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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

    時間:2023-08-06 09:44:26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關于勞動合同通用(15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關于勞動合同通用(15篇)

    關于勞動合同1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住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聯系電話:性別: 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 戶口所在地: 現居住地:

      甲乙雙方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本合同于 20xx 年 9 月 1 日生效,本合同于 工作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2、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方實行標準工時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點,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如乙方不能按時完成工作而自愿延長工作時間從而達到完成工作任務的,不視為加班、加點。

      3、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等假期。

      四、勞動報酬

      1、乙方月工資為 元或按執行。以上工資如遇政府最低工資標準調準而低于最低工資的,則自動調準到相應的.最低工資。

      2、甲方每月 □上旬 □中旬 □下旬發放上月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乙方享有法律規定的福利待遇,雙方另有約定的從約定。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七、規章制度

      乙方愿意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甲方各項通知要求。同時,愛護甲方的財物,勤儉節約。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甲乙雙方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九、其他約定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1、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簽字日期: 年月日 簽字日期: 年月日

    關于勞動合同2

      勞動合同最短期限是多長

      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工作的保障和心理上的慰藉,我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進行了分類并規定了有關勞動合同的相關事項,這對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針對大眾的問題,下面網站的小編為您解答“勞動合同最短期限是多長”。

      我國目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但如果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強制規定只要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的分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單項勞動合同”。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 三、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關于勞動合同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燃放崗位工作。合同期限為 5年,自 20xx年10月 10 日至20xx 年 10 月 10 日。

      二、乙方工作內容(需填寫)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ㄒ唬┴撠熞曳降娜粘H耸鹿芾;

     。ǘ┴撠熤Ц兑曳焦べY,每日 1700 元。

     。ㄈ┢渌;

      四、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ㄒ唬┙邮芗追降墓芾,并按合同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服從工作崗位安排或調整,遵紀守法,圓滿完成工作任務;

     。ǘ┫硎芎贤幎ǖ墓べY待遇;

     。ㄈ┰诤炗啽竞贤瑫r自愿遵守甲方的有關規定;

     。ㄋ模┢渌

      五、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ㄒ唬┮曳接邢铝星闆r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務、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減縮編制需要減員,經雙方協商就調整崗位達不成協議的;

      3、患病或非由于工負傷按國家規定的醫療期滿后,經有關機關鑒定,乙方不能從事原工作,或醫療期滿尚未痊愈的;

      4、訂立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ǘ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2、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3、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4、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5、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6、偽造成績單、學歷、健康證明及用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甲方的;

      7、被開除、勞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其它違反國家、學校、甲方規定的。

     。ㄈ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不得與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由于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由于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部門鑒定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3、實行計劃生育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及規定哺乳期內的;

      4、符合國家規定其它條件的。

      對上述人員,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調整適當的崗位,待遇隨崗而定。

     。ㄋ模┖贤趦,乙方要求違約解除合同的,應提前3 0天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解除合同時間從甲方

      同意之日計算。

     。ㄎ澹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監禁等非法手段強迫乙方工作的。

     。 有下列情況之一,本合同自行終止:

      1、合同期限屆滿;

      2、合同期內乙方死亡;

      3、乙方按國家規定應征入伍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況。

      六、違反合同的責任和爭議解決

      合同一經簽訂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條件單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擔違約責任。由于解除合同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以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訴。

      七、其 他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蓋章) 乙 方(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關于勞動合同4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十)、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關于勞動合同5

      【摘要】: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勞動合同作為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文件,在勞動管理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實體大量出現,使得勞動糾紛與日俱增,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后的法律保護問題,多年來一直備受勞動者關注。如何保證在用人單位單方面終止合同的情況下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是我們必須思考的問題。本文針對勞動合同終止的概念、情形要件、限制條件及其終止后的權利、義務做一梳理,并對處理勞動終止后的補償問題做一淺析,以資參考。

      【關鍵詞】:勞動合同;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

      【正文】:

      引言

      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確立的基礎,也是勞動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內容。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實體大量出現,使得勞動糾紛與日俱增,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后的法律保護問題,多年來一直備受勞動者關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也開始思考如何在新的政策法律框架下處理勞動關系問題。實踐中, 勞動合同的終止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的情形問題, 則是相當多的單位和個人最為關心的。本文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基本理論展開分析,隨后針對我國法律關于勞動合同終止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展開探討,最后對勞動合同終止提出一些對策和意見,以期完善勞動合同終止制度,加強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一、勞動合同及勞動合同終止相關概念分析

     。ㄒ唬┮话愣x上的勞動合同的概念

      關于勞動合同的定義,《布萊克法律辭典》規定為:“勞動合同是雇主與雇員之間就勞動管理、工作條件、工資、津貼和懲罰做出的約定!倍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根據該協議規定履行相關的義務享受一定的權利,如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同時要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因此勞動合同作為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最直接、最有效的書面證據,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國法律對勞動合同的簽訂做了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ǘ┮话愣x上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概念

      從法理層面,勞動合同終止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

      1.廣義的勞動合同終止,泛指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終結的各種情形,包括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已將約定的權利義務履行完畢或者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滅失,以及因當事人對勞動合同作出的解除行為。

      2.狹義的勞動合同終止,僅指勞動合同解除以外,出現法定情形使得勞動合同法律效力消滅,導致所確立的勞動關系終結的情形。

      我國勞動法律體系中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均采取了狹義理解!秳趧臃ā

      第23條明確“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秳趧雍贤ā防^續延用了《勞動法》的劃分方式,并以第四章專門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因此,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勞動合同終止僅應當作狹義理解。

     。ㄈ﹦趧雍贤獬c終止的差異分析

      1.勞動合同解除的概念

      對于勞動合同的解除,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意見,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有:觀點一,“勞動合

      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簽訂以后,履行完畢之前,由于某種因素導致雙方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觀點二,“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當

     、偈氯艘环交螂p方依法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觀點三,“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

      依法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合同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依法提前

     、诮K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行為"。

      按照我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因此從我國勞動法律理解來講,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訂立后,在全部履行之前,簽約當事人雙方,即用人單位和員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它可以分為法定解除和協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因發生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規定的情況,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協商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因某種原因,協商同意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勞動合同的解除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由當事人一方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相對于終止來講,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給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由選擇對方的法律依據,是對勞動力作為一種資源、一種特殊商品回歸市場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2.勞動合同終止和解除的差異

      勞動合同終止和勞動合同解除存在相同之處,即雙方所導致的后果是一致的,也即依法終結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勞動關系及相應的權利義務。但兩者之間存在明顯區別,主要表現為:其一,終結勞動關系的情形不同。勞動合同終止基于勞動合同履行完畢之后的正常終結或主體滅失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得不終結,均屬于非當事人主觀意志所能決定的法律事實。勞動合同解除基于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主觀意思表示的提前終結;其二,終結勞動關系的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終止在于非當事人主觀意志所能決定的法律事實,因此程序要求比較簡單,法律事實一旦發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在于當事人主觀意志決定的行為,因此應當符合法定解除情形并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此外,勞動合同終止與勞動合同解除,當事人所應當承擔的權利義務也存在差異,比如經濟

