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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執行難”的成因與對策
一、“執行難”難在那里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執行難”問題在民事司法實踐中日益凸顯,逐步成為社會的熱點、難點問題,引起了決策者的重視和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本來,民事執行的宗旨是落實生效法律文書中所確認的民事權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快捷地窮盡相關執行措施,承擔起保護執行債權人合法利益的使命。但是,在交易信用匱乏,司法權威尚未完全形成,以及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盛行等特定環境下,民事執行面臨著諸如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以及執行標的物難動等難題。
具體來說,“執行難”的原因如下:1、企業經濟不景氣。目前,是經濟體制轉軌時期,經濟生活中出現深層次矛盾必然要反映到執行工作中來。不少企業,特別是一些國有大中型危困企業,經濟效益差、負債多、虧損嚴重、償債能力差。有些企業已經破產,同時出現幾十個或上百個債權人,還有一些雖然沒有破產,但已經難以為繼,處于停產瀕臨破產的邊緣,連發放職工工資都很困難。面臨這種情況,如果法院強制執行,勢必激化矛盾,影響群眾的生產生活秩序和社會穩定。
2、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同時,社會道德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觀念滑坡,沒有在全社會普遍形成靠誠實信用經營企業的價值觀念。相應的法制方面的發展沒有跟上,守法經營的觀念很差,大量的債務人道德觀念、法制觀念淡薄,逃債、廢債、賴債的思想嚴重。認為逃債有利、廢債發財、賴債不會坐牢,有的債務人甚至目無法紀,視法律和法院判決書為兒戲,公開肆意對抗法院執行。有些個人經法院多次傳票傳喚拒到庭,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執行力度,強制其履行義務。這是“執行難”的根本原因,根源上的問題。
三、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作祟是
“執行難”最大的原因。有的地方和部門從狹隘利益出發,極大控制資金“外流”,有支付能力卻拖著遲遲不履行義務,給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設置重重障礙。有的煽動群眾抗拒。執行在我們的執行過程中,需要辦理車輛過戶、房產過戶手續,有關行政部門拒不協助辦理。需要銀行協助法院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存款時,有些銀行以種種借口不履行協助義務,有的默許被執行人多頭開戶,甚至多達十幾個,使法院難以查詢,有的趁查詢之機劃扣貨款,有的向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轉移存款或出謀劃策逃避執行。
四、立法滯后。強制執行方面的法律規定、制度不健全,束縛了執行人員的手腳,限制了執行工作的力度。國家還沒有專門的強制執行法,民事訴訟法涉及執行程序的條文遠遠不能適應執行工作的實際需要,F行的法律條文,賦予法院執行的措施少、手段弱,無法對付惡意賴債、逃債者的形形色色的轉移和隱藏財產狀況沒有有力的制裁措施。對被執行人及相關人員和單位妨礙和抗拒執行的,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方面的法律規定的范圍和力度不夠,對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缺乏應有的保障。
二、解決“執行難”采取何種手段、措施對“執行難”的實際情況,我們積極大膽的地探索新的執行方式方法。
針對被執行人難找,我們采。1、執行會戰。即一年采取激磁集中全體執行人員和法警,進行連續24小時工作查找被執行人。2、對案外人提供執行線索予以獎勵制度。3、在各鄉鎮建立執行工作聯絡網等方法;針對被執行財產難尋,采。1、對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2、懸賞舉報。3、公告執行。4、財產審計等方法;針對被執行人財產難以變現的情況,則采取抵貸返現、債權入股、債務重組、無形資產抵債、勞務抵債、限制高消費等方法;針對協助執行人難求及執行標的物難動的狀況,通過指定執行、交叉執行、集中執行的執行方法。另外我們法院還采取追加變更被執行人另外組成合議庭召開聽證會,院長、庭長定期借貸制度,實行執行風險、執行過程、執行結果三告知制度,使執行工作在陽光下操作,最大限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這是“執行難”的根本原因,根源上的問題。
三、如何解決“執行難”1、“執行難”問題解決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對癥下藥,凝聚體制內外的各種有利因素,形成合力。
解決“執行難”離不開社會支持,離不開黨委、政府、人大的支持。為了對那些無視國家法律、干擾法院依法執行的人以嚴肅的警告,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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