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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合同

    時間:2024-07-06 19:11:54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推薦】單位合同4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單位合同4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推薦】單位合同4篇

    單位合同 篇1

      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

      借款方(乙方):

      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

      乙方因為經營需要向甲方申請借款,甲方有相應的自有資金,同意出借。經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金額:______人民幣,(大寫)______。

      第二條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為______(月息)。

      第三條 借款期限:自放款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利隨本情,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新規定計算。

      第四條 保證條款

      1、借款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2、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3、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后,有向借貸方追償的.權利,借貸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借款方的違約責任

      (1)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并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加減收利息。

      (2)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貸款方的違約責任

      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應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第六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其他

      1、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發生,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條例》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時,應及時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并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2、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貸款本息全部償清后失效。

      4、本合同正本______份,甲乙方、保證方各執______份,副本______份,送甲方財會部門和有關部門。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貸款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簽字)

      年月日

      乙方

      借款單位:(公章)

      負責人:(簽字)

      年月日

    單位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為了加強管理,改善員工火食,提高員工就餐質量,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同意將員工食堂由乙方承包經營,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訂以下協議:

      一、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雙方的'其他約定事項:

      三、違約責任:

      四、本合同期限為期一年,即年月日起年月日止,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由雙方協商是否續簽合同。

      五、本合同在執行中惹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申請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本合同雙方簽字后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一份、甲方財務處一份、乙方一份。其他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單位合同 篇3

      一、勞動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和試用期限。

      (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3)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4)生產條件或工作條件。

      (5)勞動紀律和政治待遇。

      (6)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7)違約責任。

      (8)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9)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

      二、勞動合同到期可以不續簽嗎

      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梢灶I取失業保障金。

      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當提前30天通知,那么公司只提前一周通知是違約了,應按照約定支付你違約金(代通金),一般是一個月工資。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那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因為法律并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前雙方必須提前通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如果公司不續約或者要降薪續約而你不續約的都要支付你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單位合同 篇4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在《勞動法》規定四種情形的基礎上,增加了兩種情形。根據該條的規定,勞動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其勞動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勞動者。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錄用條件是指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提出的具體要求和標準。工作崗位不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錄用條件和標準也不同。為了考察招用的勞動者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條件和標準,用人單位一般都規定了長短不等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如果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和標準,雙方將繼續履行所訂立的合同;如果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和標準,或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合同中規定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就可依據規定解除與該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為規范生產經營的過程、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而制定的內部規定。用人單位要保證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必須有相應的規則對勞動過程進行管理,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中的行為進行管理,對用人單位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規章制度就是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為這種管理而制定的。但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并不是由用人單位隨心所欲制定的,而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才具有合法的約束力,而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相沖突的規章制度則不具有約束力。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能僅僅根據勞動者有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就作出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決定,而是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嚴重到一定程度、情節嚴重時,用人單位才可依法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這里的“重大損害”一般由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規定,因為企業類型各有不同,對重大損害的界定也千差萬別,故對此沒有統一的標準。用人單位在依據這一條作出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決定時,必須同時掌握兩個標準:一是勞動者的“失職”、“營私舞弊”必須是嚴重的;二是勞動者的行為必須對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害。對勞動者不嚴重的失職行為或者未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用人單位不能依據該規定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這里所講的實際上就是“腳踩兩只船”的行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同時,又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領取其他用人單位的工資,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構成嚴重影響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這種情形,同樣可能發生在勞動者身上,當勞動者有這種情形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已經不能再從事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其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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