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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包合同

    時間:2023-08-19 09:04:28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分包合同[錦集8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分包合同8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分包合同[錦集8篇]

    分包合同 篇1

      以下簡稱總承包方:____,

      以下簡稱分包方____。

      雙方根據分工負責、配合協作的.精神,共同完成____工程之建筑安裝任務,經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名稱____。(指分包部分之工程名稱)

      第二條 工程地點____。

      第三條 工程范圍____。(可用列附表辦法)

      第四條 質量標準____。(可依照工程施工詳圖、施工說明書及《安裝工程施工驗收技術規范》列出)

      第五條 承包方式____(如按預算實行包工包料,屬于總承包人及發包方負責供應之材料,分包方應將材料品種、規格、數量、交貨時間、技術要求等用附表詳細注明)。

      第六條 工程總價本工程包價計人民幣____元整。

      第七條 工程包價本工程包價計人民幣____元整(本工程全部總造價減去發包人及總承包方供應材料總值)。

      第八條 付款辦法第九條 工程期限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工程范圍自__年__月__日開工至__年__月__日止全部完工。

      第十條 中間交工本工程項目范圍內的___工程,自__年__月__日開工于__年__月__日開工于__年__月__日完成交工。

      第十一條 雙方聯系制度及協作辦法______。

      第十二條 關于工程保密辦法______。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______。

      第十四條 特殊條款______。

      第十五條 合同有效期限,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立即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辦理交工驗收款項結清后失效。

      第十六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式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份,總承包方收執____份(其中送撥款銀行及發包人各一份);分包方收執____份。

      第十七條 合同附件總承包方:

      負責人:____地址:____電話:____分包方:

      負責人:____地址:____電話:______年__月__日

    分包合同 篇2

      為防范市場風險與法律風險,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減少因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的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相關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范公司的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務分包合同。

      一、勞務分包合同的訂立

      第一條 勞務作業發包時,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依法訂立勞務分包合同。

      發包人不得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與所承接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以及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

      承包人不得將所承接的勞務作業轉包或分包給其他企業或個人。 建設單位不得直接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或個人。

      第二條 勞務作業招標發包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30日內訂立勞務分包合同;勞務作業直接發包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承包人進入施工現場前依法訂立勞務分包合同。

      勞務分包合同訂立后,除依法變更外,發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勞務分包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三條 勞務分包合同應當采用書面方式訂立。

      勞務分包合同應當由雙方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項目經理部印章。

      第四條 勞務分包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l包人、承包人的單位全稱;

     。ǘ┕こ堂Q、工程地點、勞務作業承包范圍及內容、質量標準、勞務分包合同價款;

     。ㄈ┖贤て谝约罢{整的要求;

     。ㄋ模﹦趧辗职贤瑑r款、人工費、勞務工資結算和支付的方式、時限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

     。ㄎ澹﹦趧辗职贤瑑r款調整標準、調整依據及程序;

     。﹦趧兆鳂I內容變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

     。ㄆ撸┦┕がF場及勞務作業人員的管理要求;

     。ò耍┡R時性用工、停工、窩工的確認方式及補償,根據雙方施工現場管理約定進行罰款的標準和確認程序,材料保管責任;

     。ň牛﹦趧兆鳂I驗收的條件及程序;

     。ㄊ┻`約責任;

     。ㄊ唬幾h的解決方式;

     。ㄊ┌l包人、承包人聯系方式,以及發包人的項目經理,承包人的項目負責人的相關信息;

     。ㄊ┢渌麘斣趧趧辗职贤忻鞔_約定的內容。

      第五條 本市推行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的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條 勞務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機械、周轉性材料租賃和主要材料采購內容。勞務分包合同可規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勞務分包企業采購。 勞務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維修保證金的內容。

      第七條 發包人、承包人約定勞務分包合同價款計算方式時,可以選

      擇固定合同價款、建筑面積綜合單價、工種工日單價、綜合工日單價四種方式選擇其一計算。

      發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暫估價”方式約定合同總價。

      第八條 采用建筑面積綜合單價方式計算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建筑面積計算規則、計價規范、工作內容、調整因素等。

      第九條 勞務分包合同價款包括工人工資、管理費、勞動保護費、各項保險費、低值易耗材料費、工具用具費、文明施工及環保費中的人工費、利潤、稅金等。

      第十條 發包人、承包人在勞務分包合同訂立時應當對下列有關合同價款內容明確約定:

     。ㄒ唬┌l包人將工程勞務作業發包給一個承包人的,正負零以下工程、正負零以上結構、裝修、設備安裝工程等應分別約定;

     。ǘ┕と斯べY、管理費、工具用具費、低值易耗材料費等應分別約定;

     。ㄈ┏邪椭狄缀牟牧系,應當明確材料費總額,并明確材料費的支付時間、方式;

     。ㄋ模﹦趧辗职贤瑑r格風險幅度范圍應明確約定,超過風險幅度范圍的,應當及時調整。

      第十一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施工過程中勞務作業工作量的審核時限和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的支付時限。審核時限從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送的上月勞務作業量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3

      日;支付時限從完成審核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5日。

      第十二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對勞務作業驗收的時限,以及勞務合同價款結算和支付的時限。

      二、勞務分包合同的'備案

      第十三條 發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訂立后7日內,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辦理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

      第十四條 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采用網上數據申報與書面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網上數據申報應當通過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地點、合同主體名稱、勞務作業承包范圍、工期、質量標準、勞務分包合同價款及其支付方式和在京施工人員信息等。

      第十五條 發包人辦理書面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趧辗职贤ㄕ、副本);

     。ǘ┰诰┦┕と藛T項目用工備案花名冊;

     。ㄈ┪催M行身份認證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ㄋ模⿲嵭袆趧兆鳂I招標的,提交中標通知書;

