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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合同

    時間:2024-09-09 22:58:06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有關經濟合同匯總10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經濟合同10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有關經濟合同匯總10篇

    經濟合同 篇1

      甲方:_國___公司 法定地址:

      電話: 電傳: 電報掛號:

      乙方:中國___公司 法定地址:

      電話: 電傳: 電報掛號:

      第一條

      根據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國工程師、技術工人、行政人員(翻譯、廚師)在_國工作,東莞勞動合同。具體人數、工種、工齡和月工資詳見本合同附件(略)。該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乙方人員出入中國國境和過境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并負擔其費用。乙方人員出入_國國境的簽證和在_國境內所需辦理的居留、勞動許可證等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并負擔其費用。

      第三條

      1.乙方人員在_國工作期間,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乙方人員支付每月的工資。

      2.凡工作不滿1個月的乙方人員,按下列公式計算:不滿1個月工資月的工資=--×工作天數(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30天

      3.上述工資應以乙方人員到達_國之日起到離開_國之日止計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將乙方人員該月的.工資,包括加班費,列具清單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單開出之日起3天內按清單所列金額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當天牌價電匯給北京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中國___公司___帳戶,并按_國___銀行的規定負擔其手續費。同時書面通知中國駐_國大使館經濟參贊處。

      5.甲方將乙方人員月工資和加班費的25%以_國_貨幣支付并匯給中_國駐國大使館經濟參贊處在___銀行___帳戶。

      第四條

      甲方負責乙方人員從___到___的旅費,并負責將此費用匯到上述乙方帳戶。乙方人員從___返回___,由甲方通過___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員提供機票。甲方負責乙方人員只限往或返單程的行李超重費,其重量為20公斤。

      第五條

      1.甲方負責乙方人員的住宿費,在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提供從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負責國營醫院的醫療費。

      2.乙方人員的工資和加班費不交所得稅。

      3.甲方為乙方人員在_國家保險公司投保生命保險。其保險費每人為(貨幣及數量)__。

      4.甲方向乙方人員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電、空調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員的居住面積如下:

     。1)組長、工程師、技術員、行政人員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員為4~5平方米。

    經濟合同 篇2

      一、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制度

      1.經濟補償金制度概述及發展

      《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制度是指勞動者在公司工作之后勞動者沒有犯下任何錯誤的前提下,公司終止勞動合同并對勞動者進行解約,公司需要在勞動者失業到勞動者再次找到工作期間賦予勞動者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制度在《勞動合同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而《勞動合同法》的生效日期是在20xx年的1月1日,《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制度的優勢就在于對傾向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對實現我國達到共同富裕這一偉大目標有一定程度的促進作用。

      2.經濟補償金制度的必要性

      《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制度偏向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社會公平,經濟補償金作為對勞動者解約的合理補償,是對公司的一種限制,體現了公司對勞動者進行補償性的特征,且僅僅具有單方向性,另一方面是合法性,《勞動合同法》是通過法律規范賦予勞動者的一種權利以及賦予公司的一種義務,任何公司都不可以違背《勞動合同法》,否則會收到法律的懲罰。

      二、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制度

      1.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制度的優勢

      第一,我國處于法制社會,公平化與合法化是我國致力于追求的,《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制度實施的一大優勢在于適應我國法律規范,有助于對勞動和資本進行法律規范化。第二,勞動與資本是我國經濟社會的重要組成形式,自古以來,我國勞動者不斷被資本家壓迫與剝削,而資本家通過剝削勞動者從而達到積累資本、擴大再生產的目的,從而加大了我國的貧富差距。而《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制度從一定程度上減少資本家對勞動者的壓迫,對改善勞動者的地位、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第三,《勞動合同法》的經濟補償金制度大大有助于減少勞動者的失業風險,如今社會經濟不斷發展,競爭力不斷增強,但并沒有助于我國的就業情況,相反我國的就業形式十分嚴峻、失業率不斷提高,《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制度對減少勞動者失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他可以減少公司解除與勞動者合作的風險?傊,《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制度對我國的優勢在于研究勞動合同終止時切實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有一定的公平合法性。

      2.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制度的劣勢

      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制度的第一大劣勢在于沒有對經濟補償金有一個明確的金額限制標準!秳趧雍贤ā穼τ趧趧诱邲]有最高補償金額的界定,也沒有最低補償金額的界定。這就說明了確切的補償金額是在勞動者與公司雙方互相協商的基礎上產生的,因此,公司自然就處在了優勢地位,而勞動者自然就處在了劣勢地位,公司就會加大對勞動者的壓迫和剝削,公司會盡可能的減少給勞動者的賠償金,《勞動合同法》本來是為了偏向勞動者、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但是沒有明確的經濟補償金標準對有勞動者來說卻有失公平。

      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制度的第二大劣勢在于沒有對經濟補償金的數額進行更加全面的計算。在我國的《勞動合同法》中,對于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的賠償,大都僅僅把勞動者的工資金額和具體工作了多長時間考慮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因素內,而沒有把勞動者的年齡等其他因素考慮在內,這對勞動者合同關系的保護往往是不全面的,勞動者不同的年齡應該有不同的經濟補償金數額,不同年齡的人在勞動體力、精力方面存在著差異性,就像人壽保險對于年齡大的人所收取的保險費會更多,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補償金制度的劣勢就在于缺少的就是對大齡勞動者的特殊賠償。國外補償金對50周以后得工作者有優待,這是我國值得借鑒的地方。

