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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災扶貧搬遷規范管理辦法

    時間:2022-08-22 11:48:54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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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災扶貧搬遷規范管理辦法

      **市避災扶貧搬遷規范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避災扶貧搬遷規范管理,推進全市避災扶貧搬遷工作規范化,全面提升避災扶貧搬遷工作水平,根據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陜南地區移民搬遷安置工作實施辦法(暫行)》、《陜南地區移民搬遷安置建房資金籌措方案和陜南移民搬遷工程有限公司運行機制的通知》和《進一步做好陜南陜北移民搬遷安置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立足市情實際,結合相關工作實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從落實生命至上、避災優先的安全工程,改善生存條件、加快脫貧致富的扶貧工程,保護自然環境、推進和諧發展的生態工程,實現住有所居、提升生活質量的安居工程,促進人口聚集、推進城鎮化的先導工程的戰略高度,不斷深化對避災扶貧搬遷工作的認識,科學定位,統籌安排,高點規劃,推動避災扶貧搬遷工作向 “建設管理項目化、搬遷群眾主體化、搬遷規劃體系化、建設主體市場化、購房關系合同化、質量監管全程化”轉變,全面提升避災扶貧搬遷工作質量和水平。
      
      第三條 做好避災扶貧搬遷工作,要堅持四條原則:1.堅持把避災扶貧搬遷工程作為推進新型城鎮化的有力抓手,注重與統籌城鄉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鄉一體的人口布局、產業布局、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布局規劃的有機銜接,為實現搬遷得出、穩得住、能就業、快致富目標奠定堅實基礎,助推農業人口就近就地城鎮化。
      
      2.堅持集中安置為主,政府主導,縣級統籌,科學規劃,企業運作;實行市縣統籌謀劃,一盤棋部署,一體化布局,分年度實施。
      
      3.堅持安全至上、節約集約、適度規模、抓大縮小、基礎配套、長治久安,統籌市域、縣域搬遷布局規劃,鼓勵搬遷對象進城入鎮住社區,推進跨區域安置。
      
      4.堅持因戶施策,工作到人,實行以戶定建、以戶定業、以戶定扶,確保搬遷群眾住的稱心、服務跟進、增收有門。第四條 避災扶貧搬遷要緊緊圍繞提速度、強管理、重配套等重點,抓住關鍵環節,著力抓好落實。
      
      1.提速度,即著力加快避災扶貧搬遷工程進度,提高工作效率。(1)工作布局提前,工作進度提速。每年第三季度即下達下年度工作計劃,當年集中安置房年初實現全面開工,年底實現主體竣工。上年度安置房在年中要達到入住條件,年底入住率達80%,確保按時完成各項工作任務。(2)對象確定、規劃布局、項目配套早落實、早銜接。要對搬遷對象全面進行分類、摸底,對象一定三年,做到有的放矢。布點堅持進城入鎮和單元式安置為先,抓大縮小,提升水平。配套項目要超前安排,提前上報,先行先建。(3)規劃設計、建設用地、配套資金提前落實。每年下半年開始做好第二年安置房和配套建設的前期工作,確保工作進度。(4)及時加強巡查、督導和評比工作,隨時發現并整改存在的問題,對搬遷安置指標實行動態管理,按工作進度適當調劑。
      
      2.強管理,即全面實施避災扶貧搬遷規范管理,落實資金配套政策,提升工作水平。(1)對象要定準。搬遷對象類型要明確,標準要統一,嚴格審定程序,堅持避災戶、危居戶、特困戶三優先。(2)規劃要審定。要嚴格按照省市要求,加強對集中安置社區布局規劃和社區建設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審查備案,確保規劃科學合理。(3)管理要嚴格。要強化質量安全管理,堅持基礎先行、設施配套,全程精細化管理,加快進度,嚴控工程造價,最大限度的保障搬遷群眾權益。(4)資金要落實。市縣要認真落實配套資金,專戶儲存、專人管理,堅持標準,兌現到戶,資金到項目、補助到對象。強化資金監管,確保使用安全。(5)用地要規范。落實避災扶貧搬遷用地專項指標,規范管理程序,堅持省市標準,嚴格限制超面積用地和超標準建房,最大程度地節約集約使用土地。
      