     、垩a償金的給付等。

      二、國外關于勞動合同終止制度的相關規定

      針對勞動合同終止,德國、英國、法國等國家在勞動合同相關立法中對用人單位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程序,以及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1.終止條件。其中大多數國家規定,對于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要提出終止申明并遵守一定的預告期限即可;對于定期勞動合同則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才可以終止合同。英國、法國規定當雇員犯有嚴重錯誤或企業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時,雇主才可以單方面終止定期勞動合同。

      同時,有些國家還規定了限制雇主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比利時雇用合同法規定,任何以工人結婚、懷孕為由終止勞動合同的都屬無效。

      2.終止程序。法國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合同,需要經過下列程序:(1)預先談話:企業打算和某個雇員終止勞動合同,必須以掛號信或親手交付信件并簽收發條的方式,通知雇員預先談話。該通知中應當說明談話的目的,談話的時間和地點,并告知雇員,在企業內部沒有員工代表的情況下,有權自愿選擇一名顧問和他一起參加談話,同時提供顧問名單。預先談話只能在雇員收到通知5天后進行。談話過程中,企業應當向雇員說明其終止勞動合同的理由,并聽取雇員的解釋。(2)辭退通知書:企業最早只能在預先談話的一天之后發出辭退通知書。辭退通知書必須以帶回執的掛號信方式發出,其內容必須詳細列明辭退的理由。

      3.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責任。德國解雇保護法規定,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合同,雇員可以在解雇后3周內向地方勞動法院訴訟,申請合同終止無效。如法院判決無效,雇員愿意回去繼續工作,雇主應該繼續安排其工作,如工人不愿意與雇主繼續維持勞動關系,雇主應當支付適當的一次性補償金。法國規定,如果企業違反法律規定的合同終止程序,需要重新完成程序,并向雇員支付最多為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償還事業組織由此支付給雇員的失業救濟金(以6個月為限)。如果企業違反法律規定的終止理由,法庭將建議恢復雇員工作,但企業和雇員都可以拒絕。在此情況下,企業應支付雇員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補償。

      4.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條件。英國規定:(1)如果是不當解雇的情況,法院可判定雇主支付補償金。補償金分三部分:一是基本補償金。其數額根據雇員的年齡和服務期限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最高可達6300英鎊;二是賠償性補償金。根據雇員所遭受的損失確定補償的金額,最高可達11300英鎊;三是補充補償金,如果產業法庭做出撤銷不當解雇而重新雇用的命令,但雇主未執行,則雇員可以要求補充補償金。補充補償金可按13至26周的工資標準來支付;如果解雇屬于歧視性的,則補償金可按26至52周工資標準支付,但最高周工資額限于210英鎊。(2)定期勞動合同終止后,雇員有權得到旨在補償其不穩定狀態的補貼。此項補貼依據雇員的報酬和合同期限來計算,比例由集體合同或集體協定確定;如果無此集體合同或集體協定,則在征求代表性的雇主組織和工會的意見后,頒布法令確定(一般為勞動報酬的6%)。此外,在合同期間未能享受帶薪休假的雇員,在合同終止時,還可以得到帶薪休假的補貼(一般為全部勞動報酬的10%)。(3)對于終止不定期勞動合同,有法定的辭退補償金和約定的辭退補償金。法定的辭退補償金只適用于企業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情況,并且雇員沒有嚴重過錯。辭退補償金以雇員最后3個月的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數。約定的辭退補償金規定,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可以約定比法律更加有利的享受條件,如工齡更短、數額更高。甚至可規定,在雇員犯有嚴重過錯的情況下,也能享受到辭退補償金。

      三、我國法律關于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ㄒ唬┠壳拔覈蓪趧雍贤K止的主要規定

      我國對勞動合同的終止設定了嚴格的條件,并且對終止的情形做了明確的限制,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梢,終止的情形是法定的,不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此之外設定任何的終止情形。

      1.勞動合同終止的6種法定情形和拓展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①勞動合同期滿的。②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③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④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⑤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來講,合同是有期限的法律關系,不可能永久存續,在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期滿或法律規定的某些情形時,合同關系在客觀上將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義務歸于消滅,此即合同的終止。需要說明的是,合同終止不僅包括履行的終止,而且包括合同關系的消滅。合同履行的終止是指當事人因該合同產生的合同權利與合同義務歸于消滅,并面向將來消滅合同履行的效力。然而,合同履行的終止并不消滅當事人因此所應承擔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責任;合同關系的消滅是指當事人因該合同所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關系完全不復存在,當事人不再履行合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

     、軝鄠鶆贞P系全部溯及既往地歸于消滅。

      2.勞動合同終止的若干限制條件

      因當事人主體滅失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自然終止已不存在限制終止的前提,因此,勞動合同終止的限制只能限于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約定終止,這也可以看作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例外情形。

     。1)特殊情形下的續延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45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币布,勞動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勞動合同期滿不得即行終止,而有待該情形消失時再進行終止: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②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④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形中,第一種情形屬于必將消失但可能轉化的情形,比如最終被認定為患職業病,則應當按工傷保險的規定進行處理。第二、三、四種情

      形均屬于必將消失的情形。第五種情形實質是要求單位在此情形下不得終止勞動合同,而是順延至勞動者退休時才能終止。實踐中由于男職工在55周歲左右、女職工在45周歲左右提供的服務因為年齡的關系而有所下降,而這一群體又以提供體力勞動的勞動者居多,這些群體收入較少,沒有多少積蓄,生活相對困難,如果再次就業,很難找到合適的工作,就必然加大政府的壓力,并且如果在這個階段終止合同,顯然對勞動者來講是不公平的。該條規定有力的保護了這個年齡階段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向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轉化

      《勞動合同法》第14條明確了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以及“(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在以上情形下“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即便勞動合同期滿,一旦滿足第(一)、(二)種情形,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均無權實施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對第(三)種情形目前存在兩種理解。第一種理解是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無需雙方另行達成存續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只要勞動者提出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意味著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已喪失期滿終止權。第二種理解是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意味著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仍然具有到期終止權,但用人單位表示存續勞動關系的,則喪失訂立何種勞動合同的選擇權。從文字表述看,第(一)、(二)種情形均未有“續訂勞動合同的”的表述,而第(三)種情形則專門描述。根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筆者認為應當按第二種理解執行。

      3.勞動合同終止后經濟補償的界定和分析

      勞動法上規定的“經濟補償金”這個概念,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企業按照《勞動法》及其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支付給職工一定數額的補償金。而勞動法上對于經濟補償金的規定也是依據終止勞動合同行為進行規定的。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期滿終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賱趧诱卟煌饫m簽合同!秳趧雍贤ā返谒氖鶙l第五款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據此,當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下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此規定或許是考慮到在勞動者不愿續簽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另行招聘員工會有一定的經營損失。而勞動者可能已經有更好的規劃或找到了更好的機會,即便有損失也是勞動者自愿選擇的結果,不存在支付經濟補償的基礎。