      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制度的第三大劣勢在于一旦公司違反經濟補償金制度或者逾期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勞動行政部門缺少對勞動者的救濟對策!秳趧雍贤ā返85條(規定當用人單位不按期支付經濟補償金時,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時,責令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說明了《勞動合同法》的一大漏洞,一旦公司與勞動者產生矛盾之時,在解除勞動合約時由于經濟補償金金額不合理而產生一定程度的經濟糾紛之時,這種情況的發生首先由行政部門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支付,超過約定的期限公司還不進行支付時,才由法院介入進行裁決,這種規定讓勞動者無法選擇程序執行順序,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3.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制度的機遇

      機遇與挑戰相互依存,自從《勞動合同法》的設立,勞動者面臨很大的發展機遇,其中的保障金制度使得勞動者不僅在其合法權益上、而且在其薪資待遇上都得到更好的優惠,勞動合同法是為勞動者設立的法律,與此同時,企業解除員工受到限制,給企業帶來了一定程度的損失,《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來說是機遇,另一方面對企業來說也是挑戰,企業面對挑戰之時,只要認真對待、用心遵守,就可以化挑戰為機遇,企業可以通過改革不斷完善自身,對勞動者加強保障,這樣不僅可以聚斂人才,而且可以實現企業內部的利潤最大化,適者生存、不適者被淘汰,企業可以抓住機遇,從競爭中脫穎而出。

      4.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制度的挑戰

     。1)企業活力不足、競爭力不強

      《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制度對企業同員工的解約進行補償金的限制。但因為解約公司需要向勞動者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金,企業解約勞動者受限,企業間老員工積聚,很難吸引人才,為公司注入新的活力,尤其是簽訂沒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更是給企業帶來了很大的發展障礙,尤其是一旦存在一些老的員工在公司工作了很長時間卻沒有及時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法,也會阻礙企業的發展。

     。2)企業形象的創立面臨危機

      基于《勞動合同法》的建立,工作者會更加注重自身勞動的合法權益,一旦公司決定解除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將面臨很大的賠償壓力,而且經濟糾紛(關于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的糾紛)一定會層出不窮,于是公司將花費更多的精力、財力在解決相關經濟補償金的糾紛上,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的形象。

     。3)企業間的成本增大

      對待員工的福利性問題將成為企業面臨的突出問題,企業在解除勞動者方面要設計更加嚴格的條件,在勞動者合同時長的設計上完付出更多的精力并且必須增加勞動保障和福利性投入。

      三、完善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制度的措施對策

      1.完善經濟補償金制度

      對經濟補償金制度進行完善,對經濟補償金有一個明確的限定標準,不僅對經濟補償金的最高金額進行限定,也要對經濟補償金的最低金額進行限定,從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獲得確切的賠償金,于是,實現勞動者權益最大化。

      2.考慮到勞動者的年齡因素

      效仿國外,考慮勞動者的年齡因素。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制度沒有對經濟補償金的數額進行更加全面的計算,我國不僅要考慮到勞動者的工資金額和具體工作了多長時間,也要考慮到勞動者的年齡因素,考慮到不同年齡的人在勞動體力、精力方面存在著差異性,確定一定的年齡,對于這個年齡以上的勞動賠償金要高于普通的勞動賠償金,這是對高年齡工作者的優待。

      3.一但違反賠償金制度,逾期要對勞動者進行補償

      勞動公司違反經濟補償金制度或者逾期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勞動行政部門缺少對勞動者的救濟對策。我國需要彌補《勞動合同法》這一不足和漏洞,對一旦發生公司違反賠償金的情況,加大對勞動者的保護程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對勞動者的補償。

      四、總結

      《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制度對于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自從《勞動合同法》設計以來,勞動合同法對我國資本與勞動者的協調具有重要作用,但在一些方面來說還不夠完善,《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制度在現階段對于勞動者來說存在優勢與劣勢,也面臨機遇和挑戰,本人通過研究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制度,對完善后的經濟補償金制度進行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制度的措施對策。

      參考文獻:

      [1]肖璐.淺論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J].知識經濟,20xx(10):13-14.

      [2]張楠.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問題研究[D].中國地質大學(武漢),20xx.

      [3]董保華.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定性及其制度構建[J].河北法學,20xx,26(5):43-48.

    經濟合同 篇3

      根據嶺南集團《關于開展經濟合同大檢查的通知》部署要求,花園酒店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抓好落實。在扎實開展自查自糾、接受集團重點抽查的同時,針對存在的問題,認真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時間及責任人,進行了積極有效的整改落實,F將已完成的各項整改工作情況報告如下:

      一是針經濟合同管理制度建設方面的問題。酒店在現有的基礎上,根據嶺南集團發展戰略目標要求,聯系酒店實際,按照系統性、整體性、操作性和實用性原則,對現行的'經濟合同管理制度進行了全面梳理整合,制定了《廣州花園酒店經濟合同管理規定》及其業務操作流程,并廣泛征求意見,反復修改完善。目前,已頒布實施。

      二是針對合同的簽訂方面存在的問題。酒店按照各部門的工作職能,明確合同管理的責任主體,界定各類合同管理責任范圍,厘清合同管理職責,加強對合同簽訂后的履行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尤其是加強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動態管控力度,明確了各部門根據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制作合同履行進度表。逐步形成了分工明確、責任清晰、協同有序、目標一致的格局,落實經濟合同的定期檢查,確保及時發現問題,消除隱患,有效防控合同風險。復查情況表明,此項工作已在上半年開始落實并取得初步實效。