      3.重配套,即強化避災扶貧搬遷安置社區管理和服務,全面做好搬遷群眾產業就業創業工作,實現增收致富目標。(1)社區管理:實行人和房與地和林的異地管理辦法,依法科學、有效管理。按照居住地政府的公共服務、群眾的自治組織、市場化的物業管理、可持續的維護運行的思路,積極探索政府、市場、業主分工合理、相互銜接的社會化、市場化管理模式。原住地土地、林地和水塘等承包、收益權益不變,一切財產權益均受到依法保護。(2)集中力量落實搬遷戶增收致富的“一區一策,一戶一法”措施。將社區與園區 、產業與創業、培訓與就業有機結合起來,逐社區、逐戶制定增收計劃,倒逼產業發展。要明確每個移民安置社區、每戶搬遷群眾集約土地發展產業、集中培訓促進就業、集成政策促進創業的具體措施,加快增收脫貧步伐。各縣區要全面落實龍頭企業培育與到戶的增收計劃,落實幫扶責任,促進搬遷群眾增收致富。(3)建立健全減負增收制度。要進一步減輕搬遷群眾負擔,制定優惠扶持政策,加大信息、技術服務力度,提供就業創業服務,進一步加大金融扶貧力度,為搬遷群眾就業創業提供資金扶持。
      
      第二章 對象認定
      
      第五條 搬遷對象類型。凡符合地質災害、洪澇災害、扶貧、生態或工程移民(符合搬遷條件)五種類型之一的農村群眾,即可確定為避災扶貧搬遷對象。搬遷對象依照類型分別由縣區發改、國土、水利、扶貧和民政等主管部門審定。
      
      第六條 時間界定。凡在 2011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建或購買新房,且實際搬遷入住的才能確認為避災扶貧搬遷安置對象。從2011 至2020 年,同一搬遷對象只能享受一次搬遷安置補助政策。
      
      第七條 審核程序。按照本人申請--村張榜公示、向群眾反饋確認后上報--鎮政府初審、張榜公示向村組反饋后匯總上報--縣區張榜公示、向下反饋實施的“三上三下、三級公示、三榜定案”審批程序,張榜公示期為7 天,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第八條 避災戶、危居貧困戶、特困戶是搬遷安置的重點對象,要按照“避災戶優先、危困戶傾斜、特困戶交鑰匙”的要求,區分輕重緩急,確定搬遷方式和搬遷時序,實施有序的梯次搬遷。對避災戶要優先實施搬遷。危居貧困戶搬遷要采取政策傾斜、干部包抓等辦法加大支持,加快搬遷。特困戶主要采取“交鑰匙工程”,即由政府負責建設50 平方米左右的房屋,供特困戶無償居住,周轉使用,產權歸公。對五保和孤寡老人等特困戶還可以通過入住敬老院(敬老院安置不能超過當年特困戶安置總任務數的40%)、調劑閑置房、能人托養等方式進行妥善安置。避災戶、危居戶和特困戶安置戶數每年不低于總搬遷任務的30%、20%和10%。
      
      第九條 鼓勵搬遷群眾進城入鎮,跨縣區、跨鎮辦、跨村組集中安置。對跨縣區進入集中安置社區的,遷出縣區只負責對象資格審查認定,完善相關資料,其他工作由遷入地負責,搬遷任務計入遷入地?缈h區搬遷一律由農戶向遷入地申請,由遷入地匯總后報市搬遷辦通知遷出地進行資格審查和資料完善,由市搬遷辦將相關資料、手續轉入遷入地。對沒有進入集中安置社區的,由遷出縣區按遷出市外政策兌付。
      