     。ㄎ澹┢渌枰峤坏牟牧。

      第十六條 勞務分包合同中涉及勞務作業承包范圍、勞務分包合同工期、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發包人項目經理、承包人項目負責人等發生變更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及時確認并簽訂變更協議。

      發包人應當自簽訂變更協議之日起7日內持變更協議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辦理備案手續。

      在京施工人員發生變更的,承包人應當于每月5日前通過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統記錄變更人員信息。

      第十七條 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成就時,雙方應當簽訂解除協議。發包人應當自簽訂解除協議之日起7日內持解除協議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辦理備案手續。

      解除協議簽訂前,發包人不得允許其他承包人進入現場對此范圍內的勞務作業進行施工。

      三、勞務分包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勞務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確勞務分包合同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人員應當經過業務培訓,具備相應的從業能力。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以工程項目為單位,設置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人員,負責勞務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條 自勞務分包合同備案之日起至該勞務作業驗收合格并結算完畢之日止,承包人應當根據勞務分包合同履行進度情況,于每月25日前在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統上填報上個月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結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數據。

      發包人可以通過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統對承包人填報的合同履行數據進行查詢,如認為存在異議,應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拒絕更正的,可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據實反映。

    分包合同 篇3

      一、案件要旨

      本案要旨為,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建設方工作人員與第三人簽訂分包合同,判斷該分包合同的效力是否及于建設方的主要依據為,該工作人員是否有權代表建設方并且是否以建設方的名義對外簽訂分包合同。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實業有限公司與一冶集團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冶集團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交給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劉甲作為乙方簽字,一冶集團公司作為甲方(由劉乙簽字),雙方訂立《工程分包合同》,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實業公司發送《關于徐涇新廠房項目工程款支付的確認函》,載明:“上海五天實業有限公司:貴公司在徐涇新廠房項目施工過程中,代為支付給現場項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經貴公司、我公司及現場項目部代表劉乙三方核對,均無異議,該函上分別由五天實業公司和劉乙蓋章、簽字。劉乙在劉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結算匯總表》中確認:“所有項目以640萬元(陸佰肆拾萬元正)結算。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受理服務中心于20xx年10月19日向劉甲提供材料,顯示:五天實業公司新建廠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負責單位為中國第一冶金建設公司,工地企業聯系人信息為劉乙。上海市青浦區建筑管理所網上載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區建設工程項目不良行為通報”中載明“五天實業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項目經理為劉乙”。20xx年10月8日,劉甲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與一冶集團公司就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利息損失。一冶上海分公司與一冶集團公司共同辯稱:其與劉甲之間無合同關系,劉甲從劉乙處分包系爭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與劉乙已經結算清楚并全額付清款項,故不同意向劉甲承擔付款義務。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為,一冶集團公司與劉甲之間是否存在分包合同關系。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系爭工程由一冶集團公司承接,對外顯示一冶集團公司為總包單位。一冶集團公司稱系爭工程項目經理并非劉乙,但未提供證據,而現有證據可以顯示劉乙為工程的項目經理,工地企業負責人為一冶集團公司,而劉乙以一冶集團公司名義與劉甲簽訂合同,因此劉甲有權向一冶集團公司主張工程款。但在實際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團公司確認該工程由一冶集團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于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團公司的分支機構,而劉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諾書中顯示劉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義承接工程進行施工,因此可以確認工程實際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團公司共同負責。劉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承擔付款義務,與法無悖,可予支持。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劉甲主張劉乙系代表一冶集團公司與其簽訂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與一冶集團公司主張涉案工程系由劉乙分包給劉甲,故一冶集團公司與劉甲之間是否存在分包合同關系是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依據上海市青浦區建筑管理所網上記載,包括系爭工程在內的五天實業公司相關工程的項目經理為劉乙,雖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對此予以否認,但作為行業管理網站,其發布的相關信息的準確性通常應得到認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發送給五天實業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確認函中記載劉乙的身份為項目部代表,故本院對劉甲關于劉乙系代表一冶集團公司與其簽訂分包合同的主張予以采納,劉乙以一冶集團公司名義與劉甲簽訂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應及于一冶集團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為一冶集團公司的分支機構,實際負責系爭工程的施工管理并對外支付工程款,原審法院判決由一冶集團公司與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余款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并無不當。因一冶集團公司與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已向劉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確已付款數額,故依據劉甲確認其收到的工程款數額,一冶集團公司與一冶上海分公司還應向劉甲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相應的利息。原審法院所作判決并無不當,可予維持。

      二、案件來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xx)青民三(民)初字第2242號;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xx)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1831號

