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管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和裝飾裝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等工程的總稱。
第三條?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建筑安全生產負責。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對建筑安全生產的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建設單位必須執行工程建設程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制定合理工期,確保安全生產。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發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為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提供作業環境,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確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費用,并將其列入工程概算。
對于有特殊安全防護要求的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安全措施所需費用。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提供與建筑工程相關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和郵電通訊等地下管線資料,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對各類管線加以保護。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購買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
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施工單位采購的,建設單位不得指定施工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十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がF場總平面布置圖;
。ǘ┕こ谈潘愦_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及撥付計劃;
。ㄈ┦┕そM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
。ㄋ模⿺M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
。ㄎ澹┕こ添椖控撠熑、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有效證件的復印件;
。┓、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ㄒ唬┬枰R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ǘ┛赡軗p壞道路、管線、電力、消防、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ㄈ┬枰R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ㄋ模┬枰M行爆破作業的;
。ㄎ澹┓、法規規定其他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十三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加強對現場踏勘、勘察綱要編制、原始資料收集和成果資料審核等環節的管理。
第十四條?勘察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全面、準確的地質勘查報告和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保證設計工程的安全性能。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
第十六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建設、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做出詳細說明。
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不能保證建筑結構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報告,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其他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修改設計;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設單位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對工程設計有異議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作出處理,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發生事故時,勘察、設計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并在勘察、設計方案中提出防范、補救措施。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直接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具體的領導責任;項目經理是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具有工程系列技術職稱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職工的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個人業績檔案。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組織施工,根據工程項目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方案,經本單位安全和技術部門審核、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負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式管理。
對城市規劃區內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圍擋,對臨街施工現場,應當設置硬質圍擋;對在建房屋和構筑物工程,應當采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全封閉。
第二十五條?施工現場的道路應當平整、硬化、暢通,并有交通指示標志。通行危險的地段應當懸掛警示標志,夜間設有紅燈示警。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設施;在容易發生火災的部位進行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應當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生產環境、生活設施、作業條件、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等。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必要的醫療和急救設施,并配備相應的急救人員。
第二十八條?對用于施工的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施工單位必須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檢查,并在使用中進行定期檢查;檢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定期對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等進行維修保養,保證各類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巡查,并對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行為及時制止或者糾正;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規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技術資料建立檔案,并確定專人管理;安全技術資料應當真實、完整、齊全。
第三十二條?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保護事故現場,并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
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護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應當拍照或者錄像。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五章?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建筑工程實施安全監理,并承擔相應的安全監理責任。
第三十五條?總監理工程師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負總責;工程項目監理人員按照規定,對所承擔的安全監理工作負責。
第三十六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施工單位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及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況進行監理,并對施工現場易發事故的危險源和薄弱環節進行重點監控。
第三十七條?監理工程師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的,應當立即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發生。建筑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當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第三十九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并對職責范圍內建筑安全生產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發生后的迅速、妥善處理負責。
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具有土建、電氣和機械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員,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四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宣傳、普及建筑安全生產知識,對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情況進行考核,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和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存入安全監督管理檔案。對安全生產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晉升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年檢不合格的處理意見。
