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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旅游局貫徹實施《旅游法》情況匯報
文物旅游局貫徹實施《旅游法》情況匯報根據省旅游局關于宣傳貫徹落實《旅游法》有關文件要求,**市文物旅游局積極采取多種措施加強對《旅游法》的宣傳學習和貫徹實施工作,以提升服務質量為核心,以推進標準化為抓手,以強化綜合整治為重點,始終把貫徹實施好《旅游法》作為重點工作來抓,旅游市場得以進一步規范,取得了良好成效,F將我局貫徹實施《旅游法》的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加強領導,為《旅游法》貫徹實施提供組織保障。自國務院貫徹落實《旅游法》電視電話會議后,旅游管理科高度重視,按照領導的部署,制訂貫徹《旅游法》實施方案,分發到各科室,成立領導小組,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上下聯動、共同推進的工作局面。在旅游企業中廣泛開展宣傳,讓全社會充分了解,共同參與實施。
二、加大宣傳,為《旅游法》的實施營造良好氛圍。一是抓《旅游法》頒布契機,加大《旅游法》的宣傳推廣,結合"5·19中國旅游日",我局于廣濟門城樓前開展了《旅游法》宣傳活動,開展街頭咨詢活動,向過往的市民、游客派發宣傳資料等近1000份及《國內旅游抽樣調查問卷》200份,積極倡導文明、健康、守法的旅游理念;二是組織各縣區旅游局深入基層社區、人流集散地,發放《旅游法》的宣傳材料,懸掛宣傳條幅、字幕等,多渠道為《旅游法》頒布實施宣傳造勢,營造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組織市直旅游企業開展《旅游法》宣傳活動,向游客發放《旅游法》宣傳材料,進行旅游法公益宣傳;在局網站開設《旅游法》宣傳專欄,透過網路全方位、多角度開展《旅游法》宣傳工作。
三、強化學習,提升局執法隊伍的能力和水平。組織業務骨干赴**和**參加"全省旅游質監執法骨干人員學習貫徹《旅游法》培訓班"以及"全省《旅游法》學習班",通過學習培訓,使旅游管理和旅游執法人員更加深入、準確地了解和掌握《旅游法》有關內容,更好地依法開展旅游管理和旅游執法工作。
四、真抓實干,在工作中全面貫徹落實《旅游法》。一是加大執法力度,維護市場秩序。全面提升旅游服務質量,進一步加大旅游行政執法力度,對景區、賓館酒店、旅行社等旅游經營場所,開展了3次旅游市場秩序整治和安全生產檢查活動,現場查擺并整改問題,鞏固、提升旅游服務品牌創建成果。二是扎實推進優質旅游服務建設。制訂了《優質旅游服務單位評比活動方案》,將在近期組織實施。三是要求各旅游景點、旅行社等單位要嚴格對照《旅游法》,逐步進行自查、規范經營,共同維護旅游市場秩序。從旅游行政執法情況來看,《旅游法》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處罰規定得到明確與細化,以及對旅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的禁入,這些規定對旅行社、導游人員懾于《旅游法》的威力,違法違規行為較前有所收斂,旅游市場環境得到有效優化。
存在如下問題:
一、缺乏系統性管理旅游團隊的手段,包括統一檢查標準,如團隊行程表的內容、格式、認定標準,可參考福建**的做法;缺乏導游人員的后續系統監管體系,破解跨區域、跨時段、無質扣的執法難題;
二、沒有明確立案標準、合法取證手段手續,執法人員無可適從;
三、對旅游執法對象的特殊性認識不夠,旅游團隊及導游員是一個非常特殊的執法對象,與其他行業的執法對象不能等同,用傳統的執法手段完全不能勝任新的執法需求,需要重新考慮定位;
四、對旅游餐飲場所和旅游購物場所這兩個其他部門不愿意管理的《旅游法》盲區,《旅游法》應有所側重的給予旅游部門一定的方便或權力去管理,我們相信只有旅游部門才會去管好這兩攤地方;
五、《旅游法》出臺實施后,由于有關條款都是概念性東西,社會上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理解,同時相關配套法規和實施細則目前尚未配套出臺,模糊性與配套制度的滯后使廣大旅游參與者難以適從。在傳統經營模式的影響下,旅游企業、從業人員和旅游者對《旅游法》有關內容認識不到位,大部分存在等待觀望現象,甚至部分旅行社和導游曲解《旅游法》的規定,在社會傳播"《旅游法》不許購物"的錯誤信息,或以游客存在合理購物需求、部分導游因帶團收入驟減等原因而消極對待《旅游法》。某些旅游團隊仍存在指定購物場所、誘導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擅自變更行程、收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行為,且手法更加隱蔽;而旅游市場行政執法手段的無力與不足未能有效地對這些問題的出現與存在進行有效的抑制。
意見建議:
當前正處在旅游行業的調整期,廣大旅游參與者的適應期,新的旅游市場運行規則建立期,如果不發揮市場主導作用,推動完善市場相關機制,不排除"零負團費"等現象的卷土重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決定性作用,貫徹執行《旅游法》工作中要發揮好市場主體和行業組織自律作用,建立科學的旅游誠信體系,引導和鼓勵旅游企業守法誠信經營,以品質贏得市場。為更好地實施《旅游法》,根據旅游工作實際特提出如下建議:
一、要盡快對《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的有關內容進行細化和量化,使適應旅游市場的運行實際,又能科學地對廣大旅游參與者進行調整和規范。日前,國家旅游局雖已就嚴格執行《旅游法》第35條有關規定下發了旅發[2013]362號通知,但仍須對"不合理價格、指定具體購物地點、回扣等不當得利"等核心內容進行明確和量化,為旅行社、導游人員和旅游者明理守法提供指引,為旅游行政執法、司法提供可操作性強和強有力支撐的法律支撐。
二、科學修改和完善各類旅游合同范本。旅游合同是旅游消費行為重要載體,是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雙方權利義務的保障。原有的旅游合同已經無法適應現有需要,而且內容紛紛繁復雜!堵糜畏ā冯m然對新版旅游服務合同的形式內容、簽訂、變更和解除等方面作了明確的規定。(www.annahuzar.com)但是,至現新版的旅游合同仍尚未配套出臺,這使《旅游法》的實施效果大打折扣。在新版的旅游合同的制定中,我們一定要全面深入地聽取旅游合同兩方主體--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意見建議,制定出更加符合旅游活動操作實際的旅游合同文本。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跨區域、跨行業的旅游監管機制。
旅游業是一個跨區域、跨行業的綜合性行業,涉及"食、住、行、游、購、娛"六個要素,每個要素的好壞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旅游活動。要想加強旅游業的監管,就必須對每一涉及要素實施有效的管理。政府按照《旅游法》的規定,組織聯合執法,對違法現象進行綜合整治,規范旅游市場秩序,才能保護廣大旅游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旅游業的正常運行。
四、建立符合旅游市場運行實際的導游人員相關機制。導游是整個旅游團隊活動的一環,《旅游法》雖對導游人員的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等做了相應的規定;但導游是一個自由職業,人員變動頻率大,又沒有自身的權益組織。要保障導游合法勞動權益,只有建立起導游人員自身的組織建設,讓導游人員成為旅游市場中一個獨立的主體,才能使導游真正成為旅游活動重要的一環。
五、修訂《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的立法標準已不適應現行的物價標準。
六、建立出團系統、導游管理系統,規范出團行程表格式、內容,執法查證內容,立案標準,達到細化量化。
**市文物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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