      三、基本案情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天實業公司)與一冶集團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一冶集團公司承包五天實業公司徐涇新建廠房車間一的土建及水電,工程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7,900,000元。同年9月25日,五天實業公司與一冶集團公司簽訂《補充協議書》,約定一冶集團公司承接五天實業公司徐涇新廠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建設的建筑安裝工程施工,總計107,900,000元(包括前述合同金額)。一冶集團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交給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劉甲作為乙方簽字,一冶集團公司作為甲方(由劉乙簽字),雙方訂立《工程分包合同》,約定劉甲承接五天實業公司新園區水電工程,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工程造價為5,897,554元,付款方式為保固期滿一個月內,付清全部工程款,保固期為驗收合格后12個月等。20xx年1月9日,劉乙在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內部工程結算單》上簽字確認,該表格上載明:“工程名稱為上海五天實業有限公司新建廠房工程,總包單位為一冶上海分公司,承包單位為劉乙作業隊,承包范圍為土建及安裝總體,對外結算金額為81,500,000元,提取固定管理費2,100,000元,內部結算金額(含稅)為79,400,000元,財務部意見中寫明扣除稅費2,603,886元”。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實業公司發送《關于徐涇新廠房項目工程款支付的確認函》,載明:“上海五天實業有限公司:貴公司在徐涇新廠房項目施工過程中,代為支付給現場項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經貴公司、我公司及現場項目部代表劉乙三方核對,均無異議,基于以上事實,現對貴公司支付徐涇廠房項目工程款作如下確認:1、貴公司支付至我公司銀行賬戶工程款51,000,000元,2、貴公司代為支付給現場項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以上兩項合計68,500,000元經三方確認后即為截止20xx年1月31日貴公司支付給我公司徐涇新廠房項目的工程款,三方財務據此入賬”。該函上分別由五天實業公司和劉乙蓋章、簽字。 五天實業公司發包給一冶集團公司的上述工程分項最晚竣工驗收時間為20xx年11月28日。 20xx年6月26日,劉乙在劉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結算匯總表》(水電工程)中確認:“所有項目以640萬元(陸佰肆拾萬元正)結算,保修期一年從質檢站竣工驗收開始”。該匯總表上由劉甲的代表張仲青簽字。20xx年1月19日,劉甲申請工程款20萬元,由劉繼平作為經辦人在用款申請單上簽字。一冶上海分公司于20xx年1月20日電匯昆山興達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20萬元(該公司于20xx年9月16日出具證明,表明其代劉甲收取工程款)。劉甲確認截止至原審起訴前,其共計收到工程款4,770,000元。 劉乙于20xx年11月17日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諾書》,載明:“中國第一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本人(劉乙施工隊)承諾,本人以中國第一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名義于20xx年3月25日承接了旭懋電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新建廠房工程、于20xx年9月23日承接了上海五天實業有限公司徐涇新廠房工程,并承包該兩個工程,因這兩個工程而產生的材料費、人工費等對外欠款都由本人(劉乙施工隊)承擔還款責任!5月本人(劉乙施工隊)又承包了中國第一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在上海世天威K7—1總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現承諾盡快辦理我(劉乙施工隊)在世天威K7—1工程所做工程的結算,并對因我(劉乙施工隊)在世天威K7—1工程中所欠的材料款和人工費等對外欠款承擔全部還款責任。鑒于

      以上債務將給貴司帶來訴訟風險,我愿將我本人全部財產(含股權)抵押給貴司,對以上債務的償還提供還款擔保,并配合貴司辦理相應的抵押登記手續(包括我方相關人員的簽字手續),如貴司因以上債務導致損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訴訟費、律師費等訴訟相關的各項費用將由我全部承擔”。 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受理服務中心于20xx年10月19日向劉甲提供材料,顯示:五天實業公司新建廠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負責單位為中國第一冶金建設公司,工地企業聯系人信息為劉乙。上海市青浦區建筑管理所網上載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區建設工程項目不良行為通報”中載明“五天實業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項目經理為劉乙”。 一冶上海分公司于20xx年10月19日工商注冊成立,一冶上海第一分公司于20xx年10月24日工商注冊成立。中國第一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為一冶集團公司曾用名。

      20xx年10月8日,劉甲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其所承建的涉案工程項目結算價經雙方確認為6,400,000元。但對方只支付了工程款4,970,000元,余款至今未支付。故劉甲請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與一冶集團公司就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利息損失(從20xx年7月1日開始計算到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兩倍的標準)承擔連帶責任。原審審理中,劉甲表示堅持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與一冶集團公司承擔付款義務,不要求劉乙承擔付款義務。一冶上海分公司與一冶集團公司共同辯稱:其與劉甲之間無合同關系,劉甲從劉乙處分包系爭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與劉乙已經結算清楚并全額付清款項,故不同意向劉甲承擔付款義務。一冶上海分公司與一冶集團公司就承擔連帶責任一節無異議。

      四、法院審理

      原審法院認為,系爭工程由一冶集團公司承接,對外顯示一冶集團公司為總包單位。一冶集團公司稱系爭工程項目經理并非劉乙,但未提供證據,而現有證據可以顯示劉乙為工程的項目經理,工地企業負責人為一冶集團公司,而劉乙以一冶集團公司名義與劉甲簽訂合同,因此劉甲有權向一冶集團公司主張工程款。但在實際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團公司確認該工程由一冶集團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于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團公司的分支機構,而劉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諾書中顯示劉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義承接工程進行施工,因此可以確認工程實際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團公司共同負責。劉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承擔付款義務,與法無悖,可予支持。

      關于工程款的結算,劉乙為項目經理,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諾書,且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表示第三人可確定工程款,因此劉乙可代表上述兩公司確認工程款金額。劉乙與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間就工程款進行了結算,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總共支付的工程款不會超過該金額,實際施工人領取的款項也計算入劉乙應得的款項,因此劉乙多結算給劉甲工程款有違常理。因此,劉甲應得工程款為640萬元。至于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與劉乙間的款項可另行處理。劉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支付143萬元工程余款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付款義務人逾期付款,理應承擔利息損失。劉甲認為其承包的工程是在20xx年6月30日完工的,因此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從次日起承擔未付款之義務。因劉甲和劉乙就雙方結算的工程款支付時間在分包合同中明確予以約定,因此劉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從20xx年7月1日承擔利息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系爭工程最后竣工驗收時間為20xx年11月28日,結合分包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應自20xx年12月29日開始承擔利息損失。原審法院據此判決: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劉甲工程款1,430,000元及利息損失(以本金1,430,0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20xx年12月29日開始計算到實際支付之日止)。