第四十二條?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使用的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驗,發現技術指標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維修。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對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對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拖延遲報、隱瞞不報或者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投訴。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發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時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事故情況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ㄒ唬┪窗凑展こ探ㄔO標準定額確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費用,并將其列入工程概算的;
。ǘ┪慈〉冒踩a許可證的;
。ㄈ┪窗凑找幎ㄅ鋫湎鄳膶B毎踩芾砣藛T的;
。ㄋ模⿲踩胧┖褪┕がF場臨時設施費用挪作他用的;
。ㄎ澹┪窗凑諊乙幎槭┕がF場的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
第四十八條?發生建筑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建筑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二)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逐步推行現代安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在編制各種計劃和年度計劃時,把安全工作列入頭等議事日程。根據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部門的指示和要求,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提出全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數值。內容包括本公司的工傷事故頻率,死亡率和重傷率的數值及職業病危害區域的合格率,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等;
二、公司與下屬項目部和施工隊簽訂承包合同或下達工作計劃時,一并將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分解到各單位,作為公司對各單位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
三、各單位在與班組或個人簽訂合同或下達任務時也應將安全目標責任制一并列入,作為考核內容之一;
四、公司工作實行安全一票否決,凡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和超過安全生產目標值的單位和個人,一律取消當年的評先評獎資格;
五、公司每月組織一次大的安全檢查,(www.annahuzar.com)檢查時一并對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分析和總結;
六、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管理與經濟責任制緊密掛勾。
安全生產例會制度
為了進一步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強化安全生產意識,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各項目部。
二、每次例會各科室和項目部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參加,無故不參加者,將根據公司有關制度給予罰款,并納入年終單位評先評優考核指標。
三、會議內容
1、由公司安全經理主持會議,宣讀當次會議的主要內容。
2、傳達上級部門有關文件及會議精神。
3、針對生產狀況,學習有關安全規程和安全技術等。
4、各科室和項目部介紹本月的安全生產情況及事故情況,每次大型活動后交流經驗。
5、布置下月安全工作及安全活動內容。
四、 發放有關文件及材料:建筑施工安全有關文件、技術刊物、安全簡報、各類報表等。
五、每月30日上午3:00時為安全生產例會時間。例會時間、地點如有臨時變動,由公司安全科負責提前通知。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三)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保護職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對于建筑安全生產所實施的行業監督管理。
第三條 凡從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和構配件生產活動的單位及個人,都必須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行業監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國家安全監察。
第四條 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根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依靠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推動建筑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控制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建筑安全生產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瀼貓绦袊矣嘘P安全生產的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的法規、標準;
。ǘ┙y一監督管理全國工程建設方面的安全生產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產的組織保證體系;
。ㄈ┲贫ńㄖ踩a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和近期目標,組織建筑安全生產技術的開發與推廣應用;
。ㄋ模┲笇Ш捅O督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建筑安全生產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ㄎ澹┙y計全國建筑職工因工傷亡人數,掌握并發布全國建筑安全生產動態;
。┴撠煂ι陥筚Y質等級一級企業和國家一、二級企業以及國家和部級先進建筑企業進行安全資格審查或者審批,行使安全生產否決權;
。ㄆ撸┙M織全國建筑安全生產檢查,總結交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經驗,井表彰先進;
。ò耍z查和督促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或者參與工程建設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
第六條 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負責所屬建筑企業的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職責由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建筑安全生產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瀼貓绦袊液偷胤接嘘P安全生產的法規、標準和方針、政策,起草或者制定本行政區域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的實施細則或者實施辦法;
。ǘ┲贫ū拘姓䥇^域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和近期目標,組織建筑安全生產技術的開發與推廣應用;
。ㄈ┙⒔ㄖ踩a的監督管理體系,制定本行政區域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制度,組織落實各級領導分工負責的建筑安全生產責任制;
。ㄋ模┴撠煴拘姓䥇^域建筑職工因工傷亡的統計和上報工作,掌握和發布本行政區域建筑安全生產動態;
。ㄎ澹┴撠煂ι陥髸x升企業資質等級、企業升級和報評先進企業的安全資格進行審查或者審批,行使安全生產否決權;
。┙M織或者參與本行政區域工程建設中人身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并依照有關規定上報重大傷亡事故;
。ㄆ撸┙M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建筑安全生產檢查,總結交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并表彰先進;
。ò耍┍O督檢查施工現場、構配件生產車間等安全管理和防護措施,糾正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ň牛┙M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建筑企業的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及發證工作,監督檢查建筑企業對安全技術措施費的提取和使用;
。ㄊ╊I導和管理建筑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工作。
第八條 建筑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根據同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依據有關的法規、標準,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 建筑企業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組織保證體系,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組織施工或者構配件生產,并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廠礦企業防塵防毒工作的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費,保證職工在施工或者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于在下列方面做出成績或者貢獻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ㄒ唬┰诮ㄖ踩a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ǘ┰诮ㄖ踩茖W研究、勞動保護、安全技術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并在生產或者工作中取得明顯實效的;
。ㄈ┓乐怪卮笫鹿拾l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搶救中有功的。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據本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準承包工程或者停產整頓、降低企業資質等級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踩a規章制度不落實或者違漳指揮、違章作業的;
。ǘ┎话凑战ㄖ踩a技術標準施工或者構配件生產,存在著嚴重事故隱患或者發生傷亡事故的;
。ㄈ┎话凑找幎ㄌ崛『褪褂冒踩夹g措施費,安全技術措施不落實,連續發生傷亡事故的;
。ㄋ模┻B續發生同類傷亡事故或者傷亡事故連年超標,或者發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ㄎ澹⿲Πl生重大傷亡事故搶救不力,致使傷亡人數增多的:
。⿲τ趥鍪鹿孰[匿不報或者故意拖延不報的。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井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年7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