     、趧诱叽嬖谶^錯而期滿終止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于勞動者有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如果存在以下法定情節,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主要有:一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二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三是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塾萌藛挝淮嬖诮洜I困難而期滿終止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由于企業經營困難或生產經營調整等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依照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在特定情形下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節包括:一是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二是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三是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軇趧雍贤罁梢幎ㄆ跐M終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終

      止,如果合同期滿,具有下列法定理由,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一是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二是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2)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在用人單位、勞動者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出于對勞動者的關懷和保護,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除勞動者拒絕續簽合同、存在嚴重過錯或企業經營困難等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終止合同需支付經濟賠償二倍標準的賠償金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特殊情形以外,在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用人單位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包括經雙方協商同意終止合同、勞動者主動提出終止合同但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違法情節等。

     。3)合同期滿終止的特殊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豆kU條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根據勞動者的傷殘等級,分別對其應享有的待遇及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

     。ǘ┪覈申P于勞動合同終止存在的主要問題

      1.我國法律關于勞動合同終止沒有對“農民工”這一特殊群體作出專門的保護規定

      農民工是我國社會的一個特殊群體,長期以來,他們一直處在農民與城市人的邊緣化狀態。在城市,絕大多數農民工屬于一個“游擊”群體,工作不穩定,收入微薄,住所簡陋。他們沒有城市戶口,不能能享受城市人的同等待遇,他們做的是最臟最累的活,過的是最辛苦的生活,但是卻難以融入城市人的生活,處于一種生活無保障狀態,F階段農民工勞動關系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低薪、欠薪問題。盡管農民工在城市極其賣命地干著累活或臟活,然而,在他們身上出現的低薪、欠薪問題卻最為常見。農民工的工資一般是按季、按年甚至是按活計完成的階段發放的。在沒有勞動合同保障的情況下,更是出現項目做完了,卻領不到工資的狀況,拖欠工資已經成了家常便飯。一到逢年過節,各地常報道出有因拖欠民工血汗錢而引發群體紛爭或民工跳樓、割腕等極端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

     。2)超時工作。用人單位為了延長工作時間,最大限度的榨取農民工的剩余價值,一般都采用計件工資,多勞多得,所以,很多企業根本不存在八小時工作制的規定,也不存在加班和加班費之說。也就是說農民工基本很少有休息日的。高強度、長時間的透支體力工作,對身心的損傷是顯而易見的,而用人單位也不可能建立有效的工傷制度來保障農民工的自身權利,這就使得大多數農民工身體長期處于亞健康狀態,甚至出現嚴重的職業病。

     。3)社會保障得不到落實。因為大多數用人單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就更不用說辦理社會保險了。農民工的醫療、教育等社會保障問題十分嚴重。遇到工傷,往往得不到應有的賠償,甚

     、葜帘仨毜闹委煻嫉貌坏奖WC,因工傷致殘、致死的農民工屢有發生。至于生育、養老等方面的保障

      就更不能奢望了。

     。4)企業單方面隨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部分企業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后,出于企業發展用工的需要,單方面隨意解除或者終止農民工勞動合同,由于農民工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貧乏,一般選擇忍氣吞聲,導致自身權益得不到維護。

      雖然近年來,國家對農民工問題越來越重視,但是動企業隨意解除或終止農民工勞動合同,侵犯農民工權益的現象仍然普遍存在,而目前我國勞動法律中沒有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在勞動立法中對婦女和未成年工是有特殊保護規定的,而對婦女和未成年工進行保護的原因就是他們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也可以說他們是弱勢群體。同樣的道理我們當然也可以對農民工這一特殊的群體進行專門的規定,這樣一來從法律上對農民工重視起來農民工的權益才會得到更好的保護,因此將對農民工勞動合同保護的特殊規定寫入《勞動合同法》是非常有必要的。

      2.我國法律關于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差異不足分析

     。1)勞動合同終止補償差異分析

      在用人單位、勞動者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出于對勞動者的關懷和保護,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現實操作中的情形卻復雜得多,有可能出現客觀情況

    關于勞動合同6

      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聘用單位)全稱: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屬街道辦事處: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與乙方_________為建立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經雙方協商,選定以下第_________種作為本合同的期限: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_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止;學徒期_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起到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出現時止。其中,試用期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學徒期_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為:_________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具體工作為:_________

      第二條 工作內容

      1.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生產(工作)崗位,并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

      2.乙方應服從甲方所安排的工種、崗位,按照甲方關于本崗位生產(工作)任務和責任制要求完成規定的數量、質量指標和生產(工作)任務。

      3.乙方的生產(工作)任務為:_________。

      4.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調換乙方的工種或崗位。

      第三條 工作時間

      1.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工作制。但甲方必須遵守以下方面:

      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的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加點的,甲方應支付加點工資。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述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休假規定

      (1)甲方應按國家規定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

      (2)甲方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3)乙方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帶薪年休假。

      第四條 勞動保護

      1.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2.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操作規程、工作規范。

      3.甲方必須對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4.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每_________年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5.甲方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

      6.乙方在生產(工作)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在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時有權拒絕執行。

      7.甲方安排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按國家規定對乙方進行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或者乙方已經過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8.甲方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9.甲方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10.甲方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五條 勞動報酬

      1.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2.甲方承諾每月_________日為發薪日。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資為每月_________元。

      3.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乙方的工資報酬選擇確定以下第_________種:

      (1)乙方的工資報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確定,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其每月工資為_________元。

      (2)甲方對乙方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確定為每月_________元,以后根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調整其工資;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3)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制,確定乙方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按質完成甲方定額,甲方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

      (4)_________。

      4.由于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于_________元。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6.乙方事假期間,甲方扣除工資的標準為_________。

      7.乙方依法享有帶薪假期(婚假、喪假、年休假、探親假)期間的工資,按乙方的_________工資支付。

      第六條 保險與福利

      1.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甲方按所在地規定的一定比例按月為乙方繳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費,乙方個人負擔的部分,由甲方代乙方在其工資中扣繳,具體繳納辦法及標準為:_________。甲方應當將為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公示,乙方有權向甲方查詢其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情況,甲方應當提供幫助。

      2.乙方離退休,由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每月發給離退休金。失業后按規定享受失業期間的有關待遇。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以及生育,其有關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和省現行規定執行。如乙方發生工傷事故,甲方應負責及時救治,并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為乙方依法辦理勞動能力鑒定,并為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履行必要的義務。

      4.乙方其他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以及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勞動紀律與規章

      1.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2.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3.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八條 教育和培訓

      1.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各種必要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和職業技術及上崗前培訓。

      2.乙方應刻苦鉆研業務,達到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能標準或技術等級標準,持證上崗。

      3.甲方出資培訓乙方后,乙方須為甲方服務_________年,否則乙方應支付甲方培訓費_________元。

      第九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按照崗位責任組織生產,檢查考核乙方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情況;

      2.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有關規定,決定對乙方勞動報酬的分配形式,并對乙方實施獎勵或處分;

      3.根據生產(工作)或調整勞動組織的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后變更乙方生產(工作)崗位;

      4.當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時,有權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5.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_________

      (二)甲方的義務

      1.按照有關勞動安全、勞動保護、職業安全衛生的規定,向乙方提供必需的生產(工作)條件;

      2.創造條件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技術水平;