      二審法院認為,劉甲主張劉乙系代表一冶集團公司與其簽訂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與一冶集團公司主張涉案工程系由劉乙分包給劉甲,故一冶集團公司與劉甲之間是否存在分包合同關系是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依據上海市青浦區建筑管理所網上記載,包括系爭工程在內的五天實業公司相關工程的項目經理為劉乙,雖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對此予以否認,但作為行業管理網站,其發布的相關信息的準確性通常應得到認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發送給五天實業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確認函中記載劉乙的身份為項目部代表,故本院對劉甲關于劉乙系代表一冶集團公司與其簽訂分包合同的主張予以采納,劉乙以一冶集團公司名義與劉甲簽訂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應及于一冶集團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為一冶集團公司的分支機構,實際負責系爭工程的施工管理并對外支付工程款,原審法院判決由一冶集團公司與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余款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并無不當。就劉乙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承諾書》,因相關承諾只在劉乙與一冶上海分公司之間發生效力,并不能對外約束劉甲,故一冶上海分公司以此拒絕承擔工程余款的支付義務沒有依據。因一冶集團公司與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已向劉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確已付款數額,故依據劉甲確認其收到的工程款數額,一冶集團公司與一冶上海分公司還應向劉甲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相應的利息。原審法院所作判決并無不當,可予維持。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與本案及類似案例相關的法規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六十三條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分包合同 篇4

      承包人:_________

      分包人:_________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是承包人與分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 發包人: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該工程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6 總包工程:指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范圍內的工程。

      1.8 工程師:指在總包合同中約定的由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總包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1.9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和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履行總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項目經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總包合同:指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

      1.12 總包合同條款: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訂印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號)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以及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的專用條款。

      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

      1.14 工程建設標準:指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工程建設標準,以及經承包人確認的,對工程建設標準進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補。

      1.15 圖紙: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總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圖紙、計算書、配套說明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

      1.16 報價書:指由分包人根據分包合同的規定,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報價。在承包人采用招標方式確定分包人時,該報價書應與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一致。

      1.17 中標通知書:指由承包人發出的確定分包人中標的通知。

      1.18 開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0 合同價款:指承包人與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21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項的情況,經承包人確認后,按雙方約定的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22 施工場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承包人在現場總平面圖中具體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23 書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4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內容,所應承擔的責任。

      1.25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7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休息日或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有時);

     。3)分包人的投標函及報價書;

     。4)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本合同工程建設標準圖紙;

     。8)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的其他書面文件。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應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時,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8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

      3.1 語言文字: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應與總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相同。

      3.2 適用法律和行政法規: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應與總包合同中規定適用的法律、法規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3.3 適用工程建設標準: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的工程建設標準的名稱;本合同專用條款沒有具體約定的,應使用總包合同中所規定的與分包工程有關的工程建設標準。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工程建設標準。本合同中沒有相應工程建設標準的,應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分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承包人確認后執行。

      4.圖紙

      4.1 承包人應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分包人提供圖紙。分包人需要增加約定以外圖紙套數的,承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分包人承擔;如根據總包合同,承包人對工程圖紙負有保密義務的,分包人應負責分包工程范圍內圖紙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義務在分包合同終止后,應當繼續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圖紙不能完全滿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分包人應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在原分包工程圖紙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深化設計,分包人的深化設計須經過承包人確認后方可進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備相應的設計資質,應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深化設計。分包人應對自行設計的圖紙負有全部的法律責任。

      4.3 承包人提供的圖紙不能滿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時,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復制、重新繪制、翻譯、購買標準圖紙等的責任和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總包合同

      5.1 分包人對總包合同的了解:承包人應提供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閱。當分包人要求時,承包人應向分包人提供一份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的副本或復印件。分包人應全面了解總包合同的各項規定(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

      5.2 分包人對有關分包工程的責任:除本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分包人應履行并承擔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與責任,同時應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違反總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義務的情況發生。

      5.3 分包人與發包人的關系:分包人須服從承包人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指令。未經承包人允許,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發包人或工程師,也不得直接接受發包人或工程師的指令。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將被視為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

      6.指令和決定

      6.1 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圍內的有關工作,承包人隨時可以向分包人發出指令,分包人應執行承包人根據分包合同所發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執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單位完成該指令事項,發生的費用從應付給分包人的相應款項中扣除。

      6.2 發包人或工程師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圍內的有關工作,分包人應執行經承包人確認和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發出的所有指令和決定。

      7.項目經理

      7.1 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

      7.2 項目經理可授權具體的管理人員行使自己的部分權利,并在認為有必要時可撤回授權,授權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書及撤回通知作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承包人所發出的指令、通知,由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分包人,分包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項目經理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項目經理在48小時后未予書面確認的,分包人應于承包人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項目經理在分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7天內不予答復,應視為分包人要求已被確認。分包人認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緊急情況下,項目經理可發出要求分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異議也應執行。如承包人發出錯誤的指令,并給分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則承包人應給予分包人相應的補償,但因分包人違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損失除外。

      7.4 項目經理應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及時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準、圖紙并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分包人應在約定時間后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誤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項目經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應承擔因延誤造成的損失。

      7.5 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8.分包項目經理

      8.1 分包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

      8.2 分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分包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的時間后生效。

      8.3 分包項目經理按項目經理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分包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項目經理取得聯系時,分包項目經理應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項目經理送交報告。責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換分包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8.5 承包人可與分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分包項目經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據總包合同由發包人辦理的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各種證件、批件、各種相關資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備施工條件的施工場地。

     。2)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組織分包人參加發包人組織的圖紙會審,向分包人進行設計圖紙交底。

     。3)提供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設備和設施,并承擔因此發生的費用。

     。4)隨時為分包人提供確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場地和通道等,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5)負責整個施工場地的管理工作,協調分包人與同一施工場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間的交叉配合,確保分包人按照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

     。6)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分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賠償分包人的相應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應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分包工程進行設計(分包合同有約定時)、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審閱分包合同和(或)總包合同時,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發現分包工程的設計或工程建設標準、技術要求存在錯誤、遺漏、失誤或其它缺陷,應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完成規定的設計內容,報承包人確認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3)在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準的進度計劃施工時,應根據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訂的進度計劃,以保證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詳細施工組織設計,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批準,分包人方可執行。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文明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分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分包人應允許承包人、發包人、工程師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權的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合理進入分包工程施工場地或材料存放的地點,以及施工場地以外與分包合同有關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準備的地點,分包人應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應負責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分包人自費予以修復;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8)分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造成承包人損失的,分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