      第十條 分散安置必須是經過統一規劃,完成地災、洪災評估等前置審批手續,選擇基礎和公共服務設施相對較好的區域,重點用于進城入鎮、特困戶安置以及中心村莊整治和傳統村莊的保護,以多戶聯建為主,杜絕新的單莊獨戶,避免復制傳統農村,堵塞各項管理漏洞。每年分散安置戶數不超過總搬遷任務的15%。
      
      第十一條 搬遷對象分戶以公安部門提供的戶籍為準。對2011 年以后符合分戶條件且在公安部門辦理分戶戶籍的搬遷對象,可以按新戶籍享受搬遷安置政策。
      
      第十二條 對干部、職工或城鎮人員家屬(父母、配偶、子女)是農村戶口且符合搬遷類型的,可以享受搬遷安置政策。
      
      第十三條 堅持實行以戶定建,搬遷群眾全程參與,增強搬遷群眾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強化搬遷安置對象的主體地位,保障其知情權、選擇權、監督權、參與權。
      
      第三章 規劃設計
      
      第十四條 規劃選址
      
      1.避災扶貧搬遷社區建設選址應避開山洪、風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沒、地震斷層等自然災害影響的地段,避開各類保護區、有開采價值的地下資源和地下采空區,向城鎮、干線公路、中心村、川道、產業聚集區靠近。
      
      2.將避災扶貧搬遷與區域內市政建設、棚戶區改造、保障性住房、敬老院、重大工程建設搬遷安置等結合起來,做到以戶定房,以人定建,平衡供求關系。
      
      3.避災扶貧搬遷規劃選址必須進行地質、洪澇災害評估及環境影響評價。對分散安置和100 戶以下集中安置小區,地質、洪澇災害及環境影響評估評價由縣區移民搬遷機構組織相關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現場踏勘后,進行綜合論證,并按規范出具結論性意見書。對100 戶以上集中安置小區,由縣區移民搬遷機構委托符合相關資質要求的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書,縣區住建、規劃部門將其作為核發 選址意見書的前置要件。
      
      第十五條 規劃編制
      
      1.從統籌城鄉發展的戰略高度,統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新型城鎮化體系規劃,精心編制總體規劃和縣區布局規劃,每個安置小區要結合實際編制完善建設規劃,形成避災扶貧搬遷總體規劃、縣區布局規劃和小區建設規劃為一體的避災扶貧搬遷規劃體系,統攬避災扶貧搬遷工作。
      
      2.規劃編制應以縣區為單位,委托具備乙級以上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編制。
      
      3.規劃編制標準。(1)總體規劃要堅持與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人口布局規劃、新型城鎮化體系建設規劃、資源環境利用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統一,確保規劃科學合理,符合搬遷群眾意愿。(2)布局規劃要堅持縣級統籌、集中安置、進城入鎮為主的原則,結合經濟、人口、資源、環境等狀況,對每個集中安置社區的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安置戶數、基礎設施、公共服務、投資估算、建設時序等進行統籌安排。(3)建設規劃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內容、深度等相關要求進行編制,對群眾住宅、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進行科學合理規劃,堅決避免因規劃建設不當造成二次搬遷,堅決杜絕重復建設和浪費。(4)群眾自建住房應符合《陜南地區移民搬遷自建住房技術規范》,滿足適用、經濟、安全、衛生和環保等基本要求。
      
      4.對100 戶以下的集中安置小區,基礎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按照自然村的標準,規劃水、電、路等基本生活所需;對100-500 戶的集中安置小區,按照行政村的標準重點保證;對500 戶以上的集中安置小區,要按照集鎮的標準,實現基礎和公共服務設施全覆蓋。
      