      3.根據有關規定及本合同有關條款,按時支付乙方勞動報酬并提供保險福利待遇;

      4.向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5.雙方約定的其他義務:_________

      第十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享有參加業務(技術)學習(培訓)、參加工會、參與民主管理和提出合理化建議、評選和被評選為先進職工(生產者)等權利;

      2.按照規定領取勞動報酬和享受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3.享有休息、休假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4.按照有關規定及本合同的有關條款,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時,乙方有權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二)乙方的義務

      1.服從甲方的生產組織管理,盡職盡責,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保守國家秘密、甲方商業秘密,愛護甲方財物;

      3.遵守廠紀廠規和勞動紀律,執行生產操作規程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講究職業道德;

      4.努力學習政治文化知識,刻苦鉆研技術,不斷提高專業技術水平,積極參加必要的社會活動;從事技術工種或崗位的,上崗前必須接受培訓;

      5.雙方約定的其他義務:_________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

      1.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2.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甲方轉產或調整生產任務的;

      (2)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并且不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的;

      (3)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4)雙方約定的其他情況:_________

      第十二條 甲方對合同的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在試用期間,乙方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錄用條件為: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甲方規章制度或不履行勞動合同的;

      3.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泄漏甲方商業秘密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6.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地方政府規定的困難企業標準),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8.雙方約定的其他情況:_________。

      依照第6、7項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還應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達到國家規定不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等級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探親假期間的;

      5.復員退伍義務兵和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6.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7.擔任集體協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職責的;

      8.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況的;

      9.雙方約定的其他情況:_________

      第十三條 乙方對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二)在下列情況下,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勞動合同,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相應的勞動報酬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按國家、省和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保險福利待遇的;

      4.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

      5.甲方有侵害乙方合法權益行為的;

      6.經甲方同意,乙方自費離職學習和培訓的;

      7.乙方參軍、入學或出境定居的;

      8.雙方約定的其他情況:_________

      (三)在下列情況下,乙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由甲方出資培訓,培訓后為甲方服務期未滿的;

      2.屬于技術骨干,承擔某項重點工程的建設、改造任務或科研項目而任務未結束的;

      3.雙方約定的其他情況:_________

      第十四條 合同續訂

      1.勞動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終止執行。如雙方同意續訂,應提前30日辦理續訂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則本合同視為自動續訂,并應補辦續訂手續。

      2.甲方補簽或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就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時,補簽或續訂的合同期限應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_________月。乙方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甲方對乙方的補償與賠償

      (一)甲方違反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二)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1.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以上三種情況,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四)甲方發生故意拖延不與乙方續訂勞動合同、與乙方訂立無效勞動合同、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約定侵害乙方合法權益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給乙方造成損害,甲方應按下列規定賠償乙方損失:

      1.造成乙方工資收入損失的,按乙方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乙方,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乙方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乙方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乙方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乙方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乙方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乙方為女職工或未成年工,造成其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五)支付乙方經濟補償時,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六條 乙方對甲方的賠償

      (一)乙方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1.由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法律責任。

      2.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強制乙方加班加點的,除支付加班工資外,還須付給乙方兩倍于加班工資的違約金。乙方已同意加班但又臨時拒絕的,須按預定加班時數付給相當于兩倍加班工資的違約金予甲方。

      3.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金額支付乙方工資,除付清所欠工資外,須按日支付乙方相當于所欠款額1%的違約金。

      4.在合同期內,甲方非法單方面解除合同或乙方因甲方過錯而解除合同,甲方應按乙方在本企業服務年限長短支付違約金,數額為:解除合同當年乙方月平均工資總額的兩倍乘服務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

      5.乙方非法單方面解除合同,須付給甲方違約金,數額為解除合同當年乙方月平均工資總額的兩倍乘合同期未滿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

      6.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嚴重損失的,除承擔經濟責任外,還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合同鑒證

      甲、乙雙方簽訂本勞動合同后,應在十五日內將勞動合同送勞動行政部門鑒證,經鑒證后的勞動合同變更內容的應重新鑒證。

      第十九條 勞動爭議處理

      1.甲乙雙方執行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甲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損害乙方合法權益的,乙方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條 保密

      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第二十一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二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三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二十四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鑒(公)證意見: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公)證機關(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鑒(公)證實行自愿原則)

    關于勞動合同7

      甲 方:______

      乙 方:________

      經濟類型:_____

      性別: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代理人: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

      編碼: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

      甲地址:_________

      編碼:

      所屬街道辦事處: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章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 期限合同。

      本合同有效期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前_______個月,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為試用期。

      第二章 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同意根據甲工作需要,在_______部門,擔任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完成的工作數量_______,達到______質量標準,或在崗位(聘任)協議中約定。

      第三章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甲安排乙執行下列_________ 種工作制。

     。1)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安排乙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0小時。甲保證乙每周至少休息____日。甲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3)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工作任務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安排乙延長工作時間或加班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給予乙相應待遇:  

     。ㄒ唬┌才乓已娱L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ǘ┬菹⑷瞻才乓夜ぷ饔植荒馨才叛a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ㄈ┓ǘㄐ菁偃瞻才乓夜ぷ鞯,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六條 甲為乙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甲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 甲負責對乙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第九條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甲每月____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工資,工資不低于 ,工資分配水平在崗位(聘任)協議中約定,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____元。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第十條 由于甲生產任務不足,使乙下崗待工的,甲保證乙的月生活費不低于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有關部門關于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女職工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用。

      第十二條 乙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___________執行。

      第十三條 乙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為乙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章 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 乙應遵守甲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六條 乙違反勞動紀律,甲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七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七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39;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條 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  

      1.乙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

      第十八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二條 甲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 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不得依據本合同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和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________年的;  

      4.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第二十四條 乙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___________辦理,不得依據本合同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乙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可以隨時通知甲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離休、退休、退職或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第八章 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經濟補償金:  

      1.甲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乙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 25%的經濟補償金;  

      2.甲支付乙的工資報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 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應根據乙在甲工作年限,每滿________年發給相當于乙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1.經與乙協商一致,甲解除本合同的;  

      2.乙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一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應根據乙在甲工作年限,每滿________年發給相當于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乙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甲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甲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陨先N情況,如果乙被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三十二條 甲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乙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三條 支付乙經濟補償時,乙在甲工作時間不滿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 乙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還應發給乙不低于企業上年月人均工資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 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第三十五條 甲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于甲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乙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給甲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乙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應向甲償付培訓費和招接收費。

      第九章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章 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八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____日內向___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條 以下文件或協議做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______(蓋 章)

      乙:________(簽 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簽章)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勞動合同8

      勞 動 合 同

      甲方: 乙方:

      用人單位名稱: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基本情況 乙方基本情況

      名稱: 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

      住所: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負責人(委托代表人):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 緊急聯系人: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甲方相關制度和乙方崗位特點,遵循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期望雙方保持良好的長期聘用關系。

      第一章 合同期限

      1、試用期: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合同期限:

      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章 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1、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和乙方自身技能特點,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部門從事_________ 崗位(工種)工作,工作地點在__________范圍內。

