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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縣良種場管理體制問題的調查報告
一、基本情況良種場始建于1964年,其前身為縣水利基建大隊。一九六四年經自治區農業廳批準改建為**哈薩克自治良種繁育場,其主要職能為良種繁育,屬事業建制單位。面積7.2平方公里,F有農業人口565人,可耕土地5497畝。目前,良種場有農業生產隊2 個,良種場學校于2004年合并到大河鎮干渠學校,衛生院于2003年上劃衛生局。核定事業編制16名, 實有人員19人,其干部職工工資依照公務員執行。
二、管理方式
(一)上對下的管理模式
良種場目前的管理模式已形成“定式”,縣委、政府也把良種場視為基層政權組織——鄉(鎮)進行管理,習慣上稱良種場為**縣的一個鄉場,在有關組織機構設置和干部配備方面同鄉(鎮)一樣,對口設立相應機構,配備有關專職干部;在下達農牧業生產指標、精神文明建設、黨建目標考核等方面完全按鄉(鎮)的考核內容和方式進行,要求鄉(鎮)做到的,良種場也不例外,忽視了良種場事業單位性質與鄉(鎮)的不同之處,模糊了非基層政權組織與基層政權組織內在的本質區別。
(二)內部管理體制
由于上對下管理體制上的行政化,多年來,為適應這種管理體制的要求,良種場在自身發展的過程中逐步遠離了事業單位性質,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已“鄉(鎮)化”。為完成上級黨委、政府下達的類似于其它鄉(鎮)的各項工作任務,在人員配備方面,參照鄉(鎮)的模式,配備有組織、紀檢、宣傳統戰、青年婦聯、民政、司法助理、計生等黨政專兼職人員。[本文轉載自范文先生網-http://www.wmxz.cn]在對所屬的兩個農業生產隊的管理上,在實質內容上同其它鄉(鎮)的行政村完全一樣。
三、主要矛盾和問題
由于上述管理方式和其法定的單位性質不相適應和不協調,引起了多方面的矛盾,影響了良種場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如下:
( 一)管理體制上行政化,導致其內部管理行為上的行政化。由于良種場實際上已變為一個行政管理機構,目前其內部事務的管理完全按照鄉(鎮)的模式實行行政管理,而這種管理形式中存在的行政行為有悖于事業單位法人管理主體的性質,法律上是不具有行政效力的,工作上失去了應有的法律保障。
(二)干部配備上的“鄉(鎮)化”與單位性質的矛盾。管理體制上的行政化,同樣導致了干部配備上的“鄉(鎮)化”。[本文轉載自范文先生網-http://www.wmxz.cn]一是事業單位干部從事行政工作,套用鄉鎮管理模式,身份卻不是公務員。二是在干部交流過程中,良種場的干部只能在事業單位之間交流。而良種場19名干部中有15名從事的是行政工作,業務上無法與其他事業單位交流。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干部的成長和發展。
(三)上對下管理模式的影響?h委、政府把良種場視為**縣的一個鄉(鎮)、場,在管理和對各項工作的要求上同其它鄉(鎮)一樣,但良種場不是法定的一級政府,上級政府有關部門視良種場為事業單位,各口給鄉(鎮)給予的資金、物資等方面的支持,良種場都享受不到。在向上級政府爭取資金、項目等方面也因其單位性質受到很大影響和限制。
(四)編制問題。2002年機構改革時,我縣將良種場按事業單位對待,自治區下達到我縣鄉鎮行政編制265名(僅限12個鄉鎮,不含良種場和兩個開發區)。為進一步加強基層工作,2003年,從縣直部門調劑了6名編制充實到5上牧業鄉鎮和博爾羌吉鎮。2004年,為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我縣將黃土場開發區和山南開發區作為政府的派出機構對待,將兩個開發區納入行政單位,但仍使用事業編制。
四、建議
良種場目前的管理體制與單位性質的矛盾是在新舊體制轉軌特定時期產生和形成的,是歷史的原因。為此提出如下參考建議:
(一)撤消良種場,將其下屬的兩個農業生產隊就近劃歸大河鄉或八墻子鄉,按程序由有關部門辦理行政區劃的變更工作。
(二)根據目前已形成的管理體制和管理習慣,改變良種場的單位性質,按程序報批行政區劃的變更工作,設立鄉(鎮)機構。(**縣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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