      11.總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沒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義務之前,總包合同解除,則承包人應及時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應盡快撤離現場。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終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價款、分包人員工的遣散費、二次搬運費等補償。如本合同第11.1款約定的總包合同終止是因為分包人的嚴重違約,則只能得到已完工程價款補償。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況下,分包人經承包人同意為分包工程已采購或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設備,應全部移交給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價格支付給分包人。

      12.轉包與再分包

      12.1 除12.2款規定的情況外,分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給他人。如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將被視為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

      12.2 分包人經承包人同意可以將勞務作業再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12.3 分包人應對再分包的勞務作業的質量等相關事宜進行督促和檢查,并承擔相關連帶責任。

      三、工期

      13.開工與延期開工

      13.1 分包人應當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分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5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承包人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項目經理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遲開工日期。承包人賠償分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4.工期延誤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誤,經項目經理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從工程師處獲得與分包合同相關的竣工時間延長;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開工條件、設備設施、施工場地;

     。3)承包人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項目經理未按分包合同約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準或所發出的指令錯誤,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圍內的工程變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或項目經理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4.2 分包人應在14.1款約定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報告。承包人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5.暫停施工

      15.1 發包人或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以書面形式通過承包人向分包人發出暫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分包人停工和復工程序以及暫停施工所發生的費用,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 分包人應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四、質量與安全

      17.質量檢查與驗收

      17.1 分包工程質量應達到本合同協議書和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質量評定標準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分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計算方法或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7.2 雙方對工程質量的爭議,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檢查、驗收及工程試車等,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履行。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擔總包合同約定的承包人應承擔的義務,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應承擔的總包質量管理的責任。

      17.4 分包人應允許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師進入分包人施工場地檢查工程質量。

      18.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安全標準組織施工,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

      18.2 在施工場地涉及危險地區或需要安全防護措施施工時,分包人應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承包人批準后實施,發生的相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8.3 發生安全事故,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處理。

      五、合同價款與支付

      19.合同價款及調整

      19.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依據工程報價書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

      19.2 分包工程合同價款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應與總包合同約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價格。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19.3 可調價格計價方式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19.4 分包人應當在19.3款情況發生后10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價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19.5 分包合同價款與總包合同相應部分價款無任何連帶關系。

      20.工程量的確認

      20.1 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承包人接到報告后7天內自行按設計圖紙計量或報經工程師計量。承包人在自行計量或由工程師計量前24小時應通知分包人,分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承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或因工程師的原因未計量的,從第8天起,分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或其所提交的報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計量。

      20.4 對分包人自行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計量。

      21.合同價款的支付

      21.1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0天內,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承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1.3 分包合同約定的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合同價款的調整、索賠的價款或費用以及其他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1.4 承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六、工程變更

      22.工程變更

      22.1 分包人應根據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補或省略的方式對分包工程進行變更:

     。1)工程師根據總包合同作出的變更指令。該變更指令由工程師作出并經承包人確認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項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變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執行從發包人或工程師處直接收到的未經承包人確認的有關分包工程變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類變更指令,應立即通知項目經理并向項目經理提供一份該直接指令的復印件。項目經理應在24小時內提出關于對該指令的處理意見。

      22.3 分包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應按照總包合同的'相應條款履行。分包人應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1天內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經承包人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

      22.4 分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1天內不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22.5 承包人在收到變更分包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7天內予以確認,無正當理由逾期未予確認時,視為該報告已被確認。

      七、竣工驗收及結算

      23.竣工驗收

      23.1 分包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分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交日期和份數。

      23.2 承包人應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驗收報告之日起3日內通知發包人進行驗收,分包人應配合承包人進行驗收。根據總包合同無需由發包人驗收的部分,承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驗收程序自行驗收。發包人未能按照總包合同及時組織驗收的,承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規定的發包人驗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組織驗收,并視為分包工程竣工驗收通過。

      23.3 分包工程竣工驗收未能通過且屬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負責修復相應缺陷并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為分包人提供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要修復的,為提供修復后竣工報告之日。

      24.竣工結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承包人認可后14天內,分包人向承包人遞交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遞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承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7天內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之日起7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5.質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總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分包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保修,具體保修責任按照分包人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簽訂的質量保修書執行。

      八、違約、索賠及爭議

      26.違約

      26.1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承包人違約: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26.2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分包人違約: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26.3 分包人違反本合同可能產生的后果:如分包人有違反分包合同的行為,分包人應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擔因此違約造成的工期延誤、經濟損失及根據總包合同承包人將負責的任何賠償費,在此情況下,承包人可從本應支付分包人的任何價款中扣除此筆經濟損失及賠償費,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補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賠

      27.1 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的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分包人可按總包合同約定的程序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賠。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條件等根據總包合同可以索賠的情況,分包人可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索賠程序通過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賠報告后21天內給予分包人明確的答復,或要求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索賠成功后,承包人應將相應部分轉交分包人。分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的規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賠報告,以保證承包人可以及時向發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在35天內未能對分包人的索賠報告給予答復,視為分包人的索賠報告已經得到批準。

      27.4 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的約定向工程師遞交任何索賠意向通知或其它資料,要求分包人協助時,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相關通知或其它資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記錄,以便承包人能遵守總包合同有關索賠的約定。分包人未予積極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賠未獲成功,則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約定應支付給分包人的金額中扣除上述本應獲得的索賠款項中適當比例的部分。

      28.爭議

      28.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8.2 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險及擔保

      29.保障

      29.1 除應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外,分包人應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及修補缺陷引起的下列損失、索賠及與此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

     。1)人員的傷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

      29.2 承包人應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擔與下列事宜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它開支:

     。1)按分包合同約定,實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過程當中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對財產的損害;

     。2)由于發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或損害,或與此相關的索賠、訴訟等。

      30.保險

      30.1 承包人應為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辦理保險。發包人已經辦理的保險視為承包人辦理的保險。

      30.2 分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30.3 保險事故發生時,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30.4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擔保

      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時,承包人應與分包人協商擔保方式和擔保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時,分包人應與承包人協商擔保方式和擔保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3 分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不應超過總包合同中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的額度。

      十、其他

      32.材料設備供應

      32.1 有關材料設備供應的數量、程序及責任均按總包合同中發包人與承包人的有關約定履行。

      32.2 總包合同約定就分包工程章由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視為承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

      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設備應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33.文物

      33.1 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應將涉及分包人施工場地以內需要保護的文物或古樹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應認真保護,需要采取保護措施時,由承包人承擔所需費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場地內發現文物,應采取保護措施,并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時間和程序報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圍以及事件處理同總包合同相應條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場地的,分包人應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

      34.3 分包人承擔自身的人員和財產的損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遲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遲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發生本合同通用條款21.5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分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轉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處理均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35.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條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與終止

      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36.3 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承包人分包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7.合同份數

      37.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8.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合同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承包人(蓋章):_________ 分包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分包合同 篇5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工程施工(勞務)承包事項協商一致,訂閱本合同,并嚴格執行。

      一、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二、 勞務承包方式及內容

      承包方式: 承包內容:

      三、 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四、 合同標準:

      五、 合同價款:

      單價: 合同金額(小寫):¥ 元

      (大寫): (人民幣)

      六、 發包人責任與義務

      1、 提供施工所用的材料、機械和很必要的安全設施。

      2、 向乙方提供本工程所發包的工程概況及內容、質量標準、進度安全方面的.要求,并檢查落實。

      3、 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數額向乙方支付承包款。

      七、 承包人責任與義務

      1、 乙方進場后應按甲方對質量、進度、安全、成本等方面所要求的標準,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施工內容。

      2、進度責任:按時完成項目分部、分項工程進度計劃。

      3、服從甲方的領導和管理,遵守國家的法律與法規,執行工地各項規章制度。

      八、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簽訂合同后,因一方責任而導致合同終止,責任方按合同價的30%賠付對方。

      2、如發生人員事故責任

      九、價款支付時間和方式

      1、甲方按每兩層支付乙方工程款。

      2、完工后甲方付清工程款。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發包人(蓋章) 承包人(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日期: 日期:

    分包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三區B8#、B9#、B10#樓

      2、工程地點:三區

      二、承包內容

      1、模板工程:所有模板的制作、涂刷隔離劑、安裝、拆除、運輸、腳手架支撐系統等全過程施工;結構預留預埋、支模所需木方以及模板、架料等場內運輸、模板工程拆除后的全部材料運至地面指定地點集中堆放等全部工作內容。

      2、外腳手架(含龍門架操作平臺)工程:包括場內材料運輸、搭拆腳手架、掛拆安全網、上下翻板子、外腳手架拆除后的全部材料運至地面指定地點集中堆放等全部工作內容。

      三、承包方式

      實行包工、包質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承包方式。

      四、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a、提供電源、水源、垂直運輸工具。

      b、提供現場作業條件。

      c、負責對乙方進行安全和技術交底工作。

      d、負責施工現場協調工作,對乙方施工的工作范圍、進度、質量、安全、文明施工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2、乙方責任:

      a、負責接送施工人員上下班,配備安全生產用品(如安全帽、防護眼鏡、絕緣手套、手電筒、雨衣等);

      b、服從甲方工序搭接安排,配合瓦工、鋼筋工、水電、綜合布線工種等的工作,并做好預埋、預留洞等工作。

      c、服從甲方的現場統一管理和指揮,做到工完場清,遵守甲方、業主和監理關于施工現場管理的規章制度;

      d、乙方工人必須按當地政府部門有關規定持有暫住證,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e、乙方應按國家和總包方有關規定及時支付工人工資。

      f、乙方指定專人與甲方負責聯系,設置足夠的管理人員,負責對乙方施工的工程和工作環境進行質量、進度、安全、文明施工監督檢查。

      五、分包合同價格

      1、工程量計算規則:按建設部**-07-01實施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計算,以施工圖紙和變更計算建筑面積,以平方米計算,含超高費等。

      2、分包合同價格:

      模板工程人工費按建筑面積計算為99.6元人民幣/m2(其中:人工費66元人民幣/m2,管理費33.6人民幣元/m2),外腳手架(含龍門架操作平臺)工程人工費9.6元人民幣/m2(其中:人工費6.4人民幣元/m2,管理費3.2人民幣元/m2),此模板工程人工費和外腳手架工程人工費單價為綜合包干價格。()包含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乙方管理費,人工費,施工人員往返中國與當地之間的所需各種費用、合法居住當地所需的各種費用,施工人員進退場費、上下班接送費、勞保費(安全帽、雨衣、雨鞋等)、保險及醫療費,文明施工費,趕工費、不可預見費、利潤、施工過程的維修費用等,且本單價不受各種因素影響,綜合單價不再做任何調整。

      3、原則上不發生計時工;如發生時,計時工單價為225元/工日(含管理費),以項目經理開出工日數為準,不得超過當期結算總價的2%。

      4、本合同采用綜合單價,為固定價格,單價中含安全風險金,風險范圍指由乙方違規操作引起的事故風險,本單價已包括設計變更內容,設計變更增減量時,承包價不再調整。

      5、如乙方原因沒有通過----公司一次性驗收的,乙方必須整改并通過----公司驗收。另該樓層總價款下浮10%;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GB50204-20xx《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出現一次(或一處)模板漲模、梁柱移位、漏漿現象的,每發現一次(或一處)扣款300元人民幣。

