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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合同

    時間:2024-11-26 21:09:47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實用的經濟合同匯總6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經濟合同6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實用的經濟合同匯總6篇

    經濟合同 篇1

      勞動合同的履行是指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各自應承擔義務的行為。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履行勞動合同應保障勞動者勞動報酬權的實現,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合同應依法履行,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經濟合同 篇2

      新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一、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有6種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六種情況是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以下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之后,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以下四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大規模裁員(需要裁員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勞動合同期滿之后,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解除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換言之,勞動合同期滿,如果勞動者在維持原勞動合同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此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六、以下兩種情況下,致使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二)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具體規定了17種解除勞動合同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這并不是全部,因為《勞動合同法》還有兜底條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勞動者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如何確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對此明確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用工單位和勞動者注意:

      一、用工單位與用工者簽訂合同要保存雙方自愿簽約的證據,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如果勞動合同對此沒有明確約定,應該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供勞動保護,按時發放工資以及各項福利,依法繳納各項保險。單位制定規章制度要合法,不合法的規章制度不受法律保護,即使單位以勞動者違反了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合同,也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用人單位在任何情況下不能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用人單位不能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勞動合同法》的十七項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是對勞動者權益的有力保障,勞動者要注意6種情況下自己解除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其余情況下勞動者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筆者曾經解除過一些咨詢者,他們因為“老板”、“經理”、“人事”要求自己辭職,自己就打了辭職報告。這樣的情況下,用工單位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了。而勞動者自己的權益被自己毫不知情的損害了。由誰提出解除合同,真的很重要。

    經濟合同 篇3

      編號: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與乙方_________原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合字第________號_________合同,現因________使_______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該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合同給_____方造成損失計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負責賠償。賠償金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分_______次付清,特此協議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并經鑒證機關審查證明后生效。協議書一式_________份,由雙方各收執________份,鑒證機關收存一份,送_________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鑒(公)證意見:

      經辦人:鑒(公)證機關(章)

      年月日

    經濟合同 篇4

      問題的提出:

      1、如果違約金約定過高,法院應依照什么標準進行調整?

      2、如果當事人沒有對違約金的約定提出異議,法院能否主動調整?

      我國《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條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薄逗贤ā吩谫x予當事人以約定違約金自由的同時,又規定了當事人得就違約金數額主張調整。實踐中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法院加以調整的情形時有發生。然而,在理論上,關于違約金的性質、國家干預的程度等問題依然使人困惑,而立法上,如何判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如何予以“適當調整”,法律均未進一步明確,從而導致對違約金“過高”調整問題的認定和處理在審判實踐中頗多爭議,法律適用極不統一,司法工作者有時也無所適從。本文就司法實踐中遇到的這一問題作一些理論和實務上的探析。

      有的學者對實踐中對違約金的調整依據的標準進行歸納,總結出如下一些方式:1、以實際損失調整違約金;2、以遲延給付一年的賠償額不超過欠付的本金為限予以調整;3、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并在此基礎上乘以四倍計算違約金;4、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6條,即“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5、將過高的違約金數額減少到損失的2倍額度;6、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總值為限”酌情予以調整;7、不采用固定比例或上限的調整方法,完全由法官根據不同案件進行自由裁量?梢妼崉罩袑τ谶`約金調整適用標準的混亂。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違約金的適用標準也嘗試作出司法解釋以指導實務中的疑惑。1994年3月1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依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復函》(法函[1994]10號)規定:根據當時央行[1990]97號通知下發的《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定》第九條關于銀行計扣逾期付款滯納金的規定,經濟合同法及其有關條例中規定的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按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三計算;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復〔1996〕7號)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五計算。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規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于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20xx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將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批復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于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內容刪除。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未有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司法解釋的修改與利率市場化的發展分不開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標準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20xx年4月27日最新調整的利率標準,一年期貸款利率為5.85%.根據銀發20xx第250號規定,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區間為[0.9,2],即一年期貸款利率為11.7%為合理。銀發20xx第251號規定:“關于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若貸款利率約定為11.7%,則逾期貸款罰息可在此基礎上加收50%,11.7%*1.5=17.55%,即逾期貸款罰息為日萬分之四點八一。

      根據1991年8月13日法(民)<1991>21號,《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

    經濟合同 篇5

      摘要:高校是當前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重要參與對象,并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高校的經濟建設步伐也隨之不斷加快。為了與時下的社會經濟發展保持在同步狀態,實現高校內部經濟合同管理的科學性和規范性,高校的管理人員一直在加強校內各項設施的完善工作,并按照社會經濟的發展動向制定學校的建設目標。本文就以法治視域下高校經濟合同管理為研究論題,針對當下高校經濟合同的管理進行深入的研究和探析。

      傳統的高校管理總是以教書育人為教學目標,通過學校對人才的培養推動當下社會的進步。然而,在如今的網絡化的背景下,信息遍布于網絡的各個角落,這也預示著傳統的高校管理顯然已經不符合當下高校建設發展的要求。要想促進學校的發展,必須立足于現代社會經濟的基礎之上,并積極的參與到社會經濟活動中來。尤其是在市場經濟迅猛發展的今天,高校參與的社會經濟活動日漸增多,并且表現的日漸活躍。高校經濟合同管理是確保高校經營順利、安全的有效保障,同時也是高校參與市場經濟的重要途徑。因此,加強高校經濟合同管理是確保高校運行安全的重要保障。