      2、乙方工作內容界定以崗位職責說明書和甲方布置的階段性或臨時性工作要求為準。

      第三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1、甲方實行標準工作制,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_____小時。

      2、乙方應在規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本職工作,甲方不鼓勵乙方加班。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3、甲方對于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女員工生育假、帶薪休假等休假應按照勞動法要求執行。甲方根據實際工作情況酌情安排乙方婚喪假期、女員工哺乳假、病假等。但乙方計劃性的休假如生育假、帶薪年假、婚假等應提前至少30天申請以便甲方安排工作,如遇直系親屬亡故、本人生病以及不可預見性的情況可臨時申請臨時安排。

      第四章 勞動報酬

      1、雙方根據甲方《薪酬管理制度》規定確定乙方崗位工資。甲方根據乙方現任職務和工作崗位,試用期工資為______元/月,約定工資為_______元/月(其中基本工資_______元,其他為崗位工資_____元)。個人所得稅由乙方承擔,并由甲方在工資發放時代扣代繳。

      2、乙方應發工資扣除個人應付費用后在次月10日以貨幣形式支付。遇不可抗力導致延遲發放須提前1個工作日說明。

      第五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應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并繳納有關費用,乙方應繳費用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2、甲方可根據乙方服務時間、崗位特點酌情核發年功津貼、職務津貼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3、甲方將根據社會經濟增長水平和自身發展狀況適時調整整體薪酬水平、完善員工福利制度。

      第六章 知識產權、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條件

      1、乙方在工作期間或利用甲方資源所取得的技術開發成果、創新成果,其知識產權屬于甲方。

      2、甲方的技術信息(包括專用技術、技術訣竅、非專利技術成果等)和經營信息(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等)屬于商業秘密、技術秘密,乙方須保守秘密,不得對外泄露,不得用于個人謀利或者幫組他人謀利。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失和技術價值10倍的賠償金。

      3、乙方在職期間和離職后3年內,不得在與公司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公司投資、兼職,不得從事與甲方業務有競爭關系的活動。如乙方所從事崗位甲方要求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時,乙方同意簽訂。

      第七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勞動合同的變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采取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勞動合同的解除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七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2嚴重違反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3.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3.4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甲方要求乙方不能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乙方拒不改正的;

      3.5違反勞動紀律,泄露甲方商業機密的;

      3.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根據乙方為甲方服務年限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4.1依照企業破產法進行重整的;

      4.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4.3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本協議后,仍需要裁減人員的;

      4.4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的;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1個月工資,并將理由通知工會后解除勞動合同:

      5.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5.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上述第3條情形解除勞動合同:

      6.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6.2在甲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6.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6.4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6.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7.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7.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7.3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費的;

      7.4甲方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7.5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7.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機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8、在下列情況下,乙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8.1由甲方出資培訓(包括送大,中專院;蛘呒脊W校學習),培訓后為甲方服務未滿3年的;

      8.2屬于技術骨干,承擔某項重要工程的建設,改造任務而任務未結束的。

      (三)勞動合同的終止

      1、在下列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

      1.1勞動合同期滿的;

      1.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1.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1.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1.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1.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甲方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八章 經濟賠償及違約金

      1、雙方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2、甲方依法裁員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24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超過半年者按1年計算,工作不滿半年者補償半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同時對于簽訂敬業協議的乙方,甲方除上述經濟補償外,另需補償乙方敬業工資。

      3、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玩忽職守、營私舞弊或違反本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失。

      4、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失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5、甲方為乙方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的,乙方應為甲方服務5年。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向甲方支付培訓費用及違約金。服務期為履行部分每滿一年,乙方向甲方支付20%的培訓費用作為違約金,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第九章 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1、如因乙方原因對甲方造成損害或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甲方保留對乙方的民事訴訟權利。

      2、乙方提出解除合同時,應至少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有足夠的時間安排人員接替。

      第十章 勞動爭議處理和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本合同依法經雙方簽字或蓋章訂立后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如果發生勞動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應妥善保管。

      2、乙方工作崗位職責說明書以及甲方的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附件或相關約束條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勞動者)簽字: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簽字:

      年 月 日

      房屋租賃稅率包括哪些方面,應該怎么計算

      房屋租賃相應的租賃主體具體應該繳納哪些稅費、具體稅費應該怎么計算、相應稅率是什么?本文就相關租賃的繳納稅費問題作相應分析。希望對您有幫助。

      個人出租住房應繳納以下稅款,根據財稅〔20xx〕24號文件(對房產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分別做以下優惠):

      1.房產稅:以租金收入4%計算繳納。

      2.營業稅: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計算繳納。

      3.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以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乘以城建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不同適用7%、5%、1%三檔稅率)和教育費附加率3%計算繳納。

      4.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5.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6.免征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824號《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

      首先,稅費繳納理論上,稅金應該由出租方繳納。

      其次,舉例:以月租5000元為例計算各稅額?

      個人出租計算: (1)營業稅=5000*3%/2=75元 (2)城建稅=75*7%=5.25元 (3)教育費附加=75*3%=2.25元 (4)房產稅=5000*4%=200元

      單位出租計算: (1)營業稅=5000*5%=250元 (2)城建稅=250*7%=17.5元 (3)教育費附加=250*3%=7.5元 (4)房產稅=5000*12%=600元

      再次,房屋租賃稅費概述: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第二十三條條例第十條所稱營業稅起征點,是指納稅人營業額合計達到起征點。

      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1)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 (2)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房租收入涉及繳納個人所得稅。

      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幫助您了解關于房屋租賃稅率包括哪些方面,應該怎么計算的法律知識,歡迎瀏覽。

      最新城市房產贈與合同的格式是什么?

      在實踐中,存在贈與房產的現象。那么,房產贈與合同的范本格式是什么?贈與合同有哪些必備條款?房產贈與合同應該包含哪些內容?下面365小編為您提供贈與房產合同的范本。

    關于勞動合同9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依法保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勞動合同備案。

      第二條 勞動合同備案管理是勞動行政部門對依法審查勞動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措施。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變更、續訂、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備案。

      第三條 用人單位新招用人員后,應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手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變更或續訂勞動合同的,可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手續。其中,駐淄中央、省屬用人單位和市屬用人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到市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其他經濟類型的用人單位到所轄區、縣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駐外區縣(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管轄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備案,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區縣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勞動合同備案。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訂立、變更、續訂勞動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手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應自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手續。

      第五條 用人單位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鲁闪⒌挠萌藛挝,應提供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有效證件,并同時提供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其中,是法人單位依法成立并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的,應同時提供其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授權委托書;

     。ǘ┱杏萌藛T花名冊、勞動合同備案登記表、勞動合同備案花名冊及勞動合同文本;

     。ㄈ﹦趧诱吲c原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被新用人單位接收的,應持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或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備案花名冊;

     。ㄋ模┢髽I合并、分立、兼并、合資、合作及改制等過程中職工集體轉移工作單位的,應持相關文件或證明,合同范本《勞動合同備案》。

     。ㄎ澹┳兏鼊趧雍贤,應持原勞動合同備案花名冊、(變更)勞動合同花名冊、勞動合同變更協議及合同文本;