      第十六條 規劃布點由各縣區組織初審后,于每年 9 月底前將第二年確定的符合要求的各集中安置點布點規劃報市搬遷辦審定,經批準后進行規劃并評審,未批準的不列入移民安置計劃。嚴格按照省市要求做好規劃評審和技術審查工作。各縣區應編制《避災扶貧搬遷布局規劃》和《避災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點建設規劃》并做好規劃評審。各縣區將初評完成的《避災扶貧搬遷布局規劃》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技術審查,完成報批后30 日內報省住房建設廳備案。對《避災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點建設規劃》,安置戶數100 戶以下由各縣區住建、規劃部門組織評審;安置戶數100-400 戶的由各縣區住建、規劃部門初審,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技術審查;安置戶數400 戶以上的,由縣區住建、規劃部門評審、市規劃管理部門初步技術審查后,以縣為單位報送省住建廳進行技術審查。完成技術審查的規劃設計方案都應根據相關法規按程序進行報批。市搬遷辦會同市規劃局每年末和第二年初集中開展來年規劃審查,屬省住建廳審批的,由市規劃部門邀請省住建廳專家到市上進行集中審批,優化服務,加快進度,提高質量。
      
      第十七條 在避災扶貧搬遷工程建設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規劃,按規劃實施。凡是沒有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建設或邊規劃邊建設的,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責令立即停止糾正,并視情節做出嚴肅處理。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按有關規定強化規劃監督管理,維護規劃的嚴肅性。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八條 避災扶貧搬遷工程要嚴格按項目管理的要求,以縣為主,以安置社區為單位實施,形成以規劃定規模、以規模定項目、以項目定資金,全程監管、終結審計的項目化管理機制。
      
      第十九條 縣區政府是避災扶貧搬遷的實施主體,縣區移民搬遷機構具體負責實施,各相關部門做好指導和監督。對集中安置項目,各縣區搬遷辦要按照規劃設計、項目核準、項目備案、招投標、項目驗收、終結審計的項目管理程序,認真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項目備案審批
      
      1.避災扶貧搬遷建設項目必須按照程序進行項目備案。集中安置項目備案內容:(1)移民搬遷對象臺賬;(2)縣區人民政府對移民搬遷對象的審批文件;(3)集中安置社區項目詳細規劃方案;(4)布點審批和規劃審查意見(依據建設規劃分別由省、市、縣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5)建設用地預審文件;(6)地質災害評估報告、洪澇災害評估報告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分散安置備案內容:(1)移民搬遷對象臺賬;(2)縣區人民政府對移民搬遷對象的審定文件;(3)建房用地審批文件;(4)地質災害、洪澇災害和環境影響評價意見。
      
      2.建立搬遷對象臺帳,并逐級報備。按照以戶定建、以人建房的要求,準確建立移民搬遷臺帳,報縣區政府審批。避災扶貧搬遷對象臺帳主要內容包括:縣區名稱、集中安置區名稱、安置規模、搬遷安置類型、戶主姓名及身份證、家庭成員、聯系方式等?h區移民搬遷辦將經市、縣區移民搬遷領導小組審定批復的各類報批手續以及對象臺帳準備齊全,報市移民搬遷辦進行初審后,報經省移民搬遷辦公室進行技術審查,合格后確認備案。
      
      3.未經備案的移民搬遷安置項目不得開工,不能納入搬遷安置范圍,財政不予撥付建房補助資金,不提供周轉金,不納入年終目標責任考核和年度目標任務考核。
      
      第二十一條 強化質量監管
      
      1.堅持質量安全“零容忍”和“終身制”,全面做好質量安全管理。認真做好環評、安評、質監工作,采取“行政、中介、群眾自治”三結合的辦法,抓好全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2.嚴格執行項目管理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監理制、合同制。(1)所有集中安置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招投標管理辦法,實施招投標,嚴禁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市搬遷辦與市規劃部門要強化源頭管理,從篩選和加強招標機構監管入手,加強招標管理。(2)市縣規劃、建設、質監部門要依法加大避災扶貧搬遷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劃部門要加強規劃制定、審查和規劃執行監督管理,確保規劃科學合理、安全可靠;建設、質監部門要將年度避災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項目全部納入質量安全監督范圍,并在工程開工時全面介入監管。(3)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中介機構要同心協力,各盡所能,確保質量。建設單位要對質量全面負責;勘察單位要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單位要精心組織設計;施工設計文件審查單位要按照國家標準和規范對設計文件進行嚴格審查;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監理單位要按照監理規范和規定程序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要確保各項檢測數據真實準確。(4)積極發揮搬遷群眾代表、村組干部和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監督作用,全程參與工程監督管理,確保建設質量安全。(5)將避災扶貧搬遷聯建、自建工程納入質量監管體系,確保所有工程保質保量建成。
      