      三是針對經濟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酒店以規范合同審批和簽訂切入點,進一步強化合同管理,嚴格審批程序,加大內部監管的同時,注重降低法律風險,明確了各部門職責,從合同管理的每個環節,加強監督和把關。從合同草擬環節開始,主辦部門負責做好業務風險的審核,財務、監察審計部門對合同的財務風險作出審核,分管副總、總經理作決策審核,所有合同正式簽訂前一律送紀檢監察部門作風險意見評估。對重大合同,邀請酒店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審查。通過層層把關、嚴格審批,切實把合同審查管理落到了實處。同時,著重完善合同簽訂的法人代表委托授權;簽定合同嚴格采用規范統一的合同文本。經復查,此項工作已在四月底前整改落實,酒店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規范有序。

      四是針對合同檔案和臺帳管理方面的存在問題。酒店明確要求各部門按照經濟合同管理制度規定案。做到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復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資料,都要分類建檔。同時,建立完善合同管理臺帳。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經濟合同的分類臺帳和總臺帳,包括:序號、合同號、經手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合同金額、合同單位、履行情況及備注等。合同臺帳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從復查的情況來看, 各有關部門的“經濟合同情況月報表”上報工作落實到位。通過落實整改,酒店和各部門的合同檔案和臺帳管理總體上符合制度要求。

    經濟合同 篇4

      市場經濟發展迅速,企業又是從事經濟活動的重要步驟,而約束市場經濟唯一的條款就是市場經濟合同,市場經濟合同是企業從事經濟活動取得效益的橋梁和紐帶。

      摘要:本文就企業如何預防經濟合同風險為目的,分析企業經濟合同防范風險的必要性,同時闡述了經濟合同風險的防范措施,合同法問題的有效處置方法,最后總結了企業經濟合同風險對策。

      關鍵詞:經濟合同;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一、企業合同經濟風險的意義

      企業合同經濟風險的意義就是,在外部環境的影響下,(例如,政治變化,市場變化,經濟變化等因素。)不同于企業本身的一些不守信行為或者企業本身某些專權的行為,最終發生的糾紛,企業經濟合同就是為解決這些糾紛,避免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以及惡劣后果。

      二、企業經濟合同風險防范的必要性

      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關乎著國民經濟。企業合同是約束企業的最佳手段,增強企業合同經濟管理,既能夠有效的防范合同經濟法律糾紛問題,又能夠最大質量的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行,維護企業的合理權和合法權。經濟合同法律風險防范不僅僅能夠控制企業的損失,還對企業的發展和促進起著至關重要的意義。合同糾紛不單單只是簡單的經濟糾紛,企業的`合同糾紛對企業的項目進行,形象、信譽都有著巨大的影響。因此,企業經濟合同風險防范是一個企業長遠發展的重要步驟,企業應當成立相應部門,從源頭解決合同糾紛問題。

      三、企業經濟合同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經濟合同是屬于文字類,中華文化博大精深[1],一個詞放在不同地方有些不同解釋,法律合同更是要仔細審核,或許僅僅一字之差就能讓企業遭受巨額損失。企業可以根據以下幾點來防范企業經濟合同風險。

     。ㄒ唬┦虑胺婪

      1、對合同的仔細檢查核對。對法人的檢查,可根據對方提供的材料,到工商部門去驗證核實有關證照,不可大意,更不可僅僅聽信對方的一面之詞。

      2、小型企業具有獨立營業執照,卻不符合工商局對法人的規定,此類問題可以繼續簽署合同,但需要雙方上級進行到場監督。

      3、小型企業不具有獨立營業執照,不管是上級或是任何部門所簽署的合同都是不具備法律效應的。

      4、確定法人準確無誤之后,還要注意核實法人的運營范圍,不可有違反運營規定的行為出現。

      5、檢查核實對方資信問題,對方居住地址以及常去地址調查,對方對于合同的理解性檢查。

      6、法人除企業外的凈資產核實,銀行帳戶流動資金調查,確保項目出現問題法人具有資金流動。

      對于對方企業的運營情況進行調查,包括企業盈利,企業業績,企業履約等等。

     。ǘ┦轮锌刂

      1、簽訂書面紙質合同,信息技術發展迅速,很多行業已經信息化,為了節省不必要的麻煩,合同也出來了電子合同,但在法律層面來講,電子合同并不具備法律保護,書面紙質合同能夠證明合同關系,對后期的法律糾紛更方便舉證。

      2、合同格式要規范,文字要用合同規定文字。語言表達要清晰,完整,沒有歧義沖突。確保對方理解合同內容,避免出現合同盲區。

      3、合同內容要規范合法,條款要完善明了,具有可取證性。要避免的是違約條款和爭議處理這兩塊,違約條款一定的處理方法一定要寫在合同當中,決不可口頭商定,在雙方無異議的情況下,核實違約條款之后才打印合同,避免糾紛引起后續問題。

      4、要注意合同條款,是否有“免除”“解除”“義務”等詞,如若有,一定要注意其對應的條款,仔細閱讀。確保合同條款對于雙方而言是公平公正的,而不是偏向于任意一方。

      5、留意合同法人代表同合同簽署人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簽署人必須要有授權委托書和代理簽署權限,授權委托書要同合同一起保存,要有相應的簽字和公章加蓋。