     。├m訂勞動合同的,應持原勞動合同備案花名冊、(續訂)勞動合同花名冊及合同文本;

     。ㄆ撸镀髽I社會保險費登記證》復印件。

      第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勞動合同備案時,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ㄒ唬╇p方當事人是否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資格;

     。ǘ﹦趧雍贤瑑热菔欠穹蠂曳、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ㄈ﹦趧訔l款是否完備,雙方責任、權得、義務是否明確

     。ㄋ模┲型馕膭趧雍贤谋臼欠褚恢。

    關于勞動合同10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解讀本條是關于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義務的規定。精彩內容 勞動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結束后,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結束,但是原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仍應履行有關法定義務。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有的意見反映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有的用人單位刁難勞動者,不開具有關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扣押勞動者檔案,對社會保險問題含糊其辭等。有的意見提出,實踐中有的勞動者不辭而別,有的則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導致用人單位有關工作陷于混亂,影響正常的生產活動。有的意見認為,在很多勞動爭議案件中,由于勞動合同文本的缺失,導致了勞動關系難以確認,勞動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很難證明,案件難以處理,建議作出相應規定。本條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而規定的。

      一、用人單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義務

      在根據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都必須履行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義務,這包括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終止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依法責令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等情形。用人單位出具證明的時間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義務,主要是考慮便于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

      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因此勞動合同法不僅將失業保險條例中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的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而且還規定了法律責任。在第八十八條中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人單位有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的義務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扣留勞動者檔案,不明確告知勞動者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比較普遍,因此勞動合同法作了專門規定。首先是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履行。其次為有關手續辦理規定了時間限制,必須在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十五內辦理完畢。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

      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著本人,按每一名勞動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勞動者有按照雙方約定,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不能一走了之,還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即按照雙方約定,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之所以規定勞動者有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主要是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為了保持用人單位相關工作的有序、順利進行,不至于因為勞動者換人后有關工作前后銜接不上,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財產物品的返還、資料的交接等。

      四、用人單位有在辦理交接手續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

      在勞動者辦理交接手續的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支付經濟補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二條規定,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如果用人單位不及時發給經濟補償的,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了法律責任: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五、用人單位有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保存二年以上備查的義務

      實踐中,發生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后的一些勞動爭議,往往因為時過境遷,勞動合同文本滅失,導致勞動合同的約定內容無從查證,法院難以判明事實,有時對勞動者極其不利?紤]到勞動合同文本是記載勞動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文件,用人單位有保留相關檔案的義務,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有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文本保存二年以上備查的義務。

    關于勞動合同11

      勞動合同怎么辦

      在工作上遇到這種情況,單位叫我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上的內容和期限都沒注明,他們說這是他們填的,勞動合同怎么辦。只要簽個名,把身份證復印件給他們就行了。我不肯簽,現在他們叫我寫保證書。他們要我寫:“因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本人不愿簽訂勞動合同。一切后果自負."我應該怎么做? 如要寫保證書要怎么寫?

      100% 這個保證書千萬不要寫,寫了的話,由于是你自己不愿訂勞動合同,不僅很多權利將喪失.而且以后發生勞動糾紛,你會很吃虧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本報訊 人事經理在單位里是專門負責勞動合同簽訂等人事管理工作的,可是在一家跨國家具公司,公司所有員工都簽了勞動合同,唯獨人事經理曉宏(化名)沒有簽。當公司提出與曉宏解除勞動合同時,曉宏卻以公司未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為由,索賠近百萬元。近日,黃浦區法院駁回了曉宏的訴訟請求。

      原告:公司故意拖延不簽勞動合同

      20xx年2月,曉宏通過獵頭進入一家跨國家具公司擔任人力資源總監,負責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雇傭期限至20xx年2月。根據協議約定,曉宏的勞動報酬為稅前年薪人民幣45萬元,公司每年分12個月平均支付。

      此后,曉宏就開始在上海負責這家跨國公司在華的人力資源工作,合同范本《勞動合同怎么辦》。到了20xx年7月,休完產假本該回單位上班的曉宏卻收到了公司發給她的電子郵件,被告知單位已單方面解除了與其的勞動關系。對此,曉宏并不認可,她始終認為與公司的勞動關系還沒有解除。

      在與公司多次交涉后,曉宏將公司告上法庭提出了近100萬元的索賠要求。曉宏稱,自己曾向公司要求簽訂勞動合同事宜,并向總部請示如何簽訂勞動合同,但公司一直拖延至今沒有簽,而僅僅是通過口頭和電子郵件的形式約定勞動報酬的事宜。因此,公司應該支付自20xx年2月至實際簽訂勞動合同日止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

      被告:規范員工勞動合同是原告的職責

      庭審中,家具公司稱解除與曉宏的勞動關系是因為其在哺乳期結束后反復提交病假,公司認為病假是虛假的,故解除了勞動關系。公司還表示雙方之間有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曉宏是在以擔任人事總監的便利向公司索取巨額賠償。

      家具公司稱,曉宏應聘時由于當時公司的營業執照尚未取得,所以曉宏通過電子郵件形式與英國公司總部的全球人事總監簽訂了一份《雇傭協議》,協議中,雙方對勞動關系的具體權利義務均有明確約定,且此后有關約定均已得到全面、忠實的.實際履行,因此這份協議應當視為正式的勞動合同。

      公司認為,高薪聘請曉宏的目的就是為了使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符合法律規定,提高人事管理水平,規范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公司將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作交給曉宏,曉宏也曾在年度考評時匯報稱已完成任務,因此公司有理由相信包括曉宏在內的所有員工均已簽署勞動合同。

      我1992年12月份經考試被招聘進某單位,以前年年簽合同只簽到20xx年,之后再未給簽,直到現在,我們已干了18年的臨時工,單位社保未給我們辦,工資很低,也不給我們漲,領導視而不見,我們該怎么辦?

      最佳答案 這種單位你也呆得下去?等你以后退休了,你該怎么辦,做人要臉皮厚點,身板要硬點,如果你現在不跟他們去追究,他們就會理都不想理!就像現在當官的一樣,如果記者去揭一下內幕,他們就會重視一下,如果沒人去鬧的話,永遠都會是一個爛攤子!你現在不跟領導去鬧的話,那你以后怎么辦?這個社會有些時候就是欺軟怕硬,如果你永遠這樣軟著,只有被欺負的份,不給他們來點硬得你就永遠都會不被重視!

