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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文書的寫作技巧
1. 標題
公文標題是對文件內容的精確概括,要準確、簡要,一般由發文單位、事由和文件三部分組成。它表明了文件的來源、主要內容及其性質使用。
有版頭的文件或法規性文件,計劃和總結,通知和通報,可省略發文單位,有時或只標以文件種類,如《通知》。
2. 發文字號
包括機關代號、年號、順序號。編寫發文字號的作用是有利于統計發文數量,便于公文管理,有利備案查找,在引用時,可以作為公文的代號使用。
例如"審辦發(xx)6號",代表審計署(局)辦公廳xx年第6號文件,"審辦發"是審計署(局)辦公廳的代字,(xx)是年號,"6"號是發文順序號。
幾個機關聯合發文,只標明主辦機關發文字號。
編號的位置,凡有文件版頭的,放在文頭名稱的下面;凡無文件版頭的,放在標題的右側方。
3. 主送機關
主送機關是行文的主要對象,即要求主辦或答復這份文件的對方單位。準確地確定主送機關是公文發出后能否及時得到處理的關鍵。
對下級發出的指示、通知、通報等稱為普發公文,可以主送幾個以上機關,凡其下屬機關都是主送機關;向上級報告、請示的公文,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不能多頭主送,如需報送另一個上級機關時,可以用抄報的形式,以免責任不明,處理延誤。布告、通告、公告等公布性公文,不寫主送機關,可在發表或發送時,另附一個通知或公函給主送機關。
主送機關一般寫在正文之前、標題之下,頂格寫。
4. 正文
正文是公文的主體,請示問題時,要求一文一事,不要一文數事。
正文的作用是:直接體現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反映文件作者的意圖。發文的目的能否實現,主要在正文的書寫。因此,正文的寫作應該觀點鮮明,內容清楚、簡潔、通暢,標點符號準確。正文一般在主送機關之后另起一行空兩格書寫。
正文一般分為開頭、中段、結尾三個部分,不同文種的正文結構還有些細微的差別。
開頭要開篇明意,簡要說明發文的根據和理由、發文的目的或結論。如是復文,要引述來文的日期和標題。
中段是公文主體,要根據辦文的目的、國家的有關政策,將情況、問題、要求闡述清楚。內容較多的,可依次表述,或分段寫,或用序數表明項目,以資醒目。
結尾應簡潔明晰,向對方提出要求,請求解決某項問題。結尾用語要按照行文關系,寫得妥貼得體:上行文,可用"以上報告妥否,請批示"、"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平行文,可用"專此函復"、"特此通知";下行文則常用"希遵照執行"、" 此復"、"此令"等語。
5. 發文機關
發文機關又稱落款,應寫在正文的下面偏右,與正文保留適當的空格,以便蓋章。發文機關應寫明全稱,以示嚴肅負責。以機關領導人名義行文時,應冠以職務、身份。
蓋章是表示發文機關對公文生效負責的憑證,應按GB9704-88"國家標準"規范執行,端正、清晰地蓋在成文日期上,做到上不壓正文,下壓成文日期年月日4~7個字,俗稱"齊年蓋月"。領導機關大批印發的公文,因使用了規定格式的文件版頭,并由機關交通遞送,所以不蓋印章也同樣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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