      6、合同簽署成功后,雙方企業應該成立小組,專門負責合同后續跟進,做好監督工作。成立小組可以更方便,及時的發現合同實行中所存在的問題,并做好相應的防范。

      7、合同實行中不論是保管還是搜集,都要求必須是完好無損的材料,實行過程中若是之前商定的內容發生變化,要及時補充相應內容的協議,并作為附件同合同一起保管。8、留意傳真,郵件。避免競爭對手惡意中傷,雙方郵件傳真往來,都必須蓋上公章或者負責人簽字才視為有效。

     。ㄈ┦潞髲浹a

      計劃趕不上變化,合同也會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后期合同風險處理可考查以下幾點。

      1、對于合同條款需要更改的情況下,必須是雙方法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可進行更改,若是合同變卦,需要簽署書面變卦協議,對于變卦的內容必須清楚明了的進行書面表達。

      2、法人代表某一方進行債務延遲,造成項目無法繼續推行,另一方法人應該在合理范圍及期限內行駛權益,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

      3、在法律的層面上,雙方商定解除合同時,行駛解除合同權益的一方必須通知另一方到場,簽訂想換協議,并對合同解除的后續事情進行商定,并以書面形式表達,雙方簽字。

      四、合同法律問題有效處置方法

      發生合同法律問題糾紛時,雙方法人協議不成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將合同交予律師解決,用法律來解決合同糾紛,在提交訴訟時,要留意以下幾個問題。

     。ㄒ唬┖贤姆ㄈ嗽谔峤辉V訟前應該注意合同上規定的訴訟有效期,損失在訴訟有效期之后上訴也不具備法律效益、若未過訴訟有效期,法人一定要抓緊時間上訴,避免時間問題失去勝訴權。

     。ǘ┓ㄈ艘靼缀贤惺欠裼性V訟管轄條款,沒有的情況下,被告則需要在居住地或者合同實行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審理案件,法人應該在被告的管轄法院提交訴訟。

     。ㄈ┰诎讣䦟徖磉^程當中,對于申請訴訟保全的一方,應該要有十足的把握才能申請訴訟保全。損失最終結果申請訴訟保全的一方敗訴,該方需要承擔被告因訴訟保全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以及相應的賠償。

     。ㄋ模┤绻p方達成了協議,法院的調解協議是具有法律效應的,雙方必須認真執行,如若不然,法院有權進行強迫執行。對于調解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十天或者十五天內進行上訴,二審結果下來,當事人就必須執行。

      五、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

      前文講解合同風險以及風險處理措施,下面列舉幾點合同簽訂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ㄒ唬┎捎脮婕堎|合同,內容要明確有效,合同中要有糾紛解決的有效約定,雙方法人、律師必須到場。

     。ǘ┖贤枰炞只蛘呱w章的地方必須進行清晰的簽字蓋章,若有模糊或者錯誤的情況必須重新擬定合同。

     。ㄈ┖贤摂党^兩頁以上時,應當防止任意一方隨意變更合同中的條款內容,對于合同內容雙方律師必須認真審核。

     。ㄋ模┤羰嵌囗摵贤,每一頁都必須簽字蓋章,最后還應該蓋騎縫章,做好風險防范措施,避免后續合同糾紛。

     。ㄎ澹┖贤谋救粢薷钠鋬热莸那闆r下,應該告知對方,在取得雙方的同意之后,才可更改內容,后期簽字的情況下,雙方應該在修改地方進行簽字確認,并加蓋公司公章,這樣的修改才具備法律性。

      六、結語

      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繁榮昌盛,國民生活水平提高,到隨之而來的就是各種法律的不完善,各類經濟問題層出不窮,法律糾紛隨處可見。企業經濟合同風險糾紛不僅僅會給企業帶來資金影響,更會造成企業的外部形象受損。因此,為了避免這些不必要的損失出現,企業應該加強經濟合同的管理,將一些不必要的糾紛扼殺在襁褓之中,確保企業權益不收侵害,維護企業的信譽和形象。企業若想要更好的發展就一定要加強合同管理,避免糾紛出現。對于企業而言,只有良好的形象,信譽才能夠更加長遠的發展。

    經濟合同 篇5

      20世紀以來,社會經濟結構發生了巨變,科學技術突飛猛進,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不斷深化發展,合同法作為調整各類交易關系的法律,作為維系一定社會商品經濟活動的紐帶,對市場起著極大的支撐作用,也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不斷演化和發展,正從從形式主義走向實質主義。

      社會的變遷終究是要導致法律的發展,而法律,歸根結蒂不過是一定社會經濟條件的產物和反映,對合同自由的限制、進一步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誠信原則,不斷完善合同法的實質性問題等已成為合同法的一項重要任務,已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接受和奉行。

      關鍵詞

      合同法 原則 效力 違約 發展

      一、關于合同法的概念

      在合同法理論上,合同也稱契約,其本質是一種合意或協議,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而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主要規范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轉讓、終止、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問題,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各種合同關系,而不僅僅是債權合同關系。

      二、我國合同法的發展歷程

      我國合同法的發展主要經歷了三大歷程:

      1、1950-1956年。.1950年9月27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布了我國第一個合同法規,即《機關、國營企業、合作社簽訂合同契約暫行辦法》,由此引出的中央部委頒布的大大小小合同法規達到40多個。

      2、1961-1965年.1952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布《關于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嚴格執行經濟合同的通知》,同一時期,還頒布了許多合同法規,對合同的簽訂、履行作了具體的規定,進一步加強了對合同的管理。