      3.強化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1)實行質量安全終身制。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項目負責人、工程技術負責人、注冊執業人員對所承擔的工程項目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質量負終身責任。(2)各相關部門要強化日常監督檢查,發現質量安全隱患要及時督促限期整改,并負責跟蹤,直至整改完畢。(3)對工程建設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決嚴肅處理,依據情節,從重進行處罰,并在媒體上進行曝光,記入企業不良信用檔案。(4)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事故的,依法追究參建單位、法定代表人和有關人員責任。對在安全監督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惡劣影響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 縣區移民搬遷機構及相關職能部門對移民搬遷安置住房項目實施監管和驗收。統規統建項目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 號2009 年10 月19 日)有關要求進行驗收,形成竣工驗收資料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自建住房按照《陜南地區移民搬遷自建住房技術規范》(DBJ/T 61_62_2011)有關要求進行驗收并形成竣工驗收資料。
      
      第二十三條 避災扶貧搬遷檔案資料包括對象基本信息、對象入住信息、電子影像信息、項目信息、資金信息等,所有資料都要實時準確錄入陜南移民搬遷信息化管理系統,嚴禁隨意調整、空項、漏項等。
      
      第二十四條 推進社區化管理
      
      1.對在城鎮規劃區建成的30 戶以上的集中安置小區,按城市社區標準設立社區。在城鎮規劃區外安置規模在300 戶或1000人以上,且具備相對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移民居住區,參照城市社區標準,設立移民搬遷社區;安置規劃在300 戶或1000 人以下的移民居住區,不單獨設立移民搬遷社區,作為移民搬遷集中安置點,納入相鄰社區或安置點所在村委會管理。社區建設、管理運行、經費保障等,按照《陜西省民政廳、發改委、財政廳關于印發〈陜西省農村社區服務中心項目建設實施辦法〉的通知》(陜民發〔2008〕80 號)和《中共陜西省委辦公廳、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意見〉的實施意見》(陜辦發〔2012〕9 號)執行。
      
      2.用合同方式依法規范搬遷安置群眾購房關系,明確買賣雙方權責?h區要結合實際,制定避災扶貧搬遷制式合同,約定搬遷戶和政府間的權利義務。
      
      3.由搬遷群眾自主選擇安置社區、安置方式、房屋面積、房屋位置,并取得房屋土地證、產權證,自主決定是否轉移戶口、自由處理原有財產、繼續享受原土地、林地承包權以及由此產生的收益及各項惠農政策。搬遷群眾同等享受新居地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以及社區提供的各類服務。
      
      4.各縣區政府要及時完善基礎設施和必要公共服務設施,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務,方便生產生活,促進群眾入住。依法依規對群眾進行管理,加強對搬遷安置群眾的素質教育和文明教育,開展各類文明創建活動,引導搬遷安置群眾逐步改變生活習慣,適應新環境,建立新關系,享受新生活。
      
      第二十五條 堅持有業安置與有土安置相結合,以有業安置為主。
      
      1.區別情況,分類安置。要按照“一區一策、一戶一法”的思路,逐安置小區、逐戶制定增收辦法,確保搬得出、穩得住、能致富。各縣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對全市搬遷群眾家庭就業狀況進行調查摸底,逐戶掌握人口、勞動力情況,以安置社區為單位形成臺賬,以縣區為單位建立移民戶勞動力就業狀況信息庫。對家庭無就業、無勞動力的移民戶,納入社會保障,按政策享受農村低保等優惠政策;對有勞動能力、缺乏勞動技能的,整合人社、扶貧、農業等部門的培訓項目,結合貧困人口創業培訓工程,大力開展移民戶創業就業培訓,提供就業創業信息和機會,促進群眾增收;對接收移民搬遷對象就業的企業、社會組織,要給予優惠、扶持和獎勵政策,鼓勵其吸納搬遷群眾就業。
      
