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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合同

    時間:2024-10-30 11:56:47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關于定期合同錦集6篇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定期合同6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關于定期合同錦集6篇

    定期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為了積極響應縣委、縣政府“能人帶動,科學發展”的工作部署和鎮黨委、政府招商引資,積極吸引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創業的精神,進一步深化全鎮新農村建設,xxx擬在西關村南大河林場建設養殖小區。經甲乙雙方公開、公正、友好、平等的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地點:位于 的閑置空地。

      二、租賃期限xx年,即xx年 xx 月 xx 日至xxxx年xx月 xx 日。

      三、租金。建設期即:xxxx年 xx 月 xx 日至xx年xx月 xx 日,免收租金;xx年 xx 月 xx 日至xxxx年xx月 xx 日,乙方每年向xx交租金xxx元(xxxx元),之后根據經營情況甲乙雙方協商再定。

      四、地上附著物(樹木)的所有權,使用權屬乙方,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現金xxx元(xxxx元)。

      五、甲方負責鋪通、接通乙方養殖小區的`路、電,水由乙方自行解決。

      六、本合同內容甲乙雙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隨意更改和銷毀合同內容,否則視為違約,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為給對方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霍城鎮政府一份。

      九、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二〇xx年xx月xx日

    定期合同 篇2

      《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都有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尤其是:“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再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其沒有到期時間,不能到期自動終止,其解除上的不便導致被廣泛理解為終身合同。一旦員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他/她可能自己也理解為終身合同,員工的這種心態對企業經營管理的負面影響是不言而喻的。這個問題已經成了廣大企業管理者最為擔心的問題之一。

      【案例】:謝某于1996年7月24日入職某百貨公司并連續簽訂多份書面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均未明確謝某的具體工作地點,只寫明“乙方(謝某)服從公司安排至廣東省內工作”,謝某實際一直在廣州工作。雙方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期限從20xx年7月24日起至20xx年7月23日止,約定謝某的工作崗位為“營業員”,月工資1456元。20xx年7月15日,謝某收到百貨公司發出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文本,該合同載明謝某的工作崗位為“零售服務崗、行政崗”,工作地點為“廣州市、東莞市、珠海市、中山市、佛山市(包括甲方以及屬于其管理范疇的其他公司)”,月工資860元。謝某提出異議,認為工作地點范圍擴大、工資數額降低。20xx年7月22日,百貨公司向謝某發出書面通知,稱雙方就續簽勞動合同內容無法達成一致,故通知合同到期后勞動關系終止。謝某收到該通知后于20xx年7月24日正式離職。后謝某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百貨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百貨公司表示工資減少是筆誤所致,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

      仲裁裁決百貨公司支付謝某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2630元;駁回其他仲裁請求。謝某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百貨公司一次性支付謝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63120元。百貨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百貨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36820元(20xx年1月1日前按一倍計算,之后按二倍計算)。

      【評析】: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而《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14號)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角度出發,對于勞動者連續工作年限滿十年應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維持原有勞動條件基礎上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案中,百貨公司改變工作地點、降低勞動報酬是不當的,其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

      二、經濟補償的分段計算問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對此,一種觀點認為不應分段計算,百貨公司應對謝某的全部工作時間支付賠償。另一種觀點則主張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經濟補償的處理應以20xx年1月1日為界分段計算。之前的根據《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有關規定,按一倍計算;之后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按二倍計算。二審法院最終采納了第二種觀點。

      首先,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原則。賦予一部法律或一部法律中的某一條文具有溯及力,應由制定該法律的有權機關依法定程序明確規定。根據這一原則,尤其是《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關于適用時間的規定,可以認定《勞動合同法》不具有溯及力。其次,二倍賠償金是《勞動合同法》新規定的制度,如果將賠償金的計算時間確定為《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用工之日,讓用人單位為新法頒布前的行為承擔責任,有失公允。再次,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對《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理解,應建立在這一基礎之上。因此,將該條規定的“用工之日”理解為《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的“用工之日”更為準確。

    定期合同 篇3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對應,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那么,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法律是有規定的,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看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關知識。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以下情形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2、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4、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其中,第一種為雙方協商一致方可簽訂。而2-4中情形只要勞動者提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就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后一種情形是法律直接推定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直接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期限長短不確定,而不是沒有終止時間。

    定期合同 篇4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沒有確定終止時間(注意:只是沒有確定終止時間而非沒有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下是詳細內容: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只要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就可以要求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沒有要求該十年勞動關系都要有書面勞動合同證明。