      3、1978年以后。國家加進了對合同的立法工作,頒布了一系列的法規,但都是以單行法規的形式存在的,缺乏一些協調性和照應性。知道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合同法才有了比較完整的體系,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決定》,合同法逐步走向成熟。

      三、關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合同法以任意性規范為主,以平等協商和等價有償為原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準則,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發點,它直接受到了統治階級立法思想的影響,但它并沒有確定具體的合同權利和義務,而是為交易行為提供了抽象的行為準則,尤其是為合同法立法和司法確定了所應遵循的宗旨和標準。我國合同法主要體現四大原則,即合同自由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合法原則和鼓勵交易原則。

      1、合同自由原則。合同自由原則在我國《合同法》第4條中有具體的體現,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是對合同自愿原則的規定,即是對合同自由原則的規定。這樣規定的作出,也是具有一定的社會背景的,我國自集中型的經濟體制建立以來,指令性計劃經濟的管理不斷加強,對經濟進行了過多的行政干預,使得經濟的發展一直在政府的控制下,無法發揮出它的真實效應,由此帶來的影響是,合同法律制度中一直強調以計劃原則為主導原則,而合同自由原則基本上被摒棄,即便是進入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仍然擺脫不了計劃經濟的陰影,知道合同自由原則的出現,可以說是為市場經濟加入了一劑強心劑,同時,合同自由原則的出現,也是檢驗合同法是否反映了我國市場經濟現實需要的一個重要標準。

      合同自由原則保障合同在訂立時,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自由,盡量減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預,法律尊重當時所享有的自由,使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合意,盡量限制強制性的規范,努力擴大任意性規范。在一般情況下,有約定的按約定,無約定的按法律規定。當然,我國《合同法》所確定的自由并不是絕對的自由,而是相對自由,這種相對的自由主要體現在:

     。1) 合同法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權利。

     。2) 合同法對格式條款和免責條款的約定做出了一系列限制性的規定。

     。3) 合同法規定了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予以撤銷。

     。4) 合同法對某些特殊合同的訂立做出了必要的限制。

      合同的相對性使得合同在法律的規范下運行,同時又保證了合同本身的自由行自主性。

      2、誠實信用原則。重合同、守信用,“言必行、行必果”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主義商業道德的主要內容,我國社會深受儒家思想的影響,因此,在我國的《合同法》中也確立了誠實信用原則。在大陸法系國家,誠實信用被賦予債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或被稱為“帝王原則”。我國合同法要求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的各個階段,甚至在合同關系終止以后,當事人都應嚴格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在訂立時,要做到忠實,誠信,不得欺詐他人,相互照顧并相互協助;履行時,不僅要履行法律規定和合同規定的義務,還應履行依誠實信用產生的各種附隨義務。對于履行的標的、時間、地點、數量、方法、價格等方面也應體現誠實信用原則;終止后,盡管合同終止后,雙方當事人不再承擔合同義務,但亦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承擔某些附隨義務,如保密、忠實

      義務等?傊,當事人在交易活動的每一個環節,都應該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只有這樣,才能使商業交易當事人既能遵守商業道德,又能嚴格守約和正確履約,從而能夠形成交易的正常秩序。

      3、合法原則與鼓勵交易原則。合法原則和鼓勵交易原則也是合同法原則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個合同之所以能夠稱為合同,首先,它必須是符合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規規定的,離開了法律,一切合同都將被視為廢棄的合同,其次,合同還必須遵守社會公德,不得違背社會利益,這既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進一步強調,也是對合法原則的'規范。當然,制定如此多的規范,最終目的還是在于鼓勵市場交易,合同法的產生既是對市場交易的一種無形的限制,也是對市場交易的一種鼓勵,雖說市場是自由的,但也需要國家政策的依靠和支持,離開了政府的支持,市場也很難安穩地存續下去,因此,國家在合同法中加入鼓勵交易這一原則,目的就是體現政府對交易的支持。鼓勵交易原則,似乎是一個可有可無的原則,人們自然知道它的存在,但是當它作為法律條款表述出來時,它便有了一股無形的威懾力和鼓動力。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貫穿在整個合同法制度和規范之中,為合同立法和司法確定了所應遵循的宗旨和標準。

      四、關于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是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效力反應了法律對合同的評價,因此,已經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備了一定的要件,才能有效。當然,要生效,就必須先成立。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我國《經濟合同法》第9 條規定:“當事人雙方依法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經濟合同就成立”,從表面上看,這一規定將合同的成立問題單獨作出規定,從而使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作出了區分。實際上并非如此,該法第6 條規定:“經濟合同法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這就意味著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是不區分的。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基本上沒有區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問題,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常常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因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旨在實現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和利益,這就要求合同應當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

      一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行為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都能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當然,在某些情況下,合同也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這在我國《民法通則》第56條中已作出了相關規定。

      對于合同效力的問題,最值得探討和研究的便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無效合同和可撤銷的合同,對此三種合同的理解,存在諸多的問難和疑問,對于三者之間的區別,也是很容易混淆的。

      首先,對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謂待定,即尚不能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使之確定,這也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點。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發生在以下三種情況之下:

     。1)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2)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3) 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

      這三類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故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其次,對于無效合同。無效合同之所以無效,主要是由于它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當然,一個合同的無效,并不是全部的無效,如果合同只是部分無效,那么它就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對于其他部分,仍然被確認為是有效的,同時,合同的無效也不影響解決爭議方法條款的效力。但是,如果一旦被確認為無效,就將產生溯及力的問題,使合同自訂立之時起便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再轉化為有效的合同。對于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之時。無效合同產生的種類主要有以下五種: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而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最后,對于可撤銷的合同。所謂可撤銷,即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沙蜂N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主要分為如下四類:

