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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執法依據(二)
二、行政執法職權
(一)行政許可(4項)
1、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設立、分設、合并、變更、終止的審批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一條“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審批機關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
2、職業介紹機構資格的認定
法律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序號88)
3、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成年人的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其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4、設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其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九條“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二)行政處罰(48項)
1、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延長工作時間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3、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4、職業中介機構、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職業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
法律依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七條“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5、用人單位未按規定保存錄用登記記錄或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八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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