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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發人”標注成規范
“簽發人”標注成規范口胡嘉辰
國家標準《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1999)(以下簡稱《恪式》),規定了國家行政機關公文首頁的兩種版面樣式,其中帶有“簽發人”標識的首頁版式習慣上稱為上報公文的首頁版式,也就是通常意義上所說的“上行文格式”!秶倚姓䴔C關公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于“簽發人”的使用作了明確要求,《格式》也對“簽發人”的標注作了詳細的說明。但一些基層單位在“簽發人”的使用上出現了一些本不應該出現的錯誤,濫用“簽發人”的現象較為普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文處理的混亂。針對這一現象有必要談談“簽發人”的規范使用問題。
“簽發人”的濫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一些基層單位在行文時,不管什么文種都出現“簽發人”字樣及“簽發人”姓名。也就是說,不管是請示、報告還是常用的通知,都采用首頁帶有“簽發人”標識區域的版式;無論是上行文、下行文還是平行文,只要發文都要求使用上行文格式,眉首部分出現“簽發人”標識區域,并標注“簽發人”姓名。一些基層單位的文件,“下行文標注簽發人姓名者有之”,“平行文標注簽發人姓名者有之”,“把平行文當作上行文而標注簽發人姓名者亦有之”。
二是“簽發人”姓名的使用缺乏嚴格規范,一些本不應該作為“簽發人”的姓名錯誤地出現在了“簽發人”標識區域內。在上報的公文中,單位的一些副職領導的姓名被作為“簽發人”標注;一些業務部門的內部文件,負責人的姓名也被標注為“簽發人”;更有甚者,將文件的擬稿者標注為“簽發人”。
造成“簽發人”濫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條:
一是混淆了“簽發”與“簽發人”的概念,錯把“簽發”行為當作“簽發人”使用。
“簽發”是發文處理過程中的一道必備程序,同時也是單位領導人加強對文件的控制、把握文件走向的一種重要手段!昂灠l是決定文稿最后定稿與批準發出的一個關鍵性環節,是機關領導人參與和掌握公文處理的具體行動,也是領導人行使職權,代表領導機關或部門對文稿負責的具體體現”!昂灠l”是公文生效的標志性要素,公文一經領導人“簽發”,就意味著該公文已經產生法定效力。國家行政機關的所有文種都必須經過“簽發”程序才能最終發出!昂灠l”不需要區別對待公文的行文方向,不論是上行文、下行文還是平行文,發出時都必須履行“簽發”的相關程序和手續!昂灠l”不僅要求領導人親筆簽署自己的姓名、注明簽發的時間,還要求領導人注明具體的簽發意見,它是單位制發文件的重要依據。不管是“簽發”還是聯合行文中的“會簽”,它都是在公文的發文稿紙上進行的,領導者的親筆簽名只會在公文的發文稿紙上出現。
“簽發人”是上行文文面中的結構要素之一!昂灠l人”標識區域內的領導人姓名不是領導者的親筆簽名,也不能采用加蓋簽名章的方式,“簽發人”姓名是在繕印時打印到文件上的!昂灠l(會簽)人”的標注僅對上行文適用!掇k法》規定“上行文應當注明簽發人、會簽人姓名”,《格式》也要求“上報的公文需標識簽發人姓名”,這說明文件在繕印時標注“簽發人”及其“簽發人”姓名只針對上行文。之所以規定“上行文”、“上報的公文”必須標注“簽發人”姓名,目的在于“表明公文的具體負責者,督促有關領導人認真嚴肅地履行權利義務,強化公文質量;同時讓上級單位的領導人了解下級單位誰對上報事項負責,為直接聯系工作、迅速有效地詢問和答復有關問題提供方便”。國家行政機關的文種中,請示、報告以及按請示性公文程序和要求辦理的意見,應該采用上行文首頁的版式,在“簽發人”標識區域標注“簽發人”及領導人姓名。下行文、平行文中的文種,如通知、函等,屬于非“上報的公文”,不適合使用上行文格式,不應該出現“簽發人”標識區域,自然也就不應該標注“簽發人”字樣及其姓名。
“簽發”以及“簽發人”都與單位的領導人有關!昂灠l”是領導人行使職權的一種行為,是發文處理的一道程序和必備環節!昂灠l人”是上行文的必備格式要素,它是單位領導人對文件負責、對上級負責的一種體現。所有公文都必須“簽發”,而標注“簽發人”僅適用于上行文。文稿在“簽發”時領導的署名,是上行文格式中標注“簽發人”姓名的前提條件。但標注“簽發人”姓名只限于上行文,并非像一些基層單位那樣,制發的所有公文都采用上行文的樣式,只要單位發文都要求標注“簽發人”姓名。
二是未嚴格按照“簽發人”的標注規范辦理,出現了不宜出現在“簽發人”標識區域內的領導者姓名。
《辦法》規定:“以本機關名義制發的公文,由主要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以本機關名義制發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負責人或者由主要負責人授權的其他負責人簽發!边@一規定是對公文簽發的要求,也是對“簽發人”標注的一種要求。就上行文而言,“簽發人”標識區域內出現的姓名,應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是“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按照我國現行行政體制,應是單位的正職領導,對上級負責任的也應該是單位的正職領導。因特殊原因,副職領導主持單位工作的應視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即通常意義上的單位“一把手”,“簽發人’’標識區域內應標注單位“一把手”的姓名!吧闲形脑O置簽發人格式的目的,就是為了表明對公文內容負責,而能對公文內容負全責的在行政機關只有主要負責人一人!彼,在公文中標注“簽發人”姓名時,只能標注單位“一把手”的姓名。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因特殊原因需授權某位副職領導簽發文件并上報,這時能否將副職領導的姓名標注在“簽發人”標識區域內呢?按照我國行政首長負責制的要求,副職領導的姓名出現在“簽發人”標識區域內是不合適的。副職領導人簽發上報文件,只是一種接受授權的行為,而真正對簽發文件負責的依舊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
另外一些基層單位制發的內部文件,出于職權分工的考慮,也錯誤使用上行文的首頁樣式;如是部門負責人簽發的,還將其姓名標注在“簽發人”標識區域內:這是對“簽發人”使用要求的誤解。至于將擬稿人作為文件“簽發人”標注,更是不懂公文處理常識的一種表現。
總之,公文都須簽發,它是制發公文的一道必經程序;而“簽發人”的標注僅針對上行文而言,它的標注《辦法》和《格式》都作了明確規定。濫用“簽發人”格式及錯誤標注“簽發人”姓名,都將給公文處理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昂灠l人”格式的使用以及“簽發人”的標注,應該嚴格按照國家公文處理的相關要求加以規范。一些基層單位濫用上行文格式及錯誤標注“簽發人”姓名的問題,應引起相關單位的足夠重視。文件制作者應加強公文理論知識的學習,糾正公文寫作及處理中出現的錯誤,促進我國公文管理工作的健康發展。
注釋:
[1]常青,大學應用寫作[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146.
[2]邱相國.從告知函未標簽發人被退說開去[J]秘書之友,2009(12).
[3]謝大亨,尷尬的”簽發人”[J].秘書工作,2005(9).
[4]夏海波.論”簽發”、“簽發人”、“簽署”之異同[J].檔案管理,2002(3).
[5]葉黔達,應用寫作[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6]夏海波,論簽發人格式與機關正副職領導人之關系——上行文的簽發人能否由副職領導人署名?[J].檔案管理,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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