      1法治視域下高校經濟合同管理的現狀和問題

      1.1法治視域下高校經濟合同管理的現狀

      高校經濟合同管理的含義是高校對自身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按照合同上的規定,履行相應義務行為的總稱。在高校履行的眾多合同內容中,訂立、變更、解除、終止是高校經濟合同管理的.內容,而監督、審查、控制則是高校經濟合同管理的手段措施。在高校經濟合同管理中,整個合同管理的流程必須具備一定的系統性、動態性。然而目前的高校經濟合同管理中,合同管理內容和管理手段都沒有一個較為完整的高校經濟合同管理制度,更甚者在高校經濟合同管理中完全不存在任何的規范化。一方面,學校簽訂的對外合同中,都是由校內的各項結構進行單獨化的管理,因而很容易造成合同管理的缺位現象,進而出現合同糾紛。另一方面,學校因無法完全掌控經濟運行的趨勢,容易造成重復購置現象,滋生一些違法犯罪的行為。這就非常不利于高校經濟合同管理,甚至對高校自身的建設發展也會造成嚴重的阻礙。

      1.2法治視域下高校經濟合同管理的問題

      針對高校經濟合同管理的問題,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

      1.2.1高校經濟合同簽約的主體不合格

      高校是有獨立法人財產事業單位的法人,也有獨立承擔民事義務的責任。在高校簽訂的合同中,簽訂對象必須以學校的名義,學校內部的校長或是其授權的委托代理人才是簽訂對外合同的合格主體。然而,在合同管理中其簽約的主體往往是簽約合同的工作人員,這并不符合簽約合同的主體資格,容易在今后合同的履行中造成安全隱患。

      1.2.2高校經濟合同內容不規范嚴謹

      高校經濟合同內容中的相關條例不規范不嚴謹,容易造成合同持有人的誤解,導致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分歧現象。因為訂立的合同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履行合同,所以,合同的內容上應該充分的體現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愿,才有助于今后合同簽約雙方的共同履行。否則一旦出現合同內容不嚴謹、規范的現象,容易造成簽約雙方的利益受損。尤其是對簽約的學校而言,一旦出現合同簽約內容問題,不僅僅是學校的經濟效益受到損傷,還影響高校教學計劃的正常開展。

      2法治視域下高校經濟合同管理的相關措施

      2.1建立科學化的高校經濟合同管理制度

      高校經濟合同管理的執行關鍵需要有一個科學化的制度保障,科學化的高校經濟合同管理制度能夠減少合同簽訂雙方的利益損傷。但是,高校經濟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并不能照搬其他學;蚴菃挝坏慕洕细窆芾碇贫,必須以學校的發展為基本點,建立適合學校發展以及符合學校實際情況的高校經濟合同管理制度,能為高校經濟合同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管理依據,還能規范高校經濟合同管理人員的工作行為,使得高校經濟合同管理逐步向規范化、法治化邁進。

      2.2加強學校內各個機構之間工作交流

      高校經濟合同管理不是一個單一部門能夠完成的工作,需要學校內部各項機構之間的密切配合,通過有效信息的交流共享,讓各機構之間對彼此的工作有一個整體性的認知,才方便其他各項工作的開展。高校經濟合同管理應該有一個明確的分工以及一個清晰化的管理流程,便于對高校內部重大決策的商議。針對這種情況,高校內部可以建立自己經濟合同管理網絡平臺,借助于網絡平臺的交流,實現各機構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進而更方便對高校經濟合同開展管理工作。

      2.3加強對高校經濟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高校高校經濟合同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管理,離不開管理人員專業的管理知識和管理技能。在推動高校經濟合同管理的過程中,高校的管理人員應該注重對管理人員的培養,并在校內定期的開展各項管理方面的相關活動,對管理人員進行管理知識技能的考核。只有這樣高校經濟合同管理人員才能不斷的提升自己的管理技能,進而方便其開展高校經濟合同管理相關工作。

      3結語

      綜上所述,隨著當下經濟社會的發展,各個領域行業之間的競爭也日益激烈化,為了能更好的適應當下的經濟環境,提升自身的經濟實力。高校內部的教學目標、校園建設也有了全新的規劃,高校經濟合同管理是高校與社會經濟發展相接軌的一個連接橋梁。通過這個橋梁的連接,使高校的發展和社會的發展保持在同一水平。然而,針對高校經濟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各項問題,還需要高校內部領導人員制定相應的處理措施,進一步完善高校經濟合同管理工作,促進高校經濟效益的提升。

    經濟合同 篇6

      【單項選擇題】

      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合同成立后,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可以解除合同。下列選項中,不屬于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的是( )。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B.一方當事人履約存在瑕疵,不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

      C.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沒有履行

      D.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的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法定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選項A);(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選項D);(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選項C);(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項選擇題】

      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可能屬于買賣合同中的試用買賣的是( )。

      A.約定標的物經過試用期的試用,買受人可以購買標的'物

      B.約定第三人經試用對標的物認可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C.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調換標的物

      D.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退還標的物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 :

      選項A:約定標的物經過試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要求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屬于試用買賣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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