      2.廣開就業渠道。通過安置社區服務崗位和門面房經營安置一批、城鎮經商安置一批、園區景區提供就業崗位安置一批、技能培訓勞務輸出安置一批,確保戶均至少有一人就業。
      
      3.大力發展特色產業。以縣、區為單位,建立土地、山林等涉農生產要素流轉信息服務系統,創新流轉管理辦法,打造流轉平臺,實現有土安置。要規劃產業板塊,培育市場主體,大力建設農業園區,落實一村一品,培育壯大山林經濟和涉水產業發展,降低群眾對土地的依賴程度,轉變生產生活方式,多渠道增加收入。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六條 資金籌集
      
      1.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省上每戶按1.5 萬元,特困戶再增加0.9 萬元的標準補助建房資金;省上整合的項目資金,用于集中安置到戶補助和“小配套”設施建設,戶均3.9375 萬元(按照總搬遷安置任務的80%計算);鼓勵樓房化安置獎勵資金戶均0.5 萬元(單體建筑物在四層及四層以上的搬遷戶)。
      
      2.市、縣(區)按省政府有關規定,落實農戶搬遷建房補助資金,每戶不少于1.5 萬元,特困戶再增加0.9 萬元。市、縣(區)財政分別于當年10 月30 日和11 月30 日撥付并歸集到陜南移民搬遷共管賬戶。
      
      3.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根據轄區避災扶貧搬遷工作需要,足額預算項目前期工作費用,確保避災扶貧搬遷工作正常開展。搬遷群眾要加大自籌資金力度,采取投工投勞、親友鄰里互助、金融信貸等方式籌措建房資金,發揮主人翁作用。
      
      4.鼓勵民間資金參與建設。通過招商引資,吸引有實力的企業投入技術、資金參與移民搬遷工程,鼓勵在外創業成功人士、返鄉能人通過回報家鄉等形式投入移民搬遷工程,允許村組干部、農村能人帶頭投身移民搬遷工程,積極引導社會團體、慈善機構等捐贈、捐助資金投入移民搬遷工程,努力在全社會形成工商資本、返鄉能人、村組干部以及社會團體共同參與的多元投入避災扶貧搬遷工作機制。
      
      第二十七條 建房補助
      
      1.建房資金補助嚴格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兜底政策,最低不能少于市上確定的建房差別化補助標準,即按照分散安置、集中安置(占天占地、一戶一宅)、樓房化安置三種類型,每戶至少按3 萬元、4 萬元、5 萬元予以建房補助。對入住統規統建單體四層及以上樓房的搬遷安置戶,每戶再增加0.5 萬元建房補助資金。各縣區對進城入鎮上樓的戶,還可制定更加優惠的補助、幫扶政策,加大力度。所有補助資金,通過“一卡通”直接兌現到戶。
      
      2.對市內跨縣區入住集中安置社區的,由遷入縣區負責兌現建房補助資金;對遷出市外或市內跨縣區安置但沒有進入集中安置社區的,由遷出縣區負責兌現補助資金。
      
      3.在優先保障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按照搬遷對象自愿的原則,可利用存量保障性住房安置搬遷對象,并嚴格按照保障性住房的有關規定管理。搬遷對象資格審查確定后,經縣區人民政府批準,縣區移民辦和保障房管理中心簽訂協議,縣區移民辦按成本價格統一回購保障性住房,并按程序分配到移民戶,建房補助資金具體兌付和住房分配、管理辦法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 資金管理
      
      1.各縣區都要統一設立“陜南移民搬遷資金專戶”,資金代碼為“305021”,省市縣政府籌集的資金以及搬遷群眾按要求自籌的建房資金,都要在當年12 月底前籌集到位并全部歸集到“陜南移民搬遷資金專戶”,實行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封閉運行,?顚S。
      