    關于勞動合同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杭州市勞動合同條例》,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修訂本制度。

      第二條勞動合同是公司與公司職工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必須訂立勞動合同。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范圍:公司所有職工勞動合同的管理,其中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職工的勞動合同一旦變更,不再適用本管理制度。

      第四條本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其中職工崗位說明書,安全生產責任制,《公司職工獎懲制度》等制約雙方應嚴格遵守。

      第五條本公司勞動合同的管理主要由人力資源部和各基層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部門負責。

      第六條人力資源部職責:

      一、經總經理授權,負責公司所有人員勞動合同的管理,包括對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各個環節的管理;

      二、負責經辦公司屬各單位職工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等對外業務;

      三、對各基層單位勞動人事管理部門執行本制度的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七條各基層單位勞動人事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所有人員勞動合同的管理,提出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等意見,并準備好相關資料上報人力資源部。

      二、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帳,對本單位職工的基本情況,實際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等進行動態管理,并記錄職工履行勞動合同情況,主要是其個人工資,休假,保險福利,加班及獎懲等有關資料。

      三、落實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責任制。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公司各級工會指導,幫助職工和公司訂立勞動合同,并對雙方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訂立勞動合同時,公司應向職工說明本公司情況,崗位用人要求和崗位職業危害。為訂立勞動合同,職工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咨詢或向公司工會尋求幫助。

      第十條公司應當與職工自確定錄用關系后十五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并在簽訂勞動合同后三十日內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社會保險登記等手續。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據工作崗位性質的需要,根據本人的情況和意愿,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公司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本公司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分別為一年,三年,五年三種。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二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的,可以約定超過三個月的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的試用期為三個月,見習期實行半年。

      第十三條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一、下列人員簽訂一年期限勞動合同:

      1、非管理崗位一般職工;

      2、自愿要求簽訂一年期限勞動合同的管理人員;

      3、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簽訂一年勞動合同的職工。

      二、下列人員簽訂三年期限勞動合同:

      1、非管理崗位技術或操作骨干;

      2、管理崗位一般職工;

      3、可與公司簽訂五年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而職工本人自愿要求簽訂三年勞動合同的;

      4、新招聘的大專,中專,技校畢業生;

      5、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簽訂三年勞動合同的職工。

      三、下列人員簽訂五年期限勞動合同:

      1、任部門副科長(主任)以上職務或具有高級,中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職工;

      2、公司出資培訓取得各種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職工;

      3、公司出資脫產學習一年(含)以上的職工;

      4、新招聘的研究生,本科畢業生;

      5、獲公司級以上(含公司)先進工作者,優秀黨員,優秀干部,公司優秀員工榮譽稱號的職工;

      6、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簽訂五年勞動合同的職工。

      四、下列人員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連續工齡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和公司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職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轉業軍人經組織分配到公司工作的,本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應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職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含十年),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4、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十四條凡職工不愿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則不予錄用。

      第十五條凡公司出資培訓,出國進修人員按規定公司與其簽訂的服務合同或其他協議,只要未到期限,仍然有效。公司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短于簽訂的服務合同或其他協議規定應履行的期限。

      第十六條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按平等競爭,擇優錄用原則,繼續實行崗位聘用。

      第十七條對未被聘用上崗的職工可經培訓轉崗,或作待崗,停薪留職,協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等辦法辦理。

      第十八條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職工改名,公司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

      為避免出現無效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由公司向所在地勞動部門予以鑒證。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續訂,終止,變更和解除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公司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十日內與職工辦妥續訂手續。

      續訂勞動合同,如果工作崗位未發生變化,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

      二、職工退休或者退職;

      三、職工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四、出現其他法定的終止條件。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雙方協商同意,可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一、簽訂勞動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發生變化的;

      二、簽訂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如公司下屬單位分立或改制,工作崗位消失等)。

      三、經上級批準,本公司的工作任務和經營方向發生重大變化的。

      勞動合同變更后,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第二十二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門上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意見書》,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公司工會提出意見,總經理審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本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程序外,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職工本人: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職工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項所指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指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跨地區遷移,兼并,分立,合資,轉(改)制,轉產,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致使勞動合同所確定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事先將理由通知公司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的,公司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四條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方可裁減人員,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從裁減人員之日起,六個月內需新招人員的,優先錄用本單位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據本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工會主席,副主席和工會委員任期未滿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填寫《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一、經公司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脫產學習的;

      二、在試用期內的;

      三、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拒不支付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的;

      六、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除本制度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填寫《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八條應當訂立或續訂而未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公司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職工并按照解除勞動合同辦理有關手續。但職工具有本制度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終止勞動關系。

      第二十九條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出具書面證明,辦理有關手續,并在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職工檔案轉出(手續不全者除外)。

      第四章經濟補償

      第三十條經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的,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動部發1994年481號文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精神,給予乙方適當經濟補償。按照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職工提出的,不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一條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一,三項,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條規定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發給職工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及患絕癥的,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加發補助。

      職工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條第三,四,五,六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除支付職工勞動報酬和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以外,還按照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二條終止勞動關系的',根據20____年10月6日國務院319號令,廢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后,對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的職工生活補助費,按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計算期限至20____年10月6日止)計算,每滿一年發給本人當時一個月的標準工資(崗位技能工資),最多不超過12個月。對20____年10月6日以后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不再支付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中所稱的職工的月工資,是指解除勞動合同前職工本人正常履行勞動義務的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職

      工本人實際工作時間計算月平均工資。

      按照本制度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計發經濟補償金時,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公司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三倍計發;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條規定計發經濟補償金時,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資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資計發,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發經濟補償金時,職工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

      第五章職工在合同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條職工在合同期內享有按勞取酬的權利,接受培訓和職業教育的權利,參與公司民主管理的權利,解除合同的權利,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的權利,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等。

      第三十五條公司對簽訂三年以上合同的職工,在聘任,升級,培訓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

      第三十六條職工在合同期內,根據崗位勞動和貢獻大小,享受相應工資待遇。

      第三十七條職工在合同期內,享有國家或公司規定的公休假,婚喪假,探親假等假期,各種公司規定的福利待遇和杭州市統一規定的養老,失業,醫療,生育,工傷,住房公積金等保險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條合同期內職工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從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之日起,根據國家規定按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醫療期。醫療期按勞動部有關規定執行。

      一、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由公司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享受退休或退職待遇。

      二、職工在醫療期內應繼續提交公司定點醫院的病休證明。

      三、職工因故自傷,打架斗毆,參與違法活動,違反公司有關規定而致傷,致殘者,其醫療費用全部自負。

      四、職工在醫療期內的待遇按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職工違約的責任

      第四十條因職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進行賠償。在經濟賠償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期間,不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一條由公司出資培訓或申請獎學金的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未滿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須繳納培訓費(每年遞減20%)。

      第四十二條勞動合同期未滿,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須向公司繳納違約金。計算辦法是:以合同終止日期為限,每提前一年,研究生須繳納1200元,本科生1000元,?粕800元,中專生600元,其他500元。

      第七章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

      第四十三條公司成立由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行使勞動爭議的調解職能。具體按杭州市總工會,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文件辦理。

      第四十四條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若與國家和杭州市有關法規相抵觸時,按有關法規執行。

      第四十六條附表:《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意見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

      第四十七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鑒證員:_______________

      鑒證機構:(蓋章)_____

      鑒證編號:_____________

      鑒證日期:_____________

    關于勞動合同13

      甲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性 別:

      店長(經理):

      出生日期:年 月 日

      文化程度: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本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若干規定以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有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自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終止,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自 年 月日始,至 年 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與工作時間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在甲方安排的崗位上任職工作。

      第三條 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根據崗位職責和職位要求,按時完成規

      定的工作量并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四條 乙方的工作時間依據國家和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勞動報酬