     。1)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 顯失公平的合同

     。3) 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4) 乘人之危的合同

      我國合同法將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這幾類合同歸入可撤銷合同的范圍,這實際上將撤銷的對象限定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對于可撤銷合同,我們所要明確的一點是,撤銷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提出撤銷,如果撤銷權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或者撤銷權人僅僅要求變更合同的條款,并不要求撤銷合同,則可撤銷合同仍然有效,當事人仍應依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即可撤銷合同在尚未被撤銷以前仍然有效。

      單獨對于此三種合同,我們可以簡單的了解各類合同的特征,但是如果將這三類合同做一個對比,那么就會有許多問題產生。

      區分無效和可撤銷。我們的民法通則和我國的過去的法律法規都把欺詐、脅迫的合同都作為無效合同,在訂立合同法時是不是把這個還是作為無效,或者是作為可撤銷的,這個爭論很大,因為民法通則不能改,而且欺詐、脅迫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不認定無效就不足以體

      現對其的制裁。假使你去服裝店高價買一件真皮的衣服,但你又不能自己辨別真假皮,買回來結果是一件不知道什么雜七雜八的布料拼成的衣服,那么此時,這種行為就是一種欺詐行為,此時,如果這份合同被確認為是無效的話,我的利益就得不到保護,那么比較好的方法是,認定合同有效,使之被認為是可撤銷,讓店里依據合同的要求繼續提供一件符合質量標準的皮衣服,那更加可取,既實現了你的目的,同時也保障了自己的權益。特殊情況下,如果合同里有違約金條款,而且你希望得到這個違約金,那怎么能得到呢?此時,正確區分無效和可撤銷,對于事情的解決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

      區分無效和效力待定。為什么新合同法要作為效力待定呢?這也是有必要的。假如有人把我的手表賣掉了,引起糾紛,訴到法院,法官問有沒有經過授權?結果沒有授權,按老的合同法就是無效的,不允許我自愿承受這個后果(因為賣的價錢比我自己能夠賣的高)。再如一個未成年人請人修理自家房屋,如果查明他沒有取得父母同意,那就只能無效,哪怕是修了一半,而房子也確實需要修,父母也愿意修。所以要留下一個機會,讓真正的權利人去追認去,那么在追認前是處于效力待定。

      我們的合同立法、司法在很長時間以來有一個非常突出的特點,就是過份地強調無效制度的功能和作用,非常不適當地擴大無效的范圍,造成了無效合同的泛濫,這實際上無效就意味著消滅交易,而且必然會造成財產的損失和浪費,而且過份地強調無效是違背當事人的意愿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追求的并不是追求合同無效,而是希望通過合同能夠更好的實現自己的利益,因此,要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必須要作出重大的改變。

      五、關于合同的違約解除和違約責任問題

      我國經濟合同法過去規定只要在履行期到來時不履行,對方可以解除合同。這一規定給非違約一方太大的權利,這并不是一個很好的規范。因為在履行期到的情況下,沒有履行并不必然給對方造成損害或重大損害。比如買貨物,可能到時候我交不了貨,沒有生產,但這時貨的價格卻下跌了,所以對方并沒有什么損失。這種情況下期限對于利益是沒有多大影響的。所以新合同法規定了要根本違約才能解除,這樣一種規定也是符合誠信原則的。

      一旦出現違約情形,那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作為違約后的補償,我國主要有三種形式,即實際履行、損害賠償和支付違約金。雖然實際中,要求實際履行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如果債務人采取一定的行為或作出一定的努力仍可以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只是部分不能履行或暫時不能履行,那么表示合同還是可以實際履行的。對于損害賠償,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簽訂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如果損害不可預見,則違約方不應賠償。這里支付的違約金數額也應該的是當事人預先協商確定的,是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

    經濟合同 篇6

      協議人(男方): 身份證號:

      協議人(女方): 身份證號

      本協議經男女雙方友好協商,在公平、誠信、信任、平等的基礎上,本著為家庭長久和睦團結,為了子女的成長、教育及夫妻雙方父母的贍養等提供良好的保障的前提下,達成如下協議。

      一、 協議的時限及前提

      本協議從20xx-7-11開始。在本協議簽訂之前,夫妻雙方產生的相關經濟關系經男女雙方協商處理,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一切經濟活動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執行。

      二、 男女雙方經濟收入分配權利及責任

     。ㄒ唬 權利。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男女雙方各自的收入

     。êべY、福利等一切收入)除本協議規定繳納的費用外的資金(物品)屬各自所有,一方不得干預另一方的資金(物品)使用及分配的權利。

     。ǘ 責任。

      1.費用。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男女雙方必須每月按時繳納(本協議內容中規定的男女雙方應當承擔的費用)各項公共費用,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繳納時,需及時給另一方說明。并明確具體繳納時限。

      2.每人每月要存到指定賬戶200元作為預備基金。(指定賬戶: )

      三、 協議內容

     。ㄒ唬┕觅M用。家庭所產生的公共費用男女雙方各自承擔50%,包括房屋貸款(每人每月750元,該筆費用用于 某某 小區 單元 樓 戶的房屋還貸)、水電氣費用、衛生、物業費、房屋維修費、上網費(水電氣費用、衛生、物業費、房屋維修費、上網費等費用以實際使用為準)等。