      六、工程款結算與支付

      每層結構驗收合格并砼澆筑完成后的當月進行結算,結算工作完成后通過----公司劃賬。

      七、質量要求

      l、乙方應嚴格按照現行GB50204-20xx《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及施工圖紙、會審紀要、和甲方編制的施工方案和作業指導書以及圖紙更改通知的要求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

      2、板縫必須嚴密符合規范要求,不得有漏漿、漲模及軸線位移、垂直度偏差超標現象發生,如有漲模、爆模乙方負責打爆砼面,并視情況進行罰款。

      3、乙方須安排管理人員配合甲方施工,每次澆搗砼時配備足夠的技工看護模板,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4、乙方的拆模時間必須在接到甲方的“拆模通知單”后方可進行,乙方不得擅自拆模,違者進行處罰。

      5、每道工序施工完畢后,乙方應自檢達到標準要求后。再通知甲方復核,并經----公司檢查驗收通過后方可交接班。

      6、固定在模板上的預埋件、預留孔洞和拉結筋的鉆孔等均不得遺漏或偏移,安裝必須牢固、位置準確。如遺漏孔洞或預理件乙方必須自行負責補救、糾正、補強。

      7、模板支撐系統必須具有足夠的承載能力、剛度和穩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新澆筑砼的沖力、自重和側壓力,以及在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各方面的荷載,如發現一處塌模(面積1m2計)重罰1000元,并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八、工期要求

      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施工進度要求,完成施工任務,如因乙方原因延誤或脫崗,造成總工期拖延,除按甲方和業主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應條款進行處罰外。每延誤一天另行罰款500元作為賠償金。

      九、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健康

      1、乙方應按中國現行《建筑工程安全操作規程》施工并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安全生產。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自身或他人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報告并通知甲方。同時按要求處理。為搶救提供必要條件,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2、乙方應對其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對施工人員的安全負責。

      3、乙方所有的工人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所有進入施工現場嚴禁穿三鞋(拖鞋、高跟鞋、帶釘易滑鞋)和打赤腳等現象,否則,將按甲方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給予處罰。

      4、高空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掛好安全鉤,禁止在沒有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進行高空作業。

      5、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勞動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6、嚴禁使用患病工人;嚴禁工人酒后上班,嚴禁在工地聚眾賭博、打架斗毆。

      7、乙方發現有安全隱患和冒險作業的工種有權拒絕施工,并可越級上報。

      8、禁止乙方工人擅自破壞安全防護設施,如需拆除安全防護設施必須通過安全員和施工員同意,乙方工人下班前必須做到工完場清,不能把工具、材料、余料留在現場形成不安全的隱患,乙方人員不得將材料、工具、磚頭等扔到地面上,發現者按規定給予罰款,并承擔因此造成的的一切后果。

      9、乙方人員不得盜竊甲方的材料、工具,不得破壞甲方的產品、材料、工具,一旦發現按原價的10倍予以處罰,同時報----公司處理。

      10、乙方班組長必須教育班組工人處理好與本項目中所有工人及管理人員與業主、監理、單位人員的關系,搞好團結,不得吵鬧、更不能打架,有矛盾可找甲方管理人員進行調解。

      11、乙方工人必須按《建筑工程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的安全事故,所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

      十、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

      1、乙方在交接班前應主動清掃梁、柱、墻中的木屑殘渣,否則由甲方派工清理,乙方承擔相應的清理費用;拆模完后乙方應做到工完場清,達到文明施工要求。

      2、乙方要協助甲方做好現場文明施工,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未做到工完場清,甲方將視具體情況作適度的罰款。

      十一、其它

      1、雙方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應本著友好協商原則進行協商或調解。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雙方約定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分包合同 篇7

      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內容:

      4、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5、資金來源:

      6、工程總體設計規格及要求:

      (1)甲方提供圖紙的,按圖紙要求。

      (2)甲方委托乙方設計圖紙的,具體規格及要求見附表 I。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總: 工作日,其中安裝工期 個工作日。

      四、質量標準

      本工程質量標準: GB50017-20xx

      五、合同價格

      金額(人民幣,以下同) :(大寫) 五十五萬元整

      六、付款約定

      1、本合同簽訂后,乙方材料到達甲方的施工現場,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的約 40 %,計 220xx0 元,材料款。

      2、工程進度款的支付: 工程進度每星期報一次進度,按進度的80% 預付給乙方

      3、其他約定: 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

      4、若因甲方拖欠乙方工程款,影響工程進度,造成乙方停工、窩工而帶來的各種損失,應由甲方承擔。

      七、雙方工地代表責任和權利

      (一)甲方工地代表

      1、甲方派駐施工現場的代表稱為工程師或甲方代表,為甲方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甲方代表應由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

      2、雙方往來的工程聯系單、通知書、驗收單、結算單、確認書等函件及會議紀要等,一經甲方代表簽字即對甲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3、甲方代表簽發的前述函件及指令,一經書面遞交乙方工地代表(項目經理或施工員)后即對甲方發生法律約束力。乙方代表對甲方代表發來的函件內容無異議并在函件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時間后即對雙方發生法律約束力。

      4、乙方對甲方代表(或監理)發出的指令、通知等有異議時,應在 48 小時內向甲方(或監理)書面提出?刹捎迷诨貓躺虾炇甬愖h意見的方式,也可另行提出書面異議。甲方(或監理)應在接到異議后 48小時內作出答復,逾期則視為同意乙方的異議。

      5、特殊情況時,甲方代表(或監理)可向乙方發出口頭指令,并應在 48小時內再予書面確認。乙方認為指令不合理的,可于24 小時內提出異議,甲方代表(或監理)應在收到書面異議后 24 小時內作出是否修改或取消指令的決定,并書面通知乙方。