      2.各級財政、監察、審計、避災扶貧移民搬遷等部門要嚴格執行市監察局、市避災扶貧移民搬遷辦下發的移民搬遷“十嚴禁”工作紀律,切實加強避災扶貧移民搬遷資金的監督檢查和審計,防止違紀違法行為發生。對違反規定,擠占、挪用、截留、套取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六章 用地管理
      
      第二十九條 堅持依法依規用地、專項指標保障用地、節約集約用地,推進集中安置、統規統建、社區化管理。
      
      1.各縣區要完善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確定移民搬遷安置用地布局,優先將移民搬遷安置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從2011 年起,陜南移民搬遷用地年度計劃單列下達,由市國土局根據各縣區搬遷安置任務分解落實到縣區。
      
      2.避災扶貧搬遷安置項目農用地轉用審批方法和程序:項目承擔單位申請--所在地縣區國土部門初審--市國土局審核--市政府審批。
      
      3.移民搬遷供地方式:申報市人民政府通過農用地轉用審批的移民搬遷項目,按照集體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序進行審批;對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土地的,可按照經濟適用房的用地政策,按劃撥方式供地。
      
      4.縣區申請受理土地審批項目應完善的相關資料:用地請示、項目立項文件、規劃選址意見書、環評意見、地災評估、用地預審、征地協議、集中安置點土地利用現狀圖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勘測定界報告及勘界圖、用地平面布置圖等。
      
      5.嚴格控制占地面積,分散安置戶均不超過0.25 畝(含附屬房屋及院落用地),集中安置安置戶均不超過0.2 畝(含公共用地),且集中安置率要達到85%以上,上樓安置率要達到60%以上,城鎮安置率要達到60%以上。住房面積人均25 平方米,戶均按照60-120 平方米確定,最大不超過140 平方米。
      
      第三十條 土地、房產證辦理。按照“搬新拆舊、一戶一證”的原則,移民搬遷使用國有土地安置的,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安置的,可在公安部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后,按宅基地進行土地登記并按有關規定核發土地使用證?h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土地登記及規劃許可結果,依法對移民搬遷安置房進行確權登記,并及時頒發房屋產權證。
      
      第七章 成本管理
      
      第三十一條 嚴格控制房屋成本。通過招投標、價格聽證、搬遷群眾代表與建設企業商討、配建商品房補差以及爭取各類補助資金等多種方式,控制成本,降低價格。
      
      第三十二條 認真落實優惠政策。市縣區財政、稅務等部門要按照陜西省人民政府印發的《陜西省移民搬遷安置稅費優惠政策》(陜政發[2012]4 號)等有關文件規劃,減免避災扶貧搬遷有關稅費,降低建設成本,減輕群眾負擔,最大限度保護搬遷群眾利益。
      
      第三十三條 實行最高限價制度。搬遷安置房屋必須低于同一地段相同水平的商品房價格,在農村建設的集中安置社區房屋最高造價不超過1200 元/平方米,對在中心城市、縣城及集鎮規劃區內建設的集中安置房和高層安置房、建設成本超過1200 元/平方米的,要報經市搬遷辦組織聽證、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八章 落實責任
      
      第三十四條 加強領導。各縣區政府為陜南移民搬遷責任主體,“一把手”為第一責任人,負責抓好工作安排部署、規劃實施、項目管理和監督檢查,扎實推進避災扶貧搬遷工作?h區政府要成立移民搬遷安置領導小組,明確各成員部門的職責,相互配合,高效工作。要設立移民搬遷安置辦公室,正科級規格,原則上掛靠縣扶貧開發局(也可以單設),落實10-15 名人員編制。要保障經費,配強力量,確保避災扶貧搬遷工作順利推進。
      
      第三十五條 廣泛宣傳。各級各部門要從斬斷貧困復制鏈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高度,深刻認識移民搬遷安置工程的重大意義,廣泛開展大調研、大培訓、大宣傳活動,提高干部認識水平和工作能力,充分調動搬遷群眾積極性,進一步加快搬遷步伐。
      