      此外,這里指的連續工作滿十年是指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時間應該是連續的,其起算時間是自用工之日起而非有些讀者所誤解的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秳趧雍贤▽嵤l例》第九條明確了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實踐中,如果勞動者與同一個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有間斷,但是間斷時間不長(如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后半年內又重新建立勞動關系)的,一般情況下還是會認為是連續工作,而不會重新計算,這是司法實踐對勞動者的保護,防止用人單位利用法律空隙剝奪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這里的用人單位對象一般是國有企事業單位等,在此類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適用于該條款規定。

      但這里規定的較為嚴格,就是“雙十”規則,即既要滿足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規定,同時還要滿足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規定。勞動者只有同時滿足“雙十”規定,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時,用人單位才無權拒絕。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本款的立法本意在于避免用人單位采取簽訂短期勞動合同的方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就要注意不能將勞動合同期限約定過短,否則用人單位將面臨兩大難點:

      1、關于經濟補償方面:《勞動合同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即因合同期滿終止)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關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方面:用人單位只要與勞動者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列情形:(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在這樣的情形下,只要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視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依據《勞動合同法》之規定,用人單位字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享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的優待,如《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的人員中就包括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五、用人單位不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后果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能獲得以下補償:(1)與用人單位仍然存在勞動關系的,自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2)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主張違法解除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律師提醒: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鐵飯碗”,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同樣應該盡職盡責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同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企業規章制度等,否則同樣有可能被無償解除勞動合同

    定期合同 篇5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盁o確定終止時間”不是無終止時間,而是指沒有確定的終止時間,即期限長短無法提前預料和確定。沒有固定的合同終止期限,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間的最大區別。

      一、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拒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如何變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其他類型的勞動合同一樣,可以依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進行變更。變更合同條款時,雙方應當按照自愿、平等原則進行協商,不能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同時還必須注意變更后的內容不違法。

      四、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像很多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所認為的那樣一旦簽訂就無法解除。法定情形出現或者雙方協商一致,同樣可以解除。下列情況出現,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解除: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程序及經濟補償金問題

      (一)用人單位首先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提前三天通知勞動者,但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后,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后,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后,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后,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后,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用人單位可以依據此條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隨后還應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用人單位

    定期合同 篇6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的原則,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年,有效期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條 工作內容及地點

      1.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部門,擔任____崗位工作,且主要工作地點為_____,并承諾完成該崗位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2.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工作能力和表現,調動乙方工作崗位,并承諾完成調動后工作崗位的各項工作內容。

      第三條 勞動保護

      1.甲方應為乙方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勞動保護設施,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

      2.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3.甲方每年安排乙方進行一次體檢。

      第四條 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1.乙方的月工資為_____元。上述工資包含崗位補貼、津貼、獎金、加班補償及各項補助等。

      2.如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崗位發生變動,甲方對乙方工資進行調整。

      3.乙方按國家規定的個人所得稅法按月繳納個人所得稅,由甲方代扣代繳。

      4.合同期內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期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若乙方未能提供辦理社會保險所需的一切手續,未能繳納社會保險,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五條 勞動紀律

      1.甲方有權按國家和甲方的規定對乙方進行管理和獎懲。

      2.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甲方的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及行政處罰,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

      2.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予經濟補償:

     。1)觸犯國家的.刑事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泄露公司機密的。

     。3)違背職業道德,做有損于甲方名譽與利益的事情的。

     。4)故意破壞甲方財產者;因工作失職,給甲方造成_____元以上經濟損失者;因個人責任心不強,造成設備損壞或引起經濟損失者。

     。5)在聘用期間,有嚴重違犯甲方管理制度者。

     。6)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7)乙方自營或與他人合營、投資與甲方經營項目相同或類似業務的企業的。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_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七條 勞動培訓

      甲方組織乙方進行在職或脫產學習、培訓的,應另行簽訂《員工培訓/學習協議》,乙方培訓/學習結束后約定的在甲方單位服務期限內,乙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否則,乙方承擔賠償甲方的全部損失及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八條 合同的終止、續訂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3)乙方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退職、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2.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甲方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被確認為完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甲方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但經雙方協商一致,并且甲方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3.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終止:

     。1)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乙方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

      5.本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 乙方承諾

      1.乙方承諾在簽訂本合同時,業已獲知甲方規章制度和員工手冊的內容,并知悉全文,愿意遵守各項規定。

      2.乙方保證并確認:已與原用人單位依法解除了勞動關系,不存在任何糾葛或勞動人事爭議,并確保不涉及與原單位的知識產權糾紛。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由于甲乙雙方中的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一方當事人違反本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合同雙方都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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