     。ǘ﹨f商費用。需要協商的'共同支出,請客支付的費用、人情客往費、打車費、醫療費及其他可協商支出費用,以共同協商為準。

     。ㄈ┘彝ド钯M。家庭生活費按照人均承擔,男女雙方各自承擔其父母的生活費等相關費用。

     。ㄋ模┳优畵狃B費。子女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含生活費、撫養費、學雜費、醫療費、車船費等)按照男方承擔55%,女方承擔45%的原則支付。

     。ㄎ澹└改纲狆B費。男女雙方父母產生的一切費用(含生活費、贍養費、醫療費、車船費等)由男女雙方各自承擔。

     。┓蚱迵狃B費。男女雙方的相互撫養,原則上各自承擔,互不撫養。

      四、違約處理

      如果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另一方在此后任何時

      間可以向違約方告知,并要求對方在3日內給予答復并采取補救措施,如告知后3日內對方無答復和補救措施,從次月起違約方在本協議中應承擔本協議約定的全部費用的比例從次月起增加1個百分點/次,非違約方減少1個百分點/次(如公共費用,違約方承擔51%,非違約方承擔49%)

      五、 爭議處理

      在執行協議過程中產生爭議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也可以在無法協商一致時,提交協議簽訂地的人民法院院進行訴訟。但在爭議處理過程中,除正在協商或者訴訟的部分外,協議的其他部分繼續執行。

      六、 條款的完整性

      男女雙方均承認,已閱讀并理解本協議,并同意:本協議為雙方關于夫妻經濟AA制的全部記載,并取代以前所有的口頭的或者書面的約定、意向書與建議。未經雙方書面修訂,不得對本協議加以變更。協議附件是協議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協議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七、 協議的修改

      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有一方認為需要修改,需向另外一方提出修改建議和理由,雙方協商同意后方可修改,并形成本協議的附件。如未達成新的修改意見,則原協議繼續有效。

      八、 意外處理

     。ㄒ唬 在協議的執行過程中如果男女一方出現意外事

      件等特殊情況,另一方必須及時妥善處理,由此產生的費用,待事件處理妥善后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協商處理。

     。ǘ 因不可抗力等導致的對協議履行的延誤或者無

      法正常履行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可以免責。

      九、 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協議人(男方) 協議人(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經濟合同 篇7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

      注冊地址: 郵 編:

      營業執照注冊號: 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郵 編: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機構:

      注冊地址: 郵 編:

      營業執照注冊號: 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買受人: 籍貫: 性 別:

      住 址: 郵 編: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配偶: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性別: 電話號碼:

      身份證號碼: 地址:

      《武漢市城鎮民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編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經濟適用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劃撥方式取得位于 、編號為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面積 平方米,

      推薦合同范本 ·北京購房合同 ·南京購房合同 ·西安市購房合同 ·蘇州市購房合同 ·武漢購房合同 ·重慶市購房合同規劃用途為 ,【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準文件號】為 ,《國有土地使用證》編

      號: 。

      出賣人經批準,在該地塊建設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名稱:

      ,批準文件號: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編號: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 。

      第二條 經濟適用房銷售依據

      該經濟適用房項目經核查批準,準予上市銷售!段錆h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許可證》編號為:武經房【 】 號。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經濟適用房的基本情況

      1、 買受人購買的房屋為住宅,土地性質為劃撥用地。所購買的住

      房為【現房】【預售房】,買受人所購住房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項目中的第 棟【座】 單元 層 號房,戶型為 房 廳 廚

      衛,封閉式陽臺 個,非封閉陽臺 個(見附件一)。

      該住房層高為 米,屬 結構。

      該住房合同約定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 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攤建筑面積 平方米(有關共用部位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2、買受人購買的房屋為非住宅,土地性質為劃撥用地。所購買的房屋為【現房】【預售房】。買受人所購房屋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項目中的第 棟【座】 單元 層 號房(見附件一)。

      該房屋層高為 米,屬 結構。

      該房屋合同約定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 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攤建筑面積 平方米(有關共用部位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3、如無特別約定,該房屋在建筑材料、設計、防火、給排水、隔音、照明、節能、環境等方面均應當符合有關的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第四條計價依據、方式與價款

      1、該房屋屬于政府定價的經濟適用住房。

      政府定價標準文號為:武價函【 】 號,核定銷售基準價格為建筑面積每平方米 元。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建筑面積計算該房屋價格,買受人所購房屋建筑面積 平方米,基準價格為建筑面積每平方米 元,核準的樓層調節率為 %,實際銷售價格為建筑面積每平方米 元×(1±%)= 元,合計總金額為: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2、該房屋屬非政府定價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內行政劃撥土地上建設的非住宅用房。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建筑面積計算房屋價格,買受人所購房屋建筑面積 平方米,雙方約定價格為建筑面積每平方米

      元,合計總金額為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第五條出買人不得向買受人收取該房價款外的費用。經批準未計入銷售價格的代收、代繳費用,經買賣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同意由出賣人代收代繳時,出賣人必須出示委托收費部門出具的合法委托及收費標準,且不得加價代收。

      第六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筑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房屋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即時貸款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 ×100﹪

      因規劃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在規劃設計變更批準之日起15日內簽署補充協議。

      2、 雙方自行約定:

      (1) ;

      (2) ;

      第七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

      第八條 交付期限及條件

      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條件的經濟適用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房屋工程檢驗合格,已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辦妥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2、該房屋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交付使用批準文件。