      第三十六條 部門職責。避災扶貧搬遷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各級各相關部門必須認真履職,合力攻堅,協作推進。(1)市、縣(區)扶貧局(搬遷辦)具體做好避災扶貧搬遷安置牽頭抓總工作,負責總體規劃制定、政策研究、任務下達、組織實施、督查指導、核查驗收等相關工作。(2)發改部門要將避災扶貧搬遷安置工作納入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牽頭制定產業發展、基礎建設、社會事業和公共服務配套規劃,負責避災扶貧搬遷集中安置社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項目編報、爭取、捆綁和資金整合工作,制定相關實施辦法,組織落實。(3)財政部門負責足額籌集按時撥付避災扶貧搬遷安置資金,做好資金監管工作。按照陜西省人民政府印發的《陜西省移民搬遷安置稅費優惠政策》(陜政發[2012]4 號),牽頭制定我市避災扶貧搬遷安置稅費優惠扶持政策實施細則,督促相關部門落實到位。(4)規劃部門負責市、縣(區)避災扶貧搬遷安置布局規劃和各集中安置點建設規劃制定、評審和報批工作,制定并落實稅費優惠政策。(5)住建部門負責避災扶貧搬遷安置建設質量管理和搬遷安置房屋確權發證工作,并按照要求出臺稅費優惠政策和提高服務質量的具體措施。(6)國土部門負責避災扶貧搬遷安置工程建設用地報審、地質災害評估等工作,出臺搬遷安置戶辦理土地證的具體辦法,對搬遷安置房屋辦證、測繪、評估等給予收費優惠。(7)水利部門負責水利基礎建設項目編報、爭取和集中安置社區洪澇災害評估工作。(8)農業部門負責制定避災扶貧搬遷產業配套規劃,做好土地流轉及產業發展工作。(9)林業部門負責做好林地流轉政策配套和具體落實工作。(10)公安部門負責搬遷安置群眾戶籍遷移政策制定和管理服務工作。(11)教育、民政、衛生、環保、文化、體育等相關部門要積極編報公共服務項目,做好項目爭取和銜接工作,確保盡快配套到位。(12)金融辦要組織人行、銀監部門制定金融支持避災扶貧搬遷安置工作的具體辦法,并督促相關金融機構認真落實。(13)各有關項目主管部門都要按市、縣(區)政府統一安排,協助移民搬遷部門做好集中安置社區所有項目的規劃、申報、實施、監管和驗收等相關工作,堅決杜絕推諉扯皮、敷衍塞責問題。全市上下都要牢固樹立“一盤棋”思想,各盡所能,全力以赴,全面推進避災扶貧搬遷安置工作順利實施。
      
      第三十七條 嚴格獎懲。堅持每月檢查通報、每季度檢查評比、半年考核、平時考核和年終單獨考核相結合的考評機制,考核結果與縣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掛鉤。對完成移民搬遷任務且成效顯著的縣區,給予表彰獎勵。市政府每年從避災扶貧搬遷省級整合資金中提出10%,用于獎勵當年避災扶貧搬遷工作成績突出的縣區,并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支持大型集中安置社區建設;對沒有完成年度任務、沒有按照省市標準兌現補助資金、工程質量安全存在嚴重問題,并因此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縣區實行“一票否決”。對工作進展遲緩、項目實施不力、資金使用不當的,嚴肅追究縣區主要領導責任;對移民搬遷對象審定過程中弄虛作假,或移民搬遷建房擅自超規劃、超面積、超標準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套取、騙取搬遷住房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理,并依法收回住房;對移民搬遷過程中瀆職和貪污、侵占、截留、挪用移民搬遷資金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在此之前市縣制定的與本辦法不一致的避災扶貧搬遷各項政策、規定,一律停止執行,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執行中,中省出臺了新的避災扶貧搬遷政策、規定,以新規定為準。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移民搬遷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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