份新的客戶抱怨處理表'附原抱怨表一并呈報處理。
9.各部門對客戶投訴處理決議有異議時得以'簽呈'專案呈報處理。
10.客戶投訴內容若涉及其他公司,原物料供應商等的責任時由總經理室會同有關單位共同處理。
11.客戶投訴不成立時,業務員于接獲'客戶抱怨處理表'時,以規定收款期收回應收帳款,如客戶有異議時,再以'簽呈'呈報上級處理。
(十) 客戶投訴責任人員處分及獎金罰扣
1.客戶投訴責任人員處分
總經理室每月10日前應審視上月份結案的客戶投訴案件,凡經批示為行政處分者,經整理后送人事單位提報'人事公布單'并公布。
2.客戶投訴績效獎金罰扣
商品部、業務部門及服務部的責任歸屬單位或個人由總經理室依客戶投訴案件發生的項目原因決定責任歸屬單位,并開立'獎罰通知單'呈總經理核準后復印三份,一份自存,一份會計單位查核,一份送罰扣部門罰扣獎金。
(十一) 成品退貨帳務處理
1.業務部門于接到已結案的客戶抱怨處理表'第三聯后依核決的處理方式處理
(1)拆讓、賠款:業務人員應依'客戶抱怨處理表'開立'銷貨折讓證明單'一式二聯,呈部門經理、總經理核簽及送客戶簽章后一份存業務部,一份送會計作帳。
(2)退貨、重處理:即開立'退貨
單'注明退貨原因,處理方式及退回依據后呈總經理核示后,除第一聯自存督促外其余三聯送成品倉儲據以辦理入庫手續。
總經理室于客戶投訴案件處理過程中,對于逾期案件應開立'催辦單'催促有關部門處理,對于已結案的案件,應查核各部門處理時效,對于處理時效逾期案件,得開立'洽辦單'送有關部門追查逾期原因。
(十二) 實施與修訂
公司品牌管理制度5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了嚴格執行本公司_____的規定,維護本公司品牌嚴肅性,建立完整統一的企業形象,提高公司的市場信譽和整體競爭力,規范本公司的品牌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品牌的范圍
1.公司字號、cis系統、商標、產品名稱、名人等公司專有名稱;
2.標識、標準字、標準色等標準形象;
3.產品包裝、電視廣告、展覽會、展臺等展示形象和門店裝飾、墻體車體廣告、燈箱等戶外形象等應用于公司運作中各個環節的形象標識部分。
第三條 品牌使用的申請程序
1.使用本公司品牌須提前填寫_____申請表,寫明使用理由和使用單位或個人;
2.填寫完畢后將申請表遞交本部門_____審閱;
3._____主管審批后,轉呈_____部簽批備案;
4._____部簽批后,即可使用。但必須接受_____部的監督使用。
第四條 品牌的使用范圍和使用標準
一、使用范圍
1.本公司享有品牌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2.本公司授權使用的_____分公司享有品牌使用權;
3.本公司指定使用的_____分公司、_____處、_____店和_____商享有品牌使用權。
4.在_____所轄區域內不準授權其他任何單位使用本公司品牌。
二、使用標準
1.嚴格按照總公司_____手冊的`要求使用。
2.品牌的標準形象必須按照規定尺寸和顏色進行制作。
3.各分公司在適當時候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向總部申請制作_____手冊。
第五條 品牌管理策略
一、制定科學實施方案
從制定公司商標戰略和策略入手,搞好公司形象策劃,制定科學的實施方案。
二、提高產品質量
本公司生產銷售部門須始終抓住質量這個根本,穩定和不斷提高產品質量。
三、信息管理
1.擴大銷售區域,建立信息網絡;開拓國際市場,并相應地進行商標國際注冊。
2.注意積累各種資料,分類保存。
四、做好廣告宣傳
突出商標的廣告宣傳,把有限的宣傳費用用足、用好。
五、健全管理機構
建立健全包括商標管理在內的工業產權(或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建章立制。
第六條 法律責任
1.品牌的授權使用必須簽訂品牌許可合同書,最高使用期限一年,并繳納一定的品牌使用費。協議期滿,應及時重新續簽,否則,視作侵權。
2.本公司所有部門和個人必須按照品牌使用申請程序執行,否則將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3.嚴禁任何人和任何單位私自使用和制作本公司品牌;一旦發現,將給予及時取締,造成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將追究法律責任。
4.嚴禁任何人和任何單位詆毀、損壞本公司品牌,一旦發現,本公司將依法追究責任。
5.嚴禁任何人和任何單位以任何形式模仿或剽竊本公司品牌,一旦發現,本公司將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條 附則
本規定經_____核準后實施,增設修訂亦同。
本規定最終解釋權歸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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