      6、甲方更換駐工地代表,應提前 7 天書面通知乙方。

      7、甲方代表(工程師)的權力自合同生效時產生,至合同終止時終止。

      8、甲方派駐工地的甲方代表(工程師)為 1 名,姓名為: 。以上人員具有相同地位和權力。

      (二)乙方工地代表

      1、乙方派駐工地代表稱為項目經理(或施工員) 。項目經理是乙方組織現場安裝施工的代表。項目經理應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其權力限于現場安裝施工的指揮和協調,無締約權。

      2、項目經理依據合同簽發的工程聯系單、通知單、申請單、開工報告、驗收報告等函件一經書面送達甲方代表即發生法律約束力,但與本合同相悖的簽單無效,除非經乙方追認。

      3、項目經理代表乙方發往甲方的各種書面函件,經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簽名后即對雙方發生法律效力。

      4、乙方更換項目經理,須提前 7 天書面通知甲方。

      5、項目經理的權力在本合同生效時產生,合同全部履行完畢時終止。

      6、乙方派駐工地的項目經理姓名: 。

      (三)工程監理

      1、監理工程師代表甲方對乙方施工質量、建設工期、現場施工和安全生產等進行檢查、監督。

      2、監理工程師的權力與甲方代表相同,其簽發的指令、確認書等各種函件,其效力與甲方代表相同,除非甲方有特別限制,同時應書面通知乙方。

      八、設計與施工

      (一)設計

      1、正式、完整的設計施工圖紙、說明和有關技術資料,是工程的有效依據。

      2、甲方委托乙方對本工程進行圖紙設計。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 2 日向乙方提供與本工程相關的設計依據、地質資料、水準坐標控制點、工程范圍內空中高低壓力網線和地下管線等資料,并保證資料數據真實準確。具體規格及要求見附表

      3、甲方接到圖紙后 7 天內,應組織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并作出會議紀要,作為施工的補充依據;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圖紙等技術文件。若甲方在接到圖紙 7天后,既沒有組織圖紙會審,也沒有提出任何疑議,視同甲方認可;乙方可按圖紙組織制造、施工。

      (二)施工

      1、施工準備

      (1) 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辦妥本工程開工所需的合法手續,如建筑施工許可證等。如因無建筑施工許可證等手續而引發的.相關責任由甲方承擔,包括行政處罰及勒令停工損失等。

      (2)甲方負責組織督促土建方在乙方進場前,做好符合本工程鋼結構安裝要求的混凝土基礎、混凝土地坪并埋設好預埋螺栓;如無法先做混凝土地坪的必須做好石渣地坪,至少要保證乙方的安裝機械能正常施工。

      (3)甲方負責確保本工程施工區域“三通一平” (水通、電通、路通、場地平整) ,道路必須滿足可承載汽吊車輛的通行,地坪平整壓實,有足夠的鋼結構堆放場地,施工區域地面和空中無障礙物。

      (4)甲方在乙方進場時,負責簽發“工地晴雨表”給乙方,由乙方負責對工地氣候變化情況進行記載。

      (5)乙方按圖紙組織原、輔材料進行加工制作。

      (6)乙方在進場前負責對安裝場地進行勘察;對不具備條件的向甲方提出整改意見,對具備條件的則予以確認。

      (7)乙方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并在進場時報給甲方駐工地工程師及監理工程師。

      (8)乙方負責組織項目管理人員、施工工作人員并落實好相關機械及運輸設備。

      2、開工及延期開工

      (1)乙方應按合同約定的工期開工。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應不遲于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前七天,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應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 48 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乙方;若在 48 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

      (2)因甲方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約定的工期開工,甲方應在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前七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推遲開工日期;并相應順延工期。如甲方沒有提前通知乙方,給乙方造成的開工損失由甲方承擔。

      3、進度計劃

      (1)乙方在進場前,應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甲方駐工地工程師(甲方代表)和監理工程師,甲方代表應在三天內予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2)乙方必須按甲方代表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監理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

      4、暫停施工

      甲方代表或監理工程師若發現乙方的施工行為違反技術要求和國家有關建筑規范,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以書面形式要求乙方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24 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乙方實施甲方代表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甲方代表應在 24 小時內給予答復。甲方代表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后24 小時內未予答復,乙方可自行復工。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甲方應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5、工期延誤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甲方代表或監理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a、甲方未按約定的條款提供開工條件;如未按期提供圖紙、組織圖紙會審、辦理施工手續、場地不具備鋼結構安裝條件等。

      b、甲方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c、甲方代表或監理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d、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e、一周內非乙方原因停水或停電造成停工累計超過 8小時,按第8小時順延一天計。

      f、遇不可抗因素(如地震、雨、雪、臺風等)和國家強制性規范要求停止作業的,工期順延。

      g、合同中約定或甲方代表和監理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2)乙方在上述情況發生后 7 天內,就延誤的工期及原因以書面形式向甲方代表和監理工程師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和監理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 7天內應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分包合同 篇8

      為了龍山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加快進度,如期保質保量地順利完成,經雙方協商于甲方把3號、4號隧洞及啟閉工程加固分包給壬田鎮車頭村村民鐘春生進行組織勞動力包括一切所需要的材料,并協議如下:

      一、簡稱甲乙雙方:

      甲方:

      乙方:

      二、乙方必須按圖在甲方及有關技術人員的指導監督下進行施工。

      三、乙方所構材料必須按設計要求進行購買,并要經監理人員核驗。

      四、乙方在施工過程中要切實做好一切安全措施,否則一切事故自負,甲方一概不負。

      五、付款方式:

      1、甲方應按乙方所完成的工程進度簽證單按業主付給比例工程款付給乙方。

      2、甲方應在乙方所完成工程方量簽證單的`總工程款中(含稅在內)提取 %的費款,其余 %的工程款歸乙方所得。

      3、工程驗收完后一個月內結算清。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遵照執行。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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