      第五條 甲方根據本公司的工作特點、工資管理制度、績效考核辦法及乙方的職

      位和工作業績確定乙方的薪酬標準。

      四、勞動紀律

      第六條 乙方應遵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法律與法規。

      第七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八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公司規章制度,給予處分。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九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十條 甲方應按照國家或本市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一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訓和教育。

      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期內,乙方的權利:

     。1) 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議,依規定取得工資、福利、獎勵和享受休假;

     。2) 接受培訓和職業教育,根據自身特點和能力申請調動到甲方其他部門、調換工作崗位或變更職位;

     。3) 依本合同的規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4) 享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與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期內,乙方的義務:

     。1)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量,并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2)保守甲方技術、商業等秘密,不得參與同甲方產生同業競爭的技術開發、經營等活動;

     。3)甲方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期內,甲方的權利:

     。1)依各項規章制度對乙方進行管理,考核乙方的工作績效,對乙方實施獎懲;

     。2)依據本合同的規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3)享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與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期內,甲方的義務:

     。1)按規定向乙方支付工資;

     。2)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義務。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六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關內容。

      第十七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提前解除。

      第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泄露公司技術、商業等秘密,給甲方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信譽損失的;

     。5)參與同甲方產生同業競爭的研究、開發或經營活動的;

     。6)觸犯治安處罰管理條例情節嚴重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三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一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 需裁減人員的,可以提出提前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乙方。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員工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內的;

     。4)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乙方提出提前解除本合同,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五條 合同期滿,甲方應提前30日通知乙方終止合同。

      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合同終止。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本合同。 第二十七條 解除、終止、續訂本合同的具體手續,依據甲方勞動合同管理規定辦理。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八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違反和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 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除了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九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 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與 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 員的。

      以上三種情況,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 工資的,按乙方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三十條 支付乙方經濟補償時,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 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一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

      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需償付相當于乙方解除本合同時當年月平均工資 一個月的違約金。凡由甲方出資培訓、墊付費用的接收人員,還應向甲方償付培訓費, 其標準為:培訓費人民幣元,墊付費人民幣元。

      九、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三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 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 的,可自收到仲裁書15日內向本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所在地區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乙方(簽字/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關于勞動合同14

      我國《勞動法》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碑斎,勞動合同也有自動延期的情況。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25 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因此法律并沒有規定要求企業或員工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續約或者不續約。至于書面通知一般是企業為了經營管理上的需要作出的內部規定。勞動者和企業的合同到期后,若繼續工作,則和企業間構成事實勞動關系,此時企業隨時可以和您解除勞動關系,不需要提前通知,甚至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同樣勞動者也有上述權利。

      若企業決定不與勞動者續約,勞動者不可以向企業要求任何賠償,因為訂立新的工作合同是平等雙方之間依據自愿原則進行的,企業完成可以無任何理由不與勞動者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后,原則是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的,企業在明確表示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決定不與企業續簽合同后,企業應該及時為勞動者辦好離職的`各種相關手續,若是由于企業的延誤未為勞動者辦好相關手續造成勞動者重新就業困難等造成的損失,勞動者可以要求企業予以賠償。在勞動者要求賠償時,建議勞動者做好先去咨詢一下網站專業的律師,讓律師為您提供有效的幫助。

    關于勞動合同15

      題目名稱:《論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

      姓 名:張 華

      學 號:041210039

      學 校:濟源市廣播電視大學

      指導老師:李 輝

      寫作時間:20xx年5月1日

      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經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發展,其成為世界矚目的焦點。在經濟發展的同時,社會也同樣獲得全面發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適用社會主義市場勞動法律制度已經基本建立。社會勞動法律制度已經成為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但在實際運用中,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制定勞動法時充分考慮勞動者利益,相對而言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利益。

      2、在實踐中熟練掌握技術的勞動者并非弱者,用工單位是弱者。 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履行通知義務,用工單位對此造成的損失無法得到賠償。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非強制性條款。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同存在缺陷,導致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3、經濟性裁員規定過于嚴格。

      4、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負法律責任不明確。 5、工會制度不夠完善。 三、勞動合同解除的建議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的權力和義務。 2、完善相關立法。

      論文摘要---------------------------------------------1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2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4

      三、針對勞動合同解除的幾點建議-----------------------6

      四、結束語-------------------------------------------8

      參考文獻---------------------------------------------9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完善,企業已經轉變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市場主體。企業擁有勞動用人自主權,勞動者擁有擇業選擇權。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的基礎,也是勞動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內容,勞動合同為勞動制度改革、穩定勞動關系,使勞動關系走向法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實踐中,勞動合同解除是勞動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內容,直接涉及勞動合同的效力、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得失和權利的保護。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是合同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意志行為,并不以對方的意志為轉移,單方解除不當,就會損害對方利益,破壞合同的效力和尊嚴。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勞動合同中重要的內容之一。大量勞動爭議案件是由勞動合同的解除所引起,企業片面強調用人的自主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誤解“擇業自由”,任意跳槽,不履行通知義務來去自由,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和勞動力正常流動。因此,了解有關勞動合同解除的規定和制度,有助于理順勞動關系,規范勞動合同的管理,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關鍵詞: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用人單位、勞動者

      論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履行完畢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我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規定共有17條,其中勞動合同的解除占9條,可以看出勞動合同的解除制度的地位非常重要。雖然勞動合同解除占一半以上的條文,但是勞動法針對勞動合同的解除糾紛的調整顯然力不從心。本文結合實踐中產生的問題,試圖指出我國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制度規定的不足,對今后的立法和司法有少許幫助。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履行完畢以前,因雙方當事人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或某種法定事由的出現,由當事人一方依法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關系行為,即享有單方解除權的當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解除勞動合同。所謂單方解除權,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無需對方當事人同意而單方決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由于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不考慮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其相對影響較大,一方面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直接關系到用人單位的生產工作秩序和經營秩序,另一方面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直接關系到勞動者的前途和生活來源,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極其嚴肅的問題。如果解決好勞動合同解除的問題,可以促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平等的條件下開展公平競爭。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法》在第31條和第32條規定了關于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根據《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實踐中只要勞動者以書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勞動法在該處充分考慮了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沒有設定任何條件,該條經常性被勞動者濫用,勞動者來去自由根本沒有受到任何限制,更有勞動者連提前30日的書面形式通知都不愿意遵守,找到新的工作后,與用人單位不辭而別。

      我認為《勞動法》在第31條的規定存在以下問題,值得思考:

      1、在制定勞動法時充分考慮到勞動者的利益,但相反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利益。我國勞動法該條的規定是犧牲用人單位的利益為代價,使勞動者獲得過大的擇業自主權。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熟練掌握專門技術之后,可以為用人單位創造價值時,勞動者的突然離開,嚴重影響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用人單位也只能坐視勞動者離去而不能追究勞動者任何違約責任,極大的損害了用人單位利益。

      2、第31條制定的目的是保護弱者,但在實踐中解除勞動合同的是掌握熟練技術,在用人單位起到關鍵作用的勞動者,這些勞動者并不是一位弱者,往往用人單位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在勞動力市場中真正處于弱勢地位的是那些在用人單位沒有掌握任何技術,不能操作用人單位運行命脈的勞動者,該條對這些勞動者才有保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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