      3、出賣人與買受人關于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日期及條件的約定:

      (1)供水 。

      (2)供電 。

      (3)供氣 。

      (4)排水 。

      (5)綠化 。

      (6)有線電視、寬帶 。

      (7)小高層、高層電梯 。

      因不可抗力或者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使用的,出賣人應當在原因發生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之買受人。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該房屋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相關規定的證明文件,

      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房屋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處理:

      1、

      2、

      第九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房屋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

      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書面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2、買受人退房時,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即時貸款利率付給利息。

      3、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出賣人保證銷售的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實際金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出賣人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合同終止履行。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

      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實際金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于本款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

      (三)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處,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 日之內,自本合同第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 日內退

      還全部已付款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即時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及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合同終止履行。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于本款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

      (四)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裝飾、設備差價以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核定的為準。

      2、

      (五)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該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 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相關證件資料交付給買受人自行辦理權屬登記或接受買受人委托代為辦理權屬登記。

      如因出賣人的責任,造成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起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 %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

      第十一條 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該房屋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經濟適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與出賣人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該房屋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二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 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房屋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有與該房屋有關聯的公共部分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共用部位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房屋有關聯的共用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三條 買賣雙方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房屋所在項目以下部位和設施等全體業主享有所有權:

      (1)物業管理用房;

      (2) 。

      2、買受人遵守業主臨時公約,履行出賣人與 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3、 。

      第十四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的規定

      根據《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武政【20xx】30號)有關規定,買受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須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滿五年后,才能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買受人須在市、區房產交易窗口按照該房屋屆時市場評估價與購買時該房屋總價差額的一定比例交納收益。具體比例按市房產管理局、市物價局屆時公布的標準執行。憑繳款證明、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土地性質變更為“出讓土地”。

      第十五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雙方另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四)。

      第十七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出賣人 份,買受人 份。

      第十九條 本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簽訂后,由出賣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連同《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原件一并向區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

      第二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章) (簽章)

      年 月 日簽于:

      附件一:該經濟適用住房所在樓層房屋平面圖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附件二:共用部位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附件三:裝飾、設備標準

      1、外墻:

      2、內墻:

      3、天棚:

      4、地面:

      5、門窗:

      6、廚房:

      7、衛生間:

      8、陽臺:

      9、電梯:

      10、其他: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附件四:合同補充協議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經濟合同 篇8

      受聘人員:

      新世紀幼兒園因工作需要,聘用 為本園 ,擔任 工作。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如下:

      一、合同期限:聘期從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止。

      二、聘用雙方應履行如下義務:

      聘用雙方必須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受聘人員的義務職責:

      1、遵紀守法,遵守聘用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2、學習業務,鉆研技術,努力完成崗位職責所規定的任務。 聘用單位的義務職責:

      1、組織安排受聘人員積極參加上級相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培訓、進修等活動。

      2、保證受聘人員享受有同類人員同等的工資、福利、學習、民主管理、政治榮譽等權利。

      三、受聘人員勞動報酬:聘用期間月工資元。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受聘人員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聘用所規定的條件的;

      2、受聘人員違法違紀或違反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3、受聘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4、聘用單位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五、由于自然因素或者社會因素而發生了雙方當事人無法預料或者雖可預料但無法防止的不可抗拒的情況,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六、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都應遵守合同,不得擅自違約。如需中途終止合同,須經雙方協商解決。未經協商同意,違約一方應給對方賠償損失。如有爭議,由勞動部門仲裁。

      七、合同期滿,本合同終止。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聘用單位、受聘人員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并受到法律保護。

      九、本合同于年 月 日簽訂,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聘用單位(蓋章):

      受聘人員(簽章):

      法人代表(簽名、章)

      年 月 日

    經濟合同 篇9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敖趧雨P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普遍性法律形式,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履行勞動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勞動合同區別予民商事合同,具有以國家意志為主導,以當事人意志為主體的特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2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類型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但要遵守法律強制性規定,在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屆滿,雙方無續訂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即告終止,勞動關系消滅。如果雙方有續訂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的,可以經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法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及簽訂條件并無限制性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協商確定是否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及起止時間,適用范圍較為廣泛。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即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只約定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沒有確定合同的終止日期。在不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或當事人約定的變更、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或法定終止情形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持續至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為止。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鐵飯碗”,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或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變更、解除的條件或法定終止情形時,可以依法解除、變更、終止。法律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的.在于保護勞動者的“黃金年齡”,保護勞動者的職業穩定權,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

      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過錯性辭退和第40條第1、2項規定的非過錯性辭退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為了使勞動合同制度平穩過渡,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符合上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下,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中涉及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標準等內容的,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除具備法定情形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也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為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履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履行該義務時應當加倍支付工資,即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時間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當該項工作完成后,勞動合同即告終止。這種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合同有效時間的長短,而是把某項工作任務完成的時間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時間,實際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轉化。主要是便于用人單位根據工作性質、工作任務完成的狀況,靈活確定勞動合同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勞動合同法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簽訂上沒有特殊或強制性的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經濟合同 篇10

      勞動合同解除問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解除經濟補償問題

      一、公司解除合同補償

      有無補償金和多少補償金與自辭、被辭沒有直接關系,關鍵問題要看原因。

      1、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被辭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作為代通金。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參見以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3種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經濟補償計算基數中工資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

      四、相關法律規定

      1、《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2、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竟べY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扣伙食費、房租費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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